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中外久凌储运仓库“10·28”重大火灾事故判例

2018年10月28日17时25分左右,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和路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9名相关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以下截选自判决书:

一、火灾原因

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5号仓库501仓间西墙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上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为火灾发现及报警延误,前期处置不力,自动消防设施未启动,初期火灾未得到控制,润滑油燃烧后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风力大,燃烧猛烈;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相关被告人陈述

1.被告人李鹏的供述证实,我是久凌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工作全面负责。我的安全生产职责是组建安全生产团队,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资金的审批,对公司隐患排除治理工作等。大港仓库的消防喷淋设施之前向我反应过烟感报警器经常误报,我让安监部及大港仓库这边和业主联系维修,但始终没有解决,针对这个问题都是在平时开会或检查时口头反映,没有记录。公司各岗位实行的都是一岗双责,即岗位业务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保安合同是我最后签字的。我不知道将喷淋系统自动改成手动的情况。

2.被告人陈旭光的供述证实,我是2012年任职久凌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至今,分管公司的安全监管和市场部,我直接领导安监部,安监部负责监督公司的各个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和管理。程鹏是大港仓库的主要负责领导,按“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同时负责业务及安全生产,姜凤浩是仓库的安全主管兼行政主管,受程鹏领导。我定期会对仓库进行检查,都有检查记录。仓库的消防喷头在遇到火灾时喷射水进行灭火,存储润滑油之后不应该喷水这件事我不清楚。自动喷头能不能正常使用我没有检查过,当时我认为可以正常使用,因为仓库的消防安全是验收合格的,什么时间将自动改为手动的我不知道,最后一次检查是在今年7月份,没有发现自动喷淋系统问题。公司没有规定对视频监控室进行值守,没有对监控线路进行检查。

3.被告人王欢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14日起我在中外运久凌公司安全监管部工作,担任经理职务,2018年10月9日到天津空港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技安部主持工作至今。安监部对大港仓库的安全检查没有固定的时间,但每年都有一次消防演练,并有培训记录。防火喷淋由自动改手动这事我不知道。大港仓库消防控制室每班需要两人值班,都应该有证。8月底或9月初检查时我发现值班保安无证,我就通知大港仓库整改,还把邮件发给程鹏、李雷雷、姜凤浩、陈旭光、李鹏和姚纲了。

4.被告人姚纲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30日我接到单位领导通知,定在国庆假期后我与久凌公司安监部经理王欢进行轮岗。我到久凌公司安监部时间不长,只有18天13个工作日,还不熟悉久凌公司的各项制度,手里也没有有关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来久凌公司之后我还没有检查过仓库,没有发现安全隐患,保安无证上岗的情况我也不了解。虽然我在安全责任书上签字,但公司还没有对我进行三级教育。

5.被告人李雷雷的供述证实,我是久凌公司仓配一体化中心总监,负责仓库的仓储、配送及仓库安全。大港仓库的经理是程鹏,安全主管是姜凤浩。对于存放润滑油的仓库喷液我认为应该是泡沫,但实际上是什么我不知道。防火喷头系统一开始是自动的,但喷淋系统老是误报警,后来就被改成手动的了;消防喷淋在我担任大港负责人期间没有检查过,只是对喷淋水泵检查了两次。程鹏告诉过我大港仓库值班人员不全是有消防证的,有证的给钱多一些,没证的给钱少一些,我也默认了。

6.被告人程鹏的供述证实,我是久凌公司大港仓库的经理,负责仓库的运营和安全工作。仓库内的防火喷头是我们租用仓库时就有的,这些喷头能否正常工作也没试过。我们平时检查喷头工作状态只检查喷头的外观,没有进行喷水实验,因为喷水会把仓库的货物淋湿,所以我们每个月让中朗恒运公司对喷头出具检测报告。我不清楚油品仓库的喷液是否有特殊要求,对油品进行灭火是否需要泡沫我也不清楚。视频监控室没有专人值守。姜凤浩跟我说过喷淋系统有问题,由自动改为手动了,我就同意了,我也向上级陈明、李雷雷汇报了,并督促中郎公司抓紧维修。大港仓库每天上岗的保安不是全都持证上岗,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7.被告人姜凤浩的供述证实,我是2008年1月份来久凌公司大港仓库工作至今,是大港仓库的行政主管,负责仓库的行政和安全。在安全方面我负责制度的传达、安全方面的培训、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开展安全演练、仓库的安全检查。仓库内安装的自动灭火喷头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模式,一般情况下是自动的,我没有检查过这个装置,这属于业主提供的维保单位的工作范围。仓库内存储的润滑油着火后应该使用泡沫,但是灭火装置的物质是水,我和程鹏反映过,程鹏让我联系业主整改,但对方就是不整改。单位的6名保安和一个物业管理员有权限将自动喷头改为手动,6名保安不全有消防值机证。视频监控没有人专门值守,如遇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发现。2017年8月份由于工作调整,我和程鹏汇报后决定将消防控制柜值守的工作交给门卫保安负责,后来公司在和保安公司签合同时就把值机工作写入合同,我们因此每月增加1000元的服务费。火灾发生时保安服务合同已经超期了,我们已经就保安服务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沟通,双方也达成了共识,我把续签合同的事向公司上报了,但是没有审批回来,所以我们口头约定合同继续履行。

8.被告人刘彬的供述证实,我是5号仓库的叉车司机,也是5号仓库的管理员和安全员,着火当天我没有上班。大港仓库的安全管理员是姜凤浩。我日常检查就是看一眼上边有没有断开的或者垂落出来的电线就可以了。消防喷淋谁负责我不清楚,能否正常工作我也不清楚,消防部门曾经对我们进行过检查。仓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几次消防培训,培训材料都在姜凤浩那。

9.被告人于广亮的供述证实,我是大港保安公司的保安,在久凌公司大港仓库当门卫,姜凤浩告诉我们看好门,做好登记,如果报警系统发生报警,就让我们立刻去看看,如果发生火灾,赶紧报警。着火那天我和杜海军上班,17点40分左右,我发现门卫室火警报警器报警,显示5号仓库1号门有火警,我就跑去查看,打开仓库门发现距离西墙大约1米左右的地方着火了,我当时就给杜海军打电话让他报警,我拿灭火器准备灭火,但是没有拔掉销子,这时跑过来三四个人救火,但火已烧起来了,我就到大门口等消防车了。我上班什么证都没有,消防器材的使用是我的职责,但是没有人教过我,我也没有学过。由于之前的报警器经常误报,所以这次耽误了14分钟,我很内疚。

10.被告人杜海军的供述证实,我是久凌公司大港仓库的一名门卫,案发时我、于广友(于广亮)、张某2以及王少宗在门卫听到了消防控制柜的报警声,我们几个就上前查看,消防控制柜显示是5号仓库报警。老于就去5号仓库查看情况了。后来老于给我打电话说5号仓库着火了,让我赶快报警。我给主管姜凤浩打了电话,然后又打了119报警。大港仓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消防演练和学习,我们也不会使用灭火器,姜凤浩就是告诉我们控制柜误报警按消音键。以前经常误报警,我们去现场查看,没有什么状况就按消音键。因为这项工作我们涨了100元钱。

三、法院判定结果

1.对于本起火灾事故的危害后果,被告人李鹏、陈旭光、王欢、李雷雷应负管理责任。上述四人身为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在“一岗双责”制度体系下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其一,未将视频监控电气线路的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中;其二,未在视频监控岗位上安排专门人员值守,以上两点导致没有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其三,同意下级单位安排没有资质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在管理上属于失职;其四,公司制度虽较为健全,但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只注重记录留痕,未注重员工是否真正掌握消防灭火技能。其中,被告人王欢作为公司专职的安监部经理,虽在火灾发生时已离职,但以上四点属于王欢任职期间长期存在,故王欢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在上述四被告人中责任较重。

2.被告人程鹏、姜凤浩身为大港仓库的工作人员,在实际从事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其一、未安排专人对视频监控进行值守;其二、未将视频监控线路纳入安全检查范围,仅依赖于安装公司的定期检查;其三、允许将消防控制柜由自动模式改为手动模式;其四、喷淋系统长期存在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其五、在储存润滑油长达四年的时间内未将消防喷淋的灭火成分由水改成泡沫;其六、对门卫及其他员工的消防灭火培训流于形式。以上问题二被告人均应负主要责任。其中,被告人姜凤浩作为日常消防工作的实际管理人,其责任要大于负责全面工作的程鹏。

3.被告人刘彬身为5号仓库的库管及安全员,虽应对火灾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但其到岗时间较短,且其岗位职责及个人能力均无法对安全隐患进行预见及排查,其工作条件亦不允许其仔细查看视频监控,故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杜海军、于广亮在值班期间消防报警器报警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到现场查看情况,导致报警延误,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二人系被安排在值守岗位,且此前报警器经常发生误报警情况,不会操作消防安全系统亦不是其二人之过错,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5.被告人姚纲在案发时虽是久凌公司安监部经理,但其到任时间较短,尚未真正开始履行安监部经理职责,且安全隐患系在其任职前长期存在,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鹏、陈旭光、王欢、李雷雷、程鹏、姜凤浩、刘彬、姚纲、杜海军、于广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考虑到十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火灾造成的损失已由久凌公司保险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程鹏、姜凤浩依法减轻处罚,对其余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陈旭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王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李雷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程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

被告人姜凤浩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被告人刘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

被告人杜海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于广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

被告人姚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编后语:

这个火灾教训很大,两名保安兼职干消防,工资多涨了100元,但是两人并不会干,既没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也不会使用灭火器,结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企业的负责人,把无证人员安排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岗位,又不培训,又不出钱让他们去考证,害了两个保安,也害了自己,企业更是损失惨重。另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责任很重呀,任职期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解决的,即便离职后也无法逃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