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转移危废物 中国移动与中国铁塔俩分公司分别被罚23.5万元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几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2019年07月23日、24日经呼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和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两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环罚决字[2019]第98号、呼环罚决字[2019]第97号)责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行政处罚23万5千元(其中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处罚35000元、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万元)。

此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也因违反了上述同样法规,被行政处罚贰拾叁万伍仟元(其中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处罚叁万伍仟元、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贰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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