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泰州世茂璀璨泓苑项目“5·1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11日中午1时30分左右,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海陵区璀璨泓苑建筑工地发生1起塔吊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人民币。事后,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进行事故通报,禁止其和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近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起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源公司),略。

2.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略。

(二)工程情况

璀璨泓苑是由泰州世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春晖路西侧、育才路北侧。工程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包括1-12幢多层楼房,22、23幢高层楼房,建筑面积约9.6万平方米。

2018年10月11日,泰州世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监理承包给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8日,泰州世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施工总承包给中建七局。

2018年11月,中建七局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上海知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中建七局将工程起重机械(塔吊)安拆、租赁分包给庞源公司。约定由庞源公司负责安排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并负责管理。

2018年12月4日和5日,工程分2次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期开工建设。事故前多层楼房接近封顶,高层楼房建设到11-12层。

(三)涉事塔吊安装情况

12#塔吊安装于12号楼南侧约10米处,型号:QTZ125,大臂高约46米,长约54米。22#塔吊附墙安装在22号楼北侧,型号:QTZ63,大臂高约60米,长约44米。22#塔吊位于12#塔吊西北侧,2台塔吊直线距离约77米。

2019年2月19日,22#塔吊与12#塔吊分别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11日下午,上海知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美等数名钢筋工在12号楼南侧钢筋加工点作业,22#塔吊从该加工点南侧钢筋堆放点吊运钢筋。13时30分,22#塔吊正吊起钢筋一端准备捆扎(钢筋一端离地约60厘米),位于钢筋加工点东侧的12#塔吊大臂由东向西转向时,碰到22#塔吊钢丝绳,致22#塔吊钢丝绳及吊运的钢筋向北摆动,撞到钢筋工李某美。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电话,李某美被送泰州市中医院抢救,下午4时左右,李某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2#塔吊司机和指挥在操作和指挥塔吊时,未观察发现12#塔吊大臂运行范围内22#塔吊正在作业,12#塔吊转向时大臂碰撞到22#塔吊钢丝绳,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庞源公司项目管理不规范,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泰州、苏州两地的施工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在现场实施管理;庞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相关塔吊司机和指挥对群塔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不了解、不掌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戴某育,庞源公司塔吊司机,操作12#塔吊时,未观察发现12#塔吊大臂运行范围内22#塔吊正在作业,转向时未能及时避让,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卞某俊,庞源公司塔吊指挥,指挥12#塔吊作业时,未观察发现12#塔吊大臂运行范围内22#塔吊正在作业,在12#塔吊转向时未能及时指挥司机采取避让措施,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5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王某金,庞源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在现场实施管理,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王传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庞源公司,项目管理不规范,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二个不同区域施工项目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庞源公司,应从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确保相关人员带班管理时间。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要针对群塔作业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设置群塔作业调度人员,协调不同塔吊的作业,或安装相应的工作空间限位器、防碰撞监控等设备,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二)中建七局,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尽责履职,要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检查,凡未经培训合格或未经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上岗作业。要督促相关建筑施工机械分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发现安全问题的,立即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