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遥瓦斯爆炸事故已致15死9伤!!

11月18日13时50分左右,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9102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经初步核实,事故发生时井下有34人,其中18人升井,16人被困井下。

截至11月19日2时,经过全力搜救,本次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伤者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井下搜救工作已基本结束,事故调查组正着手成立,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此次矿难继广西南丹“10·28”矿山坍塌重大事故不到一个月,据悉,涉事煤矿出事前安全等级已被晋中市煤矿工业局由C级降为B级,由一般监控变成重点监控,此外,这家煤矿还曾因环保问题被举报。


附:瓦斯爆炸安全防范

矿井瓦斯是指煤矿井下从煤、岩层中涌出的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甲烷(CH4)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有时单独指甲烷。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比空气轻。风速较低时,瓦斯会积聚在巷道顶部及冒顶处上部,因此,必须加强这些地方瓦斯的检查和处理。瓦斯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即在一定的瓦斯压力和地压力共同作用下,瓦斯能从煤岩体中向采掘空间涌出,甚至喷出或突出。

1、矿井瓦斯的危害

1)井下空气中瓦斯浓度较高时,会相对地降低空气中氧气含量,使人窒息死亡;

2)瓦斯爆炸后产生高温,即爆炸产生的热量迅速加热周围空气,一般情况下温度在1850℃以上;瓦斯爆炸后产生高压,即周围气体温度急剧升高时,就必然引起气体压力的突然增大,一般爆炸后的压力可以达到爆炸前的9倍;瓦斯爆炸后产生正向及反向冲击,直接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巷道破坏;瓦斯爆炸后产生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使人中毒而亡;瓦斯爆炸要消耗大量氧气,使爆炸现场氧气浓度急剧下降,使人窒息而亡;

3)某些地区煤(岩)体内的瓦斯量较大时,瓦斯会因采掘活动的影响而以突然的、猛烈的形式被释放出来,同时带出大量的煤(岩),直接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或巷道的破坏。

2、瓦斯爆炸条件及影响因素

瓦斯爆炸的条件,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的存在和充足的氧气,三者缺一不可。

1)瓦斯浓度: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在把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极限。瓦斯爆炸极限为5%—16%,5%为爆炸下限,16%为爆炸上限。瓦斯爆炸极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a)可燃气体的混入,使瓦斯爆炸极限扩大;

b)惰性气体的混入,降低了氧浓度,使瓦斯爆炸的危险性和爆炸极限降低;

c)煤尘掺入可降低瓦斯爆炸下限;

d)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越大,爆炸极限范围越大;

e)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温度越高,爆炸极限范围越大。

2)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瓦斯的引火温度是650—750℃。但因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火温度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3)氧气浓度:当氧浓度低于12%时,混合气体中的瓦斯失去爆炸性。正确认识氧含量对瓦斯爆炸的作用,对密闭或启封火区及对封闭火区灭火时,判断火区内有无瓦斯爆炸性均有指导意义。

3、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预防爆炸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氧浓度不能低于20%,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手。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所谓瓦斯积聚是指瓦斯浓度超过2%,其体积超过0.5m³的现象。防止瓦斯积聚的方法有:

a)加强通风。防止瓦斯积聚的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强通风。矿井建立一个完善合理的矿井通风现象,做到稳定、可靠、连续地向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输送足够数量的新鲜空气,以保证及时排除和冲淡矿井瓦斯和粉尘,使井下各处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b)严格检查和监测井下瓦斯浓度。严格检查矿井的通风状况及瓦斯浓度的变化是瓦斯矿井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它是防止瓦斯事故的前提。为了防止漏检,除加强管理,加强教育,提高工作者的责任心之外,还必须应用现代化装备,采用先进的瓦斯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c)及时处理积聚瓦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这是矿井日常瓦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预防瓦斯爆炸的关键工作。 生产中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有: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独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采煤机附近、顶板冒落的空洞内、停风的盲巷中、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综采工作面放煤口及采空区边界处、发生瓦斯喷出的地点等。处理局部积聚瓦斯的方法主要:加大风速及风量、密闭隔离和抽放瓦斯三种;

d)抽放瓦斯。对于采用一般通风方法不能解决瓦斯超限的矿井或工作面,可以采用抽放瓦斯的方法,将瓦斯抽至地面加以储存利用或排除。

2)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禁止一切非生产需要的火源下井;对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热源严加管理;防止热源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a)加强明火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烟火进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井下禁止打开矿灯外壳;井口房、瓦斯抽放站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井下焊接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井下火区的管理等。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b)消除电气火花。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网络,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要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好,消除电器火花的产生;

c)防止静电火源。矿井中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洒水、排水用塑料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9Ω,压风管、喷浆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8Ω,抽放瓦斯用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6Ω;

d)防止摩擦火花。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机械摩擦、冲击火花引起的燃烧危险增加了。为防止由此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采取的措施有:在摩擦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如液压联轴器上的易熔合金塞),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利用难引燃性合金工具,在摩擦部件的金属表面溶敷活性小的金属(如铬),使形成的摩擦火花难以引燃瓦斯;

e)严格放炮制度。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只准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瞬发电雷管,在使用毫秒烟气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打眼、放炮和封泥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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