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微讯

  • 8月3日17时30分左右,位于湖北仙桃市西流河镇的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丁酮肟车间发生闪爆事故,致6人死亡4人受伤。目前,蓝化有机硅公司已停产整顿,相关部门正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 据合肥市应急管理局8月3日通报,7月31日15时30分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包河区淝河镇川海花园项目工地一名塔吊指挥人员不慎从6#楼6层窗台处坠落到地下室顶板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浦东发生高处坠落事故,10多名工人没有一个系安全带!

8月6日下午1点多,上海浦东周浦年家浜路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工人在施工操作时不慎踩空,从3楼的脚手架掉到人行道上,当即不省人事。周边市民见状立即报警,将其送医救治。据了解,伤者多处骨折,无生命危险。这名工人56岁,安徽来沪,后续表示自己钱不够,要回安徽老家治疗。

事故的公共视频显示,事发当时10多名工人在2-5层的脚手架上行走,没有一个人佩戴安全带。周边多位目击者都感觉非常惊险、感到有很大的安全隐患。目击者们表示:“他当时身上有绑安全带吗?没有。都没有安全带的,你看这些施工人员有哪一个系了安全带?”不仅不戴安全带,还有工人在现场抽烟,而现场有竹子、木料等易燃材料。

人们往往觉得,使用安全带很不方便,认为它又重又难穿戴,会降低工作效率。但是到底命重要,还是干活方便重要?我们是不是已经习惯了这样的违章?我们是不是也觉得一直这样都没事,然后抱着侥幸心理?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高处坠落事故常年高居事故榜首。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个人防护用品不到位,个人安全意识不到位,只能是拿个人运气赌明天。

妈妈洗澡突然触电!孩子上演教科书式操作CPR

意外触电如何应急处理?近日,深圳一位高二女生“教科书式”的急救方式获网友点赞。在深圳市龙岗区45岁的余女士下夜班回到家洗澡时突然触电,倒地不醒。这时家里没有其他大人,只有两个十几岁的孩子。听到妈妈的叫声,姐姐迅速打开卫生间的门,发现妈妈仰面躺在地上,手里抓着花洒。姐姐很慌张,但基于学校教导的急救常识,她意识到妈妈可能触电了。她阻止闻声过来的妹妹进入卫生间,并大声叫喊妈妈。见妈妈没有反应,姐姐果断先跑到电闸处把电断了。随后再进入卫生间,看到妈妈仍昏迷不醒,她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120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深圳市宝兴医院急诊科出诊在120车上,急救医生夏涛第一时间联系上报警人,并在简单询问了现场情况后,在电话里鼓励和指导女孩对她妈妈进行心肺复苏(CPR)。

女孩说:“作为第一目击者,当时我其实跟妹妹一样很惊慌,我搬不动妈妈,只能尽量先把她的身体放平。起初,我怕造成二次伤害不敢动手,但在急救医生的电话指导下,尝试心肺复苏。”

赶到现场之后,医生将患者转移到客厅宽敞的地方,进行了一系列治疗,女孩妈妈最终恢复心跳与呼吸。随后,余女士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经过治疗,余女士8月2日康复出院。

给这个勇敢机智的小女孩点个赞!!!

学会正确使用心肺复苏,关键时刻,也许能够救家人一命!

CPR第一步:识别和启动急救

判断患者意识

双手拍患者肩膀,在耳侧呼唤患者,看是否有反应。

求助、呼叫120

寻求周围人帮助,拨打120,并让人帮忙找附近的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判断患者心跳

若患者无呼吸或呼吸不正常(如喘息),同时用2-3根手指按压患者的颈动脉,若没有脉动,说明心脏骤停,需要马上开始心肺复苏。

CPR第二步:胸外按压30次

用力快速胸外按压30次

让患者仰卧在平实的硬质平面上,头部与躯干处在同一平面。交叠双手,上身前倾,双臂伸直,垂直向下,用力并有节奏按压30次。

胸外按压意识图

注意事项

若患者是老人,应避免用力过大,损坏骨头,甚至进一步危及内脏。

CPR第三步:人工呼吸2次

一手置于患者额部,向下压;另外一只手放在患者下颌处,向上抬。注意嘴角与耳垂连线与地面垂直。

清除患者口腔中的异物(如假牙或呕吐物等)。

捏住患者鼻子,用嘴包住患者的嘴,快速将气体吹入。

吹气的量,只需按照平时呼吸的量即可。每次吹气,持续大约1秒。吹气时,看到患者胸腹部有微微起伏即可。

持续重复第二步 + 第三步

30次胸外按压 + 2次人工呼吸

若出现以下情况,可停止CPR:

CPR生效,患者恢复了心跳、自主呼吸与脉搏搏动,患者有反应或呻吟。

CPR无效,持续超过30分钟的CPR后,患者的呼吸与脉动都没有恢复正常,患者瞳孔散大固定。

找到自动体外除颤器或有专业的医护施救人员赶到。

深刻吸取黎巴嫩爆炸事件教训 扎实开展全国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

8月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训,部署开展全国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深入开展天津港“8·12”等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举一反三狠抓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主持会议并讲话,孙华山、琼色等部领导出席会议。

全国危化品储存专题视频会议

会议指出,我国是世界化工大国,涉及危化品的港口、码头、仓库、堆场和危化品运输车、运输船等大量存在,安全风险不断增加。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到重特大事故和各类爆炸事故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深刻认识到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安全感的期待日益增长,必须始终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贯穿到一切工作中和安全生产全过程,正确处理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关系,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紧紧扭住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会议强调,要以港口、码头、物流仓库、化工园区等为重点,立即开展全国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储存环节降温、通风、远离火种等措施,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和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确保有关冷却喷淋、监测报警、消防系统等装置设施完好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和各级海关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排查,依法处罚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工信、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落实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安全排查,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区要对所有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组织有经验的行家专家深入一线指导服务、明查暗访,真正深入查具体查。要坚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危化品生产、储存项目的联合审批和从严把关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

会议指出,每一起事故教训都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但一些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往往“束之高阁”,要深入开展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逐条评估落实情况,决不能大而化之、轻轻放过。要向上级安委会报告并公开发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实践检验,切实对安全生产负责、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要强化问效问责,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改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要通过评估,既注重解决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具体问题,更要推动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切实做到全国受警示、全国抓整改。

会议强调,每年8月份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相对集中的月份,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举一反三加强煤矿、非煤矿山、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把当前最突出问题、最薄弱环节、最大的风险隐患提到前面、急事急办。要健全完善风险隐患研判分析、逐级报告、整改落实等制度,特别是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切实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国务院安委办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全国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应急管理部前期已组织多个督导检查组赴危化品各重点地区明查暗访,对7600余家危化品企业、2.2万余处重大危险源开展了专项检查督导。7月31日,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安委办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化工园区和危化品企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作出部署。

湖北省安办通报仙桃蓝化有机硅公司闪爆事故

2020年8月3日17时30分左右,仙桃市西流河镇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车间发生闪爆事故,致6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援救治,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坚决依法处理并吸取事故教训,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不落实问题,严防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彻底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省安委会将对此起事故提级调查。

闪爆事故现场

据初步分析,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工在清理分层塔内积液时,没有全面辨识风险,没有严格按停车安全规程操作。该起事故表明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集中表现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形式主义、企业官僚主义泛滥,教训极其深刻。

当前正值高温酷暑,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较多,极易导致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受新冠疫情和汛情双重影响,多数化工企业安排在八月份集中开展检维修,开停车、特殊作业、非常规作业频繁,安全风险集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特要求如下:

一、严格特殊作业管理。部分企业对特殊作业管理走形式、搞变通,甚至出现“三违”等现象,这种状况必须立即改变。各地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重点加强对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吊装、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的管控,一律对特殊作业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像,视频录像由企业保存三个月备查,在省信息平台完善后上传至信息平台。监管部门对视频录像做到逢检必查,违之必纠,责任倒查。

二、加强非常规作业风险管控。非常规作业是相对于常规作业而言的不经常进行,甚至没有安全操作规程的一些作业(包括特殊作业、装置开停车等)。这类作业具有频次少,风险不明确等特点,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各企业要对非常规作业实行清单化管理,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发动全体职工对本企业非常规作业进行梳理,形成本企业非常规作业清单,对每项非常规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制定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归纳建档。在实施非常规作业前,必须认真学习风险辨识内容,预知各类风险,了解风险场景;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完成后,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分析总结成果反过来完善清单。坚决做到清单上没有的作业,必须先编制清单后作业,杜绝清单上没有的各类非常规作业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迅速部署此项工作,指导企业推进非常规安全作业清单管理法,推行过程中要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职工的参与性,严禁为应付检查,简单的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清单,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坚决剔除“搞形式、走过场”这颗安全管理毒瘤。

三、强化特殊时期安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深入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要把制度落实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执法的重点,持之以恒抓落实。企业要强化防火、防水防潮、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等多项措施,加强遇水反应和高温易分解化学品安全管理,落实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全面强化岗位员工“四知”能力提升,严格劳动纪律,禁止串岗,严厉查处打击“三违”行为。分析把握高温时段各类生产装置的规律特点和从业人员生理心理特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省安办成立两个事故警示教育宣传督导组,分赴危化企业风险较高地区,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督导,将惨痛的事故教训带进企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请各地安委办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并督促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当前,全国各地在开展危化品专项整治活动,山东省对各类整治检查活动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归纳梳理发现,危化品企业主要的共性问题和隐患如下:

一、安全基础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安委会职能发挥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安全生产委员会决策职能发挥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到全覆盖,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部门与企业实际部门设置不完全相符。

(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未明确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未明确带班人员考核部门及考核频次等内容;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带班制度,无相关人员签字。

(4)未建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的授权决策机制;部分管理人员职责不符合省政府311号令规定。

2、部分企业制度制定缺失较多,现有管理制度不足以满足现场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2)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车间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等。

(3)抽查《劳动护品管理细则》,劳动防护用品未制订配备标准,无采购、保管等相应的内容。

(4)抽查《应急预案管理细则》部分内容缺失(如预案的修订,评估内容等)。

3、部分企业变更管理工作开展水平较低,未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变更风险不可控。主要体现在:

(1)变更管理制度不健全,职工不知道变更管理,不理解变更管理。

(2)变更管理档案不完善,工艺变更中未制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艺变更中缺少验收程序。

(3)未将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纳入变更管理制度,无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等内容。

(4)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未提供变更后相关人员的培训资料。

4、部分企业承包商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管理缺失。主要体现在:

(1)企业的事故管理制度中没有将承包商在本单位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企业的事故管理的内容。

(2)未对承包商用工合同、工伤保险、健康证明等进行审查。

(3)未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过程进行安全检查。

(4)未保存承包商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的现场安全交底记录,未保存承运商人员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未提供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企业建立的承租承包单位人员档案、培训档案、作业票证的相关资料。

(6)未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未将消防维保单位等承包商纳入承包商管理。

5、事故/事件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部分企业未将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纳入事故/事件进行管理。

6、部分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流于形式,培训内容和范围不全面。主要体现在:

(1) 培训需求调查表内容不符合要求。

(2)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未将全员纳入,未包含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

(3)安全培训内容记录过于简单,如对培训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内容,无关于操作规程的记录。

(4)安全培训记录未明确学时。

(5)针对特殊作业的安全培训,试卷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强。

7、部分企业特种作业取证不全或学历不符合要求。主要体现在:

(1)未提供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证明。

(2)部分企业涉及防爆电气类作业,但企业内未配备相关电气特种作业人员。

(3)部分企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工、低压电气作业人员配备也较少,不能满足岗位要求。

8、部分企业开停车、试生产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1)开停车前,企业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未编制安全措施。

(2)未见开停车步骤确认表;未见相关冲洗、吹扫、气密试验记录。

(3)开车前企业未对重要步骤进行签字确认。

(4)无单台设备交付检维修前与检维修后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条件确认资料。

9、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主要体现在:

(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制度》未按照省政府311号令修订,制度中的列支范围不符合省政府311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企业不涉及重大危险源但制度中有“重大危险源评价整改”支出的内容。

(2)2019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未按照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要求以2018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3)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10、部分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建立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不完善。

(3)仓库储存的物品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存放。

(4)原料库存放的原料未标识原料名称、数量,且与墙的间距不符合要求。

(5)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储库房未设置温湿度计。

(6)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中的法规信息未及时更新,危化品入库未粘贴危化品安全标签,专用仓库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混乱放置,占用消防通道,阻挡消防栓。

二、工艺安全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工艺运行管理不规范,联锁投用与摘除存在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

(1)部分企业控制室内所有控制指标未标注仪表位号,易造成操作人员误操作。

(2)DCS控制界面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设置,部分参数报警的低低、低、高、高高限值设置不全或设置的报警、联锁值不正确。

(3)DCS控制系统远传显示值与实际值不一致。

(4)DCS控制系统报警以及联锁切断违规拆除。

(5)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部分企业工艺报警分析和处置不及时。主要体现在:

(1)未对工艺报警进行记录,对报警原因不进行分析。

(2)报警台账中无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记录。

3、部分企业装卸车工艺操作规程内容不全,可操作性差。主要体现在:

(1)装卸车操作规程普遍缺少对司机、车钥匙、轮档、车辆静置时间等管理要求。

(2)对上部装车初流速缺少控制措施;对现场监护人员无明确要求。

(3)未按照不同物料危险特性提出针对性的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

(4)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审核许可证中无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检查项。

(5)未按照不同物料危险特性提出针对性的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

4、部分企业工艺技术管理水平低下,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

(1) 制定的工艺安全信息文件不完善,操作规程的内容不全面,操作规程中缺少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紧急停车的安全要求、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等内容。

(2)设备位号及控制参数设定值与操作规程中描述不一致。

(3) 在作业现场未存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未设置工艺卡片。

三、设备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备。主要体现在:

(1)爆炸危险场所的监控摄像头、制冷机等设备为非防爆电气设备。

(2)部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不满足要求,如加氢工艺电机防爆等级为BT4等级,不满足防爆等级要求。

2、部分企业设备综合管理有缺失。主要体现在:

(1)对设备管理认识不足,缺乏统一协调要求。

(2)设备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设备进行预防性检维修的概念。

(3)缺少设备检修计划和方案,缺少对机泵的维护保养要求。

(4)企业的现场设备管理水平不高,管道缺少介质流向、标识。

4、部分企业设备管理制度不全面,台账、记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1)未建立与生产紧密相关的《润滑管理制度》、《巡检管理制度》、《防腐保温管理制度》、《泄漏点管理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防腐蚀管理制度》等制度。

(2)未建立易发生泄漏部位的泄漏检测台账、记录。

5、部分企业重点设备设施防腐管理、防泄漏管理不到位,现场设备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存在易腐蚀的储罐未制定全面检查周期计划。

(2)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设置单阀,未采取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

(3)腐蚀性机泵、储罐周边地面未防腐,涉及腐蚀性物料管线阀门未设置防喷溅罩等措施。

(4)储存ⅠⅡ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未采用密闭采样器,其残液未采用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防火堤有裂缝等。

(5)泵、阀门填料有泄漏。

6、部分企业安全阀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安全阀的根部阀无铅封或铅封损坏;溶剂罐区储罐安全阀前截止阀未设锁定措施、未设置“禁止关闭”标志。

(2)环氧乙烷计量罐、反应釜安全阀底部未设置爆破片,安全阀出口管道未充氮。

(3)安全阀放空管高度不满足要求。

7、部分企业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不到位。 主要体现在:

(1)存在转动部位防护罩缺失或防护面积不足。

(2)机组润滑未执行“五定”、“三级润滑”管理。

四、电气管理方面

1、企业电工特种作业取证不全,缺少高压电工作业或防爆电气作业。主要体现在:

部分企业涉及高压及防爆电气类作业,但企业内未配备相关电气特种作业人员,低压电气作业人员配备也较少。

2、电气设备接地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1)电机外壳接地不符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的规定。

(2)非金属储罐、循环水冷却塔未设置防雷接地,不符合《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09)的规定。

(3)涉及可燃介质的管道法兰跨接不全,车间内部分接地线脱落。

五、仪表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仪表相关记录不健全。主要体现在:

(1)企业无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

(2)储罐液位高、低限报警的逻辑变更未办理审批手续。

(3)未建立回路投用前测试相关记录。

(4)仪表报警和响应处置记录表中报警类别和处置情况填写不具体,如2019年11月610车间多次出现1期HT氮封压力低限报警,处理方式为加强巡检,未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2、部分企业电气仪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自动化仪表管理制度无DCS变更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2)未提供安全仪表系统评估报告。

(3)虽然建立了仪表巡检记录,但巡检频次不足。

(4)未提供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检修记录表单。

(5)虽然设置了DCS控制系统,但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未设置联锁标志警示牌。

(6) 自控联锁未设置权限,随意摘除,未办理相应联锁摘除作业票。

(7)重大危险源罐区DCS系统未设置报警值及连锁;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8)现场控制器系统中设置的高低液位报警、高高低低液位联锁进出料切断阀与储罐PID不符。

3、部分企业设置了安全仪表系统,但未提供安全仪表功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分级记录,未提供SIL等级验证报告。

4、部分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现场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未对现场报警器进行有效固定。

(2)报警器报警灯锈蚀严重、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报警仪线路故障,信号未连接至气体报警仪控制器。

(4)进入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内的人员未佩戴便携式检测仪。

5、部分企业压力表无上下限标识及检验标志或压力表量程选型不当。主要体现在:

(1)蒸汽缓冲罐、仪表气缓冲罐等未设置压力表上下 限标识及检验标志。

(2)压力表所标上限低于实际操作压力。

六、消防应急方面

1、部分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1)企业仅提供了公司级的应急指挥系统,未提供成立车间级指挥系统相关材料,缺少车间级指挥人员的职责,应急指挥系统缺失。

(2)企业仅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未制定现场处置卡。

(3) 企业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无《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建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但该制度侧重储备管理,无检查、维护管理相关内容。

2、部分企业应急器材配备不足。主要体现在:

部分岗位未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或应急器材数量不足,缺少防爆手电、对讲机、便携式气体报警仪等应急救援器材。

3、部分企业应急器材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应急救援器材现场摆放混乱。

(2)应急器材维护保养不全,缺少部分应急器材的维护和保养记录,如空气呼吸器应检查气瓶压力。

(3)现场抽查部分操作人员穿戴空气呼吸器,部分职工不能现场熟练进行穿戴,佩戴空气呼吸器未检查面罩气密性,未检查气瓶余压报警。

4、部分企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消防管理制度浮于表面,执行不到位。

(1)消防器材摆放不规范、不科学,影响应急状态下正常使用。

(2)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缺失。

(3)消防栓未编号,未采取防冻措施,未就近配置消防水带、扳手。

(4)灭火器、泡沫液未建立更换记录。

(5)冷却水系统未定期检查、喷嘴未建立除锈排渣记录。

(6)消防水泵房未设置应急照明,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7)消防报警室未建立报警处置记录。

(8)未提供工艺装置的消防水幕和储罐的水喷淋冷却系统每年定期检查和试用记录。

七、总图方面

1、部分企业存在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一致的问题,如某企业8-DM工艺原设计位于生产车间2,现位于生产车间1(SR02车间)内,位置发生变化;机修车间现为办公楼,功能发生变化;堆场内建设有氯气库,与原设计专篇总图不一致;总图发生较大变化。

2、部分企业仓库之间间距不足,未按照总图设置防火墙。

3、部分企业存在车间与办公楼之间、储罐与防火堤之间、储罐专用泵与储罐间距以及车间与围墙之间间距不足的问题。

八、特殊作业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作业票证时间不符,逻辑混乱,动火作业票审批时间晚于动火时间。

2、部分企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未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

3、部分企业的动火作业票填写不规范,抽查的动火作业票时间内作业中断超过60分钟,未重新分析;动火作业票缺少安全部门和动火作业监督人签字。

4、部分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标准的规定不符合GB30871的要求,票证中未按规定每2小时进行一次气体分析。抽查的受限空间作业票氧含量检测频率不足,作业时间为8:30-17:30,只在8:30一次,13:30一次。

5、部分企业特殊作业监护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甚至缺乏作业现场监护。

6、部分企业对作业风险辨识分析不到位,甚至缺少风险辨识分析,安全控制措施缺失。

编写语:

危化品企业安全责任重大,人命关天,容不得半点侥幸和马虎,更不能有任何纰漏和闪失。从全国各地惨痛的安全事故中不难发现,很多事故的发生并不在于制度的缺失,而是责任意识的淡薄。尤其在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视而不见。河南义马“7·19”重大爆炸事故,近日的黎巴嫩硝酸铵爆炸事故,一起起总是用生命和鲜血来证明,安全问题不能等。各危化品企业相关责任人应对照上述隐患与问题查漏补缺,以敬畏之心扛起安全生产责任。

只因吸了一口气,3名工人倒地身亡!你真的了解硫化氢嘛?

2020年5月6日20点40左右,安徽淮南市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垃圾库外墙缝隙封堵外包作业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7月30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寿县“5·6”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违章冒险作业、盲目施救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未佩戴满足安全需要的防护用具,未经批准违章冒险进入含有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垃圾库内作业,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造成1人死亡;在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又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导致事故扩大。

据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正准备救宋某的时候,猛然立正后一退,像被电似的颤抖一下同时倒下。”(符合在接触高浓度硫化氢时,可发生“电击样”中毒,数秒内突然倒下,呼吸停止的中毒症状。)

吸入硫化氢瞬息间倒地,还有“电击样”中毒症状。硫化氢不是有臭鸡蛋气味,怎么会瞬间中毒并停止呼吸呢?看来我们对硫化氢的掌握还是不够,下面一起来学习硫化氢的相关知识吧。

一、你不了解的硫化氢

硫化氢(H2S)是一种易燃的酸性气体,无色,低浓度时具有臭鸡蛋气味,浓度极低时有硫磺味。而高浓度硫化氢气体,我们是闻不出味道的,这是因为,吸入高浓度硫化氢会直接麻痹嗅觉神经。

硫化氢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000 mg/m³时,人体吸入可发生闪电型死亡。这是因为人在脖子上有一个名为动脉体化学感受器的结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呼吸,而它又受到鼻窦神经的反馈刺激,硫化氢可以麻痹神经,这种麻痹被称为“电击式麻痹”,神经就像触电一样,失去控制地疯狂输出着电信号,动脉体化学感受器的功能就会被扰乱,对肺部的呼吸肌发出不正常的信号,于是就会出现肺部肌肉先是出现痉挛(深呼吸),随后出现抑制(停止呼吸)的现象。据《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59-2014 ),不同浓度硫化氢对人的影响见下表:

在空气中浓度mg/m3(ppm) 暴露时间 暴露于硫化氢人体反应
1400(1000) 立即 昏迷并呼吸麻痹而死亡,除非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急救
1000(700) 数分钟 很快引起急性中毒,出现明显的全身症状。开始呼吸加快,接着呼吸麻痹,如不及时救治死亡
700(500) 15min ~ 60min 可能引起生命危险——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接触时间更长者,可引起头痛、头昏、步态不稳、恶心、呕吐、鼻咽喉发干及疼痛、咳嗽、排尿困难等,昏迷。如不及时救治可出现死亡
300 ~ 450(200 ~ 300) 1h 可引起严重反应——眼和呼吸道黏膜强烈刺激症状,并引起神经系统抑制,6min ~ 8min即出现急性眼刺激症状。长期接触可引起肺水肿
70 ~ 150(50 ~ 100) 1h ~ 2h 出现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吸入2min ~ 15min即发生嗅觉疲劳。长期接触可引起亚急性或慢性结膜炎
30 ~ 40(20 ~ 30) 虽臭味强烈,仍能耐受。这可能是引起局部刺激及全身性症状的阈浓度。部分人出现眼部刺激症状,轻微的结膜炎
4 ~ 7(2.8 ~ 5) 中等强度难闻臭味
0.18(0.13) 微量的可感觉到的臭味
0.011 嗅觉阚
注:引自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NIOSH Pocket Guide to Chemical Hazards(DHHS No.2005-149)数据。

硫化氢中毒后会出现头痛、头晕、易激动、步态蹒跚、烦躁、意识模糊、谵妄,癫痫样抽搐可呈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等;可突然发生昏迷;也可发生呼吸困难或呼吸停止后心跳停止。

二、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行业:

  • 化学工业。含硫化合物的生产制造如对硫磷、乙硫磷、乐果、磺胺等;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橡胶硫化过程等均可产生硫化氢。

  • 石油开采。钻探开采石油过程中,由于石油中含杂质硫,常可发生大量硫化氢喷出。

  • 制革、味精。鞣制皮革时用硫化钠脱毛,生产味精用硫化钠除铁,可产生硫化氢。

  • 造纸、制糖、食品加工业。以动植物做原料的一些生产过程中,因有机物的发酵腐败均可产生硫化氢。

  • 采矿、冶炼工业。各种矿石中均含有杂质硫,采矿和冶炼过程中可有大量硫化氢产生;用硫化氢提纯某些金属,生成其不溶性硫化物,也有硫化氢产生。

  • 捕鱼业。鱼舱内鱼类腐败后可产生硫化氢,通风不良时易导致中毒。

  • 污水管道、井下作业。清理腌渍池、下水道、污水沟、化粪池、垃圾堆时常可接触高浓度硫化氢。

  • 化学清洗作业。清洗作业使用含硫的清洗剂,装置、容器、管道、换热器等,其物料及结垢含有硫及硫的化合物,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硫化氢气体。

三、涉硫化氢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对于接触硫化氢作业的岗位,我们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 作业前,应设置区域警戒,并确保作业场所充分通风;

  2.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供氧防毒面具,如进入受限空间,应佩戴救护带,并安排专人监护;

  3. 作业过程中,警戒区域附近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便携式H₂S检测仪,如出现报警,应立即撤离或佩戴供氧防毒面具;

  4. 警戒区域应安排专人监护,任何人员进入该区域前须由现场监护开展现场安全教育,并正确佩戴供氧防毒面具;

  5. 如发生人员中毒,应立即将中毒人员带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并立即采取心肺复苏,严禁用水冲洗中毒人员,避免生成氢硫酸,造成二次伤害。

发现硫化氢中毒,应如何应急处置?

  1. 含有硫化氢介质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或逸散的临时性的工作场所,应配置空气呼吸器、逃生型呼吸防护器具、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设备、应急照明灯、安全带或安全绳等救援设施,设施宜置于作业人员易于获取的位置,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与维护。

  3.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高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宜与附近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签订事故医疗救援协议,建立联系,保证发生事故时医疗机构能够及时参与医疗救援。

  4. 严禁无防护救援,事故抢险救援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密闭空间尽可能施行非进入救援。另外,过滤式硫化氢防毒面具只能用于开放式环境的逃生,不适用于密闭空间、地下环境逃生使用。

  5. 出现中毒事故时迅速将现场中毒人员抬离危险区至上风向空气新鲜处,如皮肤或眼部被污染,用大量清水冲洗干净,输氧,并保持中毒者的体温。如果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和心跳,应立即实施人工心肺复苏术;立即送往附近医疗机构救治。

  6. 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和警戒线,建议硫化氢浓度在10 mg/m3以上的区域均设为限制进入区域,与抢险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警戒区域;设置要求参照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执行。

  7. 事故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硫化氢事故区域,迅速找出泄漏或逸散源,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切断泄漏源,修复泄漏点,清理泄漏物,救援过程禁止动火作业,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8. 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疏散下风向的居民,立即与邻近医疗机构和医疗急救机构联系进行紧急医疗救助。

突发!刚刚哈尔滨一交易市场四层建筑坍塌

8月4日8时55分,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路3号——哈尔滨玉手食品有限公司仓库部分楼体坍塌。初步了解,至少7人被困。事发后,公安、消防、120急救部门已经赶到现场救援。截至目前,救援仍在进行中。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救援现场

建筑物坍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事故,一旦发生,有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伤亡且救援难度大。如2019年5月16日11时17分许,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光之里二期改造建筑工程发生坍塌,造成25人被埋压,经消防联动救援,仅13人生还。

最新消息,截至8月5日4时50分,被困9名人员已全部找到,均无生命体征,无次生灾害发生。

EHS微讯

  • 7月25日13时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地铁6号线发生一起亡人事故。一名电梯维修工在电扶梯维保过程中被卷入,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 7月25日17时许,在位于北京海淀区阜成路52号的北京肿瘤医院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作业时被混凝土掩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8月1日起,史上最严室内环境标准实施!甲苯和二甲苯被列入室内空气污染物

史上最严室内环境标准新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8月1日起实施,室内空气中污染物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并对部分材料的污染物含量(释放量)限量及测定方法进行了调整。对自然通风的Ⅰ类民用建筑的最低通风换气次数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

本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修订,不仅对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学校、幼儿园的室内环境污染、室内环境家具污染等室内环境污染热点问题进行了科学的规范和指导,而且对后疫情时代,保护人民群众的室内环境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我国室内车内环保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大变化

01 更严

这次标准修订的一大特点是室内环境质量要求更严。一方面,新修订的标准中大部分污染物浓度限值比GB 50325-2010(2013年版)要严格,部分污染物浓度限值甚至比《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还要严格,比如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甲醛污染从原来的0.08mg/m³修订为0.07mg/m³;另一方面,对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规定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污染物浓度限值2013版

污染物浓度限值2013版

污染物浓度限值2020版

污染物浓度限值2020版

02 更多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控制的种类增多了。GB 50325—2010(2013年版)中室内空气污染物验收检测一共有5种指标(氡、甲醛、苯、氨、TVOC),这次修订在GB 50325—2010(2013年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的检测指标,一共是7种污染物测试。实际上加上氡污染从过去的一种氡-222,增加到两种氡-222和氡-220,还有室内环境新风量的测试,一共是9种指标。

03 更高

这次修订对室内环境质量要求更高,不仅是化学污染问题,而且关注室内环境的放射性氡污染,关注改善室内空气品质的新风量问题,关注通过进行室内环境预评价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控制,有效解决装饰装修和家具污染问题。对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进行了调整,本标准中调整了使用面积大于1000 m²的房间检测点数设置。

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2013版

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2020版

04 更强

这次修订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要求加强了,特别是在一些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检测方法方面。室内环境甲醛检测明确了采用AHMT分光光度法,提高了甲醛检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明确了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采用泵吸静电收集能谱分析法、泵吸闪烁室法、泵吸脉冲电离室法、活性炭盒-低本底多道γ谱仪法四种方法;增加了苯系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T-C复合吸附管取样检测方法。一方面,完善并细化了室内空气污染物取样测量要求;另一方面,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测试仪器和测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进一步加强。

民用建筑室内污染物浓度限量

五大影响

01

标准名称由《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变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标准中重申“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属于不合格产品。特别是如果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02

考虑到室内环境中的污染物叠加污染,加严新建工程和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指标,为消费者居住增加家具等用品提供更多的承载空间,意味着装饰装修以后室内环境不合格的比率会增加。

03

室内环境检测环节要求更加严格,包括固定家具保证正常的使用状态及可移动家具的配置和使用;特别是对精装修房屋和全包圆的装饰装修,如果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好,室内环境中的污染物指标就不合格,导致产生投诉的风险会比较高。

04

考虑到室内环境污染与室内环境通风的关系,室内环境测试时需要测试室内新风量;对于安装了新风机和新风设备的室内环境,可以保证室内环境质量达标。

05

考虑到近年来幼儿园、学校教室的装饰装修污染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标准中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选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时,要求对不同产品、批次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涂料、橡塑类合成材料的挥发物释放量进行抽査复验。对新建、新装修和使用新家具的学校、幼儿园的室内环境更加关注,要求新建学校交付使用前抽检室内由原来的5%增加到50%,20间以内的要求全部进行检测。

五大促进

01 对室内环境检测服务产业的影响

进一步推动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发展,污染物测试条件和方法的更强要求和学校、幼儿园50%抽检比例的确定,使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工作量会大幅度提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验收将可能会成为新的蓝海;会大大促进智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仪器的开发,促进检验检测技术的进步,促进方便快捷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的研发推广,促进检验检测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检验检测技能的提高。

02 对室内环境净化服务产业的影响

标准首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可以进行整改,把室内环境净化作为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将有利于室内环境净化材料的发展和推广,为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服务的推广、室内环境净化技术的提高创造了发展空间。同时,由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加严,对于室内环境净化材料和具有室内环境净化功能的装饰装修和家具材料的发展,都会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03 对绿色环保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产业发展的影响

标准中强调,工程验收需要配置固定家具和移动家具,同时考虑验收时的指标加严、测试项目增加,会倒逼新型环保无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和无甲醛的塑料家具、铝家具和木塑材料的发展。标准中特别提出,木塑材料代替传统的人造板材料,可以有效地解决人造板甲醛污染问题。实际上,这两年新兴的无甲醛人造板、以塑代木、全铝家居等材料都会为解决室内环境污染提供支持,特别是在学校、幼儿园中,在生态校园建设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04 对绿色环保装配式装饰装修工程的影响

考虑传统装饰装修中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标准中提出了加强室内环境预评价的要求,特别是提出控制室内装饰装修污染的关键措施是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材料使用量负荷比、控制材料污染物释放量,以及保持必要的通风换气量。同时提出大力推广低碳、环保、无污染、少污染的装配式装修工程,促进我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工厂化、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现场装配式装修。

05 对室内环境新风机和净化器产业发展的促进

一方面,标准中提出室内环境污染与室内新风量相关联的概念,提出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品质的新要求,编制说明中还提出通风措施大体可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两类,主动式通常为机械送、排风系统,被动式可采用自力式排风扇或无动力通风器等,无动力通风器可选用窗式通风器、外墙通风器等形式。另一方面,严格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中、二次装饰装修的改造中,或者在一些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严格的学校、幼儿园建筑中,设计、配置和安装新风系统,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847180元

202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增长9.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2%。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2359元×20=847180元。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