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风险报告(2020)》出炉,安全环保风险为十大风险之一

日前,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企业风险管理智能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迪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国企业风险报告(2020)》(下称《报告》)。

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4月30日,沪深交易所共有367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剔除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因素,通过对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进行归类分析发现,2020年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分别是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市场竞争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科技创新风险、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风险、国际化经营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安全环保风险(即EHS风险)。

无容置疑,今年疫情冲击下企业风险加剧,92.59%的公司认为此次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

《报告》显示18.35%的上市公司认为安全环保风险是当前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其中,69.93%的公司比较关注环境保护风险,66.52%的公司比较关注安全生产风险。具体来说,不少企业内控管理有一定欠缺,不能保证安全环保问题能被内部控制系统及时发现、阻止和修正,亟需完善;疫情突发事件的发生提升了安全环保的风险,特别当前疫情之下,社会各界对于企业环保和安全的要求往往会成倍提高,需要企业特殊应对。

现在安全环保问题案件直接经济损失基本上百万起步,联合信用惩戒也少不了,而安全环保问题案件还会引发新媒体时代的快速传播并发酵,企业声誉受损快而大,导致企业经营风险加剧。企业应在日常经营管理各环节加强EHS合规管控,消除可能出现的纰漏和问题,才能降低企业EHS风险。

EHS微讯

  • 8月16日22时许,合肥庐阳区北二环路与阜阳路交口东侧的畅通二环工程一标段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

  • 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8月17日通报,8月14日8时许,在昌平区小汤山镇阿苏卫综合垃圾处理厂,一名工人进行屋顶修缮作业时不慎坠落身亡。

黑龙江省三部门联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方案》,从8月中旬到11月底,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据悉,此次行动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紧盯哈尔滨、大庆、绥化等重点地区,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重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行动将通过“12369”、“110”举报热线等渠道,全面收集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并对2018年以来接到的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案件以及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和正在开展的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回顾,对疑难、复杂案件现场核实后续整改情况。

针对线索摸排和重点企业监管中发现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抽调环境执法、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测人员组成专案组,对非法转移、倾倒的危险废物追根溯源,摸清产生、运输、倾倒链条,对链条上全部涉案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严惩重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将视情况组成督导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督导,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现场督办,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

通过本次专项行动,将集中查办一批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实现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到位,涉案废物处置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形成精准打击,持续高压的态势。

发现这些行为可举报: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2.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3.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4.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储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5.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中建八局粤海置地大厦项目“4·30”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30日8时50分许,深圳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与东昌路交汇处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总承包单位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且刻意隐瞒事故真相。近日,深圳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此起高坠事故瞒报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事发项目”)

2.工程概况

事发项目位于罗湖区东晓街道东昌路与太白路交汇处,总建筑面积254895.81m2,其中地上197305.91m2,地下57589.9m2,地上1栋62层(裙楼5层)的办公综合体塔楼,建筑高度303.15m,另设4层地下室(局部设一层夹层)。

2020年1月15日,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批复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许可。事发时,事发项目处于地下室基础底板施工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09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l26503X1;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950000.0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校荣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中建八局公司为加强和便于对本公司在广东、广西等区域承接项目的施工管理,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南方分公司”)。中建八局南方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02038F;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1栋490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负责人:王华平;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

2.事发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雷锋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03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170708X;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57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118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泽奇;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3.事发项目监理单位:深圳市中行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行顾问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01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621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8D;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尚斌乾;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技术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等。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通信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4.事发项目建设单位:粤海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置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08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94798Y;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3008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注册资本:4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叶琴;经营范围涉及自有或租赁住宅财产的出租或租赁服务,涉及自有的或租赁的非住宅财产的出租或租赁服务;住宅楼和土地的买卖服务(不含高尔夫球厂、别墅);非住宅楼和土地的买卖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住宅财产管理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非住宅财产管理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建筑物和土地的出售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非住宅建筑物的出售服务;从事深圳市罗湖布心东昌路1号地块、太白路3008号地块的开发、建设、出售、出租、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和相关配套设施服务;房地产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企业营销咨询、国际经济信息咨询等咨询服务。

(三)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

1.行业主管部门

事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 ),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区住房建设局下属的罗湖区建设工程事务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2.属地管理单位

事发项目属地管理单位为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晓街道办事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发前施工情况

2020年4月30日6时40分许,湖南雷锋公司钢筋班带班长方雪冰安排湖南雷锋公司钢筋工刘某在粤海置地大厦项目工地东北角钢筋加工场和西北角二层栈桥板负责钢筋吊运工作,钢筋吊运工作主要由湖南雷锋公司钢筋班班组长王建军、塔吊信号工樊金言和刘某共同完成。其中,王建军负责在事发项目工地基坑底部用对讲机指挥刘某吊运具体型号、规格的钢筋,刘某负责按照王建军的指令绑扎需要吊运的钢筋,樊金言负责指挥塔吊将刘某绑扎好的钢筋吊运至基坑底部使用。

4月30日7时许,刘某按照王建军的指令到事发项目工地东北角一层钢筋加工场开始绑扎需要吊运到基坑底部用于浇筑基础板的钢筋。樊金言用对讲机指挥塔吊将刘某绑扎好的钢筋从钢筋加工场吊运到事发项目工地基坑底部。

4月30日8时20分许,刘某在事发项目工地钢筋加工场吊运了约7次钢筋后,又按照王建军的指令去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继续吊运钢筋。

(二)事故发生经过

8时40分许,刘某将堆放在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东侧第一个结构柱预留洞旁边的钢筋绑扎好并挂好钩后,刘某叫站在基坑西北角走道(二层栈桥板上方)护栏旁边的樊金言指挥塔吊将绑扎好的钢筋吊到基坑底部,刘某自己则站在二层栈桥板临边防护栏旁边看着塔吊把钢筋吊到基坑。刘某绑扎的钢筋吊到基坑后,樊金言就回到钢筋加工场指挥塔吊将刚刚运到事发项目工地的钢筋原材料吊运到钢筋加工场,刘某自己一个人仍在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等待王建军下一次吊运钢筋的指令。

8时48分许,湖南雷锋公司木工班带班长桂云在事发项目工地基坑底部检查完木工班工人施工情况后,走到基坑底部西北角吸烟处附近抽烟(桂云所站位置距离刘某坠落点2米左右,抽烟时桂云背对着刘某坠落点,见下图)。

现场示意图

8时50分许,桂云突然听到背后“啪”的一声(声音不是太大),便立即回头看,桂云看到背后承台坑内有一个人(刘某)头朝北、脚朝南、脸朝上平躺着,头部有流血,身上戴着安全带,距离头部0.6米左右有一个安全帽,人已经不会动了。

8时51分,桂云打电话给正在事发项目工地一层栈桥板(从基坑底部往上数)钢筋加工区域检查工作的湖南雷锋公司生产经理罗跃辉说,“下面摔了一个人,快点下来。”罗跃辉接到电话后赶到事发现场,确认承台坑内平躺着的工人为湖南雷锋公司钢筋班组的工人。

8时55分许,罗跃辉马上打电话告诉方雪冰有个钢筋班组的工人拌下基坑了,罗跃辉叫方雪冰赶到事发现场。方雪冰从基坑底部东北角赶到事发现场确认,坠落至承台坑内的工人名字叫刘某。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安全员李鸿宇从工地上一名工人处得知事故情况后,也赶到事发现场。

8时59分,李鸿宇打电话向正在广州出差的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郭利汇报事故情况。接着李鸿宇又打电话向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生产经理董自森汇报事故情况。

9时许,郭利打电话叫一起在广州出差的中建八局公司员工刘春远安排人员驾驶车辆到粤海置地大厦项目工地。刘春远马上打电话安排中建八局公司员工高孝君开车到粤海置地大厦项目工地。接着,郭利又打电话叫中建八局公司员工官华路联系中建八局公司定点医院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宫华路则安排中建八局公司员工王虎生联系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并将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地址发给刘春远。同时,在事发现场的湖南雷锋公司负责物资和后勤管理的管理员秦晓银按照事发时正在事发现场的湖南雷锋公司项目经理陈岳君的要求,安排樊金言指挥1#塔吊将基坑内的一个料斗吊到刘某坠落点附近,方雪冰、罗跃辉和陈岳君一起将刘某抬到料斗内,再通过1#塔吊把载着刘某的料斗吊到事发项目工地东门出入口附近。接着,董自森、陈岳君和湖南雷锋公司安全员雷正清将刘某从料斗中抬到高孝君开到事发项目工地的小车(车牌号粤C692G1)后排座椅上,并将事发项目应急物资仓库拿来的棉被垫在刘某身体下方。

9时20分许,高孝君按照刘春远安排,开车和董自森一起载着刘某离开事发项目工地前往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

10时54分许,高孝君和董自森将刘某送至惠阳三和医院,经惠阳三和医院急救医生检查,刘某已无生命特征、无呼吸、无心跳。经惠阳三和医院医生对刘某进行检查确认后,宣告刘某死亡。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1.相关企业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2020年4月30日8时50分许,湖南雷锋公司木工班带班长桂云发现刘某坠落后,立即打电话给湖南雷锋公司生产经理罗跃辉汇报事故情况。罗跃辉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并通知湖南雷锋公司质检员汪曙、钢筋班带班长方雪冰等人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8时55分许,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安全员李鸿宇接到事发项目工地工人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确认事故发生后便立即打电话向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郭利、董自森等人汇报事故情况。随后,董自森和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工程师魏杰等人也赶到事发现场。

9时许,湖南雷锋公司项目经理陈岳君和罗跃辉、方雪冰等人使用事发项目工地1#塔吊将刘某从基坑吊到事发项目工地东门出入口附近。接着,董自森、陈岳君和湖南雷锋公司安全员雷正清将刘某抬到中建八局公司员工高孝君开到事发项目工地东门的小车(车牌号粤C692G1)上。

9时10分许,魏杰安排事发项目工地基坑内工人清洗事故现场血迹。

9时20分许,高孝君按照中建八局公司员工刘春远的安排,开车和董自森一起载着刘某离开事发项目工地前往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

9时30分许,魏杰安排湖南雷锋公司工人到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刘某坠落的二层栈桥板结构柱预留洞周围安装定型化防护栏(4月30日下午,湖南雷锋公司工人将刘某坠落的二层栈桥板上的4个结构柱预留洞全部安装好定型化防护栏)。

10时30分许,中建八局公司员工王虎生和杨建成从深圳市龙岗区到达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

10时54分许,高孝君和董自森将刘某送至惠阳三和医院,经惠阳三和医院急救医生检查,刘某已无生命特征、无呼吸、无心跳.经惠阳三和医院医生对刘某进行检查确认后,宣告刘某死亡。

12时21分,由于王虎生等人不愿意向惠州警方报警,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吴医生就拨打了110电话向惠州警方报警。惠州市公安局土湖派出所接警后到惠阳三和医院了解情况时,王虎生等人向惠州警方说事发地点在深圳市大鹏新区。

19时16分,按照郭利的安排,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技术总工商先鹏拨打了110电话向深圳警方报警。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接警记录,商先鹏报警称“早上9时许表哥刘某(37岁,湖南人)上班途中,因低血糖突然晕厥走到马路上头部磕到马路牙。惠州有亲戚,将表哥送到惠州医院救治,没有生命危险。现惠州派出所和医院要求联系事发派出所东晓派出所进行询问过程。”

2.相关政府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4月30日15时11分,惠州市110向深圳市110通报警情。一名叫刘某的男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作途中受伤,经惠州市公安机关核实,该男子符合高坠情形,不排除有其他原因,需把警情转深圳市大鹏新区处理。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派出所向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郭利核实,事发地为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与东昌路交汇处粤海置地大厦项目工地。

17时16分,深圳市110将上述警情转至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东晓派出所。随后,东晓派出所对该警情开展调查。

22时44分,罗湖区政府总值班室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东晓街道辖区太白路与东昌路交汇处一工地,一名男子受伤后送至惠州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东晓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东晓派出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赶赴事发项目工地了解事件情况。事发当晚,政府有关部门通知事发时在场相关人员到场说明事件情况,但相关人员一直未到场。同时,东晓派出所发现事发现场已被破坏,事发项目工地内监控被人为拆除。由于刘某死亡原因无法确定,该事件交由东晓派出所开展调查。

东晓派出所通过对事发项目现场勘查、查找并查看事发项目工地监控视频、对事发项目工地和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相关人员及刘某家属问询等调查后,认为该事件排除他杀和自杀情形,存在生产安全事故嫌疑。2020年6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将调查中发现的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线索移交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和区政府关于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授权书》(罗府函(2015)195号)的规定,罗湖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罗湖区东晓街道‘202004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综上,该起事故发生后,中建八局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事发后1小时内)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为规避事故查处,中建八局公司自行将刘某送至惠州市患阳三和医院,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惠州警方、深圳警方介入调查后,中建八局公司未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谎报事故的行为,事故发生后,中建八局公司组织人员冲洗事故现场血迹、安装了事发结构柱预留洞防护栏,存在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东晓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出现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某:男,38岁,汉族,湖南隆回县人,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初中文化程度,生前系湖南雷锋公司钢筋班工人。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东晓派出所委托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广正【2020】病鉴字第00007号),死者刘某系生前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颅骨破碎、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95万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费用。

四、事故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情况

1.中建八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中建八局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制定了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验收、危险作业许可、特种作业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分包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了项目安全生产周例会和安全教育大会,对新入场作业人员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了事发项目工地安全生产日检、周检和防高坠检查等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按要求向施工人员发放了劳动防护用品。但中建八局公司未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中建八局公司虽然有对刘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但对刘某仅进行了约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长远未达到72小时的规定要求。同时,中建八局公司也未如实记录对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和内容;对刘某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时,未全面告知刘某从事吊钢筋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导致刘某未能掌握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上存在结构柱预留洞的危险。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中建八局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和本公司制定的《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对事发二层栈桥板上结构柱预留洞采取防坠落的安全措施,也未在结构柱预留洞位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工程部负责人董自森、原专业工程师陈杨(2020年4月2日已转任项目部商务部商务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李中星未认真组织实施上述安全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中建八局公司虽然有对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也检查发现了二层栈桥板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的事故隐患,但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督促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且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事故隐患。中建八局南方分公司负责人(事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实际负责人)王华平对事发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项目经理何林、项目执行经理郭利、安全总监李庆、安全员李鸿宇等管理人员也未认真组织或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4)瞒报和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建八局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事发后1小时内)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执行经理郭利自行组织有关人员将刘某送至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惠州警方和深圳警方介入调查后,中建八局公司仍未如实向警方报告事故情况,项目执行经理郭利安排有关人员谎报事发过程,存在谎报事故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5)破坏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魏杰安排现场工人将刘某坠落点血迹进行了清理,同时安排工人在事发项目工地二层栈桥板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周围安装定型化防护栏,存在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湖南雷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湖南雷锋公司针对事发项目成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对刘某等工人开展了班前安全教育,告知工人工作区域及周边的危险点包括临时用电、预留洞口、临边、塔吊和中小型机械;按要求组织工人参与了中建八局公司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参加了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湖南雷锋公司按照中建八局公司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经过中建八局公司验收。

经查,刘某在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进行钢筋吊运作业过程不属于违规违章作业。事发时,刘某在不知晓事发项目工地基坑西北角二层栈桥板结构柱预留洞口的情况下,发生高处坠落致死,主要是结构柱预留洞口未设置安全防护所致,而安全防护的设置主要在于中建八局公司没有组织湖南雷锋公司落实。日常检查中,中建八局公司和监理公司对事发项目工地基坑西北角二层栈桥板进行检查时,也没有发现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口无安全防护措施。同时,经查,无相关证据证明中建八局公司对湖南雷锋公司进行过事发项目工地基坑西北角二层栈桥板结构柱预留洞口安全防护技术交底,且中建八局公司对事发项目工地基坑西北角二层栈桥板进行过防高坠安全检查和临边、洞口安全隐患整改验收。也无相关证据证明,湖南雷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服从中建八局公司管理和中建八局指出的安全隐患不落实整改的行为。

综上,针对此起事故,湖南雷锋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负有管理责任。

3.中行顾问公司安全生产监理监管情况

中行顾问公司在事发项目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了各岗位安全监理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召开了事发项目工程安全例会;组织对事发项目工地开展了日常安全监理巡查、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进行了安全隐患整改的核实确认。但中行顾问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监管责任,存在以下问题:

(1)对中建八局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不到位。中行顾问公司未对中建八局公司对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检查发现刘某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和内容未如实记录等问题。

(2)未认真检查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中行顾问公司未严格监督中建八局公司按照规范要求对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结构柱预留洞采取防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中行顾问公司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丛盛、安全监理工程师王子常对事发项目工地的安全巡视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事故隐患。

3.粤海置地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粤海置地公司建立了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制定了安全生产投入、宣传教育培训、作业安全相关方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工程安全例会;组织对事发项目工地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

经查,粤海置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事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区住房建设局

区住房建设局下属区建管中心负责对事发项目实施具体的日常安全监管。2020年3月至事发时,区建管中心对事发项目开展了4次执法检查(含区建管中心委托第三方进行的1次检查),向事发项目下发监督意见书2份、责令整改通知书6份、省动态扣分2份。区建管中心对事发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均督促施工单位完成了整改。

经查,针对此起事故,区住房建设局履行了本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2.东晓街道办事处和东晓社区工作站

(1)东晓街道办事处

一是组织召开了街道安全工作部署会。2020年4月28日,组织召开了“五一”节前建筑工地安全工作部署会,辖区建筑工地(包括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二是组织进行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2020年4月28日,东晓街道安委办联合罗湖交警大队东湖中队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包括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临时用电管理、建筑围挡管理、建筑工地交通安全、泥头车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培训。

三是组织了安全执法检查。2019年10月至事发时,东晓街道对事发项目工地进行了4次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共发现16项安全隐患,均督促施工单位完成了整改。

(2)东晓社区工作站

2019年10月至事发时,东晓社区工作站对事发项目工地进行了5次安全巡查,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经查,针对此起事故,东晓街道办事处和东晓社区工作站作为属地安全管理单位,履行了本单位的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发生单位界定

1.2019年11月18日,粤海置地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签订了《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确定中建八局公司为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合同明确了中建八局公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事发前,中建八局公司与湖南雷锋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未与湖南雷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已通过“云筑网”招标平台确定湖南雷锋公司为粤海置地大厦裙楼(地下四层至地上五层)主体部分工程劳务分包单位。

2020年3月7日,湖南雷锋公司组织员工进入粤海置地大厦项目工地,按照中建八局公司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的安排组织工人施工作业。经查,湖南雷锋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服从了中建八局公司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的管理,事发时刘某在事发项目工地进行钢筋吊运作业不属于违规违章作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刘某坠落的事发项目工地基坑西北角二层栈桥板结构柱预留洞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中建八局公司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湖南雷锋公司施工,预留洞口安全防护材料由中建八局公司负责提供。经查,无相关证据证明中建八局公司对湖南雷锋公司进行过事发项目工地基坑西北角二层栈桥板结构柱预留洞口安全防护技术交底,且中建八局公司对事发项目工地基坑西北角二层栈桥板进行过防高坠安全检查和临边、洞口安全隐患整改验收。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界定,此起事故的发生单位为中建八局公司。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为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成员会同深圳惠安天下电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先后2次到事发现场勘查,勘查情况如下:

(一)事发点周边监控情况

事发前,事发项目工地共安装有14个监控探头,但监控苑围未覆盖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无法看到刘某坠落过程。经调取查看事发项目工地有关视频监控,可以看到事发当天车牌号为粤C692G1的白色小车从事发项目工地东门进入工地和离开工地的视频画面,也可以看到事发项目工地1#塔吊吊运刘某的视频画面.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项目工地基坑西北角勘查情况

事发项目工地基坑西北角共有2层栈桥板,事发时刘某从第二层栈桥板坠落至承台坑,刘某坠落着落点与二层栈桥板上部平面的垂直距离为10.89米。

2.事发二层栈桥板勘查情况

事发二层栈桥板上共有4个结构柱预留洞,分别编号为①、②、③和④号结构柱预留洞,其中位于事发二层栈桥板西北角的②号结构柱预留洞为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事发后,中建八局公司组织工人在二层栈桥板上4个结构柱预留洞周围都安装了红色的竖向1.2米高的定型化防护栏。

3.事发前二层栈桥板4个结构柱预留洞情况

经调查,事发前②号结构柱预留洞北侧约四分之一的洞口被堆放的钢筋覆盖着,洞口南侧也堆放着钢筋(未覆盖洞口)洞口南北两侧堆放的钢筋上各覆盖着1条彩条布,这2条彩条布在②号结构柱预留洞上方交错,覆盖在②号结构柱预留洞口上,在二层栈桥板上看不到②号结构柱预留洞洞口(经调查,该照片拍摄于2020年4月28日或4月29日,自4月28日到事发时,②号结构柱预留洞上颖盖的彩条布及周边堆放钢筋的状态没有改变);①号结构柱预留洞洞口铺着 4根木方,木方上用木质模板谖盖着,木质模板上堆放了钢筋;③号结构柱预留洞洞口上面铺着方木,方木上面盖着木质模板,木质模板上面压着槽钢;④号结构柱预留洞洞口上面盖着钢板,钢板盖住了洞口的四分之三,剩余四分之一的洞口上面铺着方木,方木上面盖着木质模板。

4.事发后二层栈桥板4个结构柱预留洞情况

经调查,罗跃辉等多人证实事发后,②号结构柱预留洞北侧的彩条布有约0.5米长的一段彩条布垂在预留洞里,预留洞南侧的彩条布向洞口中间凹陷,部分洞口裸露,①号、③号和④号结构柱预留洞状况与事发前一致。

5.事发②号结构柱预留洞勘查情况

事发②号结构柱预留洞中心点距离事发项目工地西侧咬合桩围护培11.3米,距离北侧咬合桩围护墙9米。事发②号结构柱预留洞直径为1.4米,洞壁厚度为0.34米。

刘某坠落着落点位于基坑西北角承台坑内,坠落着落点在②号结构柱预留洞垂直正下方。

6.事发时刘某坠落点与第一发现者位置关系勘查

经调查,事发时,湖南雷锋公司木工班带班长桂云站在刘某坠落的承台坑东侧边缘(距离刘某坠落着落点2米左右),背对着刘某坠落着落点抽烟。刘某坠落后,桂云只听到背后“啪”的一声,没有看到刘某坠落过程。桂云转身看到刘某坠落后头朝北、脚朝南、仰面躺在承台坑内一动不动,距离刘某头部0.6米左右的安全帽顶部裂开了一条缝。

(二)事故现场勘查分析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结合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查阅事故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分析如下:

1.事故类别分析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东晓派出所委托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广正【2020】病鉴字第00007号),死者刘某系生前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颅骨破碎、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对事故的分类,本次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事故。

2.刘某坠落位置分析

根据勘查结果,刘某坠落着落点垂直上方为二层栈桥板②号结构柱预留洞,事发前②号结构柱预留洞口约四分之三面积覆盖了彩条布,剩余四分之一堆放了钢筋,其它3个结构柱预留洞有模板或钢板覆盖,因此可以判断刘某是从事发项目工地二层栈桥板②号结构柱预留洞坠落至承台坑。

3.刘某坠落原因分析

事发时,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上②号结构柱预留洞直径为1.4米,事发时约四分之一的洞口被堆放的钢筋股盖,洞口其它部分被彩条布覆盖,洞口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项“3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 ~ 1500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和事发项目《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4.3.3“四口”防护措施中第4项预留洞口防护中“边长为500-1500mm的洞口,设置以钢管及扣件组合而成的钢管网格,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50mm并在其上满铺脚手板”的安全防护要求,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管理规定。

事发时刘某在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上无法看到②号结构柱预留洞口,极易在无防备的情况下踩在或跌倒在②号结构柱预留洞覆盖的彩条布上,导致刘某发生高处坠落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科学分析,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上的②号结构柱预留洞未按要求安装防坠落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洞口被彩条布覆盖,现场作业环境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在事发二层栈桥板上工作时,极易从②号结构柱预留洞坠落至基坑底部。

2.间接原因

(1)中建八局公司未依法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2)中行顾问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监管责任,对中建八局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不到位;未认真检查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中建八局公司,作为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依法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也未如实记录对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长和内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和施工方案对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建八局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瞒报和谎报事故。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议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建八局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破坏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议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建八局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中行顾问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监理单位,对中建八局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不到位;未认真检查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监管责任。

建议区住房建设局依法依规对中行顾问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此起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二)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华平,作为中建八局南方分公司负责人,事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发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华平予以行政处罚。

2.郭利,作为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事故发生后,组织安排相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议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郭利予以行政处罚。

3.魏杰,作为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专业工程师,事故发生后,魏杰组织安排工人清洗事发现场血迹,并安排工人在刘某坠落的结构柱预留洞周围安装定型化防护栏,存在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议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魏杰予以行政处罚。

4.何林,作为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项目经理,未全面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对事发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区住房建设局依法依规对何林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此起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同时责成中建八局公司依据本公司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建八局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郭利、安全总监李庆、项目技木总工商先鹏、工程部负责人董自森、商务工程师陈杨、专业工程师李中星、安全员李鸿宇、张明轩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此起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5.杨丛盛,作为中行顾问公司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管职责,对事发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未督促本单位监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理监管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理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建议区住房建设局依法依规对杨丛盛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此起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同时责成中行顾问公司依据本公司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理监管责任的总监代表张友文、安全监理工程师王子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此起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存在的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中建八局公司

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一是要严格落实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时长符合要求并如实记录,切实增强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二是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全面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确保作业人员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注意事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一是要及时与事发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二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单位编制的《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三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按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要采取精细化的管控措施,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息。本单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全面、细致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尤其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隐蔽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针对检查、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涌报、谎报、瞒报,严禁破坏事故现场。

(二)中行顾问公司

1.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监理监管。一是要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机制,并督促其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二是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检查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图形式、不走过场,符合规定要求,让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作业场所潜在的安全风险。

2.严格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监理人员要结合施工图纸,加强对施工现场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情况的巡查、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对施工现场新增作业面的安全验收,确保新增作业面安全防护措施到位,作业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未经安全验收合格的作业面严禁投入使用。

3.加大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监理监管力度。一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巡查、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确保安全监理巡查、检查范围覆盖事发项目所有作业场所,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二是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并及时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确保整改结果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粤海置地公司

要进一步全面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施工过程监督,统一协调监督施工总包、监理、劳务分包等参建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理职责。尤其要检查督促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理监管职责,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跟踪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整改。同时,要加大组织开展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和频次,特别要强化对新增作业面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和监管,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全面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建设项目安全、有序、顺利实施。

(四)区住房建设局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依法全面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一是要加大事故案例和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切实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全区在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理职责。同时,要组织对此起事故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施工现场分管负责人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约谈。二是要按照《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罗安【2020】2号)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的排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全区在建项目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一旦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做到“零容忍”,坚决依法依规处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东晓街道办事处

要进一步依法全面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一是要进一步做好辖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切实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机制。三是要针对辖区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细化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清单,尤其要重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巡查,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整改,同时将情况报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项目“5·3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31日约9时25分,位于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第一标段(道滘镇南阁大桥段)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00万元。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此起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

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30116R;成立日期:1986年8月29日;住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罗沛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与养护;公共交通、小额消费、公用事业等城市一卡通的投资、经营和管理;公共客运、客运站(配客点)经营、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仓储服务、交通物业等交通领域及相关产业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2、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成立日期:1981年10月8日;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华;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工程各类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轻型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业务、铁路工程承包业务、园林绿化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测量业务、工程爆破业务(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经营)、工程设计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咨询业务、试验检测业务、工程监测业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承装业务、水工金属结构制造、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预制、输电线路铁塔的生产销售;从事对外贸易物流业务、设备租赁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职业教育培训(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服务;自有场地租赁;相关工程技术的研究、设计与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工程建筑及装饰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林业产品、矿产品、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医药及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国际、国内贸易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959107;成立日期:1998年11月30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法定代表人:于鑫;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轨道交通及相关工程(线路、桥梁、隧道、公路、地下及地面建筑、地基处理)的勘察设计;广告信息咨询业务;施工、爆破、监理、监测、工程承包;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自行开发的产品;零售图书、期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东莞市万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5031430N;成立日期:2002年1月28日;住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南北路3号之一201室;法定代表人:林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万隆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029763,有效期至2021年1月2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如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5、林隆

林隆,男,33岁,广东东莞人,身份证号码:*,是万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6、黄建红(死者)

黄建红,男,32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身份证号码:*,是万隆公司一名钢筋班员工,负责切割、绑扎钢筋,日常使用切割机进行切割钢筋作业,黄建红作业范围不涉及特种作业,与万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计件算,按扎钢筋的数量计算工资,对模块每扎一条钢筋250元,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结算。

7、王后平

王后平,男,56岁,重庆市人,身份证号码:*,是万隆公司一名装模工,未与万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件算,每装配一条内模块200元,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结算。

8、杨金礼

杨金礼,男,24岁,广东吴川市人,身份证号码:*,是万隆公司一名桥梁张拉工,与万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结算。

9、陈安乐

陈安乐,男,47岁,重庆市忠县人,身份证号码:*,是万隆公司一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与万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000元,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结算。陈安乐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10、刘玉洪

刘玉洪,男,50岁,湖北省南漳县人,身份证号码:*,是万隆公司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兼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11、兰春蕯,男,50岁,福建省上杭县人,身份证号码:*,是万隆公司一名电焊工,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焊工证)。

(二)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1、总包工程

项目名称: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

发包方:交投公司

承包方:水电八局

监理方:铁科院

施工范围及内容: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桩号:K0+000—K7+141.339),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路基、软基处理、桥涵(含人行天桥)、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供电照明、交通疏导、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水域航道及海事安全管理、临时性及永久性航标设置、工程验收扫床以及与工程实施相关的临时工程、设施等。(绿化工程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

工程规模: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范围为K0+000—K7+141.339,全长7.141KM,路线实际设计长度为5.369KM;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35.5M,沥青混凝土路面;有大桥3座,计长2052M[其中,洪屋涡大桥(东海大桥)全长675M,最大跨径40M,南大大桥全长545M,最大跨径60M,南阁大桥全长832M,最大跨径143M],中桥1座,全长65M,最大跨径20M,设计洪水频率1/100,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I级。

发包方与承包方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了《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合同协议书》,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39218469.00元。发包方与监理方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了《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2、分包工程

项目名称: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南阁大桥预制混凝土

承包方:水电八局

分包方:万隆公司

分包范围及内容: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南阁大桥预制空心板+小箱梁制作、运输、安装等施工内容。

承包方与分包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了《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项目南阁大桥预制混凝土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32404315元。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建红,男,壮族,32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身份证号码:*。

2、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背景

2020年5月30日,施工所需钢筋已运输到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的道滘镇南阁大桥段施工工地。5月31日上午约6时,工人开始施工,钢筋班员工进场绑扎钢筋,8时许天气开始下雨,钢筋班员工停止施工避雨,期间电焊工兰春蕯没有及时将焊把和焊把连接线放回电焊机,而且没有将电焊机断电。雨停后,大约过了半小时,工人再次开始施工,钢筋班员工进场绑扎钢筋,然后制内模板班员工进场,制好内模后,在外模班员工进场前,钢筋班的黄建红发生触电。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31日约9时25分,装模工王后平在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的道滘镇南阁大桥段施工工地操作龙门吊进行吊装作业时,转过身来发现钢筋班的黄建红倒在地上(离王后平的直线距离约7米),黄建红身边的地上有电线,王后平立即反应过来很可能是发生触电,由于王后平不能离开岗位,于是王后平叫附近的工人杨金礼立即跑去关闭电闸开关。杨金礼跑到电闸开关处的时候,发现电闸开关已经跳闸了,于是立即跑到黄建红身边,看见黄建红(有佩戴安全帽、手套,穿着胶鞋)躺在地上抽搐,见此情况,杨金礼马上打电话给现场负责人陈安乐告知此事。陈安乐赶到现场后,召集现场工人合力将黄建红抬上车,并开车将黄建红送去洪梅医院抢救,黄建红后经洪梅医院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相关调查情况

1、由于事发现场无监控视频,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黄建红工作岗位职责,并结合邀请的专家对事故现场所作的技术鉴定、当天天气情况以及杨金礼、王后平等证人的证言,判定由于事发前,施工现场曾经下雨,造成地面湿滑,涉事电焊机露天放置且未断电,电焊机连接的焊把末端绝缘层破损夹线铜套裸露电阻为零,受到雨水浸入后出现漏电。事发时,雨虽停,但施工现场地面还有雨水。陈安乐安排黄建红按职责开展施工作业,黄建红作业过程中需要使用钢筋,看见焊把以及焊把电线缠绕住钢筋,在将焊把电线解开的过程中触碰到焊把末端发生触电,使电流在回路线、人体、焊把线之间形成回路。因为漏电断路器一次线侧并不能检测二次线侧电流,因此黄建红触电瞬间未跳闸。随着黄建红触电倒地后,在潮湿的地上,人体成了良好的导体(潮湿时人体电阻约为1000Ω),相当于工作电流通过心脏,电焊机空载电压约为70V(铭牌显示额定空载电压为63V),则此时通过人体的电流约为70mA,成人室颤电流通常为50mA,70mA的电流足以使死者心脏纤维性颤动,使其大脑供血不足造成电击死亡。随着人体倒地,电流在潮湿的地面传播,重新回到漏电断路器一次线侧,此时,漏电断路器检测到接地线出现电流变化进而跳闸。因此,出现了当杨金礼跑到电闸开关处欲关闭电闸的时候,发现电闸开关已经跳闸的现象。

2、涉事电焊机属万隆公司所有,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银象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型号:BX1-400交流电焊机,额定空载电压为63V,电焊机通过连接施工现场附近的电箱供电。日常的使用、维护保养由万隆公司负责,具体由万隆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刘玉洪负责。

电焊机的实质是一台电磁感应的变压器。漏电保护器只能对电焊机的一次侧电路起到保护作用,对二次侧来说,漏电保护器是起不到保护作用的。因为二次侧是另外一个相对独立的闭合回路,二次线圈通过电磁感应产生电动势,这部分电路的电源相对独立的闭合回路,所以当二次侧漏电时,而此时一次侧的电路和电流仍然完整,因此漏电保护器并不动作。

3、漏电断路器,安装在施工现场附近的电箱内,生产厂家:中国上德企业集团,型号:ADM201LE-100/4901,额定电压380V,额定电流100A,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

4、本次事故涉及雨天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且涉事电焊机露天放置且未断电,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涉事单位相关档案资料和台账,情况如下:①水电八局方面:能提供《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疏港大道延长线项目部电焊机操作规程》、《临时用电施工方案》、《2020年度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事故和隐患整治台账》等资料,其中规定“焊机作业突然下雨时,电焊工应立即断开电源,把电焊从电箱内拆除,将电焊机及焊把线拉回仓库内存放,每天作业或中途下雨时电焊机由谁使用谁回收”。②万隆公司方面:能提供《雨天施工临时用电主要安全管理措施》、《电焊机使用管理制度》、《电焊机检查保养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疏港一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资料,其中规定“电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把电源断掉。把焊机拉回仓库”、“焊机作业突然下雨时,电焊工应断开电源,把电源线从电箱内拆除,拉回仓库,再拉回施工现场使用电焊机,每天作业或中途下雨谁使用谁收回”。

事故现场

焊把及其电线缠绕住钢筋

焊把绝缘层破损

涉事电焊机

涉事电箱

涉事漏电开关

(三)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5月31日11时18分,道滘镇应急管理分局接群众来电报告事故,钟祥根副局长立即带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联合镇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排查事故隐患,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镇应急管理分局向万隆公司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调查事故的具体原因及责任认定提供有力保障。随后,镇应急管理分局按程序将事故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汇报。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迅速,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得当。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多次组织万隆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6月4日,死者家属与万隆公司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53289.5元和按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另外万隆公司一次性补偿家属人民币10万元。于2020年7月3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建红的触电事故符合工伤,接下来工伤职工申领补偿待遇发放事宜。死者遗体于6月4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赔偿款项10万已转账至死者家属指定账户,善后处理工作全部完成,没有出现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东莞市洪梅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黄建红死亡原因是触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和现场推演,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涉事电焊机露天放置且未断电,电焊机连接的焊把末端绝缘层破损夹线铜套裸露电阻为零,受到雨水浸入后出现漏电。黄建红作业过程中需要使用钢筋,看见焊把以及焊把电线缠绕住钢筋,在将焊把电线解开的过程中触碰到焊把末端发生触电,因为漏电断路器一次线侧不能检测二次线侧电流,所以黄建红触电瞬间未跳闸,使黄建红造成电击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万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好雨天作业、临时用电、电焊机安全管理措施,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焊把末端绝缘层破损夹线铜套裸露的事故隐患,下雨天未及时将电焊机放置在有挡雨设施的场所,导致雨水浸入焊把末端绝缘层出现漏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情况

1、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是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了省市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和部署交通运输行业各项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专项整治活动,针对重要时点、节假日和常见、多发事故隐患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高危施工作业、特种设备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大检查频率和整治力度。对本次涉事工程,要求对施工单位年度日常检查频率为不少于2次,局下属单位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别于2020年3月2日、4月26日和5月21日对该施工合同段检查3次,针对发现的17个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出具了3份书面整改通知单,受检单位按期进行整改闭合。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了本职工作。

2、交投公司

交投公司是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水电八局签订了《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与监理方铁科院签订了《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制定了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完整的记录,形成各项完善档案资料。

3、水电八局

水电八局是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的承包方,与分包方万隆公司签订了《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项目南阁大桥预制混凝土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分包合同有向建设单位备案。施工现场有设立项目部,派驻安全工程师李国华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有组织对现场人员进行专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签定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使用。能提供《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疏港大道延长线项目部电焊机操作规程》、《临时用电施工方案》、《2020年度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事故和隐患整治台账》等资料。

4、铁科院

铁科院是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的监理方,成立了监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理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每月对特种作业人员及“三类”进行核查,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新进场工人三级教育和安全交底。每月开展月度安全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季度平安工地检查考评,重大节假日安全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同时发出检查情况通报,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每天由监理工程师开展现场施工巡视,重点施工部位、危大工程作业进行旁站监督,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和旁站记录,每天按时完成监理日志填写工作。建立安全监理管理台帐,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监理指令,及时记录隐患台帐,落实隐患整改跟踪复查工作。

5、万隆公司

万隆公司是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的分包方,与承包方水电八局签订了《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项目南阁大桥预制混凝土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乙方万隆公司应对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负责,并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所属施工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万隆公司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有制定临时用电安全措施、雨天作业安全措施,规范施工现场遇到雨天、雾天、潮湿天气安全用电管理,能提供电焊机使用管理和检查保养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好雨天作业、临时用电、电焊机安全管理措施,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焊把末端绝缘层破损夹线铜套裸露的事故隐患,下雨天未及时将电焊机放置在有挡雨设施的场所,导致雨水浸入焊把末端绝缘层出现漏电。

6、林隆

林隆作为万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建立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了临时用电安全措施、雨天作业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本次生产安全事故。

7、陈安乐

陈安乐作为万隆公司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本职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雨天作业以及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焊把末端绝缘层破损夹线铜套裸露的事故隐患,且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8、兰春蕯

兰春蕯作为万隆公司一名电焊工,使用电焊机作业途中,下雨时没有及时将焊把以及焊把连接线放回电焊机并断电,导致焊把连接线缠绕住钢筋,并且下雨时没有将电焊机收回仓库,违反了万隆公司《电焊机使用管理制度》。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道滘镇“5·3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道滘镇“5·31”一般触电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万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好雨天作业、临时用电、电焊机安全管理措施,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焊把末端绝缘层破损夹线铜套裸露的事故隐患,下雨天未及时将电焊机放置在有挡雨设施的场所,导致雨水浸入焊把末端绝缘层出现漏电,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万隆公司应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万隆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陈安乐作为万隆公司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本职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雨天作业以及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焊把末端绝缘层破损夹线铜套裸露的事故隐患,且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建议由万隆公司对陈安乐作出处理,且陈安乐在未经专门培训教育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不得担任万隆公司安全管理员一职。

3、兰春蕯作为万隆公司一名电焊工,使用电焊机作业途中,下雨时没有及时将焊把以及焊把连接线放回电焊机并断电,导致焊把连接线缠绕住钢筋,并且下雨时没有将电焊机收回仓库,违反了万隆公司《电焊机使用管理制度》,建议由万隆公司对兰春蕯作出处理。

4、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万隆公司应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交投公司、水电八局、万隆公司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工作台账。针对施工专项方案中具体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别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及新进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安全交底。

3、铁科院应完善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开工前及各分部分项开工前,监理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证体系,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完善项目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安全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同时发出检查情况通报,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记录隐患台帐,落实隐患整改跟踪复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19年全国化工事故分析报告

2019年,被称为化工行业的本命年。化工事故层出不穷,发生了三起重特大事故,而环保督查愈趋严格。2019全年发生了多少起事故?有多少人因此家毁人亡?今天为大家带来2019年全国化工事故分析报告。针对化工行业出现的安全问题,望以此为鉴,继续深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164起、死亡274人,同比(176起、223人)事故起数减少12起、下降6.8%,死亡人数增加51人,上升22.9%。其中一般事故152起、死亡136人,同比(163起、134人)起数减少11起、下降6.7%,人数增加2人、上升1.5%。较大事故9起、死亡35人,同比(11起、46人)减少2起、11人,分别下降18.2%和23.9%。重大事故2起、死亡25人,同比(2起、43人)起数持平,人数减少18人,同比下降41.9%。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78人,同比增加1起、78人,均上升100%。

化工事故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为77起、死亡194人,分别占化工事故的47.0%和70.8%, 13起较大及以上事故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

2019年全国化工事故总起数、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但发生3起重特大事故,且自2017年以来连续三年发生2起以上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事故分布情况

(一)时间分布

2019年化工事故的高发时段是3月、6-7月和12月,共发生事故73起、死亡164人,分别占全年的44.5%和59.9%。气候因素和化工企业周期性的检维修、复工复产活动共同作用,导致岁末年初和高温季节历来是化工事故的多发期,但2019年3月发生25起化工事故,明显超出往年水平(2018年3月为6起、2020年3月为12起),分析除偶然因素外,可能是部分停产企业受春节假期及“两会”召开影响于3月中下旬集中复工复产导致。说明夏季和岁末年初两个时段依然是防范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重点时段。

化工事故时间分布情况

(二)类型分布

爆炸事故31起、死亡127人,分别占18.9%和46.2%;中毒和窒息事故24起、47人,分别占14.6%和17.1%;机械伤害事故19起、死亡19人,分别占11.6%和6.9%;高处坠落事故19起、死亡13人,分别占11.6%和4.7%;物体打击事故14起、死亡12人,分别占8.5%和4.4%;火灾事故14起、死亡9人,分别占8.5%和3.3%;灼烫事故11起、死亡12人,分别占6.7%和4.4%;车辆伤害事故11起、死亡10人,分别占6.7%和3.6%;其他伤害事故13起、死亡16人,分别占7.9%和5.8%;触电事故4起、死亡5人,分别占2.4%和1.8%;塌事故4起、死亡5人,分别占2.4%和1.8%;淹溺事故2起、死亡2人,分别占1.2%和0.7%;起重伤害事故1起、死亡1人,分别占0.6%和0.4%。

化工事故类型分布情况

从事故类型的分布情况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是 爆炸事故最多,其次是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四类事故共计占到全年总事故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56.7%、74.9%。因此,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是化工事故的防范重点。

(三)地区分布

1.事故总量居前列的省份是山东(15起)、辽宁(13起)、山西(9起)、四川(9起)、江苏(8起)、河南(8起)、宁夏(8起)、黑龙江(8起)、安徽(8起)、甘肃(8起)、广东(8起)、湖北(7起)、广西(7起)、青海(7起),共占2019年事故总起数的75%。死亡人数居前列的省份是江苏(90人)、河南(21人)、辽宁(17人)、山东(16人)、四川(10人)、宁夏(10人),共占2019年死亡总人数的68.7%。

2019年全国有14个统计单位事故起数同比下降,7个同比持平,11个同比上升,事故起数下降数量排在前七位的是山东(-9)、江苏(-5)、江西(-5)、宁夏(-3)、陕西(-3)、浙江(-3),上升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6)、重庆(+4)、青海(+4)、河南(+4)、广西(+4)。死亡人数下降数量排在前六位的是河北(-33)、四川(-12)、上海(-8)、新疆(-8)、浙江(-6)、江西(-5),上升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75)、河南(+15)、陕西(+8)、福建(+5)、青海(+5)。

化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上升的地区是广东、重庆、青海、河南、广西、福建、甘肃、黑龙江、内蒙古、陕西、辽宁,双下降的是江西、浙江、河北、天津、吉林、上海、贵州、安徽、湖南、新疆兵团。

2.2019年共有10个地区发生了较大及以上事故,同比持平。其中江苏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和1起较大事故、共计81人死亡,分别占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6.7%、58.7%,河南发生1起重大事故、15人死亡,山东发生1起重大事故、10人死亡,陕西发生2起较大事故、11人死亡,宁夏、内蒙古、广西、辽宁、福建、四川各发生1起较大事故。

全国连续四年(2016年至2019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地区是山东(8起、45人)和四川(4起、28人);连续三年(2017年至2019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地区是辽宁(3起、9人)、江苏(4起、94人)、河南(3起、22人)。

各省化工较大及以上事故分布情况

(四)企业规模分布

从规模来看,2019年发生事故的企业中有大型企业42家(包括12家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占事故企业总数的25.6%;中型企业43家,占事故企业总数的26.2%;小型企业79家,占事故企业总数的48.2%。中小型企业发生的事故比例共占全国的74.4%。

(五)行业分布

从行业来看,2019年基本化工原料行业事故32起、死亡32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的19.5%和死亡总人数的11.7%,其中有机化工原料15起、13人,无机化工原料17起、19人;精细化工行业事故29起、死亡104人,分别占17.7%和38.0%;煤化工行业发生事故28起、死亡51人,分别占17.1%和18.6%;化肥行业事故25起、死亡25人,分别占15.2%和9.1%;石油化工行业事故16起、死亡15人,分别占9.8%和5.5%;医药行业事故7起、死亡15人,分别占4.3%和5.5%;生物化工事故4起、死亡8人,分别占2.4%和2.9%,农药行业事故2起、死亡2人,分别占1.2%和0.7%;其他事故12起、死亡12人,分别占7.3%和4.4%。化工子行业中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工、煤化工、化肥、石油化工发生的事故居前五位,是化工事故防范的重点行业。

化工事故行业分布

(六)中央企业事故情况

2019年共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6家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发生13起化工事故、死亡12人,占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9%、4.4%,同比(13起、38人)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26人。其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事故7起、死亡7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其他各发生1起、死亡1人。

(七)特殊作业环节事故情况

从事故发生环节来看,2019年较大及以上事故中涉及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事故为4起,占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的30.8%,同比持平,比2017、2018年减少2起。特殊作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比例仍然较高,从4起事故企业所属的行业和规模来看,1起属于医药行业的大型企业,其他3起均为中小型企业,分别属于工业气体、生物化工和煤化工行业,说明近年来持续开展的特殊作业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治仍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所有化工子行业和中小企业都做到全覆盖、严监管。

三、典型事故案例

(一)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一是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二是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三是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工信、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四是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五是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

(二)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

2019年4月15日15时10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和公司四车间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现场的堆放的冷媒增效剂(主要成份为氧化剂亚硝酸钠,有机物苯并三氮唑、苯甲酸钠),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一是天和公司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动火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到位,对采购的冷媒增效剂危险性不了解,技术改造未制定规范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作业方案,外来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查不严格,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二是技改项目承包商信邦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施工人员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要求,在未对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动火作业。三是冷媒增效剂供应商光达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四是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三门峡市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

2019年7月19日17时43分许,三门峡市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空分装置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17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8170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是:空分装置冷箱内发生泄漏,直至冷箱板出现裂纹,事故企业未及时处置,富氧液体泄漏至珠光砂中,使碳钢材质的冷箱构件在低温和压力增高的共同作用下裂纹扩大,直至冷箱失稳坍塌,砸裂东侧500m3液氧贮槽,贮槽内大量液氧迅速外泄气化,高纯氧遇可燃物发生爆炸,并引发冷箱中的铝质填料(厚度0.15mm)等殉爆。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一是义马气化厂未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发现冷箱裂纹后及时停车检修;备用空分设备未按企业制度要求做好性能考核和日常维护,需要投用时无法及时启动;按企业制度要求,义马气化厂空分装置隐患扩大后本应立即停车检修,但是层层请示汇报贻误检修时机。二是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义马气化厂的上级单位,接到义马气化厂的事故隐患报告后,未按照企业制度要求督促义马气化厂及时停车检修消除隐患,而是要求义马气化厂提交书面请示,逐级上报至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同意后再停车。三是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义马气化厂的上级单位,安全红线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和制度建设有漏洞,决策效率低下,接到空分装置出现泄漏的报告后,未立即要求义马气化厂对空分装置停车检修。

四、事故原因分析

2019年,各地区、各企业、各单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党组关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将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多措并举防范遏制化工事故,事故总数继续保持下降趋势,但接连发生3起重特大事故,为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最多的一年,特别是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反映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层面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教育培训不到位,自动化控制水平低,应急能力严重不足,本质安全水平低。二是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能力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我国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化工专业学历的比例较低,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技能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部分企业大量使用不具备化工专业知识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不满足高中以上学历的现象在精细化工企业较为普遍。三是化工产业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东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安全环保政策收紧,部分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同时西部地区资源型化工企业发展较快,使中西部地区的安全生产压力增大。同时,大量新工艺新业态不断涌现,装置和储存设施大型化已成常态,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四是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尽管我国化工行业总体规模和产值巳跃居世界首位,但大而不强,多数细分行业集中度低,中小企业中“小、散、乱”企业数量多,安全生产水平低。

(二)政府层面

一是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不强,项目准入把关不严,盲目发展高风险的化工产业;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措施不深入不具体;存在为违法企业说情开绿灯、于扰执法的行为。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各有关监管部门对“三管三必须“理解不一致、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使用、废弃处置环节的监管职责落实参差不齐。三是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力量短缺,日常监管“宽、松、软”,监管效率低效果差,企业违法成本低,因而缺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四是化工行业粗放式增长模式下的安全风险持续叠加。化工行业缺乏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化工园区随意设立,行业准入门槛低,部分企业长期透支安全等成本,维持低成本竟争,淘汰低端落后产能落实不到位。

五、2020年安全生产形势预判及对策

(一)安全生产形势预判

2020年,我国经济社会面临多重严峻考验,疫情防控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显著增多;全世界“逆全球化”趋势明显,贸易战等外部因素仍有可能对我国造成外部冲击;国际油价急剧下跌,对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这些因素从各方面对我国化工行业产生影响,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既有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的因素。同时,制约我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地区、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可能性依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一是今年以来,受化工产品需求端不振影响,化工行业整体利润率持续下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可能会采取缩减安全投入、延迟设备检维修等方式节省开支,带来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6271家,主营业务收入12.27万亿元,同比增长1.3%;利润总额6683.7亿元,同比下降14.9%。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预测,2020年石油和化工行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左右,利润总额同比增长8%左右。二是部分重点省份安全生产压力仍然较大。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广东等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较多,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工艺等风险点多面广)加之前些年立项新建的2000万吨级炼化企业陆续投入试生产或正式运营,风险较大,事故防范任务重。三是东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仍在进行,部分化工企业受安全环保政策收紧影响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同时西部地区资源型化工企业发展较快,使中西部地区的安全生产压力增大。四是占企业数量较大比重的中小型化工企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人才短缺,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水平不高,风险辨识与管控、人员培训、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特殊作业管理等重点环节依然薄弱,安全保障能力差,易发生事故。五是部分地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不强,监管部门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化工人才短缺,但盲目引进发展化工产业。

(二)主要对策

1.推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督促地方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意见>重点工作落实方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把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安全关,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

2.持续防范化解化工重大安全风险

一是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强力推进化工园区认定与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企业整治改造提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实,加快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二是持续开展化工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突出深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罐区等储存场所管理、安全设计诊断、自动化改造与安全仪表配备完善、硝化反应安全、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控等重点环节专项整治。三是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扎实推进有关工作,确保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按期完成搬迁改造工作。四是推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企业。总结各地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经验做法,制定安全生产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企业条件,推动各地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淘汰一批、整顿一批、提升一批。

3.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抓实”两个导则”的宣贯落实。督促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实施风险分级精准管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二是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三是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四是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持续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特大事故警示教育案例等为载体,督促各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严格落实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五是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4.依靠自动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是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今年年底前完成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接入,实现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及时预警、事故应急支持、化学品安全知识库等功能建设,实现上下互联互通。二是鼓励各地区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以及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材料,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三是督促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不断提升各级监管队伍履职能力

一是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在2019年两轮指导服务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方式,继续通过聘请化工专家深入基层和企业查隐患、督整改、送服务、促提升的方式,推动地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水平。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区261个省级重点县的指导服务扎实开展,选树典型,培育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示范县以及安全生产标杆企业,为企业和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与技术专家。二是推动各地区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提升危险化学品安监管队伍专业素质能力。

深圳通报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有企业因事故瞒报被罚100万元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通报了本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01 深圳市宏达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2020年6月9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宏达威化工有限公司沙井分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氢氧化钾(39包,25公斤/包,共计975公斤)的储存仓库墙体和地面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腐蚀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02 深圳市冰胜制冷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0年5月29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冰胜制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疑似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涉案物品包括:巨化R22制冷剂、金典R22制冷剂、REFRIGERANT22制冷剂、联孚R22制冷剂,以上物品合计重量为7.0285T。经采样送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送检样品均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具体列明的危险化学品(2552项)。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7万元罚款。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03 深圳市远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0年6月1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远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利金城工业园2号厂房负1楼所设员工集体宿舍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锁闭、封堵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负1楼长50米、宽19米,原设置出口3处,现场东面1处安全出口被砖墙封堵,南面中间1处安全出口锁闭,仅存西面1处安全出口畅通);

3.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员工集体宿舍内公共走廊未设置消防栓、水枪、水带,未配备防毒面具、消防斧、呼吸机)。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6.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处以0.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执行经理王某某处以0.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安全员邹某某处以0.2万元罚款。

04 深圳市腾达工业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0年6月1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腾达工业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龙华的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上岗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4万元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05 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5”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处罚案

2019年9月27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龙岗区宝龙街道中骏云景华府工地于3月15日发生一起工人坠亡事故。经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核查,2019年3月15日15时40分许,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架子班组工人王某某在龙岗区宝龙街道中骏云景华府工地26楼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地面当场死亡。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经调查认定:

1.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将事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1]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2]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接到该起事故报告后,未及时、如实将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处以5.04万元罚款。

4.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林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该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该公司项目经理林某某处以2.34万元罚款。

06 福海街道新田大道平成阁路段“1·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罚案

2020年1月9日,福海街道新田大道平成阁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经调查,深圳市鸿利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对肇事司机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刘某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刘某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安排维修、停运肇事泥头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肇事泥头车盲区监测报警系统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2.在该起事故中,深圳市鸿利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督促员工认真填写和确认车辆“三检表”,未停驶存在故障的肇事泥头车,未及时消除肇事泥头车右侧盲区监测报警系统故障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鸿利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某处以2.6149万元罚款。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认真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是最大的成本,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广东清远一商厦突发大火,整栋大楼被熊熊大火包围,黑烟冲天!

8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南门街一商厦发生火灾。清城区消防大队接报后马上赶往现场进行扑救,同时封锁现场并疏散周边人群,避免无关人员接近。据现场视频显示,事发现场火光冲天,整个大楼都被熊熊大火包围,黑烟冲天,救援人员正在现场扑救。

熊熊大火

据清远消防下午6时许通报,目前火势已被基本扑灭,正在清理火场,共救出1名被困人员(暂无生命危险)。起火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灭火现场

据悉,起火商业楼有7层,其中一至三层为底商,有服装店、珠宝店、手机专卖店入驻,四至七层为连锁酒店。

中国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的中国问题

前言

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本文为江苏省安监业内人员发表于2016年,时至今日警醒犹存,与大家分享,感谢作者。

中国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的中国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的安全生产问题,是发生在中国的、单纯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安全生产的中国问题,就不单纯是安全生产的问题,而是中国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

EHS微讯

  • 8月10日凌晨两点左右,北京大兴区亦庄镇棠颂雅苑小区院内,大雨过后,一辆在充电桩进行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突然爆燃起火,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员接力扑救十几分钟扑灭火情,最终有多辆电动车损毁,万幸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

  • 8月10日凌晨5时许,湖北云梦县下辛店镇一门店发生火灾,造成致4人死亡,其中现场死亡2人,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火灾发生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