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塔吊坍塌致5死,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被追刑责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该项目建设单位: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塔吊产权及实际安拆单位: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月23日,经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人吴长贵联系,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谭永胜派出严若东(塔吊司机)、贺学化(地面司索指挥)、王中益、王云、田爱民、张仕亚等6名人员对华容明珠三期10#栋塔式起重机进行拆除作业,7点30 分左右施工人员到达拆卸现场后,在未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汇报的情况下,司机严若东从10#栋楼顶通道进入司机室操作塔式起重机,分两次吊运施工升降机附着架(9套、共重935.8公斤)、混凝土料斗至附近围墙处,期间又应吴长贵的要求,分三次吊运竹夹板、钢管至围墙内。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包括于距塔身约20米处吊起9套施工升降机附着架做为平衡起重臂和平衡臂用),于上午9点左右开始实施拆除作业,除司索指挥贺学化在地面指挥,其余五人均登上塔吊进行拆除作业。开始拆除作业十五分钟后,拆卸工人在拆除距离地面80米的塔吊第29节标准节(事发现场已散体为两个单独主肢及一个两主肢相连片状节)上下高强螺栓后,操作液压顶升机构顶升,由于顶升横梁销轴未可靠放入第28节主肢踏步圆弧槽,未将顶升横梁防脱装置推入踏步下方小孔内,同时平衡臂与起重臂未能一直保持平衡(司机操作小车吊运935.8公斤重的9套施工升降机附着架,由距塔身约20米处回收至距塔身4.9米处。而《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规定是小车应在距塔身15米处吊一节735公斤标准节保持不动),且其它作业人员同步将第29节标准节往引进平台方向推出,导致顶升横梁销轴一端从第28节标准节4号主肢踏步处滑脱,造成塔机上部载荷由顶升横梁一端承担而失稳,上部结构墩落引发塔式起重机从第14节标准节处断裂坍塌。司索指挥贺学化听到类似金属炸裂“咔”的一声异响,看到塔式起重机剧烈摇晃,赶忙跑进裙楼内躲避,塔式起重机随后坍塌。

二、事故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5.0.4、《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第8.2.1等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在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配平,同时有移动小车的变幅动作;

2.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

3.且未将横梁销轴可靠落入踏步圆弧槽内;

4.在进行找平变幅的同时将拟拆除的标准节外移。

以上违规操作行为引起横梁销轴从西北侧端踏步圆弧槽内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一端承重而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墩落,引发此次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华容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是作为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单位,无安装拆卸资质擅自进行塔吊拆卸作业;二是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塔吊拆卸作业,现场塔吊拆卸作业人员6人中有2人无塔吊拆卸资格证书。三是未将塔吊拆除的有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核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未告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四是私刻湘阴万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塔吊安装拆卸的合同及安全协议,安排资料员伪造塔吊工程技术资料和他人签字;五是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对塔吊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是未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情况未予以纠正,对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制止;二是口头指定林作基代表公司担任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之后林作基擅自将劳务发包给吴长贵个人,吴长贵又将塔吊安装拆卸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安装拆卸资质的永胜公司。

3.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一是接受建设单位指定的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林作基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指挥;二是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配齐项目管理人员;三是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租赁单位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缺失。

4.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是工程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因故辞职后,重新派遣的总监未及时到岗履职;二是对施工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租赁单位违法拆卸塔吊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理不力,未及时制止和上报;三是对塔吊进场施工的相关资料审查不严格,未发现租赁公司伪造安装公司合同和协议等情况。

5.华容县章华镇人民政府:章华镇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二是对辖区内建筑行业生产安全检查和排查组织工作不到位;三是未严格有效督促下设站所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未督促安监站对辖区内的建筑项目在建工地进行全覆盖检查,导致生产安全检查存在盲区。

6.华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落实对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监督职责,对华容县建工办及安全监督管理站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指导不力。

1)华容县住建局建工办未督促下属安监站对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工作。

2)华容县建工办安全监督站在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工地进行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发现该塔式起重机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在发现该项目工地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类行为;未重点督促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履行塔式起重机拆除程序,未要求安拆单位及时做好塔式起重机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

7.华容县人民政府:

对辖区内章华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位,督促县住建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不力。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谭永胜,男,34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无资质从事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安排无塔式起重机拆卸资质作业人员进行拆卸作业,不履行安全培训教育、技术交底等职责;未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进入现场拆卸塔吊前,未按规定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报告;私刻湘阴万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安装拆卸合同和协议,指使公司资料员陈立祥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和安拆人员资料,以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林作基,男,52岁,群众,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受公司指定负责现场施工,违法将工程劳务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吴长贵,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在知晓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无拆除资质的情况下允许实施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吴长贵,男,52岁,群众,华容明珠三期项目劳务承包人,无资质从事劳务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联系无拆卸资质的华容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拆除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拆除前,未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陈立祥,男,46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另案处理的人员

黄军明、男,53岁,群众,湘阴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驻岳阳区域负责人,涉嫌伙同谭永胜私刻万顺公司公章伪造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帮助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规避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调查,锁定其违法事实,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议依法给予处理的企业责任人员

1.陈明建,男,61岁,群众,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口头指定林作基为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对林作基将工程劳务违法发包的情况失察,未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未对项目进行有效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不予以纠正,对存在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将其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

2.唐树强,男,54岁,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毛立明,男,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周庆华,男,45岁,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安全管理的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未委派足够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责令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给予撤职处理,且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张军,男,42岁,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检查,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的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租赁单位拆除塔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吊销其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其个人处以5万元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6.张胜民,男,42岁,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报告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擅自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责令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理。

7.袁荭,女,43岁,中共党员,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派驻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兰定波,男,51岁,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兼华容片区负责人,作为监理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代表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危大工程未进行有效监理,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未足够配备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制止和向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进场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监理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并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杨湘潭,男,60岁,群众,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监理部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机电设备监理,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巡查不到位,对塔式起重机拆卸监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报告租赁单位违法拆除塔式起重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0.曹国华,男,55岁,群众,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监理部现场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履行自身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塔式起重机拆卸监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报告租赁单位违法拆除塔式起重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陈杰,男,30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住建局建工办安监站工作人员。作为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现场监管人员,在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进行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发现该塔式起重机没有办理登记使用证;在发现该项目工地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情况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类行为;未重点督促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履行塔式起重机拆除程序,没有要求安拆单位及时做好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张济勇,男,45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住建局建工办安监站工作人员。作为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现场监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塔式起重机没有办理登记使用证并施工使用和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类行为;未重点督促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履行塔式起重机拆除程序,没有要求安拆单位及时做好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岳章波,男,46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住建局建工办副主任,分管建筑行业生产安全工作,同时也是安监站的分管领导。未督促现场监管人员对塔式起重机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未报备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杨明,男,45岁,中共党员,华容县建工办主任。未督促安监站对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排查,导致施工单位使用无使用登记证的塔式起重机设备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工作,对于华容明珠三期项目未报备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行为不知情。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范云鹤,男,51岁,中共党员,2009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建设局党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够细致,对安全检查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指导不力,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县委先期免职,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包金跃,男,49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督促建工办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指导不力,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现任岗位。

7.姜命军,男,32岁,中共党员华容县章华镇安监办主任。作为章华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未将本应由安监办进行生产安全检查的在建工地纳入检查范围,导致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存在盲区。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8.叶玉章,男,45岁,中共党员,华容县章华镇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办主任。作为分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的属地进行认真的核实,未将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纳入章华镇在建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范围,未能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在建工地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9.李建新,男,46岁,中共党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任章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发地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未将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纳入建筑领域大检查时必须检查的工程项目,导致存在检查盲区;对塔式起重机等重大危安全生产隐患强调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对下属职能部门及村场的日常检查、巡察没有进行有效的督促落实。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县委先期免职,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10.黎志良,男,46岁,中共党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任华容县章华镇党委书记。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的生产安全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对下属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未进行较好的督促落实,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县委先期免职,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11.张大宏,男,50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住建等工作。对县住建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不力,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委监委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华容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一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三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2.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一是由市住建局对其房地产资质进行处罚;二是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三是由住建部门记录其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四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一是责令停业整顿,企业资质由一级总承包资质降为二级总承包资质;二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由颁发管理机关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三是由住建部门记录其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四是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4.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企业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二是由住建部门记录其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三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给予五十万元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市安委会对章华镇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2.责成章华镇党委、政府向华容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华容县监察委、华容县安委办。

3.由岳阳市人民政府约谈华容县政府主要领导,责成华容县委、县政府向岳阳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岳阳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1.坚守不可逾越的安全意识红线,落实“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华容县委、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华容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以有效的措施坚决防范和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华容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全覆盖监管的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夯实。

2.切实强化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一是市住建局按“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级住建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建筑施工行业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在建工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整治标准,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严防建筑施工行业机械设备再次发生事故。二是华容县政府、乡镇和园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建筑行业领域在建项目全面做实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杜绝各类建筑行业事故发生。

3.要切实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坚决遏制建筑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失控行为。二是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生产安全。三是强化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强化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专项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