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报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有企业因事故瞒报被罚100万元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通报了本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01 深圳市宏达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2020年6月9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宏达威化工有限公司沙井分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氢氧化钾(39包,25公斤/包,共计975公斤)的储存仓库墙体和地面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腐蚀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02 深圳市冰胜制冷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0年5月29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冰胜制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疑似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涉案物品包括:巨化R22制冷剂、金典R22制冷剂、REFRIGERANT22制冷剂、联孚R22制冷剂,以上物品合计重量为7.0285T。经采样送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送检样品均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具体列明的危险化学品(2552项)。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7万元罚款。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03 深圳市远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0年6月1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远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利金城工业园2号厂房负1楼所设员工集体宿舍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锁闭、封堵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负1楼长50米、宽19米,原设置出口3处,现场东面1处安全出口被砖墙封堵,南面中间1处安全出口锁闭,仅存西面1处安全出口畅通);

3.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员工集体宿舍内公共走廊未设置消防栓、水枪、水带,未配备防毒面具、消防斧、呼吸机)。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6.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处以0.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执行经理王某某处以0.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安全员邹某某处以0.2万元罚款。

04 深圳市腾达工业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0年6月1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腾达工业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龙华的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上岗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4万元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05 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5”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处罚案

2019年9月27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龙岗区宝龙街道中骏云景华府工地于3月15日发生一起工人坠亡事故。经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核查,2019年3月15日15时40分许,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架子班组工人王某某在龙岗区宝龙街道中骏云景华府工地26楼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地面当场死亡。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经调查认定:

1.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将事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1]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2]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接到该起事故报告后,未及时、如实将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处以5.04万元罚款。

4.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林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该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该公司项目经理林某某处以2.34万元罚款。

06 福海街道新田大道平成阁路段“1·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罚案

2020年1月9日,福海街道新田大道平成阁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经调查,深圳市鸿利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对肇事司机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刘某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刘某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安排维修、停运肇事泥头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肇事泥头车盲区监测报警系统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2.在该起事故中,深圳市鸿利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督促员工认真填写和确认车辆“三检表”,未停驶存在故障的肇事泥头车,未及时消除肇事泥头车右侧盲区监测报警系统故障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鸿利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某处以2.6149万元罚款。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认真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是最大的成本,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