盐城一工厂发生爆炸,巨大罐体飞出50米!

9月15日早上6点左右,位于江苏盐城市射阳县盘湾镇的新聚益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爆炸中一冷却罐罐体飞到工厂50米外的水稻田里。罐体在水稻田里砸了一个很深的坑,工厂的部分窗户玻璃发生破裂。

炸飞的罐体

据初步调查,该油脂厂一直径为45mm的室外支管道焊接口破裂,蒸汽外泄导致邻近一名清洁工面部被轻微烫伤,经卫生院门诊处理已出院,造成经济损失约800元。涉事企业已责令停业整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检修。

昆山安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铜废液处理设施安全管理的提醒建议》

2020年以来,全市环保治理设施已发生多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也各不相同。9月7日,位于昆山高新区萧林路168号的昆山鼎鑫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废水厂3楼楼顶废水处理区域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势通过3楼顶废水处理区域净化风管蔓延至相邻建筑楼顶洗涤塔区域,造成相邻建筑楼顶多处洗涤塔过火烧毁。起火点疑似位于第一废水场3楼楼顶高铜废液处理区域,事发时该区域处于废液正常处理中,委外管理,无值守人员,具体起火原因消防大队正在调查中。

鼎鑫电子火灾现场

此次环保设施火灾事故暴露出该企业引进环保设施本质安全度不高、安全技防措施不力、缺乏有效日常管理完全依赖第三方管理等隐患;同时也暴露出该企业日常管理不全面、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

针对类似火灾事故,根据《关于落实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防范措施的紧急通知》要求,现提出建议如下:

1.全面排查废水处理场所设置位置,废水处理场所不建议设置在楼顶及违章搭建构筑物内;对新引进环保治理设施必须报备主管部门并实行安环联动,存量环保治理设施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排查;

2.提升治理设施本质安全度。高铜废液处理设施中存放废液槽壁宜采用不燃材质,按规范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合规用电设备并设置过载保护等安全装置;

3.加强安全技防措施。高铜废液处理设施场所可采用红外温度监测报警、自动灭火、智慧用电、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4.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铜废液处理设施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每日巡查,加强该区域的日常管理和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工作;

5.强化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针对高铜废液处理设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经常性地组织员工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完善委外作业管理。涉及委外项目,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委外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协同检查、协同管理、落实整改工作。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区镇安环局(所)、安监办、环保办在本月底全面完成本辖区内涉及类似高铜废液处理设施的检查,并形成闭环管理,同时把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汇总后报市应急管理局、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23人被紧急送医!又是它惹得祸

9月12日,上海一家科技公司组织员工到浙江宁波奉化山区团建,没想到和一群马蜂“狭路相逢”,导致23人受伤。据在场人描述,当时蜂群团直径大约1米,每个马蜂身长3-4厘米,场面十分凶险。公司70多人有23人被不同程度咬伤,患者均出现蜇伤处红肿疼痛,部分还有口唇麻木、头晕、胸闷不适等全身症状。被咬伤后,他们第一时间联系了救护车,立即将伤者送往宁波市中医院进行救治。

9月8日,四川平昌县响滩镇双梁村,祖孙三人被毒蜂蜇伤后身亡。据了解,被当地人称作“地窟窿”的是一种相当厉害的毒蜂,蜂巢筑于地下,蜂群杀伤力和攻击力相当凶猛。双梁村陈书记介绍,可能是祖孙三人在割稻谷时不慎惊扰到了毒蜂。

毒蜂防范提示:

在野外尽量穿长袖,戴帽子,但要避免穿戴深色或表面粗糙的衣帽,另外要避免使用香味浓烈的化妆品、香水等,可以喷一些防蚊药水。

如不慎被马蜂攻击,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蜂群攻击后,不要过分反击,找安全地方蹲下,用衣物遮蔽重要部位,避免激惹蜂群;

2、多数马蜂蜇人后,不会把刺留在人身上,但也有少部分马蜂会留刺,因此,被蜇伤后要首先检查伤口处是否有毒刺残留。如果有毒刺残留,应该用手或者镊子拿出来;

3、如果就近有干净水源的话,马上用清水反复冲洗伤口,并用手挤压伤口附近,把毒液挤出,这样能减轻中毒后红肿。但不要用脏水清洗,更不要用泥糊在创面上,这样容易感染伤口;

4、如果出现发热、头晕头痛、胸闷、呼吸困难、恶心呕吐等全身症状,应及时就医。出现神志不清、心跳呼吸骤停的情况,应立即进行现场心肺复苏,并拨打120。

中铁二十四局成都地铁6号线项目“10·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地铁建设中事故瞒报调查报告,2019年10月4日5时40分左右地铁6号线三期轨道工程万麓区间,发生一起施工用轨道车失控撞击停放在隧道内的铺轨小龙门吊,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刻意隐瞒事故真相,被市民于11月26日向市应急管理局实名举报。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工程概况

地铁6号线三期(原11号线一期)轨道工程总长度65千米,建设单位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轨道集团),投融资单位为中建成都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成投)。2018年,中建成投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总价约4亿元。2019年2月,项目在市住建局质监站备案,备案号AJD-19-0017。

(二)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施工单位中铁二十四局轨道交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中铁二十四局中标后,将施工任务交由其下属的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实施,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总经理刘长春,分管安全生产及包片领导副经理蒋曙永。领受施工任务后,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成立了以工会主席陈建华任项目经理,王健任项目常务副经理(主持工作)、王正荣任项目副经理(分管生产)、王波任安全总监、戴春毅任总工程师的地铁6号线三期轨道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统称6号线三期轨道工程项目部)。2019年2月15日,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与四川优之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之筑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包干承包方式,工作内容为轨行区基底清理到道床成型全部工序的劳务作业,合同总价367余万元,含轨道车司机等人工费。2019年5月1日,优之筑建筑公司、山东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三方协议》,优之筑建筑公司委托新川站劳务施工单位山东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发轨道车司机工资。

2.工程监理单位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赛瑞斯)。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号401室,项目执行总监黄龙。

二、事故有关情况核实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4日5时40分许,优之筑建筑公司项目施工队伍在班长王灿林带领下,一行10人经过通宵施工作业完成了当日万安站~麓山大道站区间隧道内混凝土浇筑施工任务。5时50分左右,轨道车前往施工现场准备撤离混凝土浇筑设备及施工人员时,车辆行进中未及时制动,冲出轨道端头与前方的铺轨小龙门吊发生碰撞,致使站立在轨道车尾部平板上指挥车辆行进的调车员张某保被小龙门吊料斗撞伤,赵晋辉、刘云勇、王红英等3名混凝土作业工人被弹起的物料击伤,轨道车头部受损。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刘云勇、王红英相互搀扶,10余分钟从轨行区,经站厅层先行来到万安站出口地面,几分钟后,工友们用搭设施工平台的木模板抬着受伤严重的调车员张某保和无法行走的赵晋辉到达地面,一起在万安站门岗外等待救援,前后耗时约半小时。行进过程中,张某保不时发出呻吟和提出救他的请求,王灿林安慰其保持清醒,节约体力。到达万安站出口有手机信号的地方,王灿林向施工队现场管理人员蔡文全打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并提出安排车辆去医院的请求。蔡文全立即向施工队负责人董贝汇报事故情况,并认为自己开车要比叫救护车快些。10余分钟后,蔡文全、董贝到达事故现场,安排两辆面包车分别将赵晋辉、刘云勇、王红英、张某保等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天府新区人民医院救治,其中赵晋辉、刘云勇、王红英3人乘坐的车由蔡文全负责,张某保乘坐的车由董贝负责。7时05分,赵晋辉、刘云勇、王红英等3名伤者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其中2人住院治疗。张某保被送到天府新区人民医院,急诊医生初步诊断死亡后,董贝等人主动放弃抢救,迅速将其转移,而后将张某保遗体放置在车辆的后排坐位上,停放在医院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内,等待死者亲属到来。受损的轨道车由轨道工程项目部安排人员进行修理。

(三)事故报告情况

据蔡文全反映,其将伤者送医返回项目部途中,将人员受伤事故情况上报给项目部副经理王正荣,王正荣承认接到了蔡文全的电话报告,并于当日8时许将事故情况通报了项目安全总监王波。10月4日6时40分左右,万安站门岗所属单位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魏铖接保安员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询问轨道工程项目部安全总监王波事故情况,王波说已知晓,让其不用过问。事故当日,王正荣安排调度室主任刘开红对受损轨道车进行修复。10月4日,项目停工。10月5日,项目部从左线重新调入一辆轨道车及调车员,项目重新复工。事发当日,项目经理陈建华未在项目部,否认接到事故报告。项目常务副经理王健在项目部,但否认接到过事故报告。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否认接到过项目部的事故报告,北京赛瑞斯、中建城投、轨道集团和市住建局均未接到事故报告。

(四)死者身份及其隶属关系情况

死者张某保,男性,身份证号:610321196* * *37,陕西省宝鸡市人,殁年58岁。根据事故调查组第一时间查扣的6号线三期轨道工程项目部外聘人员工资单及该项目部财务人员笔录显示,施工现场经理、轨道调度室主任、轨道车司机、调车员等人的工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三方协议,均以山东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事故项目部2019年6月至9月外聘人员工资单显示,事故中死亡的调车员张某保6月、7月的工资基数为5000元,11月21日发放的8月、9月份外聘人员工资单中已无张某保名字。经调查,事故项目部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工人工资。

(五)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接到通知后,死者亲属当日下午从陕西西安赶到成都,优之筑建筑公司刘郑红、董贝一起与死者亲属协调,并于当天签订《和解协议书》,优之筑建筑公司赔偿死者亲属281万元,死者遗体由其亲属运回西安临潼其儿子现居住地安葬。三名伤者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截止目前,善后事宜处理完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六)其他问题调查核实

1.关于事故现场距工地门岗距离及手机信号问题。2019年11月29日,事故调查组到现场走访核实,当时轨行区铺轨工程已完工,进入设备安装阶段。经现场测试,从事故点位步行到万安站门岗约需15分钟,轨行区内手机无信号,站厅层出口附近有信号,且信号较弱,其余位置无手机信号。

2.关于伤亡人员送医问题。事故现场距市第一人民医院13公里,晨间行车约15分钟。调阅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值班记录,其《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情况初报统计表》显示,10月4日7时05分接到地铁6号线万安段“车祸伤”3人,分别为刘云勇头部外伤(轻度)、王纪英多处擦伤(轻度)、赵晋辉复合伤(中度),无张某保诊疗记录。经与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当班护士核实,2019年10月4日7时05分一辆面包车拉来3名伤员和其他3、4个陪同人员,伤员及陪同人员强调后面还有一个重伤员,请医生做好救援准备。诊治过程中,该护士反复与伤员及陪同人员核实是否还有其他伤员,但一直未见病人送达。经市第一人民医院核实,张某保未被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事故现场距天府新区人民医院6公里,晨间行车约需8分钟。2020年7月27日,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项目常务副经理王健向调查组提交了一份天府新区人民医院的急诊挂号单和一本该院病历。挂号时间为2019年10月4日,患者名叫“张保国”,分诊科室“急救”,病历显示:患者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直径0.3厘米,对光反应消失,心音、呼吸消失,四肢、头部多处外伤、渗血,四肢多处骨折畸形,诊断为“特重颅脑损伤、胸腹联合伤”。据天府新区人民医院值班医生回忆,当天7时多钟(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患者由一辆面包车送来,医生上车给患者做了检查,当时初步判断患者已死亡,送医者主动提出放弃抢救,要求自行处置遗体,并迅速将患者拉走。该病历是2020年7月26日,有人持当日挂号单医生进行了补录。查询天府新区人民医院当日挂号系统,无法显示当日送达的具体时间。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轨道车在未及时制动和轨道端头未设置限位装置的情况下,轨道车冲出轨道端头与正前方的铺轨小龙门吊料斗发生碰撞,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法制意识淡薄,不报生产安全事故;对轨道车司机管理不到位,允许特殊岗位人员无资质上岗;施工方案存在缺陷,卡控措施不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人员不跟班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一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法制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负有法定事故报告义务人员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保护事故现场。被举报后,以主要证人离开项目、劳务公司未上报事故为由拖延干扰事故调查。

二是对轨道车司机无资质上岗管理不到位,劳动安排不合理。事故轨道车司机陈川科是退休工人,年龄超过60岁,轨道车驾驶证已过期。

三是编制的《长枕埋入式整体道床施工方案》安全保证措施有缺陷,轨道端头未设置限位装置等有效卡控措施。

四是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到位,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跟班作业。针对监理单位提出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证过期、车速过快等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

2.优之筑建筑公司。一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法制意识淡薄,伤员送医后主动要求放弃抢救,涉嫌贻误救援。伤员死亡后,转移、藏匿遇难人员尸体,提供虚假事故救援信息,意图使主管机关不能掌握安全事故信息;二是不按规定派驻项目主要负责人,派遣的轨道车驾驶人员无操作资质证,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一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未在法定机构确认伤员死亡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抢救,涉嫌贻误救援。伤员死亡后,转移、藏匿遇难人员尸体,意图使主管机关不能掌握安全事故信息。

二是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刘郑红未按规定到岗履职,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劳务班组长负责。

三是派遣的轨道车司机驾驶证过期。事故轨道车司机陈川科是退休工人,年龄超过60岁,轨道车驾驶证已过期。

3.北京赛瑞斯。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对轨道车驾驶人员无证上岗督促整改不力,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一般管理原因。

一是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2019年3月3日要求6号线三期轨道工程项目部编制《施工方案》中增加行车安全保证措施,但在3月9日批复时,在施工单位未增加行车安全保证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了《方案》审查。

二是轨道车驾驶人员无证上岗督促整改不力。2019年5月1日第006号工作联系单上要求,证件过期且年满60岁的轨道车司机施工单位需进行更换,需更换的轨道车司机包含事故轨道车司机陈川科,直到10月4日事故时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更换,也未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责任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1.董贝,又名董帅,优之筑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伤员送医后不积极要求医院全力救治,未在法定机构确认死亡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抢救,涉嫌贻误救援。伤员死亡后,转移、藏匿遇难人员尸体,不配合事故调查,多次提供虚假事故救援信息,意图使主管机关不能掌握安全事故信息;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8万元。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健,中铁二十四局地铁6号线三期轨道工程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法定责任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王正荣,中铁二十四局地铁6号线三期轨道工程项目副经理,分管项目生产工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允许轨道车司机无资质上岗,施工管理人员不跟班作业,未及时发现轨道端头无卡控措施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2.陈建华,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工会主席兼地铁6号线三期轨道工程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到位,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不落实;编制的施工方案无轨道车管理卡控措施,存在严重缺陷,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的规定,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蒋曙永,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四川片区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5万元。

4.刘长春,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法治意识淡薄,未尽到报告事故的义务,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第七项的规定,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5.刘郑红,优之筑建筑公司经理。未按规定到岗履职,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劳务班组长负责,派遣无资质人员担任轨道车司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6.叶定勇,北京赛瑞斯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进行跟班作业和轨道端头无卡控措施的安全隐患查纠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2万元。

7.黄龙,北京赛瑞斯监理部总监代表,负责监理部日常工作。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虽在《施工方案》初审时提出了增加行车安全保证措施的要求,但在施工单位未增加行车安全保证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了《方案》审查。对轨道车司机持证上岗把关不严,工作联系单上要求证件过期且年满60岁的轨道车司机施工单位需进行更换,但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2万元。

(三)事故有关单位

1.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对轨道车司机管理不到位,允许特殊岗位人员无资质上岗;施工方案存在缺陷,卡控措施不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人员不跟班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负瞒报事故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款50万元,瞒报事故加处罚款130万元,合并处罚款180万元。

2.优之筑建筑公司。不按规定派驻项目主要负责人,派遣的轨道车驾驶人员无操作资质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处罚款26万元。

3.北京赛瑞斯。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审查把关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处罚款23万元。

4.中铁二十四局。对轨交分公司管理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并责成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5.山东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明显责任过借,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6.中建成投和轨道集团无明显责任过错,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7.市住建局质监站未见明显履职不到位行为,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铁二十四局轨交分公司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管理人员法制观念和诚信守法意识,坚决杜绝贻误救援或瞒报事故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到岗履职,公司领导要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管理松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的施工方案要落实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工程管理措施,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中铁二十四局要加大对分公司的管理力度,强化法制意识宣传培训,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二)优之筑建筑公司要切实增强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切实增强“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的生命。要守法经营,约定管理人员要到岗履职,派遣的劳务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要进行应知应会教育培训,减少“三违”问题发生。

(三)北京赛瑞斯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问题,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四)轨道集团和中建成投要充分发挥建设业主和投融资单位的主导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履约考核制度,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项目主要责任人员在岗履约检查、考核,确保其到岗履职。轨道集团要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地铁施工中的不诚信行为,坚决杜绝贻误救援和瞒报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针对铺轨施工当前技术规范上存在的工程技术措施不明确问题,细化卡控措施,提升本质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HS微讯

  • 9月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扬州市仪征滨江小镇A-06地块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建设单位: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勇;施工总承包单位: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慧,项目负责人:雷荣超;监理单位:扬州市建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民,项目总监:夏宏。

  • 9月5日,山东平度市田庄镇玉石头村,一废弃石墨矿坑发生废渣坍塌,造成两名正在捡拾废渣中铁块的农妇被埋身亡。

赔偿1.3亿并公开赔礼道歉!“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以下简称“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

被告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441900.49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00元、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448896.4元;

被告李永强在被告卫洁垃圾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广州日报》A1版或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11日开始,被告李永强担任被告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 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

垃圾非法倾倒及填埋地点

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卫洁垃圾厂在生产过程中对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使用;在2016 年8月1日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卫洁垃圾厂未保持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正常运行,在后方山体堆放垃圾。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390.1立方米,质量为24.78万吨。经鉴定评估,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35万元。

李永强于2017年10月修建两个垃圾渗滤液收集池,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按规定委托外运及处置垃圾渗滤液。2019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卫洁垃圾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小组,实施了包括完善渗滤液处置措施、对施工工地进行围蔽和规范管理、完善施工通道建设、改建垃圾渗滤液一体化处理设备临时设施以应对3至9月的雨季和汛期等一系列项目前期整治工程,工程费用为3486200.49元。在整治处理阶段,当地政府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标企业联合体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包括对需要清理的垃圾按组份分类,按规范进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对作业区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置;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包括场地恢复和复绿工程等,工程费用为1099557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3441900.49元。另外,为确定本次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共支出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共计448896.4元。

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包括其配偶)名下的价值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及其他财产。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法院裁定由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先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费用的数额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名下的财产为限。

被告李永强的代理人当庭宣读李永强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为其行为当众表达忏悔、道歉之意。

法院认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人都有责任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贡献,作为经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被告卫洁垃圾厂更是责无旁贷。然而被告卫洁垃圾厂受利益驱使,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造成生态环境受损。虽然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事发后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遗憾的是,生态环境在近十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这一切的背后,固然有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对生态文明理念的漠视,但普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不足,或是生态环境损害持续的重要原因。生态兴则文明兴,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切莫让“公地悲剧”继续发生。

综上,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公司“6·13”中毒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13日14时23分许,位于湖州市吴兴区的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近日,湖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此起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涉事污水处理站,位于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建于2007年,2009年通过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浙环建验〔2009〕26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50074984474XK001P,有效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10月,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美欣达工业城污水处理站提升改造项目合同》,由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环保设施提升改造,并负责污水处理站日常管理、运营、维护,包括向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工业城其他印染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承担运营所需的全部费用和所有安全、环保责任。污水处理站日处理量为10500吨。事发具体地点为污水处理站初沉池。

(一)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天字圩路288号,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方胜,经营范围:印染技术的研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棉印染业;灯芯绒制造和销售;纺织品、服装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984474XK。

2.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689号1幢112室,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经营范围:污水处理的技术咨询;环保技术的研发、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施工及技术咨询;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节能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水体生态修复;合同能源管理;环保设备、机械设备销售;环保项目运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8767910L。污水处理站日常运营管理由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彭忠毅负责。

(二)污水处理工艺及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1.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2.事故设施情况。本事故发生地为污水处理站初沉池,初沉池为物化原理处理污水的工艺环节,可除去污水中的可沉物和漂浮物,日常添加PAM、硫酸亚铁二种药剂。初沉池于2019年3月8日新建并投入使用。主要参数:型号:THC-400;材质:碳钢内环氧煤沥青防腐,外防锈漆+面漆;尺寸:Ф25×5m;配套反应池,容积约100m3;反应池至初沉池进水管直径350mm,长度约12.5m。初沉池平台上部边缘宽度0.6m,顶部加盖及废气收集系统。在西北侧和东侧各有一扇门及楼梯。初沉池与反应池之间的进水管道,因长期使用,发生淤泥堵塞现象。

污水处理站初沉池示意图

3.印染污水基本情况。事发印染污水成分主要污染物有染料、纤维杂质、浆料、油剂、助剂、酸碱以及无机盐等,呈碱性(PH值基本在8左右)。经发酵,硫酸盐逐步在初沉池及反应池中形成硫化物,并产生部分硫化氢气体。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2020年6月18日取样监测数据:初沉池硫化物浓度2.54mg/L;反应池硫化物浓度9.67mg/L。经事故调查组专家对初沉池污水取样,进行模拟实验,得出结论:污水可与40%的硫酸反应,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

(三)相关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1.吴兴区应急管理局:2018年11月,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再确认,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2019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现安全隐患。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将企业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尚未开展检查。

2.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现场检查记录表,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3.吴兴区环渚街道。2019年3月25日、2019年5月30日、2020年3月4日,环渚街道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检查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整改。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26日,环渚街道环保工作人员检查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环保巡查记录表,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上旬,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池,在反应池至初沉池的进水管道有堵塞现象,进水缓慢。6月13日,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休息放假。污水处理站运营方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彭忠毅决定利用这一时间段,采用硫酸冲洗堵塞管道的方式进行检维修清淤作业,并联系了湖州吉昌化学有限公司(该公司长期向该污水处理站提供硫酸,用于污水处理工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经字〔2019〕048;许可范围:其他硫酸;有效期:2019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6月13日上午8点,彭忠毅指挥员工王德荣、沈小荣、莫惠梁、沈齐等4人对反应池利用水泵进行抽水,至10点多,反应池水基本抽干,初沉池露出进水管道管口。王德荣、莫惠梁两人用约两寸塑料管经初沉池西门、行车平台,插入进水管道管口内。

13:30,由彭忠毅叫来的硫酸罐车(驾驶员为杨传斌,个体工商户)进入初沉池西侧道路边。13:35左右,开始向初沉池进水管道内打硫酸(浓度约40%,总量约2吨)。14:08,彭忠毅认为已经疏通,停止打硫酸作业。此时,硫酸与污水、淤泥等发生化学反应,大量硫化氢等有毒气体释放,并集聚于初沉池内。莫惠梁由初沉池东侧门入内,沿初沉池边缘步行,准备收取离东侧门约5m处抽水用的水管。因吸入大量硫化氢,中毒窒息并坠落至初沉池内。彭忠毅、王德荣在初沉池外听到声音,由初沉池东门进入查看。由于里面光线黑暗,王德荣出去取手电筒,彭忠毅大喊”出事了,人掉下去了”。

14:09,彭忠毅拨打电话报告总经理刘建明。彭忠毅因吸入过量硫化氢,中毒窒息并坠落至初沉池内。员工潘云斌、金雅萍在初沉池西侧道路边听到呼喊声后,由初沉池西北侧门进入。至门口时,由于味道过重,金雅萍指挥潘云斌取安全绳来,自己进入门内查看,因吸入过量硫化氢晕倒在初沉池西北侧门约5米处边缘上。同时,沈小荣在初沉池东侧门外发现情况后,至机修间喊来潘宏伟、徐定发,由初沉池东侧门进入。潘宏伟与同时从西北侧门进入的潘云斌发现金雅萍倒在地上,两人将金雅萍抬至西北侧门口后短暂晕倒,潘宏伟、潘云斌清醒后遇到外边的王德荣,共同将金雅萍抬至值班室急救。14:15,王德荣报110。沈小荣、徐定发、由东侧门进入后,先后因吸入过量硫化氢晕倒在初沉池边缘上。沈齐、杨传斌随后发现情况,进入初沉池东侧门内,也因吸入过量硫化氢晕倒在初沉池边缘上。整个事发过程,所有人员均未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均无人员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至此,莫惠梁、彭忠毅坠入初沉池中;沈小荣、徐定发、沈齐、杨传斌倒于初沉池边缘;金雅萍、潘云斌、潘宏伟自行逃离至值班室等待医治。

(二)事故救援情况

14时15分,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即启动联动机制。14时29分,110、120到达现场。14时36分,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共7车40人相继到场,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现场救援队伍立即通过有毒气体探测仪对事故区域毒害气体进行探测,并组织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搜救。14时56分,湖州市及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全勤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按照预案发布指令,并通知5人安全生产专家组和中石油危险化学品救援队现场增援。15时许,救援人员将沈小荣、徐定发、沈齐、杨传斌救出初沉池,连同值班室等待医治的潘宏伟、潘云斌、金雅萍,共计7人送医救治。其中沈齐和沈小荣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其余2人(彭忠毅、莫惠梁)坠入初沉池,一时无法实施救援。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调集挖机、吊车等重型装备对初沉池顶部进行破拆,调集大功率污泥抽水泵对池内污水外排作业,同步进行打捞工作。接报后,省应急管理厅、湖州市有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开展事故抢险和伤员救治工作。22时30分,初沉池内搜寻到彭忠毅;次日2时10分,搜寻到莫惠梁,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两人均已无生命体征。

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吴兴区委、区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区政府组建了工作组,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疏导及社会维稳等工作。截至6月16日,4名遇难者家属均已签订死亡赔偿调解协议;截至6月30日,5名受伤者均已出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一)死亡人员名单

1.彭忠毅,男,浙江湖州人,身份证号码:330 * 0917,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污水处理站负责人;

2.沈齐,男,浙江湖州人,身份证号码:330 * 4214,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

3.沈小荣,男,浙江湖州人,身份证号码:330 * 3452,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

4.莫惠梁,男,浙江湖州人,身份证号码:330 * 4416,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

(二)受伤人员名单

1.潘宏伟,男,浙江湖州人,身份证号码:330 * 6835,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机修工;

2.潘云斌,男,浙江湖州人,身份证号码:330 * 041X,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电工;

3.徐定发,男,浙江湖州人,身份证号码:330 * 2532,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机修工;

4.金雅萍,女,浙江湖州人,身份证号码:330 * 0222,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退休返聘人员;

5.杨传斌,男,浙江湖州人,身份证号码:330 * 6417,个体工商户,硫酸罐车驾驶员。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污水处理站检维修作业时,管道堵塞采用硫酸冲洗清淤(非常规工艺),因硫酸与污水、淤泥中的硫化物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且初沉池顶部加盖,形成密闭空间,导致硫化氢无法及时散发,高浓度集聚于初沉池内。

2.作业人员进入初沉池平台后因吸入过量硫化氢而中毒窒息;施救人员进入初沉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1)未有效开展污水处理站环保设施项目安全风险辨识。污水处理站环保设施在项目改造过程中,采用了加盖废气收集装置,形成了密闭空间,增加了安全风险,但未有效开展相应的安全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无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无现场监护人员。

(3)安全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清淤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在使用硫酸进行清淤作业过程中,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对初沉池内可能产生的硫化氢等毒性气体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员工冒险进入初沉池平台作业和施救,导致事故发生。

(5)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针对清淤作业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到位。险情发生后,现场缺乏科学有效的指挥和处置,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2.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作为污水处理站所有人,将污水处理站发包给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后,未有效将污水处理站安全管理及有限空间作业纳入本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未履行对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在当地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污水处理站时,均以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接受监督检查,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均以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身份接受监督检查。

3.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1)吴兴区环渚街道未全面履行安全及环保属地监管责任,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等工作督促不力;未排查掌握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情况。

(2)吴兴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

(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该起事故因企业使用硫酸进行管道清淤作业产生大量硫化氢,造成员工中毒窒息,且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中毒窒息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1.彭忠毅,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主要责任,已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鉴于已经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刘建明,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因已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立案查处。

3.宋建国,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管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给予撤职处理。

4.吴海明,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专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给予撤职处理。

5.龙方胜,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6.靳熠成,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环保分管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7.陈跃强,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安环专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给予撤职处理。

(二)建议予以处理的其他人员

1.潘永锋,吴兴区委副书记、区长,建议湖州市人民政府给予批评。

2.钱伟忠,吴兴区环渚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吴兴区人民政府给予批评。

3.崔颂文,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吴兴区人民政府给予批评。

4.张健,吴兴区环渚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建议吴兴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5.忻伟铭,吴兴区环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建议吴兴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6.姚建中,吴兴区环渚街道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议吴兴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理。

(三)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

1.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湖州久久现代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建议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向吴兴区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4.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建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向吴兴区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立即在全市范围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规范全市清淤作业,鼓励委托专业队伍进行清淤,严禁采用硫酸等强酸清淤的非常规作业方式。

(二)强化监管,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要加强对全市有限空间,特别是环保设施加盖形成密闭空间的污水池,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和技防措施。督促企业开展有限空间安全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建立健全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程。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三)强化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素养。要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使员工熟知岗位风险,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等专业性演练,提升员工安全防护意识和科学施救能力。

(四)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排查整治。要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周密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全面排查,动态把握安全生产状况,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清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珠海一酒店突发爆炸,市民围观时再次爆炸!

今日上午9点时分,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街道的腾湖大酒店附近发生燃气爆炸事件,造成周边商铺及居民楼不同程度受损,当地消防、医疗、应急等部门已第一时间到场处置。根据网友所拍摄的视频,商铺疑似发生两次爆炸,首次爆炸声传出后,有不少市民在现场围观,约两三分钟后又发生一次爆炸。腾湖大酒店一二层多间商铺火势严重,消防等部门已到场处置。

市民围观

截至10时,现场明火已扑灭。据初步掌握,有3名群众在事件中受伤,其中2名轻伤、1名烧伤(伤势待确认),受伤人员已由120送附近医院救治,已无人员受困。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甬莞高速两辆槽罐车追尾,苯酚泄漏致8公里沟渠水体污染

9月9日上午7时许,甬莞高速普宁赤岗段发生两辆槽罐车追尾事故。两车分别运载有苯酚和液化天然气,事故造成运载的苯酚和天然气泄漏,现场苯酚泄漏导致赤岗镇埔下村附近长约8公里、宽约2米的沟渠水体受污染。为迅速处置突发事件,普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普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IV级响应。

槽罐车追尾

据悉,根据现场勘查监测情况分析,装载苯酚罐车内苯酚溶剂已全部泄漏,通过高速路旁农田水沟排向普宁市赤岗镇、揭西县棉湖镇部分村庄,由于苯酚属危险化学品,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普宁市赤岗镇彰宁、埔下等2个村以及揭西县棉湖镇贡山、鲤鱼沟、贡东、新陂、玉石、上浦等6个村,暂停使用地下水,所有村民一律使用自来水,周边村民不要到受污染水体捕捞或取水用于动物饮水。

危化品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危险特征,在运输过程中,稍有不慎且处置不当,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因此,危化品运输人员须小心谨慎驾驶车辆。

VOCs治理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及风险管控建议

近些年来由于环保问题的突出,各个地方和企业都在不断地加大环境管理的投入,大多数企业通过安装末端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目前常见的VOCs末端治理工艺有蓄热式燃烧(RTO)、催化燃烧(RCO)、直接燃烧(TO)、活性炭吸附脱附、低温等离子等。但VOCs废气成分复杂,通常为多种易燃易爆的混合有机气体,前期的技术工艺选择不到位或这些装置的投入使用不加以专业管理和控制,往往会带来新的安全隐患,比如RTO装置爆炸问题。

化工及相关领域常见的VOCs治理方式

1、变更物料。采用含有低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代替含有较高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

2、变更工艺。开发生产工序少的工艺代替生产过程复杂的生产工艺,减少工艺环节中尾气的逸出。

3、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罐、反应器高效密封,实行封闭式操作;生产车间实行密闭管理,减少废气外逸。

4、减少泄漏。做好泵、管道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尽可能减少物料在输送过程中的泄漏。

5、底部装车。油品充装采用底部装车方式,对装油时产生的油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

6、集中治理。配套建设VOCs收集、治理设施,对生产系统排出的尾气进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如采用蓄热式燃烧(RTO)、催化燃烧(RCO)、直接燃烧(TO)、活性炭吸附脱附、低温等离子等治理工艺。

VOCs治理中潜在的安全风险

在VOCs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安全风险,如果不能准确识别,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结合常用环保改造方式和现有事故分析,尾气治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十点:

1、企业变更物料,未按照变更管理要求开展风险分析。

2、油品储罐实行密闭操作,可能造成罐顶呼吸阀不能正常工作,物料储存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加大。

3、含油污水池、污水处理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可能使可燃气体积聚,易发生爆炸事故;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可能会造成厂房内通风不畅,使逸出的气体出现积聚,易发生爆炸。

4、尾气集中收集,可能会使不同尾气相互发生反应或尾气串入其他储罐并与储罐中的物料发生反应,带来新的安全风险。

5、为控制油气挥发,在运输途中关闭槽罐车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易造成槽罐内压力升高,在泄压时容易发生物料泄漏。

6、增设环保治理设施,往往涉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如果特殊作业管理与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7、增加油气回收设施,容易导致与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间距不足,进而增加安全风险。

8、尾气治理改造中忽略了按规范要求选用防爆电气设施,在爆炸危险区域选用非防爆电气,存在电气火花引发火灾事故的风险。

9、新增RTO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对于废气成分复杂的,未进行HAZOP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改造完成后,员工培训不到位,试生产过程可能存在新的作业风险。

环保改造风险管控建议

为做好环保改造中的风险管控,建议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1、全面准确识别尾气回收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把管控措施挺在前头。

2、加强尾气回收设施改造时的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再经正规设计,并加强改造施工作业管理。

3、编制回收设施投用时的试生产方案,科学组织试生产工作。

4、不同尾气混合集中收集时,应对各种尾气间的相互影响开展风险分析,弄清尾气的危险特性。对尾气的组分,危险性、爆炸极限、闪点、燃点等进行检定和检测,全面掌握尾气的安全风险,避免发生反应。

5、在密闭厂房内,应采用集气罩、气相软管等设施,回收无组织排放的气体,同时保持良好的通风,减少挥发物局部积聚现象。

6、对RTO的点火装置与收集风机、混合气体紧急排空装置进行科学联锁保护,一旦出现点火故障、混合气体燃烧浓度不够等情况,应当联锁切断风机、止回阀门,同时排空系统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7、对废(尾)气管道的防回燃(火)设施进行检查和优化,特别是对于车间间、区域间、管道与RTO连接处等区域部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设置止回、防火、防爆等安全装置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置防止回燃(火)的单向止回、防火阀等。

8、油品储存企业可结合实际采用氮封措施,避免油品直接和空气接触,减少VOCs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