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有限空间作业事故,2人死亡,系检修过程中有限空间中毒!

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消息,3月18日上午,襄阳市保康县马桥镇聚珠选矿厂在复工复产前对设备进行例行检修时,生产科长陈某、浮选工孟某(女)等2人在物料搅拌桶内清理桶壁垢物时突然晕倒,陈某当场死亡,孟某在送医抢救途中死亡。

近日湖北省安委办对事故进行了通报,通报指出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操作规定不落实、复工复产流程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通报要求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严格作业前的作业环境评估工作,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提出规避措施、制定作业方案,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各地要举一反三,加强吊装、高处、动火、爆破、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格作业审批、现场管理等制度落实。

此前,天津应急管理局也通报了一起有限空间事故,2020年3月12日9时11分左右,位于西青区的天津市津津制药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进入合成氢化可的松车间不锈钢水解釜内拿取取样器时晕倒,后另一人进入釜内施救时也晕倒,抢救无效死亡,造成2人死亡。

当前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任务很重,但企业安全工作不能掉以轻心,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紧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许可制度,审批不能走过场。上述两起事故中,都有管理人员参与违章作业,明显违规,企业EHS管理体系中工作许可制度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PPE制度如同虚设。另外,有限空间作业中出现紧急情况,管理人员直接冒险营救,反映出企业员工日常有限空间作业知识培训和应急工作堪忧。

明火焚烧炸药!4死5伤!

据云南昭通市盐津县政府新闻办通报:3月17日晚8时15分,盐津县牛寨乡万和村瓦窑坝发生一起爆炸事件,爆炸地点位于金家湾煤矿工业广场边缘东北角(距煤矿主、副矿井口均50米),爆炸造成4人死亡、5人轻伤。

事故现场

据通报,爆炸发生后,云南省、昭通市领导相继做出批示,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救治伤者,调查原因,处理善后。

经初步调查了解,金家湾煤矿长期处于停建状态,现场勘查煤矿副井口、主井口轨道、绞车、矿车等设施,均无生产活动等迹象。爆炸系驻矿值守维持正常通风排水工作人员,对该矿非法储存的炸药采取明火焚烧的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引发。

目前,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立案侦查,具体爆炸原因及炸药来源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长沙CTA财富中心墙砖坠物

3月15日10时许,湖南长沙市芙蓉南路CTA财富中心发生了惊险的一幕,写字楼26层东北角的外墙上的一块墙砖突然剥落,击穿了4楼的遮阳板后直坠地面。

CTA财富中心

万幸的是,楼下除了对6台私家车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外,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一位刚好路过的外卖小哥侥幸逃过一劫。墙砖从26楼坠下,如果砸到人,造成的伤害我们无法想象!

事故现场

高层建筑外墙墙砖或幕墙玻璃脱落,是高空坠物的“祸源”之一。外墙面砖施工工艺不行或年久未维修都易造成其脱落,物业应该加强日常维保管理。作为建筑开发商,应该选择可靠的施工技术和材料,不能为了追求外墙美观和造价,给后期维保安全留下隐患。另外,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如果因建筑物自身发生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相应物业会被追责,物业应该关注此事,尤其是一些老旧建筑的。

天津市津津制药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2人死亡

据天津应急管理局官网消息,2020年3月12日9时11分左右,位于西青区的天津市津津制药有限公司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一名工人在进入合成氢化可的松车间不锈钢水解釜内拿取取样器时晕倒,车间主任进入釜内施救时也晕倒,抢救无效死亡,造成2人死亡。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在未实行作业审批的情况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且未进行氧气含量检测,导致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通报指出,事故暴露出该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吸取同类事故教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失控等突出问题,以及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地方监管部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安全监管失之于软等突出问题。

事故通报要求各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承包商安全管理,全力抓好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常见物理消毒灭菌技术

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我们可采取化学药品和相关技术手段,对空气和物品进行消毒,减少微生物菌种、毒株的个体在空气中的浓度,以减少人群传染病的发生。

此前,EHS资讯网已经介绍了常见化学消毒剂及其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紫外线等物理消毒灭菌技术手段,与化学消毒剂相比较,对环境破坏性较小,存储要求低。

1、紫外线灯

紫外线杀菌消毒是利用适当波长的紫外线能够破坏微生物机体细胞中的DNA(脱氧核糖核酸)或RNA(核糖核酸)的分子结构,造成生长性细胞死亡和(或)再生性细胞死亡,达到杀菌消毒的效果。紫外线消毒技术是基于现代防疫学、医学和光动力学的基础上,利用特殊设计的高效率、高强度和长寿命的UVC波段紫外光照射流水,将水中各种细菌、病毒、寄生虫、水藻以及其他病原体直接失活杀死。

紫外线消毒灯也要正确使用,否则会带来较严重的危害。常见的危害有:1)对皮肤的损害。暴露在紫外线消毒灯下,皮肤可引起红肿、疼痛、脱屑等改变。如果长时间照射,可能会引起皮肤的癌变和发生皮肤的肿瘤。2)对眼睛的损害,紫外线消毒灯可引起眼睛的结膜炎、角膜炎,眼睛出现红肿、疼痛、流泪的现象,长时间应用,很可能会诱发白内障。所以使用紫外线消毒灯时,房间内尽量不要有人

以下几种物理消毒灭菌技术手段不适应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但可以破坏和抑制一些其它细菌和病毒,请注意区分开。

2、等离子设备

如下图, 低温等离子的工艺原理是:离子发生器在电场作用下产生大量高能电子,高能电子与空气中的氧分子进行碰撞而形成活性氧离子(O2+/-)。活性氧离子能分解有害气体和异味,团聚和消除可吸入颗粒物,杀灭致病微生物,破坏和抑制细菌、病毒和霉菌的繁殖②。

等离子设备示意图

3、负离子发生设备

空气中的负离子与细菌、霉菌、病毒等接触,由于负离子本身携带多余电子,会破坏它们的分子蛋白结构,使其产生结构性改变(蛋白质两极性颠倒)或能量转移,从而使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死亡。但是,适量浓度的负离子不但对人体无害,而且还有益于人体健康,所以“负离子杀菌”是比臭氧或紫外线杀菌更为环保的杀菌方式。

等离子设备示意图

4、臭氧发生器

臭氧发生器是一种空气或水净化装置,它的主要作用是使用臭氧杀死细菌和过滤污染物。臭氧以氧原子的氧化作用破坏微生物膜的结构,以实现杀菌作用。臭氧对细菌的灭活反应总是进行的很迅速,与其它杀菌剂不同的是:臭氧能与细菌细胞壁脂类的双键反应,穿入菌体内部,作用于蛋白和脂多糖,改变细胞的通透性,从而导致细菌死亡。臭氧还作用于细胞内的核物质,如核酸中的嘌呤和嘧啶破坏DNA。

5、HEPA高效过滤膜

对于0.1微米和0.3微米的有效率达到99.998%,HEPA网的特点是空气可以通过,但细小的微粒却无法通过。是烟雾、灰尘以及细菌等污染物最有效的过滤媒介。

疫情期污水处理站管理及注意事项

据武汉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消息称,疫情发生初期,武汉市水务局迅速组建了多部门专家组成的技术团队,邀请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等有“非典”期间城市污水及排水管理工作经验的专家共同参与,就下水道消杀工作的消毒剂种类选择、各环节消毒剂用量、操作方法等技术问题进行了提前研究与部署。武汉全市从1月底开始实施城市下水道消毒工程,平均每天投放的消毒剂达50多吨,同时对全市26座污水处理厂都采用了次氯酸钠24小时的连续滴加消毒。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特性,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除保证污水得到有效的处理和排放,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操作人员自我安全意识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除了人们形成共识的物理伤害(机械伤害,跌落,砸伤等),化学伤害(H2S气体,沼气等),还有一个门类的伤害,生物伤害。生物伤害是指在污水中携带的病毒,病菌,传染源等通过污水进入到人体的伤害过程。

对于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混合处理的园区污水站,由于废水站无法在进口部位进行污水消毒,这些病源微生物,包括和新型冠状病毒同类的SARS病毒会进入到废水站中,污水处理流程中的水滴飞溅,污泥处置过程中污泥溅落,都使一线的员工会有机会直接接触到这些病源微生物。

在污水处理内的生物伤害还有一个更为隐蔽的渠道需要注意,就是曝气池上的水蒸气。根据研究表明,由于在生物池内进行曝气,在生物池表面会产生水汽,形成气溶胶。而气溶胶也可以成为病源微生物包括病毒,病菌的寄生场所,因此废水站的一线员工在曝气的生物池上巡视检查中,通过呼吸和眼球都有可能感染到病源微生物。

生物危害和物理化学危害等所造成短期和开放性伤害有很大的不同,生物危害不会直接显现出来是因为污水环境造成的,并且这些病患一般会有潜伏期,是一种长期的职业病,生物危害也常常被各个废水站忽视,很多废水站的安全教育工作只是围绕灭火,封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H2S等显性危害进行的。但是在重大疫情面前,特别是不断更新进化的新型传播病毒面前,生物危害在废水站中是需要每个从事污水处理的从业人员引起足够重视的危害。

2、生化废水处理系统

若废水量比较少,碳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间歇曝气的方式,如每天运行曝气4 - 6次,每次运行0.5 - 2小时,供风量控制在正常运行时风量的60%左右,以避免污泥发生老化解体。

为满足好氧池内微生物营养要求,一般需要采取投加营养的方式进行维持。根据日常的COD数量,投加营养的数量在日常的1/5~1/3之间,同时减少曝气量,甚至改为间断曝气,以维持微生物的活性。

二沉池回流仍需正常运行,但可以考虑当降低回流的污泥量,二沉池加药量可根据废水水量来进行调整,为防止二沉池污泥出现厌氧上浮, 需每天将沉淀池的污泥排入曝气调节池循环进行处理。

停产期间,若污泥产量非常低,污泥处理单元可以考虑停运,但在停运前,应将污泥池的污泥尽量处理完毕,避免放假期间污泥腐败,散发出臭味。若污泥池未清空,压滤机必须保持运行状态。

3、物化过滤系统

超滤及RO长时间停机会导致模组滋生细菌,在长时间停机后,先对系统进行低压(0.2 - 0.4MPa),大流量(约等于系统的产水量)冲洗,时间为14 ~ 16分钟。按照反渗透系统操作说明书中有关系统化学清洗的方法进行化学清洗。化学清洗完毕后,冲洗干净反渗透膜。

4、加药系统

药剂桶内残留的药剂,节后需根据药剂保质期确认;残留的药剂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如不可以则需要重新配置。对易沉淀药剂,在长时间停用搅拌器后,需搅拌半小时以上才可以正常使用。

5、污泥脱水系统

生化污泥保留在浓缩池内,会产生异味,所以应该正常压滤完毕,不要累积。长时间停机,需要把设备清洗干净,防止污泥板结,故初始开机后需现场人员多巡检,避免自动时进料泵(污泥泵堵塞)无法自动上料。现场脱水处理完的污泥应及时处理或者外运;地面应立即清洗干净,对污泥脱水间或者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6、系统恢复启动

假期期间停运的机泵设备,在开机前应进行机械检查。特别是离心泵,还应对机械密封进行完好性检查,另外,需注意置换出泵体与管道中的空气后方可正常使用。由于停运,可能导致厌氧污泥在厌氧池底部堆积,使启动后反应器的泥水混合效率下降,这需要一个过程慢慢恢复。对于启动之初就需要处理大水量的系统,如果好氧系统中活性污泥的浓度不足,则需要维持一个好氧污泥增长繁殖的过程,可采取停止排放剩余污泥的方式,加快污泥增殖的进度。

7、设备的保养及维护

1)对泵体、电机进行排查。腐蚀严重的进行更换,锈蚀的进行除锈防腐,电机轴承进行加油,磨损严重的进行更换。

2)调节池:检查水下搅拌装置运行情况,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至少三个月进行调换保养)

3)厌氧池:检查进水管是否脱落,捕捞腐化悬浮的污泥,清理分水箱内的泥沙等;取泥观察厌氧泥情况,是否有硅藻土进入影响污泥活性;检查分离器状态是否有沼气泄露。

4)好氧池:检查曝气是否均匀,判断各曝气工作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清理;对腐蚀的管道时行除锈防腐。

5)二沉池:检查刮泥机是否正常工作,刮泥机是否漏油。

6)污泥压滤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7)其他设备及护栏的防锈管理,计划性检修,在线检测仪器的维护。

8、现场安全管理

放假期间,工厂生产系统通常会安排值班人员,在此条件下,可能会排放一些生活污水进入污水系统,所以污水系统也应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停产期间不需要运行的水泵、污泥泵,需要关闭其进出口阀门,并排尽泵壳内的存水。需要停运的管道应设法从最低点将管道内的存水排净。在停产期间,由于好氧系统仍需运行,故需日常安排值班人员风机,回流泵、加药泵等设备进行检修。

河南开封一化工厂废料堆积棚突发大火

3月16日10时30分左右,位于开封市精细化工园区的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东南角的一处废料堆积棚(主要物料为氯代苯酚中间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势于11点35分得到控制,起火原因正在调查。

据相关资料显示,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是1952年建厂,由北京搬迁河南郑州,后又搬迁至河南开封化工园区的大型国有企业。总部设在郑州,开封生产基地主导生产产品氰霜唑原药、二步粉,三步粉;螺虫乙酯;吡唑醚菌酯;固体硫酸羟胺;氯乙酸,氯乙酸甲酯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制造。该企业曾于2019年入选河南省首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单位)名单。

此次事故竟然又是一起因危险废物堆积引发的火灾事故!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许,苏州昆山市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屑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是企业在镁合金铸件机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水较高的乳化切削液,收集的镁合金碎屑废物未进行有效的除水作业,镁与水发生放热反应,释放氢气,又因镁合金碎屑堆垛过于集中,散热不良,使得反应加剧,瞬间引发集装箱内氢气发生爆燃。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

。。。

危险废物因具有不稳定、易燃易爆、腐蚀等危害特性,其在接收、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挑战!尤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仓库,不得随意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国道108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汉江2号大桥架桥机“7·1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18日14时25分,位于勉县定军山镇水磨湾,由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公司)承建的国道108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SG-3标汉江2号大桥架桥机在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生解体倾覆,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的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95.3万元。

一、基本情况

国道108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分两期建设,本次事故发生在二期项目(勉县新街子至武侯镇水磨湾段)。该项目由勉县交通局组织实施,陕西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勘察设计,其中SG-3标段(K44+650-K55+705.848)由中北公司施工总承包,河南豫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路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汉中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站)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勉县交通运输局

2.施工单位:中北公司、陕西西铁银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

3.监理单位:豫路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西安利天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利天公司)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汉中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架桥机生产单位: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远公司),

6.架桥机安装单位:事故架桥机系张坤个人安排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农民工完成。依据中北公司向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资料,该架桥机生产和安装单位均是“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经调查确认,资料系张坤伪造。

7.架桥机安装告知单位:汉中市市场监管局

8.架桥机监督检验单位:汉中市质检中心

9.架桥机安装使用属地监管单位: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架桥机架梁作业单位:张坤经人介绍,与中北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支少睿达成汉江2号大桥混凝土箱梁架设施工口头协议,约定张坤自备架桥机,承担汉江2号大桥112片箱梁的架设任务。张坤以“安徽坤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北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至事故发生时,合同尚未完成中北公司内部的审查流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18日14时0分,张坤架桥队作业人员在姚笛指挥下开始架设2跨左幅1号梁(重95t)。人员分工为:杨玉建操作控制手柄,董炳红(前端)、史怀江(后端)观察瞭望,王建永、杨战武负责从梁场向现场运梁。

14时10分,勉县县委领导在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陈加勤、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高贤等人的陪同下,到达2跨架桥机右侧(右幅桥面)视察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银河公司项目部经理姚笛,西安利天公司监理员路长安,豫路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俊霞,项目管理处职工谭华军、付永平、季辉、齐辰鹏以及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支少睿、肖文、胡长安、王海涛、李航博等10多人均聚集在2跨右幅架桥机附近。

14时20分,1号梁在2跨左幅3号梁上方纵移到位。

14时25分,架桥机吊挂1号梁橫移至2跨左幅1号位准备下降就位时,伴随着“咔嚓”响声,架桥机左前支腿钢筒支撑销轴突然脱落,左支撑钢筒回缩下沉,1号箱梁以箱梁几何重心为中心逆时针旋转,架桥机向右侧甩尾,带动架桥机右主梁桁架连同右前支腿前冲约5m脱离2号桥墩盖梁悬空坠落,左支撑钢筒断裂向右后方倾倒,架桥机瞬间倾覆解体。因主梁的旋转使吊载的1号梁后部与已就位的3号梁刮擦缠绕,1号梁将3号梁拽出桥墩盖梁一同坠落桥下在建的阳安铁路二线轨道上。解体后向右滚转倾翻的架桥机右主梁桁架前端将王俊霞、谭华军、崔高贤、姚笛、付永平、董炳红、季辉、王海涛、肖文9人砸中压在桥面上,齐辰鹏、胡长安、李航博3人在闪避中不同程度软组织擦伤。

14时50分左右,119消防救援队伍和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将姚笛、付永平、董炳红、季辉、王海涛、肖文、齐辰鹏、胡长安救出送勉县人民医院救治,李航博自行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姚笛、付永平送医途中经检查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事故架桥机左前支腿钢筒支撑销轴安装不当,在架桥机运行中逐渐退出脱落,导致架桥机在负重状态下突然失稳倾覆解体。

2.事故架桥机购置于2011年5月,事故发生时已使用8年之久未按《架桥机安全规程》(GB-26469-2011)规定进行安全评估,金属结构件锈蚀、磨损严重,有多处改动、焊接加固、维修痕迹,多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金属结构有陈旧性断裂,架桥机整体安全性能较差,已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条件。

(二)间接原因

1.资料造假,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

(1)张坤2011年5月购买河南省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QJLY30-120型架桥机,随机资料丢失后,通过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内部人员获取“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架桥机合格证》(2018年2月)、《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WJQ120-30A3型架桥机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图纸,加盖伪造的“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印章,以旧充新,以假充真,承揽桥梁架设工程活动,并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安装。

(2)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编制的《汉江2号桥架梁施工方案》,未对汉江2号大桥架梁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提出明确要求;未严格审查张坤施工队及其架桥机的合规性,违规将架梁工程项目分包给张坤;利用张坤提供的假资料,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组织张坤招聘的杨玉建等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格的人员以“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安装架桥机;使用张坤提供的虚假的“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空白安装文书编造安装资料申请监督检验,骗取合格结论;未办理架桥机使用登记即投入使用;默许杨玉建等人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从事架梁作业。

(3)银河公司施工资质与其承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不符;制定的《汉江2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等要素提出明确要求,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中对架桥机型号要求等规定,违规使用张坤施工队的架桥机和无证作业人员;

2.违规监检,结论失实:

质检中心未遵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7016-2016)规定对架桥机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未对资料和实物审查确认,未发现该架桥机资料造假、资料与实物不符的重大问题;未发现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和张坤冒用“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组织不具备安装作业资格的人员安装架桥机的违法行为;未对架桥机安装主要环节(如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静荷载试验、动荷载试验和过孔试验等)进行现场监督,未发现架桥机左前支腿支撑销轴安装不当,主要受力构件存在私自改装维修的重大隐患;违规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严重失实。

3.现场管理混乱:汉江2号大桥2、3、4跨架梁施工位置特殊、环境复杂,参与各方对其安全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统一的组织指挥机构,没有制定统一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各自为政,致使大量与作业无关人员贸然进入架梁作业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4.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总工程师闫卫东、项目经理黄拥军先后因事长期离开工地,不到岗履职,中北公司未及时对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中北公司对SG-3标项目部违规分包行为失察。

(2)银河公司没有同中北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张坤承揽汉江2号大桥架梁施工,未坚守现场履行施工管理职责。

(4)豫路公司JL-5驻地监理办对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总工程师闫卫东、项目经理黄拥军长期离开工地不到岗履职的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未严格审查汉江2号大桥架梁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批准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编制的《汉江2号桥架梁施工方案》。

(5)西安利天公司国道108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2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未严格审查汉江2号大桥2、3、4跨架梁施工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批准银河公司编制的《汉江2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对银河公司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意见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对银河公司与中北公司协调配合缺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隐患失察。

(6)国道108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处对参建单位协调不够,监督不力,对各方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5.安全监管不到位:

(1)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事故架桥机安装、是否按规定监督检验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到位。

(2)勉县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道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

(3)市交通质监站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6.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质检中心违规监督检验失察失管。

7.中共勉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对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

四、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应汲取的教训

1.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滞后,已不能适应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及监管工作的需要,导致特种设备市场造假猖獗,以旧充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张冠李戴,给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威胁。

2.特种设备监管和监督检验人员从数量和质量上都难以满足特种设备市场发展的需要;监督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有待健全,检测检验人员职业操守有待提高。

3.使用特种设备的建筑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知之甚少,出于赶工期、降成本的本能,忽视特种设备特有的危险性,图省事,凭侥幸,不惜弄虚作假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特种设备。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问题未得到根本扭转。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

(一)责任单位(11个)

1.中北公司:中北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编制的《汉江2号桥架梁施工方案》未对汉江2号大桥架梁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提出明确要求,未严格审查张坤施工队及其架桥机的合规性,违规将架梁工程项目分包给张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利用张坤提供的假资料,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组织张坤招聘的杨玉建等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格的人员以“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安装架桥机;使用张坤提供的虚假的“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空白安装文书编造安装资料申请监督检验,欺骗检测检验机构;未办理架桥机使用登记违规投入使用;默许杨玉建等人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特种设备从事架梁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未与银河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对架梁作业危险区域进行严格警戒和有效管控,大量无关人员违规进入架梁作业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中北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业整顿90日;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中北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纳入《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银河公司:是汉江2号大桥2、3、4跨混凝土箱梁架设施工的实际组织、指挥者,制定的《汉江2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等要素提出明确要求,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中对架桥机型号的规定,违规使用张坤施工队的架桥机和无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银河公司没有同中北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双方均未对架梁作业危险区域进行严格警戒和有效管控,大量无关人员违规进入架梁作业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业整顿120日;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银河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纳入《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3.豫路公司:JL-5驻地监理办对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主要成员长期离开工地不到岗履职的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未严格审查汉江2号大桥架梁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违规批准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编制的《汉江2号桥架梁施工方案》,未尽监督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监督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90日;建议纳入《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西安利天公司:国道108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2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未严格审查汉江2号大桥2、3、4跨架梁施工使用的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违规批准银河公司编制的《汉江2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对银河公司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意见的错误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对银河公司与中北公司协调配合缺失,现场管理混乱的隐患失察,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监督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上级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20日;建议纳入《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5.市质检中心:检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未遵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7016-2016)规定对架桥机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检验人员未对资料和实物审查确认,未发现该架桥机资料造假、资料与实物不符的重大问题;未发现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和张坤冒用“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组织不具备安装作业资格的人员安装架桥机的违法行为;未对架桥机安装主要环节(如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静荷载试验、动荷载试验和过孔试验等)进行现场监督,未发现架桥机左前支腿支撑销轴安装不当、主要受力构件存在私自改造、维修的重大隐患;违规出具结论严重失实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致使事故架桥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误导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监督责任。建议汉中市监察委员会对市质检中心进行专项监察,对其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建议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全面整顿,并在2019年度综合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

6.国道108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处对参建单位协调不够,监督不力,对各方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问责;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7.勉县市场监管局:未正确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事故架桥机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监管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8.勉县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之规定,应对事故负监管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9.市交通质监站:市交通质监站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违反《陕西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应对事故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市交通局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警示提醒、批评教育。

10.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告知后,将告知单抄送市质检中心,并通知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规对该架桥机进行监管,但对市质检中心违规监督检验有失察失管之处,应对事故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汉中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11.中共勉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应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责成中共勉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中共汉中市委、汉中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二)责任人(34人)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7人(其中2人死亡免于追究)

(1)张坤,男,31岁,河南民权县人,事故架桥机所有权人。该架桥机购置于2011年5月,事故发生时已使用8年之久,未按《架桥机安全规程》(GB-26469-2011)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私自改造主要受力构件,安全技术档案缺失,冒用其他架桥机生产单位的随机资料,利用已不能满足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特种设备承揽工程施工项目;冒用其他架桥机安装单位资质、格式文书,非法组织特种设备安装;承揽汉江2号大桥架梁施工任务,不坚守现场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安排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被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杨玉建,男,55岁,河南民权县人,事故架桥机操作手。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安装和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被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支少睿,男,32岁,陕西西安未央区人,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副经理,在原项目经理黄拥军于2018年底离开项目部后主持项目部工作。在将汉江2号大桥混凝土箱梁架设任务分包给张坤时,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查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使用张坤提供的虚假架桥机随机资料办理架桥机安装告知书;组织张坤安排的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格的人员安装架桥机,利用张坤提供的虚假架桥机安装文件组织编造事故架桥机安装资料申请监督检验,骗取检验结论;未与银河公司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默许张坤安排的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架桥机,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管理。

(4)姚笛,男,30岁,银河公司国道108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2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管理服务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汉江2号大桥2、3、4跨混凝土箱梁架设施工的实际组织、指挥者,编制的《汉江2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K89+735)架梁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架桥机安全技术条件和操作人员资格等要素提出明确要求;违反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架梁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中对架桥机型号的规定,违规使用张坤施工队的架桥机和无证作业人员;未与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对架梁作业危险区域进行严格警戒和管控,大量无关人员违规进入架梁作业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身为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忽视自身安全,贸然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导致自身身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本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5)崔高贤,男,55岁,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承揽工程施工服务项目;拍板决定使用中北公司引入的张坤施工队及其架桥机;身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自身安全,贸然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导致自身身亡,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本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6)王文彬,男,41岁,市质检中心起重机械检验室起重机械专业检验师(劳务派遣员工)。未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7016-2016)规定对架桥机进行监督检验,未对资料和实物进行审查确认,未发现该架桥机资料造假、资料与实物不符的重大问题;未发现中北公司SG-3标项目部和张坤冒用“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组织不具备安装作业资格的人员安装架桥机的违法行为;未对架桥机安装主要环节(如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静荷载试验、动荷载试验和过孔试验等)进行现场监督,未发现架桥机左前支腿支撑销轴安装不当,主要受力构件存在私自改装焊接的重大隐患;指使他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检验结论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起重机械检测检验资格,建议由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7)朱健,男,30岁,市质检中心起重机械检验室起重机械检验员(劳务派遣员工)。未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7016-2016)规定参与对架桥机进行监督检验,受他人指使制作结论严重失实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起重机械检测检验资格,建议由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2.34名责任人中,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责任人 27 人(其中 1人死亡免于追究)

中北公司(8人)

(8)吕相杰,男,49 岁,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安全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建议中北公司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9)赵飞航,男,35 岁,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安全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建议中北公司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10)刘恒,男,31 岁,中北公司 SG-3 标项目部副经理,参与事故架桥机造假活动,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 SG-3 标项目部副经理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11)肖文,男 34 岁,中北公司国道 108 改扩建工程勉县过境段一级公路 SG-3 标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 SG-3 标项目部副总工程师职务;建议由住建部门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管理。

(12)闫卫东,男,59 岁,中共党员,中北公司国道 108 改扩建工程勉县过境段一级公路 SG-3 标项目部总工程师,2016 年 7月即离开项目部,长期脱离工地技术负责人岗位,建议中共中北公司委员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 SG-3 标项目部总工程师职务。

(13)黄拥军,男,49 岁,中北公司国道 108 改扩建工程勉县过境段一级公路 SG-3 标项目部经理,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自 2018 年底因事离开工地,长期脱离施工现场。建议住建部暂停其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一年;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 SG-3 标项目部经理职务。

(14)孔家升,男,34 岁,中共预备党员,中北公司安全部长兼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建议中共中铁十五局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 HKJX-1 标项目经理部委员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中北公司撤销其安全部长兼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15)王亚彬,男,50 岁,中北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中北公司罢免其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职务;建议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处个人上一年收入 4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住建部门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管理。

银河公司(2人)

(16)张彬,男,35 岁,中共党员,银河公司副经理,建议中共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委员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销其银河公司副经理职务。

(17)刘杰,女,44 岁,银河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技术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建议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豫路公司(2人)

(18)王俊霞,女,38 岁,豫路公司国道 108 勉县段(新街子六一村至武侯镇水磨湾)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 JL-5 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19)葛建立,男,43 岁,豫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市交通质监站对其进行谈话训诫。

西安利天公司(3人)

(20)路长安,男,67 岁,西安利天公司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驻地监理员。建议西安利天公司对其予以解聘。

(21)李家珠,男,66 岁,中共党员,西安利天公司国道 108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总监理工程师。建议中共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委员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西安利天公司对其予以解聘。

(22)石春放,女,62 岁,中共党员,西安利天公司总经理,安排他人挂名西安利天公司国道 108 汉中至勉县公路扩建工程汉江 2 号大桥上跨阳安铁路工程监理站监理工程师,实际从未到岗工作,涉嫌弄虚作假,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中共西安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管理部党工委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建议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解除其西安利天公司总经理职务。

市质检中心(4人)

(23)唐锐,女,53 岁,市质检中心总工程师,分管市质检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对市质检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中共汉中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4)李鑫,男,38 岁,中共党员,市质检中心起重机械检验室主任。受理事故架桥机监督检验任务后人员安排失当,对现场监督检验工作管理不到位,对监督检验人员违规出具结论失实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25)张华智,男,51 岁,中共党员,市质检中心副主任,分管起重机械检验室。对分管工作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建议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26)张洪彬,男,53 岁,中共党员,市质检中心主任,主持市质检中心全面工作。对市质检中心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失实检验结论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人)

(27)陈勇,男,48 岁,中共党员,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人。对事故架桥机现场监督检查时未审查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资格,对事故架桥机未经监督检验已安装完成、未经登记就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负重要监管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28)朱文静,男,50 岁,中共党员,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2019 年 8 月离任),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领导不力,对分管股室工作疏漏失察,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29)何曙明,男,52 岁,中共党员,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2019 年 11 月离任),主持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处(1人)

(30)曾利军,男,51 岁,中共党员,勉县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主持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日常工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重要负责人,对项目参建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

勉县交通运输局(1人)

(31)陈加勤,男,50 岁,中共党员,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国道 108 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主任。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掌控不力,对项目管理处工作监管不到位,应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勉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市交通质监站(2人)

(32)许铭晖,男,53 岁,中共党员,市交通质监站国道 108汉中至勉县(新街子六一村至武侯镇水磨湾)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市交通质监站写出书面检讨。

(33)杜小安,男,53 岁,市交通质监站站长。对项目监督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市交通运输局写出书面检讨。

勉县人民政府(1人)

(34)田晓敏,女,42 岁,中共党员,中共勉县县委常委、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道路交通工作,对道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建议责成其向勉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EHS微讯

  • 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的《关于立即开展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中通报,3月8日下午3时,河北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晨光制造厂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 3月8日16时52分,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常州赛蓝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提纯车间发生火灾,暂无人员伤亡。初步确认,燃烧物为硅粉。经初步调查,原因为锅炉测试过程中新打的炉衬被击穿铁水接触水所致。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

接连三起火灾,原因竟是同一个!

电动车火灾一直是居民消防安全痼疾,春节后,北京接连出现三起因电瓶车起火的居民火灾,火灾导致2人死亡。3月14日,北京消防(公众号)通报了火灾事故细节。

案例一

2月10日4时47分,丰台区一户位于8楼的住户家中发生火灾,并且有人员被困。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附近消防站赶赴现场处置,在抵达起火地点的时候,楼外可以看到明显的火光。经过奋力扑救,5时20分消防员从起火屋的南侧卧室内营救出3名被困人员,5时23分火灾被扑灭。经过调查,起火原因为电动车蓄电池发生爆炸引燃家中可燃物。3名被困人员在发现起火后,已经来不及逃离现场,就返回房间等待救援,直至消防员成功将他们营救出来。然而在排查过程中,消防员却在10层的楼梯间发现了一名昏迷人员。

原来是楼上的一户居民在发现起火后,急忙逃生,谁知越跑离火灾现场越近,烟气也是越来越浓,最终昏迷在了楼梯间内。所幸发现及时,没有生命危险。

案例二

2月7日凌晨,同样是一起电动车所引发火灾的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一栋居民楼的地下一层起火,楼上五层的居民发现起火后向下逃生。在逃生过程中,却没有找到楼门出口,造成了一人死亡。

案例三

3月8日8时27分,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定居胡同内一平房院落发生火灾,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附近消防站赶赴现场。起火房屋为居民家卧室,经初步勘察,起火物为停放在家门口公共走廊上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火灾造成一人死亡。

火灾现场
火灾现场

编后语:

火灾预警与逃生

1)居民户内建议安装火灾报警器。发现早、损失小,同时也能跑得了。如果发现火灾晚,就会出现案例一中的情形,人们会被困在室内,这个时候能否生存确实存在一些运气成份,该案例中幸亏居民在房间关门待救,也幸亏消防队员来得快,火灾现场排查较细,挽救了一名昏迷人员。

2)居民楼火灾发生后,不要盲目逃生。很多火灾,如果不是发生在自己家中,在当前的火势下,要慎重决定跑楼梯间。案例一中的有位居民听说起火后,就从楼上跑入楼梯间逃生,结果被烟熏倒,险些出大事,是个教训;案例二中是地下层起火,住在五楼的人盲目逃生,结果死亡。这些,都和盲目逃生有关,应该多加以宣传和传播更加科学的火灾求生知识。

电动车注意事项

1)电动车使用一段时间以后,里面的线路会老化,最好使用半年到一年后,到维修点做检查。平时充电时,注意电池温度,大部分火灾都是由于电池温度过高,引起爆炸而造成;

2)选购电动车的时候选择安全合格的商家,不擅自组装改造电动车配件,应使用原装的充电器进行充电;

3)电动车在使用 1.5 年 ~ 2 年后,应及时更换电池,防止因电池老化而引发火灾。电池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拒绝一切劣质电池!

4)夜间充电时一定要设置保护装置,并且充电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 6 ~ 8小时,过充极其容易造成电池温度过高,从而引发火灾;

5)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室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给电动车充电,应该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充电;

6)充电的装置一定要符合充电要求,不应私自拉线,搭载线路擅自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