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燃爆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11人分别判处5年至3年有期徒刑

11月2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燃爆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12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案发后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情况及认罪态度,对其中11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审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燃爆责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失职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1分,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导致停放公路两侧等候卸货车辆的司机等24人死亡、21人受伤,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48.8606万元。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消息,事故原因查明是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气柜发生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扩散到厂区外公路上,遇明火发生爆燃。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事后,当地公安机关对包括盛华化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内的12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公安机关对12名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分别为:

(1)江政辉,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颜景河,盛华化工公司总经理。

(3)柴亚洲,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副总经理。

(4)郭朋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营总监。

(5)孙风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

(6)田武,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书记,主任。

(7)沈自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设备管理副主任。

(8)付树海,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副处长。

(9)王晓峰,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工段长。

(10)袁秀霞,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聚氯乙烯工段DCS 主控操作员。

(11)冯涛,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副调度员。

(12)李永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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