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尚善居C区项目“6·20”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20日16时40分许,四川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机安拆工人在黄甲街道尚善居C区安置小区维修4号塔机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近日,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尚善居 C区是黄甲街道统规统建安置项目,位于双流区黄甲街道八角社区,2018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19年底完工,共19栋建筑,地下1层,地上7至10层不等,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合同金额约6.1亿元。由原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成都空港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置业公司)投资建设;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为总承包单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监理公司)为监理单位;四川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凯租赁公司)为项目提供塔机租赁、安拆和操作、维修人员。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兴城置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四段双流县规划展览馆内,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22594676437Y〉,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工程施工等。田某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中建一局公司,成立于1953年3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罗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07173B〉,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管理、代理进出口等。康某某为该项目部执行经理。

塔机租赁单位建凯租赁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87号1层,徐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0833698229〉,经营范围为租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械设备上门维修、机械设备销售等。胡某某为公司生产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交大监理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温某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709228299L〉,经营范围为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建筑施工、物业管理、工程检测等。钟某某为公司在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宋某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三)合同签订情况

中建一局公司与建凯租赁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签订了《起重机械施工安装(拆卸)合同》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安全生产协议书》,在合同和协议中,双方对各自的职责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约定。并制定了塔机安装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方案。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6月20日,建凯租赁公司塔机安拆工李某、尹某准备对黄甲街道尚善居C区安置小区A6-A7栋4#塔机进行维修,经检查发现塔机顶升液压缸上部的液压油管漏油,需要进行点焊修补。15时许,李某和尹某将电焊机、焊枪等电焊设备通过塔吊吊运至4号塔机的一层顶升平台,准备进行电焊作业。16时40分许,李某在顶升平台北侧整理焊枪线路,尹某爬到顶升平台东侧顶升液压控制柜上,在对距顶升平台高2.4米的漏油点进行焊接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便,尹某将系于身上的安全带解开,不慎从高于顶升平台护栏的顶升液压控制柜上坠落至地面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下到地面和赶来的工友一起将伤者尹某抬到工地大门口,随即被“120”急救车送到双流区中医院进行抢救。当晚22时40分许,医院宣布尹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区政府办电话通知,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及黄甲街道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伤亡和善后处理情况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尹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凤凰村2社42号人,建凯租赁公司塔机安拆工人,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11010973。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川0052019000388)。

6月23日,死者家属与建凯租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全部赔偿款,应死者家属要求,当日已自行将遗体运回四川省遂宁市原籍安葬,善后工作结束。

三、现场勘验

事发地点位于双流区黄甲街道八角社区尚善居C区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工程A6-A7栋一层板面4#塔机处,死者坠落位置位于4#塔机东面,距塔机基脚4m,距南面外缘防护栏4.8m。死者坠落地点与塔机之间平置有4捆止水钢板,钢板表面溅落有塔机顶升杆液压油渍。塔机升降操作平台距一层板面高12.6m,操作平台东面中间放置有一台顶升液压缸,液压缸上面放置有一台电焊机。东面顶升杆距操作平台高2.4m的液压油嘴处有漏油痕迹,漏油点有新焊接焊点,焊点螺杆悬挂有焊接接地线。顶升液压行程缸旁有一安全绳,一端固定,一端悬垂。焊枪位于顶升操作平台北侧底板上。顶升操作平台护栏高1.1m,东侧护栏上有脚踏痕迹。塔机制造许可证号为TS2410C73-2016,型号为QTZ80 6(T),设备代码为>XUG0080TVFPC01333,制造单位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塔机产权属于建凯租赁公司。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塔机安拆工人尹某在塔机维修高空作业时,安全意识严重欠缺,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系安全带致使其操作过程中不慎坠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建凯租赁公司:1.未对塔机维修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公司提供的2019年4月13日塔工起重机安装安全技术交底书中交底人、接受交底人的签字均为一个人签名,不能提供尹某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2.塔机维修作业班组长李某,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尹某的违规操作行为。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四川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19·6·20”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尹某,建凯租赁公司塔机安拆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2.李某,建凯租赁公司塔机安拆班组长。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尹某的违规操作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凯租赁公司,未对塔机维修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从业人员(尹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建凯租赁公司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具有从轻情节,建议由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建凯租赁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召开安全专项分析会,进一步提高安全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狠抓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工人安全意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严、从细督促工人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中建一局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施工现场的风险管控,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督查、检查力度,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落实重点作业时段的安全监管,防止和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三)兴城置业公司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整改落实到位,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区住建交通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召开安全专项分析会,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对全区各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大排查,及时消除建设工地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同时通报该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