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湘潭大学西湖公寓一期项目“5·8”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8日16时25分左右,湖南晨宇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宇检测公司”)在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工地上对编号为“1#”的塔式起重机(俗称“塔吊”)进行检测时,发生一起检测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近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起塔吊作业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中建五局三公司湘潭大学西湖公寓一期建设项目部姜某电话通知华塔公司陈某,要求对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工地上三台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测,陈某交代夏某联系检测公司安排检测事宜。2020年5月7日上午11时左右,晨宇检测公司业务员陈某某一接到夏某的电话报检后,于当天17时左右发微信告知晨宇检测公司检测员徐某,徐某立即向袁某某汇报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工地上三台塔式起重机需要检测。5月8日16时左右,袁某某带领徐某及汤某、蒋某某来到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工地。徐某于16时15分左右电话联系姜某,要求姜某派人配合检测工作,姜某于16时16分左右电话通知负责塔式起重机驾驶的班组长蔡某某前往配合晨宇检测公司的检测工作。袁某某现场口头安排徐某检测标号为2#、3#的塔式起重机,实习生汤某、蒋某某在地面架设设备检测塔式起重机的垂直度,袁某某则穿戴好安全带、安全帽后独自爬上1#塔式起重机开始检测,当其爬至1#塔式起重机约第七标准节位置(距离地面垂直高度约19米)进行检测作业时,因未挂安全带坠落至1#塔式起重机爬梯背面的塔基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5月8日16时23分左右,袁某某从1#塔式起重机高处坠落时,姜某恰在项目部前的路口处拨打电话时突然发现该袁高坠落地,姜某马上跑到1#塔式起重机塔基处察看,发现袁某某身体趴在地上,面部朝下,地面有一滩血迹,姜某要求现场人员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徐某、汤某、蒋某某等人先后赶至事发现场。

市120急救中心于2020年5月8日16时23分左右接到电话报警后,立即就近指派湘潭阳科骨科医院赶往现场展开急救,终因袁某某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0年5月9日,中建五局三公司牵头组织各分包单位与袁某某家属协商,就袁某某坠亡事故达成协议,于5月10日前全部付清赔偿金。至此,事故善后工作结束。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建设单位情况

1.湘潭大学概况

湘潭大学创办于1958年,是一所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16所文理工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为解决在校学生住宿面积不足和条件相对落后等问题,根据《湘潭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十三五”基本建设实施方案》,学校于2018年启动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建设工作。

2.项目发包情况

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项目于2018年经湖南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由5栋建筑组成,位于湘潭大学新校区新征600亩土地西北侧。该项目于2019年12月2日完成主体施工单位招标,经招标后确定中标单位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三公司”),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项目采用全过程咨询和代建。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经公开招标确定为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2018年9月18日由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人共同与湘潭大学签订《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服务内容包含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环评以及对上述服务进行项目管理。该合同约定由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

代建单位经公开招标确定为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0日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湘潭大学签订《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建周期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并享有相应的项目组织、管理及协调权,承担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湘潭大学、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三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五局三公司完成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构件拆分设计,以及所有主体工程、室外工程及附属工程的全部工程及设备等全部建设内容施工。签订了《安全合同书》,明确了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情况

1.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概况

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郭某。经营范围为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

2.监理工作情况

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组建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监理部,任命肖某某为总监、姚某为专监、李某某为监理员。监理部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细则》《重大危险源识别清单》等规章制度。监理部针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了旁站并形成《旁站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部发出《监理通知单》,并收到项目部的《监理通知回复单》。《重大危险源识别清单》针对高处作业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但该起事故发生前,监理部未接到晨宇检测公司前来检测塔式起重机的通知,未派监理到场旁站。

(三)施工总包单位情况

1.中建五局三公司概况

中建五局三公司成立于1987年11月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某。中建五局三公司设有中南、天津、重庆、四川、西北、广东等六大区域分公司及市政、安装、钢结构、中建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四大专业分公司;中建五局三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

2.中建五局三公司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项目部情况

2020年2月26日,中建五局三公司成立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项目部,聘任胡某某为项目经理、姜某为安全主管,同时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胡某某为领导小组组长,姜某、黄某(生产经理)、陈某某二(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中建五局三公司与项目部各重点岗位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

3.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中建五局三公司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验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因素告知制度》《分包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专项方案管理制度》《项目部奖惩细则》《入场须知》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但在该起事故中,项目部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入场须知》及相关规定对进入项目工地开展检测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事故发生时未对检测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监督。

4.吊装业务分包情况

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三台塔式起重机,中建五局三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与长沙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塔公司”)签订《塔吊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由华塔公司负责三台塔式起重机的报检工作,中建五局三公司负责按约定支付费用。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塔式起重机出租单位情况

1.华塔公司概况

华塔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李某某,生产部经理(分管安全)陈某,安全主管夏某,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华塔公司指定张某某作为华塔公司在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项目负责人,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塔吊安装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对塔式起重机驾驶员、指挥员开展了安全培训。同时与中建五局三公司签订了《塔吊工程服务合同》《华塔建筑机械公司设备安全协议》,约定由华塔公司负责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自检及报检工作,明确了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华塔公司与晨宇检测公司达成口头检测协议,约定华塔公司在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建设工地的三台塔式起重机由晨宇检测公司负责检测,但未签订检测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没有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

3.塔式起重机检测情况

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工地编号为“1#”的塔式起重机规格型号为QTZ80。华塔公司在安装、自检后第一次口头报检给晨宇检测公司,2020年2月28日晨宇检测公司签发《检验合格标志》。2020年5月华塔公司再次口头向晨宇检测公司报检,晨宇检测公司安排袁某某、徐某及实习生汤某、蒋某某等四人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对该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测。

(四)塔式起重机检测单位情况

1.晨宇检测公司概况

晨宇检测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舒某,董事长(实际负责人)陈某某三,注册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600号金磊富域城5栋101室,具有综合检验机构甲类资质。

2.晨宇检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晨宇检测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印发了《关于安全生产负责人的任命通知》,任命袁某某为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特种设备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CY01-2016》《特种设备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CY02-2-16》《职责与安全管理制度CY03-2016》《职责与管理制度CY03-2016》《特种设备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普通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CY04/02-2016》《特种设备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细则》等规章制度。但未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交叉作业未与华塔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晨宇检测公司安全生产负责袁某某等人在对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检测作业时,进入现场没有按《入场须知》要求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袁某某未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检测作业时未挂安全带。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袁某某在塔式起重机作业现场自行登高进行检测作业时,未挂安全带导致不慎坠落身亡。

(二)间接原因

1.晨宇检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一是晨宇检测公司安全培训工作不落实,安全常识没有落实应用,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检测人员在检测作业时未挂安全带导致事故;二是晨宇检测公司未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未督促检验检测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三是晨宇检测公司在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检测项目与华塔公司交叉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华塔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是华塔公司将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检测项目发包给晨宇检测公司时,既未与晨宇检测公司签订检测合同,又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华塔公司未对晨宇检测公司检测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口头报检,检测工作现场衔接不畅通。

3.中建五局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入场须知》及相关规定对进入项目工地开展检测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二是未及时派人对检测人员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管。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袁某某,男,晨宇检测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在进入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项目工地开展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作业时未挂安全带,不慎坠落身亡,对这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夏某,男,华塔公司安全主管。未对晨宇检测公司检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检测工作现场衔接不畅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华塔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2.陈某,男,华塔公司生产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华塔公司与晨宇检测公司没有签订检测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未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对检测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塔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3.李某某,男,华塔公司总经理。未组织有关人员与晨宇检测公司签订检测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塔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姜某,男,中建五局三公司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项目部安全主管,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入场须知》及相关规定对进入项目工地开展检测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及时对检测人员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中建五局三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5.胡某某,男,中建五局三公司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建设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入场须知》等相关规定的安全措施,未确保对检测人员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中建五局三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三)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晨宇检测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检测人员在检测作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挂安全带导致事故;未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未督促检验检测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未与华塔公司签订检测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华塔公司在湘潭大学西湖学生公寓一期项目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委托检测时,既未与晨宇检测公司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又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检测过程中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未对检测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陈某某三,女,晨宇检测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晨宇检测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各类似事故。一是要依法依规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二是检测项目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三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作业人员遵章守纪,防止事故。

2.华塔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要确保每个分包委托检测项目都要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职责;二是要采取适当的报检方式与检测单位对接,督促检测公司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现场检测方案,确保各单位人员顺利对接,并按各自职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是与总包单位沟通对接,对承包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中建五局三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要严格贯彻建设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要及时督促相关协作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落实完善入场作业安全管理;三是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问题。

4.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监理安全责任。一是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切实依法履行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巡查管理;二是要督促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三是督促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强化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湘潭大学要切实履行好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监理单位、参建单位依法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本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强化现场管理,强化人员出入管理,督促各相关单位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创建安全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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