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突发惨烈车祸,一水泥罐车侧翻压扁出租车致5人当场死亡

据央视新闻报道,2019年12月31日凌晨1点50分左右,海口市南海大道滨海华庭路段一辆重型的水泥罐车发生了侧翻,侧翻的水泥罐车恰好压在一辆正从此处路过的出租车上,导致了车内的5人当场死亡。从媒体曝光的视频画面中我们可以看出,整个出租车几乎已经被压扁,面目全非了。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支队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出动警力迅速赶到现场,会同消防、120等展开现场事故勘察、伤员抢救、死者家属安抚等工作。据悉,此次悲剧发生的原因系水泥罐车为避让掉头车辆所导致,肇事司机已经排除了酒驾嫌疑。5名罹难者中,包含了1名出租车司机和2男2女4名乘客。

G15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较大货车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27日18时24分,G15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发生一起较大货车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15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车俊书记、袁家军省长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冯飞常务副省长等省领导也先后提出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的相关规定,2019年8月31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台州市人民 政府、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台州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的G15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较大货车起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秦后雨,男,47 岁,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浍沟镇浍西村人, 事发时驾驶皖L28601/赣KG379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安徽省宿州市交警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为 2004 年 7 月 26 日,准驾车型为 A2,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26 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为道路旅客、普通货物运输,资格证号 3403010030208007308,有效期至 2020 年3 月 26 日。经查,驾驶人秦后雨的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审验,累积记 1 分,此次事故发生前,该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亡人事故记录。

(二)事故货车情况。

事故货车由皖 L2860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 KG379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成,均为秦后雨本人出资购买,其购车后 采取挂靠方式经营货运,分别挂靠在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 和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皖 L2860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0P66K24T1A3HE,生产厂家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出厂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 4 日,车辆识别代码为 LFWSRXRH2B1F46092,准牵引总质量为 39935 千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 8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该车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 341323205954,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等,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该车交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有效期分别至 2019 年 11 月 7 日和 2019年 11 月 9 日。该车最近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时间为 2018 年10 月 30 日,检验单位为灵璧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验结论为符合二级车的标准。

2.赣 KG379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为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生产厂家为安徽江淮扬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出厂日期为 2007 年 5 月 19 日,车辆识别代号为 L0198GT317DAP3293,核定载货量 30000 千克,事发时实际装载 27800 千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 2011 年 9 月 19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该车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 360504012635,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7 日。

(三)事故路段(隧道)情况。

1.事故路段及卡口情况。事故发生在沈海高速福建向吴岙枢纽至临海北收费站之间路段,起讫桩号为 K1603+300~K1616+700,共 13.4 公里。该路段共有双向 4 座隧道,往福建向分别为牛官头隧道(1310 米)、岩下徐隧道(146 米)、猫狸岭隧道(3585 米)、羊角山隧道(175 米)。事故发生于猫狸岭隧道,桩号为K1607+540。

临海北收费站距离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出口 7359 米,吴岙互通枢纽距离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入口 2450 米。吴岙互通枢纽为沈海高速与常台高速相连接的枢纽。吴岙福建向高速交警卡口距离事发地约 4.1 公里;羊角山隧道宁波向入口卡口距离事发地约 3.9 公里。

2.猫狸岭隧道情况。猫狸岭隧道为左右双向分离式,福建向起讫桩号为 K1605+725~K1609+310,长3585米,管养和运营单位为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隧道设计单位为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隧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1988)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26-1990)建设,2000 年 12 月建成后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验收后通车,设计日均流量折算成小车为2.5万辆,2018年日均混合流量约 3.7 万辆,超过原来设计标准。

全隧道位于直线段上,隧道纵坡采用人字坡,前上坡 2.5%, 坡长 214 米,后上坡 0.5%,洞内坡长 1170 米;下坡 1.5%,坡长 2207 米。隧道建筑界限净宽 10.25 米,净高 5 米,隧道内轮廓采用半径为 5.65 米单心圆曲墙式断面。隧道围岩属Ⅲ、Ⅳ、Ⅴ类,采用复合式衬砌,路面铺装为改性 AC-13 沥青混凝土 4 厘米加改性 AC-20 沥青混凝土 6 厘米。

3.隧道设施配置情况。隧道设有人行通道 5 处(间距在 680-780 米之间)、汽车通道 4 处(间距在 710-720 米之间), 人行通道为可开启的钢质防火门,汽车通道为可开启的铝合金卷闸门。通道开启后,人员可疏散到对侧宁波向隧洞,事发地前方有两个汽车通道和三个人行通道,后方有两个汽车通道和两个人行通道。隧道内设有风机六组,每组有两台 37KW 功率的射流风机;设有 LED 照明灯 838 套,其中 106 套功率为 180W,732 套功率为 60W;设有 72 套消防箱,每隔 50m 设一套,采用泵送高位水池给水式,每套消防箱配置两个消防栓、两根 消防水管、一根消防软管、四个手提式灭火器;设有监控摄像 机 38 套,摄像机间距 120 米,安装位置在主车道桥架上方。

4.其他情况。经调查,事发地所在位置(K1607+190~K1607+990 区域)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检测系统事发前已发现损坏, 隧道运营单位已制订了维修施工方案,正在履行审批程序。

(四)监管单位情况。

1.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82749821775J,法定代表人程涛,登记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柏叶西路 599 号。公司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收费、维护服务等,猫狸岭隧道由该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甬台温管理处下设的台州运行管理分中心负责管理, 该分中心内设巡查监控班和清障施救班,实行“四班三运转” 制度,有员工 64 人。

2.台州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大队承担 G1522 常台(45.26 公里)和 G15 沈海(28.09 公里)两条高速公路共计 73.35 公里路段的交通管辖任务,大队交警有 29 人,另有辅警等工作人员 36 人,队部驻地位于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 243 号。大队在沈海高速 K1603 吴岙大型枢纽处、猫狸岭隧道群北向南第一个隧道外设有一处主线卡点,24 小时驻警值守,每班次由 1 名交警、3 名辅警专门负责卡点运行。

3.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二大队。大队负责包含猫狸岭隧道群的 42.8 公里(K1589+907~K1632+707)高速路段,主要巡查路面、桥隧、服务区、收费所以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等情况。队部驻地位于 G15 沈海高速公路临海北收费口,距猫狸岭隧道 12 公里,现有员工 10 名,其中正式队员 6 名、协管员 4 名(其中驾驶员 2 名),有巡逻车辆 2 辆(浙 JJ673U、浙J05513)。

(五)事故单位情况。

1.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中粮公司)。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3 月 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3237049948402,法定代表人吕强,登记住所地为灵璧县灵城西 北角。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 类)、车辆出租、汽车修理等。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341323200009,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9 日。经查,该企业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16 日和 2018 年 4 月 2 日发生过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2.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东方公司)。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503677997965U,法定代表人李瑞花,登记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 市仙女湖区仙女湖河下镇。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 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汽车租赁等。公司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号为 360504200271,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

(六)事故货车载货情况。

2019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6 时许,驾驶人秦后雨驾驶事故货车,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济开发区骏杰物流有限公司装载27800 千克的聚氨酯合成革,运往台州温岭横峰安达装卸点和温州双屿骏杰分流站。27 日上午 9 时许,事故货车从湖州父子岭省际卡点进入浙江境内,16 时许,在新昌服务区停留约一小时后,继续往福建方向行驶。

经调阅事故皖 L28601 牵引车近期动态监控数据显示,该车 8 月 24 至 25 日存在 10 余起疲劳驾驶报警信息;8 月 26 至27 日无行驶轨迹信息,存在疑似关闭或屏蔽动态监控终端设备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8 月 27 日 18 时 22 分,秦后雨驾驶事故货车驶入猫狸岭隧道,18 时 24 分许,半挂车左侧第四轴内档轮胎爆胎(距隧道起点约 1627 米),18 时 25 分挂车底部有明火出现。秦后雨在不知情状况下继续行驶,经多个侧方超越的车辆驾驶员提醒,于 18 时 26 分将货车停靠于慢速车道(距隧道起点约1775 米、终点约 1810 米),下车检查后发现半挂车第五轴右侧轮胎处燃烧。火势快速引燃装载的合成革货物,释放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向行车方向蔓延,造成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救援人员 5 人死亡、31 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 15 人重伤),隧道设施、途经车辆、事故货车及货物严重受损。

经事后核实和技术分析,爆胎和自燃不在同一时间发生, 且发生所处货车的部位不同,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秦后雨发现火情后,迅速返回驾驶室取出车载灭火器进行灭火,但没有控制住火势。18 时 30 分,台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 3 名交警(其中 1 人辅警)乘坐警车(浙 02740 警)巡逻至事发地,从快速车道经过并发现火情后,下车进行灭火,并 向台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18 时 33分,指挥中心指令吴岙值勤点 3 名驻守交警进入隧道救援,并实施吴岙福建向卡口(卡口后,先后拦截数百辆车进入事故隧道,其中一辆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18 时 34 分,第二辆警车(浙 02026 警)上的另外 3 名辅警发现前方火情后,共同参与灭火救援。但因火势较大,仍无法控制,于 18 时 37 分,在事故货车后方设置立桶,阻止后方车辆向前行驶,并进行现场管制,疏散现场人员。

18 时 37 分,事故货车装载合成革燃烧散发的大量浓烟开始向前方蔓延;18 时 40 分,暴燃致浓烟突然增大并迅速扩散, 致隧道内环境恶劣。浓烟严重影响事发地前方行驶视线,造成多车碰撞刮擦后无法撤出隧道,有 10 辆车辆及车内 36 人滞留在事发地前方的隧道内。

18 时 40 分许,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先后增开五组风机, 加快隧道内通风排烟。18 时 42 分,台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令临海北驻点驾驶拖车赶赴羊角山隧道宁波向入口实施卡口,18 时 58 分,交警完成羊角山卡口,为救援、疏散车辆腾出空间。19 时 02 分,临海消防救援大田中队 1 车 7 人到达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入口,组成攻坚组,徒步进入隧道展开救援, 营救疏散被困群众 80 余人。19 时 16 分,临海消防救援临海中队 2 车 12 人到达猫狸岭隧道宁波向,通过双向隧道间的人行通道逐个进行侦查,于 19 时 20 分判定着火点位置,随即组织攻坚救援,架设 2 支泡沫枪对着火货车实施灭火,19 时 30 分, 火势被控制。

期间,台州高速交警、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台州消防救援、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及医疗卫生救援(增援)力量陆续到达事发地,积极引导和救援隧道内阻滞受困的车辆及车内人员向外疏散。至 19 时 06 分,隧道内事故货车后方52辆车上的 100多人全部安全撤出,包括一辆大客车上44人。但浓烟过大,救援车辆无法直接进入事故隧道,影响进一步救援工作。经综合评估现场情况,19时 09分,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打开4处隧道汽通所含的 6 扇防火门,19 时45分逆转隧道风机风向。20 时33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救出,救援结束。事故发生后,台州高速交警支队、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大队、台州消防救援支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及医疗救 护等单位快速响应,迅速投入应急救援,为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赢得时间。

据事后检查统计,事故货车载有合成革货物已几乎全部燃尽,各单位累计投入救援力量 79 人,成功将 400 余辆社会车辆阻截在火场以外,共搜救出被困群众 18 人,转移疏散 100余人,指挥通过人通、汽通门自救逃生 11 人。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相继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调派增援力量并部署有关单位进一步做好现场控制、人员搜救、伤者救治、疏散安置和善后维稳等工作。9 月 2 日,台州市召开事故善后处置专题协调会,就事故处理工作进行全面会商和对接,成立了医 疗救助组、家属接待组、资金协调组等三个工作组。9 月 5 日12 时,猫狸岭隧道经全力抢修后恢复通行。

截至 12 月 25 日,在医院救治的 31 人中,29 人已出院,2 人在医院继续治疗,5 名遇难人员遗体已全部火化,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赣KG379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其第5轴右侧制动器处于拖滞、卡滞状态,导致整个车轮温度升高, 轮胎受高温传导后起火,引燃车载合成革,短时间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迅速蔓延,致使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救援人员因大量烟气吸入窒息伤亡。

2.驾驶人秦后雨日常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二)间接原因。

1.灵璧中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牵引车动态监管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2.新余东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事故车辆轮胎燃烧后,引燃所载可燃物聚氨酯合成革, 短时间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在隧道内向行车方向迅速扩散,致使车辆阻滞、滞留人员疏散困难。

4.隧道应急联动预案不够完善,现场应急指挥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顺畅,应急培训演练不到位,处置针对性和专业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不到位,现场处置时,未能及时发挥广播作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G15 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货车起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秦后雨,事故货车实际所有人和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2.灵璧中粮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对灵璧中粮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新余东方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对新余东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4.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培训演练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同时,事故暴露出道路甩挂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及高速公路隧道应急救援协同还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举一反三,建议落实以 下整改措施:

(一)强化高速公路隐患联合防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的作用,针对车流量远超出原设计标准、安全设备设施陈旧、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高速公路隧道,公安交警、公路管理、隧道运营等相关单位在12 月底前进行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全省已排查出隐患1883 处,正分类落实整改),聚焦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切实加强高速道路安全特别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公路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在排查掌握风险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加强防范高速公路隐患的指导意见,规范指导隧道运营单位设备设施优化更新、安全力量配备等。

(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着力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落实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制度,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数据准确、实时、完整传输;落实挂车所有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对牵引车和挂车运营公司的管理,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发生。

(三)提升隧道事故联动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根据当前高速公路隧道不断变化的通行承载情况和事故灾难特点,围绕“统一指挥、联勤联动”目标,各市政府于 2020 年 1 月底前修订完善隧道联动应急预案。巩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由公安部门牵头的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研究解决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相关问题和困难。二是系统梳理事故类型,细化严重事故情况 的应急应对,如隧道火灾事故后实施高速双向卡口,缩短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等救援部门到达现场时间和腾出救援空间等,定期组织由公安交警、公路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隧道运营、医疗卫生等参加的隧道联动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隧道联动应急能力水平。

(四)落实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主体责任。隧道运营单位根据高速公路里程和车载流量的增加,加大对道路安全防护工程等级和智慧高速等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对标准设施设备配置相对较低的隧道,运营单位要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尤其要提升改造隧道的逃生系统,提高高速公路的被动防护能力和主动管控能力。加强隧道管理力量配备,强化人员岗位培训教育,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长隧道值守要求,尤其是特长隧道要通过技防、人防等综合手段落实 24 小时值守规定。

(五)加强隧道自救逃生宣传教育。把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特别是隧道事故自救逃生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公安部门增加驾照考试中高速公路长隧道或隧道群内发生车辆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逃生内容;交 通运输部门要将相关知识作为驾驶员培训内容,并定期组织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开展火灾应急事故培训。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广大民众能了 解隧道逃生设施及分布情况,能掌握隧道逃生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京藏高速发生危化品车辆相撞爆炸事故!1人死亡、5人受伤

12月30号早上6点33分,京藏高速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往兰州方向1644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侦查发现现场为一辆运载工业氯酸钠的半挂货车与一辆运载铁粉的半挂货车追尾后发生爆炸引燃旁边树木。事故造成运载工业氯酸钠半挂货车1名人员死亡,1名人员受伤。爆炸波及到高速公路旁张家寺村的部分住户,房屋墙体被震塌、窗户玻璃被震碎,村庄内无人员伤亡。


更新:兰州公安交警发布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安全提示

兰州交警提示,12月19日以来,全省兰州市榆中、永登县境内,连霍高速金昌市境内,甘南州玛曲县境内连续发生6起危化品运输车辆泄漏、侧翻起火、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措施采取不当、造成车辆失控发生事故,导致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危化品运输应注意以下事项:

1)目前正值冬季寒冷气候,雨雪天气路面结冰易滑,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尽量避免在恶劣天气时段运输。

2)危化品运输车辆出发前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始终保持车况良好,选择通行条件较好的行驶路线,行驶过程中要保持安全车速。

3)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要悬挂危化品警告标志并保持清晰,不违规装载、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占用左侧车道、不占用应急车道、不违法停车。

4)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危化品泄漏、燃烧等情况,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周围车辆和人员疏散、撤离至安全区域,切记停留、围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12·23”较大坍塌事故的通报

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时15分,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小东沟屯施工建设的阿城区新利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工程第四标段,在进行管沟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此前报道事故发生时被埋4人,救出的1人送医后不幸死亡,其余被埋人员仍在搜救。12月27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通报事故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12·23”较大坍塌事故的通报

黑建安办函〔2019〕39号

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佳木斯市房产局、鹤岗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时15分,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小东沟屯施工建设的阿城区新利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工程第四标段,在进行管沟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建设单位:阿城区新立街道办事处(单位法人:聂磊);

施工单位: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单位法人:李云生,项目经理:刘琳,安全员:李云萍);

监理单位:黑龙江省云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建市政甲级,单位法人:崔林盛)。

该项目未办理施工手续,现场管理混乱,未编制冬施和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影响极其恶劣,破坏了我省建筑业安全生产稳定形势。该起事故已被住建部作为挂牌督办案件,我厅将持续跟踪案件调查进展情况。省市区各级住建部门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提以下三点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汲取事故教训

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要清醒认识当前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提升安全风险事故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两节”、“两会”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哈尔滨市住建部门要立即责令事故项目全面停工整改,并组织人员对有关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罚。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

二、开展隐患排查,杜绝事故发生

各地要在全省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冬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大排查,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设备安拆、地下暗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突出重点区域、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大检查频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查施工现场各类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隐患,要实行台账管理,边查边改、立整立改,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整改到位,从源头杜绝事故发生。

三、查处违法行为,加大防范措施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梳理排查冬季在建工程项目,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无方案野蛮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法律法规实施监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坚决制止施工项目“带病”建设。各级住建部门和各施工工地现场要在“两节”、“两会”期间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一要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安全风险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妥善处理、科学施救、按时上报。二要完善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措施,增加值守安保力量,备齐应急救援物资。三要部署企业安管人员轮流带班,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确保冬季在建和停工项目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重庆一居民楼发生火灾,致6人死亡

2019年12月30日6时40分许,涪陵区马鞍街道踏水桥小区一居民楼12-1发生火灾。涪陵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7时55分明火扑灭。事故造成6人死亡,具体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此前12月21日到23日,连续发生了三次居民楼火灾,死亡10人,这些问题物业和住户都应反思。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通报,2018年,全国共接报火灾23.7万起,其中城乡居民住宅共发生火灾10.7万起,造成1122人死亡,起数占总数的45.3%,亡人占总数的79.7%。数据触目惊心!居民火灾消防科普和家庭消防产品配置与使用任重道远呀!

贵阳观山湖区万科理想城项目E块地“4·30”塔吊倒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30日下午13时25分左右,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观山湖区宾阳大道与观山西路交汇处的贵阳市万科理想城工地5号塔吊发生倒塌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经调查发现,塔吊司机周某在起吊过程中使用手机视频聊天造成违章违规操作,塔吊起吊重物超载,起重设备吊钩和吊物倾斜,造成弯矩扭矩共同作用力加大;力矩限位器有明显人为调动痕迹;所以在起吊过程中,小车牵引钢丝绳破断,使第六标准节主弦杆断裂,导致塔机倾覆。

一、事故工程有关情况及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工程相关情况

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大道与观山西路交汇处,工程为地下2层,地上E28、E30、E31、E32号楼地上34层,E29号楼32层,E41、E42楼地上2层。项目于2017年9月21日取得土地规划证,2017年11月13日取得土地证,在2018年5月15日开标后,确定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101201803210201。现工程进度为:E28号楼-E31号楼为基础孔桩施工、地梁施工阶段,E32号楼为-2F模板支架搭设作业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706E,成立日期为1998年05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4〕003110-01,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张迅雷;项目负责人为龙德云,持有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00165301)。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玖拾玖万元整,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291号附1号2单元2-1;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62270,成立日期:1998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杨启厚,注册资本:贰仟壹佰万元;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检技术服务。

3.塔吊租赁公司为贵州兴驿锦鼎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G6Q45,成立日期:2016年08月02日,法定代表人为苟开玉,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塔机、施工电梯租赁及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土木工程施工;货物运输。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

1.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19日与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本工程(包含边坡工程、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土建工程、人防工程土建部分、室内水电安装工程、主体结构及初装修等工程)发包给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2.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10日与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阳万科理想城

E28-E32、E41-E42号楼及E28-E32、E41-E42号楼地下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人监理贵阳万科理想城E28-E32、E41-E42号楼及E28-E32、E41-E42号楼地下室建设工程。

3.施工单位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兴驿锦鼎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6日签订了《设备(塔机)安装、租赁合同》。

4.贵州兴驿锦鼎有限公司与安装公司贵州昌鹏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02日签订了《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合同》。

(四)塔吊的基本情况

塔吊型号:QTZ80,生产厂家: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厂编号:XUGOO80TAEPCO02014;出厂日期:2014年04月06日;额定起重力矩80T•M,最大起重量6T;安装日期:2019年3月5日;检测合格,维保记录齐全。T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9年4月30日13时许,根据贵州兴驿锦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塔吊司机周明友被安排到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万科理想城E地块32号楼负责5号塔吊的吊装作业,塔吊指挥员刘思林负责5号塔吊的现场指挥。13时25分左右周明友在起吊位于塔机50米的木方,此时塔机小车在47米处,木方的重量约为2700千克,严重超过该处起重额定负荷1600千克。同时,在起吊过程中,周明友用手机与微信朋友进行视频,直至塔吊倾覆倒塌时聊天才结束。塔吊倒塌的瞬间驾驶员掉出驾驶室摔在硬物上,头部严重受伤塌陷,导致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科理想城项目安全负责人徐翠风于2019年4月30日13:30左右接到生产经理郑由汉事故报告后赶到现场,由于忙于处理现场事务,随即安排身边一工人向110和120报告。当时徐翠风看到现场较为混乱,围观工人较多,恐引起骚乱,立即安排车辆并随车一同将死者尸体运往青云山殡仪馆。14时10分左右徐翠风通过电话向身在重庆的戚光安(戚光安系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观山湖区万科理想城的片区执行经理)汇报塔吊倒塌的情况。戚光安问徐翠风是否已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徐翠风告知已经安排人员报了110。观山湖区公安分局金源派出所于14时29分接到警情并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将E区相关负责人及目击者带离现场。戚光安在事故标段E区项目部有关人员忙于配合公安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而未在现场的情况下,安排D区生产主管李梅健(与E区生产主管郑由汉互为A、B角色)来到现场维护秩序。观山湖区住建局于15时40分左右接到区总值班室电话述万科理想城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区住建局随即安排人员到现场了解。经现场核实,万科理想城E地块塔吊倒塌属实,现场未发现人员伤亡迹象。16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李梅健向观山湖区住建局报告了E地块5号塔吊倒塌并无人员伤亡的情况。随即区住建局向区人民政府上报了现场情况,并向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停止事发区域作业,要求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排险处置及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8时43分,区应急局及区住建局接到区政府总值班室关于万科理想城E地事故有一人死亡的通报,接到事故通知后,观山湖区相关部门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核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和现场处置的有关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善后工作已于2019年5月1日处理完毕,死者尸体已火化,相关赔偿等已完成。

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身处外地,现场临时负责人为认真核实事故伤亡情况就上报无人员伤亡的事故情况报告,在事故报告中存在漏报行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司机周明友在塔机指挥刘思林的指挥下吊运木方,在起吊过程中周明友使用手机视频聊天造成违章违规操作,塔吊起吊重物超载,起重设备吊钩和吊物倾斜,造成弯矩扭矩共同作用力加大;力矩限位器有明显人为调动痕迹;所以在起吊过程中,小车牵引钢丝绳破断,使第六标准节主弦杆断裂,导致塔机倾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对进入企业区域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对重要其中设备的管理不完善,对施工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导致未及时发现5号塔吊力矩限位器被人为调整而及时纠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类别为起重伤害。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进入企业区域的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5号塔吊力矩限位器被人为调整,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过程存在漏报情况。建议由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周明友,贵州兴驿锦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在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项目5号塔吊吊装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聊视频)、超负荷吊装、歪拉斜吊导致塔吊标准件突然断裂倒塌,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刘思林,塔吊指挥员,在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项目5号指挥塔吊吊装作业过程中,违规指挥塔吊司机超负荷吊装、歪拉斜吊导致塔吊倒塌,并在事故发生后,未能配合事故调查,涉嫌犯罪。建议移交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戚光安,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项目的执行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规定,对其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未认真按照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如实报告事故,在事故报告过程中存在漏报行为。建议由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第二款规定,对其依法予以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宋小亮,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项目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议由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几种常见的废气处理工艺

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频繁,空气污染越来越越严重。研究表明,工业废气含有有机化合物、硫化物、氟化物等化学物质,这些物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很大程度上增加呼吸道相关癌症的发病率。其中苯类有机物损害人的中枢神经,造成神经系统障碍;多环芳烃有机物有强烈的致癌性,含硫化物的气体进入人体,主要损害中枢神经、呼吸系统,刺激黏膜;长期摄入含氟化物的气体,导致大脑功能损伤,影响细胞代谢和蛋白质的合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加强,对环境的质量要求变得更高了,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和降解是当前环境科学研究热点之一。废气污染物种类繁多、特性各异,针对不同类型的废气,应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常用的处理方法有:冷凝法、吸收法、燃烧法、催化法、吸附法等,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废气处理工艺。

1 冷凝回收法

冷凝回收法是把废气直接导入冷凝器或先经吸附吸收后,解析的浓缩废气导入冷凝器,冷凝液经分离可回收有价值的有机物的一种方法。

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冷凝法主要用于高沸点和高浓度的VOCs污染气体的回收,适用的浓度范围>5%(体积),其流程简单、回收率高。

缺点:该法需要有附设的冷冻设备,投资大、能耗高、运行费用大,同时冷凝后尾气仍然含有一定浓度的有机物,二次污染严重,因此对低浓度尾气治理本法很少使用。

2 吸收法

吸收法可分为化学吸收及物理吸收,由于有机废气中含有大量的“三苯”气体,化学活性低,一般不能采用化学吸收。物理吸收是废气中一种或几种组分溶解于选定的液体吸收剂中,这种吸收剂应具有与吸收组分有较高的亲和力,低挥发性,同时还应具有较小的挥发性,吸收液饱和后经加热解吸再冷却重新使用。

常见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适合于温度低、中高浓度的废气,能够有选择性地吸收硫化氢等废气,工艺流程简单,且不需外加蒸汽和外加其他热源。

缺点:需配备加热解析冷凝等回收装置,装机体积大、投资较大,同时还存在二次污染,净化效果不理想。

3 直接燃烧法

直接燃烧法是利用燃气或燃油等辅助燃料燃烧放出的热量将混合气体加热到一定温度(700~800℃),驻留一定的时间(0.3~0.5秒),使可燃的有害物质进行高温分解变为无害物质的一种方法。

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直接燃烧法工艺简单、设备投资小,适用高浓度、小风量的废气治理。

缺点:能耗大,运行成本较高;运行技术要求高,不易控制与掌握,在国内基本未获推广。

4 热力燃烧法

热力燃烧是指把废气温度提高到可燃气态污染物的温度,使其进行全氧化分解的过程。

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适用于可燃有机物质含量较低的废气的净化处理,燃烧净化处理技术中热效率很高,设备使用寿命长,抗老化,耐腐蚀。

缺点:设备较大,运输不便;设备价格高,运行成本高;对于含硫、卤素有机物废气处理效果较差。

5 催化燃烧法

催化燃烧是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将废气中的有害可燃组分完全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的过程。

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催化燃烧器净化率高、工作温度低、能量消耗少、对可燃组分浓度和热值限制少,操作简便和安全性好。

缺点:有的气体燃烧条件苛刻,需高温、高空和高水蒸气分压,因此催化剂必须具备较高的活性、高热稳定性和较高的水热稳定性,以及一定的抗中毒能力。

6 活性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是将有机废气由排气风机送人吸附床,有机废气在吸附床被活性炭吸附剂吸附而使气体得到净化,净化后的气体排向大气即完成净化过程。

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吸附率高,运行能耗低,费用成本低,安全可靠,适用于有爆炸的危险场所,吸附剂可以回收,节能环保。

缺点:不耐高温,在湿润的条件下不能保持很好的吸附能力;易燃,较快达到饱和吸附而失去效用;产生二次固体或液体污染物。

7 生物法

生物法是微生物将有机成分作为碳源和能源,并将其分解为CO2和H2O过程的一种方法。

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设备简单、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处理VOCs废气效果理想。

缺点:反应装置占地面积大、反应时间较长。

8 等离子体分解法

等离子体分解法是在外加电场的作用下,介质放电产生的大量携能电子轰击污染物分子,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反应,从而使污染物得以降解去除的一种废气治理方法。

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工艺简洁,低耗节能,设备材料抗氧化强,抗腐蚀,使用寿命长,能高效去除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无机物、硫化氢、氨气等主要污染物的废气。

缺点:等离子体技术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所要求的真空环境,带来了一定的技术难题,现在还是在处于研究阶段,目前很多研究只针对单一的污染物。

9 UV紫外法

UV紫外法是利用特制的高能高臭氧UV紫外线光束照射废气,改变废气的分子结构,使有机或无机高分子废气化合物分子链在高能紫外线光束照射下,降解转化成低分子化合物的方法。

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占地面积小,运行成本较低,设备投资较低。

缺点:去除效率低,可处理的气体种类较少。

10 生物滴滤法

生物滴滤法是将废气经过去尘增湿或降温等预处理工艺后,从滤床底部由下向上穿过由滤料组成的滤床,废气由气相转移至水—微生物混和相,通过固着于滤料上的微生物代谢作用而被分解掉的一种方法。

工艺流程图如下:

优点:处理费用低,工艺流程简单,生态环保。

缺点:占地面积大,填料需定期更换,过程不易控制,运行一段时间后容易出现问题,对疏水性和难生物降解物质的处理还存在较大难度。

新津县新科大道“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2月25日16时左右,新津县新科大道与西新大道交叉路口辅道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运载建筑垃圾的重型货车侧翻,倾覆的建筑垃圾压埋一辆轻型小客车,造成小客车内3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总工会、市公安交管局,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新津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新津县新科大道“2019·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25日14时左右,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物流公司)司机王某1驾驶川AV5069货车前往万安镇合能•枫丹铂麓四期项目工地装载建筑垃圾,计划将建筑垃圾运往眉山市彭山县金华恒大童心乐园倒场。

15时左右,装载26方(42480kg)建筑垃圾后,王某1驾驶车沿剑南大道、货运大道行驶,16时许进入新津县新科大道,沿辅道由北往南行驶。

16时4分24秒,事故货车行驶至新津县新科大道与西新大道交叉路口。此时,黎某某驾驶的川A2T97C轿车,在主车道从左向右连续变道驶入主辅道之间的导流线内,拟实施右转弯,与此同时,赵某某驾驶川A64D9B小客车逆向驶入该路口。王某1遇情况后,紧急制动并往右打方向,货车左侧轮胎爆胎后向左侧翻,车内所载建筑垃圾倾倒将赵某某驾驶的川A64D9B小客车埋压。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6时06分,新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指令,新津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指令后迅速出警。16时14分,邓双消防中队接新津县公安局指令,迅速出动救援力量。16时22分,新津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邓双消防中队、金华派出所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行动。17时32分,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诊川A64D9B小客车内3人已无生命体征。新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卫健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消防大队、金华镇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在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的同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接报后,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相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21时29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现场秩序恢复正常。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2月28日,新诚物流公司向3名遇难者家属预付5万元死亡赔偿金,先行死者遗体火化。目前,死者赔偿事宜正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预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涉事货车。涉事货车为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川AV5069,所属单位新诚物流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货运,核定载质量13700千克。车辆2017年1月10日出厂,2017年2月6日初次登记,车辆检验在有效期内。车辆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ACHDA83CTP19B000320J。

经鉴定,事故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车辆第二轴左侧制动器摩擦片厚度明显小于右侧制动器摩擦片厚度;第二轴左侧制动凸轮轴松旷,制动凸轮工作行程已达到最大行程;2、第一轴左、右轮胎胎冠花纹不一致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

经称重,事故车辆所载泥土42480千克,超载210%。

经鉴定,事故货车事发时时速介于58公里∕小时-63 公里∕小时之间。事故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属超速行驶。新诚物流公司GPS监控设置报警值为75公里∕小时。

涉事货车驾驶员王某1,男,汉族。2006年11月27日初次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在有效期内。2019年2月12日开始驾驶事故货车,在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备案。

2.涉事轿车。涉事轿车名爵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A2T97C,车主李某某,驾驶人黎某某。车辆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6100201030120190000914。经鉴定,车辆未见安全隐患。

涉事轿车驾驶员黎某某,男,汉族,2006年8月25日初次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3.涉事小客车。涉事小客车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川A64D9B,驾驶人赵某某。机动车法定所有人为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兴分公司,车辆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805072019511025000098。经鉴定,车辆未见安全隐患。

涉事小客车驾驶员赵某某,男,汉族,,1995年10月10日初次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D,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经检测,王某1、黎某某、赵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样本中未检出毒品成分,排除驾驶人酒驾和毒驾嫌疑。

(二)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新津县新科大道与西新大道交叉路口,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天网监控设施有效。新科大道事故路段呈南北走向,西新大道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路口安装信号灯,信号灯前方的绿化隔离带内,分别设置两个右转弯转换出口及标识和主车禁止右转弯标识。新科大道由八条主车道和四条辅道组成,主车道中间为双黄实线分离,主道与辅道之间有绿化带隔离,从双黄线至绿化带依次为一、二、三、四车道,辅道依次为机动车直行道及右转弯车道。主车道限速60km/h,辅道限速30km/h。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新津县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如下:川AV5069驾驶员王某1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时操作不当,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川A2T97C驾驶员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川A64D9B驾驶员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新诚物流公司,事故货车产权单位。2009年8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经理夏某某,注册资本105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6936529917,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信息配载、货运场经营等。公司设有安全科、财务科,现有人员12人、登记车辆149辆,其中,垃圾车78辆。2017年7月17日在新津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32003468号,有效期至2021年7月13日。2018年9月25日,川AV5069货车实际车主林某某及其妻王某2与新诚物流公司签订《车辆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川AV5069〕),将车辆挂靠到新诚物流公司管理,实行合作经营。

查询市城管委门户网站,2018年2月份《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及《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车辆号牌明细表,显示新诚物流公司、川AV5069属名录库内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

经查,2018年12月份,王某2受其他车主委托到新津县扬尘办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川AV5069货车因其它原因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2019年2月18日,王某2将其中的一辆车牌号川AV1652货车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截留,通过粘贴变造,将川AV1652货车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变造为川AV5069货车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2.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旺建筑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合能·枫丹铂麓四期项目施工单位。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注册资本金5200万元,2010年1月21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918843XT。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持有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川)JZ安许证字〔2011〕000470,有效期至2020年4月1日。项目负责人许某某。

经查,2019年1月16日,森旺建筑公司与成都圣鑫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运输合同》,以38元∕m3价格将项目内的土石方运输承包给成都圣鑫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2月12日,森旺建筑公司在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申办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森旺建筑公司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后,并未按建筑垃圾排放证办理时报备的成都圣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其项目建筑垃圾,而是由项目负责人许某某通过其做建筑垃圾运输的朋友在微信群内发送运输需求,以34元∕m3价格将项目土石方运输交由其他社会车辆运输。2月24日,王某2在微信群内看到需求信息,遂安排川AV5069前往该项目运输建筑垃圾。

3.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兴分公司,川A64D9B车属单位,该公司承建新津县 “西新大道及明珠公园”项目,事故中遇难的赵XX系该公司专职司机,牟某某系该项目部总工。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发生路段由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花源中队管辖,花源中队现有民警5人,辅警9人,负责4个乡镇道路秩序管理、路面突出交通违法查纠、事故快处及重大活动交通安保工作,辖区内有G108线11公里、S103线9公里、县道45公里、工业园区道路135公里。事故路段属工业园区道路,采取电子警察加人工巡逻方式管控交通秩序。

2.天府新区城管和市场监管局及万安街道办事处。2018年5月28日,天府新区渣土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议定自2018年6月1日起,由区城管和市场监管局牵头,按照《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天府新区深化镇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成委发〔2018〕7号)的要求,组织指导各街道开展直管区内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办理工作。2018年5月31日,天府新区城管和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下放〈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行政审批事项(试行)的通知》(天成管监管发〔2018〕83号),明确各街道为《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发证机关。2019年2月12日,合能·枫丹铂麓四期项目基坑施工单位森旺建筑公司以成都圣鑫物流有限公司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万安街道办事处申办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TFWA00007号)。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某1驾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货车在新科大道辅道与西新大道交叉路口超载、超速行驶,在避让主道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右转弯的川A2T97C轿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车辆所载建筑垃圾将逆行驶入该路口川A64D9B小客车埋压,导致川A64D9B小客车内3名司乘人员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黎某某驾驶川A2T97C轿车,在主道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右转弯,干扰王某1驾驶的川AV5069货车正常通行,导致王某1遇情况处置不当引发事故,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2.赵某某驾驶川A64D9B小客车在新科大道辅道与西新大道交叉路口逆向行驶,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其它主要间接原因。

3.新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维修保养督促检查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川AV5069货车上路行驶,GPS动态监控数据设置不合理,未实行分段限速规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4.森旺建筑公司建筑垃圾排放源头管理规定不落实,未使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备案的运输企业对项目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未按运输车辆核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致使车辆超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及等级。

调查认定,新津县新科大道“2019·2·2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某,事故小客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王某1,事故货车驾驶人,涉嫌犯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5日被批准逮捕。

2.王某2,在办理川AV5069货车“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过程中变造国家证明文书,已于2019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天。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夏某某,新诚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未有效履行职责,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维修保养督促检查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川AV5069货车上路行驶,GPS动态监控数据设置不合理,未实行分段限速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黎某某,川A2T97C轿车驾驶人,在主道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右转弯,干扰王勇驾驶的川AV5069货车正常通行,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许某某,森旺建筑公司合能•枫丹铂麓四期项目负责人。建筑垃圾排放源头管理规定不落实,未使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备案的运输企业对项目建筑垃圾进行处置,不按川AV5069货车核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致使车辆超载,而后超载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维修保养督促检查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川AV5069货车上路行驶,GPS动态监控数据设置不合理,未实行分段限速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森旺建筑公司建筑垃圾排放源头管理规定不落实,未使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备案的运输企业对项目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未按运输车辆核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致使车辆超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新诚物流公司要强化合作经营运输车辆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将车辆管理与保险、服务费挂钩;二是强化GPS监控,完善GPS监控制度,根据不同道路限速标准,设置相应的车辆限速值,加大GPS监控值守和通报,切实管控车辆超速;三是督促合作经营车主加大车辆维护保养力度,定期开展车辆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四是加大合作经营车主、驾驶员的事故警示教育力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法制和安全意识。

(二)森旺建筑公司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建筑垃圾排放源头管理,要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备案的运输企业对项目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杜绝非合同约定备案运输企业违法对项目建筑垃圾进行排放处置,同时要严格落实运输车辆装载要求,防止超载。

(三)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兴分公司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制度,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加大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

(四)新津县公安交管部门一是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大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采用标志、标线警示的路口要采取工程措施实行硬隔离,防止车辆违反交通标识强行转弯;二是加强路检路查和重要路口的见警率,从严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天府新区城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等负有建筑垃圾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加大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排放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排放、装载、运输环节的检查,认真落实《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六)市城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启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堵塞漏洞。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完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防伪设置,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信息联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非法违法行为。

(七)市交通运输局要针对货运企业合作经营中日常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各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整治车辆安全隐患,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和GPS管控力度,减少货运事故发生。

成都双流机场交通中心停机坪及滑行道项目“3·2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1日16时17分左右,双流国际机场交通中心停机坪及滑行道项目2#横梁钢筋笼在施工过程中沿横桥向发生倒塌,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成都市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应急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和双流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双流国际机场交通中心停机坪及滑行道项目“3·2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责任追究、技术、善后处理和维稳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的调查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3月1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二局六公司)项目部安排四川中启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启星建筑公司)组织工人开始搭设2#横梁钢筋支撑措施支架,15日完成了钢筋支撑措施支架搭设任务,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后交由劳务公司进入钢筋笼绑扎工序。3月15日开始,劳务公司安排新进场的13名劳务工人及其原来的10余名工人从事2#横梁的钢筋绑扎任务,至3月21日事故发生前,横梁上下层主筋已绑扎完成,箍筋基本绑扎完成,两侧分布筋未安装完成。

3月21日13时,项目部劳务人员开始上班,现场作业人员向劳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王某学提出,钢筋支撑措施支架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建议拆除。王某学考虑到钢筋笼已基本成形,同意工人从中间部位局部拆除钢筋支撑措施支架,工人在征得王某学同意后,开始拆除事故横梁钢筋措施支架。期间,王某学在钢筋笼顶部指挥钢筋绑扎作业,林某琼、刘某成、李某华等8名工人在钢筋笼内绑扎箍筋、安装波纹管,黄某、杨某伦等10多名工人在钢筋笼顶部进行钢筋绑扎、搬运作业。作业过程中,工人用撬棍不时撬动竖向箍筋调整位置,钢筋笼顶部工人来回走动。16时17分,钢筋笼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整体向横桥向(城区方向)倾倒,将钢筋笼内的8名工人挤压在钢筋笼内,钢筋笼顶部的10多名工人随倾倒钢筋笼坠地。

(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拨打了120、119应急救援电话,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立即向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自救,调动3台25吨、1台75吨吊车,联系1台200吨吊车,利用塔吊及6套氧气、乙炔设备,组织现场100余名工人第一时间抢救被困人员。16时40分左右开始,120救护车陆续进场,将伤员分别送往双流区人民医院、双流区中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华西医院。16时50分左右,双流区消防救援中队及机场消防队到达现场,立即投入施救工作。现场救援人员采用电锯、氧气、乙炔等进行钢筋切割,吊车、塔吊协助提升钢筋等方式施救被困工人,20时15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被救出,现场救援结束。事故造成钢筋笼内4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钢筋笼内另外4名工人以及钢筋笼上部9名工人受伤。

本次事故救援,成都市卫生、消防部门接警后,出动救护车19台次、医护人员76人次,消防车1 2台、消防官兵125名。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省住建厅、省应急厅、成都市政府、双流区政府、民航西南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组织救援和指导事故善后处置工作。4月2日,省安委会下达《关于对双流国际机场交通中心停机坪及滑行道项目“3·21”较大坍塌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川安委督〔2019〕4号),对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三)善后处置、伤员救治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4名中度伤,5名轻伤。3月25日,事故罹难的4名工人善后工作完成。截至6月17日,尚有4名伤员在医院康复治疗,其余伤员均已出院。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劳务分包单位:中启星建筑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施工总承包单位:铁二局六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3.工程监理单位: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监理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4.建设单位: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行业主管部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下属的事业编制单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西南地区管理站(以下简称:民航西南地区质监站)实施具体监管工作。

(二)事故项目有关情况。

1.项目工程概况。2017年3月,发生事故的双流国际机场交通中心停机坪及滑行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民航西南地区质监站申请了安监备案,民航西南地区质监站受理的安监备案号为“西南安监受字〔2017〕2号”。该项目工程总造价约5.3亿元,工程主要内容有飞机滑行道桥及通勤桥工程、大件路改建及临时保通道路工程、机场内部下穿货运通道工程、机场内部货运通道桥工程以及大件路综合管线通道工程。发生事故的飞机滑行道桥,桥型为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桥,桥长152.804m,桥宽为45m(斜向63.361m),与下穿大件路呈134.7°斜交,桥跨布置为(30.977+2×39.425+30.977)m。桥梁下部结构采用Ф1.8m

桩基础、哑铃形桥墩、U型桥台,上部结构采用现浇单箱24室连续箱梁,梁高为3.5m,箱梁与墩台对应设置5道横梁。整个梁体纵向从0#台至4#台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长度78.4m,第二阶段长度62.4m,事故发生时正在实施第一阶段。

2.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在飞机滑行道桥上部结构,钢筋笼长63.361m,宽3m,高3.5m,顶层设置双层钢筋(直径32/28mm),底层设置双层钢筋(直径28/32mm),并设置14支箍筋(直径16mm),横梁两侧各设置23根分布筋(直径12mm)。2#横梁钢筋安装措施支架于2019年3月14日开始搭设,3月15日完成,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后开始安装横梁钢筋。截至3月21日下午(事发时),横梁上下层主筋已绑扎完成,箍筋基本绑扎完成,两侧分布筋未安装完成。

经现场勘查,钢筋笼沿横梁长度方向倾倒,梁底部钢筋平面位置未见显著变化,顶部钢筋和箍筋沿梁长度方向(横桥向)整体倾倒。倾倒钢筋笼骨架底部钢筋、上部钢筋、箍筋已排布就位,内部可见三处未形成整体的剪刀撑和两组Ф32加固箍筋(以下称为马凳筋);箍筋与梁上部、下部主筋已经绑扎,局部横梁顶层主筋与箍筋脱离,梁两侧分布筋未见绑扎。倾倒的钢筋笼残留临时支撑钢管架长度12.5m,立杆间距1.5m,未见剪刀撑。

3.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中启星建筑公司。2018年11月15日,中启星建筑公司与铁二局六公司签订了《飞行滑道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30日,约定工程内容为飞机滑行道桥工程劳务。公司法人代表傅某亚为项目负责人,王某学为现场生产负责人。对新进场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员工接受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交底。3月21日,现场生产负责人王某学在工人的提议下,13时左右同意拆除钢筋支撑措施支架,16时17分钢筋笼倒塌。

(2)铁二局六公司。项目中标后,2017年2月27日铁二局六公司与机场集团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为5.3亿元。铁二局六公司于2017年4月2日成立了成都双流机场项目经理部,项目部下设工程部、质量部、安全环保部。项目部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请监理单位审查通过,但方案措施不具体,对现场施工指导性不足。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但三级安全教育不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层级教育代替公司层级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有缺失,未明确马凳筋具体施工方法。

(3)中航监理公司。2017年3月,中航监理公司与机场集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为卞某海(女)。卞某海,1957年8月出生,现年62岁,已退休, 2018年8月6日,中航监理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卞某海不再担任项目总监,项目总监拟变更为姜某君,但与机场集团的变更手续一直未办理。卞某海长期不在岗,监理文书由监理工程师代其签名。项目监理部10名监理员,其中少数监理员未取得监理培训合格证。2019年以来,监理机构未下过一次隐患整改指令,3月19日、3月20日发现滑行道桥钢筋笼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未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及时有效整改。

(4)机场集团公司。机场集团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张某勇,项目现场业主代表王某。未及时纠正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配备监理人员,对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部分监理员无证上岗问题失察。

(5)民航西南地区质监站。编制6人,实际到岗4人,其中副站长援藏归建后尚未上班,2名监督员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代聘支持人员,担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西藏五地的机场建设项目监管任务。站长徐某欣,监督员郑某,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对该项目进行了40次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18份,提出整改问题59项,但对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部分监理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项目2#横梁钢筋绑扎作业期间,在施工现场腰筋和箍筋尚未绑扎完成的情况下,劳务人员提前拆除临时支撑措施,造成横梁钢筋骨架整体稳定性不足,加之钢筋骨架作业人员施工扰动,引发横梁钢筋骨架纵向失稳坍塌。

(二)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中启星建筑公司。一是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在2#横梁腰筋和箍筋尚未绑扎完成的情况下,提前安排工人拆除临时支撑措施支架,造成横梁钢筋骨架整体稳定性不足,加之钢筋骨架作业人员施工扰动,引发横梁钢筋骨架纵向失稳坍塌;二是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设立的马凳筋间距过大且未有效连接。

2.施工总承包单位铁二局六公司。一是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落实,未发现并纠正劳务分包单位搭设的马凳筋间距过大,且未有效连接的安全隐患;二是安全风险辨识不充分,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对横梁钢筋笼稳定性进行辨识评估,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不具体,对现场施工指导性不足;三是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三级安全教育不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层级教育代替公司层级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有缺失。

3.监理单位中航监理公司。一是施工现场监理巡查缺位,未及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擅自提前拆除临时支撑措施支架和搭设的马凳筋间距过大且未有效连接的安全隐患;二是不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配备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代替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部分监理员无证上岗。三是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的问题把关不严。四是监理监督检查流于形式,2019年以来未下过一次隐患整改指令,3月19日、3月20日发现滑行道桥钢筋笼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未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及时有效整改。

4.建设单位机场集团公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配备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部分监理员无证上岗问题失察。

5.行业监管部门(单位)民航西南地区质监站。一是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督任务、内容、标准不明确,监督管理人员无法满足监管需求;二是对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部分监理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失察。

经调查认定,双流国际机场交通中心停机坪及滑行道项目“3·21”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建议。

王某学,中启星建筑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傅某亚,中启星建筑公司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督促检查不力,项目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何某奎,铁二局六公司项目施工管理员,负责飞行滑行道桥上部结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劳务分包单位擅自提前拆除临时支撑措施支架和搭设的马凳筋间距过大且未有效连接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3.陈某,铁二局六公司项目部工程部长,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及新入职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4.吴某飞,中共党员,铁二局六公司项目常务副经理,负责项目行政管理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5.郑某,中共党员、铁二局六公司项目部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项目重大风险源辩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力,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6.杨某东,中共党员、铁二局六公司总工程师,项目分管领导。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7.董某昆,中共党员、铁二局六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8.姜某君,中航监理公司项目监理工程师。在未取得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期间,长期代替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属无证上岗。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施工现场监理监督检查缺位,长期未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下达整改指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9.马某明,中航监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监理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0.王某,机场集团公司空港建设公司建安事业部副经理、项目业主代表。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部分监理员无证上岗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11.张某勇,机场集团公司空港建设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部分监理员无证上岗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12.郑某,民航西南地区质监站项目监督员。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部分监理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失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给予其行政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中启星建筑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提前安排工人拆除临时支撑措施支架;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设立的马凳筋间距过大且未有效连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铁二局六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隐患排查不落实,未发现并纠正劳务分包单位搭设的马凳筋间距过大,且未有效连接的安全隐患;安全风险辨识不充分,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对横梁钢筋笼稳定性进行辨识评估,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不具体,对现场施工指导性不足;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三级安全教育不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层级教育代替公司层级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有缺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3.中航监理公司。施工现场监理巡查缺位,未及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擅自提前拆除临时支撑措施支架和搭设的马凳筋间距过大且未有效连接的安全隐患;不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配备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代替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聘任无证监理员上岗;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的问题把关不严;监理监督检查流于形式,2019年以来未下过一次隐患整改指令,督促施工单位隐患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以处罚款。

4.建议机场集团公司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5.建议民航西南地区质监站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启星建筑公司要健全完善施工现场组织指挥体系,加强一线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教育,切实提升遵章守纪意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劳务人员施工,杜绝违章指挥,减少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问题发生,自觉服从施工单位组织安排和监督管理。

(二)铁二局六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加强对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确保施工现场隐患整治到位;三是加强施工作业现场风险研判,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要有针对性,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四是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按规定开展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要有针对性。五是要加强劳务分包及作业人员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中航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一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根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配齐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施工的每个环节、每个部位。二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是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四)机场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建设业主的主导作用,强化施工项目的综合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按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配齐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在岗履职情况检查。强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民航西南地区质监站要进一步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监管机制体制,配齐配强监管队伍,监督检查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力度,确保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到位。

中国农科院兰州兽研所布鲁氏菌抗体阳性事件调查处置情况通报

2019年11月28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兰州兽研所)口蹄疫防控技术团队2名学生检测出布鲁氏菌抗体阳性。11月29日该团队布鲁氏菌抗体阳性的人数增加至4人,随后该团队学生集体进行了布鲁氏菌抗体检测,陆续检出抗体阳性人员,导致全所在读学生的担心,不少学生自行前往医院或疾控中心进行布鲁氏菌抗体检测。

截至12月25日16时,兰州兽研所学生和职工血清布鲁氏菌抗体初筛检测累计671份,实验室复核检测确认抗体阳性人员累计181例。抗体阳性人员除一名出现临床症状外,其余均无临床症状、无发病。

甘肃省卫健委网站于26日发布上述事件情况通报。通报称,兰州兽研所确认抗体阳性人员累计181例,仅一人出现临床症状。事发原因系兽研所上风向一家药厂使用过期消毒剂,致使生产发酵罐废气排放灭菌不彻底,携带含菌发酵液的废气形成含菌气溶胶,生产时段该区域主风向为东南风,兰州兽研所处在中牧兰州生物药厂的下风向,人体吸入或粘膜接触产生抗体阳性。

通报称,以国家、省市专家为主的调查组,对兰州兽研所及相邻的中牧兰州生物药厂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菌毒种,实验样本的采集、使用、保存、销毁以及布鲁氏菌相关的科研生产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兰州兽研所实验楼、实验动物、职工食堂、2016年以来研究生入学时留存的血清标本以及中牧兰州生物药厂周边区域环境、相关人员进行了抽样检测。

综合各方面调查检测结果,专家组认为:2019年7月24日至8月20日,中牧兰州生物药厂在兽用布鲁氏菌疫苗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消毒剂,致使生产发酵罐废气排放灭菌不彻底,携带含菌发酵液的废气形成含菌气溶胶,生产时段该区域主风向为东南风,兰州兽研所处在中牧兰州生物药厂的下风向,人体吸入或粘膜接触产生抗体阳性,造成兰州兽研所发生布鲁氏菌抗体阳性事件。此次事件是一次意外的偶发事件,是短时间内出现的一次暴露。造成此次事件的中牧兰州生物药厂布鲁氏菌疫苗生产车间已于2019年12月7日停止生产。

12月份以来,兰州大学学生和教职工中陆续检出抗体阳性,目前共检测3365人次,检出布鲁氏菌抗体阳性22人,阳性率0.65%,经流行病学调查,其中有6人曾于今年7月份在兰州兽研所有过活动,其余的检出阳性人员符合兰州市城关区布鲁氏菌病流行趋势。

工作开展情况方面,通报指出,兰州兽研所布鲁氏菌抗体阳性事件发生后,甘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甘肃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省长任双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处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工作组,通过会议研判、现场指导、综合调度,全力开展溯源调查、检测诊疗、流行病学调查、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并关闭了兰州兽研所所有实验室,停止相关实验活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在兰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为需治疗的抗体阳性人员提供规范化治疗。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给予及时有力指导,先后派出40多名专家赴兰,与省市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指导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医学观察、心理咨询和源头追溯等工作。

通报称,下一步将及时做好检测诊疗工作。专家组认为,兽用疫苗菌株为人工减毒的弱毒菌,且含菌气溶胶经过一定距离扩散后,人吸入或粘膜暴露的剂量低,一般没有症状,个别出现轻微症状,经规范治疗,预后良好。省卫生健康委在兰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开设了绿色服务通道和咨询热线,中牧兰州生物药厂周边居民可自愿到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免费咨询、检测和治疗。

立即开展污染源的整治整改。责成中牧兰州生物药厂以布鲁氏菌病疫苗车间为重点,立即对全厂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全面检查,限期整改,未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布鲁氏菌病疫苗车间不得恢复生产。对事件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

相关资料显示,“中牧兰州生物药厂”即为中牧股份的分支机构兰州生物药厂。该药厂是国内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具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GMP 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口蹄疫疫苗、布病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受上述通报影响,12月27日,中牧股份(600195.SH)大幅低开低走,一度逼近跌停。截至午间休市,中牧股份报每股11.74元,跌6.68%,对应总市值跌破百亿。


相关问题解答
1.网络上反映一些地方使用在兰州兽研所购买的实验动物出现抗体阳性,究竟有无实验动物造成的抗体阳性?
通过对兰州兽研所饲养和售出的实验动物进行调查和采集样本检测,未发现实验动物感染布鲁氏菌导致兰州兽研所群体性布鲁氏菌抗体阳性事件的证据。

2.为什么在该药厂之外很远的地方如兰州大学和黑龙江,也有人检测出抗体阳性?
12月份以来,兰州大学学生和教职工中陆续检出抗体阳性,目前共检测3365人次,检出布鲁氏菌抗体阳性22人,阳性率0.65%,经流行病学调查,其中有6人曾于今年7月份在兰州兽研所有过活动。根据《甘肃省布病监测方案》对全省41个项目县布鲁氏菌病疫情监测结果显示:2017年全省项目县牛羊养殖、屠宰等重点人群布鲁氏菌血清抗体阳性率为1.92%,2018年兰州市城关区重点人群布鲁氏菌血清抗体阳性率为2.24%。兰州大学检出阳性人员符合兰州市城关区布鲁氏菌病流行趋势。

据黑龙江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12月7日,黑龙江省出现13例布鲁氏菌抗体阳性人员,13例抗体阳性人员曾在今年8月份到兰州兽研所有短期工作时间。

3.兰州生物药厂周围受影响范围有多大?共有多少人可能出现抗体阳性?
由于7-8月份兰州市主风力为东南风,风力2-3级,兰州生物药厂排放含菌废气形成的气溶胶,通过空气飘散距离有限,人暴露的剂量也很低,从此次调查情况分析,不会出现大量抗体阳性人员。

4.这次含布鲁氏菌疫苗菌株的气溶胶飘散持续了多长时间?
这次事件是2019年7月24日到8月20日中牧兰州生物药厂生产兽用布鲁氏菌病疫苗,由于消毒剂过期,对含疫苗菌株废气消毒不彻底排放造成的,属于偶发事件。

5.如果周围受影响人群中,有人出现身体不适,应该怎么办?卫生健康部门做了怎样的准备?
如果中牧兰州生物药厂周围群众,有人出现身体不适,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检查。卫生健康部门已经对兰州市内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了规范培训,并作了相应安排,可以为群众提供免费的布鲁氏菌病咨询、检测和治疗。

6.兽用布鲁氏菌疫苗菌株进入人体后,对人的健康有多大影响?是否需要治疗?
国内外布鲁氏菌疫苗均为弱毒活疫苗,小剂量兽用布鲁氏菌疫苗菌株进入人体后,3-6个月就会衰减,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一般无症状者,无需治疗,个别出现轻微症状,规范治疗,预后良好。

7.布鲁氏菌抗体在人体内会存在多长时间?
疫苗株引起的布鲁氏菌抗体在人体内通常3-6个月开始衰减,抗体持续时间因人而异。

8.布鲁氏菌抗体阳性者会不会导致不孕不育?
专家分析认为,布鲁氏菌病重症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疗,反复发作,少数可能会引起生殖系统炎症。如果及时就医,规范治疗,预后良好。此次群体性布鲁氏菌抗体阳性者是兽用疫苗株进入人体产生的,不是布鲁氏菌病患者,国内外文献未见导致不孕不育相关报道。

9.甘肃省布鲁氏菌病疫情现状是什么?
甘肃省是一个畜牧业大省,也是全国布病流行严重省份之一。1970-1972年全省流行病调查,感染率为1.35%,患病率为0.67%(47236例)。自1970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畜间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15年防治,1985年国家考核,我省86个县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控制标准,1990年75个县市区达到国家规定的稳定控制区标准。1990~1999年间,我省布病发病率处于低流行状态。

2000年后,甘肃省布病疫情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人间布病呈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遍及全省14个市州。2012年后发病率迅增,2015年发病率为9.41/10万(2412例),达到了流行最高峰。2014年省兽医局开展重点地区畜间免疫工作后,人间布病发病稳中有降,2016年7.13/10万(1861例),2017年6.71/10万(1770),2018年6.03/10万(1584),截止2019年12月15日,全省报告1717例。

兰州市2017、2018布病发病率分别是1.75/10万,0.80/10万,城关区2017、2018年布病发病率分别是1.31/10万、0.61/10万。

10.布氏菌抗体阳性是什么?
布氏菌抗体阳性就是用标准试管凝集试验等方法能够从人体内检测出布鲁氏菌特异性抗体。布氏菌抗体是布鲁氏菌经呼吸道、皮肤粘膜和消化道等途径侵入机体,激发人体免疫系统产生的。

11.隐性感染是什么?
根据布鲁氏菌诊断标准,隐性感染是指由与疑似布鲁氏菌感染的家畜、畜产品有密切接触史,或生食过牛、羊乳及肉制品,或生活在布鲁氏菌病疫区;或从事布鲁氏菌培养、检测或布鲁氏菌疫苗生产、使用等流行病学史,且符合标准试管凝集试验阳性或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阳性或补体结合试验阳性,但无发热(包括低热),多汗,乏力,肌肉和关节疼痛等临床症状的一类布鲁氏菌感染者。

12.动物布病的危害是什么?
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人和动物共患的一种常见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易感染的家畜有羊、牛、猪。主要侵害动物的淋巴系统和生殖系统。布病传播途径主要由病畜流产物、乳汁排菌污染环境,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生殖道,以及损伤的皮肤、粘膜等感染。

13.甘肃省动物布病的发生情况怎么样?
甘肃省是全国15个布病流行较重的省区之一。患病羊是人感染布病的主要传染源,我省2015年羊布病检测阳性率为2.2%,近5年时间通过落实“免、检、消、杀、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018年全省羊布病阳性率下降为0.39%。

14.甘肃省动物布病主要防控措施有哪些?
2016年以前全省采取检测净化的措施防控动物布病,2016年按照农业部的安排,在试点的基础上调整了防控策略,开展分级分区域防控,从检测净化调整为区域性强制免疫和区域性检测净化相结合的措施。全省确定了9个市州35个县区为动物布病防控一类区。

主要防控措施:一是实行羊布病区域性免疫。对布病流行一类区的9市35个县区实施布病区域强制免疫。其中2016年免疫羊1287万只,2017年免疫羊1327万只,2018年免疫羊1242万只,2019年免疫羊1200万只。

二是开展布病检测净化工作。全省各地每年每个县区检测数量不低于羊存栏量的5%的比例进行检测,对奶牛和种畜实行全部检测净化的措施。对检测出的布病阳性动物全部进行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2016年检测羊样品120万份、阳性1.1万份、阳性率为0.92%,2017年检测羊样品81.68万份、阳性5473份、阳性率0.67%, 2018年检测羊样品108.71万份、阳性4208份、阳性率0.39%。

三是严格落实检疫监督和防疫监管措施。加大引种环节监管力度,对从外省调引奶牛和活羊,执行产地检疫证明和布病实验室检测证明双证制度。落实调引前检疫、申报,过站通报、查验,到达后报告和落地隔离观察制度,严禁布病阳性畜进入流通领域。

四是加强了人员防护和培训工作。省上每年安排用于人员防护和培训的专项经费,省市县均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人员专业技术和人员防护培训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防疫人员感染布病。

15.中牧兰州生物药厂兽用疫苗生产许可、批准文号及布氏菌病活疫苗生产、质量状况如何?
中牧兰州生物药厂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兽用疫苗生产厂之一,是农业农村部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先后进行了9次兽药GMP验收(含复验、改扩建),《兽药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22个,其中布氏菌病活疫苗2个,分别为S2和A19菌株。2016年以来中牧兰州生物药厂生产的布氏菌病活疫苗批签发全部合格,2019年布氏菌病活疫苗质量抽检5批次,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