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复工安全生产困境及对策

1、思想认识偏差

防疫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但有的企业、一些管理人员把防疫当成了唯一的任务,顾此失彼,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弱化。

对策

(1)全面认识“抓防疫、保安全、促生产”的关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统筹,认真组织研判复产复工风险,务实制定复产复工方案。

(2)强化领导责任,企业要保证至少一名主要负责人在岗带班抓防疫、保安全。

(3)特殊时期,特殊管理,划小单元,明确责任人,强化管理。

2、生产组织困难

因疫情影响,企业人员不能准时返岗,部分人员需要14天隔离观察;检维修、动火、受限空间、工程分包作业等外委外包作业队伍不能提供及时保障;原材料、配套产品不能及时保障;产品不能够顺利外运(如省外危化品车辆限行),导致生产组织混乱。

对策

(1)全面研判当前的各种情况,做好相应预案。

(2)抓紧人员、物资等前期工作准备,比如人员招聘、外地人员的隔离、场所消毒、口罩等防疫物资准备、人员培训、外委外包队伍联系及可靠性确认、上下游企业间材料产品协调等。

(3)加强与防疫报备验收和安全生产验收部门、机构联系,满足复产复工要求。如不具备防疫和安全生产条件,暂缓复产复工。

3、疫情防控因素

因防疫不到位,或职工非厂区被传染,出现病例,导致隔离停工再复产复工形成新的不安全因素。因防疫对车间、办公场所等密闭空间消毒作业中,造成火灾、燃爆或中毒事故。

对策

(1)做好防疫风险研判,提前做好防疫方案,严格落实厂区内消毒、测温、防护、隔离、应急处置等疫情防控措施,确保防疫效果。

(2)加强职工上下班途中及居家疫情防控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3)正确使用化学品消毒剂,在消毒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通风和火源管控。不得将84消毒液和酒精类消毒液、洁厕灵等混合储存和使用;不得在封闭空间(如室内、仓库、车内)喷洒消毒酒精。加强对各种消杀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掌握其安全特性,并对储存、搬运、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4、危险作业管理

由于对危险作业重视不够、技术管理人员未及时返岗、外委作业队伍不能保障等因素,危险作业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企业可能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开展危险作业。

对策

(1)加强危险作业计划管理,加强与外委作业队伍的联系,及时协调内部或外聘人员保障危险作业。但如没有符合条件的队伍或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则不能开展相关作业。

(2)强化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操作规范。

(3)加强重点管控。如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煤矿瓦斯、火灾、水害、提升运输风险防控。

5、制度落实不力

由于精力分散、思想松懈、人员不足、岗位调整,各种制度不能有效落实,“三违”增多。

对策

(1)加强领导,每日安排1名公司(厂)级负责人带队开展防疫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检,第一时间处理防疫和安全问题。

(2)及时调整明确人员责任,重新明确责任制,严格责任管理。

(3)调整隐患排查工作体系,重新落实隐患排查责任,严格排查整治要求。

(4)加强现场管理,强化岗位人员作业前必查环境是否安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是否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做到“动前三查”。

6、赶工期赶进度

开复工后,企业赶工期赶进度是大概率事件,可能出现生产(施工)组织混乱、人员超强度作业、各工序正常时间(工期、工程养护期)被压缩,安全风险较大。

对策

(1) 做好周密计划,合理调整工序,加强生产或施工组织。

(2) 加强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生产(施工)。

7、各类人员不齐

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因素不能及时返岗,部分人员返岗需要按照规定实施14天隔离,重要人员不能正常到岗或不能正常培训考核取证。

对策

(1) 人力资源部门充分摸底后,采取新招本地人员补充、“拼凑、组合”现有人员部分区域、部分工序、部分环节、部分生产线局部先行复产等方式组织人员,作出详细复产复工方案。

(2) 关键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不齐,保证不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复产复工。

(3) 部分人员因疫情不能及时复训取证,应联系主管部门确认处理方式。

8、人员能力不足

由于疫情影响,新上岗、轮岗、换岗人员增多,工人不熟悉操作规程、不掌握安全规范。

对策

(1) 坚持安全培训“不”到位的不开工,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强化人员培训,针对今年开复工实际,组织所有人员重学操作规程、重新安全教育。

(2)对需要交底的作业,必须严格技术交底。

(3)研究务实有效的培训和考核方式,减少人员聚集。比如通过网络会议(腾讯、华为开发了网上会议室功能)、分发资料分散自学、手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网络面对面抽查学习效果等。

9、人员状态不佳

因人员从长假休息状态进入紧张工作状态、疫情恐慌心理、人员重组、岗位调整、工作量增加、工资待遇等因素,职工情绪不稳定、注意不集中。

对策

(1) 先做心理、情绪疏导,人到了,第一天,不急着进入生产(施工)状态,先收心,理顺情绪,调整状态。

(2) 加强人文关怀,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量,注意加班与休息调节的安排。

10、设备设施隐患

设备、设施、工具(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施工临时用电)因放假时间停运停用较久,维护保养不规范;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危化火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部分损坏或故障,设备维保人员无法到厂维护;因部分检测检验单位未正常开展业务,造成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有毒可燃检测报警器、防雷接地、安全阀设施、发电机、供配电设施等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定)超期。

对策

(1)全面开展设备、设施、工具(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检查,严格设备、设施、工具维护保养检测检验,不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设施工具。

(2)全面评估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的有效期限,提前联系检测检验单位检验,已达到检测期限不能开展检测且无替换设施设备的,相关生产储存设施不得使用。

11、物料储存管理

除常态的物品物料储存安全外,因防疫要求增加的酒精、消毒液等物品物料储存安全。

对策

(1)深刻吸取江苏昆山“8.2”事故、天津“8.12”事故、江苏响水“3.21”事故教训,按照各自物品物料(含因防疫需要增加的酒精、消毒液)储存规范实施储存、装运管理。

12、物料衔接困难

因原料和产品运输困难,上下游厂家未复产,造成危险物品仓储和运输风险变化,如危化品储罐液位低于(原料用完)或高于(产品胀库)安全液位。

对策

(1) 企业应充分协调上下游企业(含特殊资质要求的运输企业),制定合理的生产、运输计划,保证恰当的危险物品储存、运输量(储罐处于正常液位,浮顶罐浮盘不得落底,储罐不得超过最大充装量)。

(2) 必要时,准备符合要求的危险物品(危化品)库房作为原料及产品的储存场所,并加强安全监管。

(3) 不得用普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13、物料质量管控

因原料供应商变更,原料质量变化或成分变化,企业安全风险分析不足,缺失管控措施,增大事故风险。口罩、消毒液等防疫新购用品,未注意质量管控。

对策

(1)严格物品物料,包括防护用品购买和入库质量管控,不得采购质量不达标的物品和原辅料。

(2)更换重要原辅料,要严格变更审批制度,严格供货质量检测,加强危险性分析,并形成针对性控制措施。

14、工艺流程调整

随着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开复工后,有的企业产品种类发生调整,有的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有的企业生产线数量发生变化,产品、工艺、生产线的调整和变化,带来安全的不确定性。

对策

(1) 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生产线的调整,要认真评估风险,针对性实施管控。

15、检修作业安全

复产复工前的检维修作业,特别是部分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检维修不规范,以及试机、试生产不规范。

对策

(1)强化检维修,特别是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严格风险评估和措施管控,严格按照检维修规范进行管理,督促落实检维修操作规范。

(2)如果检维修属于外委作业,不能一委了之,一定加强监管。如果是企业自己进行,内部因人员不齐没有专业人员,必须聘请专业的人实施。

(3)强化检维修后试机和试生产管理,必须认真制定试机、试生产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同时加强监督落实。

16、环境变化风险

企业(工地)较长时间放假,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比如企业(工地)周边山体变形、厂房损坏、边坡失稳、架子失稳、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聚集等。

对策

(1) 全面排查隐患,及时整治隐患。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2月2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指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三)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四)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六)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八)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九)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四)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十五)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十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国家发改委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塑料在生产生活中应用广泛,是重要的基础材料。不规范生产、使用塑料制品和回收处置塑料废弃物,会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加大资源环境压力。积极应对塑料污染,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强化源头治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类提出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各地区、各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创新引领,科技支撑。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为导向,研发推广性能达标、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塑料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多元参与,社会共治。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重点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五)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沿海地区县城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地级以上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国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2年底,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的邮政快递网点,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到2025年底,全国范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六)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重点覆膜区域,结合农艺措施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

(七)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八)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九)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实施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

(十)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相关项目要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推进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十一)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将塑料污染防治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适时更新发布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制定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导则。完善再生塑料质量控制标准,规范再生塑料用途。制修订可降解材料与产品的标准标识。建立健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研究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提出差别化管理措施。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完善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十三)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各地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加大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

(十五)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化细化政策措施。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HS微讯

  • 2月4日23点51分,浙江省温州龙港市湖前片区凤翔村李庄站19一20号2间户三层楼民房发生爆燃而坍塌,经过全力搜救, 截至2月5日凌晨4时,救出8人(其中1人危重),现场搜救发现2具尸体。初步判断,系煤气爆燃引起民房意外坍塌。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 2月5日晚上9时左右,位于江西南昌市望城新区望城镇武功山大道2442号的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一冷链仓库突发大火,消防和园区环卫部门展开施救,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为指导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合理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起草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和管理要求,适用于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或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本指南规定的办公场所是指根据人们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造的具有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建筑设施,公共场所是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大类28种场所。

  本指南针对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提出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前提条件,运行期间新风口、人员流动性大和人员密集场所、冷凝水和冷却水等卫生管理要求,同时提出运行过程中发现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时应急处理措施和清洗消毒要求等内容,指导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科学合理使用空调通风系统,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使用不当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

  一、目的
  
  为保证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特制定本指南。

  二、运行要求
  
  (一)当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二)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
  
   2.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3.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4.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

  (三)当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类似于家庭分体式空调)时,应当开门或开窗,加强空气流通。

  三、管理要求
  
  (一)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二)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等场所,不论空调系统使用运行与否,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并且,每天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四)建议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五)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六)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
  
  (七)当场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1.发现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

  (八)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 ~ 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 ~ 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 

   2.当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常见化学消毒剂及其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类具有包膜的RNA病毒,当包膜被消毒剂破坏后,RNA也非常容易被降解,从而使病毒失活。75%酒精、乙醚、氯仿、甲醛、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紫外线均可灭活病毒,这些消毒方式主要作用是将病原微生物消灭于人体之外,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达到控制传染病的目的。

但是消毒剂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部分消毒剂一定程度可以在功能上相互替代,但各类消毒剂消毒原理不同,使用和禁忌事项也各不相同,必须弄懂其化学特性,慎重选用,才能做到安全消毒、有效消毒、绿色消毒。另外消毒剂不是浓度越高越好,过度使用会带来其它风险。

1、醇类消毒剂

常见的醇类消毒剂是乙醇(酒精)。70%-75%的酒精即能顺利地进入到细菌体内,又能有效地将细菌体内的蛋白质凝固,因而可彻底杀死细菌。车间使用的酒精(纯度≥99%)消毒效果并不理想,且酒精不适宜用于大面积消毒。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酒精是易燃易挥发的液体,当空气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9%,温度等于或大于13℃以上时,遇到火星就会闪燃,使用时切记远离火种。使用前彻底清除周围易燃及可燃物,使用时不得接触明火或靠近明火。酒精消毒最好用擦拭的方式,不要用喷雾,避免形成高浓度的酒精蒸气,从而引发火灾或爆炸。使用后必须将容器上盖封闭,严禁敞开放置。

在室内使用酒精时,需要保证室内通风,使用过的毛巾等布料清洁工具,在使用完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后密闭存放,或放通风处晾干。

家中可购买小瓶装酒精(≤500毫升)使用,以够用为宜,不要大量囤积酒精,以免留下消防安全隐患。存放时远离火种、热源,温度不宜超过30℃,防止阳光直射。

酒精着火之后该怎么办呢?

酒精着火灭火简易方法:湿布盖火,断氧是最靠谱扑灭酒精起火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时,最好事先将覆盖物浸湿。

一旦身上着火,第一要紧的事情,当然是灭火。

第一,立即脱去衣物。衣物沾上酒精,已经成为燃烧物,以最快速度去除衣物,脱离热源,可以最大限度的减轻损伤和后果。

第二,避免高声喊叫。在头面部已经被火焰包围的情况下,喊叫会引起严重呼吸道烧伤。而呼吸道烧伤,是烧伤患者三大死亡原因之一。

第三,设法灭火。应当就地打滚压灭火焰或至少压制火势,减轻损伤,火灭后立即就医。

2、84消毒液

84消毒液属于含氯消毒剂,是以次氯酸钠(NaClO)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液,可杀灭肠道致病菌、化脓性球菌、致病性酵母菌、医院感染常见菌和细菌芽孢。NaClO具有强氧化性,可作漂白剂,能够将具有还原性的物质氧化,使其变性, 因而能够起到消毒的作用。

84消毒剂有致敏作用,具有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释放出的氯气有可能引起中毒

84消毒液有一定的刺激性与腐蚀性,需稀释以后使用(按照说明书),使用时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避免接触皮肤。加热会释放出氯气,勿用50℃以上热水稀释。

不要把84消毒液与其他洗涤剂或消毒液混合使用,因为这样会加大空气中氯气的浓度而引起氯气中毒。尤其是84消毒液与洁厕灵(一般含有盐酸)千万不能一起使用,否则会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气),轻者可能引起咳嗽、胸闷等,重者可能出现呼吸困难,甚至死亡。

消毒液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密封存放。

84消毒液原液溅到身上怎么办?

皮肤沾染含氯消毒剂原液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眼部溅到含氯消毒剂时要用清水或生理盐水连续冲洗,并迅速送医治疗。

误食84消毒液怎么办?

误服后可立即喂食牛奶、蛋清等,以保护胃黏膜减轻损害,然后进行催吐,并马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过氧乙酸

过氧乙酸属高效过氧化物类消毒剂,过氧乙酸的气体和溶液都具有很强的杀菌能力。过氧乙酸可通过浸泡、喷洒、喷雾、擦拭的方式对物品进行消毒。

过氧乙酸消毒剂是一种强氧化剂,为无色液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具有强腐蚀性,必须稀释后使用。

高浓度药液具有强腐蚀性、刺激性,使用时谨防溅到眼内,皮肤上。使用时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避免接触皮肤。在进行室内熏蒸消毒时,人员应撤离现场,熏蒸结束室内通风15分钟后人员方可进入。

与还原剂及稀释剂、汽油等有机物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的危险。过氧乙酸对金属有腐蚀性,不能用于对金属物品的消毒。不可用于地面消毒。过氧乙酸对大理石和水磨石等材料地面有明显损坏作用,切忌用其水溶液擦拭地面。

过氧乙酸原液溅到身上怎么办?

皮肤沾染过氧乙酸消毒液原液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眼部溅到过氧乙酸消毒液时要用清水或生理盐水连续冲洗,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4、其它消毒剂

酚类消毒剂、双胍类消毒剂、氯仿和紧急上市的其他消毒剂应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规定安全存放、使用。

含氯泡腾片,可杀灭所有致病微生物,消毒效果比传统含氯消毒剂增强 5 倍。对碳钢、铜、铝有腐蚀性,配制时,先加水后加药品。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

有幼儿的家庭,以上化学消毒剂,务必请收藏好,不要让儿童触摸到!!!企业复工使用的,提前与公司EHS管理人员沟通好。

防疫消毒剂应适量储存,不要贪多。不要使用普通矿泉水瓶、饮料瓶等非专用包装物盛放防疫消毒剂,分装瓶一定要做好标识,防止误服。

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致敬!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通报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2·6”坍塌事故

2月6日9时50分许,黔东南州凯里市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热电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截至目前,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据通报消息,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春节期间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因已连续生产3个月,于2月6日进行停汽检修作业,9时50分左右,热电车间组织员工对3#锅炉2#煤仓内煤尘结疤进行清理,作业人员先后从2#煤仓顶部西侧维修井口通过软梯进入煤仓内,人员下降至距离煤仓维修井口高度约10m的煤仓壁站立,此时煤仓靠东侧钢板上方7m处的煤尘结疤突然垮塌,将4名作业人员掩埋。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是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其亚集团”)在贵州省黔东南州投资新建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氢氧化铝、氧化铝。

通报指出当前正处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安办明电〔2020〕6号)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把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坚持一手抓防疫不放松、一手抓安全不懈怠,逐层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地要切实掌握节后复工复产形成的大规模人员流动和集聚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影响,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督促企业务必做到“六个必须”:必须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必须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复工生产实施方案;必须排查每名职工假期期间流动信息情况;必须提前对厂区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必须对原材物料储备情况进行盘点、研判保障连续生产的周期;必须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无锡市312国道锡港路上“10·10”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据无锡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1月23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无锡桥面侧翻事故调查报告,17名官员被处理。

2019年10月10日18时06分许,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境内的312国道K135处发生一起桥面侧翻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23.1万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娄勤俭书记、省政府吴政隆省长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朱爱勋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周爱明、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龚清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夏正兴、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吴涛为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无锡市“10.10” 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聘请5名桥梁专业方面的教授级高工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责任问责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及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展开调查问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对策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一)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

1.公司概况。注册日期:2014年9月24日;注册地址: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村区域内,无锡市久安运输配载服务有限公司B区9号;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萍(女,身份证号:3209231981XXX666X);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洋(男,身份证号:3209221981XXX7310);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4189264D;现有员工20人。

2.许可备案情况。成功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许可证编号:锡320206306649;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0日;2019年3月21日,成功公司向惠山区运输管理处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2019年6月5日,惠山区运输管理处为成功公司换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11月11日至2022年5月31日。2015年至2019年,成功公司均通过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年审。

3.车辆登记情况。至事发当日,成功公司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19辆(其中,自有11辆,与驾驶员共有6辆,挂靠2辆),挂车17辆,从业人员13人;向惠山区运输管理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17辆,挂车14辆,从业人员5人(另有2辆牵引车和3辆挂车未向惠山区运输管理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有8名从业人员未向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

4.肇事牵引车辆情况

(1)苏BX8061(下称“前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生产厂家: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品牌:陕汽牌;出厂日期:2017年12月31日;车辆识别代号:LZGJL4V49HX156984;发动机号:1417L807263;准牵引总质量38570千克,整备质量:10300千克。道路运输证号:锡06328170,证件有效期:2018年3月27日至 2022年3月31日;

(2)苏BQ7191(下称“后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生产厂家: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品牌:陕汽牌;出厂日期:2017年9月18日;车辆识别代号:LZGJL4Y40HX112948;发动机号:3117S033466;准牵引总质量38500千克,整备质量:10300千克;道路运输证号:锡320206003751,证件有效期:2019年7月8日至 2023年11月30日。

经比对,两牵引车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辆型号与注册登记时一致。经查,两车按期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结论均为“合格”;按期通过综合性能检验,结论均为“技术等级:一级”。两车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5.肇事挂车情况

(1)挂车基本情况

苏BZ030挂(前车挂车),车辆类型:重型平板半挂车;生产厂家:安徽天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品牌:皖汽汽车牌;出厂日期:2017年12月21日;车辆识别代号:LA9T32RP8HACTD775;整备质量8000千克,核定载质量32000千克;道路运输证号:锡06328072,证件有效期:2018年3月19日至 2022年3月31日。

苏BG976 挂(后车挂车),车辆类型:重型平板半挂车;生产厂家:驻马店广大鸿远车业有限公司;品牌:广大鸿远牌;出厂日期:2019年6月4日;车辆识别代号:LA9B23GE1K1GHY914;整备质量11000千克,核定载质量29000千克,未向运管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2)挂车生产情况

经查,“苏BG976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标注机动车型号为GHY9403TPB(属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公告产品),实为按照成功公司提出的“特殊要求”,委托驻马店广大鸿远车业有限公司定作。“特殊要求”包含车架、站柱孔、悬挂架等具体定作规格。驻马店广大鸿远车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生产,已另案调查,并同时调查“苏BZ030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生产情况。

(3)挂车改装情况

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勘验,两车的车架目视可见部位无明显改装、加装痕迹,车架未见明显变形,总体完好。两车三轴的所有轮胎实际规格均为“12.00R20 20PR”,与《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和车辆基本信息登记中“12R22.5 12PR”的轮胎规格、层级不一致。改装后单个轮胎标称承载力提高约42%。两车底部加装了水箱、减压阀、管路、喷头,可将水箱中的水喷向制动鼓和轮毂上,属于“非法改装车”。

经查,车辆改装在机动车注册登记之后实施。

经查,挂车轮胎规格的改装人为张明吾(身份证号:3209231983XXX6356),2019年5月开始从事流动补胎,无固定经营地址。一般由车主打电话通知上门补胎或换胎,所换轮胎由车主提供。货车年审时按照车主要求,在年审前将非法改装的可承受严重超载的“12.00R20 20PR”轮胎换成车辆登记信息中的“12R22.5 12PR”轮胎,通过年审后再换回“12.00R20 20PR”轮胎。

经查,挂车加装刹车喷淋装置的改装人为董开(身份证号:4128271990XXX2038),无营业执照,属小型作坊式加工,对外称鑫科淋水器加工厂。2015年至今,董开为成功公司名下货车安装淋水器共20余台,单价1900元/台。

(4)挂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苏BZ030挂(前车挂车)检验情况:2018年3月8日,江苏广厦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注册登记检验),结论“合格”;2019年3月7日,无锡市锦溢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定检),结论“合格”。

苏BG976 挂(后车挂车)检验情况:2019年7月5日,无锡市锦溢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注册登记检验),结论“合格”。

有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合规性情况,随车辆违规生产另案调查。

(5)挂车的注册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年检)情况

苏BZ030挂:2018年3月12日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2019年3月12日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苏BG976 挂:2019年7月8日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

(6)挂车的机动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和年审情况

苏BZ030挂:2018年3月27日惠山区运输管理处核发《道路运输证》,编号:锡06328170,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9年4月2日通过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年审。

苏BG976 挂:经查,该车无《道路运输证》,属非法道路交通营运。

6.肇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1)前车驾驶人焦玉东,驾驶证号:4127231972XXX8132,初次领证时间:1995年11月7日,驾驶证有效期: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准驾车型:A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机关为河南省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证件有效期为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从业类别为经营性货物运输驾驶员。

(2)后车驾驶人王晓华,驾驶证号:3209811983XXX6997,初次领证时间:2003年3月19日,驾驶证有效期:2015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9日,准驾车型:A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机关为江苏省盐城市运输管理处,证件有效期为2018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9日,从业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该两名驾驶员到成功公司后,均未到辖区运管机构办理服务单位备案登记。

7.肇事车辆载货情况

前车挂车(苏BZ030挂)实际载有钢卷7卷,总质量160.54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128.545吨,超载401.7%。后车挂车(苏BG976挂)实际载有钢卷6卷,总质量160.85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131.855吨,超载455%。(注:每卷钢卷的规格、质量不一)

8.涉事运输业务情况

2019年5月,成功公司李洋与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黄金以9.5元/吨的价格达成口头运输协议。10月5日,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抵达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四号码头,该批次货物均为钢带卷,共35个规格,总计411卷,总质量6370.465吨。10月7日,成功公司开始启运,至10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运走33车次335卷4740余吨;尚余76卷1630吨,仍堆置于四号码头。事发当日,成功公司自12时33分至16时59分,从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共运出11车次,其中装载质量最少的一车(苏BN6530、苏BM009挂,核定载质量34.3吨)实际装载54.32吨(5卷),超载58.4%;装载质量最多的一车(苏BW6897、苏BW583挂,核定载质量33.5吨)实际装载170.96吨(15卷),超载410.3%。

9.受处罚情况

查阅交通运输部门“江苏运政在线”系统显示,成功公司历年非超限载的被处罚记录有8条,合计被处罚金额人民币8300元;涉及超限载的被处罚记录有3条,合计被处罚金额人民币17000元;此外,另有2起案件未在“江苏运政在线”中登记,合计被处罚金额人民币60000元。

(二)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国际”)

1.公司概况。注册地址:江阴市滨江西路378号;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卫,总经理:徐新峰;注册资本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378197XG;经营范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等。下设二号、四号两个码头,其中:四号码头持有江阴市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5月9日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苏锡江阴)港经证(0103)号(长江),许可范围: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等。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5月8日。

2.公司管理架构。长宏国际总经理徐新峰兼任二号码头总经理,四号码头总经理吴忠元,每个码头设置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分别有生产操作部、安环部、技术工程部、商务部、财务部。其中,生产操作部具体负责码头堆场货物装载作业的管理。

二、侧翻桥梁的相关情况

(一)桥梁的基本情况

1.桥梁位置:该桥梁为无锡市锡山区境内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自惠山区、锡山区界至该侧翻桥面距离约2.3公里。该桥梁全长761米,为分离式Y型互通立交,双向各两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按照城-A级设计,同时满足公路-I级设计要求。

2.桥梁侧翻段:侧翻桥面属于锡港路上跨桥B匝道(往上海方向),共3跨,总长度82米(22米+ 35米+ 25米),为变截面三联箱梁结构,两边墩设置双支座(双墩柱),两中墩设置单支座(独墩柱);主梁宽度为9.5米,桥下净空5.2米。

(二)锡港路上跨桥建设情况

经查,该工程实施时,参建各方均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承接有关业务的条件。

经查,该工程于2004年12月30日启动, 2005年12月工程建成通车。工程《建设任务通知书》《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两院制审查资料、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齐全,工程建设程序完备。

(三)桥梁设计、施工和管养情况

1.专家组认定:事故桥梁上、下部计算书完整,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及依据符合要求,计算结果可信。施工资料齐全,程序完善。管养方按相关规范进行了正常的养护及必要的维修工作,使桥梁结构保持了良好的技术状态。

2.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桥梁事故段工程设计的复核结论为:“本项目第BU03联桥梁,上、下部结构总体满足设计期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锡山区公路管理处(管养方)每年委托无锡公正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综合乙级),证书编号:苏GJC乙007)开展定期检查,近三年(2016年-2018年)该桥评定等级均为“2类桥梁”。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经过

2019年10月10日16时43分和16时59分,成功公司驾驶员焦玉东、王晓华分别驾驶运输车辆(苏BX8061,苏BQ7191),先后驶出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大门,18时06分许,两车行驶至312国道K135处的无锡市锡山区锡港路上跨桥,一前一后依次行驶在上跨桥左侧车道(桥梁为双车道)。当两车通过锡港路正上方时,锡港路上跨桥B匝道(往上海方向)桥面突然侧翻,侧翻桥段西南侧靠在桥墩上,东北侧着地,将桥下锡港路阻断。

桥梁侧翻时,肇事车辆苏BX8061勉强驶离上跨桥桥面侧翻段(经勘验:挂车第3轴变形,内侧轮胎与车身部件有明显摩擦痕迹,表明挂车第3轴与侧翻桥面发生碰撞);肇事车辆苏BQ7191正通过上跨桥桥面侧翻段,车辆随侧翻桥面侧滑靠至桥面护栏并滞留。

事故发生时,侧翻桥面上尚有5辆机动车,依次为荣威牌轿车(苏B781QU)、别克牌轿车(沪LS5118)、陕汽重型卡车(苏BQ7191;挂车:苏BG976挂)、东风卡车(苏M07709)、标致牌轿车(苏B7Q365)。侧翻桥面压住了桥下方正常通行的2辆轿车(苏BA66X9:内有2人;苏BR29Z9:内有1人),车内3人均死亡;另压住一辆停放于桥下的长城牌轿车(鲁A887HG,车内无人)。

2.肇事车辆行驶轨迹

苏BX8061、苏BQ7191两运输车辆前后间隔16分钟分别驶出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大门后,沿海港大道、惠澄大道、惠暨大道、312国道(上海方向)行驶。至18时06分许,两车行驶至312国道(上海方向)锡港路上跨桥侧翻桥面时,相距约6-8米。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无锡市和锡山区两级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I级应急响应机制。市委书记李小敏,市长黄钦,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谢晓军,副市长朱爱勋、蒋敏等市领导,率领市公安、应急、卫健委、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公建中心等部门领导,火速赶到事故现场,紧急部署、并调集相关大型装备、专业力量,全力组织现场救援。锡山区委书记顾中明也在第一时间率领区、镇(街道)两级工作部门人员紧急赶赴现场,全力参与对被压车辆内人员的施救。

在整个救援过程中,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共出动1200余名警力,全力做好现场管控、秩序维护和围观群众劝离;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动10个中队、28辆消防车、140余名指战员及重型地震救援队投入事故救援;武警第二机动总队机动第一支队和交通第一支队共出动300余名官兵和37台套专业装备紧急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在第一时间调集中铁集团等在锡施工单位人员和装备投入救援;蓝天救援队等社会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也在第一时间主动参与现场救援。市卫健委第一时间调集12辆救护车、40名急救人员到现场参与伤员救治;市电信、移动和供电部门也都为事故救援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费高云副省长率省应急、交通运输、消防总队等部门领导和人员,紧急赶到事故现场,全程指导现场救援工作。交通运输部也直接派员并抽调专家紧急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期间,桥面车辆内的2名伤员被紧急送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救治。11日3时50分,桥下被压车辆清出,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3.1万元人民币,其中,死亡赔偿金480万,受损车辆9辆,直接经济损失22.9万,桥梁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20.2万。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分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引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导致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层面的管理原因

一是成功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成功公司无视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用于应付安全检查,既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企业内贯彻执行;远低于成本价恶性参与运输市场竞争,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是长宏国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长宏国际及其四号码头虽制定了货物装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但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装载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也从未在企业内部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长期置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仅凭客户要求开展货物装载作业,导致企业违法装载作业的行为长期存在,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职能部门的监管原因

(1)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方面的原因

一是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不到位。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贯彻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并堵塞相关地区在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治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二是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治超”职责不力。江阴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长宏国际这类普通货物港口物流企业的车辆装载和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港口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装载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结合辖区港口码头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超”实施方案,未将辖区普货港口码头列入重点“治超”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和“治超”工作存在漏洞。

三是惠山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惠山区交通运输局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对所属公路管理、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辖区“治超”工作牵头协调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成功公司许可证过期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对包括成功公司在内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不力,针对企业违规进行的警示约谈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存在漏洞。

五是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履行“治超”工作职责不力。惠山区公路管理处未按文件要求和路网分布以及辖区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故障、严重影响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工作的实际,强化流动联合执法的会商机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导致联合执法机制运行不畅;且未根据已制定的年度流动执法方案,多频次开展对312国道的流动执法“治超”工作,辖区内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未得到有效遏制。

(2)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是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对基层公安交管部门贯彻落实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基层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间执法工作信息缺乏互联、互通,治理超限超载联合会商机制不畅的问题。

二是江阴市公安交警大队城西交警中队履行路面“治超”职责不到位。未能结合辖区港口码头货运车辆比较多的实际,加强重点路段、时段的路面管控及查处力度,辖区内长期存在超载运输车辆。

三是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一中队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如实填报“江苏省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系统”,存在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不到位、辖区内车辆超载运输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问题。

四是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四中队路面“治超”不力。在路面执勤过程中,未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涉嫌超载的运输车辆,车辆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没有在辖区内得到有效遏制。

3.属地监管方面的原因

惠山区人民政府、钱桥街道对属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彻底,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4.其他方面原因

不法人员无资质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非法改装,致使车辆承载能力明显增加,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无锡市“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2人)

1.李洋,成功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刘建萍,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李春茂,成功公司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陶金龙,成功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焦玉东,成功公司涉事车辆苏BX8061(苏BZ030挂)驾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王晓华,成功公司涉事车辆苏BX7191(苏BG976挂)驾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伤在院治疗,被依法监视居住),于11月6日收押。

7.吴忠元,长宏国际四号码头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8.唐建军,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张雪峰,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理货员,为“10.10”事故发生当日现场理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陆海江,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吊机司机,为“10.10”事故发生当日现场吊装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11.张明吾,轮胎装卸个体从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12.董开,肇事车辆刹车喷淋装置的改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二)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1人)

丁惠仁,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生产操作部经理,具体负责四号码头各类装卸作业及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重不力,未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四号码头长期以来外来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装货作业的行为失控漏管。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17人)

1. 宋良栋,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路政、运管工作;兼任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 孟 栋,惠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临时代管交通运输等工作。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 黄联君,中共党员,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路面勤务(含“治超”)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 沈平,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港口管理科。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 朱锡林,中共党员,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科科长,负责指导并监督全市港口行业管理,组织对辖区内的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6. 周洪刚,中共党员,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辖区“治超”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王磊,中共党员,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水上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对辖区沿江港口企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 寇叶军,中共党员,江阴市公安交警大队城西中队副中队长,分管辖区路面勤务(含“治超”)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 王震亚,惠山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 陆才兴,中共党员,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处长,负责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全面工作,负责“治超”办日常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 袁海峰,中共党员,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货运科。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徐波涛,中共党员,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证照管理科科长,负责辖区道路货物运输(危货除外)企业的许可,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变更。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 闵晓亮,中共党员,惠山区交通运输局钱桥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所长,钱桥街道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钱桥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 邓莉,中共党员,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辖区“三产”服务业、文化、旅游等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 刘勇,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一中队车管民警,具体负责辖区车辆和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6. 陆朝华,中共党员,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四中队民警,负责辖区路段路面勤务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 马炯明,中共党员,自2018年12月起任锡山区公路管理处处长,负责锡山区公路管理处全面工作,负责“治超”办日常工作。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徐新峰,中共党员,长宏国际总经理,兼任二号码头总经理,全面负责长宏国际及下属二号码头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问题突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薄弱,未组织开展对公司员工关于装载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也从未在公司内部督促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党纪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家)

1.成功公司

成功公司未执行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超成本价恶性参与运输市场竞争,放任唆使员工超量装载,导致公司运输车辆长期超载运输,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长宏国际

长宏国际及其下属四号码头置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长期惟客户需求开展货物装载作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虽然制定了公司货物装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但形同虚设,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装载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也从未在公司内部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导致违法装载作业的行为长期存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成功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暂扣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焦玉东、王晓华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责成江阴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向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无锡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江阴市、惠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无论是涉事的运输公司,还是货物装载码头,均无视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成功公司长期通过低价竞争,靠超载超限赚取利润;长宏国际四号码头长期听凭客户装载要求,置国家明令禁止超载车辆驶离码头的规定于不顾,使成功公司的严重超载行为长期存在,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是“治超”工作责任尚未层层压实。全市“治超”工作在市治超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虽进行了系统部署,但基层不落实的问题比较明显。特别是对工作部署之后的推进落实情况检查督促不力,反映出工作责任还没有层层级级压紧压实,导致“治超”工作成效并不明显。

三是联合“治超”尚未形成真正的合力。虽然根据上级规定,成立了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分工,但联合“治超”的定期会商机制还不畅、流动联合执法、“治超”信息的互联互通还明显不足,尚未形成真正的工作合力,因此也削弱了“治超”工作的成效。

四是“治超”工作的源头管理亟待加强。从本次事故的调查中看到,全市对“两客一危”车辆和相关单位的管理相对严格,但对与道路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包括货运港口、码头等此类重点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实现“治超”工作全链条式管理,未能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并有效消除上述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

五是“治超”工作尚缺乏有力的路面管控手段。一方面,全市现有的路面联合治超点数量及其执勤执法力量有限,客观上无法保证路面执勤管控的全覆盖;另一方面,我市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不足,没有推行非现场执法;再加上我市的路网发达,境内高架公(道)路桥梁较多,此类路段无法进行路面执法,致使因路面管控手段单一,而影响到整体“治超”工作的效能。

以上事故教训,值得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并积极加以改进,坚决防范和遏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即开展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集中整治

全面贯彻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35次会议精神,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领域安全集中整治。交通管理部门立即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分析全市货运车辆通行情况,突出国、省干道,突出货运车辆通行频繁路段,不等不靠,在原有“5+1”固定治超检测站的基础上,增设12座固定治超检测站,确保交通、公安24小时“肩并肩”联合执法不间断;同时,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每月排定流动检测计划,突出省市界结合部、重点路段、物流园区、大型港口周边,切实加强流动治超联合执法力度,保持执法工作信息互联、互通,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为“治本”争取时间。

(二)切实加强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立即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是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二是严格执行“一超四罚”规定,切实加大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黑名单”制度,从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切实加强货运源头监管

全面开展货运源头治理。一是交通运输部门立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重点货运源头企业排查,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重新更新调整一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日常监管;二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立即督促辖区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重点企业安装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三是强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货车及驾驶人进出登记、称重放行、责任追究和统计等规定,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出港区、园区、厂区。

(四)全面提升道路运输监管科技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和使用,不断提升道路运输监管科技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强对辖区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点段的分析研判,通过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具备动态称重、抓拍识别、视频监控、LED显示、自动报警和信息处理等功能的技术监测设备,开展针对性查纠;二是加强车辆动态检测数据的采集、审核,定期将违法信息告知违法超限运输车主,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并在各治超检测站点对其重点布控;三是对检测系统抓拍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依法从严查处、从重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监控、现场处罚、事后追罚一体化的治超体系。

(五)加强地方立法,建立长效机制

将治理超限超载纳入全市的地方立法规划,通过加快研究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厘清各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权力和责任,以及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等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规定和固化执法主体资格、联合执法、源头治超等相关内容,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全市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起全市“治超”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全面排查在用桥梁安全

对照《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的规定,全面检查全市公(道)路桥梁、隧道,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桥梁运行安全;对下部结构为独柱墩的桥梁,结合实际情况,对偏载工况的承载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管理和技术措施。

个人居家防护新型冠状病毒知识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了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各省份陆续通报了确诊病例。此次疫情具有人际传播的特征,国家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切实保护个人自身健康,应注意以下内容:

01 在家中怎样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传染?

​ 1)增强卫生健康意识,适量运动、保障睡眠、不熬夜可提高自身免疫力;

​ 2)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掩住口鼻,经常彻底洗手,不用脏手触摸眼睛、鼻或口;

​ 3)居室多通风换气并保持整洁卫生,勤开窗,经常通风;

​ 4)尽可能避免与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发热、咳嗽或打喷嚏等)的人密切接触;

​ 5)尽量避免到人多拥挤和空间密闭的场所,如必须去一定要佩戴口罩;

​ 6)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

​ 7)坚持安全的饮食习惯,食用肉类和蛋类要煮熟、煮透;

​ 8)密切关注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此类症状一定要及时就近就医。

0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时,我们怎么吃才好?

​ 1)不要食用已经患病的动物及其制品;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冰鲜禽肉,食用禽肉、蛋奶时要充分煮熟;

​ 2)处理生食和熟食的切菜板及刀具要分开。处理生食和熟食之间要洗手;

​ 3)即使在发生疫情的地区,如果肉食在食品制备过程中予以彻底烹饪和妥善处理,也可安全食用。

03 前往公共场所怎样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感染?

​ 1)避免在未加防护的情况下与农场牲畜或野生动物接触;

​ 2)保持工作场所室内不断的通风换气;在人多的地方,商场、公交车、地铁和飞机等地方都是人流密集,可佩戴口罩减少接触病原风险;

​ 3)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袖或屈肘将鼻完全遮住;将用过的纸巾立刻扔进封闭式垃圾箱内;咳嗽打喷嚏后,用肥皂和清水或含酒精洗手液清洗双手;

​ 4)外出回家后及时洗手,如有发热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特别是持续发热不退,及时到医院就诊;

​ 5)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尽量避免各类聚会。

04 到生鲜市场采购,怎样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传染?

​ 1)接触动物和动物产品后,用肥皂和清水洗手;

​ 2)避免触摸眼、鼻、口;

​ 3)避免与生病的动物和病变的肉接触;

​ 4)避免与市场里的流浪动物、垃圾废水接触。

05 轻症发热病例的居家隔离建议:

​ 1)将病人安置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

​ 2)限制看护人数,尽量安排一位健康状况良好且没有慢性疾病的人进行护理。拒绝一切探访;

​ 3)家庭成员应住在不同房间,如条件不允许,和病人至少保持1米距离;

​ 4)限制病人活动,病人和家庭成员活动共享区域最小化。确保共享区域(厨房、浴室等)通风良好(开窗);

​ 5)看护人员与病人共处一室应带好口罩,口罩紧贴面部,佩戴过程禁止触碰和调整。口罩因分泌物变湿、变脏,必须立即更换。摘下及丢弃口罩之后,进行双手清洗;

​ 6)与病人有任何直接接触或进入病人隔离空间后,进行双手清洁。

06 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传染?

​ 1)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洗手,用一次性纸巾或干净毛巾 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如打喷嚏后)应立即洗手;

​ 2)保持良好的呼吸道卫生习惯。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咳嗽或打喷嚏后洗手,避免用手触摸眼睛、鼻或口;

​ 3)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均衡饮食、适量运动、作息规律,避免产生过度疲劳;

​ 4)保持环境清洁和通风。每天开窗通风数次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户外空气质量较差时,通风换气频次和时间应适当减少;

​ 5)尽量减少到人群密集场所活动,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患者;

​ 6)如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咳嗽、流涕、发热等,应居家隔离休息,持续发热不退或症状加重时及早就医。

07 洗手在预防呼吸道传播疾病中的作用?

正确洗手是预防腹泻和呼吸道感染的最有效措施之一。国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WHO及美国CDC 等权威机构均推荐用肥皂和清水(流水)充分洗手。

(1)哪些时刻需要洗手?

​ 1)传递文件前后;

​ 2)在咳嗽或打喷嚏后;

​ 3)在制备食品之前、期间和之后;

​ 4)吃饭前;

​ 5)上厕所后;

​ 6)手脏时;

​ 7)在接触他人后;

​ 8)接触过动物之后;

​ 9)外出回来后。

(2)旅途在外没有清水,不方便洗手,怎么办?

可以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清洁双手。人冠状病毒不耐酸不耐碱,并且对有机溶剂和消毒剂敏感。75% 酒精可灭活病毒,所以达到一定浓度的含酒精消毒产品可以作为肥皂和流水洗手的替代方案。

08 口罩该怎么选?

选择一:一次性医用口罩,连续佩戴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后立即更换;

选择二:N95医用防护口罩,连续佩戴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后立即更换。

棉布口罩、海绵口罩均不推荐。

(1)正确使用口罩的方法:

​ 1)口罩颜色深的是正面,正面应该朝外,而且医用口罩上还有鼻夹金属条;

​ 2)正对脸部的应该是医用口罩的反面,也就是颜色比较浅的一面,除此之外,要注意带有金属条的部分应该在口罩的上方,不要戴反了;

​ 3)分清楚口罩的正面、反面、上端、下端后,先将手洗干净,确定口罩是否正确之后,将两端的绳子挂在耳朵上;

​ 4)最后一步,也是前面提到过的金属条问题,将口罩佩戴完毕后,需要用双手压紧鼻梁两侧的金属条,使口罩上端紧贴鼻梁,然后向下拉伸口罩,使口罩不留有褶皱,最好覆盖住鼻子和嘴巴。

(2)特殊人群如何佩戴口罩?

​ 1)孕妇佩戴防护口罩,应注意结合自身条件,选择舒适性比较好的产品;

​ 2)老年人及有心肺疾病慢性病患者佩戴后会造成不适感,甚至会加重原有病情,应寻求医生的专业指导;

​ 3)儿童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其脸型小,选择儿童防护口罩。

09 出现症状就医流程

(1)何时就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乏力,呼吸道症状以干咳为主,并逐渐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者表现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多数患者为中轻症,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表现,并不意味着已经被感染了。

但如果出现:1)发热 (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2)且有武汉旅行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出现小范围聚集性发病;应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2)就医时注意事项

​ 1)如果接触者出现症状,要提前选择有发热门诊的定点医院;

​ 2)前往医院的路上,及就医全程应该佩戴口罩;

​ 3)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应该呼叫救护车或者使用私人车辆运送病人,如果可以,路上打开车窗;

​ 4)生病的密切接触者应时刻保持呼吸道卫生和进行双手清洁。在路上和医院站着或坐着时,尽可能远离其他人(至少1米);

​ 5)任何被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污染的物体表面都应该用含有稀释漂白剂的消毒剂清洁、消毒;

​ 6)就医时,应如实详细讲述患病情况和就医过程,尤其是应告知医生近期的武汉旅行和居住史、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动物接触史等。

无锡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13日11时06分许,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店招:秦园小笼,以下简称“双乐小吃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部分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1867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争分夺秒组织现场搜救,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安抚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同时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无锡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朱爱勋任组长,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锡山区政府、锡山区公安分局派员组成的“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聘请燃气、火灾调查、特种设备、餐饮行业等7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问责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及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展开调查问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模拟实验、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对策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鹅湖双乐小吃店(店招:秦园小笼,以下简称“双乐小吃店”)

  经营者:金以明;饭店经营地址: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84号;类型:个体工商户;2017年4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4月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有效期为5年。

  2.无锡大众燃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中。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的销售,营业期限至2020年10月15日;《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23 日;《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公司荡口液化气站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村,总占地面积6909.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3.6平方米,现有1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2只,5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残液罐1只。

  3.无锡市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富宝公司”)

  裕富宝公司法人代表李本亮,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4日,注册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冷渎港桥北侧,经营范围:厨房间用具的设计、销售、安装及维修;通风设备、制冷设备、食品专用设备的销售及维修。

  4.王小芙网店

  注册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店主:王小芙(掌柜名wxf5201985)。经营项目:灶具配件专业批发。

  5.调压阀销售店

  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经营登记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0区1楼86号。经营范围:五金、水暖、燃气灶具、配件等销售。

  6.调压阀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冬栋五金厂,企业所在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经营范围:五金配件、角阀配件加工、制造。

  (二)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1. 双乐小吃店开店情况

  2012年左右,金以明在无锡秦园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冠名的“秦园小笼”连锁无锡华庄店工作,2015年下半年任该店店长。2017年3月2日,金以明与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84号的房屋产权人吴丹凤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明确房屋1-3楼出租给金以明使用,四楼房主自用(放置家具等杂物)。

  2017年3月27日左右,金以明经朋友介绍,聘请未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燃气燃具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裕富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亮)到新杨路84号安装厨具及管道等。李本亮即安排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2017年4月18日,金以明用虚假的房屋性质证明取得鹅湖双乐小吃店的《营业执照》,4月30日,冠名“秦园小笼”店招开业。金以明本人在“秦园小笼”无锡华庄店任店长,每月一次到双乐小吃店查看店堂卫生、品尝食品味道。双乐小吃店的日常经营管理金以明授权其表侄女婿胡清福(店长)全权负责。

  2019年1月,大众公司送气工姜卫卫接手负责对双乐小吃店的供气服务。期间,大众公司送气工姜卫卫私自从网店购买不适合该场所使用的中压调压阀为用户更换(姜卫卫购买调压阀的网店掌柜名wxf5201985,店主:王小芙,向网店提供调压阀的供应商为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提供给经营部销售调压阀的生产厂家为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冬栋五金厂)。

  2.事故建筑物情况

  双乐小吃店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84号,地类(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规划用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86.1平方米。

  双乐小吃店建筑物是2间门面,2-4层为混合结构房屋,由东、西两部分构成。西面是沿街店铺,为4层砖混结构,南侧与“温州名剪”理发店合墙,北侧与“鲜花婚庆”店合墙;2楼为经营店面,3楼两个房间为员工宿舍,四楼由房东堆放家俱。

  东面2层为砖混结构,一楼东面为气瓶间,西面为楼梯间和食料间;气瓶间四周均为实体墙,在西北角有一木门开向楼梯食料间,气瓶间东南角设有铁质防盗门,可开向室外;二楼东面为厨房间,西面为过道和收银台。

  3.气瓶间及厨房间布局情况

  (1)气瓶间布局

  气瓶间南北向宽3.5米,东西向长6米。沿北墙由西向东依次放置冰箱一台、50Kg空瓶5只(编号为1#、2#、3#、4#、8#);沿南墙由西向东依次设置油水分离器一套、冰箱一台、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3只(编号由南向北依次9#、6#、7#)。9#、6#、7#钢瓶中的液化石油气通过调压阀、燃气橡胶软管连接至集气包,由集气包向二楼厨房间送气。

(图1)

  集气包与厨具的连接输送管线采用DN25的镀锌钢;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的调压阀为“东盛”牌中压调压阀(出口压力为180KPa,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CJ50-2008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GB35844-2018的规定,非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额定出口压力为5KPa,调压阀出口压力不符合上述标准);气瓶间内的插座、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具均不防爆(见图2)。

(图2)

  (2)二楼厨房间布局情况

  厨房间设置在气瓶间楼上(东侧建筑的二楼),南侧由西往东依次摆放:双眼炒灶、不锈钢双层工作台、蒸煮炉、单头矮仔炉、汤炉、顶上吊不锈钢烟罩;东侧由南向北依次摆放:蒸包子炉、不锈钢水槽等。厨房间内燃气镀锌钢管从一楼气瓶间西南角立管延伸至二楼厨房间,沿踢脚线敷设镀锌钢管,管上装有6个”三通”,通过“三通”和支管阀门连接燃气橡胶软管直供双眼炒灶1台,其他燃器具依次由DN25镀锌钢管(输气总管)经“三通”及角阀与家用调压器连接二次减压后,分别通到蒸煮炉2台、单头矮仔炉2台、汤炉1台、蒸包子炉1台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监控视频显示和当事人回忆:10月13日11点03分,双乐小吃店收银员张雪在二楼楼梯口听到一楼气瓶间传出“呲呲”的声音后,告诉店长胡清福。胡清福立即让厨师李根到气瓶间查看,李根到气瓶间后发现正在使用的3只钢瓶中的9#钢瓶的连接软管脱落,液化石油气正从软管接口泄出,李根随即打开气瓶间的小铁门通风,并将9#钢瓶的角阀关闭(6#、7#钢瓶角阀未关)。11点03分40秒,胡清福也来到气瓶间,称由其处理,让李根回厨房。随后,胡清福就去连接脱落的软管,接好软管准备固定卡箍时(11点06分01秒),爆炸突然发生。一只(6#或7#)钢瓶滚落至胡清福脚边,他关闭该钢瓶的角阀后踉跄走出倒塌现场。

  爆炸发生后,双乐小吃店气瓶间一楼东侧的墙体向东侧产生大块碎裂抛落;南侧墙体向南侧产生位移,墙体的中间部位产生大块碎裂抛落;西侧墙体向西侧产生位移和大块碎裂抛落;北侧墙体向北侧产生位移,墙体的中间部位大块碎裂抛落。爆炸造成墙体破坏致邹铭杰、王水根、华裕、王勇、陈永明、李丽萍、许哲、顾春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致华晟泽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清福、李根被烧伤。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10月13日11时06分27秒,无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荡口古镇旁,野公园东面,荡口菜场对面,听到有东西爆炸的声音,看到浓烟,具体不清楚。接警后,无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秦园小笼”荡口店爆炸事故现场处置,同时通知120赶赴现场救治受伤人员。120急救中心迅速组织急救车及医护人员赶往现场。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接报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无锡市委、市政府领导立即带领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即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专项工作小组协调配合,全面展开现场搜救、伤员护送、救治、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事故现场4台挖掘机同时开展作业,21辆消防车、救护车,8个消防中队105人,协调10余辆工程机械参与救援。社会救援力量无锡蓝天救援队32位救援人员、30余位医护人员在现场开展救援,80多位志愿者赶到现场配合救援。当日15:00,救援人员再次通过雷达生命探测仪检测和细致翻检排查,确认无人员被埋压后,于20时30分许,搜救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67余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348.9万元,善后处理费用98.9万元,医疗费用183.2万元,房屋损失23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双乐小吃店气瓶间9#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中压调压阀,导致出口压力过大,加之软管与集气包连接的卡箍缺失,造成软管与集气包连接接头脱落,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积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电冰箱继电器启动时的电火花引起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原因

  一是双乐小吃店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双乐小吃店使用虚假证明,将住宅作为餐饮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气瓶间未设置在单层专用房间且在民用住宅房内;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培训;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使用不防爆电器设备,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燃气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大众公司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对从业人员(送气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送气工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用户未停止供气。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是燃气燃具经营单位无资质违规安装。裕富宝公司未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燃气燃具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为双乐小吃店设计、安装燃气燃具器具及管道;未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安装燃气燃具器具及管道;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职能部门监管原因

  (1)餐饮行业管理部门

  无锡市商务局:作为全市餐饮行业管理部门,未组织指导辖区开展餐饮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未督促指导餐饮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餐饮业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锡山区商务局:作为属地政府餐饮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职责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未督促指导辖区各镇(街道)餐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鹅湖镇经贸中心:未按照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未督促指导辖区餐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作为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属燃气监管部门开展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存在漏洞;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够深入彻底。

  无锡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作为市市政和园林局所属的燃气行业主要职责机构,未对监管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监管不严;未对燃气经营企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依法处置。

  锡山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作为锡山区的燃气行业主要监管职责机构,未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措施不实、责任落实不严;未对鹅湖镇村镇建设中心报送的燃气工商用户统计表进行核实,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鹅湖镇村镇建设中心:作为鹅湖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缺失,违规出具非住宅产权证明;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不细、责任落实不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立即督促整改;对餐饮场所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消防监督部门

  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按要求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未有效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消防安全集中培训。

  锡山公安分局荡口派出所:未有效组织社区民警学习消防业务知识。

  3.属地政府管理原因

  锡山区政府、锡山区鹅湖镇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行业监管存在漏管失管,餐饮场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研究不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金以明,双乐小吃店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

  2. 李本亮,无锡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

  3. 李峰,无锡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合伙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4. 王鑫,原无锡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5. 吴唱,原无锡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6. 姜卫卫,无锡大众燃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

  7. 刘小兰, 网店店主,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8. 王小芙,网店店主,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9. 陈威,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10. 吴锦康,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11. 熊冬栋,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12.张建芬,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13. 邢乃群,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14. 陆玉卿,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

  1.胡清福,双乐小吃店店长。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顾建中,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完善送气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管理。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卞卫东,大众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检查双乐小吃店气瓶间时发现不防爆电器(电冰箱、电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提请纪委监委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1.陈秀锋,无锡市商务局副局长。未有效组织开展全市餐饮场所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张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副局长。对燃气供应企业承担燃气用户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宣传监督指导不到位。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陈海威,无锡市商务局流通处处长。未督促指导相关地区行业管理部门开展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万洪,无锡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副主任。对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监督指导不到位。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顾中明,锡山区区委书记。安全发展理念不强,安全工作摆位不突出,对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李江,锡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对本地区行业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缺乏系统性的分析研判。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过文洁,锡山区商务局局长。未组织开展餐饮行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未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史红卫,锡山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主任。对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未督促整改。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周艳军,锡山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科员。对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尤慧杰,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1.叶上山,锡山区鹅湖镇党委书记。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研究部署辖区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措施不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12.唐皓,锡山区鹅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失察。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免职处理。

  13.张燕军,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城管局局长,原锡山区鹅湖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未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王挺,锡山区鹅湖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未组织职能部门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高瞻,锡山区鹅湖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党支部书记。出具新杨路84号(双乐小吃店)虚假房屋性质证明;未督促指导辖区内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华民勇,锡山区鹅湖镇经济贸易服务中心主任。未组织开展对辖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丁巍,锡山区鹅湖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对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未如实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8.朱勤华,锡山公安分局荡口派出所民警。未及时发现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处理。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双乐小吃店。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该店《营业执照》。

  2.大众公司。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双乐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和大众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裕富宝公司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分别吊销王小芙网店、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冬栋五金厂的《营业执照》。

  3.责成锡山区人民政府向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无锡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锡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1.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督促全市燃气使用单位立即开展用气安全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组织商务、市场监管、市政园林、消防等部门及行业专家,对燃气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餐饮场所、群租户、城市综合体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用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2.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通过暗查暗访、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方式,加大对非法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燃气和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3.进一步明确职责,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商务部门要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督促企业按照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指导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燃气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管理机制,加快搭建餐饮场所智慧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推动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场所安装泄漏报警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4.加快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按照“政府推动、属地落实、企业主办”的原则,制定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实施方案,推进“瓶改管”和自闭阀等设施建设;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信息平台,督促各燃气企业建立“瓶户对应”的“实名制”管理体制,做到钢瓶、用户信息一致并可查可控可追溯;全面开展第三方安全检查,不断提高入户安检质量,不断提高钢瓶液化石油气技防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创新宣传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内容,依托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挥好无锡液化石油气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作用,举办燃气安全“阳光社区”政企共建活动,开展燃气安全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不断提高餐饮单位涉气作业人员的安全用气操作技能和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