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亦庄一工地起火 幸无人员伤亡

2020年3月27日14时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与经海四路交叉口一建筑工地发生火灾,15时06分火灾被扑灭,无人员被困伤亡。经查,起火原因系项目宿舍楼幕墙龙骨安装焊接作业时,焊渣掉落引燃地面堆放的挤塑保温板所致。

浓烟滚滚

浓烟滚滚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东方雨虹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北京东方泰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HS微讯

  • 3月20日晚21时04分,上海市青浦区新协路1688号一物流公司冷链仓库发生火灾,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华新、赵巷、盈浦等消防站20多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现场建筑为单层钢架结构(局部两层),仓库内主要存放食品、水果和蔬菜。目前,火势已扑灭,事故已造成2死2伤。

  • 3月21日11时50分,西安临潼区环城北路一超市在进行下水道防水作业时发生坍塌,其中1人受轻伤,3人被埋。截至21日晚10时许,3名被困人员都不幸遇难。目前,涉事超市已经暂停营业,西安市临潼区已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工作组,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释法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19年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然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虚假记录

虚假记录

在后续核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为公司文员一人所写,属于虚假记录!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虚假记录

虚假记录


2019年3月28日上午,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苏州金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批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时,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将未做的题目也计入分值,在批改计分上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弄虚作假

弄虚作假

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

弄虚作假

弄虚作假

大题未作答计入分值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澳门一建筑工地发生棚架倒塌事故致3死4伤

3月24日下午4时许,澳门氹仔银河酒店一建筑工地上发生一起棚架倒塌事故,造成3名工人死亡、4名工人受伤。当时7名外地雇员在升降机槽内进行清除杂物,升降机槽内的部分棚架突然倒塌,7人被棚架及杂物压住身体。3人被救出时已无呼吸心跳,另外4人受轻伤,均被送往仁伯爵综合医院救治。

目前事故工地已被勒令停工,澳门劳工事务局(DSAL)要求承包商提交意外调查报告,落实全面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改善措施,在得到批准后才能继续作业。劳工事务局表示,将继续深入调查以确定意外发生原因。如果承包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将被处罚,政府将跟进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庆阳悦湖公馆项目“11·20”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20日10时06分,庆阳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庆阳市西峰区悦湖公馆项目2#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安装过程中倒塌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起重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近日,庆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此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1月19日上午,塔机安装负责人赵彦雄组织将QTZ63塔机运入悦湖公馆项目2#楼基坑。14时,赵彦雄雇佣曹保平、李军峰、孙永喜3人进行塔机安装。22时,塔机基础、8个标准节和套架、回转机构总承、塔帽、平衡臂和配重安装到位。

11月20日9时40分,赵彦雄、曹保平、孙永喜登上塔机平台,开始塔机套架顶升准备工作。9时45分,李军峰登上塔机,孙永喜在驾驶室操作塔机转动,打算将位于东南方向的起重臂向东旋转止正北方向(与标准节引进平台方向一致)。转至正东方向时,因长兴园小区三层裙楼楼顶“庆阳市职业培训学校”广告牌阻挡,停止转动起重臂。10时04分,塔机起重臂由东向南至西旋转,打算转至正北方向。10时06分,当起重臂转至西侧偏南时,起重臂向上仰起,平衡臂下降。此时,在平衡臂上作业的赵彦雄、曹保平、李军峰三人急速向塔身标准节爬梯方向逃离。10时06分30秒,平衡臂配重块坠落与塔身发生碰撞,赵彦雄、曹保平坠落至塔机基础地面,孙永喜被夹在已变形的驾驶室内,李军峰从已倾翻的回转转盘内甩出,落在基坑东侧上沿平台。起重臂翻转180°砸到施工现场东侧围墙外“农家骨汤饸饹面面馆”平顶房及长兴园小区三层裙楼女儿墙,造成平顶房屋面一块预制板塌落及长兴园小区裙楼女儿墙受损,“农家骨汤饸饹面面馆”内正在做饭的梁会英受伤。

事故发生后,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豪胜劳务公司)安全员范永青立即拨打120、119救援电话,现场正在开会的管理人员立即开展救援。随后,120、119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西峰区政府及应急局、公安局、消防救援等单位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在西峰区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开展救援工作。市委市政府收到事故报告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应急、住建等单位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全力开展伤者救治。市应急局、市住建局负责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梁会英由陕西豪胜劳务公司现场人员送往庆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医治。李军锋、曹保平、赵彦雄三人先后由120救护车送往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曹保平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赵彦雄由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转院到庆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永喜被救援人员从塔机驾驶室内救出后送往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军锋确诊为腰椎骨折,在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二、事故相关单位和项目概况

(一)事故塔机基本情况
事故塔机设备型号为QTZ63,济南圆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出厂日期为2011年11月,所有人为施团龙,该塔机委托庆阳中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外租赁,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彦雄负责塔机拆装和日常管理。

2019年7月,施团龙经人介绍与陕西豪胜劳务公司劳务队长岳斌商议塔机租赁事宜,口头约定租赁该塔机。11月18日,岳斌通知塔机进场安装。11月19日,赵彦雄组织将QTZ63塔机运入悦湖公馆项目2#楼基坑并组织安装。

赵彦雄持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8月29日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工种分别为塔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号分别是甘M042019200024,甘M052019200002,均在有效期内。

曹保平持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于2018年6月8日、2019年8月29日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工种分别为塔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号分别是甘M042018200053,甘M052019200007,均在有效期内。

李军峰持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8月29日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工种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号是甘M052019200005,在有效期内。

孙永喜无相关证件。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脱小伟,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甘建房(开)6220101265,有效期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资质等级为四级。

1.施工企业。悦湖公馆项目无施工企业。

2.劳务公司。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C1094061110073,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水暖电安装作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钢筋作业施工劳务一级、抹灰作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混凝土作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砌筑作业施工劳务一级、焊接作业施工劳务一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陕)JZ安许证字[2017]011237,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

3.监理单位。悦湖公馆项目无监理单位。该项目由监理工程师由何天昭(男,汉族,出生1984年2月11日,住址:庆城县驿马镇熊家庙办事处148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402113710)承担工程监理,2014年12月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5年6月16日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甘肃同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6月16日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15日。

4.塔机安装单位。事故塔机无安装单位。塔机安装由赵彦雄(男,汉族,出生1985年1月28日,住址: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胡同赵村庄子队66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501281618,庆阳中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从事塔机安装、拆卸)负责。

(三)项目建设情况

悦湖公馆项目于2019年3月2日动土建设,3月10日前进行表面清理,4月23前进行土方开挖和临设搭建,4月25日基础旋挖钻机进场。一区为1#、3#、5#楼和1-3车库、3-5车库,5月2日至7月13日进行DDC桩施工,7月5日至8月12日进行CFG桩施工,7月21日至11月20日进行基础及主体施工。二区为2#、4#、6#楼和2-4车库、4-6车库、中路车库,9月4日至11月20日进行DDC桩施工,10月19日至11月14日进行

2#、4#楼CFG桩施工,10月29日至11月20日进行2#、4#楼基础及主体施工。截至事故发生当日,悦湖公馆项目一区1#楼主体已完成6层,3#楼主体已完成13层,5#楼主体已完成7层;二区2#楼已完成地基施工,4#楼正在进行基础钢筋绑扎,6#楼正在进行地基基础施工。

(四)项目审批许可情况

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竞得地块编号为“西峰0012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26783.55平方米,成交价为人民币4824万元。2019年3月20日,庆阳市自然资源局与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甘让M庆市(2018)07号),2018年10月8日缴纳的2700万元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成交价款。截止事故发生当日,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未缴清剩余出让金。

2019年6月11日,庆阳市西峰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悦湖公馆项目备案的证明》(区发改发〔2019〕105号)对悦湖公馆项目予以备案。

2019年6月17日,庆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910号)。

2019年7月4日,庆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庆市人防规划〔2019〕012号)。

2019年10月29日,庆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9009号)。

2019年11月12日,甘肃省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悦湖公馆项目的“1#楼-6#楼、幼儿园、地下车库”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

截止事故发生当日,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前期准备、日常管理情况

2019年1月16日,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向西峰区供电公司提交悦湖公馆项目用电申请。经西峰区供电公司审查同意,4月18日,国网庆阳供电公司与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安全协议》,并于当日开始供电。

2019年4月,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与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达成劳务施工(口头)协议。4月20日,陕西豪胜劳务公司组织劳务队伍进场开始施工作业。9月18日,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与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补签《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扩大式劳务)》。

2019年7月,监理工程师何天昭与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达成悦湖公馆项目工程监理口头协议(监理费40万元),随后组织无监理资质的陈建东、薛友友、方圆圆3人组成项目监理部,开展工程监理。

悦湖公馆项目在开发建设时,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安排该公司总经理兼工程部经理李小刚(男,汉族,出生1977年4月15日,住址:甘肃省镇原县临泾乡耿塬行政村尚湾自然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704155135)为悦湖公馆项目甲方代表,负责项目开发管理;总经理助理张伟负责办理悦湖公馆项目各项审批手续;郭万利为施工总负责,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罗维涛为该项目安全员(未到岗履行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陕西豪胜劳务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许尔强(男,汉族,出生1974年4月6日,住址:四川省南江县平岗乡天井村1社,公民身份号码:513056197404064915)为悦湖公馆项目劳务承包人,全面负责劳务管理。项目经理闫清海协助许尔强进行管理。2019年4月20日,许尔强组织劳务队伍进场施工,同时安排岳斌为劳务队长、安全总负责,负责劳务组织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范永青为-8-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六)部门监管情况

悦湖公馆项目开工后,庆阳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4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当即现场制止施工,并先后于5月10日、8月14日、9月24日共3次对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张伟进行约谈,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办理有关手续。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未停止建设。

庆阳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于2019年5月6日下发《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该项目继续施工建设。10月23日,庆阳市住建局向国网庆阳供电公司送达《关于对金江名都C区等5个建设项目停止供电的函》(庆建函字〔2019〕357号),通知其停止向悦湖公馆项目供电。国网庆阳供电公司未予配合停电。

2019年9月3日,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向庆阳市住建局送达《关于对西峰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7处建设项目的告知函》,请庆阳市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悦湖公馆违章建筑进行处理。9月17日,庆阳市住建局向庆阳市自然资源局送达《关于〈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对西峰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7个建设项目告知函〉的复函》,答复“悦湖公馆无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履行国土手续”,请庆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当日,庆阳市住建局下发《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再次向国网庆阳供电公司送达《关于对悦湖公馆建设项目停止供电的函》(庆建函字〔2019〕403号),要求对悦湖公馆项目停止供电。国网庆阳供电公司当日对该项目停止供电。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QTZ63塔机下回转部分与塔身第八节标准节连接处8个螺栓只安装了5个,东侧4个连接螺栓只有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西侧1个连接螺栓无螺母、连接失效(见图1、图2)。同时,顶升套架与回转机构下支座四角耳板未采用销轴可靠连接。在此工况下,起重臂由南向西旋转至1#楼东南角处,受已建建筑物外架影响无法通过(经事故现场实地测量,该塔机中心至已建建筑物外架距离为56.4m,实测塔吊起重臂最前端至塔吊中心点距离为57.32m,因此塔吊回转半径大于工地现场实测距离0.92m),受到外力作用(反向作用力),导致起重臂上仰,产生的倾覆力矩大于平衡力矩,造成塔机上部整体向后翻转倾覆。

塔机倒塌总览

图1塔机倒塌总览

2.安装负责人违章指挥,安装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塔机司机无证违规冒险操作。

塔机下回转部分

图2塔机下回转部分

(二)间接原因

1.塔机安装负责人赵彦雄,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无塔机安装单位资质、未编制塔机安装施工专项方案、聘用无证人员驾驶塔机。

2.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等规定,在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悦湖公馆项目,截止事故发生时,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违法使用用土地,违法建设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未进行招投标,无建筑施工企业、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由监理人员个人对工程进行监理;拒不执行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指令。

3.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违法直接承揽劳务工程,替代施工企业进行管理,超资质承担塔机租赁、安装管理,对塔机安装审查把关不严、管理缺失。

4.监理工程师何天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无监理单位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监理业务,聘用无监理资质人员开展工程监理,未审核塔机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但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悦湖公馆项目无施工企业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悦湖公馆项目塔机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6.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对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土地相关手续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约谈并责令停止建设,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7.国网庆阳供电公司,所属单位对悦湖公馆项目办理用电报批手续时,未按照《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关于进一步明确业扩报装相关业务的通知》(营销〔2017〕82号)规定审查“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建筑规划许可证”,在悦湖公馆项目无备案文件和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用电审批,庆阳供电公司对上述问题失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配合住建部门及时对悦湖公馆项目停止供电。

8.庆阳市区违法占地违法工程依法集中拆除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对悦湖公馆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失察。

9.西峰区董志镇政府,作为悦湖公馆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履行不力,对该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失察。

10.西峰区政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对董志镇履行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职责指导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西峰区“11·20”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建议由庆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五十八万元的罚款,并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建议由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陕西豪胜劳务公司,建议由庆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五十六万元的罚款,并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负责协调资质颁发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3.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由市政府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4.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建议由市政府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5.国网庆阳供电公司,建议由市政府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6.庆阳市区违法占地违法工程依法集中拆除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由西峰区政府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7.西峰区董志镇政府,建议由西峰区政府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8.西峰区政府,建议由市政府依据《庆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西峰区政府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并责令西峰区政府向庆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彦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协调考核发证机关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孙永喜,事故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3.曹保平,事故直接责任人,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协调考核发证机关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李军锋,事故直接责任人,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协调考核发证机关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李小刚,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工程部负责人、悦湖公馆项目甲方代表,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悦湖公馆项目开发建设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许尔强,陕西豪胜劳务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悦湖公馆项目劳务工程承包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劳务工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何天昭,悦湖公馆项目监理工程师,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在监理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负责协调注册机构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8.郭万利,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悦湖公馆项目施工总负责,直接负责2#、4#、6#楼的质量安全工作,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议由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9.张伟,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悦湖公馆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议由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10.脱小伟,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庆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岳斌,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悦湖公馆项目劳务队长,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12.范永青,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悦湖公馆项目2#楼现场安全员,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13.闫清海,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悦湖公馆项目经理,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14.王忠明,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庆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郭立夫,庆阳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工作人员,长期抽调到庆阳市住建局工程建设科配合工作,对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6.李晋玉,庆阳市墙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长期抽调到庆阳市住建局工程建设科配合工作,对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李强,庆阳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对悦湖公馆项目无施工企业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约谈。

18.豆小龙,庆阳市住建局总工程师,分管房屋建筑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审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对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无施工企业、无监理单位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9.席刚贤,庆阳市自然资源局西峰城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对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土地相关手续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主要责任,建议由庆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0.张新宁,庆阳市自然资源局西峰城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对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土地相关手续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重要责任,建议由庆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约谈。

21.安小娟,庆阳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监督科工作人员,对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由庆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2.姚建民,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负责国有土地供应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和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对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相关手续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由庆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3.田养忠,西峰区董志镇党委副书记,协调悦湖公馆项目建设,对悦湖公馆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由西峰区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

24.袁文博,西峰区董志镇政府镇长,对悦湖公馆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负有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由西峰区政府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安全发展的理念。

各县(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率、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始终把握安全发展前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各县(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未批先建、违法使用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工作,对违反土地、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审批,对违反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建筑机械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要组织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转包、分包工程、违规进行施工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行为;城管部门要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加大“两违”建筑的强拆力度、着力扩大震慑成效。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区)、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用制度管人、管事;建设单位要切实强化管理责任,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企业要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体系、靠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抓好劳务分包单位、起重机械设备拆装等关键环节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落实旁站监理制度,抓重点、抓关键,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塔机安装、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的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操作。

(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各县(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题培训、网络视频培训、现场观摩学习、事故警示教育等方式,对建筑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各单位和各类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县区、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监管人员熟悉岗位安全职责、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施工企业要针对现场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注重岗前安全培训,做好施工过程安全交底,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防止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消防救援局紧急消防安全提示,警惕居民住宅“小火亡人”

近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居民住宅类“小火亡人”事故,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3月24日紧急发出消防安全提示,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及时发现消除身边火灾隐患,谨防“小火亡人”火灾悲剧发生。

3月初以来,全国居民住宅类“小火亡人”事故多发。3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一家经营家电的临街门面发生火灾,造成9人死亡;3月1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一村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3月15日,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一村民住宅火灾造成4人死亡;3月23日,江西上饶市鄱阳县一沿街店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 3月23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一居民自建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从上述火灾发生时段看,夜间多发,约为白天的3.6倍;从发生区域看,城乡结合部、乡镇火灾高发;从受灾人群看,大部分为老人、小孩或行动不便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人员伤亡原因看,绝大多数因浓烟窒息死亡。

春季天干物燥,大风天气多,历来是火灾高发季节。今年春季尤为特殊,受疫情防控影响,各地城乡居民居家时间较多,用火、用电、用气量大,家庭火灾风险增加。针对近期居民住宅类“小火亡人”事故多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紧急发布10条消防安全提示,提醒公众关注消防安全,消除身边火灾隐患。

1、及时清理居室、厨房、阳台、走道的可燃杂物,不要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摆放废旧家具等。

2、注意防范家用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注意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

3、注意燃气使用安全,定期检查燃气管线是否老化,不私自更改燃气管线,厨房用火不离人。

4、利用电、炉火、土炕取暖时,要与周边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不在电取暖设备覆盖晾晒衣物。

5、随意丢弃烟头容易引发火灾,杜绝卧床吸烟。

6、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教育孩子不要玩火。

7、居民要熟悉楼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逃生路线,确保发生火灾快速安全逃生。如遇火灾,不可贪恋财物,迅速逃生。

8、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居(村)委会要加强防火巡查,及时组织清理公共区域堆放的可燃杂物。

9、关爱鳏寡孤独、老幼病残人员,强化宣传提示和看护措施,帮助检查消除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隐患。

10、一旦发现火情应拨打“119”报警,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一起能源建设中事故瞒报调查报告,多个央企子公司涉嫌此起事故瞒报。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刻意隐瞒事故真相,后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多次核查,查实了其瞒报事故的行为。

2019年12月21日,接到瞒报事故的核查情况报告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自治区主席咸辉和张超超常务副主席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依法从快调查、严肃处理。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带领相关人员,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赶赴中卫市,查看事故现场,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要求中卫市事故调查组尽快还原事故发生真实过程,查清事故瞒报过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为迅速查明事故的真实原因和瞒报的过程,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应急评估组),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自治区公安厅、应急厅、中卫市、固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西北能源监管局派员参加,对本起瞒报事故提级调查。同时,聘请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瞒报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瞒报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瞒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11·12”瞒报事故发生在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Ⅱ标段43#塔位施工现场。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李旺镇与郑旗乡的交界地带。2017年11月,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发改审发〔2017〕192号)批准立项,建设单位为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施工承建单位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单位将该工程风机安装分包给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故项目责任主体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发包方):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风电),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投资方,成立于2015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田震,注册资本101483.81万元,注册地址:宁夏海原县西安镇范台村西华山风电场,企业类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类别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华润风电隶属于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管理机构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公司管理,李俨为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公司总经理兼华润风电总经理;刘林军为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公司副经理兼华润风电副经理;华润风电海原呱呱山项目部负责人为田鹏、项目安全主管(EHS部主管)为丁青春、项目安全员为焦阳。

2.承建单位(项目工程总承包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公司),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世功,成立时间:2006年9月30日,注册资本:205000万元,企业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东路88号,资质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34020403,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8日)。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风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施工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建设,高胜勇为分公司经理、陈登明为副经理、方卫星为安全总监、战洪波为安全监管部部长,王乾章为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项目经理,裴俊为副经理、周业才为安全员。

3.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I、II标段43#塔位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刘晓飞,成立日期:2018年1月24日,注册资本:5000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14号楼6层627室。经营范围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家居装饰;质量技术检测;机械设备、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国内道路货运代理;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装饰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电力供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特种工程(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11410163,有效期至2023年8月8日。承建单位十七冶公司与施工单位天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显示,施工单位合同委派的项目经理为张贝贝。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Ⅱ标段43#塔位现场负责人王玉池,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为郭建真、刘见东、赵冲飞。

4.监理单位: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咨询),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I、II标段43#塔位工程监理方,法定代表人:王宏,公司注册成立于1998年2月13日,注册资本:1100万元,企业类别: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26层。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以上凭资质证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监理资质等级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该公司在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Ⅱ标段S43#塔位工程监理负责人为张春刚。

(三)涉事起重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履带起重机。制造单位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编号:TS2410202-2010B,产品识别代码(PIN):XUG2100WCHFC00832,型号:XGC2100W,整机重量:525吨,最大起重力矩:2200吨·米,最大额定起重量:110吨,主臂:74.8米,副臂:62.1米,起升高度135米,最大幅度起重量41.1吨,设备出厂时间:2018年11月,使用单位: 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TSG07-201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原国家质检总局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检验规则》(原国家质检总局TSG Q7016-2016)的规定,履带起重机实行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在有效期内,其转场拆装只需自行实施并自行检查,不需要法定强制检验。涉事设备于2018年12月4日经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苏州分院检验,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19年12月。事发前该涉事设备在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中已完成了两个机位的风机吊装作业。11月24日以后,该履带起重机被拆除转移至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一处风电项目现场从事起重吊装作业。

二、事发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涉事起重设备搬移至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调查组通过问询、资料检索、技术勘查等方式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还原:2019年11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现场,王玉池、刘见东、赵冲飞组织人员将涉事XGC2100W履带起重机由S42#机位向S43#机位转场(距离约1公里),转场模式选用生产厂家徐工集团出具的《XGC2100W履带起重机技术规格书》转场模式一:即转场时需拆除副臂、吊钩、副臂拉锁等,带平衡重140吨、主臂、前支架、后支架等,自行走模式。转场工作当天没有完成,设备在中途停留一夜。11月12日上午7时左右,郭建真到达设备停放地,与前述二人共同操作设备,在其他工人的配合下,于上午11时左右将设备转移至S43#机位。11月12日下午14点左右所有设备到达S43#机位,开始安装起重机。15时多,在S43#机位现场,王玉池被天顺公司会计王康叫走,16时左右,由裴俊、刘见东、赵冲飞、郭建真等人继续组织现场人员安装XGC2100W履带起重机。这期间,郭建真操控主遥控操作装置(操纵行走、变幅、起降等动作),刘见东、赵冲飞分别操控两个副遥控操作装置(操纵主臂底节油缸、连接节提升油缸、支腿升缩等动作),在现场有关人员的配合下完成了副臂底节臂与主臂连接节的连接。之后,他们利用主臂底节油缸将固定钩推入副臂顶节滚轮,固定副臂顶节,并用销轴将固定钩进行固定。完成副臂的安装之后,郭建真会同工人开始在副臂下安装钢丝绳绳头组合及连接板。副臂此时与地面大约处于水平状态,距地面约1米左右,此时,郭建真操作了主遥控器,造成主臂端头下降,低于水平线。由于此时主臂三节臂的定位销轴处于缩回状态,受重力作用两节臂从基本臂内滑出,造成副臂顶节滚轮与主臂下部的固定钩脱开,总重量34.8吨的副臂臂头下落,将正在副臂下端安装连接板、副臂变幅钢丝绳绳头组合等部件的5名工人压在下面。

(二)事故现场勘察和气象情况。

1.事故现场勘察情况。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涉事43#机位具体坐落在郑旗乡老鸦村北侧山地上,平整出的场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左右。场地出入口在北侧,发现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场地西侧涉事履带起重机已被转移出现场,现场履带起重机副臂坠落处有被土体掩埋的痕迹。场地中间保留着已安装的风电第一节筒柱,场地西南侧停放着待安装的风机头部,东北侧平行摆放着三节待安装的风机筒柱。

2.涉事履带起重机勘察情况。事发后,涉事履带起重机被转移至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乌兰花镇一处风电项目施工现场。经调查组人员现场查看,该履带起重机铭牌、档案资料显示其与涉事履带起重机一致,没有明显的破坏痕迹和刮擦痕迹。

3.事发现场天气情况。根据海原县气象局出具的《李旺呱呱山相邻气象监测站点气象要素统计表》,2019年11月12日事发当天,李旺镇气象观测点日平均气温2.1摄氏度,最高气温5.7摄氏度,最低气温-0.2摄氏度,平均风速2.3m/s,最大风速8.5m/s(5级),最大风速出现时间12:48。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瞒报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1.死者情况

​ (1)王国防,男,48岁,身份证号4109281971×××3917,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子岸乡;

​ (2)彭思垒,男,41岁,身份证号4109011978×××1515,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华龙区王助乡;

​ (3)李忠东,男,28岁,身份证号4109281991×××0651,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华龙区新习乡;

​ (4)张广寒,男,53岁,身份证号4109281966×××0613,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华龙区新习乡;

​ (5)张广礼,男,54岁,身份证号4109281965×××0612,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华龙区新习乡。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0万元。其中:丧葬及抚恤费650万元,误工费100万元,合同损失费100万元。

(四)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铲车司机马彦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现场其他人员把副臂吊起,把被压的5人从副臂下挪出到安全位置,检查被压人员情况。在事发现场的十七冶风电分公司项目副经理裴俊第一时间给天顺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玉池打电话告知其43#机位组装吊车时发生了事故,紧接着又给项目经理王乾章电话报告了发生事故情况,但没有报警和联系医疗部门救治。王玉池在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用其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人员在联系王玉池时,已到事故现场的王玉池回复说:“没事了,不用来了”。裴俊也让马彦虎向120回复说不要来了,120急救中心通知急救车辆返回,没有到达现场。

(五) 尸体转运及善后处理情况。

在电话阻止120急救车辆进入事故现场后,经王乾章与王玉池商议,由王乾章电话联系为项目部供商砼的宁夏森强砼业有限公司经理马林祥,请其协助联系当地医院停放尸体。马林祥就电话联系了固原市原州区医疗保障局局长马建国(系马林祥远房亲戚),请其帮忙联系海原医院停放尸体。马建国电话联系了海原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高进华帮忙协调停放尸体,高进华让办公室主任吴永鹏联系停尸房管理员张世江。王乾章等人将5具尸体运到海原县人民医院后,经由张世江安排,在县人民医院废弃的急救室内停放了一具尸体,因无空间停放其他尸体,王乾章等人再次联系马林祥寻求停尸帮助。马林祥又联系了马建国,请其帮助协调固原市的医院停放尸体。马建国电话联系了原州区人民医院院长陈晓琴,陈晓琴电话告知本院保卫科科长马立清晚上接收尸体。当晚11时许,门卫韩志清(聘用人员)联系保卫科值班人员马秀明(聘用人员)打开医院后门,王乾章等人就将四具尸体停放在太平间。因原州区人民医院太平间没有冷冻设备,马林祥等人于当晚联系了固原市人民医院太平间第三方管理人员蔺湘红。11月13日11时左右,蔺湘红安排其弟蔺湘学分两次将4具尸体从原州区人民医院太平间转运到固原市人民医院太平间。11月13日下午,按照马林祥等人要求,蔺湘学又从海原县人民医院转运1具尸体到固原市人民医院太平间。

11月13日,王玉池通知死者家属到固原市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同日,十七冶风电分公司总经理高胜勇、副总经理陈登明、安全总监方卫星,天顺公司总经理刘晓飞、监事万广雨先后到达固原市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经刘晓飞、万广雨、王玉池和5名死者家属及死者原籍2名村干部多次协商,双方于11月19日达成赔偿协议。同日,应死者家属要求,原州区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柴继勇开具了王国防、彭思垒、李忠东3名死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固原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大夫马清洋开具了张广寒、张广礼2名死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后由王玉池联系当地5名殡仪车司机驾驶5辆私营救护车将5名死者拉回河南原籍土葬。

三、事故瞒报过程

事故发生后,十七冶项目部副经理裴俊第一时间分别给天顺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玉池和十七冶项目部经理王乾章打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当时与王乾章同在项目部的十七冶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部长战洪波随即向十七冶风电分公司安全总监方卫星进行汇报。王玉池在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赶往事故现场,并在到达事故现场后给天顺公司总经理刘晓飞进行了电话汇报。到达事故现场的王乾章先后向中国十七冶风电分公司安全总监方卫星、副经理陈登明电话汇报事故,陈登明指示王乾章事故不要扩大化,先将事故处理好再报保险。王乾章、王玉池、裴俊三人在现场商议后决定不让120急救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没有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由王玉池打电话回复120急救电话不用急救人员到现场,同时裴俊安排让马彦虎回复120急救电话,也不用急救人员到现场,出警急救人员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后返回。王乾章与王玉池现场商议将5名死者尸体搬运至当地医院太平间,王乾章电话向华润风电项目部负责人田鹏、副总经理刘林军、总经理李俨请示尸体怎么处理,田鹏、李俨电话要求其不要把尸体留在海原,随即王乾章联系马林祥将尸体转运至固原相关医院停放。

方卫星在接到王乾章电话汇报后便给十七冶风电分公司总经理高胜勇汇报了此事,高胜勇立即召开会议,决定由其带领主管生产与安全的副总经理陈登明和安全总监方卫星于13日赶往固原市处理此事故。高胜勇、方卫星、陈登明到达固原了解情况后通知天顺公司法人刘晓飞,事故由天顺公司处理,十七冶风电分公司配合处理。

事故发生时在呼和浩特出差的华润风电项目部负责人田鹏接到王乾章电话汇报事故情况后,立即向一同出差的公司副总经理刘林军作了汇报,并告知同行的公司安全员焦阳。刘林军知晓此事故后首先电话安排项目安全主管丁青春赶赴现场查看具体伤亡情况,同时给公司总经理李俨作了汇报,之后又就事故情况与高胜勇进行了电话沟通,随后安排田鹏购买当日机票,与田鹏、焦阳一同返回海原。丁青春在得知发生事故后,立即告知了鸿泰咨询项目监理负责人张春刚,张春刚随即通知监理员马勇到现场查看,并于同日晚间向公司总监常荣波电话汇报了事故。张春刚在获知事故情况后,没有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并于11月19日辞职离开海原。

11月12日深夜、13日,天顺公司监事万广雨、刘晓飞先后乘飞机从北京、吉林到达固原市处理该事故善后事宜。11月13日,到达固原后的高胜勇当天即赶赴海原县与华润风电刘林军、田鹏等人会面,介绍了事故情况后便赶回固原市主持处理善后事宜。同时,5名死者家属先后到达固原,并要求与十七冶风电分公司相关领导见面,后高胜勇、陈登明、方卫星、王乾章、万广雨、刘晓飞、王玉池与死者家属见面商谈,十七冶风电分公司向死者家属答应督促天顺公司尽快处理好善后事宜。之后,刘晓飞、万广雨、王玉池与死者家属及2名村干部谈判赔偿价格,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后刘晓飞又与十七冶达成协议,天顺公司放弃呱呱山项目100万元工程款及后期未完成工程,撤出工地,赔偿款由十七冶风电分公司负责转入王玉池个人账户后分发死者家属,后期保险公司保险费由十七冶风电分公司接收。在处理事故善后事宜期间,高胜勇经常与华润风电李俨等人电话沟通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事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刘晓飞为逃避责任,主动遣散当时施工人员,将事故起重车辆等设备转移到其他地方施工,在撤出设备的过程中破坏了事故现场。天顺公司、十七冶风电分公司、华润风电相关高层在知晓“11·12”事故后均未按规定向政府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11月19日,海原县应急局接到县纪委监委有关核查该起事故举报线索的电话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此事,田鹏即向刘林军汇报了此事。当日,田鹏以华润风电名义向海原县应急局出具了《关于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安全无事故的函》(李俨和刘林军均对此函进行了审核)。12月5日起,海原县应急局陆续对田鹏、焦阳、丁青春、马勇等人进行约谈取证。在12月7日的约谈中,马勇承认其在事故发生后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血迹,并在去事故现场时见到了丁青春也去了现场。12月8日,丁青春在约谈中没有承认项目发生事故。12月19日,海原县人民政府对华润风电刘林军、田鹏,十七冶风电分公司王乾章,鸿泰咨询孙立军进行责任约谈,三家公司仍不承认有举报事实存在,政府要求他们向各自上级部门汇报约谈情况,并再次开展自查,于12月21日上午上报自查结果。12月20日,李俨给刘林军、田鹏、丁青春、焦阳开会,强调在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要承认。12月21日上午,涉案企业华润风电向举报案件调查领导小组报送自查结果,承认项目43#施工现场于11月12日发生5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接受有关部门核查期间,李俨、刘林军多次要求员工对该事故要保持统一口径,不予承认,死扛到底。田鹏、丁青春应李俨、刘林军的要求,串通十七冶风电分公司项目部王乾章、裴俊、周业才等人,并要求十七冶风电分公司项目部人员不能承认发生过该事故。

四、事故举报核查情况

2019年11月19日,海原县应急局接到县纪委监委有关核查该起事故举报线索的电话后,遂即安排人员通过查阅值班记录、询问值班人员、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查看施工现场和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均未发现事故线索。12月4日、6日,海原县应急局先后收到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安委会第五巡查考核组、中卫市“12345”民生服务热线核查事故举报的线索。12月5日,海原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副县长薛军勇为组长的举报事故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12月7日,海原县应急局在询问监理单位工作人员马勇、施工现场铲车司机马彦虎时,其二人反映呱呱山风电项目43号风机施工现场发生事故。12月9日,核查组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同时将发现事故线索情况及下一步调查取证方向向市应急局进行了书面汇报。12月17日,核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固原市人民医院于11月13日收到5具据称海原工地上出事死亡人员的尸体(其中1具来自海原县人民医院,4具来自原州区人民医院)。12月19日,海原县委和政府向中卫市委和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同日,海原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许正清为组长的举报案件调查组继续开展核查工作,并组织召开涉事企业责任约谈会,涉事企业均表示未发生事故。12月21日上午,涉事企业向举报案件调查组报送自查结果,承认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43#施工现场确于11月12日发生5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12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同日,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举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瞒报事故提级调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涉事履带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没有对履带起重机安全状态进行有效检查,操作司机误操作造成主臂端头下降,在重力作用下,主臂第二、三节臂在基本节内滑出,带动与主臂端头连接的副臂外移,连锁引发副臂端头滚轮与主臂下部的固定钩脱开,重力作用下,副臂端头下落,副臂下方蹲着作业的5名人员来不及躲避,被当场砸压在副臂下方所致。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混乱,方案无操作性。十七冶公司编制的《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等仅由物资供应部人员兼资料员王立东一人编制,编制内容和深度不能满足指导施工的需要;该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时间较监理单位审批实施时间滞后42天,管理程序倒置;没有专家论证通过意见。编制的《冬季施工方案》编制人员、编制内容和深度难以指导施工需要。

2.现场管理缺失,无有效安全监督。施工单位天顺公司未按《XGC2100W履带起重机技术规格书》规定在安装过程中设置观察员岗位,现场对关键部位的检查确认环节缺失,违反起重机安装流程;安排未经培训和安全交底人员参与起重机安装(郭建真假证)。承建单位十七冶公司在起重机械安装期间,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在岗履行管理职责。监理单位总监、安全监理不在岗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没有对施工单位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技术交底情况、检查确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没有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法治意识淡薄。

3.安全教育缺失,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事故起重机司机、指挥及相关安装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范的培训教育,郭建真没有经过专业机构和事故起重机厂家专业培训,其所持Q8流动起重机司机证是用1000元网上购买;对参与起重机安装的5名事故人员未进行起重机械转场安装方面的安全培训教育;事故起重机安装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组织进行现场安装作业风险辨识。

4.部门监管不到位。海原县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应急局对事故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涉事起重设备安装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问题未及时跟踪问效,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瞒报的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失序、设备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安全法治意识淡薄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及瞒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

1.李俨,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公司总经理,兼任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田鹏,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部负责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取保候审。

3.王乾章,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审。

4.裴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项目副经理、安全经理。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5.刘晓飞,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审。

6.王玉池,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指挥、管理工作。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7.张春刚,河北鸿泰融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建设项目监理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审。

8.郭建真,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9.刘见东,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涉事起重机械机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10.赵冲飞,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提请逮捕。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林军,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副经理,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瞒报事故,指使他人作伪证、对抗调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

2.丁青春,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EHS部主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后,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面对事故举报核查,仍否认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不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

3.焦阳,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跟踪落实督查。面对事故举报核查,仍否认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不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

4.喻世功,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高胜勇,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与死者家属见面谈判死亡赔偿事宜,瞒报事故。且对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失管失察。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陈登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副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公司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瞒报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7.方卫星,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督促检查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瞒报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战洪波,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部长,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瞒报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

9.周业才,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主体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严格,对工人的施工作业行为失管失查,事故发生后应付监管部门的事故举报核查,瞒报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万广雨,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项目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安排、协调、解决,事故发生后,参与死者家属见面谈判赔偿事宜,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1.王宏,河北鸿泰融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所辖项目监理部领导督促指导不力,对项目监理部未严格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2.常荣波,河北鸿泰融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建设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项目部工作岗位,疏于管理,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部监督不力,未能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导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发证单位撤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和人员。

1.海原县发展改革局,作为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监管部门,负有对辖区内电力、新能源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职责。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涉事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问题,未认真监督企业整改,及时跟踪问效,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2.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的告知受理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在开展的“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大庆”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治理行动中,未安排人员按照要求,对辖区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致使事发涉及的XGC2100W型履带式起重机未被及时排查出、安全监管失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3.海原县应急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呱呱山风电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问题未监督企业整改,也未及时移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跟踪处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4.中卫市、固原市、海原县和原州区卫生健康部门存在对所属医院履行日常监管不到位问题,海原县人民医院、原州区人民医院、固原市人民医院存在违规接收不明死因尸源问题,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海原县公安局贾塘乡派出所在接到王玉池举报电话后,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处置警情不力的问题,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问责的国有企业人员。

对涉事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建议移交负有管辖权的单位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1.刘林军,华润电力北方大区宁夏区域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副经理;

2.丁青春,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安环部主管;

3.焦阳,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安全员;

4.高胜勇,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经理;

5.陈登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副经理;

6.方卫星,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安全总监;

7.战洪波,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风力与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部长。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瞒报事故。且施工现场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侧重形式而不重视实际效果,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临时用工人员作业现场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到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2.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履行总承包方主体责任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3.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未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后,未依法监督相关企业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4.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变更频繁,聘任新入职人员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直接入职,安排不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负责事故发生项目日常监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主吊组装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发生后,未监督事故项目承建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向监管部门上报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发证单位对该公司降低资质等级。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这起较大瞒报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深刻,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风电项目管理缺失,行业部门监管乏力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落实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谎报瞒报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将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等行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集中整治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法律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企业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谎报瞒报事故就是违法的理念,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主动上报事故信息的法律意识。要高度重视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线索的核查工作,加大对事故谎报瞒报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因谎报瞒报等原因造成事故伤亡扩大、影响事故救援等涉嫌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全面分析风电领域安全风险,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我区风电项目规划和发展实际,全面分析风电项目大规模扩张和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风电项目的审批备案必须把安全评价作为基本条件,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加强对风电建设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推动风电“绿色能源”在我区健康发展。要全面开展风电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行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法律和“三定方案”赋予的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摸排评估风电建设项目风险底数,主动牵头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提升风电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三)深刻反思事故原因,补齐安全生产短板。事故有关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短板,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天顺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补充安全管理专业力量,加大安全管理方面人力物力投入,堵塞安全管理各项漏洞。要落实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加强施工转场和安装现场安全管理。要落实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教育、技术交底、关键环节验收制度,坚决杜绝无证作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的要求,严格执行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各岗位职责和管理人员行为,落实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带班制度,要将施工单位纳入本公司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做到与本公司同管理、同考核。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对承接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配备合格监理人员,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监护和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旁站监理,确保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真执行、真落实。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要对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建设工程分包情况、尤其是安全安全生产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严禁“以包代管”现象发生。

(四)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加强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管控。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要求。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厘清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落实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以包代管、违法分包等行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包企业要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的原则,加强工程项目总体安全管理,不折不扣落实安全协议内容,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一体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一体落实。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艺工序和作业流程,强化对起重机械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监控,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协调各方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把监理人员资质关、配备充足监理人员,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监护和重大项目、重要工序等监理,督查现场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安全生产是生命线也是责任线。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职、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行业领域安全稳定。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一把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安全”,用更严格的制度、更有效的管理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企业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及注意事项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23497例。截止2018年底,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97.5万例,由于我国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和用工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实际发病人数远高于报告病例数。职业病健康防治无论是对国家还是企业来说都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企业如何承担其主体责任,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日常的职业健康防治工作进行梳理。

01、机制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02、制度建设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应包括:

  •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03、申报管理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04、建设项目管理

危害预评价——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验收方案。

评审要求——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对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

05、人员培训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对以下三类人员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使用劳务派遣工或者外包)。

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 培训学时
主要负责人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初次培训16学时,继续教育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初次培训16学时,继续教育8学时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初次培训8学时,继续教育4学时

06、公示告知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做好以下公示告知工作:

公示告知场所/形式 公示告知内容
公告栏、网站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
订立劳动合同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书面告知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 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 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07、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企业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每年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每三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08、职业健康体检

岗前体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岗中体检——企业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离岗体检——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企业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急体检——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或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近年来,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因上岗把关不严,离岗未体检,企业无奈地承担了相关责任后果的案例。

2)加强职业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委托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其出具一份规范的体检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发现体检异常,不能贻误,不能非法劝退、辞退;莫忽视“其他疾病”,警惕多人同一项目结果异常。

3)劳务派遣用工及外包工要同等对待。

09、档案管理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是指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注意事项

1)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很多企业只做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而其他档案往往有所缺失,具体职业卫生档案要求参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EHS微讯

  • 3月16日凌晨,沪昆高速公路殷家坳附近一辆装载日用百货的大货车突然起火,现场火势较大并伴有轮胎爆炸声。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扑救,火势于凌晨2时10分被成功扑灭。

  • 3月16日10时30分左右,位于开封市精细化工园区的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东南角的一处废料堆积棚(主要物料为氯代苯酚中间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势于11点35分得到控制,起火原因正在调查。

危化品运输再敲警钟!盐城高速路段运输车起火爆炸,蘑菇云腾空而起

据盐城交警通报,2020年3月20日7时24分许,宁靖盐高速西出口向北约2公里处发生一起单方事故,一辆货车沿宁靖盐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冲出高速护栏后起火燃烧。事发后,盐城市交警、消防救援等部门前往处置。截至20日8时许,火被扑灭,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据附近居民表示,现场传出约3秒的轰隆声,大楼明显有震动。现场爆炸的蘑菇云腾空而起!

蘑菇云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