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工地发生坍塌,事故致3人死亡

11月15日上午8点20分左右,郑州市红专路与姚砦路口金成时代广场3期一在建工地基坑发生坍塌,现场3名工人被埋、1名工人受轻微伤。截至12点整,轻微伤者经诊断已出院。被埋3人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14时40分许,另外两名被埋工人已被救出,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据悉,事故发生地施工信息公示牌显示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事发后,大门口的施工信息公示牌已被工作人员撕掉。

据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5月28日发布行政处罚公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并被罚款8000元。

注意!这九个时间段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无捷径可走,却有规律可循。安全生产事故在发生时段上有一些规律,在9个时间节点,最容易发生事故。

一、节假日前后和某些特殊时期

由于节假日临近,一些在异地工作的职工急于完成任务回家与亲人团聚,即使与家人在一起的职工,也会因欢庆节假日而分散工作精力。

节假日过后上班,一些职工还沉湎于节日的欢乐气氛中,心思并没有真正回到工作岗位上,很容易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

职工因工作和生活方面面临一些困境和压力,情绪不好,造成上班时间精力分散,违规作业,可能导致事故。

防范对策

企业各级领导应及时掌握这个时期职工的心理活动,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前打好“预防针”,使职工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提醒与监督。

二、时间紧、任务重的时候

在这时期,职工往往连续奋战,造成职工疲劳,容易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一些职工有时认为按照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去做,会耽误时间,影响进度,于是,他们想方设法改变或简化正常的作业程序,做习惯性违章导致事故发生。

防范对策

在布置工作任务时,必须既考虑需要又兼顾可能,不能随意追加任务或缩短工期。如发现职工“抢任务忽视安全”的现象要立即令其停工。

三、工作环境艰苦的时候

在恶劣环境作业,如果遇到风雪、雨雾的天气,工作难度就会增大。即使在室内作业,如果气温、照明等条件不良,人的适应性和耐力就会减弱,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防范对策

企业要积极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职工工作时心情舒畅。遇有恶劣气候,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的要求,暂停作业。

四、即将下班或作业收尾阶段

经过1天的劳作,职工的体力和精力消耗很大,盼望早点下班休息,这是人之常情。这时,也往往会出现思想溜号,工作精力不集中,而导致习惯性违章行为。作业接近尾声,一直平安无事,人们对事故的警惕性会有所松懈。

防范对策

各级领导特别是班组长和安全员在这时应勤提醒、多督促,使广大职工保持足够的警惕性。

###五、夜间作业和在单独执行作业任务的时候

夜间作业由于管理松弛,职工思想麻痹松懈,形成盲区,是安全生产多发时段。单独执行作业任务时,职工容易发生习惯性违章,这是因为他们离开了集体,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造成思想麻痹。

防范对策

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夜班时间,要加大巡检力度,突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要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克服夜班时间的麻痹松懈思想,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

派职工单独执行作业任务时,一定要在交待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点分析,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担当监护人。

六、同一生产区域交叉作业的时候

同一生产区域、同一时间有两个以上单位(班组)同时作业,特别是一些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对生产区域情况不熟悉、协调配合差、相互干扰等因素,易造成事故发生。

防范对策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七、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时候

为了争时间,抢速度,往往仓促上马、试车、使用,进而酿成悲剧。

防范对策

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应用“五新”前,要预先进行危险性评价和安全系统分析,必须对操作者和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八、企业开始扩张的时候

一些企业短时间盲目扩张,甚至是跨行业扩张,安全管理跟不上,安全漏洞、盲点、误区多,事故多发、易发。

防范对策

企业负责人务必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严格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九、效益下滑,生产经营面临困难的时候

一些企业会在降成本的压力下,千方百计减少安全投入,弱化安全保障,安全事故风险加大。

防范对策

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祸不单行,灾祸相连。当企业管理的“木桶”出现短板时,我们一定要有危机管理的思想和意识,尽快采取措施,化解危机因素。

要通过化解危机因素,改善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使企业保持持续、永久、本质安全的生产局面。

安徽蚌埠一门面房火灾5死3伤,已救出25人

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消息,2019年11月15日6时57分许,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车站新村853栋门面房发生火灾,经蚌埠市消防支队紧急救援,7时50分明火被扑灭。着火建筑为多层民用建筑,现场有五间沿街门面过火,二层局部有蔓延,过火面积约为150平方米。现场搜救出25人,8人送医救治,其中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正在ICU抢救,2人轻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据现场目击者消息,现场多次爆鸣,并伴随电火!火势凶猛。

最近连续发生两起危化品运输事故!

11月4日,杭州市桐庐桐君街道梅蓉村附近一辆满载浓硫酸的槽罐车发生泄漏。当时,槽罐车内大约有31吨浓硫酸,且在离泄漏现场不到200米处就是富春江。为了防止浓硫酸进一步泄漏与扩散,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利用石灰跟沙石对浓硫酸进行堵截。

所幸救援及时,在消防救援人员的不懈努力之下,浓硫酸泄漏现场被成功处置,无人员伤亡。


11月10日,陕西汉中消防兴汉路中队接指挥中心转警称:汉中往留坝方向石门隧道老丈沟附近一罐车发生侧翻泄露事故,接到报警后该消防中队立即出动3车18人赶赴现场。

据悉,泄露车辆罐体内装有32吨碳酸二甲酯,罐体顶部位置出现两个泄露点。车辆在弯道附近行驶时,罐体与底盘连接处断裂,造成罐体脱落侧翻。

经过救援人员用泡沫水枪稀释及沙土覆盖后,泄露现场基本被处置。


尽管危化品运输的高危性众所周知,也有许多惨痛的教训,但近期一件事让人大跌眼镜。11月16日,在湘潭许广高速公路上,竟有两辆大型危化品运输车因为行驶中一点小事发生矛盾,在高速公路上互不相让斗车、别车,持续了近3公里!这完全是没有安全意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HS微讯

  • 10月28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广西省南丹县庆达惜缘矿业公司矿山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1人失联。由于南丹“10·28”矿山坍塌事故现场持续高温、有毒气体浓度大、地质情况极不稳定等原因,11名井下被困人员已不具备存活的条件,且现场已不具备救援条件。根据专业救援队和救援专家组建议,现场救援指挥部决定,11月7日19时后终止施救,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 11月9日17时许,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蕰川路3735号鑫德物流公司一仓库发生火灾,18时27分许火灾被扑灭,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现场消防人员共疏散搜救出人员8名,1人现场死亡,2人重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伤。经现场相关人员确认,现场无被困人员。目前,消防力量正在清理现场,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核查。

哈尔滨一农家酒糟窖池出事 一人被熏倒两人施救三人全遇难

11月10日在哈市双城区农村发生一场悲剧,一名男子在一户村民家的酒糟窖池中干活时遭遇不幸,其哥哥在救援时也倒下了,制酒这户村民立即去救两人,不想自己也倒在窖池中。虽然三人被及时救出送往医院,但还是没能将他们从死亡线上拉回。

事发后,当地多名村民闻讯立即赶来救援,经过通风等应急措施,虽然倒下三人被及时救出送往医院,但惨剧还是不幸发生,3名男子都是家中顶梁柱,突发的这场灾难对这几名人员家中造成巨大打击。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正在对这起突发情况原因展开调查,同时相关善后事宜也在进行中。

唉,又是一起有限空间安全事故,因盲目施救、措施不当导致伤亡扩大,对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宣传培训工作任重道远呀。

人民群众的头顶终于有了安全保障!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别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意味着,高空抛物首次被国家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而在此前的9年,一直适用的都是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这同时意味着,“一人犯事,全楼连坐”、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的不公不会再上演。这一天,无数人等的太久。

从今往后,这三类人要格外当心了:

1、有高空抛物习惯的人,虽然法不溯及既往,但如果今后再乱扔东西,一旦出事,不但会触犯刑法,还会在征信上留下污点。

2、家里有熊孩子的家长,“他只是个孩子”再也不是这类人的护身符,如果继续任由孩子胡来,法院可能会替你好好管教,同时刑事责任也少不了。

3、老旧小区的物业们也要开始忙活了,最高法明确,如果因建筑物自身发生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相应物业会被追责。

与此同时,家里有敞开式阳台的、没有防护的窗外放置东西的家庭,都需要行动起来了,不要因为无心酿成的意外发生了,才开始悔恨没有早点动手。

以下是《意见》全文:

法发〔201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8.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认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针对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要创新审判方式,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

9.做好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10.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1.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关的审判程序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监督职责。涉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的,可以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

14.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根据每一个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具体特点,带着对受害人的真挚感情,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15.推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要充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16.积极完善工作举措。要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要深入调研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对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大连发生燃气泄漏事故,一根晾衣绳,致1死3伤

11月12日凌晨,大连市沙河口区昌平街 94 号楼发生一起悲剧,一家餐饮单位的员工宿舍发生煤气泄漏,事故导致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原因疑似住户在煤气表上拴晾衣绳,结果因为衣服过重,使得煤气表连接处脱落造成煤气泄漏 。

当晚有居民从睡梦中醒来,突然闻到一股浓重的煤气味,排查家中煤气管道无问题后,意识到楼内发生煤气泄漏事故,并出门挨家挨户的进行通知。疑五楼某户居民家煤气泄漏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救援人员赶到后,透过走廊窗户查看五楼这户居民家中情况,结果发现煤气表上的一根连接管已经脱落,而煤气表上拴着一根晾衣绳,上面挂了20来件衣服,晾衣绳被压弯几乎呈90度角。救援人员立即破窗进入事发房屋后,发现里面有四名女子,均已被熏晕,遗憾的是,其中一名女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随后,另外三人被送到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三名女子年纪大的在50岁左右,年轻的20岁左右。目前,三名女子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仍在高压氧舱接受治疗。

类似,消防喷头也被某些人晾衣服造成事故,所幸损失并不大。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有些居民对此并不十分重视,总认为在燃气钢管上挂点东西没什么问题。事实上在煤气管道上面悬挂杂物,有可能导致管道变形,严重的话,甚至会影响连接部位的密封效果,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枣庄通报丰业房地产公司“8·28”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无儿戏,对自己生命负责

日前,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薛城区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薛城区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通过调查,调查组一致认定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8.3万余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成立于2000年7月14日,注册资本伍仟叁佰万元,法定代表人殷允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42873261,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装饰装修材料销售。

2.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成立于1998年8月6日,注册资本壹仟伍佰零陆万元,法定代表人赵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8630448854,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钢结构、金属门窗、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水电暖安装;装饰材料、五金配件、工艺美术制品、钢材、木材、建材、塑料制品销售;电动门、卷帘门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出租。

3.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吊篮施工方),成立于2007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延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668066288W,经营范围为机电安装、维修;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机电设备租赁,铝合金模具租赁;建筑劳务分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当天的天气情况:晴转多云,温度21-31度,偏北风3-4级。

2.事发现场有关情况:事发现场位于薛城区武夷山路与海河路交汇处东南侧的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建筑工地。该综合楼东西长138.56米,南北宽51.06米,高42.08米,共8层。该建筑工地共有高处作业吊篮20台,事发的吊篮位于综合楼第6层半西北角位置,距地约27.5米,是工地第14号吊篮。该吊篮长4米,宽0.75米,护栏高1.2米,型号为ZLP630,出厂编号为1511538,出厂日期为2015年11月8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8月28日上午,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3名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马洪伟、刘博、张可可,对建筑工地吊篮进行移位作业。9点06分,马洪伟、刘博、张可可所在的第14号吊篮在下降过程中,吊篮的悬吊平台左侧突然下坠,悬吊平台倾覆,悬吊平台靠其右侧工作钢丝绳悬挂至距地面约27.5米处的位置,马洪伟、刘博直接高空坠落,张可可双手抓住安全绳滑落一定距离后坠落。悬吊平台倾覆时,3人均未系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正在工地附近挑选不同型号石材的张德刚跟工友王恩猛、项目经理甘宜岭等听到声音后,跑到事发现场,甘宜岭让张德刚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枣矿集团总医院的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对3名伤者进行了现场急救。随后公安、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薛城区政府领导陆续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其中2名伤者经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另外1名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工种,文化程度,持证情况:

1.马洪伟(死者),50岁,男,37040319***6610,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薛城区黄河西路…,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初中,无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操作证。

2.刘博(死者),33岁,男,37040319***3439,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薛城区临城…,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高中,无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操作证。

3.张可可(伤者),29岁,男,37040319***6614,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薛城区临城…,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初中,无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操作证。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建筑工地第14号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两侧工作钢丝绳长短不一,其中左侧工作钢丝绳未垂落到地面,造成该侧提升机下降过程中,因无工作钢丝绳缠绕致使吊篮的悬吊平台左侧突然下坠、悬吊平台倾覆,导致马洪伟、刘博两人从悬吊平台上高空坠落死亡,张可可从悬吊平台上高空坠落后由于双手抓住安全绳滑落一定距离坠落受伤。

(二)间接原因

1.技术方面。一是事发的第14号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两侧均未设置安全钢丝绳;二是马洪伟、刘博、张可可3人均未系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三是马洪伟、刘博、张可可3人均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资格,属无证作业;四是建筑工地多个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均未设置安全钢丝绳,相邻的悬吊平台违规共用一个悬挂机构。

2.管理方面。一是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在未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将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存在以包代管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未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理。

二是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违规承包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未与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与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严格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对吊篮施工人员资质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违规行为,日常检查不严不细。

三是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与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排不具备吊篮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吊篮作业,未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给吊篮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吊篮高空作业期间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四是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尽责不到位,安全监管存在盲区。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不严不细,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非法建设项目打击整治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不明确,事发项目自今年3月份开工至今,始终未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违法建设行为。

(三)事故性质通过调查,调查组一致认定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 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马洪伟、刘博、张可可,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3人安全意识淡薄,均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资格,无证上岗进行吊篮移位高处作业,其中事发的14号吊篮前期由马洪伟安装并多次进行移位,该事故发生前3人移位作业均未采取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3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马洪伟、刘博在事故中死亡、张可可受伤,建议免予追究其3人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孟子龙,男,30岁,群众,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业务人员。未对承揽业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不具备建筑施工高处吊篮安装拆卸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吊篮作业,未制定吊篮作业方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给吊篮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吊篮高空作业期间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且事故调查期间提供虚假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延昌,男,51岁,群众,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与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排不具备吊篮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吊篮作业,未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吊篮作业方案,未给吊篮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吊篮高空作业期间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樊腾运,男,30岁,群众,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吊篮作业人员资质把关不严,对吊篮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吊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甘宜岭,男,51岁,群众,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吊篮作业人员资质把关不严,对吊篮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吊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庄超,男,38岁,群众,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吊篮作业人员资质把关不严,对吊篮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吊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赵亮,男,51岁,群众,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违规承包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未与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与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严格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对吊篮施工人员资质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吊篮作业违规行为,日常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6.殷茂友,男,57岁,中共党员,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7.高兴敏,男,58岁,群众,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对项目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殷其德,男,31岁,群众,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在未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将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存在以包代管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未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9.殷允夷,男,53岁,群众,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未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未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人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在未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将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存在以包代管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未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张峰,男,34岁,中共党员,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抓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严不细,落实省、市、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非法建设项目打击整治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不明确,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始终未发现并制止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1.王保进,男,43岁,中共党员,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不严不细,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非法建设项目打击整治不到位,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2.颜道锦,男,51岁,中共党员,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公共事业保障中心主任,分管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排部署省、市、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非法建设项目打击整治不到位,造成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始终未发现并制止枣庄润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以上事故有关责任人,其中属于中共党员的,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并将处分结果于该事故批复后30日内,书面报送枣庄市纪委监委、枣庄市应急局。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之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2.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之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3.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之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枣庄市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4.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是该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议责成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薛城区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5.对事故中暴露出的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筑施工资质许可、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责成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报送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是要加强危险作业管理,吊篮安装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正确佩戴;三是要依法依规进行租赁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租赁行为。

(二)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要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是要规范工程发包管理,与分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以包代管;三是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三)枣庄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是要完善各项施工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三是要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发包管理,与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管,建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发现并制止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四是要在全公司所有施工项目中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四)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监管工作,立即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人,建立网格化台账,杜绝监管盲区;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的排查,严厉查处、打击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各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彻底排查建筑施工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全面实现不安全不开工,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实现全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


从事故调查报告看,涉事企业管理混乱,监管单位未履职,可生命不可儿戏,除了自己,没有人能对你的生命负责!高空作业佩戴好安全带是一个基本常识,这是对自己生命最后的保证,岂能儿戏。

消防月刚开始,三起事故让我们看看消防安全管理“四建六法”是否落实了

11月9日是消防日,全国各地在组织各类消防活动,营造消防安全氛围,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不过最近几起消防安全事故检验了某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扎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 11月9日17时许,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蕰川路3735号鑫德物流公司一仓库发生火灾,18时27分许火灾被扑灭,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现场消防人员共疏散搜救出人员8名,1人现场死亡,2人重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伤。经现场相关人员确认,现场无被困人员。目前,消防力量正在清理现场,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核查。
  • 11月10日,浙江衢州双港开发区一电器厂突发火灾,现场浓烟滚滚。该电器厂主要生产高低压开关、真空断路器等设备。火灾发生后,当地立即出动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扑救,目前火势已被控制,暂无人员伤亡。
  • 11月11日中午12时57分,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宁波市鄞州新城区钟公庙地段YZ07-06(B-1一期)、YZ07-06(B-3)地块(华侨城欢乐海岸项目)1#楼北侧23.5m屋面处发生火情。新城区消防大队赶到火场进行灭火,13点25分将火情扑灭。

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一)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单位应建立防火检查、巡查队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记录;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做到“十查十禁”:一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二查通道出口禁封闭堵塞,三查照明指示禁遮挡损坏,四查装饰装修禁易燃可燃,五查电器线路禁私搭乱接,六查用电设备禁违章使用,七查吸烟用火禁擅用明火,八查场所人员禁超员脱岗,九查物品存放禁违规存储,十查人员住宿三合一体。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单位应组建两支队伍(灭火第一战斗力量队伍、灭火第二战斗力量队伍);①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②火灾确认后,三分钟内形成第二战斗力量。

三)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四熟悉”: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熟悉引导人员疏散程序、熟悉遇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熟悉火场逃生基本知识。掌握“三原则”:距起火点近的员工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灭火;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负责报警;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消防队报警、保障火场通讯联络;灭火行动组—利用本单位消防器材设备灭火;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安全维护组—抢救护送受伤人员;现场警戒组—维持火场秩序。

四)消防安全知识现场教育培训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六掌握”:

① 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② 掌握报警、灭火及疏散逃生技能;

③ 掌握安全疏散路线及引导疏散的程序方法;

④ 掌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及操作程序;

⑤ 员工上岗、转岗均应经岗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⑥ 在岗人员根据是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六人,社区微型消防站确定一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五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络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配备一定数量灭火器材、通讯器材,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作等器材;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还应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单位或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同时,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 “三知”是指微型消防站队员要知道单位内部消防设施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
  • “四会”是指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
  • “一联通”是指消防支队或大中队与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与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二、火场逃生六大法则

一)迅速撤离法

当进入公共场所时,要留意其墙上、顶棚上、门上、转弯处设置的“安全出口”“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等疏散指示标志,一旦发生火灾,按疏散指示标志方向迅速撤离。

二)低身前进法

由于火灾发生时烟气大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因此,在逃生过程中应尽量将身体贴近地面匍匐或弯腰前进。

三)毛巾捂鼻法

火场上的烟气温度高、毒性大,吸入后很容易引起呼吸系统灼伤或人体中毒。疏散中应用浸湿的毛巾、口罩等捂住口鼻,以起到降温及过滤的作用。注意过滤对炙热的有毒气体或烟尘效果不大,应快速离开火场或逃避至安全地带。

四)厚物护身法

确定可靠逃生路线后,可用浸湿的棉被或毛毯、棉大衣盖在身上,以最快的速度钻过火场并冲到安全区域。不能用塑料或化纤等类物品来保护身体,否则会适得其反。穿越火场时间一定要短快,否则在穿越过程因憋不气呼吸,很可能因炙热的有毒气体或烟尘导致人晕倒,引发严重后果。

五)结绳自救法

家中有绳索的(或将床单、被罩、窗帘等撕成条,拧成麻花状),可直接将其一端拴在门、窗档或重物上,沿另一端爬下。有条件的话最好戴上手套,避免手心被磨破。

六)信号求救法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通过大声呼救、挥动布条、敲击金属物品、投掷软物品等方式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夜间可用手电筒、应急灯等能发光的物品发出信号。

面对小火,及时灭除;面对大火,及时逃离,记得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