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法释〔201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第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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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通报三门峡义马气化厂“7·19”爆炸事故

2019年7月19日晚上,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气化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多人伤亡。这是今年化工行业内继江苏响水“3·21”、山东济南“4·15”又一起重特大事故。7月25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7·19”重大爆炸事故通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

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

“7·19”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应急厅函〔201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9年7月19日17时45分左右,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以下简称义马气化厂)C套空气分离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空气分离装置冷箱泄漏未及时处理,发生“砂爆”(空分冷箱发生漏液,保温层珠光砂内就会存有大量低温液体,当低温液体急剧蒸发时冷箱外壳被撑裂,气体夹带珠光砂大量喷出的现象),进而引发冷箱倒塌,导致附近500m3液氧贮槽破裂,大量液氧迅速外泄,周围可燃物在液氧或富氧条件下发生爆炸、燃烧,造成周边人员大量伤亡。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今年以来,全国化工行业先后发生了江苏响水“3·21”、山东济南“4·15”、河南三门峡“7·19”三起重特大事故,伤亡惨重、影响恶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河南三门峡“7·19”事故暴露出事发企业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差,装置泄漏后处置不及时、带病运行,设备、生产等专业过程管理存在重大安全漏洞,事故还暴露出工厂设计布局不合理,对空气分离等配套装置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等突出问题。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和伤员救治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排查相关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风险排查管控,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禁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开展空分装置专项检查

此次事故是义马气化厂空气分离装置发生泄漏后未及时消除隐患,持续带病运行引发的。义马气化厂净化分厂2019年6月26日就已发现C套空气分离装置冷箱保温层内氧含量上升,判断存在少量氧泄漏,但未引起足够重视,认为监护运行即可;7月12日冷箱外表面出现裂缝,泄漏量进一步增大,由于备用空分系统设备不完好等原因,企业却仍坚持“带病”生产,未及时采取停产检修措施,直至7月19日发生爆炸事故。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化工生产装置带病运行存在的巨大安全风险,正确处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确保发现隐患第一时间消除,坚决杜绝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装置设备带病运行等重大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处置,依法进行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要督促辖区内涉及空气分离装置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将冷箱是否存在泄漏、空气分离装置总图布置是否合理、空压机入口空气中有机物控制是否到位、液氧系统烃类含量是否定期检测且数据准确、液氧储槽是否安全作为排查重点,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停产。

二、加强设备专业管理,保证设备完好运行

义马气化厂曾经是安全生产先进企业,但由于全要素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设备、生产等专业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漠,导致设备等专业管理滑坡,成为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化工生产工艺复杂,条件苛刻,物料大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加之高温、高压、低温等操作条件均对设备状况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日常生产中工艺波动、违规操作、使用不当、维护维修不到位等均可造成设备失效,引发物料泄漏而导致事故发生。加强设备完好性管理是化工安全生产的基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设备专业管理,从源头优化设备设计选型,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优选技术成熟、业绩良好的设备设施,熟练掌握设备设计材质、运行参数等安全信息,制定严格的设备检维修技术规程。要加大对重点部位检测检查频次,保证备用设备完好,认真开展预防性维修,把隐患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化工过程安全全要素管理

化工过程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从专业上预防和控制化工事故的有效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有关企业要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全要素融入日常企业管理体系中并作为主要内容,逐个要素抓好落实,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定期组织评估,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要加强生产组织管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始终践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集中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警示教育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2019年8月底前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有关中央企业分公司及省属企业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警示教育完成后要分别与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督促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精力组织做好企业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五、认真做好当前高温季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正值高温季节,酷暑、雷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多,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是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各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近年来高温季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认真开展风险研判,科学制定防范措施,突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排查,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在危险化学品罐区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一律升级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紧紧抓住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督促企业强化值班值守,落实岗位责任,加强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也要关注非重点地区的非主要生产装置,防止“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引发恶性事故,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稳定的安全环境。

请将本通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公安部规范电动车火灾防范通告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公安部就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下发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年12月29日

桂林市雁山区民房电动车火灾通报

2019年5月5日,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7号民房(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附近)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已致5人死亡38人受伤,火灾遇难的为漓江学院大学生(2男3女,其中有一对双胞胎兄弟)。起火建筑为6层砖混结构村民自建房,总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每层约500平方米,高度约18米,一层为门面,二层为空置房,三层至六层为出租房,毗邻建筑东、南、西面均为居民楼,北面为空地。起火部位位于1层,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燃烧物质为电动车。又是一起电动车起火事故,今年3月13日凌晨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发生火灾,棚内所有电动车(约300辆)被烧毁,另有20余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无人员伤亡。电动车火灾何时休?

电动车火灾

电动车一旦发生火灾,火势极为迅猛。一组电动车火灾模拟实验显示:电动车一旦着火,90秒后温度便达到200度,转瞬间火灾迅速发展。作为逃生通道的楼道会被明火和浓烟堵塞,增加居民安全逃生的难度,而一台电动车燃烧产生的毒气足以使上百人窒息而亡!这就是为什么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往往是致命的。

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就此次火灾事故下发三份文件:《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市安委办〔2019〕17号)》、《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全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市安委办〔2019〕18号)》、《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委办〔2019〕19号)》,其中关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如下:

一、多部门联合加强源头监管

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店及仓库等场所进行排查,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格核发电动自行车证照,严把市场入口关,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检查发现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私自改装原厂配件、更换电瓶、拆除减速器等关键组件,违法销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将回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再次投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对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突出抓好对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老旧居民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清理违规住人、违规停放电动车,落实“四清一查”工作任务,即: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排查整治的同时要通过广泛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通告,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三、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人防”方面,各乡镇、街道、社区要组建“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物防”方面,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车棚、车库建设,对条件受限、不能建设停车棚的,要进行防火分隔,形成相对独立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等。“技防”方面,推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增设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安装智能充电桩等设施。

四、全面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要组织综治、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深入社区、单位、沿街铺面、出租屋、群租房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要组织群众广泛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火场逃生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电动车火灾猛于虎,安全防范是关键!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明确表示: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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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嘉禾一方小区坍塌事故

2017年11月5日18时左右,位于沧州市九河西路的新建高层小区嘉禾一方花园二期发生地下车库坍塌事故,坍塌面积约200平方米,现场多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据专家勘查认定,事故为车库顶板荷载严重超出设计标准所致。

根据小区业主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坍塌的地下车库顶板直接压了下来,其中一块正好砸在一辆银灰色轿车顶部位置,旁边一辆黑色越野车发动机盖、挡风玻璃等处都是散落的建筑材料,现场各种管道不同程度损坏,部分管道有水喷出,水流声特别清晰,地面上已经积了不少水。

坍塌事故

当地政府通报

关于嘉禾一方小区E区车库顶板坍塌情况的通报

11月5日下午18时左右,嘉禾一方小区E区车库西南角顶部出现小范围坍塌,面积大约200平方米,3部汽车被压,无人员伤亡,现场有漏水现象。接到群众反映后,市政府相关领导、市住建局、运河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得到控制。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车库坍塌原因及可能对周边建筑物安全的影响。市住建局立即组织五名结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周边环境、工程使用情况、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结构实际质量状况进行勘查,并与设计图纸进行了核对。勘查认定E区车库为独立工程,与周边住宅距离约15 米,已正常使用三年半。现场车库顶板施工堆土约5米高,土质潮湿(原设计覆土厚度为0.9 米),且有满载土方施工车辆在该处车库顶板土堆上作业。经专家论证结论如下:

1、坍塌部位设计覆土厚度为0.9米,实际上部堆土为5米,且土体潮湿,上部有满载土方重型车辆作业形成动荷载,导致顶板荷载严重超出原设计标准,柱板发生局部破坏;
2、该车库为独立工程,车库结构与周边住宅楼结构完全脱离,因此该部分车库局部破坏对周边住宅楼结构安全无影响;
3、现场漏水由柱板破坏时造成车库内热力管道破裂所致。

二、现场处置情况。市住建局、运河区政府现场成立了联合应急工作机构,下设技术处置组、专家鉴定组、秩序维护组等,同步开展工作。为确保现场人身安全,责令建设单位对地上地下危险区域进行隔离,对车库上方土堆进行清除卸载,截至5日晚24 时上部堆土已全部卸载完毕。同时对小区水电管网进行了管控,防止引发其他次生问题。

三、善后处理情况。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第一时间与受损车主取得联系,承诺对受影响业主给予相应赔偿。物业公司已将问题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在现场张贴。

市住建局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未经核实的消息不要轻信,一切以官方消息发布为准,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要转发和传播。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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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EHS标语

安全篇,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标语伴你行。

  • 生命至上,安全运营第一
  • 强化责任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严把安全红线,拓展幸福空间
  • 企业“赢”在安全,生命“贵”在珍惜
  • 效益与安全同在,损失与事故相随
  • 安全是你我共同的责任,平安是大家共同的心愿
  • 营造施工安全环境,拓展员工幸福空间
  • 分分秒秒注意安全,时时刻刻珍惜生命
  • 生命没有彩排,失去不会再来;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下不为例
  • 飘洋过海不容易,安全千万要注意;遵规守法不违章,开心挣钱归故乡
  • 遵章守法,共筑幸福空间;安全生产,同享和谐生活
  • 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 生产再繁忙,安全不能忘
  • 安全工作无句号,天天都是零起点
  • 千忙万忙出了事故白忙,千苦万苦受了伤害最苦
  • 学一分安全知识,多一分平安保障
  • 爱妻爱子爱家庭,不讲安全等于零
  • 心中时刻装安全,吃饭睡觉都香甜
  • 安全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 安全生产莫侥幸,违章操作要人命
  • 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秒有余
  • 天天严查人的不安全行为,时时严防物的不安全状态
  • 隐患不整改,事故不留情
  • 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事故隐患你査我査人人查
  • 我的安全我负责,同事安全我有责,项目安全我尽责
  • 抓安全大处着眼,防隐患小处着手
  • 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
  • 危险无处不在、安全警钟长鸣
  • 违章作业很任性,害人害己害家庭
  • 事故出于麻痹,安全来于警惕
  • 企业若对安全一毛不拔,事故会帮你拔得一毛不剩

环保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环境你我他,绿色靠大家。
  • 让环保扎根现在,用绿色昭示未来。
  • 同建绿色温馨家园,共享清澈碧水蓝开。
  • 节能低碳珍惜资源,减排爱护环境。
  • 垃圾回收,保护地球,举手之劳,参与环保。
  • 既要金山银山,更要青山绿水。

职业健康篇,关爱劳动者,预防职业病。

  • 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
  • 关注职业卫生,关爱幸福人生。
  • 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
  • 树立职业卫生意识,弘扬职业健康文化。
  • 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 依法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北京石景山西黄村A-E地块项目坍塌事故

2017年8月1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A-E地块地下车库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在使用铲车进行地库顶板覆土施工时,地下一层东北侧顶板发生局部垮塌。庆幸地库下方无人,仅2人受伤。

坍塌

无梁楼盖自查

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这个地库应该采用的就是无梁楼盖结构,整体发生了冲切破坏,这下可忙坏了北京市的设计院,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设计单位针对北京市自2014年9月30日至今在施及在设计阶段的项目,开展地下室无梁楼盖设计自查工作。

自查

2018年6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石景山区西黄村A-E地块地下车库项目地下一层顶板局部坍塌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京建发〔2018〕29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8月19日下午,我市石景山区西黄村A-E地块地下车库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在使用铲车进行地库顶板覆土施工时,该地库地下一层东北侧顶板发生局部垮塌。坍塌发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等方式,认定了该起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并以调查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及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程及质量问题基本情况

  石景山区西黄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工程安置房项目二期A-E地块地下车库工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东侧,该地下车库顶板采用混凝土板柱-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10849.7平方米,设计覆土厚度1.80米,该工程结构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验收。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四级),设计单位为北京首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甲级),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监理单位为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017年8月19日下午,该工程项目现场有两台ZL50装载机作业,一台从A-E车库顶板向外撤土,一台一边在14号楼北侧向运输车上装撤出来的不合格土料,一边将14号楼北侧约3车合格土料直接推到A-E车库顶板处。下午约3:15左右,3-8/G-K轴区域地下一层顶板下沉塌陷,同区域地下二层局部塌陷。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设计工况下地下一层顶板部分板柱节点冲切作用效应设计值大于相应位置受冲切承载力设计值,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相关要求;实际工况下地下一层顶板部分板柱节点冲切作用效应设计值大于相应位置受冲切承载力设计值,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相关要求”,该地库局部坍塌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目前可确认的是地下一层顶板部分板柱节点处冲切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是该起质量问题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管理漏洞,是导致该起质量问题发生的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疏于工程管理。
  一是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独立车库进行设计优化,依据双圆监理公司“车库顶板建议采用无梁楼盖体系(设计单位原先设计的为梁板体系)和独立车库的钢筋用量进行限额设计(由150-175kg/m2减为105-115kg/m2)”的车库优化设计意见,在2015年6月29日发给首都工程设计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提出“如有未按时提交图纸及所提意见未回复或未修改及修改不完全等情况,我司保留对贵司的索赔权利”,设计单位迫于其压力修改设计。在此环节,建设单位存在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
  二是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要求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也可聘请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专业化质量管理服务”的规定。
  三是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组织设计交底的行为,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3.1.3条“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的规定。
  四是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本项目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履行对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的行为。
  2.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违规聘用设计人员。
  一是设计单位北京首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的规定。
  二是4名设计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对设计人员质量管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3.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一是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杨凯明平均每个月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时间约占本月施工时间的40%,未遵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的规定;作为注册建造师,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的规定。
  二是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A-E地下车库顶板回填土安全技术交底部分被交底人员签字非本人所签,由他人代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
  4.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不到位。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杨凯明存在未遵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行为,监理单位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3日的工作联系单、2016年6月14日的监理例会、2016年7月5日的监理例会中均要求施工单位改正,落实项目经理到岗事宜,但施工单位拒不改正,对此情况监理单位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此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的规定。

三、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一)对建设单位的处理
  1.市规划国土委对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从2018年3月2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限制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年内在本市承担新的保障房建设项目。
  3.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对设计单位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行为,责成建设单位承担因 A-E地块地下车库坍塌造成的拆除、重建等工程费用以及因 A-E地块地下车库重建造成的安置房延期交付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成本。同时,建设单位如未能按照约定的项目工期、标准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将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利润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要求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未组织设计交底的行为,进行了约谈告诫,要求其进一步提升质量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建设单位法定责任,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设计交底工作,强化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二)对设计单位的处理
  1.市规划国土委对设计单位北京首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和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限制3年内在本市承担保障房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2.市规划国土委对设计单位北京首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的违规聘用人员的行为,没收方案设计人竟昕违法所得0.9万元,并对其处以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建筑设计人冯玉春违法所得0.7万元,并对其处以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建筑设计人付凤红违法所得0.8万元,并对其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结构设计人金勇芳违法所得0.8万元,并对其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市规划国土委对该公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项目的结构专业负责人李迎旭和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汪成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和二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三)对施工单位的处理
  1.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杨凯明不到岗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中,给予记1分的处理。
  2.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的 A-E地下车库顶板回填土安全技术交底部分被交底人员签字非本人所签,存在他人代签的行为,责令其 5天内完成整改,在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中,给予项目负责人杨凯明记1分,项目专职安全员马彬记1分的处理。
  3.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次坍塌质量问题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加大对其实施项目的监督执法力度。
  (四)对监理单位的处理
  1.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监理单位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改正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未要求暂停施工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琳处单位罚款数额5%,即0.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监理单位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本次坍塌质量问题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吸取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此次质量问题,暴露出当前还存在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薄弱、人员质量意识淡薄等问题。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坚决杜绝类似质量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提高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一是工程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从严从实抓好整改及现场恢复施工工作,持续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安置房住宅楼的安全监测,确保建筑物安全稳定。建设单位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履行对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进一步提升质量责任意识,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北京首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设计责任,加强设计人员管理。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和人员管理,坚决杜绝相关人员不在场在岗履职等现象的发生。监理单位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全市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结合通报中列举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切实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三是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度,督促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质量责任,坚决整治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 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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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45001:2018)

背景

目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采用ISO 45001:2018标准,本标准是替代OHSAS18001标准的,最终目标为了提高现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绩效。

在新标准中,一个组织将不仅仅专注于其直接的健康和安全问题,而是会考虑到更大的社会期许。组织需要考虑到他们的分包商和供应商,还有比如说他们自身的工作会在周围对相邻的邻居造成怎样的影响。

EHS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14001:2015)

背景

达到一个平衡的环境,社会和经济被认为是基本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目标是通过平衡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

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透明度和问责的期望已经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废物管理不当、气候变化、生态系统退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方面发展了越来越严格的立法,对环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这使得环境管理组织采用一种系统化的方法通过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支柱。

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组织提供一个框架,来保护环境和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与社会经济平衡的需要。它指定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实现预期的结果集的环境管理体系。

一个系统的环境管理方法,可以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信息,来建立长期的成功和创建选有助于可持续发展的:

——保护环境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减轻潜在的不利环境条件对组织的影响;

——协助组织实现合规义务;

——提高环境绩效;

——控制或影响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制造、分布式、消费和处理,通过使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可以防止环境影响生命周期内无意中被转移到别的地方;

——实现财务和运营效益的同时,还实现环保的替代品,加强组织的市场地位;

——环境信息交流有关利害关系方。

3 术语和定义

3.1 与组织和领导有关的术语

3.1.1 管理体系

一个组织(3.1.4)通过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建立方针和目标(3.2.5)和流程(3.3.5),并实现这些目标。

3.1.2 环境管理体系

组织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于管理环境方面(3.2.2)的管理体系(3.1.1),以履行合规义务(3.2.9),并解决风险和机遇(3.2.11)。

3.1.3 环境方针

组织(3.1.4)有关环境绩效(3.4.11)的意图和方向,是其最高管理层(3.1.5)的正式表达。

3.1.4 组织

具有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以实现其目标(3.2.5)。

3.1.5 最高管理者

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组织(3.1.4)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3.1.6 利益相关方

受组织影响,或者认为自己受影响的个人或组织(3.1.4)。

3.2 与策划有关的术语

3.2.1 环境

组织(3.1.4)的经营环境,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类和他们的相互关系。

3.2.2 环境因素

一个组织的(3.1.4)的活动或产品或服务或与环境交互(3.2.1) 的相关因素。

3.2.3 环境条件

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环境(3.2.1)的状态或特性。

3.2.4 环境影响

全部或部分由组织(3.1.4)的环境因素(3.2.2) 产生的,对环境(3.2.1)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3.2.5 目标

要实现的目的。

3.2.6 环境目标

由组织(3.1.4) 设定的符合其环境方针(3.1.3)的目标(3.2.5)。

3.2.7 预防污染

为了降低有害的环境影响(3.7)而采用(或综合采用)过程、惯例、技术、材料、产品、服务或能源以避免、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排放或废弃。

3.2.8 要求

需要或期望,通常暗示或强制性。

3.2.9 合规义务

一个组织(3.1.4)应符合这一组织所选择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10 风险

影响的不确定性。

3.2.11 风险和机遇

潜在的不利影响(威胁)和潜在的有利影响(机会)。

3.3 与支持和运行相关的术语

3.3.1 能力

能够运用知识和技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3.2 文件化的信息

要求组织(3.1.4)维持和控制的信息及其载体。

3.3.3 生命周期

一种产品从原材料采集、自然资源获取到最终处置的连续的、相互关联的生产(或服务)系统。

3.3.4 外包

安排外部组织(3.1.4)执行组织的职能或过程的一部分(3.3.5)。

3.3.5 过程

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集合。

3.4 与绩效评价相关的术语

3.4.1 审核

系统、独立的获得客观证据并作出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标准的程度的过程。

3.4.2 符合

满足要求。

3.4.3 不合格

不满足要求。

3.4.4 纠正措施

消除不合格原因并防止再发生的行动 。

3.4.5 持续改进

为提高业绩而进一步活动。

3.4.6 有效性

结果满足计划的程度。

3.4.7 参数

可以衡量的,表示操作、管理或条件的条件或状态。

3.4.8 监测

确定系统的状态的一个过程(3.3.5)或活动。

3.4.9 测量

确定量值的过程(3.3.5)。

3.4.10 绩效

测量的结果。

3.4.11 环境绩效

在环境因素(4.2.2)管理方面的绩效(3.4.10)。

4 组织环境

4.1 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组织应确定外部和内部那些与组织的宗旨、影响环境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事项。这些事宜包括能够影响到组织或被组织影响的环境状况。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组织应确定:

a)与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方;

b)相关方的相关需求和期望(如要求);

c)有合规义务的需求和期望

4.3 确定环境管理体系范围

组织应界定环境管理体系的边界和适用性,以确定其范围。

在确定环境管理体系范围时,组织应考虑:

a)标准 4.1 条款中提到的内部和外部事项;

b)标准 4.2 条款中合规义务;

c)组织的单元,功能和物理边界;

d)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

e)组织施加其控制和影响的权限和能力。

一旦范围被确定,组织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应纳入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

该范围应形成文件化信息并可供相关方获取。

4.4 环境管理体系

组织应按本国际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包括所需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以确保其环境绩效。

组织在建立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应考虑从4.1和4.2中所获得的与其所处环境有关的知识。

5 领导作用

5.1 领导作用与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面证实其在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领导作用与承诺:

a)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b)确保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得到建立,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和环境相匹配;

c)确保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被整合进组织的业务流程;

d)确保可获得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e)传达有效的环境管理以及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f)确保环境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的结果;

g)指导和支持员工致力于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h)促进持续改进;

i)支持其他相关的管理者在其负责的领域展现其领导作用。

5.2 环境方针

在其所确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最高管理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方针:

a)适当的组织的宗旨和背景,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

b)提供制定环境目标的框架;

c)包括对环境保护的承诺,涵盖污染预防和其他组织所处环境有关的特定承诺。

d)包括一个对合规义务的承诺;

e)一个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以改进环境绩效的承诺。

环境方针应:

——以文件化信息方式保持;

——在组织内包括在组织的控制下工作的人员中得到沟通;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5.3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的相关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组织内予以沟通,以促进有效的环境管理。

最高管理者应规定职责和权限以便:

a)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本国际标准的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包括环境绩效。

6 策划

6.1 针对风险和机会的应对措施

6.1.1总则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所需一个过程以满足6.1.1到6.1.4的要求。

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策划时,组织应考虑:

——4.1中提到的问题;

——4.2中所指的需求;

——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并确定相关的风险和机会;

——环境因素(见6.1.2);

——合规义务(见6.1.3);

——在4.1和4.2确定的其他问题和需求。

需要解决:

——保证环境管理体系可以实现其预期的结果;

——防止或减少不良反应,包括潜在的外部环境条件影响的组织;

——实现持续改进。

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内,组织应确定潜在的紧急情况,包括那些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情况。

组织应保持文件化的信息:

——需要解决的风险和机遇;

——证明6.1.1到6.1.4的过程已经达到了所需的程度。

6.1.2 环境因素

在确定范围的环境管理体系中,组织应确定其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它可以控制和影响的环境因素,应从生命周期的角度来考虑其相关的环境影响。

在确定环境因素时,组织应考虑:

a) 环境的变化,包括已计划的,或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

b)异常条件和合理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组织应确定对环境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即重要环境因素,并确定准则。

适当时,组织应在组织的不同层次和功能沟通重要环境因素。

组织应保持记录的信息:

——环境因素和相关的环境影响;

——标准用来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重要环境因素。

6.1.3 合规义务

组织应:

a)识别并获取与其环境因素相关的合规义务;

b)确定这些合规义务怎样应用于组织。

c)当建立,实施,保持和不断改善其环境管理体系时考虑这些合规义务。

组织应将其合规义务形成文件化的信息。

6.1.4 计划行动

组织应制定行动计划:

a)采取行动以解决:

1)重要环境因素;

2)合规义务;

3)在6.1.1确定的风险和机遇;

b)如何:

1)实施行动融入其环境管理体系过程(见6.2,条款7,条款8和9.1),或其他业务流程;

2)评估这些措施的有效性(见9.1)。

制定这些行动计划时,组织应考虑其技术方案及其金融运营和业务需求。

6.2 环境目标并策划实现环境目标

6.2.1环境目标

组织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环境目标。 建立环境目标时应考虑到组织的重大环境因素和相关合规义务,并考虑其风险和机遇。

环境目标应:

a)与环境方针保持一致;

b)可测量(如可行);

c)得到监测;

d)得到沟通;

e)适当时予以更新。

组织应保持环境目标的文件化信息。

6.2.2 策划达成环境目标

在策划如何实现其环境目标时,组织应确定:

a) 做什么;

b) 需要哪些资源;

c) 谁将负责;

d) 何时完成;

e) 如何评价结果,包括监测环境目标实现进度的参数(参见条款9.1.1)。

组织应考虑如何将实现环境目标的措施整合到组织的业务流程中。

7 支持

7.1 资源

组织应决定和提供所需的资源,用于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善环境体系。

7.2 能力

组织应:

a)确定在组织控制下从事影响环境绩效工作的人员所必要的能力;

b)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和经验,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

c)确定与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培训需求;

d)适用时,采取措施以获取必要的能力,并评价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注:适当的措施可以包括,例如提供培训、辅导、重新分配现有员工的任务、招聘胜任的人员等。

组织应保留适当的文件化信息作为能力的证据。

7.3 意识

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应意识到:

a)环境方针;

b)重要环境因素和与他们的工作相关的实际或潜在的影响;

c)他们对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贡献,包括增进环境绩效的益处;

d)偏离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后果,包括合规义务。

7.4 沟通

7.4.1 总则

组织应策划与实施一个过程用于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内部和外部沟通,包括:

a) 沟通的内容;

b) 沟通的时机;

c) 沟通的对象;

d) 如何去沟通。

组织在策划其沟通过程时,应:

——考虑其合规义务;

——确保所沟通的环境信息和环境管理体系内的信息保持一致,并且真实可靠。

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沟通应作出回应。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的信息,以作为信息交流的合适证据。

7.4.2 内部交流

涉及其环境管理体系时,组织应:

a) 在各层次和职能之间进行合适的交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的变化;

b) 使组织的交流过程可以确保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任何人能为持续改进做出贡献。

7.4.3 外部交流

组织应按照其规定的交流过程和其合规义务的要求,对外交流与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

7.5 文件化信息

7.5.1 总则

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应包括:

a) 本国际标准所要求的文件化信息;

b) 为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由组织确定的所需的文件化信息。

7.5.2 编制和更新

在编制和更新文件时,组织应确保适当的:

a) 标识和说明(例如:标题、日期、作者、索引编号等);

b) 格式(例如:语言、软件版本、图示)和媒介(例如:纸质、电子格式);

c) 评审和批准以确保适宜性和充分性。

7.5.3 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环境管理体系和本国际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应予以控制,以确保:

a) 一旦需要时,文件可获取并适用;

b) 文件被充分保护(例如,防止泄密、误用、缺损)。

为了文件化信息的控制,适用时组织应实施以下活动:

——分发、存取、回收、使用;

——存放和保护,包括保持清晰可读;

——变更控制(如:版本控制);

——保存和处置。

组织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文件应确保得到合适的识别和控制。

8 运行

8.1 运行策划和控制

组织应策划、实施和控制过程以满足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以及实施条款6.1和6.2 中确定的行动,包括:

——建立过程的准则;

——按准则要求实施过程控制;

组织应控制计划的变更,评价非预期变更的后果,必要时采取措施减轻任何不良影响。

组织应确保外包过程得到控制或被其影响。施加于这些过程的控制或影响,其类型和程度应在环境管理体系中进行界定。

与生命周期观点一致,组织应:

a) 适用时,决定采购产品和服务时环境要求;

b) 适用时,建立运行控制,以确保其产品和服务在开发、交付、使用和报废后处理方面的设计过程中考虑环境要求;

c) 与外部供方交流相关的环境要求,包括承包商;

d)在产品或服务交付过程中,在产品的使用过程及报废后处置过程中,考虑提供与潜在的重要环境影响有关的信息的需求;

组织应保持文件化的信息,以确保按照所策划的过程予以实施。

8.2 应急准备和响应

组织应建立和实施一个程序,明确其将怎样响应潜在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 组织应:

a)制定应急计划,来预防或减轻紧急情况下的不良环境影响;

b)实际应对发生的紧急情况;

c)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紧急情况的后果,相关措施应与紧急情状况以及伴随的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d)可行时,定期测试应急计划中的措施;

e)定期评审和修订应急计划,特别是紧急情况发生后或测试后;

f)提供与应急准备和响应相关的信息和培训,适当时,包括相关方人员及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

组织应保持文件化的信息,以证明上述过程按计划进行。

9 绩效评估

9.1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估

9.1.1 总则

组织应监测、计量、分析和评价其环境绩效。

组织应确定:

a) 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涉及到:

b)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估的适用方法以确保有效的结果;

c) 组织用于评价其环境绩效的准则, 采用合适的指标;

d) 监视和测量的时机;

e) 对监视和测量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时机。

组织应确保合理使用和维护经过校验或验证后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组织应评估其环境绩效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跟据其制定的信息交流程序以及其合规义务的要求,组织应就其环境绩效的相关信息进行内部和外部交流。

组织应保持适当的文件化信息,作为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估结果的证据。

9.1.2 合规性评价

组织应策划和实施一个程序,用于评价其合规性。

组织应:

——决定进行合规性评价的频次;

——评价合规性,必要时采取措施;

——保持其合规义务遵守情况的认识和了解;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的信息,作为其合规性评价结果的证据。

9.2 内部审核

9.2.1 总则

组织应按照计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环境管理是否:

a)符合:

1)组织自身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2)本国际标准的要求;

b)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9.2.2 审核方案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审核方案,包括审核的频次、方法、职责、策划审核的要求和报告审核结果。

在制定审核方案时,组织应考虑环境的重要性、变化的影响和以前的审核结果。

组织应:

a)确定每次审核的准则和范围;

b)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c)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的管理者;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的信息,作为审核方案实施和审核结果的证据。

9.3 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评审应考虑以下:

a) 以往管理评审的措施的状态;

b) 以下变化:

1)与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外部或内部变化;

2)有关各方的需求和期望,包括合规义务;

3)其重要环境因素,

4)有威胁的风险以及机会;

c) 目标达成的程度;

d) 组织的环境绩效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趋势:

1) 不符合与纠正措施; 

2) 监视和测量结果; 

3) 合规性结果;

4) 审核结果;

e) 资源的充分性;

f) 来自外部相关方的交流,包括投诉;

g) 持续改进的机会;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

——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作出的结论;

——持续改进机会的相关决定;

——对环境管理体系变更的任何需求,包括资源需求;

——当目标未达成时的的措施需求;

——如果需要,改善环境管理体系与其他业务流程的整合的机会;

——对组织的战略方向的有关指示。

组织应保持文件化信息作为管理评审结果的证据。

10 改进

10.1 总则

组织应确定改进的机会(见9.1、9.2和9.3)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实现其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

10.2 不符合与纠正措施

当不符合发生后,组织应:

a)对不符合作出响应,适当时:

1) 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纠正不符合; 

2) 处理不符合造成的后果,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b)评价消除不符合原因的措施的需求,通过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符合再次发生或在其他区域发生:

1) 评审不符合; 

2)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3) 确定类似不符合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

c) 决定和实施所需的纠正措施;

d) 评审所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 如有必要,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更改。

纠正措施应与所发生的不符合所导致的影响的重要性相适应,包括环境影响。

组织应保留以下文件化的信息以作为证据:

——不符合的性质及随后采取的任何措施;

——任何纠正措施的结果

10.3 持续改进

组织应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提高环境绩效。

EHS管理体系

EHS管理体系是环境管理体系(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两体系的整合,EHS是环境 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的缩写。EHS管理体系是为管理EHS风险服务的,是EHS管理必须的一部分。

总则

EHS管理体系应用质量体系方法来管理EHS活动的过程,这种方法是一个PDCA循环的过程(即策划、实施、评价和调整),就是通过第一个循环获取经验、吸取教训,而后将获得的经验教训用于下一个循环来改进和提高EHS管理水平。体系的关键是人和程序,即通过人和程序将企业的EHS方针、合法要求、经营策略与企业的一系列要求联结在一起,实现与企业EHS方针相符的整体EHS业绩的持续改进。另外,管理体系应包含一套程序,以便发现不符合事项的根本原因并予以解决。

EHS管理体系模式是帮助编制或加强EHS管理体系的一种方法或模板。不过,这并不是意味着必须采用某一特定的管理体系。企业可以分别依据其他现有的体系和程序,或者重点采用其中的某些部分,来组成适合自己实际的管理体系。EHS管理体系模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根据企业或设施作业的规模、复杂性等因素,可适当地增减以满足要求。

1.1 目的和目标

EHS管理体系潜在的效益包括:减少伤害、事故、污染物、废物、经营成本和潜在不利因素,提高可造性、效益、信誉和可信度。在业务规划、研究及设计尽可能早的阶段,有助于把经营管理和EHS管理结合在一起,有助于推动经营目标和EHS目标统一。它着眼于整个过程的效果和效率,及提高EHS业绩和管理水平所带来的长期效益。

企业确定要求,指出什么是EHS管理所要强调的。现场人员确定他们如何实现这些要求;这并不是说所有员工都要为实现某一特殊的要求而承担同样的行动职责。要取得成功,应让所有员工对这一过程有共识。

1.2 范围

EHS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明确的和书面的要求、目标和优先考虑事宜;指定的、书面的和相互间的职责、义务和权限;制定程序并形成文件;适当的资源配置;提供适当培训;定期监测进度;适时调整目标和优先考虑事宜;评审管理效果;与相关方交流。

实施活动包括:明确负责领导和业主的要求、确认工作程序与要求的差距、明确优先考虑事项、编制规划和任务、分配资源、编制程序、实施规划、衡量效果、自我评价、根据经营目标和确认的差距来改进EHS的业绩和管理目标,并开始下一个循环。

在编制EHS管理体系文件时,有跨国企业公司应保证做到:要求简明扼要,可审核且适用性强,不管其文化背景和经营操作如何,在任何国家皆适宜。

1.3 术语和定义

下面是一些关键术语的定义,目的是让管理体系能在组织和公司间,以协调的表达方式予以应用和讨论。这同样可避免那些在其他标准已使用的,如ISO14001ISO45001,而在EHS管理体系再应用时,词意可能有差异的术语产生技术或定义上的误用。

1.3.1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EHS方针和运作目标来从总体上改善EHS业绩。

1.3.2

承包商 contractor

由业主或者经营者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物资或设备的个人、合作者、厂商或公司。

1.3.3

环境、健康和管理体系 environmental, health &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EHSMS)

应用质量体系(即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的方法,来管理环境、健康和安全活动并实现持续改进的过程。

1.3.4

环境、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或审核 EHS管理体系 assessment or audit

基于检验和衡量结果对管理体系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价的过程。

1.3.5

要素 element

良好的安全、健康和环境运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般EHS管理体系模型有13个要素)。

1.3.6

期望 expectation

一个具体需要执行以满足管理体系目标的规定或要求。本EHS管理体系的每一个要素都有几个期望。

1.3.7

目的 goal

通过实施组织战略、目标和体系来达到的总体目标或结果。

1.3.8

管理体系或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or system

采取一系列步骤以确保实现目标。一个典型的体系包括四个关键特性的考虑:认可的范围和目标;书面程序和责任及实施所需相应资源;确定是否能达到目标的一个验证和监测过程;提供一个反馈机制来进行持续改进。这些关键特性提供了一个质量体系方法(也就是规划、实施、评价和调整)。

1.3.9

目标 objective

一个帮助实现组织方针或提高其业绩所要求的终点。

1.3.10

组织 organization

用来描述一个企业、部门、操作单元、业务单元或企业中其他类似部分的术语。

1.3.11

方针 policy

组织的声明,其意图和原则与整体EHS业绩相关,并且为行动及制定EHS目标提供了一个框架。

1.3.12

规程 practice

完成所陈述任务的方法或手段。

1.3.13

程序 procedure

给定条件下按逻辑程序进行作业的步骤或一系列步骤。

1.3.14

过程 process

一系列导致最终结果的行动、变化及功能。

1.3.15

计划 program

包括预定的事件或活动的行动方案。

1.3.16

质量 quality

体系与其作用的相符性及与体系和规范的相适应性。

1.3.17

指标 targets

在设定的时间内必须实现的重要事件或必须完成的行动,以满足目标。

构成要素

一般EHS管理体系模式由以下13个要素组成:

a)方针和计划(策划):

​ 1)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

​ 2)风险评价和管理。

​ 3)符合性和其他要求。

​ 4)EHS管理计划和程序。

b)实施和操作(实施):

​ 5)人员、培训和承包商服务。

​ 6)文件和信息交流。

​ 7)设施设计和建设。

​ 8)操作、维护和变更管理。

​ 9)社区意识和应急反应。

c)措施和检查(评价):

​ 10)EHS业绩监测与测量。

​ 11)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

​ 12)EHS管理体系审核。

d)管理审核和持续改进(调整):

​ 13)管理审核和调整。

体系要求

下面将简述对“EHS管理体系模式”中每一要素的要求。虽然这些内容基本上覆盖了EHS管理体系的要求,但是可改编,使体系适应于企业方针、程序、结构和操作,没有理由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使用这种严格的体系。企业可以采用与本组织现有的管理体系(例如按ISO45001ISO14001)相符合的要素和要求。

EHS管理体系模式是为企业编制EHS管理体系提供方法或模板。

3.1 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

3.1.1

在组织各阶层中应建立、交流、推行、定期修正和支持提高 EHS业绩的方针。方针应形成文件、保存好,并使公众易于获得。方针中应包括对预防污染及满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承诺。

3.1.2

管理者应通过行动积极参与EHS管理体系过程,并提供充足资源来实现其承诺。

3.1.3

作业管理者应根据作业和产品的复杂性及风险确定EHS管理体系实施的范围、优先次序及步骤。

3.1.4

对EHS责任、权限、义务和能力进行规定并记录在文件中,在各阶层中进行交流和实施。

3.1.5

在评定员工和部门的EHS业绩过程中,应确认并考虑个人及小组的EHS业绩。建立奖罚机制是激励管理者和员工提高EHS业绩的一种途径。

3.1.6

应有一个体系鼓励员工积极参与EHS管理体系的过程,并在组织内鼓励员工对好的EHS程序、规程、作法和技术进行交流。

3.1.7

EHS管理体系应有明确的目的、目标和指标,并根据这些目的、目标和指标为评定个人、部门和企业的EHS业绩。体系还应包括将要求变成程序和规程的措施。

3.2 风险评价和管理

3.2.1

体系应能够辨识风险,评价后果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评估正在进行预防和降低风险的管理措施。在研究、编制和计划期间,应尽早对产品或工艺潜在的EHS影响进行评价。

3.2.2

由称职的人员对作业、工程和产品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价,以鉴定和评价与企业及其业务、人员、设施、用户和其他产品直接关联者、公众、环境有关的潜在风险。对应急情况(包括运输事故及其潜在影响)进行定期评价。

3.2.3

应有一个评价风险的体系,并按优先次序对鉴别出的风险进行排列,对它们以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管理。对风险管理决定应形成文件并进行交流。根据风险的特性和大小,对已评价的风险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形成文件。应有一个事后过程证实这些整改措施已得到实施。

3.2.4

每过一段时间或发生变更时应适时地修正风险评价。应有一个过程以验证新的和改进的装置设计及程序变更具有相应的EHS保护措施。

3.2.5

应从环境、卫生和安全评价中获取并保存有益的信息,对未交付使用的设备或设施的EHS风险应加以控制管理。

3.2.6

体系应保证有适当、准确、有效的产品安全信息。

3.3 符合性和其他要求

3.3.1

体系应做到保证所有适用的EHS符合性要求是众所周知的,并与相应的程序和步骤相符合。有关法规、规定、许可证、规范、标准、程序及作法方面信息应保持最新,能解决争议冲突,对所形成的操作要求形成文件,并传达到有关的员工。

3.3.2

应有一个程序对应遵循的法规、规定、许可证和企业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定期评价。

3.2.3

应有调查违规事故的程序,包括交流从企业各操作中获得的经验教训。通过彻底的分析来找出不符合性的根本原因,反馈到规划中并进行持续改进,以消除体系的不安全因素。

3.3.4

必要时积极参与新的符合性要求的编制工作。

3.3.5

在适当的组织层次,对出现的EHS符合性要求进行监测,并鉴别对企业运作的影响和益处。

3.3.6

体系应对出现的EHS符合性要求可能对生产装置或企业区域的或全球的业务有显著影响的情况开展交流。

3.4 EHS管理计划和程序

3.4.1

应有一个战略计划以建立和维护书面的EHS目标和指标,包括实现这些任务的时间框架。在这个组织每个相应部门及层次上所制定的目标和指标应与企业的EHS方针相符合。当建立和审核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法规和其他的财务、经营及商业要求,重要的EHS事项和影响,技术方案选择以及相关利益方的观点。

3.4.2

应定义、建立和保持用于实现目标和指标(包括时间框架在内)的计划和程序。在这个组织每个相应部门及层次上,对实现这些目标和指标的责任进行划分。定期地对程序进行审核,以确保其与当前的操作、活动和作业规程相符合。

3.4.3

必要时应修订EHS管理计划和程序,以适应新的开发项目,新的或整改活动、产品或服务,以及最新认识到的EHS影响和相关事项。

3.5 人员、培训和承包服务

3.5.1

体系应根据组织的EHS工作资格评定准则,对所需雇员的资格、能力、技能进行选择、配置、培训和评价,以满足特定工作要求。

3.5.2

为满足EHS要求,确保雇员了解潜在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需对雇员进行入厂教育、在岗教育、定期再教育。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根据要求和培训文件对雇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定期评价,评价培训效果。

3.5.3

在发生人员变更时,应有一个程序来评定个人和整体的经验、知识和能力。

3.5.4

应有一个用于员工和职业健康管理的程序,包括用于预防和减少上、下班伤害以及职业病方面的程序。应明确个人防护装备要求,并传达到雇员及承包商。培训员工,确保个人防护装备要求能得到落实。

3.5.5

应有一个程序,评价和记录员工在满足符合性要求、职责、EHS业绩改进目标和EHS管理改进衡量标准的情况,并予以反馈。作为年度审核或其他奖罚体系的一个部分,对雇EHS业绩进行评价,对实现EHS的持续改进是有帮助的。

3.5.6

评价和选择承包商服务的程序包括:在保证安全和环保以及在与企业的EHS管理体系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评价完成工作的能力。

3.5.7

应明确承包商业绩要求并进行交流,包括负责提供受过培训的、合格的人员,并能完成特定任务;并且有一个自我监督的程序。

3.5.8

体系应能做到对提供和接受承包商服务的两组织实施相互的有效管理,能证实承包商以与企业的EHS管理体系相协调的方式来进行EHS管理,体系中应包括有承包商EHS业绩定期评价、信息反馈、发现缺陷并予以纠正的程序。

3.6 文件和信息交流

3.6.1

设施正常操作和维护所必需的图纸和其他专利文件应容易得到并保持最新。

3.6.2

在作业中,与材料潜在危害有关的资料应保持最新。依据对人员进行的风险评价来监测人员暴露情况,交流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记录和审核相应的健康数据。

3.6.3

与原材料和产品有关的潜在危害资料应形成文件并进行交流,以确保正确运输、使用和处置。

3.6.4

应保存和保护好与操作、维护、检查和设施变更方面有关的记录。记录字迹清楚,易于识别,并能追踪所涉及的活动。

3.6.5

应有辨识、控制和维护记录的程序,记录中就包括培训记录、审查和评审结果。应定期检查方针、程序和指导文件,并及时予以修改替换。应规定记录保存期,过期文件应能及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中收回。

3.6.6

应有对EHS事务进行自由和公开交流的程序。例如,建立“热线”电话,使雇员能反映违反EHS方面的疑问和问题。注意保密性,并以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3.7 设施设计和建设

3.7.1

应将工程管理体系和程序形成文件,文件应易于理解,并由有资格的人员来执行。EHS管理人员应参与各级设施的规划和工艺设计工作。

3.7.2

在新的或改造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应使用满足或超过相关管理要求、经认可的设计规程和标准;在无规章的地方,应使用能经认可的体现企业要求的设计规程和标准。

3.7.3

应有一个质量控制和检查体系,以验证设施是否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并按适用的标准要求来施工。

3.7.4

仅在得到指定的权威部门的审核和批复后,才能认可与批准的设计规程和标准或已批准的设计的差异,并对认可决定的基本理由进行记录。

3.7.5

应进行试车前审查,并形成文件。以确保:按规程建造(施工);安全、健康和环境防范措施就位;应急、操作和维护程序准备就绪;已拟定风险管理建议并已按要求实施;已完成了对人员的培训;满足了规章及许可证要求。

3.7.6

应建立准则和程序,来实施和记录在特定设计阶段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的风险评价,以确保符合组织的EHS和经营目标。

3.8 操作、维护和变更管理

3.8.1

体系应制定和实施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并定期进行修订;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应对潜在的高风险性操作予以确认,并制定专用程序(如在操作中要求由两个或更多人员在场的工作许可制度)。

3.8.2

应有EHS规章和一个工作许可体系,进行交流、形成文件并加强实施,以检查和审定机械和操作风险。操作程序是最新的并随时可用,应对各种操作之间的沟通进行平价,并且有一套程序来管理已确认的风险。

3.8.3

应对重要的报警、控制和停运设备进行鉴定、测试,并定期进行维护。应有控制重要报警、控制和停运设备暂时失灵或失效的体系。

3.8.4

体系应能做到追踪污染物的排放;评价污染预防措施;控制泄漏和污染物,使其满足方针、管理要求和营业目标;预防溢出和泄漏;控制管理因设备操作等原因而导致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出设施长期闲置或报废要求。

3.8.5

在设施的设计、操作和维护各阶段,都应对设施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评估,设法控制其对人的健康、当地环境、生产操作及成本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建立有害物目录,并记录有害物的处理情况。

3.8.6

体系应对临时性和永久性操作和设施变更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上级对变更的批复;EHS情况分析;与所应遵循的法规和认可标准的符合性,所需许可证的获取;包括变更原因的文件记录;潜在后果和所要求补偿措施的文件记录;时间限制,包括验证临时变更未超过初始审定的而不需评审和批复的范围或时间的程序;与雇员和承包商的联系及培训。

3.8.7

应制定EHS法规、程序和规程,进行交流,形成文件,并对不在生产现场、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包括车辆操作等方面加强管理。在安全和可操作的状态下对设施、车辆及设备进行维护,提供合适的安全设备和硬件,并对其定期检查和维护。

3.9 社区意识和应急反应

3.9.1

应有一个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特性相符合的程序,这一程序应考虑和记录社区对企业和设施操作的要求和关注,并对其做出反应。企业管理者应建立并保持与相关社区、当地EHS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组织或其他有关方面的对话。企业应及时与社区就重要变更进行交流,以减少人们对变更的担心。

3.9.2

每一个设施都应有一个应急反应和危机管理体系,它包括一系列成文的、及时更新的、易于获取的、经过沟通和被人们理解的规划。这些规划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内外交流程序,参与人员、装备资源、安全健康和环境信息,及与其他企业和社区应急反应组织的联系。

3.9.3

应急反应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受过培训的人员应当是确定的、有保障的和定期测试的。

3.9.4

应制定和维持一个模拟和演练程序。这一程序包括对外部交流和影响的考虑。演练的目的是验证应急反应计划的适用性和资源的保障情况。应使相关人员理解企业和政府应急反应机构所承担的角色、责任和能力,并体现在应急反应计划中。

3.10 EHS业绩监测和测量

3.10.1

管理者应建立并保持一个监测体系,以便对那些严重影响EHS业绩和管理的设施和企业业务活动的现象进行定期监测。作为记录EHS业绩的程序,应形成文件并进行交流,该程序主要是对EHS业绩、相关的操作控制措施、企业EHS目标与指标的遵守情况进行跟踪。

3.10.2

应定期校准和维护监测设备,按照企业的程序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3.10.3

应定期对设施和企业EHS重要的业绩指标进行测量、评价和检查,由相关管理人员对结果进行交流。

3.11 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

3.11.1

体系应有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事故和重大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记录的程序。事故报告程序至少应包括:拟报告事故的类型、上报部门及报告的时间限制。

3.11.2

应有一个程序,其目的是及时调查、发现未遂事故和事故根本原因及相关因素,确定减少此类事故和相关事故风险再次发生所需要采取的改正或预防行动。如果必要,保证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形成文件并反映法律结果。

3.11.3

对发现的情况应予以保留并定期进行分析,以确定哪些对规程、标准、程序或管理体系的改进是正确的,并被当作改进工作的基础。

3.11.4

应有一个对整改行为是否得到了实施、记录和定期评价的程序,并为解决这些问题配置足够的资源。

3.11.5

应当在企业业务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中对从事故和未遂事故中得到的经验教训进行交流。

3.12 EHS管理体系评审

3.12.1

雇员应参与EHS管理体系的编制和实施过程,该过程包括对设施的EHS法规和程序实施情况的自我评审过程。

3.12.2

应编制和实施用于EHS管理体系评审程序,目的是:确定体系是否符合企业规划的EHS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是否已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和保持,是否能为相应的管理者提供EHS管理体系评审结果信息。评审程序包括审核范围、频率、方法、评审人员能力、责任和对开展体系评审及报告结果的要求。

3.12.3

根据优先次序,EHS活动风险和以前评审结果,由经培训的评审人员定期对EHS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根据预定的频率评审操作和管理规程,以确定EHS管理体系某个要求所能满足的程序。

3.12.4

EHS管理体系审核的范围和频率应反映操作的复杂性、风险的程度及业绩档案。

3.12.5

应及时分析处理EHS管理体系评审结果并形成文件,以纠正体系中的缺陷和不足。应在企业内各操作区和组织之间对所获得的经验教训开展交流学习。

3.12.6

应由有多学科人员组成的团体来评审EHS管理体系,人员包括本组织外的有关专家。管理审核应由当地及合作方的管理者完成。

3.13 管理审核和调整

3.13.1

为实现持续改进,组织的管理者应定期审核和评估EHS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审核内容宜包括评审结果、满足某些目标和指标的程度、体系的质量,以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

3.13.2

记录审核结果上报至相应的管理者,作为持续改进的依据。例如,为改进EHS业绩,管理者应对EHS方针、目标和其他程序和规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3.13.3

应有一个体系确保能够整改EHS管理体系评价出的问题。

EHS方针

EHS方针是企业对其全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原则与意图的声明,体现了企业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护方面的总方向和基本承诺。因此可以说EHS方针是企业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护方面总的指导方向和行动原则,也反映最高管理者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一个总承诺。EHS方针也是企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领域一切活动的驱动力,涉及到全体员工和其他相关方,每位员工应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个积极的、切时可行的EHS方针,将为企业确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总的指导方向和行动准则,并为建立更加具体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供一个总体框架。

EHS方针的三个承诺:一是对遵守适用EHS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承诺;二是对持续改进的承诺;三是对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体系文件

第一层:EHS管理手册;

第二层:EHS程序文件;

第三层:EHS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准则、文件表格等其它支持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