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9时42分,位于海南东线高速路海口往三亚方向山根路段(山根高速路口进入高速位置)一辆载有5吨液氧的槽罐车侧翻,现场发生液氧泄露。在海南万宁消防、安监、交警等多部门单位的协同配合下,经过6个多小时的紧急救援,成功完成了对液氧槽罐车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现场无人员伤亡,安全隐患全部消除,及时有效遏制了一起安全隐患事故。
1月17日19时11分左右,位于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街道的贵州兴发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燃爆,该事故目前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了解,事故系公司氧化工段生产装置发生硫醚燃烧。该公司主要从事二甲基亚砜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其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兴发集团。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8·29”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29日09时10分左右,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2#煤气发生炉运行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昆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卫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叶峰,副市长、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赵建新担任副组长,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应急管理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善后处置工作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危险化学品“十必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情况
(一)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工业园区,总占地面积120亩,现有员工161人。主要生产产品硫化钠,硅酸钠。
2016年3月16日,年产15万吨硫化钠项目在中卫市工信局备案(卫工信备案[2016]17号),总投资为20146万元。2016年6月份开工建设,2018年6月10日建成,2018年12月22日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19年1月30日取得中卫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硫化钠,许可证编号(宁卫)WH安全证字〔2019〕000103号,有效期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
2017年9月28日,年产30万吨硅酸钠项目在中卫市工信局备案(项目代码:2017-640502-26-03-010488),总投资为21521.4万元。2017年12月份该项目一期10万吨硅酸钠工程建成,2018年12月22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目前,该项目因市场原因处于停产状态。
(二)煤气发生炉基本情况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现有2台煤气发生炉,编号为1#炉和2#炉。煤气发生炉厂房共四层,总高度23.76m,混凝土框架结构。1#煤气发生炉内径3.4m,2#号煤气发生炉内径3m。制造单位为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6年10月22日。两台煤气发生炉一用一备。煤气发生炉主要为公司1台25吨的燃气锅炉提供燃料。该煤气发生炉属于常压设备。
发生事故是2#煤气发生炉,内径3m,总高23.76m,容积5.4m3,重量7600kg。壁厚外套20㎜,材质Q235B普通钢材。2#号煤气发生炉水夹套锅炉高度1.89m,内直径3.04m,外直径3.6m,内外壁距离0.3m,汽包到水夹套下降管(管外径133mm、厚度4mm),水夹套到汽包上升管(管外径133mm、厚度4mm)。
(三)煤气发生炉工艺流程
该煤气发生炉选用二段式煤气发生炉,煤从炉顶煤仓经两段下煤阀进入炉体,在干馏段经过充分的干燥和长时间的低温干馏,形成半焦后进入气化段,蒸汽和空气混合成的气化剂与半焦充分反应后,经过炉内还原层、氧化层而形成灰渣,从灰盘排出。二段式煤气发生炉内料层上段为干馏段,所产生的煤气称干馏煤气(顶部煤气,在煤气炉顶部,收集的是干馏煤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等烃类及其它气体成分,其特点是温度低(120℃),不含尘,含焦油量大,热值高),采用电捕器去除干馏煤气中的焦油,焦油进焦油池后出售给有资质单位处理;下段为气化段,所产生的煤气为气化煤气(底部煤气,主要是煤与蒸汽和空气混合成的气化剂反应产生的一氧化碳和少量氢气,此煤气主要由还原层产生其特点为温度高(450-650℃),不含焦油,但含尘量大。
工艺流程如下:由空气与蒸汽混合成的汽化剂从炉底进入炉内煤层,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粗煤气,从煤气发生炉上部产粗煤气经电捕焦净化,底部产生的粗煤气经旋风除尘净化。净化后上、下煤气混合作燃料向外输送使用。
(四)煤气发生炉运行管理情况
煤气炉由该公司窑炉车间副主任兼煤气站站长具体负责。煤气炉运行工作实行三班两倒工作制,每班工作12小时(分为一、二、三班),每班固定人员2人,临时流动上煤人员1名。2019年8月26日,1#煤气发生炉因排渣故障停运。公司临时决定启动2#煤气发生炉。2#煤气发生炉发生爆炸时为一班当班班长和副操,作业时间为8月29日早上8时至晚上20时;上一班次为二班,作业时间为8月28日20时至8月29日8时。
事故煤气发生炉为2#炉,该设备于2018年5月底停止运行,2019年8月28日启运,当晚22时左右汽包补水完成,晚23时20分开始点火启动投入运行。通过调取中控室电脑数据显示,点炉运行后至事故发生时,汽包液位显示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具体情况为:8月28日23时30分,中控监控系统(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424mm;8月29日1时23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486mm;1时32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282mm;2时08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313mm;3时55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323mm;6时30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72mm;8时00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61mm;8时21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51mm;8时56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21mm;8时57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11mm;9时00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01mm;8月29日9时10分左右2#煤气炉夹套锅炉发生爆炸。经调查询问当班副操在事故发生前几分钟发现DCS汽包液位显示101mm,但现场就地磁翻板液位计显示为30mm。磁翻板液位计与DCS远传液位显示存在较大偏差。且汽包玻璃管液位计因漏水已停用。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28日23时20分,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对2#煤气发生炉点火启炉,8月29日6时30分,2#煤气发生炉开始向后续工段送煤气。8时,当班工人交接班,夜班发现2#煤气发生炉夹套锅炉西南侧排污阀阀门渗漏,东侧排污阀阀门关不严,空气流量计显示不正常,要求白班更换。8时43分,风机加转速提负荷,9时煤气站主任、机修主任、一班操作工、仪表工和在2#炉一层进行检修作业,煤气站主任、机修主任、安全员在2#炉一层进行巡检。9时07分左右,煤气炉控制室副操发现电脑画面显示汽包液位为101mm(正常范围为100mm至350mm),便立即到现场查看汽包上的现场液位计,发现现场液位计显示水位约在30mm,便返回中控室用对讲机告知操作工汽包水位低。9时10分左右,2#煤气炉夹套锅炉蒸汽管道发生爆炸,致使2#煤气发生炉炉体向上发生剧烈位移,煤气炉受顶部煤仓阻挡将加煤斗、加煤阀压至炉内,煤气炉回落至基座呈倾斜状,炉体顶部、底部钢板撕裂、部分管道设备附件呈分散状炸飞,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9时18分,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立即出警,于9时40分到达现场,9时50分扑灭明火进行现场降温,10时从现场救出5名人员(其中1人死亡)。
9时50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对救出的伤员进行医疗处置后送往医院救治(其中有3名人员送往宁夏医科大总院救治,1名人员送往市医院救治)。
10时10分,市委书记,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等市领导赶到事故现场,紧急召开现场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同时成立伤员救治、现场处置、事故善后、技术调查、舆情稳控5个小组开展工作。在外出差的市长出差期间作出批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救治伤员,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11时,经初步统计,现场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1人失联。消防人员再次进入现场进行搜救,11时10分,救援人员在煤气炉下方发现1人(已死亡)。在核实事故伤亡情况时,企业反映当时作业现场共有7人,企业已自行从现场救出1人(已死亡)。当时现场反复比对核实,确认共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一伤者于8月30日在宁夏医科大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环保部门现场监测,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经网信部门反馈,舆情平稳。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高度重视,迅速反应,指导救援。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做出批示,要求“中卫市全力抢救伤者,做好遇难者善后工作。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自治区应急厅领导带领煤气专家协助查找事故直接原因。目前,4名死者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3名受伤人员已转至普通病房治疗,伤情平稳,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经调查:该起事故是因生产、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长期停运的2#煤气发生炉未经检修调试验收合格投入运行,造成煤气发生炉夹套锅炉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技术调查组现场勘查综合分析判断,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2#煤气发生炉夹套锅炉严重缺水运行,违规操作补水,发生剧烈气化造成夹套锅炉爆炸,致使2#煤气发生炉炉体向上发生剧烈位移,煤气炉受顶部煤仓阻挡将加煤斗、加煤阀压至炉内,煤气炉回落至基座呈倾斜状,炉体顶部、底部钢板撕裂、部分设备附件呈分散状炸飞。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安全生产制度及规范不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领导层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确,且长期不在岗,导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其担任公司安委会主任,2019年以来没有主持召开过公司安委会,也未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没有参加过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对公司安全现状和形势认识掌握不清。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只负责公司资金和项目运转工作,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对各部门和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没有安排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2、检维修作业制度不落实,票证管理不规范。该公司虽然制定了检维修作业制度,但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规定,制定专门的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和煤气设施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2#煤气炉开车前,该公司只是在今年8月26日的碰头会上,常务副总经理口头说要启动停止运行一年多的2#煤气发生炉,但公司未组织召开相关讨论部署安排会议,未明确相关责任,未对开车作业做出具体安排,提出具体要求,基层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2#煤气发生炉的停开车作业不清楚。2#煤气发生炉自2018年5月停用以来,直至2019年8月28日启用时,公司自上而下没有制定2#煤气炉的开停车方案和检维修方案,没有对2#煤气炉进行全面的检查检修,排污阀、风机流量计、汽包水位计、压力表、阀门等设备在2#煤气炉开车前处于故障状态。8月29日,2#煤气炉运行后,一直处于边生产边检修状态,带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3、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整治不彻底。经调查,该公司没有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账。公司日常隐患排查由安环部和车间分级组织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且对排查出的问题一部分口头告知生产或检修车间处理;一部分进行登记,由相关车间整改后,安环部进行复查。但在2#煤气发生炉启动前公司未组织进行专业性的检查,对2#煤气发生炉启动前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排污阀、风机流量计、汽包水位计、压力表、阀门等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未组织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和原因分析彻底处置,强行点火生产,导致设备带病运行引发事故。
4、员工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职工违规操作。该公司虽建立了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没有严格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调查询问员工,部分新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没有达到24小时,培训形式就是把培训资料发放给职工自学,且没有具体反映培训过程的记录台帐。“8·29”事故中,一伤者上班仅20天,副操上班4个月,都未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造成职工对工艺流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风险辨识不了解。煤气站站长没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档案。由于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及岗位操作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掌握安全意识和技能不强。不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发生,引发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2人)
1.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副主任兼煤气站长、窑炉车间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煤气发生炉生产工作,明知在2#煤气发生炉没有制定检修方案、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排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启动2#煤气发生炉,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发生爆炸事故。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煤气站当班班长(一班)兼主操,对在2#煤气发生炉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排除情况下的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采取停炉措施,对2#煤气炉夹套锅炉的补水安全存在失误,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引发爆炸事故。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3人)
1.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只负责公司资金和项目运转工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
2.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工作,在今年8月26日的碰头会上口头安排启动2#煤气发生炉,但未对启动2#煤气发生炉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处于边生产边检修状态。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
3.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煤气站2#煤气发生炉(一班)副操,对2#煤气炉水夹套、汽包补水监控及处置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8人)
1.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蒸发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及调度,并配合总经理工作,对公司长时间停运的2#煤气发生炉,在未制定和落实检修方案及相应安全措施下启动运行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处于边生产边检修状态引发事故。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分管公司安环部,对公司安环部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安环部没有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的规定建立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的规定,组织开展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部分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学时未达到72学时上岗作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1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工艺管理工作,知道公司安排启动2#煤气发生炉,但未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制定2#煤气发生炉检修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导致2#煤气炉带病作业,处于边生产边检修状态。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窑炉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的窑炉、煤气炉的生产管理,并配合总经理工作,知道公司安排启动2#煤气发生炉,但未督促制定和落实2#煤气发生炉检修方案及相应安全措施,对窑炉车间及煤气站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处于边生产边检修状态。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兼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要求建立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档案不全。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组织开展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部分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学时未达到72学时上岗作业。对公司2019年8月28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启动2#煤气发生炉的行为存在管理不到位责任,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1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专职安全员,主要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正在为启动2#煤气发生炉做准备,但未检查是否制定了2#煤气发生炉检修方案,落实了相应安全措施,存在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7.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煤气站2#煤气发生炉(二班)主操,在2019年8月28日20时至8月29日8时当班期间,发现2#煤气发生炉水夹套排污阀和汽包上玻璃管水位计漏水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使2#煤气发生炉处于边检修边生产状态,且存在交接班记录内容不全不详细问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8.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煤气站2#煤气发生炉(二班)副操,在2019年8月28日20时至8月29日8时当班期间,未记录2#煤气发生炉汽包压力和水位。未将发现2#煤气发生炉汽包上玻璃管水位计漏水问题在交接班记录上进行记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事故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安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的规定建立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的规定,组织开展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部分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学时未达到72学时上岗作业。在未制定和落实2#煤气发生炉检修方案及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启动2#煤气发生炉并带病作业,导致发生“8·29”煤气炉爆炸较大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的规定,建议给予6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党工委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
2.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对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委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以下建议:
(一)事故单位
1.要认真吸取“8·29”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要定期组织开展煤气发生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特别是要完善专门的开、停车检维修方案。切实加强检维修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发生。
3.要加强职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要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知识等列入培训内容,提高其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三违”现象发生。
4.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二)监管部门
1.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责任不缺失,监督不松懈,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
2.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十必查”要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3.其他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卫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各自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化工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力度,有效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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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加业混凝土有限公司“11·2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28日10时02分许,位于广州从化区江埔街从樟一路730号101-102的广州市加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业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江埔街道办,成立广州市加业混凝土有限公司“11·28”车辆伤害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紧紧围绕“人、物、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加业公司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11月28日10时01分12秒,郭某(死者)右手拉着铁斗车从北向南经过砂石堆场区5号库,进入该区域时未与铲车操作员明确示意(用言语、手势或其他方式招引、呼唤),未得到铲车操作员回应确认。10时01分29秒,铲车操作员刘某进行作业倒车,此时郭某背向铲车继续向南行走,随即铲车后部与郭某发生碰撞,10时01分30秒,郭某与铁斗车一同被铲车撞向监控盲区。10时01分34秒,铲车操作员刘某听到车辆后部有声响,马上停止作业查看,发现铲车右后轮碾压着一台手推铁斗车,而且右后轮胎正后方躺着郭某,铁斗车被压扁而且刚好与郭某左上臂有接触,郭某当时俯趴在地上,头部在铲车发动机底部下方并向右边侧,胸部在轮胎正后方,嘴角抖动流血,地面上有血迹。10时02分23秒,刘某查看情况后马上操作铲车向前移动一小段距离,并即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另一位铲车操作员石某也发现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公司工友。10时04分,铲车班长梁某、生产部经理伍某、副厂长伍某,分别到达现场,副厂长伍某将相关情况汇报给厂长彭某,并拨打“110”报警。10时15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抢救后,医护人员宣布郭某已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1月28日11时10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江埔街街道办报称,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加业公司内一辆铲车作业过程中撞到一名工人。接报后,相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核查。经初步了解及核实,该公司位于从化区江埔街从樟一路730号101-10,涉事单位是广州市加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勤杂工作业人员郭某于11月28日10时许,在公司砂石堆场区5号库内,与正在作业的铲车发生碰撞,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抢救后,医护人员宣布郭某已死亡。
事故发生并经调查核实后,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已上报事故情况,并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2、应急处置评估
各应急处置部门响应迅速、处置及时。经调查,未发现因处置救援不及时造成二次事故及加重人员、财产损失伤亡的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初步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死者丧葬及赔偿费用)。加业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作,于2019年12月13日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完成赔付。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涉事单位为广州市加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樟一路730号101-102,法定代表人:黄某;成立日期:2006年08月28日,营业期限:2006年08月2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是批发业,主要生产是生产批发混凝土。彭某是加业公司厂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加业公司的生产、管理等工作。
(二)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郭某,男,1965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0122XXXX1X,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从化市江埔街。2000年郭某入职加业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厂区清洁及辅助操作砂石分离机、压滤机工作。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郭某经过加业公司砂石堆场区5号库时,与刘某操作的铲车发生碰撞,致其颅脑、胸部损伤,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抢救后,医护人员宣布郭某已死亡。
(三)事故现场铲车(轮式装载机)的基本情况
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格证号:YE0CP0000258069 ;合格证发证日期2011年11月09日;车辆品牌:柳工牌;车辆名称:轮式装载机,通称:铲车;车身颜色:灰黄色 ;车辆识别代号:CLG855L1109578 ;发动机型号:WD10G220E21;燃料种类:柴油。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樟一路730号101-102的加业公司砂石堆场区5号库内,该砂石堆放区为钢铁结构的厂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现场可见一台黄灰色铲车车头向北停于场内,铲车右后轮碾压着一台手推铁斗车。郭某(死者)躺在铲车右后轮胎正后方,铁斗车被压扁而且刚好与郭某左上臂接触,郭某当时俯趴,头部在铲车发动机底部下方并向右边侧。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加业公司,已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制度,并已开展相关工作。
(二)经查,加业公司,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经查,彭某,加业公司厂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经查,伍某,加业公司生产部经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经查,刘某,铲车操作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铲车作业未及时观察四周,未及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并停止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经查,郭某,加业公司勤杂工人,安全意识不足,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与铲车操作员明确示意(用言语、手势或其他方式招引、呼唤),未得到铲车操作员回应确认,冒险进入铲车作业范围。从现场监控视频可见郭某被铲车右后部撞击的瞬间,但由于铲车左尾部遮挡及监控拍摄角度的原因,造成未能见到其被撞击致死的全过程。
(七)经查,涉事铲车在发生事故当日未发现异常情况。加业公司有制定铲车的员工岗位制度,上岗操作培训制度,铲车的操作规程,并已按规定定期(每月一次)对铲车进行检测保养维护,每日上岗操作前都必须对铲车的刹车、水温、线路、油压等进行检查。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文中,未包括本事故中的“装载机”,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装载机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含定期)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八)经查,暂未发现政府职能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郭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与铲车操作员明确示意(用言语、手势或其他方式招引、呼唤),未得到铲车操作员回应确认,冒险进入铲车作业范围。
2、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铲车作业未及时观察四周,未及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并停止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加业公司,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彭某,加业公司厂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加业公司,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人员有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未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彭某,加业公司厂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伍某,加业公司生产部经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伍某进行约谈警示,并责令加业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伍某进行相应处罚,处罚情况在30天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四)刘某,铲车操作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铲车作业未及时观察四周,未及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并停止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刘某进行约谈警示,并责令加业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刘某进行相应处罚,处罚情况在30天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五)郭某,加业公司勤杂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与铲车操作员明确示意(用言语、手势或其他方式招引、呼唤),未得到铲车操作员回应确认,冒险进入铲车作业范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原则和行业监管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广州市加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要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评价,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加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员工,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及安全意识,使广大从业人员真正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根据属地监管原则,江埔街道办事处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力度,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应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行业及属地监管职责,大力开展排查,抓好所属行业及所属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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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区珠江国际城“11·17”其它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17日7时30分许,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三期工地发生一起废铁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17日6时10分许,泥工班工人李*翠(死者)和康良华来到从化太平镇珠江国际城项目C1区三期10#-3栋14层04号房,准备贴外墙瓷砖。在做贴瓷砖的前期准备工作时,康良华找到泥工班班长郑大军,要求其提供一个废铁桶用以盛水。拿到废铁桶后,康良华将废铁桶平放在客厅的西南角靠墙位置(桶底朝东北面阳台方向,正对在一旁观看的李*翠),一只脚踩在废铁桶上固定,右手持石材切割机在铁桶中间位置切割,打算将废铁桶切割成两半。7时30分许,当康良华切割了约1分钟,废铁桶中间位置出现了长约8厘米的锯痕时,现场突然“嘭”一声巨响,冒出一阵黑烟。一会儿黑烟渐散后,康良华看见李*翠趴在地上,于是立即上前查看,发现其腹部有一个很大的伤口,肠子外漏,还有呼吸,但已没有意识了。康良华马上跑出去叫在同一层楼施工的康良超去查看李*翠情况,康良超见情况严重赶紧拨打了“120”和“110”。7时40分许,带班组长郑大军、现场安全员周艳君、项目安全员罗航辉先后到达事发现场。8时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李*翠已无生命体征,证实死亡。8时10分许公安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围蔽处理。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1月17日9时29分,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组接“110”报称:太平镇珠江国际城工地切割废铁桶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核查。经初步了解核实,2019年11月17日7时30分许,位于太平镇珠江国际城C1区三期10#-3栋14层04号房的工地,泥工班工人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期间废铁桶突然爆炸导致废铁桶底盖崩飞撞击在一旁的李*翠(死者)腹部,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证实死亡。
事故发生并经调查核实后,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已将事故情况进行上报,并依法成立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11·17”其它爆炸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初步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死者丧葬及赔偿费用)。施工单位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及劳务承包公司广东兴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处理善后工作,于2019年11月18日与死者家属协商好赔偿事宜并完成赔付,本次事故未对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和影响。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施工单位: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住所: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法定代表人:姚通业;成立日期:1997年07月0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231130****;项目经理:周雪兰;项目安全员:罗航辉。
2.劳务承包单位:广东兴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新公司”);住所:丰顺县汤坑镇河滨新城顺风路44E第一层;法定代表人:罗爱钦;成立日期:2018年03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1F6****;现场管理员、主要负责人:段彬。
(二)工程基本情况
2018年06月26日,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从化珠江国际城C1区三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住宅楼及地下室(自编8#楼-1、2、3,9#楼-1、2、3,10#楼-1、2、3)10幢的设计协调与管理,报批报建协调与管理,临水,临电工程,土建工程及粗装修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防雷及接地工程,消防系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小市政工程,供电工程,供水工程,供气工程,小区园建绿化,零星设施,铝合金门窗,铁艺栏杆工程等。2018年08月22日,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从化珠江国际城C1区三期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年01月18日,珠江公司与兴新公司签订了从化珠江国际城C1区三期项目一次结构、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承包范围主要包括:一次结构及二次结构承包确认的施工图纸中包含的混凝土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抹灰作业、木工作业等劳务施工内容,合同总工期为637日历天,开工日期2018年10月05日,完工日期2020年07月02日,合同暂定总价(含税)为¥65430537.38元。
2019年11月15日,广东兴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泥工班班组长郑大军组织康良华、李*翠(死者)等8人进驻工地,并达成口头雇佣协议(按照实际施工面积,以人民币17.5元/平方米结算,按月发放工资),康良华、李*翠(死者)等8人11月16日开始进场施工并在施工作业过程发生事故。
(三)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李*翠,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302219650403XXXX,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沙湾村。在C1区三期10#-3栋14层04号房工地施工过程中,泥工班工人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期间,废铁桶突然爆炸导致底盖崩飞撞击在一旁的李*翠(死者)腹部,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证实死亡。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C1区三期10#-3栋14层04号房客厅。事发大楼主体结构已经完成,外面搭建着排栅。事发客厅长4.3、宽3.5米、高约3米,阳台朝东北方向,四面墙上已经喷上水泥。死者趴在客厅的北面墙角位置,头朝东北面的阳台方面,距离墙边约0.3米,已用蓝布盖好,腹部下面有一大滩血迹。客厅西南面墙边横放着一废铁桶,桶身已经严重变形,中间有一道约8厘米的切口,桶身上贴有标签(NC221硝基面漆稀释剂,净重含量180千克,生产日期2019-09-20);桶盖完好,对着客厅西南面的墙,桶底对着死者,距离死者双脚位置约1米;桶底盖已经飞出,呈对折、严重变形状态,有一块明显血迹。客厅西南面墙和天花板上有明显血迹。客厅东南面墙整齐堆放着28箱未开封的瓷片,两堆12包未开封的水泥粉以及一些装修工具。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2019年11月11日郑大军到白云区钟落潭附近寻找到一家有废铁桶售卖的废品收购店,便以50元/个的价格在该废品店一次性购买了5个废铁桶,并让工地工人开三轮车运回事发工地制作盛水容器。废铁桶被运进事发工地时安检人员没有对这些废铁桶进行安全检查。废铁桶运回工地之后放在10栋1单元人货梯旁边一个比较隐蔽的地方,直至事发前珠江公司和兴新公司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发现贴有硝基面漆稀释剂标签的废铁桶。
(二)经查,废铁桶里面残留的硝基面漆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混合物达到了爆炸极限。遇到切割火花引起混合气体燃烧而发生爆炸,而该废铁桶底部为整个桶身的薄弱部位,因此爆炸产生巨大冲击波力量导致废铁桶桶底飞出,击中桶底正前方的李*翠,导致事故发生。
(三)经查,珠江公司未按照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施工现场作业工具管理混乱,废铁桶运进工地过程中安保人员未对废铁桶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对泥工班作业人员(李*翠、康良华等)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经查,兴新公司未按照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对泥工班作业人员(李*翠、康良华等)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经查,周雪兰作为珠江公司事发项目的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经查,罗航辉作为珠江公司事发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经查,段彬作为兴新公司在事发项目的现场管理员、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康良华,安全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贴有硝基面漆稀释剂标签的废铁桶的危险性,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其进行切割造成废铁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九)经查,李*翠安全意识淡薄,未意识到康良华切割贴有硝基面漆稀释剂标签的废铁桶的危险性,未及时制止,站在废铁桶桶底正对方向不远位置的危险区域观看,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李*翠安全意识淡薄,未意识到康良华切割贴有硝基面漆稀释剂标签的废铁桶的危险性,未及时制止,站在废铁桶桶底正对方向不远位置的危险区域观看,导致事故发生。
2.康良华安全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贴有硝基面漆稀释剂标签的废铁桶的危险性,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其进行切割造成废铁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珠江公司,作为事发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施工现场作业工具管理混乱,废铁桶运进工地过程中安保人员未对废铁桶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对泥工班作业人员(李*翠、康良华等)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兴新公司,作为事发项目劳务承包公司,存在安全管理缺失情况,未按照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施工现场作业工具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管理不严,未对泥工班作业人员(李*翠、康良华等)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周雪兰,作为珠江公司事发项目的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段彬,作为兴新公司在事发项目的现场管理员、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罗航辉,作为珠江公司事发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珠江公司,作为事发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对泥工班作业人员(李*翠、康良华等)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兴新公司,作为事发项目劳务承包公司,未按照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对泥工班作业人员(李*翠、康良华等)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周雪兰,作为珠江公司事发项目的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段彬,作为兴新公司在事发项目的现场管理员、主要负责人,未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罗航辉,作为珠江公司事发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工地存放着存在事故隐患的废铁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康良华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废铁桶进行切割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严格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珠江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罗航辉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3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六)康良华,未意识到贴有硝基面漆稀释剂标签的废铁桶的危险性,使用石材切割机对其进行切割造成废铁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兴新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康良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3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七)李*翠,安全意识淡薄,未意识到康良华切割贴有硝基面漆稀释剂标签的废铁桶的危险性,未及时制止,站在废铁桶桶底正对方向不远位置的危险区域观看,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业监管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珠江公司要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发工程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评价,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珠江公司和兴新公司要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三)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太平镇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安全巡查力度,督促各类建设项目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质监站要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全区内在建建筑工地的安全巡查和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五)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应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监管职责,大力开展排查,抓好所属行业的在建建筑工地监管工作,督促施工作业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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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远东强亚新材料有限公司“9·15”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15日21时20分,菏泽远东强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氧化车间离心工序岗位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80平方米,损坏生产设备2台,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无人员伤亡。近日,菏泽牡丹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菏泽远东强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强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3411364Y,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高新化工园区(淮河东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孙长国,成立于2012年9月5日,注册资金伍仟万元整,生产经营范围:对叔丁基甲苯、对叔丁基苯甲醛、对叔丁基苯甲酸及其盐、对叔丁基苯甲酸甲酯的生产与销售。远东强亚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6000吨/年对叔丁基苯甲酸系列产品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于2013年8月29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项目竣工后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专家评审,于2017年6月17日批准试生产,2017年12月2日通过延期试生产的申请,延期至2018年5月16日;2018年6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工艺、装置情况
事故发生在远东强亚公司氧化车间一层离心工序。事故现场有离心机4台,原料为甲苯、对叔丁基甲苯。工艺流程为:对叔丁基甲苯在甲苯溶液中通入氧气反应生成对叔丁基苯甲酸,经过结晶、脱色、重结晶、干燥得到对叔丁基苯甲酸白色固体。
爆燃点为该车间卧式螺旋下卸料离心机(以下简称:离心机)。因原有四足气动卸料离心机损坏,远东强亚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更换为此离心机进行作业,该离心机购于2018年3月6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15日20时左右,远东强亚有限公司氧化车间离心工序岗位操作工赵效章,使用铁锨将下放到不锈钢槽内的对叔丁基苯甲酸湿料装载到不锈钢小推车上,送往干燥岗位。21时20分左右,赵效章出料大半车后,离开操作岗位来到室外,观看地槽母液液位,然后返回离心机处继续进行装料作业,在使用铁锨装满湿料准备放入推车时,离心机卸料口忽然发生爆燃,火势迅速蔓延,赵效章及时躲避开,并赶紧将离心机电源关掉。在观察火势判断已无法扑救后,赵效章跑离了现场,并快速向闻讯赶来的带班主任邹彬汇报了起火情况。邹彬赶紧跑到厂区西南角的液氧罐处关掉了液氧罐阀门,随后又跑到罐区切断了原料阀门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同时,赵效章随着其他工人跑出了厂区,由于上岗不能带手机,赵效章等人跑至另一个厂(原山东瀚联化工有限公司)的门岗后,用门岗执勤人员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二)事故救援与报告情况
接到报警后,菏泽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辖区4个中队、11辆消防车、48名消防员赶赴现场,相关参战大队当日值班领导遂行出动,战保大队出动6车15人赶赴现场。21时40分,辖区消防中队首先到达现场开始扑救。市、区人民政府和皇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值班干部、派出所、附近村干部火速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协助消防支队解决供水、电力、管线等问题,联系距离较近的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的消防车辅助救援。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冯艳丽局长、牡丹区张福龙书记、张红常务副区长和区直部门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至现场,成立现场救援中心,指导救援工作。23时40分,现场明火被控制,9月16日2时许,事故现场明火全部扑灭。此次事故救援相应迅速、处置得当,无次生事故发生。
牡丹区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上报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涉及氧化车间一层离心工序岗位,过火面积约180平方米,烧毁设备2台。
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4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操作工赵效章在防爆区域违章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产生火花,致使甲苯蒸汽发生爆燃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时,二楼的结晶釜投料完毕后没有及时关闭,空气进入正在运转的离心机内,由于离心机处于氮气浓度不足或失去氮气保护的情况下,空气进入后随之形成达到爆燃极限的甲苯蒸汽并经出料口泄出。此时赵效章正使用非防爆工具铁锨出料,与铁质接料托盘摩擦后产生火花,遇到泄出的甲苯蒸汽发生了爆燃。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远东强亚公司变更管理不到位是发生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远东强亚公司于8月23日擅自更换了离心机,未严格履行设备变更手续和设计变更手续,未对设备变更后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2、远东强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是发生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远东强亚公司没有针对新设备变更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没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远东强亚公司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是发生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远东强亚公司没有在防爆作业区域配备防爆工具;没有在氮气接入离心机的管道设置显示气体流量和压力的压力表,导致操作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氮气管道堵塞,离心机内氮气浓度不足或失去氮气保护。
4、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督促远东强亚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
5、菏泽市牡丹区应急管理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指导皇镇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安全监管出现真空。
五、事故性质
综合上述原因分析,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效章,远东强亚公司离心工序岗位操作工,安全意识薄弱,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使用非防爆工具在防爆区域进行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责令企业对其解除劳动关系。
2、邹彬,远东强亚公司车间带班主任,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菏泽市牡丹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企业对其作出撤销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3、王天伟,远东强亚公司安全主管,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到位,没有及时督导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菏泽市牡丹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1]、第九十三条[2]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4、孙长国,远东强亚公司法人代表,未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操作规程,未依法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没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依法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菏泽市牡丹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给予撤职处分,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的行政处罚。
5、张鹏,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中队长,对远东强亚公司没有尽到属地监管责任,未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有效督导,建议由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诫勉。
6、肖飞,菏泽市牡丹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开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中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深入,建议责成其向由牡丹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菏泽远东强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议由菏泽市牡丹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处理。
2、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街道办事处,建议责成牡丹区皇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向牡丹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菏泽市牡丹区应急管理局,建议责成向牡丹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下步防范措施
(一)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聘请行业专家,部署开展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针对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离心过滤、脱色结晶等重点作业环节,特别是人工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作业活动,迅速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结合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各企业开展再检查、再体检。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管理。要督促企业认真梳理本单位生产工艺和设备,凡需要更换关键设备的,要制定详细的替代方案,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完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变更后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和生产操作技能、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考核工作,使从业人员深入了解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作业技能和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能力,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四)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大对企业应急救援能力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设备。要尽快成立工艺应急处置技术组,发挥技术人员专业特长,在相关事故状态下准确快速科学地采取救援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本案例中,“王天伟,远东强亚公司安全主管”,不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之列,“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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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安全保障注意事项
一年之中,又到春节长假了,很多人对这个年假是憧憬和激动的,即便在工作岗位上,心早已飞回家了。不少朋友将走亲访友,或出游。为了一个平安快乐的春节,整理出一些春节注意事项,提醒朋友们注意安全,平安过大年。
居家安全篇
01 用电安全
◆勤检查电器和线路,发现运行异常、线路破损、老化漏电等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换。
◆插座线路等应设置在隐蔽处,以防孩子随意拉接电线。
◆离家时,关闭屋内不必要的电源。
02 饮食安全
◆切勿暴饮暴食。春节期间饮食较油腻,吃东西时要控制好量,少饮酒,多吃蔬菜水果和粗粮,注意营养均衡。
◆防食物中毒。食物制作时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烹调时要彻底煮熟肉类和蛋类,隔夜加热要彻底。
◆野味切勿乱食。春节期间各种“山珍野味”出现在餐桌上,这些食品往往不在有关机构检测范围之内,容易携带病毒和寄生虫。
03 烟花爆竹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除了要远离禁放区域外,其临时储存时要注意避开易燃易爆物品,避免雨淋暴晒,同时还应放置在小孩接触不到的地方。
◆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且一次购买数量不应过大。
◆切勿手持烟花爆竹燃放,儿童燃放时要有成人监护。
◆切记切记,小孩放燃放烟花爆竹时不要扔到窨井里。
04 防火防爆
◆严禁燃气蒸煮食物时不值守,出远门时,关闭燃气总阀;使用燃气时,保持环境通风,以防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勿在燃气灶旁倒面粉。面粉是非常细小的粉尘颗粒,扩散到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会发生爆炸。
◆使用取暖器材要做到人离电断;用取暖器烘烤衣物时,要有大人在场,切勿无人在场或让小孩照看;严禁使用电吹风烧烤衣服。
◆切勿整夜开电热毯睡觉。长时间开电热毯极易引发火灾和漏电,具有极大安全隐患。
◆羽绒服尽量不要机洗和甩干。羽绒服在高速甩干时,可能导致爆炸事故。
05 防中毒窒息
◆用煤炭取暖或煮火锅时,要打开窗户通风,以免一氧化碳聚集造成中毒事故。
◆燃气热水器和液化气罐严禁安放在浴室内;使用燃气做饭时,注意打开门窗通风。
◆84消毒液和洁厕灵严禁混用。两者混用时会产生有毒氯气,使人产生恶心、呕吐、胸痛和腹泻等中毒反应。
06 防盗
◆晚上短时间外出时,勿关闭屋内照明灯;长时间外出时,阳台上晾晒一些衣物,拉好屋内窗帘。
◆遇维修或送货上门时要仔细盘问,确认身份后方能开门;单身女性最好有朋友陪同时呼叫维修服务;货物可直接放在门口,确认送货人员离开后再开门。
◆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门窗要经常检查,损坏及时更换;出门随手关门,钥匙不要随意存放。
06 其他
◆外窗玻璃清洗时,不要将身体大部分探出窗外,更不可站在外侧防盗网或者空调室外机上,这些极易踩空或踩坏,导致坠楼事故,应该使用擦窗神器或请专业的家政服务。
出行安全篇
01 交通安全
◆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对车辆进行保养,以确保机油、水温、刹车、灯光等处于正常状态,检查备胎、随车工具是否备齐。
◆提前规划出行路线,有效避开拥堵路段。要提前查看天气特别是做好雨、雾等恶劣天气的安全行车准备,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遇雨雾天要“限速、控距、亮尾”。
◆切勿疲劳、酒后驾驶。节日期间开长途回家、返程时要合理安排行程,注意中途休息,切勿疲劳驾驶,白天连续驾驶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个小时应进入服务区休息至少20分钟;走亲访友时,免不了喝酒,切记喝酒不开车。
◆遵守交通规则。路上行走时走人行道,时刻注意交通情况,不做“低头族”;开车时要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不与其他车辆抢行;不在高速上违法停车,不超速、超载,遇路面车辆缓行要及时减低车速、打开危险警示灯、保持安全车距,不占用应急车道。
◆遇紧急突发情况需要停车的,要做好安全防护,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车先靠边、人先撤离、再报警处理。
◆非自驾出行时,不坐无牌无照“黑车”。单人乘坐出租车时,记住车牌号,时刻保持警惕,一旦发现异常,机智报警或联系家人。
02 防传染性疾病
◆冬季流行病盛行,尽量避免去人员密集场所;咳嗽和打喷嚏时使用纸巾或弯曲手肘掩盖口鼻,出门切记戴好口罩。
◆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勤晒棉被和衣物。
◆勤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吃熟食,多喝开水。
◆适当补充营养,提高身体免疫力;注意保暖,避免着凉。
03 财物安全
◆外出游玩最好结伴同行,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与陌生人闲谈。
◆不在路边长时间接电话、玩手机,以防被抢。
◆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车票,以防买到假票或钱财被骗。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手机等贵重财物紧握手中;上车后,往中间走,不要挤在门口,以防拥挤时放松警惕让扒手有机可乘。
◆行李“串联”在一起,或在自己的行李上绑上彩带、写上代号等明显的标识,以防小偷“顺手牵羊”。
新春佳节,阖家团圆。幸福和欢笑的背后,“安全”永远是最重要的前提,希望大家任何时候都能不厌其烦地叮嘱自己:勿忘安全,“鼠”你最大。
最后EHS资讯网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平安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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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微讯
1月7日夜间,四川攀枝花钛冶炼厂一位女职工在夜班巡检时发现氧气液化器泄漏,随后她急匆匆的跑到宿舍拿出手机想拍照上报检查修理时,却发生爆炸事故,女子瞬间被炸飞身亡。
1月10日下午4点多,甘肃敦煌市的一个小区内,一名8岁男孩向井盖内扔了个鞭炮,引起沼气爆炸。男孩被炸飞的井盖掀飞,重重摔落在地,井盖也被炸飞3米高。目前,孩子正在敦煌市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救治。
化工厂安全隐患排查简洁版
化工厂的安全隐患排查,一直是个大问题。常见的隐患如果不能及时消除,是对生命的不负责。长此以往,极有可能铸成大错。安全为大,化工设施设备的常见隐患排查,每一个化工人都应该牢牢记在心中。
一、设备设施
1、反应釜、反应器

1)减速机异响
2)减速机漏油
3)减速机塑料风叶热融变形
4)机封、减速机缺油
5)垫圈泄漏
6)防静电接地线损坏或未安装
7)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泄漏、未建立台帐
8)温度计未定期校验、损坏
9)压力表超期未年检、损坏或物料堵塞
10)爆破片到期未更换、破裂、未建立台帐
11)爆破片下装阀门未开
12)存在爆炸危险反应釜未装爆破片
13)温度偏高、搅拌中断等存在异常升压或冲料
14)放料时底阀易堵塞
15)不锈钢或碳钢釜存在酸性腐蚀
16)装料量超过规定限度等超负荷运转
17)搪瓷釜内搪瓷破损仍使用于腐蚀、易燃易爆场所
18)反应釜内胆于夹套蒸汽进口处冲蚀破损
19)压力容器超过使用年限、制造质量差,多次修理后仍泄漏
20)压力容器没有铭牌
21)缺位号标识或不清
22)重要设备未制订安全检查表
23)重要设备缺备件或备机
2、贮槽、罐区、槽车

1)液位计模糊或损坏、堵塞
2)静电接地线松动或未连接
3)法兰垫片处泄漏
4)小平台等高位贮槽未能有效固定
5)安全液封液位未达到要求
6)常压贮槽带压使用
7)装料量超过规定限度
8)非常温贮槽未装温度计
9)容器出现裂缝,仍在使用
10)频繁受真空、氮气交变载荷使贮罐破损
11)低沸点溶剂或液化气贮槽受阳光而未采取有效措施
12)室外贮罐等存在运输车辆等撞击危险
13)危险品罐区围堰孔洞未封堵
14)危化品罐区防护堤封堵不严密,任意开设排雨水孔
15)通向排水管的截止阀处于常开等不安全状态
16)危化品罐区的可燃或腐蚀性物料出口管线,其支架未设置吊式压式弹簧补偿措施,或未采用挠性连接短管
17)危化品罐区未设禁打手机、禁带火源、限高限速等各种警示牌
18)危险品罐区无日常巡查记录
19)机动车随意进入危险品罐区
20)危险品罐区周边有明火隐患
21)危险品罐区操作室使用电炉、电茶壶、电热板等违章用电
22)槽车在装卸地点没有接地装置
23)没有防止操作人员从罐车上坠落的措施
24)未装配有效的阻火器和车况不合格(照明灯损坏或刹车失灵)槽车进入罐区
25)槽车贮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无检验日期或失效
26)槽车罐体未标明压力容器下次检验日期
27)罐体上无静电拖链、防护器材或阀门泄漏
28)卸料前和卸料后接地未静置10分钟以上
29)槽车卸料时,司机、押运员离开卸料现场,没有现场监护人员
30)采用敞开式和喷溅式卸料
31)卸料时使贮罐超标准液位或满料溢出
32)槽车装量不满时多次在厂内运输和卸料
33)卸料车辆未熄火及手闸制动或卸料中途启动车辆
34)在高强闪电、雷击频繁时,从事卸料操作
35)油罐接地点没有2处
36)装卸汽油、甲苯等易燃溶剂时,操作人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37)液氨等贮槽贮存区域未设置事故围堰和应急喷淋稀释设施
38)现场未设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设施
39)没有防止物料错装措施
40)未经清洗,切割汽油桶或焊接贮槽
41)贮罐超装
42)槽车卸料时,堵塞消防通道及侵占通行道路
43)收料员离开卸料现场
44)装卸现场使用铁制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5)由罐区送入车间的物料贮槽没有操作记录
3、冷凝器、再沸器

1)腐蚀、垫圈老化等引起泄漏
2)冷凝后物料温度未安装温度计
3)换热介质层被淤泥、微生物堵塞
4)高温表面没有防护
5)冷却高温液体(如150℃)时,冷却水进出阀未开,或冷却水量不够
6)蒸发器等在初次使用时,急速升温
7)换热器未考虑防震措施,使与其连接管道因震动造成松动泄漏
4、管道及管件

1)管道安装完毕,内部的焊渣、其他异物未清理
2)视镜玻璃不清洁或损坏
3)选用视筒材质耐压、耐温性能不妥,视筒安装不当
4)视筒破裂或长时间带压使用
5)防静电接地线或法兰未静电跨接
6)管道、法兰或螺栓严重腐蚀、破裂
7)高温管道未保温
8)泄爆管制作成弯管
9)管道物料及流向标识不清
10)管道色标不清
11)调试时不同物料串接阀门未盲死
12)废弃管道未及时清理
13)管阀安装位置低,易撞头或操作困难
14)腐蚀性物料管线、法兰等易泄漏处未采取防护措施
15)存在水、氮气、空气、蒸汽等进入物料管线的可能
16)高温管道边放置易燃易爆物料的铁桶或塑料桶
17)管道或管件材料选材不合理,易腐蚀
18)玻璃管液位计没有防护措施
19)在可能爆炸的视镜玻璃处,未安装防护金属网
20)止回阀不能灵活动作或失效
21)电动阀停电、气动阀停气
22)使用氢气等压力管道没有定期维护保养或带病运行
23)使用压力管道时,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或无证上岗
24)维护人员没有资质修理、改造压力管道
25)压力管道焊接质量低劣,有咬边、气孔、夹渣、未焊透等焊接缺陷
26)压力管道未按照规定设安全附件或安全附件超期未校验
27)压力管道未建立档案、操作规程
28)搪玻璃管道受钢管等撞击
29)生产工艺介质改变后仍使用现有管线阀门未考虑材料适应性
30)氮气管与空气管串接
31)盐水管与冷却水管串接
5、输送泵、真空泵

1)泵泄漏
2)异响
3)联轴器没有防护罩
4)泵出口未装压力表或止回阀
5)长期停用时,未放净泵和管道中液体,造成腐蚀或形成液封
6)容积泵在运行时,将出口阀关闭或未装安全回流阀
7)泵进口管径小或管路长或拐弯多
8)离心泵安装高度高于吸入高度
9)未使用防静电皮带
6、离心机

1)甩滤溶剂,未充氮气或氮气管道堵塞或现场无流量计可显示
2)精烘包内需用离心机甩滤溶剂时,未装测氧仪及报警装置
3)快速刹车或用辅助工具(如铁棒等)刹车
4)离心机未有效接地
5)防爆区内未使用防静电皮带
6)离心机运行时,震动异常
7、双锥

1)无防护栏及安全连锁装置
2)人员爬入双锥内更换真空袋
3)传动皮带无防护
4)轴封泄漏
5)真空管路堵塞或使用时真空阀未开启
8、气瓶

1)气瓶没有配瓶帽、防震圈
2)钢瓶夏季运输、存放时,没有遮阳措施,导致曝晒
3)部分气瓶超过年检期限
4)乙炔瓶与氧气瓶同时使用时,安全间距未超过五米
5)用带催化剂手套关氢气瓶阀
6)敲击碰撞气瓶
7)气瓶使用后,气压小于0.05Mpa
8)气瓶组及管路连接、阀门损坏
9)氢气瓶使用时,未采用防静电装置或已坏
10)气体钢瓶没有防倒措施
11)储存场所存在地沟、暗道
12)贮存场所不通风或通风不畅或有腐蚀性气体进入
13)缺灭火器材
14)乙炔气瓶放倒使用
15)气瓶颜色模糊不清
二、电器仪表

1.防爆区内设置非防爆电器或控制柜非防爆
2.配电室窗户玻璃破损
3.配电室内杂物较多
4.配电室内有蒸汽水、物料管、粉尘、腐蚀性物质,致使电柜内的电气设备老化,导致短路事故
5.变压器室外有酸雾腐蚀或溶剂渗入或粉尘多
6.控制柜或变电柜后有衣服等杂物
7.配电柜过于陈旧,易产生短路
8.电缆靠近高温管道
9.架空电缆周边物料管道、污水管道等泄漏,使腐蚀性物料流入电缆桥架内
10.埋地电缆受到地下水腐蚀
11.电缆井、沟内污水严重渗入
12.电缆桥架严重腐蚀
13.电缆线保护套管老化断裂
14.铺设电气线路的电缆或钢管在穿过不同场所之间的墙或楼板处孔洞时,未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格堵塞
15.乱拉活动排风,导致电缆接头脱落、漏电
16.开关按钮对应设备位号标识不清
17.车间内有零乱不明电缆
18.应急照明灯未装或已坏
19.露天电动机无或防护等级不足
20.操作现场照明度不够
21.设备与电气不配套(小牛拖大车、老牛拖大车)形成电气设备发热损坏、起火
22.电气设备、电缆桥架上冲水
23.防爆视镜灯、照明灯元宝螺丝松动,漏光
三、静电
1.在易燃易爆场所,反应釜、管道、贮槽、冷凝器、输送泵、法兰、阀门未接地或接地不良
2.在易燃易爆场所,投粉体料斗未接地
3.超过安全流速(v2d < 0.64 m3s2)输送汽油、甲苯、环己烷等液体
4.氢气流速总管超过12m/s,支管超过8m/s
5.将汽油等从高位喷入贮罐底或地面
6.在未充氮气时,异丙醇铝、镁粉等由敞口漏斗投入含汽油、甲苯等反应釜中
7.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衣服、鞋帽及剧烈活动
8.在易燃易爆场所,用化纤材料的拖布或抹布擦洗设备或地面
9.向塑料桶中灌装汽油
10.用汽油等溶剂洗工作服或拖地或钢平台、地面
11.不锈钢、碳钢贮罐罐壁未用焊接钢筋或扁钢接地,超过50m2未有两处接地
12.存在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未采用增湿等消除静电危害的措施
13.用塑料管吸料或装甲苯或回收甲苯
14.用压缩空气输送或搅拌汽油
15.防爆洁净区未使用防静电拖鞋
16.接地扁钢、屋顶防雷带生锈、腐蚀严重
17.高出屋面的金属设备未焊接钢筋并入避雷带
四、生产现场

1.贮存原料或废料较多
2.现场“跑、冒、滴、漏”多
3.缺有效防护栏
4.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5.存有粉尘(镁粉、锌粉等)的操作岗位,未及时清理
6.金属钠、钠氢存放,没有防雨措施或废桶、废袋随意存放
7.消防通道堵塞或各种管线及其支架妨碍通行
8.灭火器缺少或已过期锈蚀或消防带、消防栓不符合消防要求
9.废料桶有多张标签
10.强氧化剂(双氧水、高锰酸钾等)堆放在木架上
11.钢平台晃动幅度过大
12.钢平台或钢柱腐蚀严重
13.局部区域溶剂浓度超标
14.高处阀门手柄、铁棒等易跌落
15.混凝土楼面震动大
16.室外钢棚或屋顶杂物多
17.防毒器材过期或失效
18.生产现场存放有非生产用具(食品、报纸、小说)
19.缺乏夏季的防暑降温设施
20.室外小管径水管冬季未保温
21.车间内没有紧急淋浴、洗眼等卫生设施或已损坏
22.车辆未装阻火器进入生产现场
23.易燃易爆场所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失灵
24.大铁门没有固定插销,一旦风大就可能使铁门擦出火花,导致危险
25.库房门槛偏低,一旦发生意外,危险品将外溢
26.保温层损坏
27.反应釜、贮罐、泵等未标注设备位号和名称
28.生产现场地面存放铁板、钢管
五、人员、现场操作

1.没有岗位操作记录或操作记录不完整
2.吸料、灌装、搬运腐蚀性物品未戴防护用品
3.存在操作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等现象
4.粉体等投料岗位未戴防尘口罩
5.快速开关阀门
6.分层釜、槽底阀分层后未关
7.分层釜、槽分水阀开太大,造成水中夹油排入污水池或排水时间过长忘记关阀而跑料
8.高温釜、塔内放入空气
9.提取催化剂(如钯碳、活性镍等)现场散落较多
10.用铁棒捅管道、釜内堵塞的物料或使用不防爆器械产生火花
11.噪声环境未戴防耳器或耳塞
12.贮槽超压使用
13.使用汽油、甲苯等易燃易爆溶剂处,釜、槽未采用氮气置换
14.烟尘弥漫、通风不良或缺氧
15.带压开启反应釜盖
16.员工有职业禁忌或过敏症或接触毒物时间过长
17.紧急阀门或紧急开关不易操作
18.在易燃易爆场所,穿带钉子鞋或高跟鞋、凉鞋
六、基建施工

1.可能发生火势蔓延的上下楼层管道井没有预防措施(如阻燃材料封堵)
2.有爆炸危险的工艺未采用防爆墙及轻质屋顶或未考虑足够的泄爆面
3.出入口和紧急通道设计数量不够或堵塞或无明显标志
4.厂房基础已受酸、碱类物质腐蚀,立柱、梁已受损严重
5.有大风时,钢窗玻璃易脱落
6.楼梯太窄或较陡
7.室内排水不畅或低洼处长期积水、积油
8.通道或作业处,头顶与顶棚没有足够的空间
9.在不明地下管线(水管、电缆等)情况下,随意开挖路面
10.使用大型机械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附近挖土
11.在禁火区域内动火时,生产车间未派人监护
12.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管道断裂、泄漏等),未立即停工进行应急处理
13.挖掘的沟、坑、池等和破坏的管道,未设置围栏和标志,夜间未设置照明
14.发现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动时,未停止作业
15.没有防止地下空罐、空池上浮的措施
16.在下罐、下池作业时,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或未遵照审批要求实施(如劳保用品、监护人落实等),防范措施未到位的情况下作业
17.在非土建作业时,未办理“非基建用工手续“或作业前不了解相应可能风险,在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开工
七、生产检修

1.在容器内进行清扫和检修时,遇到危险情况,没有紧急逃出设施或措施
2.动火作业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由新进员工担任或违章动火
3.超负荷吊装
4.工具或吊物未合理固定
5.未配备或未穿戴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
6.无警示标志或标志已模糊不清(如防止触电、防止坠物等)
7.检修时踏在悬空管路或小管径塑料管道和搪玻璃管道上或使用不安全登高设施
8.电焊机、手动电动工具等电缆破损引起漏电,零线破损或跨接
9.盲目进入污水池、深沟、深池作业
10.冬季管架结冰,无防滑措施
11.安装公司电焊工无电焊证或检修工未经过相关培训
12.直接站在石棉瓦、油毡等易碎材料的屋顶上作业
13.高处作业时,未采取防范措施进行交叉作业
14.高处作业时,电焊机的零线未接到所焊位置
15.有异味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区域作业未佩带防毒面具
16.高处补、挖墙洞时,未设安全围栏或安全网等
17.清理出的危险物料由高层向下层散落
18.用吊装机械载人
19.夜间作业无足够照明
20.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或其他恶劣天气时,仍在露天高空作业
21.釜内作业时,釜外无两人以上监护
22.釜内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并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牌子
23.进罐作业前,未对釜进行有效清洗
24.进罐作业前,未分析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气体(CO、H2S等)浓度
25.进罐作业前,未对物料管线如原料、溶剂、蒸汽、水、氮气等管线可靠隔离
26.检修过程中,未对釜内定期取样分析
27.釜外明显位置未挂上“罐内有人”的牌子
28.进罐作业时,没有执行“双检制”
29.釜内照明不符合安全电压标准,干燥情况下电压大于24V,潮湿情况下电压大于12V
30.检修完毕,未检查、清理杂物就开机使用
31.长时间在釜内作业未轮换
32.检修时,釜内缺必要的通风设施
33.在搪玻璃罐外壁表面或内壁施焊
34.进入搪玻璃釜、槽内未铺设软垫
35.快速升温或急速冷却搪玻璃釜
36.使用搪玻璃罐时,罐口或人孔螺栓、卡子掉入釜内
37.使用搪玻璃釜、不锈钢釜、碳钢釜时,酸液进入釜夹套
38.选用材料未经温度、pH、腐蚀溶解性审核,可能存有压力的场合未经受压专项审核
39.检修完毕,釜内、检修现场高低位等全部空间未经全面清场、复核,既开始试运行
40.检修完毕,相关事项未做全面沟通,变更未经确认审批,相关人员未全面培训并了解就接手
41.检修未经运行确认即投料生产
八、生产工艺

1.存在突发反应,缺乏应对措施及培训
2.随意改变投料量或投料配比
3.改进工艺或新工艺,未进行安全评估
4.工艺变更未经过严格审订、批准
5.工艺过程在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内操作
6.使用高毒物料时,采用敞口操作
7.未编写工艺操作规程进行试生产
8.未编写所用物料的物性资料及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9.所用材料分解时,产生的热量未经详细核算
10.存在粉尘爆炸的潜在危险性
11.某种原辅料不能及时投入时,釜内物料暂存时存在危险
12.原料或中间体在贮存中会发生自燃或聚合或分解危险
13.工艺中各种参数(温度、压力等)接近危险界限
14.发生异常状况时,没有将反应物迅速排放的措施
15.没有防止急剧反应和制止急剧反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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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湾长炼石化突发闪爆事故,去年曾被应急管理部通报多项安全隐患
2020年1月14日下午1时40分许,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重整与加氢装置预加氢单元发生闪爆,暂未发现人员伤亡,该公司及周边人员已安全撤离。珠海市、高栏港区已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正在有序进行。目前,市、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已赶赴现场,正在组织全力扑救,明火已被扑灭,环境在线监测站点各项指标未出现异常,现场环境人工监测正在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据现场视频显示,现场浓烟滚滚,爆炸中央火势明显,周围形成了巨大火团,目前该厂附近已经封路。
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2019年7月24日上午,全国化工行业执法检查广东工作组到广东省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5项安全隐患,检查组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一是安全管理规定现重大失误
检查组专家在查看该公司相关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用火作业基本原则竟然出现重大失误。文件中规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天,但这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里所规定的“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严重不符。
面对专家的质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青云立即表示这份管理制度汇编是2016年的老版本,而公司现在使用的是2017年修订版。公司员工将所谓的修订版拿出来后,专家发现这个修订版仅仅是对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特殊作业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并且老版本的管理制度汇编仍然在使用。
这时,唐青云说:“公司都是按照规定执行的,没有超出过8小时,那只是个笔误,我们印刷出了问题。”面对企业方面的解释,专家回应道:“你们这个管理制度文件的数据一定不能出错,8小时和8天的差距有多大,你们非常清楚。”随即,专家查看了企业的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情况记录,近期作业确实没有超过8小时的。
二是消防水池长期未清洗
检查组在企业现场检查了消防应急演练情况。伴随着一股恶臭,检查组看到的是一股黑色液体从一个消防泡沫炮里流出,这和旁边可以正常使用的消防泡沫炮形成了“一黑一白”的鲜明对比。据专家介绍,正常的消防泡沫炮喷出的水远看应该是白色水柱,消防泡沫炮的水压不够,才会出现水流出来而不能喷射水柱的情况。对于流出液体为黑色,企业的解释是因为平时没有演练,但专家当场否定。专家认为就算没有使用过,消防泡沫炮内壁生锈,喷出的水也应当是黄色的,液体为黑色应当与消防水池长期未清洗有关。
三是空气呼吸器瓶身漏气
除了消防炮沫炮的问题,另一个与消防有关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检查组在该企业检查发现,罐区和装卸区域均未配备空气呼吸器,而中央控制室配置仅有的两台空气呼吸器均不能正常使用,一台瓶身漏气,一台压力仅为12MPa。
四是呼吸阀未定期检查等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苯储罐823/1罐顶呼吸阀未定期进行检查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高度不足0.3米、工艺连锁管理不到位、今年7月的演练计划与实际演练内容不符合、消防水泵备用泵为电动泵而非柴油机泵等问题。面对企业的15项安全隐患,检查组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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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南大街路面坍塌致公交车陷入,事故失联人数升至10人
1月13日17时36分左右,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长城医院门口公交车站前,突然出现大面积路面塌陷,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17路公交车(青A60015)陷入坑中。14日凌晨3时21分,西宁市政府新闻办和西宁应急管理局联合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称,经初步核查,失联人员由2人上升至10人。救援、搜寻等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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