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全周期EHS合规管理程序

近几年,与建设项目相关的EHS合规管理政策越来越严格,企业必须将EHS“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等向更具体的合规化管理方向转变。从项目最初的立项规划阶段,一直到建设项目最终关厂、搬迁、拆除,国家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须注意哪些重要程序?下面为您简要介绍相关程序及其法律责任!

一、立项规划阶段

项目意见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EHS行政许可→工程设计

(一)项目意见书

1.调研(初步可行性研究)

调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预测并提供具有科学依据的技术论证,并基于该调研结果决定是否开发。

2.编写“项目建议书”

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项目建议书中必须对环境、安全及职业病危害展开初步的研究与分析。

3.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权限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发改委审批。

4.法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第55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第56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第57条。

(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立项申请报告的基础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

2.审批

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上报至地方发改委进行审批,若有必要,发改委可以安排专家评审会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论证及评审。

3.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应涵盖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在环境保护章节应体现建设地区环境现状、项目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项目施工时采用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职业卫生篇章应包含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职业安全卫生主要设施、与职业卫生机构等内容。劳动安全篇章中需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分析,并对施工安全设计进行技术认证,同时提出保护措施意见,对项目安全风险进行可行性分析。

4.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

(三)EHS行政许可

1.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安全预评价批复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消防设计审核

5.法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第55条、第56条、第57条。

(四)工程设计

1.初步设计

企业进行工程设计时应符合国家“三同时“规定,设计工程主体的同时,应同时设计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说明书必须包含专门的环境保护篇、安全专篇以及卫生专篇。在设计中应体现如何具体落实评价批复中所确定的各项保护措施。

2.施工图设计

主要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尽的建筑、安装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之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上报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后统一颁给设计审查批准书。

3.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安全生产法》第96条、《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

二、施工阶段:施工准备→施工

(一)施工准备

1.取得施工许可证

开始施工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前需进行的工作包括: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合同、设备材料的购买、施工报建等。

2.备案

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向相关部门备案,在进行施工时需确保该措施的可操作性,最大程度降低施工意外的可能。若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的措施或相关资料发生更改,施工单位须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否则不得开工。企业在选择施工场地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器具时也应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降低工程意外风险。

3.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2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

(二)施工

1.落实环境影响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包括按照审批文件安装环保设施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实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在施工的时候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施工扬尘实施管理及保护措施。

2.露天喷漆也需要符合当地环保局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要求

3.噪声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禁止夜间动工的,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4.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

三、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调试期→排污许可证→验收报告

(一)竣工调试期

1.对环保设施进行调试

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其有效地收集主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在该期间,建设单位仍需确保建设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2.试运行时间

需要试运行的主体建设项目,其安全与职业病防范设施也应进行试运行。除了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其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11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二)排污许可证

1.办理排污许可证

除了新建项目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改、扩建若产生新的污染物或污染物数量产生变化时,也需对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进行更改申请。那么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是否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实质上是对企业的排污行为给与许可,而不单单是允许企业生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只要产生实际的相关污染物,便应申请排污许可证。

2.调试期间若产生相关污染物,即便所产生的排放量、污染物种类与投产后不一致,企业都必须在产生污染物活动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99条。

(三)验收报告

1.编制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就是建设单位在调试期及验收阶段如实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监测报告应参照已发布的验收技术指南编制,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行业,应参照其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写监测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在竣工或试运行结束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其中消防设计需要进行专项验收并编制消防验收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中,应对防护设施的设计、监测及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3.建设单位组织举行验收评审会

在评审会中,若发现应整改的事宜,应提出整改意见。在开完评审会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意见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纳入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在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安全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4.报告公示并完成验收

在编制完验收报告及实施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将验收报告向社会大众公开,并在公示期满后登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5.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16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第41条、第42条。

四、运营阶段

1.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企业应以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信息实施排污。

2.环境影响评价

若在运营阶段产生不符合上述文件的情形,建设项目主体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3.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数量浓度,排污口位置改变、经营信息更改等情况下,排污单位应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应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根据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频次要求,企业应编制月、季度、年度执行报告,并每年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将年度执行报告进行公开。

4.定期对生产活动进行隐患排查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将环保设施纳入日常管理或体系中,建立现场运行准则及维护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同时需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对污染物实施监测并建立设施台账供查阅。

6.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54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56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51条。

五、关厂拆迁阶段

1.土壤修复

企业在对建设项目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地块以及地下水进行调查监测。若在调查后发现企业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污染物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开始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活动,并依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对污染地块的修复活动负责。

2.生产设施

企业进行拆迁时,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时,应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实施拆除活动前将方案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在拆迁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确保该期间所产生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级地方标准要求。

3.补偿金

企业进行搬迁/关闭时,同时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破产企业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员工补偿金,对于如何补偿金,企业应按工龄计算给与补偿。

4.法律责任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10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