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雁山区民房“5·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5日6时39分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起火房层共6层,其中3至6层是出租房。起火民房在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北侧,部分租客是附近大学的学生。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刘小𤯥民房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桂C7T341)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1)该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建设和出租经营均未向相关部门申办手续。六层的建筑仅设有一部敞开式的疏散楼梯,且在楼道口、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逃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2)出租房经营者陈水彬在一楼设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该场所不符合广西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5/T 1553—2017),与疏散楼梯之间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导致起火后未及时发现,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

(3)该建筑层层转包出租,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只配备了1名管理员,该管理员火灾当晚在六楼房间休息,没有开展防火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初期火灾。

2.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刻意规避学校管理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情况掌握管理不力。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制定了相应的文件,但在执行过程中,对刻意规避学校管理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情况掌握不够,教育管理不到位。

3.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群租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管不力。

雁山镇政府、雁山镇派出所贯彻执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不到位,组织领导本辖区消防工作不到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工作存在漏洞和死角,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对辖区内群租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情况底数不清,未能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民房“5•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水彬,涉事出租房经营者,男,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平福乡,身份证号码:450422***3618,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毕业后在桂林市打工,2017年至今在雁山镇西龙村经营一佳公寓对外提供月租房。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5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吴炳良,涉事出租房日常管理者,男,汉族,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身份证号码:450422***2412,高中学历。高中毕业后在外打工,2017年9月来雁山区务工,2019年1月由陈水彬聘请负责一佳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5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3.赵源,涉事房屋房主,男,汉族,住址:桂林市叠彩区,身份证号码:430521***0014。赵源将房屋出租给陈水彬,根据权益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赵源应负相应的监管责任。赵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没有相关手续,且达不到经营宾馆或出租房要求的前提下,出租给陈水彬,违反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门认为赵源涉嫌失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刑事拘留。

4.蒙耀,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男,汉族,住址:广西桂平市蒙圩镇,身份证号码:450881***1497。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6级景观设计专业1班在读学生,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认定蒙耀于失火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寓楼道的过道内是按一佳公寓管理者的要求停放,其过错因由管理者承担,故认为其过错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雁山公安分局立即释放蒙耀,现该学生思想状况稳定。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建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对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邓志平,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广西容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2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外派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协助党委书记、院长负责学生工作,分管学生事务部,行政级别为副处级。邓志平作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检查督促该院学生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落实学生管理、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规定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邓志平政务记过处分。

(2)杨树喆,男,壮族,1963年8月出生,广西扶绥人,博士研究生文化,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外派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负责行政日常工作,行政级别为正处级。杨树喆作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主要负责人,其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该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事务部等落实学生管理、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杨树喆政务警告处分。

(3)杨庆庆,女,白族,1980年10月出生,云南洱源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6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聘用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副院长,协助党委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无行政级别。杨庆庆作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其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该院学生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落实学生管理、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给予其相应处理。

(4)陈俊杰,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6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聘用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事务部部长,全面负责学生事务部的工作,检查督促部门工作及岗位职责执行情况,指导和帮助该校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工作,无行政级别。陈俊杰作为学生事务部部长,未能有效督促该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等内设机构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该校外宿学生的具体情况了解不深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给予其相应处理。

(5)对于在此次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事务部副部长、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任、学生管理干事、学生公寓辅导员及在事故中有学生伤亡的传媒学院、设计学院等六个二级学院的相关辅导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2.对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雁山镇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等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唐开保,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广西桂林人,中专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负责全局工作,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已于2016年10月退休。唐开保作为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虽同意对刘小𤯥违法占用三合村委西龙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鉴于其已退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唐开保党内警告处分。

(2)廖培金,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专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桂林市自然资源局综合科主任科员,1998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廖培金作为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虽同意对刘小𤯥违法占用三合村委西龙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廖培金政务记过处分。

(3)李敏,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广西永福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2007年8月至2011年11月在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工作,行政级别为正科级。李敏作为刘小𤯥违法占地案的具体承办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虽提出对刘小𤯥违法占用三合村委西龙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敏政务记过处分。

(4)陈秋明,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学文化,1990年7月参加工,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2月至今任雁山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负责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日常工作,行政级别为副科级。陈秋明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作为雁山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雁山镇村级安全生产网络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开展辖区内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力。特别是2019年3月,为深刻吸取钦州市灵山县“2•2”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全市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回头看”,雁山镇人民政府在该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到要加强对高校周边人员密集出租房的排查力度,但陈秋明在具体负责落实该项工作过程中未排查出一佳公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该公寓经营者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秋明政务记过处分。

(5)蒋新顺,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专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月至今任雁山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事业编制人员。蒋新顺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其作为雁山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雁山镇村级安全生产网络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展辖区内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力。特别是2019年3月,为深刻吸取钦州市灵山县“2•2”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全市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回头看”,雁山镇政府在该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到要加强对高校周边人员密集的出租房的排查力度,但在具体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蒋新顺未排查出一佳公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该公寓经营者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蒋新顺政务记过处分。

(6)莫晓春,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广西桂林人,高中学历,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9月至今任雁山镇三合村委会主任。莫晓春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政府部门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作为雁山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雁山镇村级安全生产网络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展辖区内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莫晓春党内警告处分。

(7)蒋鹏志,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学文化,1997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任雁山派出所所长,负责雁山派出所全面工作,行政级别为正科级。蒋鹏志作为雁山派出所原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检查督促雁山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工作不力。在三合村委西龙村管段民警对一佳公寓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出租房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火灾风险进行防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蒋鹏志政务警告处分。

(8)叶海燕,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安徽绩溪人,大学文化,1994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雁山第三责任区刑侦大队警员,2012年3月至2019年6月任雁山派出所民警,负责三合村委西龙村管段工作,行政级别为科员。叶海燕作为雁山派出所原负责三合村委西龙村管段工作的民警,其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工作。其在2018年4月、2018年12月、2019年3月三次对一佳公寓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均发现该出租房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火灾风险进行防范。鉴于其在对一佳公寓进行检查后汇报过相关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对叶海燕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间接导致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间接导致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令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向自治区教育厅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雁山镇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对间接导致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相关职责要求,建议责令雁山区人民政府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雁山区雁中路口绿原金钢电动自行车销售点,根据雁山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点涉案同类型电动自行车抽样送检,其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重量)、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功率、脚蹬间隙、百公里电耗、轮胎宽度、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不符合GB17761-1999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整治群租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群租房、“三合一”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专人负责,逐项整改。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人防”方面,各乡镇、街道、社区要组建“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的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物防”方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棚、车库建设,对条件受限无法建设车棚、车库的,要进行防火分隔,形成相对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等;“技防”方面,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治群防、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老旧居民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四清一查”工作任务,即: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深入社区、学校、铺面、出租屋、群租房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应急管理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公安部关于规范停放电动车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及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