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市“8·31”渔船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31日15时许,一艘私自套牌“粤汕尾渔12048”船名号的“三无”船舶在北纬 22°11′7″、东经114°57′8″海域拖网作业过程时发生火灾,船上10名船员落海,船舶烧毁沉没,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1万元的较大渔业船舶火灾事故。近日,广东省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船轮机长李荣违规操作,在日用油柜泵满后,才急忙上去拨掉油泵插头,导致日用油柜溢油。推断8月31日15时许,事故船舶左边柴油车带动的发电机放电,引燃帆布(在左车电机上方,用来防漏水的,长期置放在机仓的高温环境,干燥易燃),由于日用油柜供满油后未及时停止泵油,柴油溢出后又流溢、兜聚在帆布上,导致助燃火势,引燃的火又熔断了日用油柜连接过滤器的胶管,又导致柴油流出,流出的柴油进一步使火势蔓延,船舶烧毁沉没,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杨*全(股东),船长,主要负责人,与他人合伙购买“三无”船舶,违法指使他人在该船驾驶室两侧挂上“粤汕尾渔 12048”船名号,其本人未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雇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从业;

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经营活动;

没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未保证渔船的正常值班,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报警求救;

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

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救生设备。

2.彭海东(股东),原“粤汕尾渔 12048”船舶所有权人,原船舶于2017年2月违规转卖;与杨兴春、杨*全、王*春、杨兴平、杨永周合伙购买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等许可证,非法合伙从事海洋渔业捕捞活动;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无”船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李荣,事故船舶轮机长,未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违规操作(在机仓吸烟、用胶管连接日用油柜过滤器、用帆布遮左车电机上方防漏水),未正确佩戴、使用救生设备,机仓缺乏日常维护,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报警求救,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工作岗位。

4.事故船舶其他有关人员

王*春、周*忠、王金于、段小辉、杨兴平、燕果林、杨永清、杨兴举,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未能正确操纵船舶控制火灾蔓延,未能安全有序撤离火灾现场,未能正确穿戴使用救生设备。

事故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人)

(1)杨*全(股东),船长,主要负责人,与他人合伙购买“三无”船舶,违法指使他人在该船驾驶室两侧挂上“粤汕尾渔 12048”船名号,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雇用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2)王*春(股东),与他人合伙购买“三无”船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3)周*忠(船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违规从业于“三无”船舶海洋渔业捕捞作业。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2.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人)

(1)彭海东(股东),原“粤汕尾渔 12048” 船舶所有权人,原船舶于 2017 年 2 月转卖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与杨兴春、杨*全、王*春、杨兴平、杨永周合伙购买“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活动,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李荣,轮机长,未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未有效开展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违规操作,对机仓缺乏日常维护,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其他船员的处理建议(5人)

王金于、段小辉、燕果林、杨永清、杨兴举,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从事涉海洋渔业捕捞活动。建议由渔政部门依法处理。

4.事故船舶其他合股人的处理建议(3人)

杨兴平(股东,随船出海,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杨兴春、杨永周(未随船出海)与他人合伙购买“三无”船舶违规合股经营,建议由渔政部门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发现上述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5.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处理建议(4人)

(1)朱昌钊,男,中共党员,49岁,2017年4月任市城区渔政大队海洋监察与执法股负责人至今,开展涉海渔业船舶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存在不细、不全面、不力,未发现私自套牌“粤汕尾渔12048”船名号的“三无”船舶进出港非法从事海洋渔业捕捞的问题。建议由市城区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2)邝学武,男,中共党员,50岁,现任汕尾市城区民政局副局长;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任市城区海洋渔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渔政大队大队长;2019年3月至9月任市城区渔政大队大队长;在任市城区海洋渔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渔政大队大队长期间,存在开展、督促、指导下级执法检查和对涉海洋渔业“三无”船舶整治不力,对存在的涉海洋渔业“三无”船舶问题失察。建议由市城区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3)彭少勇,男,中共党员,49岁,2018年4月任市城区渔政大队马宫中队负责人至今,执法检查不细,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复检不规范。建议由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其批评教育,责成其作出深刻检讨。

(4)陈伦庭,男,中共党员,55岁,2019年2月任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对下属及内设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建议由市城区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

(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向市城区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

附:事故调查报告全文下载

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