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姚江金茂府在建楼盘起火 现场黑烟滚滚

据宁波消防警情通报,4月7日12时46分许,宁波江北区洪塘街道姚江金茂府工地室外空气能热水器外机着火。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辖区消防站赶赴处置,13时17分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火灾现场

据项目销售人员介绍,姚江金茂府2018年10月开盘,首开均价近2万/平,最后一期卖到近2.8万/平,原计划今年6月交付。从现场的情况看,项目外立面已经完成,应该在最后交付前整改阶段。现在出现火灾,可能会对交付产生一定影响。

从事故现场看,失火的四幢东首的设备平台,上下已经烧得焦黑一片。从四楼往上设备平台都已经装上了室外空气能热水器,无论是大大的圆柱形水箱还是长立方体主机都已经烧得面目全非,有的主机已经烧得只剩下壳。火已经烧到与设备平台相连的窗口,有的玻璃已爆裂。

火灾现场

所幸项目尚未交付,未出现伤亡和重大损失。据警情通报显示,起火到被扑灭,过程仅短短半小时,但火势在10-20分钟内就向上蔓延了十多层。如项目交付后,有人居住的情况下,一下烧这么多层是相当可怕的,应该反思其是否有设计缺陷。

合肥一工地发生事故!工人受伤被困30米高空!

4月5日上午8时许,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某工地上,塔吊安装过程中汽车吊突然前倾,将塔吊上一名工人砸伤。当地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查看现场发现,现场汽车吊大臂与塔吊整体接触,塔吊整体未倾斜,底部基座铆钉未松动,塔吊整体稳定结构没有被破坏,前倾的吊车已做固定。

汽车吊前倾

经多次勘察确认,塔吊无倒塌危险后,消防救援人员上塔实施救援。由于工人受伤无法从扶梯上下来,为确保安全,消防救援人员利用绳索制作缓降器进行救援。他们在塔吊的顶部制作锚点,并给受伤工人佩戴好全身安全吊带,系上两根安全绳,两人在上方缓慢释放安全绳,一点点将工人缓降下去,另一名工友在伤者下方进行随行保护。经过上下协调配合,十分钟左右,受伤工人安全返回地面,并由地面等待的消防员利用担架将受伤工人转移至等候在旁的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救治。

救援现场

救援现场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单位担首责!

4月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HS微讯

  • 3月27日8点半左右,山东省济南市一工地,一名40多岁的工人不慎从一楼坠入还未建造完成的电梯井内,无法动弹。因场地狭窄,在场人员拨打了消防报警电话,最终与紧急赶到的消防救援人员协力将其救出,送上120急救车。

  • 3月28日18时许,河南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一在建工地内,一名施工人员不慎掉入4米深电梯井,当地消防大队接警后,及时救出被困工人,交与120急救人员带往医院救治。据悉,这名工人遇险前,在一层推着施工小推车准备乘坐电梯上楼,但是由于电梯故障,电梯平台未到达一层时门却打开了,该男子没有注意到此情况不慎坠落。几名工友听到呼救声后迅速赶来,并拨打消防报警电话求助。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12·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1日4时左右,在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首层东广场玻璃雨棚区域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汽车起重机倾覆事故。北京三合众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众鼎公司)雇佣的50吨全液压汽车起重机,车头向北支放于新中关大厦东侧(中关村大街)非机动车道上,该起重机在吊运一根长约11.09米的工字钢梁时,起重机向西发生倾覆。事故造成起重机部分机件及现场1块玻璃、4块围挡板和一块地面石材不同程度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

抢险液化气站,四川西昌森林火灾已致19名扑火人员牺牲

2020年3月30日15时,西昌市泸山发生森林火灾,直接威胁马道街道办事处和西昌城区安全,其中包括一处石油液化气储配站(存量约250吨)两处加油站四所学校以及西昌最大的百货仓库等重要设施。截至31日零时,过火面积1000公顷左右,毁坏面积初步估算80公顷左右。

山火扑救

31日凌晨1时30分,联合指挥部接到火场灭火人员报告,宁南县组织的专业打火队21人在一名当地向导带领下,去往泸山背侧火场指定地点集结途中失联。接到报告后,指挥部立即组织展开搜救。7时许,搜寻到3名打火队队员,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搜救队伍随后陆续发现有19名同志不幸遇难,其中18名为打火队队员,1名为当地向导。

经过消防救援力量一夜奋力扑救,目前森林火灾现场已不见明火,仍有多处烟点,消防救援力量正通过直升机运水扑火。

2年已有50位英雄牺牲!!!

2019年3月30日18时许,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立尔村发生森林火灾,着火点在海拔3800米左右,地形复杂、坡陡谷深,交通、通讯不便 。遇难31人。

防范胜于救灾!!!希望接下来的清明节,文明祭祀,不要引发山火。

牢记森林火险报警电话12119,如果发生森林火险,请及时报警。

最新!塌方致T179次列车脱线,事故造成1人遇难,4人重伤

3月30日中午12时许,湖南郴州永兴县高岗司镇境内,一趟由济南开往广州的T179次客运火车脱轨侧翻,多节车厢脱轨,机头着火。

现场视频截图

据广州铁路通报称,受连日降雨影响,京广线马田墟至栖凤渡站下行区间发生线路塌方,T179次(济南至广州)列车运行至该区段时,火车司机发现后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撞上塌方体,导致机后第一节发电车起火,第二至六节车厢脱线倾覆。铁路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抢险救援工作已经展开。经现场检查确认,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铁路员工和旅客已送医得到治疗,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最新消息,据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2020年3月30日11时40分许,京广线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高亭司镇永华村境内,由济南站开往广州站的T179次客运列车发生脱轨侧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123人轻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目前,全部伤员已分别送至医院医治,受伤人员生命体征稳定。其余旅客月210人已由交通运输部门安排大巴车送至郴州高铁西站转运。

突发,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滑坡!12人被困

3月27日22时10分,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清大道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滑坡,经初步摸排,事发时受困人员12人。截至28日凌晨6时27分,搜救出5人,已送医治疗,生命体征平稳,还有7人被困,搜救工作正紧急有序进行。

事故现场

现场救援

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又一起涉嫌事故瞒报被通报!2019年5月23日16时10分左右,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2020年3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刻意瞒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株潭镇相关知情公职人员未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化工),位于万载县株潭镇杨源村,法人代表:曾迅。持股股东有曾迅、夏国芳、冯露、汤如琼、黄胜利、付承未、黎生龙(股份由冯露代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MA35HDNA3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 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17〕000560号,许可范围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粉碎;许可有效期为2017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

企业股东控股及分工情况:

曾迅:企业法定代表人,占股33.335%,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

夏国芳:企业生产实际管理者,占股13.334%,负责企业生产和安全管理。

黎生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占股16.665%,负责生产和销售管理。

冯露:企业股东,占股16.665%,负责原材料购买。

汤如琼:企业股东,占股6.667%,负责财务管理。

黄胜利:企业股东,占股6.667%,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

付承未:企业股东,占股6.667%,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

(二)事故发生情况

1.事故现场(晒场)情况。2018年3月份,经事故单位股东商量,为减少成品的含水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决定选址在厂外建设晒场,相关工作由夏国芳、黎生龙具体负责。晒场(即事故发生地)于当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约22万元。对照企业平面布置图,建成的晒场在21号库区值班室东南方向围墙外,距离21号库区值班室33.8m,距离22号成品库38.8m,晒场长约24米,宽约16米,面积约354m2,晒场部分边缘设有0.5m高的挡风墙,地面为水磨石,并搭建了3.5m高的阳光棚,晒场纵向平均一分为二成东西两个作业区(平面图见附件1)。

2.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5月21日,万载县海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整治隐患,省、市明确要求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5月22日起全面停产整改。因此,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于5月21日晚上,在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要求全县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5月22日起全部停产整改。收到通知后,株潭镇政府立即在全镇花炮企业微信工作群转发停产通知,5月22日上午,株潭镇宏利化工挂厂领导王珠根和驻厂干部阳向到现场通知企业停产。5月23日上午9点左右,株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刘家新到宏利化工进行停产督查,未发现企业在生产。然而,宏利化工接到停产通知后,5月22日上午安排粉碎、脱水工序的4名员工将21日未粉碎完的原材料进行粉碎、脱水和筛药作业,完成后运至中转库并清理了工房,便各自离厂回家,至5月23日事发时这些工序未再进行生产作业。但5月21日晾晒在晒场的湿单基火药粉(1000kg左右,该药摩擦、撞击感度、静电感度、火焰感度与黑火药相近)因未达到干燥入库要求,仍存放于晒场。在停产过程中,上述3名株潭镇政府干部均未进行全厂巡查,也未发现企业的上述情况。

3.事故发生情况。5月23日14时许,宏利化工负责晒粉、收粉的作业工人甘恩超和夏焕斌开始在晒场进行收粉、装袋作业(甘恩超在西区作业,夏焕斌在东区作业)。16时许,夏焕斌妻子邱包秀带着一些红薯苗和化肥进入晒厂,送给正在作业的夏焕斌。16时10分许,晒场甘恩超处单基火药粉发生燃烧并迅速燃爆(经实验分析认定,燃爆未产生冲击波),将晒场内的甘恩超、夏焕斌和刚好在晒场入口处的邱包秀烧伤,3人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现场人员分布情况见附件2)。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 3 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信息:

(1)甘恩超,男,汉族, 46岁,宏利化工职工,从事晒粉作业。

(2)夏焕斌,男,汉族,54岁,宏利化工职工,从事晒粉作业。

(3)邱包秀,女,汉族, 55岁,夏焕斌之妻(非宏利化工职工)。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469.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6时15分许,宏利化工门卫看到厂内冒烟,便向夏国芳报告。夏国芳接到报告后立即驾车赶到事故现场,发现甘恩超、夏焕斌和邱包秀3人均被严重烧伤。住在厂区附近的6名村民看到厂区内冒烟后,都立即赶到了现场,在确认现场没有再次燃爆危险后,先把夏焕斌夫妇扶到路边坐下,因甘恩超伤势较重,为避免二次伤害,现场人员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随后,现场人员一起将晒场边树木柴草的小火扑灭。

16时20分,夏国芳拨打120得知株潭卫生院救护出诊电话。16时23分,夏国芳要其侄子拨打了株潭卫生院的出诊电话。16时24分,株潭镇卫生院救护车赶往事故现场。16时50分,救护车达到事故现场,对3名烧伤人员进行救治。17时03分,救护车返回卫生院,医护人员在株潭卫生院对烧伤人员进行简单救治后,联系了浏阳市人民医院。17时29分,株潭卫生院救护车将3名伤者送往浏阳市人民医院。19时15分,3名伤者被送到浏阳市人民医院抢救。22时30分,甘恩超因抢救无效死亡;5月24日3时24分,邱包秀因抢救无效死亡;7时04分,夏焕斌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5月24日10时40分,宏利化工在浏阳市分别与3名死者亲属商谈赔偿事宜(株潭镇花炮商会周庆学、杨勇、龙勇、邱继红、韩能方和高木根6人在场)。谈妥后,宏利化工分别与3名死者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

(三)事故现场被破坏情况

事故发生后,为了掩盖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事故真相,宏利化工实际负责人夏国芳于23日17时20分许联系挖掘机师傅高鹏飞清理事故现场,18时左右,高鹏飞开着挖掘机到达事故发生地,夏国芳向他交待清理方法后,即离开了厂区赶赴浏阳参与救治伤者。18时10分左右,高鹏飞又叫高成光开来1台装载机一起协助清理,高鹏飞按照夏国芳交待的方法,将毁坏的铁棚清理至旁边的山沟里,再挖周边山坡上的土将铁棚、钢管掩埋,同时将晒场填埋推平,当天20时左右,事故现场基本清理完成,装载机当即离开,挖掘机仍停放在现场。5月24日7时到8时左右,高鹏飞继续将事故现场周边烧坏的树木进行清理。5月26日9时至13时左右,高鹏飞再次到现场将周边新变枯黄的树木清理掉。5月27日上午夏国芳又安排泥工王建生将通往晒场的围墙缺口补齐封堵。

(四)应急处置评估

1.事故单位。一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编制、未组织专家评审且未到主管部门备案,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衔接性不强;二是预案的教育培训和演练不到位;三是未依法依规向株潭镇党委、政府和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四是法纪观念不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单位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株潭镇党委、政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向株潭镇党委、政府报告,未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3.万载县委、县政府。事故发生后,万载县委、县政府未接到事故报告的信息,未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单位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5月23日16时26分,夏国芳先后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汤如琼、黎生龙和周庆学(株潭镇花炮商会会长),随后汤如琼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曾迅。22时30分左右,曾迅得知甘恩超死亡后,通过电话与夏国芳、汤如琼和黎生龙商议,决定暂时不上报事故情况。3名伤者均死亡后,24日10时左右,曾迅赶到浏阳,与23日晚到达浏阳的夏国芳、汤如琼和黎生龙共同商议决定瞒报事故。

(二)株潭镇党委、政府

事故发生后,周庆学于5月23日17时左右将事故情况告知了同在县里开会的刘家新(株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会议结束后,刘家新在返回株潭镇的路上将事故情况向同车的鲍礼全报告。当日,鲍礼全未到也未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核实。鲍礼全于24日在办公室将事故情况告诉韩小芳(株潭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鲍礼全、韩小芳均未向株潭镇党委、政府及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万载县应急管理局

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在收到省市核查组事故举报核查消息后,对事故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于6月3日22时55分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信息,23时46分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的文字报告。

(四)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于6月4日0时10分向市委办公室电话报告事故信息,0时21分向市委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的文字报告,0时23分向市政府办公室电话报告事故信息,0时26分向市政府办报送事故信息的文字报告,0时33分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事故信息,0时35分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事故信息的文字报告。

(五)事故举报及核查情况

6月2日晚,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后,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于6月3日上午联合到宏利化工进行核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有关单位和询问相关人员,确认了5月23日该企业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燃爆事故的事实。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性质

1.最初燃爆点

根据死者当时的受伤程度、姿态和位置,以及现场救援时现场人员与甘恩超等人的交流情况认定,甘恩超所处位置为事故最初燃爆点(见附件2)。

2.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因事发当时地表温度高(约36.9℃),收取的单基火药粉处于干燥状态,而干燥的单基火药粉敏感度高,甘恩超在收取单基火药粉时,违规作业,致使单基火药粉与地面摩擦、碰撞引发燃爆,导致事故发生。

3.间接原因

(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负责人,在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时,无证上岗,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生产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管理严重缺位。

(2)企业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违规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擅自增加晾晒干燥工序,非法违法在围墙外建设晒场和阳光棚,擅自扩大生产区域。

(3)企业为避免因事故应追究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股东商定对事故进行瞒报,故未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4)企业管理混乱,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流于形式。外来人员进出管控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单基火药粉安全性能不了解;操作不规范,将药物直接晒在地面上,药物在干燥散热时,翻动和收取,未冷却至室温情况下就进行收取作业;违反1.1级工序的作业人员规定,超员作业,2人同时进入晒场作业。

(5)属地政府管理不严不实,对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未督促企业整改。

(6)部门监管不严,对企业长期违法违规生产未查处。

4.事故的性质。经调查认定,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改变工艺流程,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违规改变生产工艺,安全意识淡薄。企业违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设单基火药粉的晾晒工艺,并在成品库区围墙外私自违规增建阳光棚,用于单基火药粉的晾晒作业。

2.违规组织生产。万载县“5·21”事故后,企业没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上级停产指令置若罔闻,违规进行单基火药粉的晾晒、收取和装袋作业。

3.主要负责人管理缺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只是偶尔过问企业情况,未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4.人员进出管理不严。企业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人员进出安全管理制度,让非本企业职工随意进入生产区。

5.蓄意隐瞒事故并破坏现场。事故发生后,为了掩盖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隐瞒事故真相,事故单位未向株潭镇政府和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并组织人员拆除阳光棚,用土填埋并平整了晾晒场地,将成品库区的围墙补齐封闭,事故现场被严重破坏。

(二)株潭镇党委、政府

1.停产措施不到位。虽然5月22日在全镇干部岗前会上传达了上级停产要求,挂厂领导王珠根和驻厂干部阳向在当日上午到现场通知了企业停产,但未采取过硬停产措施,给了事故企业违规组织生产可乘之机。

2.属地监管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对企业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建工房等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制止不到位,事故企业晒场建成后,相关监管人员、驻厂干部或挂厂领导多次到该企业检查,王珠根、韩小芳、刘家新、李学云、阳向虽然发现了企业存在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建工房等违法违规问题,但仅口头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未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特别是多次发现事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之后,仍未引起高度重视,实施重点监控,导致企业长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防范事故不到位。落实“8·26”事故防范措施不严格,对管辖的干部监督教育不到位,出现干部知情不报的情况。

(三)万载县应急管理局

1.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未真正汲取“8·26”事故教训,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以致全县烟花爆竹企业擅自改变工艺、无视停产指令、瞒报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停产督查不到位。“5·21”事故后,虽然在全县布置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工作,也成立了停产督查组,但未及时发现事故企业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作业。

3.安全监管不到位。株潭安监所多次到事故企业进行检查,也发现了企业存在违规增建阳光棚的问题,但未严格执行安全监管要求,仅口头要求企业封堵围墙停产整改,并通过现场照片进行复查,对企业改变工艺流程和增建工房的行为未作出处罚,未要求企业拆除违建工房,致使企业长期使用违建的阳光棚进行单基火药粉晾晒作业。

4.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能指导乡镇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烟花爆竹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四)万载县委县政府

未真正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差距,在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疏漏,督促指导全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力度不够,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不彻底,对烟花爆竹淘汰落后产能不够积极主动。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甘恩超,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夏焕斌,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曾迅,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制止违法搭建、违规生产行为,且决定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主要责任,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万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2.夏国芳,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企业实际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违法搭建、违规作业,参与瞒报事故并蓄意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主要责任,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万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黎生龙,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股东兼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参与违规生产和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重要责任,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万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汤如琼,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财务管理人,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瞒报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冯露,江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企业原材料采购。收到事故信息后,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瞒报负一定的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邱继红,中共预备党员,株潭镇杨源村村主任,主持杨源村村委会全面工作。对事故单位违法违规生产情况排查不到位,未落实村级安全主任职责,知道事故情况后,未向上级党委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延长预备期一年处理。

2.汤勇泉,株潭镇农办干部,作为事故单位2018年驻厂干部,未认真履行驻厂干部安全监管职责,监管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多次对事故单位开展检查仍未发现事故单位增建晒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阳向,中共党员,株潭镇农办主任,作为事故单位2019年驻厂干部,未认真履行驻厂干部安全监管职责,监管检查不严,对事故单位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增建晒场和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李学云,中共党员,株潭镇社会事业和保障局副局长,2018年分工负责事故单位所在片区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虽然发现了事故单位违法违规增建和使用晒场,但仅口头提出整改要求,并未采取过硬措施,未要求事故单位拆除违建晒场,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刘家新,中共党员,株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应急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兼第三中队中队长,2019年分工负责事故单位所在片区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虽然发现了事故单位违法违规增建和使用晒场,且事发当日发现了同样行为,只是口头要求企业不能使用晒场,未采取其他措施,未要求事故单位拆除违建晒场,知道事故情况后,虽向协管及主管领导报告,但在主管领导鲍礼全未作出任何指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向株潭镇党委、政府报告,对事故的瞒报负一定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汤德兴,中共党员,株潭镇政府主任科员,作为事故单位2018年挂厂领导。未正确履行挂厂领导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单位长期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王珠根,中共党员,株潭镇党委委员,作为事故单位2019年挂厂领导。未正确履行挂厂领导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单位长期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韩小芳,中共党员,株潭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作为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事故单位长期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失察,通过鲍礼全和刘家新知道事故情况,但在主管领导鲍礼全未作出任何指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向株潭镇党委、政府报告,对事故的瞒报负一定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鲍礼全,中共党员,株潭镇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辖区烟花爆竹企业长期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未向株潭镇党委、政府及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0.潘冬云,中共党员,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株潭安监所干部,负责株潭片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事故单位改变工艺流程、擅自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1.柳军,中共党员,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株潭安监所所长,全面负责株潭、黄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株潭监管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单位改变工艺流程、擅自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2.欧阳明,中共党员,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不力,对执法大队和乡镇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五)相关责任单位

1.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对事故发生及瞒报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提请县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六)其他处理

1.株潭镇党委、政府。落实《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差距,未认真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对企业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建工房等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制止不到位,对管辖的干部监督教育不到位,出现干部瞒报事故。建议责成株潭镇党委、政府向万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停产督查不到位,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力度不够,未能指导乡镇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议责成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万载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万载县委、县政府。落实《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差距,在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不足,在防范遏制事故及杜绝瞒报行为方面工作不够深入。建议责成万载县委、县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违法违规私搭乱建工房专项整治行动。万载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私搭乱建工房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单基粉生产企业要立即调整生产工艺,取消单基粉的晾晒工序,彻底拆除晒场阳光棚;其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照总平面布置图,逐个分区、逐栋车间、逐栋工房进行自查,凡是总平面布置图上没有设置的工房和车间,一律及时自行拆除到位。二是开展执法检查。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开展私搭乱建工房的地毯式排查检查,确保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条生产线、不漏一栋工库房,凡是发现存在私搭乱建工房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上限经济处罚。三是适时开展“回头看”。对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进行“回头看”,对有过私搭乱建工库房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已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逐一进行复查,严防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严惩迟报、谎报、瞒报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事故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对故意迟报、谎报、瞒报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凡是事故企业瞒报事故的,一律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公职人员瞒报事故的,一律按照规定高套一档进行问责。同时,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三)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主体责任,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烟花爆竹企业务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是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前提和条件,安全生产“万无一失、一失万无”,各企业要以对员工负责、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使命感牢牢守住安全这条底线。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履职尽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把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抓牢抓稳。三是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认真落实“一报告双签字”制度,严格人员进出管理,持续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和反“三违”行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淘汰落后企业,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安全发展。万载县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代价”的红线,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思维,认真实施《万载县推进花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十二条办法》。一是严格烟花爆竹行业准入。对不具备自然资源、建设、林业等条件,且不符合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要求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列入本地拟规划保留企业进入第五轮延期许可;对拟保留企业,严格对标国家标准开展许可,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条件,凡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企业一律不予许可,禁止生产和经营,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保留下来的企业,必须实行“五统一”(一家企业、一套许可证照、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管理制度、一个统一核算体系)生产,严防假合并、假整合。二是淘汰落后烟花爆竹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淘汰落后烟花爆竹产能工作决策部署要求,深入推进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结合本地烟花爆竹行业实际,制定出台烟花、爆竹、引火线等落后企业淘汰退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退出奖补标准,大量淘汰安全管理乱、盈利能力差、市场占有率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企业,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三是加强产品研发创新。依托本地烟花爆竹科研机构,加大产品研发创新力度,开发安全环保新材料、新药物、新配方,创新微烟(无烟)、少硫(无硫)、易降解安全环保产品。

(五)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一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开展集中整治,严格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内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二要打击“一厂多户、转包分包”。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县烟花爆竹转包分包专项整治的通知》(万安办字〔2019〕88号)要求,深入推进“一厂多户、转包分包”治理,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一厂多户、转包分包”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再视情节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予罚款。三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日常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坚决查处“四超二改”、“三违”等行为。四要加强对重点时段、敏感时期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保安措施,严格履行复产验收程序,严把复产安全条件关,确保重点时段、敏感时期安全稳定。四要开展安全体检活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聘请专家的方式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安全体检活动,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一要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烟花爆竹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项目、技术和设备,实现人机分离,人药隔离作业,提升全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二要加强智慧安监平台建设,引进先进监控技术,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监管能力,做到全视角监控、全过程管控。三要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引进、使用烟花爆竹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生产安全系数高、环保效果好的烟花爆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七)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一线安全监管履职能力。一是大力推行“两张卡”。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针对每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制定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生产工艺流程卡”,让各级监管干部清楚产品制作流程;同时,根据每家企业每道工序、每个岗位、每个场所生产特点,制作“安全操作规程卡”,在1.1级工房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进行公示,确保人证合一,让每位监管人员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二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既邀请专家对安监干部进行集中授课和现场讲学,又组织安监骨干赴大专院校和兄弟省、市学习考察,提高监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三是加强作风建设,整治安全生产领域“怕、慢、假、庸、散”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作风不扎实、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彻底、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凡是由此导致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湖南一企业进行液化气储罐清污除锈作业时,两人中毒死亡

3月28日,湖南省湘潭市安委办通报了湘潭县星熠燃气有限公司“3·20”事故。3月20日15:40左右,湘潭星熠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熠燃气”)对液化气储罐清污除锈作业时,造成2人(粟某61岁,宋某56岁)死亡。这是全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期间,通报的第三起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无工作许可,盲目施救等共性问题。


2020年3月20日15:40左右,湘潭星熠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熠燃气”)对液化气储罐清污除锈作业时,造成2人(粟某、61岁,宋某、56岁)死亡。事故发生后,湘潭县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市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指导救援,了解情况,处理善后,维护稳定。据初步调查,该事故系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星熠燃气对液化气储罐清污除锈作业未按有限空间作业要求进行,未落实作业票制度,未对储罐进行通风、检测,风险管控不到位,因储罐里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宋某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违规作业导致中毒窒息死亡,粟某发现后因盲目施救(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造成自身同样中毒窒息死亡。

该事故发生在国省市三令五申、反复强调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发生在全市深入开展春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期间,损失重大,影响很坏,教训深刻,给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再次敲响警钟。事故暴露出有关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极其淡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未落到实处,未按“六统一”标准进行整治,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张贴警示标识、配备相关装备,建立并落实作业票制度,同时也反映出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安全监管不力,督查检查走过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坚决打赢安全生产翻身仗,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吸取去年湘潭县“9•22”重大事故和本次“3•20”事故教训,不断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不动摇,真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湘潭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决守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红线底线。

二、狠抓落实,深入推进春季安全生产“三大行动”。

当前,全市春季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正在全面开展,但湘潭县“3•20”事故暴露出有关地方有关企业“三大行动”不扎实不到位,未取得预期效果。各级各部门要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针对“人、物、制度、时空环境”四要素,着力帮助指导企业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重要制度,督促企业全方位全过程全岗位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找出高风险部位和环节,切实加强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着力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控能力。要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严格资质审查,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并告知外包工程存在的安全风险、需要采取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防外包工程发生事故。

三、严格执法,深入开展“强执法防事故”行动。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继续深入开展“强执法防事故”行动,全面实施计划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对不听劝告、我行我素,甚至无视监管、无视法律的行为要严格执法,坚决杜绝监管执法“宽松软”的现象,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部门要落实“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督促指导县乡两级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严防非法行为引发事故。

四、严格事故查处,严肃问责追责。

对于“3•20”事故,湘潭县政府要迅速依法成立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格调查处理,彻查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该追刑的追刑,该问责的问责,坚决打到痛处,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办对该事故予以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