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二公司南京某项目“4·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2日9时20分许,在南京地铁小镇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2017G79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人民币。

根据《安全生产法》、《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68号)的有关规定,受江宁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监委、公安分局、总工会、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共同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后,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4月2日8时30分许,在南京地铁小镇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2017G79地块项目施工现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G79项目部根据公司编号为20190326-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该项目处于停工整改状态。项目部安排陆建新、曾海林、冯铎三人对施工现场内1号和5号塔吊进行安全检查。

9时10分许,完成对1号塔吊安全检查后陆建新、曾海林、冯铎三人来到5号楼14层楼面准备对5号塔吊进行安全检查,曾海林和陆建新两人先后向5号塔吊顶部操作室攀爬,9时20分许,冯铎在5号楼14层楼面往5号塔吊顶部攀爬过程中,不慎坠落至塔吊内第二标准节底部(坠落高度约40米)致其重伤,经送泰康仙林鼓楼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机械管理员冯铎在5号楼14层楼面往5号塔吊顶部攀爬过程中,不慎坠落至塔吊内第二标准节底部。

2、间接原因:

(1)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进平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处作业前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确认高处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进平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处作业前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确认高处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高处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按规定确认高处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