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经开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12·1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14日7时30分左右,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以下简称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合安办督〔2019〕170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要求以及合肥市应急管理局授权,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成立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工委为副组长单位,公安分局、建设发展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鼓山安置小区项目“12·1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鼓山安置小区项目是由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地处金巢大道以北、亚父路以西,项目规划建设安置房栋数12栋,分别为7栋17+1层、1栋22+1层、1栋24+1层、1栋26+1层、2栋28层;1栋4层综合楼和1栋三层幼儿园。占地面积56625.4m2,建筑面积148853m2。项目总包单位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冶公司),项目实施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1](以下简称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为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浩然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维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为巢湖市兴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淮公司)。

2019年11月6日,该项目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网站申报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截止2019年12月14日,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核发。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建发公司[2],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1号北二楼203室、204室,法定代表人:周正春,注册资本:捌佰万圆整。鼓山安置小区项目负责人为建发公司副总经理王勇军。

2.总包单位。中国一冶公司[3],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注册资本:201902.652974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3年5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182-10/1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914201001777275556;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给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冶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2020年12月4日。

2019年5月6日,中国一冶公司与建发公司签订了《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合同工期840天,计划开工时间自2019年4月8日至2021年7月26日。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项目的实施,公司负责人程东。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组建了鼓山安置小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唐明丰,常务副经理徐晓敏,项目总工叶波,安监站长李一斗,安全员王鹏和周海龙,技术负责人罗恒,质量负责人黄建,施工员刘晓程,资料员丰文浩。

3.专业分包单位。东阳浩然公司[4],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千祥镇三联村马墅(东阳市九九箱包厂内),法定代表人:沈颖颖,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6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9〕07900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91330783MA2DFNMC5N;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4日。

东阳浩然公司与中国一冶公司签订了《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第一标段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安全协议》,规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5]。东阳浩然公司组建了鼓山安置小区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柳高升,安全员李文传,施工员楼彬彬,质检员张君明,材料员韩芹。

4.监理单位。上海三维公司[6],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035号135-10室,法定代表人:祝进才,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圆整,成立日期:1994年11月29日。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1001809-4/2;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019年3月28日,上海三维公司与建发公司签订了《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上海三维公司组建了鼓山安置小区项目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邦炳,总监代表叶明(12月初更换为孟银),安全监理工程师徐峰,土建监理刘静静、干贵友、陈邦志,水电监理夏奎、严永友,资料员徐春红。

5.塔吊租赁单位。兴淮公司[7],住所: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北侧(原巢湖电大东校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壁,注册资本:壹佰贰拾万圆整,成立日期:2014年4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4023052;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9日;资质类别及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019年10月23日,兴淮公司与中国一冶公司签订了《塔吊租赁合同》《安全使用协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合同》《安装维保安全协议》,规定了工程承包范围[8]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场技术负责人汪军,现场管理人员徐林。

(三)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1.事故环境。事故现场位于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以北、亚父路以西鼓山安置小区项目2号塔式起重机作业区,该塔式起重机安装位置及作业区域在2号楼和4号楼之间。事故中心部位即李汉荣受伤倒地位置,在2号楼与4号楼之间,位于2号楼北侧地库顶。2019年12月14日,2号楼北侧地库顶板浇筑完成,4号楼3层墙柱模板安装中。

事故现场图

2.吊装物情况。事故吊装的物体为一捆未使用的胶合板(出厂的塑料包装带仅剩一道),共85块,整捆长度为1.8米,宽度为1.27米,高度为0.9米,总重量约为1.34吨。

3.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2019年12月14日7时至8时间,巢湖半汤气象监测点数据显示极大风速为5米/秒,风向为东到东北风,没有出现降雨天气。

(四)事发机械设备装置及操作人员情况

事发2号塔式起重机,生产厂家为泰州市腾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TS2410C55-2015,出厂编号2015C005,出厂日期2015年1月5日,设备注册备案编号为T-鲁QTZ63-20150105-2015C005-20150109-148,规格型号为QTZ63(5210),最大额定起重量:6吨,最大起重力矩:630KN·m,最大幅度/安装幅度52/52m。

该塔式起重机是中国一冶公司向兴淮公司租赁,安装单位为兴淮公司。2019年10月23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兴淮公司报审的《施工方案报审表》。10月30日,总包单位、安装(出租)单位进行安装作业告知,自11月7日进行安装作业。11月14日,安徽中安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合格,检测报告编号AHZA/TJW-20191104。11月28日,经总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投入使用。12月2日,该塔式起重机在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巢湖经开区分站进行了登记。

该塔式起重机司机孙平平持有建筑塔式起重机械司机操作资格证书(证书编号:苏A042018000762,有效期至2020年6月6日),信号司索工李桂花(证书编号:苏A032018000868,有效期至2020年5月23日)和唐基芳(证书编号:苏A032019000491,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均持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操作资格证书。

根据中国一冶公司与兴淮公司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规定[9],上述操作人员由兴淮公司配备。截止2019年12月14日,兴淮公司共有5台塔吊在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地运行,兴淮公司共配备7名塔吊司机和7名信号司索工(其中2名司机和2名信号司索工为替补)。考虑到兴淮公司配备的信号司索工为女工,兴淮公司与东阳浩然公司口头商定,实施起重作业时,由持证的信号司索工现场指挥东阳浩然工人进行捆绑吊具等司索作业。

事发时,2号塔式起重机司机为孙平平,信号司索工为奚桂银(持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操作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皖A032016050934,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另外东阳浩然公司两名木工谷和科和金东美在奚桂银指挥下实施了捆绑吊具等司索作业。

(五)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发公司。

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表》,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但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程开工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

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制度》《中国一冶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部管理制度》《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但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未对兴淮公司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在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未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未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吊装危险作业中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及时排查、消除东阳浩然公司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安全隐患。

3.东阳浩然公司。

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项目管理制度》。但东阳浩然公司安排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

4.上海三维公司。

建立了安全监理责任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了审查。但上海三维公司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5.兴淮公司。制定了《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塔式起重机施工方案》《施工应急预案》《机械维保制度》。但兴淮公司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中使用东阳浩然公司安排的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只有一名信号司索工在岗;未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未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12月14日7时20分左右,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建筑工地2号塔式起重机作业区,东阳浩然公司两名木工谷和科、金东美在兴淮公司信号司索工奚桂银的指导下捆绑吊具,准备从2号楼地块地库底部将一捆模板吊到地库顶部,当模板吊运至高于2号楼地库顶部3米左右时,东阳浩然公司木工班长李汉荣要求奚桂银通知塔吊司机孙平平,让塔吊停一下,并要求将模板吊运至他(李汉荣)指定的位置。然后李汉荣在距离模板水平距离1米左右处弯腰放置方料,方料放好后李汉荣准备起身离开,此时模板突然滑落砸中李汉荣。奚桂银立即呼喊救人。在2号楼南侧巡查的东阳浩然公司安全员李文传听到坠落响声后随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人员挪开压在李汉荣身上的模板,并拨打了巢湖市120医疗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李汉荣无生命特征[10]。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徽巢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设发展局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指导现场救援,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12月20日,东阳浩然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李汉荣,男,汉族,43岁,安徽省含山县人。事发时系东阳浩然公司木工班组长。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吊运模板未捆绑牢固[11],且李汉荣擅自进入吊装区域内作业[12],被滑落的模板砸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兴淮公司。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3.0.1[13]规定;使用东阳浩然公司安排的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14]规定;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只有一名信号司索工在岗,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7〕26号)规定[15];未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未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6]和第四款[17]规定。

2.东阳浩然公司。安排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规定。

3.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未对兴淮公司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情况进行检查评定,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18]规定;在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未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未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款[19];吊装危险作业中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20];在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未及时排查、消除东阳浩然公司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1]规定。

4.上海三维公司。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违反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9.4.5[22]规定。

5.建发公司。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程开工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3]。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鼓山安置小区项目“12·14”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事故”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汉荣安排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李汉荣擅自进入吊装区域内作业,并干扰信号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李铁壁,兴淮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24]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汪鹏,兴淮公司安全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力,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5]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沈颖颖,东阳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消除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26]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4.李文传,东阳浩然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7]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5.程东,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6.唐明丰,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鼓山安置小区项目经理。未督促、检查鼓山安置小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7.陈邦炳,上海三维公司安徽巢湖经开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兴淮公司。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使用东阳浩然公司安排的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只有一名信号司索工在岗,未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未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28]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东阳浩然公司。安排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未对兴淮公司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在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未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未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吊装危险作业中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及时排查、消除东阳浩然公司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4.上海三维公司。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1.建发公司。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程开工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29]规定,建议区建设发展局给予建发公司行政处罚。

2.王勇军,建发公司副总经理。对安徽巢湖经开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存在工作失责。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区建设发展局依照国家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兴淮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按照培训制度组织实施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完善培训教育档案。要按照行业规定足额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要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作业行为。

(二)东阳浩然公司。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水平。

(三)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要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作业行为。

(四)上海三维公司。要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要强化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核查,及时制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建发公司。要加快完成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力度,监督项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对依法依规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程序申领获证后施工。

(六)建设发展局。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12·1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2日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2398687B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07月05日;营业场所:肥东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东方绿洲19幢2602室;经营范围: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37070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2011年4月25日至2041年4月24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工程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机械租赁;设备维护、检修;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制造、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出口;对外派谴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精密冲压零部件生产、销售;精密冲压技术、设备及模具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DFNMC5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2018年10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不含涉外劳务);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桥梁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房屋建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制冷设备安装;机械设备租赁、安装;钢管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现场的模板脚手架工程;承包方式:专业分包。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2507292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营业期限:2000年10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经营范围:工程资质,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政府采购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87669X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4年4月22日至2034年4月21日;经营范围:起重机、龙门吊及其它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安装、拆除、维护保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工程承包范围:10台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租赁、维修、保养、操作人工等相关一切工作。

[9]《塔吊租赁合同》三、乙方(兴淮公司)的工作及责任1、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操作、指挥及拆除等工作。

[10] 巢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李汉荣死因的情况说明:死者李汉荣符合巨大暴力至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6.1.14 吊运模板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 吊运散装模板时,必须码放整齐,待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

[1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2.0.15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13]《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3.0.1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1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1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7〕26号)四、(二)1.每台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

[1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 起重吊装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方案(1)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1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2]《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皖建〔2015〕18号)9.4.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编后语:

吊装捆绑不牢固是此次事故发生最直接的原因,类似事故还有多起,正确吊装捆绑操作可参见本网吊装捆绑。要杜绝此类事故,项目EHS负责人一定要严格筛选司索工,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持有,要经常性组织员工培训教育,操作人要有责任心。项目EHS负责人应对现场吊装作业经常性开展行为安全管理BBS(Behavior-Based Safety Approach)活动,找出现场吊装作业存在的薄弱点,并有针对性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