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通报:半月内连续发生三起坍塌事故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官网通报三起坍塌事故。坍塌事故是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杀手”,占据每年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50%左右。建筑施工中基坑(槽)坍塌、模板支撑体系坍塌、脚手架坍塌、起重设备坍塌、地铁隧道坍塌等坍塌事故时有发生,不久前,武汉恒大某工地还发生一起模板支撑体系坍塌较大事故,致6人死亡5人受伤。施工单位应该有防坍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应急措施,施工中必须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2019年12月19日下午14时左右,由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年产10万吨冲砂油漆钢构件扩产至年产20万吨冲砂油漆钢构件和2980吨不锈钢及有色金属管件产品项目:冲砂油漆车间、油漆仓库、综合仓库建设项目工程工地,10名工人正在冲砂车间B砌筑外墙,轴线外脚手架局部突然倒塌。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拨打120电话,将4名工人送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抢救,其中1名工人(男,73岁,南通农场人)抢救无效于下午16时48分左右死亡,其余3人伤势平稳;另6名工人送至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目前6名工人伤势平稳,无生命危险。

2019年12月24日下午16时35分左右,由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监理的南京市江宁区NO.2016G73地块商办项目5#楼及地下室二区1-43轴/CD-AA轴项目工程工地,1名工人(男,57岁,安徽宣城人)在5#楼15层西面H-J/1轴部位进行梁模板拆除作业时,现浇梁(尺寸为:6000x300x400mm)突然发生坍塌,该名工人被现浇梁砸中,项目部立即将其送至南京市同仁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40分左右死亡。

2020年1月4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邳州市建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徐州市邳州市城建综合商务中心项目工程工地, 1名木工(女,53岁,邳州市新河镇人)在拆除模板过程中,造成通道边南侧的松散土方滑进通道内,将其掩埋。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开展抢救,同时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救援,15时30分左右,该名木工被救出,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中都提到“上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已降低,按照有关规定自今日起在江苏省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严实,已不仅仅是事故本身的经济损失了。

污水处理企业偷排废水篡改监测数据被罚5.2亿,12被告人获刑并罚款

1月6日上午,南京市中级法院举行南京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十大优秀案件颁奖暨发布会,“某污水处理公司、郑某等污染环境案”入选了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至2017年,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胜科水务)在接收了一些企业的高浓度废水,在没有处理的情况下,直接用暗管将其排入了长江。其间,还人为篡改了在线监测仪器的相关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经过鉴定,非法排放的废水、污泥、危险废物,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2.5亿元。

法院查明,郑某作为该公司总经理,明知下属实施上述污染环境行为,未加制止或及时采取措施,而选择默许纵容。该公司的部门经理、班长、主管等人员,分别参与组织、实施偷排废水、污泥、危险废物等行为。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南京胜科水务及12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等12人犯有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南京胜科水务被判处罚金5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南京检察机关还对南京胜科水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南京胜科水务赔偿4.7亿元环境修复费用,获得法院支持。罚款金额加上环境修复费用,最终让南京胜科水务付出了5.2亿元的惨重代价。

以下节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简称胜科公司)、原审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浦钱东、李海珍、高铭阳、陈鹏、毛亮、金鑫、洪金伟、赵坚、谷章风、夏治、高音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苏0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原审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李海珍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为1848万美元,股东为南京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和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南京化学工业园的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及其他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属于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胜科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分为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项目主要接纳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企业的生产废水(包括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钟山公司)等,产品主要为农药、医药中间体、染料等),设计处理能力为2.5万吨/天,尾水排放须满足COD≤80mg/L、pH6-9等指标;二期工程项目主要处理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金浦公司)的生产废水,设计处理能力为1.92万吨/天,尾水排放须满足COD≤80mg/L、pH6-9等指标。一期工程又分为一期A工程和一期B工程:一期A工程设计处理满足COD≤1000mg/L等指标的低浓度污水,一期B工程设计处理满足COD≤4000mg/L等指标的高浓度污水;一期B工程出于改进处理工艺以确保一期工程出水达标的目的,起初建设有SBR/物化反应池(简称SBR池),SBR池共有5格相互独立的处理单元,每个单元容量2000立方米,废水可在其中一个单元处理后通过集水池进入另一个单元处理,SBR池处理后的出水可进入后续处理环节或在水质达标的情况下直接排入总排池继而通过管线排入长江。后因SBR池存在诸多操作问题,基本处于闲置状态,胜科公司于2013年经环保部门等批准后启动了一期工程改造项目,新建深度处理混凝沉淀装置替代原SBR池深度处理功能,并将被替代的3格SBR池改造为钟山公司的废水预处理装置;剩余2格被替代的SBR池全部废弃,设计可在短期内用作事故池或调节池,用于临时储存高浓度废水或作为一期高浓度废水预处理设施,但其中直接通往总排池的管道未被拆除。为满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等要求,胜科公司集中设置了总排池,一期工程的排水、二期工程的排水和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钛白公司,使用胜科公司排江管线)的排水达标后分别进入总排池,一期和二期工程排水口按规定均安装COD、pH、污水流量计等在线监测仪器,三股排水混合后经推进器搅匀由泵提升经管线排入长江。

一期A工程的工艺技术方案是好氧流化床工艺,工艺路线为:污水—匀质调节池—好氧流化床+曝气池—二沉池—排江。因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内各企业生产来水特点不确定,所有的园区内事故来水先进入一期B工程的事故池。事故池分为5格,以满足容纳事故时的低浓度污水、高浓度污水、园区内部分企业由槽罐车拉来的污水等不同需求。一期B工程高浓度废水处理原设计主要采用:预处理加生化处理工艺(好氧流化床+曝气),厌氧生化处理工艺(EGSB厌氧反应器),SBR池(后被废弃)生化或物化处理工艺。

根据废水水质水量,一期B工程高浓度废水处理流程原设计分三种情况:(1)废水水质水量符合厌氧反应器设计要求,高浓度废水进入高浓度废水匀质池,在匀质池中进行混合和pH调节后提升至厌氧反应器,厌氧反应后出水可进入一期A或一期B生化系统进一步降解COD,生化出水在二沉池中进行固液分离,上清液排入总排池达标排放;(2)废水水量较大且高浓度废水匀质池液位较高时,则废水先进入事故池中存储,待高浓度废水匀质池液位正常后,由事故池提升至高浓度废水匀质池,后续处理流程如上;(3)废水水质不符合厌氧进水要求时,则先进入事故池存储,再由事故池提升至SBR池做物化或生化等预处理,根据预处理后的水质情况,分别进入低浓度废水匀质池或高浓度废水匀质池做后续处理。一期工程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部分回流至生化池,剩余污泥浓缩脱水后外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安全处置。二期工程产生的脱水污泥(HW41)等属于固体废物,须外运至有资质的固废处理单位处理。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在一期B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池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多次接收排污企业(管线进水、槽罐车进水)的高浓度废水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多次利用暗管违法排放低浓度废水;在一期、二期废水处理系统中修建暗管用于偷排有毒有害成份的污泥;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致使二期废水处理系统长期超标排放污水;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情况下,于2016年11月9日接收德司达染料(南京)有限公司(简称德司达公司)遗留在IBC吨桶内含有DRB相分离液、Red9废液、YellowCarbDF废液、金黄71废液等混合母液、废液调配处理后的危险废物18.94吨,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2日接收德司达公司IBC吨桶内金黄GL废母液和洗液调配处理后的危险废物17.2吨、17.92吨,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3月31日、4月12日接收德司达公司A7车间噻唑蓝前驱体滤饼生产环节第一步废母液和洗液的混合废液调配处理后的危险废物19.7吨、22.12吨、22.6吨,胜科公司接收前述危险废物共计118.48吨后,放入一期B事故池内,将前3次的危险废物合计54.06吨利用暗管违法排放,其余64.42吨尚未排放。

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作为胜科公司总经理,明知运行部经理浦钱东等人实施上述污染环境行为,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默许、纵容。被告人浦钱东作为胜科公司运行部经理,组织、参与实施了上述全部污染环境行为。被告人李海珍作为胜科公司商务部经理,明知胜科公司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总排出水长期超标等情况,仍在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授意下从事接收高浓度废水商务洽谈活动,大量接收高浓度废水。被告人高铭阳、陈鹏、毛亮作为胜科公司运行部主管,被告人金鑫、洪金伟、谷章风、夏治作为胜科公司运行部班长,存在安排或实施偷排高浓度废水、低浓度废水的行为;存在安排或实施偷排污泥的行为;存在取水样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手动篡改自动监测仪器数据等行为。被告人高音作为胜科公司分析室主管,在制作检测台账时存在造假数据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的行为。

经统计和鉴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胜科公司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284583.04立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744505.76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36211540.32元;偷排污泥约4362.53吨(含水率53%),减少设备运行支出人民币71996.7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471373.25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17803589.65元;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超标排放废水造成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违法排放54.06吨属于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违法所得人民币237933.54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1793710.80元至2459730.00元。前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人民币255808840.77元至256474859.97元。

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浦钱东应当对上述全部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李海珍上述参与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36211540.32元。被告人高铭阳、陈鹏、毛亮、金鑫、洪金伟、谷章风、夏治上述参与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54015129.97元,并帮助胜科公司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被告人高音上述参与的污染环境行为,帮助胜科公司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

被告人赵坚作为熊猫公司第三方运营科科长,职责是保证环保部门在污水处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其明知胜科公司相关人员篡改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仍违反职责不加以监督和管理,放任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自动监测仪器数据长期被篡改,并存在应胜科公司相关人员要求向环保部门虚报监测仪器故障配合胜科公司逃避监管的行为,帮助胜科公司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

2017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夏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浦钱东、李海珍、高铭阳、陈鹏、洪金伟、谷章风、赵坚、高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1日,被告人毛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2日,被告人金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浦钱东揭发了原江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环保与水务局污染防治办主任徐某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德司达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现徐某因滥用职权等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浦钱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海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高铭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毛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金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洪金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谷章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夏治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金鑫、洪金伟、赵坚、谷章风、夏治、高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原审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李海珍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单位胜科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胜科公司长期利用暗管实施偷排污水、污泥和ZHENGQIAOGENG(郑巧庚)默许、纵容浦钱东实施偷排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认定ZHENGQIAOGENG(郑巧庚)应当知道德司达公司高浓度废水是危险废物证据不足;3.一审判决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错误:一期偷排污水以胜科公司与客户协议的污水处理价格作为基数没有法律依据;二期超标排放污水的基数认定错误,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并长期利用暗管实施偷排污水、污泥,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污水,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单位犯罪中,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李海珍、原审被告人浦钱东、高铭阳、陈鹏、毛亮、金鑫、洪金伟、谷章风、夏治、高音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原审被告人赵坚明知胜科公司长期通过篡改自动监测仪器数据超标排放污水,却违反职责放任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自动监测仪器数据被篡改,并主动帮助胜科公司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与胜科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原审被告人共同或分别共同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系共同犯罪。上诉单位胜科公司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原审被告人浦钱东涉及的该部分犯罪亦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海珍、原审被告人赵坚、高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原审被告人高铭阳、陈鹏、毛亮、金鑫、洪金伟、谷章风、夏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对被告人赵坚、高音从轻处罚,对上诉人李海珍、原审被告人高铭阳、陈鹏、毛亮、金鑫、洪金伟、谷章风、夏治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浦钱东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金鑫、夏治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浦钱东、高铭阳、陈鹏、毛亮、洪金伟、谷章风、赵坚、高音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金鑫、洪金伟、赵坚、谷章风、夏治、高音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针对上诉单位胜科公司、上诉人郑巧庚、李海珍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胜科公司是否存在长期利用暗管实施偷排污水、污泥问题

根据胜科公司交接班日志中一期B事故池的打水(偷排污水)、停打水的记载,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胜科公司打水记录共440个,时间共计3213小时50分钟,平均每次打水时间为10小时58分钟。2010年入职胜科公司,运行部操作工卓某甲证言称“案发前几天也一直在偷排污水,自己进厂上班后,单位一直这样干,也没有规律,偷排污水是要避开总排的监测”。2009年入职胜科公司,运行部操作工桑某证言称“每次槽罐车里的水COD浓度都比管道水浓度高很多。槽罐车送来的水公司有无处理能力不知道,但是自己的班没有看到过处理这些水,都是偷排出去的”。胜科公司运行部操作工毛某证言称,“大概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用临时消防管偷排污泥了,2016年4月份左右建了金属管道用来偷排污泥。平均一个月就会使用这根暗管偷排污泥,自己这个班会偷排一到两次,一次开5个小时左右,一次大概排出50吨泥水混合物。”胜科公司运行部操作工郭某证言称“以前排泥都是通过消防软管将一沉池里的污泥直接排到二沉池通往集水池B的排污口,也会直接通过软管将污泥排到公司雨排管道里,直接将污泥排往长江。大约是2016年上半年,公司在一沉池排泥泵出口位置接了一根暗管,暗管通到二沉池往集水池B的出水口位置,开关阀门就在一沉池排泥泵下面,之后就没用过消防软管排污泥了。”另外,胜科公司运行部操作工吕施、朱某甲、徐某等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浦钱东、金鑫、洪金伟等人的供述均能证实胜科公司利用暗管偷排污水、污泥的行为。上述交接班书证、操作工的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充分证实胜科公司存在长期利用暗管实施偷排污水、污泥的行为。因此,上诉单位胜科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胜科公司长期利用暗管实施偷排污水、污泥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ZHENGQIAOGENG(郑巧庚)是否默许、纵容浦钱东等人实施偷排、篡改数据问题

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长期从事污水处理工作,且担任污水处理企业的主要领导,其作为胜科公司总经理应当知晓环境影响报告内容、公司设备运行状况和处理废水的能力等情况。ZHENGQIAOGENG(郑巧庚)在明知胜科公司一期B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池无法正常使用,不能正常处理高浓度废水的情况下,仍要求大量接收高浓度废水,主观上具有默许、纵容公司偷排高浓度废水的故意。同时,原审被告人浦钱东的供述称“一期B的污泥浓度高,自己多次向郑巧庚反映后,提出从一期B回流管接一根管线到可以偷排的暗管上,利用暗管将一期B曝气池的污泥打到集水池再到SBR池,同时也可以打到总排,混合后排入长江,郑巧庚对此同意后,自己安排高铭阳对接福德公司进行了施工”、“因为二期项目曝气池污泥浓度偏高而板框能力不够,为了减轻板框压力,经郑巧庚同意修建了二期排泥暗管,通过暗管将小部分污泥打到二沉池外圈,进入二期总排池,最后进入一期二期混合池后排入长江”、“暗管修建时,自己安排陈鹏负责监工”、“2017年2月底左右,因为二期一条生产线的刮泥板出现故障,自己跟郑巧庚报告要减量维修,但他不同意,并示意自己将污水绕开系统直排到长江以减轻负荷。自己具体安排时,让陈鹏把二期的事故池底部的阀门打开,绕开一沉池和曝气池,用三台泵从事故池直接把污水抽到二期总排池,再排入长江。当晚,陈鹏、高铭阳等人在现场帮忙,高铭阳还拔出pH探头控制pH值,当天排入长江的水是完全没有经过任何净化处理的污水”。浦钱东的上述供述与原审被告人高铭阳、陈鹏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浦钱东等人的供述、胜科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以及往来邮件、案涉暗管的铺设情况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明知浦钱东等人实施偷排、篡改在线监测数据而予以默许、纵容。因此,上诉单位胜科公司、上诉人郑巧庚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ZHENGQIAOGENG(郑巧庚)明知浦钱东等人实施偷排、篡改数据而默许、纵容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ZHENGQIAOGENG(郑巧庚)是否明知德司达公司的高浓度废水是危险废物问题

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长期从事污水处理工作,且担任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胜科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对危险废物种类、来源、危险特性等知识有比较好的掌握,也应当知晓胜科公司不具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李海珍2015年12月3日发送给魏某、浦钱东、尹某等人的电子邮件(抄送郑巧庚),内容附有德司达公司希望胜科公司给予特殊处理的四种废水:(1)含磷废水;(2)含苯胺废水,COD在15000-20000ppm,等等;(3)红色废水,含蒽醌染料7%、异丙胺3%,等等;(4)高COD废水,量较大,有较多产品的母液或者蒸馏液。证人魏某的证言称“德司达公司的薛总到公司的商务部协商,然后商务部李海珍把水质情况发给自己看。第一种含磷废水所含的DMF比较难降解,其中二甲胺是有毒性的,这种废水主要是含磷量高,大概是危废;第二种废水所含的苯胺是有毒性的,但是COD含量不高,这种废水有可能是危废。第三种红色废水的色度很高,所含的蒽醌很难降解,大概是危废。第四种高浓度COD废水含有母液,这种废水肯定是危废。自己与李海珍曾和薛某交流过,让他控制好水质。自己问薛某高浓度废水是怎么处理的,薛某说这些是危废,应该送到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焚烧。薛某在会议交流的时候说过他们的红色废水和高磷废水是危废,对照邮件中的四种废水,第一种含磷废水和第四种高浓度废水肯定是危废,第二种含苯胺废水可能是危废,第三种红色废水如果COD超过10000mg/L,应该是高浓度废水”、“自己跟郑巧庚说过这批废水以公司现有的工艺处理不了,要加一些新的工艺和设备,不记得有没有说过这批废水有可能是危废。之前德司达公司多次要求帮助处理高浓度废水,因为胜科没有处理资质,所以都是拒绝的”、“郑巧庚是一个很自信的人,他的技术能力很强,他就是要通过收高浓度废水来提高公司的收益,在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多收高浓度废水,肯定会因为利益收下这批废水。郑巧庚也是专业的,他看过废水成分,肯定清楚这批废水的性质”、“对于德司达公司这批废水,郑巧庚和李海珍都跟自己提过要低于危废的价格进行处理,这样才有吸引力,所以自己觉得郑巧庚和李海珍都知道德司达的废水是危废”。原审被告人浦钱东的供述称“在环保部门召开的胜科公司接收德司达公司高浓度废水的协调会上,自己曾提出德司达公司委托处理的高浓度废水可能是危废,后被郑巧庚制止。”证人薛某的证言称“在环保局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胜科公司参加人员有郑巧庚、黄唯和李海珍,郑巧庚提出了很高的处理价格,好像是5600元/吨到5800元/吨左右,而一般正常的废水处理价格是50到60元/吨”、“经过协商之后,最终定价2800元/吨”。综合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业务能力、原审被告人浦钱东的供述、证人魏某的证言、德司达公司高浓度废液的水质情况和处理价格等相关证据,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应当知晓德司达公司运送至胜科公司处理的高浓度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因此,上诉单位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ZHENGQIAOGENG(郑巧庚)应当知道德司达公司高浓度废水是危险废物证据不足以及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ZHENGQIAOGENG(郑巧庚)明知德司达公司的废水是危险废物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一审判决认定高浓度废水排放数量、违法所得和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是否正确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推荐采用收费标准法、实际调查法和成本函数法三种方法。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收费标准法;没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实际调查法。收费标准法是指对于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单位治理成本,可以采用处理相同或相近污染物的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与危险废物处理企业最新的收费标准作为单位治理成本;实际调查法是指通过调查,获得相同或邻近地区、相同或相近生产工艺、产品类型、处理工艺的企业,治理相同或相近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平均单位污染治理成本。对于胜科公司一期B工程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的高浓度废水和危险废物,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故优先适用收费标准法,分别以胜科公司与废水输送企业协议收费标准和相同园区内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最新收费标准作为单位废液治理成本。胜科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长期按协议价接收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内20多家企业的高浓度废水,说明胜科公司的协议收费标准得到园区众多企业认可,具有合理性。对于胜科公司二期工程处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超标废水和未规范脱水且随尾水排放的污泥,无明确的收费标准,适用实际调查法,分别以胜科公司单位废水治理成本和污泥压滤及处置成本确定虚拟治理成本。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中“环境功能敏感系数推荐值”的规定,地表水Ⅱ类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为7,故胜科公司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胜科公司一期B工程违规排放高浓度废水和危险废物的虚拟治理成本与胜科公司二期工程违规超标排放废水及其污泥的虚拟治理成本之和再乘以7倍。

通过槽罐车和小管线输送的高浓度废水水质、水量和收费明细等证据资料,经审计单位对胜科公司一期B工程接收的高浓度废水情况进行统计,该类废水中COD浓度普遍高于《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COD≤80mg/L)。虽然统计报告中小管线接入的废水包含部分低浓度废水,但由于该部分低浓度废水数量较少且与高浓度废水进行了混合,混合后向外环境排放的废水属于高浓度废水,且该部分废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是根据各供水单位的不同水质与胜科公司签订的协议价进行计算,不会因为该部分废水统计到高浓度废水而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故鉴定评估报告将该部分低浓度废水量计算到高浓度废水总量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鉴定评估报告计算胜科公司的违法所得为“已接收废水收取总费用”减去“存量废水收取费用”,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不管是高浓度废水总量、违法所得数额,还是以协议收费标准和实际处理成本确定的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为基数,计算出来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具有合理性,证据均经庭审质证,鉴定人张某、赵某乙也出庭接受询问,并作出了合理解释。上诉单位胜科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污染对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存在错误、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高浓度废水排放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错误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李海珍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主观故意问题

上诉人李海珍长期在污水处理企业工作,案发期间任胜科公司商务部经理,职责为关注公司污水处理成本,制定服务销售价格;与园区内或园区外客户签署污水处理服务合同;专业回复客户需求及咨询,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协助总经理按时提交总部一些报告等。上诉人李海珍作为参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洽谈并负责与客户签署污水处理合同的部门经理,应当知晓公司处理污水的能力、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以及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等。但是,上诉人李海珍明知公司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公司总排出水长期超标,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在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授意下从事接收高浓度废水商务洽谈活动,大量接收高浓度废水,主观上具有放任高浓度废水非法处置的故意。原胜科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某甲的证言称“一期厌氧处理器和SBR池不能正常使用,郑巧庚、浦钱东、李海珍、技术部门经理魏某、安环部工程师孙永旺都知道”。李海珍2015年12月3日发送给魏某、浦钱东、尹某等人的电子邮件(抄送郑巧庚),内容附有德司达公司希望胜科公司给予特殊处理的四种废水:(1)含磷废水;(2)含苯胺废水,COD在15000-20000ppm,等等;(3)红色废水,含蒽醌染料7%、异丙胺3%,等等;(4)高COD废水,量较大,有较多产品的母液或者蒸馏液。证人魏某的证言称“对于德司达公司这批废水,郑巧庚和李海珍都跟自己提过要低于危废的价格进行处理,这样才有吸引力,所以自己觉得郑巧庚和李海珍都知道德司达的废水是危废”。证人薛某的证言称“在环保局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胜科公司参加人员有郑巧庚、黄唯和李海珍”。原审被告人浦钱东的供述称“在环保部门召开的胜科公司接收德司达公司高浓度废水的协调会上,自己曾提出德司达公司委托处理的高浓度废水可能是危废,后被郑巧庚制止。”综合上诉人李海珍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原审被告人浦钱东的供述、上述证人的证言、李海珍发送的电子邮件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李海珍应当认识到接收的高浓度废水系非正常处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指控犯罪事实发生的犯罪故意。因此,上诉人李海珍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海珍具有环境污染犯罪主观故意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李海珍的量刑是否过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胜科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118.48吨,其中排放未遂64.42吨。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胜科公司因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危险废物、污泥和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超标排放废水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55808840.77元至256474859.97元。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作为胜科公司总经理,应当对全部污染环境行为负责,上诉人李海珍作为商务部经理,应当对偷排高浓度废水和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行为负责。ZHENGQIAOGENG(郑巧庚)、李海珍的犯罪行为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李海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ZHENGQIAOGENG(郑巧庚)、李海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判处ZHENGQIAOGENG(郑巧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李海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量刑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李海珍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七、一审法院是否违反诉讼程序问题

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公诉机关多次变更起诉书于法无据,庭审期间补充提交新的鉴定意见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原公诉机关自对胜科公司、郑巧庚等人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以来,随着对案情审查的深入,原公诉机关发现原审被告单位、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在原审法院宣告判决前,先后进行了三次变更起诉,原公诉机关的变更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为了说明德司达公司阳离子染料、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废母液经调配处理后的废液性质,在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2017年9月作出《阳离子染料生产废母液及混合废液危险废物属性司法鉴定报告》和《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废母液及混合废液危险废物属性司法鉴定报告》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2019年3月30日作出《关于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接收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阳离子染料、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废母液及处理废液属性鉴定的补充意见》,用于证明德司达公司上述经调配后废液仍然属于危险废物。该补充鉴定意见是对前述两个鉴定报告的补充,且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及其辩护人等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程序合法。因此,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保持长江良好的生态环境对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战略意义。胜科公司作为地处长江边上一个化工园区的污水处理企业,承载着防治长江环境污染的社会责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一切行为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但是,胜科公司并没有依法履行好职责,违反法律规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泥直接排入长江,威胁着长江生态环境安全和下游饮用水、渔业、工业用水安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单位胜科公司、上诉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李海珍、原审被告人浦钱东、高铭阳、陈鹏、毛亮、金鑫、洪金伟、赵坚、谷章风、夏治、高音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振敏

审判员  汤 权

审判员  赖传成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皓

武汉巴登城旅游项目发生模板支撑坍塌事故,6人死亡5人受伤

据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官网1月6日消息,2020年1月5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天子山大道1号的武汉巴登城生态休闲旅游开发项目一期工程发生一起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造成11名作业人员被困。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力进行搜救。截至1月6日下午15时,已完成对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受伤人员伤情均较为稳定。目前正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事故项目建设单位: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建筑管理站下发紧急文件,要求全区项目全面停工,深刻吸取“1•5”坍塌事故教训,开展隐患大排查工作!

年关将近!各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真得要好好抓抓,杜绝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据企业信息资料显示,武汉巴登城旅游项目的大股东为广东贸琪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广东贸琪投资为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凯隆置业在嘉凯城的持股比例为52.78%,为第一大股东,而广州凯隆置业为恒大集团以及恒大地产的母公司。

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8·3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2019年8月31日13时11分左右,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在停产检修期间,1名安全员与2名检修作业人员在对湿式乙炔气柜进行动火作业时,乙炔气柜发生闪爆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近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此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事故因违章指挥动火作业引发。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 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化工)位于福建省南平市所辖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成立于2004年10月15日;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5078320023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76618937XC,营业期限:2004年10月15日至2034年10月14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远锋;主要从事电石法溶解乙炔生产经营业务,建有一套电石入水法溶解乙炔生产装置,主要装置包括1台3m3乙炔发生器、1台20m3湿式气柜,配套40头的充装排6组及其他辅助设施,生产能力200km³/a;该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WH安许证字〔2006〕000098(换)号,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2018年6月19日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小微)达标企业。公司现有法人代表、经理、专职安全员、充装员、司机、押运员等13名员工,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根据工商系统显示金峰化工执行董事为任远锋,经理为邓祥麟。实际管理层为任远锋、邓祥麟和庄颖3人共同组成企业决策机构。

​ 1.任远锋,女,福建建瓯人,身份证号:352123* * *0503。金峰化工法定代表人兼技术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合格证有效期:2016年10月30日-2019年10月29日;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有效期:2015年9月22日-2019年9月21日。

​ 2.邓祥麟,男,福建延平人,身份证号:352101* * *0311。金峰化工经理、安委会副主任,具体负责资金、销售、管理等。

​ 3.庄颖,男,福建延平人,身份证号:352227* * *2112。金峰化工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财务、车辆调度等。

​ 4.曹必富(事故中死亡),男,福建建瓯人,身份证号:352123* * *0059。金峰化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有效期:2017年1月7日-2020年1月7日,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有效期:2015年9月22日-2019年9月21日。

(三)承包检修人员情况

​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远锋、经理邓祥麟同意,金峰化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曹必富从社会上雇佣林德生作为承包方(林德生雇佣黄曙光、江智强)实施检修作业。承包方主要承担对乙炔气柜钟罩底部腐蚀部分进行切割并更新;对净化系统的净化塔节进行加高、更换输送泵;对乙炔发生器平台、盖子等进行加固。

​ 1.林德生,性别:男,福建建瓯人,身份证号352123* * *0536,无资质人员(事故中死亡)。

​ 2.黄曙光,性别:男,福建建瓯人,身份证号352123* * *0511,无资质人员(事故中死亡)。

​ 3.江智强,性别:男,福建建瓯人,身份证号352123* * *0578,无资质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和事故后现场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 2019年8月20日开始全厂停产检修。主要检修项目:吊出乙炔气柜钟罩,对底部腐蚀部分切割更新后再吊入;对净化系统的净化塔节进行加高、更换输送泵;对乙炔发生器平台、盖子等进行加固。8月29日上午,组织将修好的钟罩起吊装回到气柜中。

​ 8月30日上午,任远锋指挥投料进行生产,检验钟罩检修情况,发生器投料生产约5小时,期间发现气柜钟罩行走卡涩不畅。于是安排人员再次停产检修,主要作业为检修乙炔发生器和调整气柜钟罩导轮。

​ 8月31日上午6时35分左右,林德生、黄曙光、江智强3人在安全员曹必富的带领下进场,对乙炔发生器进行动火作业,11点35分左右离场吃饭。

​ 8月31日12时16分左右,曹必富、林德生、黄曙光、江智强4人从厂内大门进入,取了脚手架等设备步行到充装厂房后面的乙炔气柜作业现场,共同在气柜处搭建检修操作平台。平台搭建完成后,曹必富、林德生及黄曙光3人登上气柜顶部进行气柜钟罩导轮调整动火作业。江智强独自前往距气柜约6.1m处的乙炔发生器进行扫尾作业。

​ 8月31日13时11分,气柜内残留乙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被气柜顶部作业产生的点火源点燃,造成闪爆,同时伴有气柜内水封用水形成的水柱冲出,气柜钟罩被顶起,在气柜钟罩顶部作业的曹必富、林德生、黄曙光3人瞬间被抛向空中,先后落在气柜的周边。

(二)事故救援情况

​ 在乙炔发生器平台进行扫尾作业的江智强听到响声后,跑到事故现场,发现有人躺在地上,马上跑向办公楼报告,在车间入口处遇到闻声赶来的庄颖,随后2人跑向事故现场,庄颖见有人躺在地上,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手机显示拨打时间为13点12分)。同时在办公楼二层休息的任远锋听到响声后也跑到事故现场,并拨打了110报警、120医院急救和建瓯市应急局电话。建瓯市立医院120救护车于13点41分到场,确认气柜周边地上躺着3名人员(分别是曹必富、林德生、黄曙光),衣服外观完整,其中2名人员已无生命迹象,另1名生命垂危,经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确定死亡。

(三)事故后现场勘查情况

​ 事故发生后气柜钟罩显露的下部筒体向内塌瘪,顶部人孔盖基本平整,向西侧移位三分之二,人孔盖剩下一个螺栓与气柜本体连接,人孔盖口的东侧靠着一根维修用钢质短橇棍;顶部还有一把焊枪、一段带插头的电线挂在气柜顶部导轮支架上;四个导轮中,南侧方向导轮缺失,西侧导轨上部断开,东侧导轨整个断开,东侧导轨固定架断开变形;东南侧有一个手持打磨(切断)机的部件、非防爆插座残片及板手工具。

事故后现场图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 金峰化工雇佣无资质人员实施动火作业和作业前没有对气柜内乙炔气体进行置换排气和浓度检测,违章指挥动火作业,引起气柜内残余乙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闪爆,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 1.金峰化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企业违规将检修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入厂检修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力量配备严重不足,未经允许,长期冒用他人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风险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未按规范要求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相关手续,未制定气柜检修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事故发生后,私下补填动火作业许可证,涉嫌造假。

​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发现烟头。检修作业前,现场安全员未履行职责按规定对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且动火前未进行置换排气,未对气柜内可燃气体浓度(乙炔)进行检测;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实施动火作业;对作业人员在乙炔气柜顶部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气工具,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携带手机、打火机进入作业现场等“三违”现象不予制止和纠正,“三违”现象突出。

​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安全技能和知识。在对乙炔发生器进行气割作业时,将氧气钢瓶和乙炔钢瓶全部卧倒、杂乱放在地面使用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规定;氧气钢瓶气体导管采用红色,乙炔钢瓶导管采用黑色违反了《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断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2550-2016)的规定;在乙炔气柜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气检修工具,并违规携带手机、打火机进入作业现场。

​ 4.监督管理未形成合力,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弱化、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效果不明显;督促企业吸取江苏响水事故教训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实施动火作业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失察。工信部门行业管理主动性缺失,未从产业政策和规划方面对列入限制类小化工生产企业实施积极引导;人口密集区小化工企业整治不到位,对化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属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对辖区内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主动性不足,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传达不到位,仅通过村级组织传达。

(三)事故性质

​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违章指挥、违章动火作业引起乙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闪爆,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5万元人民币。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1.曹必富,性别:男 身份证号:352123* * *0059

​ 户籍地址:建瓯市禄马巷73号。

​ 2.林德生,性别:男 身份证号:352123* * *0536

​ 户籍地址:建瓯市河边246号。

​ 3.黄曙光,性别:男 身份证号:352123* * *0511

​ 户籍地址:建瓯市建安路435号。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 1.曹必富,男,建瓯人。金峰化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未严格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危险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未制定乙炔气柜检修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违章组织、指挥乙炔气柜检修作业,雇佣无资质人员对气柜实施违章动火作业;未对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排除特殊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彻底,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禁止检修人员携带手机、打火机进入危险作业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 2.林德生,男,建瓯人。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特种作业操作规程,违章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 3.黄曙光,男,建瓯人。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特种作业操作规程,违章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 1.任远锋,女,建瓯人。金峰化工法定代表人兼技术负责人、安委会主任,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落实主要负责人职责,违规将检修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未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职责,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流于形式;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行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没有要求和组织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力量配备严重不足,未经他人允许,长期冒用他人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事故当日动火作业许可证涉嫌造假;擅自启用危险区域内安全距离不足被封闭的办公场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南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邓祥麟,男,延平区人。金峰化工经理、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将检修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行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没有要求和组织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力量配备严重不足;擅自启用危险区域内安全距离不足被封闭的办公场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 金峰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三违”现象突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技术力量薄弱,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议由南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小微)达标等级,同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录。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 1.王繁荣,中共党员,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安办主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精神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企业应急演练开展情况不了解,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扎实;仅通过村级组织转达有关安全生产要求;未组织开展对危化企业的集中宣传教育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2.魏昌宏,中共党员,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

​ 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到位;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扎实;督促、指导镇安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3.黄长松,中共党员,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南雅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督促金峰化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重点企业安全监管力量配备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4.丁炳锋,中共党员,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督促金峰化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重点企业安全监管力量配备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5.蔡兰华,中共党员,建瓯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对危化股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企业日常监管不严格,开展危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企业存在冒用他人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6.戴亚青,中共党员,建瓯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股、协调股。部署和开展危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企业存在冒用他人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7.陈忠平,中共党员,建瓯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南雅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8. 邹志华,中共党员,建瓯市工信和商务局行业管理股股长。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开展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不主动,日常管理缺失,负行业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9.余光洪,中共党员,建瓯市工信和商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分管投资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未从产业政策和规划方面实施积极引导,日常管理弱化,负行业管理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必须警醒和高度重视,深刻吸取“8.31”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采取强有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建瓯市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8.31”事故教训,强化政治自觉,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南平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部门积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和钉钉子精神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二)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执法检查。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尤其是加强对小微企业、小加工作坊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全面摸排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技术力量薄弱的生产企业名单,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掌握生产操作规程、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情况,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开出清单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短期内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并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到人,确保整改到位。对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等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严防事故发生。

​ (三)强化安全教育,提升安全管理素质。一要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二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突出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杜绝“三违”行为。三要强化基层安全监管能力素质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切实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水平。

​ (四)强化化工企业过程管控。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控,特别是要加强临时用电、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管控工作,严格落实作业票签发审批工作,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切实做好特殊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督促企业强化对停产检维修等特殊时段、环节的管控,从方案制定、危险性分析、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签发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面排查,严格按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清除隐患,确保安全。

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二十)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二十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三)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二十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二十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二十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十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公布2019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人员名单

近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了2019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人员名单,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等101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黑名单”。按《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其中,第六条“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近几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多次被提及。比如上个月发生的浏阳市碧溪烟花厂爆炸“12·4”事故,因事故死亡人数涉嫌瞒报,3副市长被免职。本次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人员名单也有多例,其中一例,因施工劳务公司瞒报事故情况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也纳入了“黑名单”:

2018年12月5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OPPO(重庆)智能生态科技园项目一期工程(C区)项目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瞒报事故情况。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向项目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报告了人员死亡情况。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拒不承认已经向项目部报告的事实,只承认报告了事故中有人受伤,试图向调查人员隐瞒有人员死亡情况,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

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都因符合“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将为1年,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等等,不得不说损失惨重呀。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公告 2019年 第60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版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2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办 理 说 明

  一、登记条件

  (一)进口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二)进口名录中《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2.出口国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非缔约方的,需要非缔约方提供证书,证明所出口的汞不是来源于:不符合《汞公约》要求的原生汞矿,或氯碱设施退役过程产生的汞。

  (三)进口名录中《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我国规定的允许用途(多氯三联苯除外)。

  2.进口多氯三联苯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申请表。

  (二)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三)进口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特定豁免用途的证明材料。

  (四)进口名录中《汞公约》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1)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中限定时间内允许用途的证明材料;(2)出口国为《汞公约》非缔约方的,应提供该非缔约方关于进口汞来源的证书;(3)符合《汞公约》规定的进口用途数据信息。

  (五)进口名录中《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交之前每批次的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申请人可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签发进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五、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结果公开

  登记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后期监管

  进口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台账(明细记录),如实记录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台账。

  附件3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办 理 说 明

  一、登记条件

  (一)出口名录中《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应符合《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如果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的,还应符合进口国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2.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非缔约方的,应提交年度证书,以证明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环境排放,遵守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排放的规定,确保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对废物进行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

  3.进口国为《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的,出口不属于《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进口国(外方)应确认收到出口通知;出口属于《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应同时按照“出口《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名录中《汞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符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如果进口国属于《汞公约》缔约方的,还应符合进口国在《汞公约》下的允许用途。

  2.进口国属于《汞公约》缔约方的,应出具书面同意书,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证明符合《汞公约》允许用途。

  3.进口国属于《汞公约》非缔约方的,应出具书面同意书,证明将仅用于《汞公约》允许缔约方使用的用途,确保遵守《汞公约》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的规定,确保《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及其制定的指导准则得到遵守,并已采取了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得到保护的措施。

  (三)出口名录中《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国为《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的,应满足进口国就所出口化学品向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回复中的相应条件:

  1.如果向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进口回复为不同意进口,则不得出口;

  2.如果向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进口回复为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则应符合其提出的特定条件;

  3.如果进口国尚未向秘书处提交回复,应确保:该化学品在进口时已作为化学品在进口缔约方注册登记;或有证据表明该化学品曾经在进口缔约方境内使用过或进口过并且没有采取过任何管控行动予以禁止;或出口商曾通过缔约方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明确同意、且已获得了此种同意。

  二、申请材料

  (一)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申请表。

  (二)关于所出口化学品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汞公约》《鹿特丹公约》各项要求的声明和证明。

  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申请人可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生态环境部根据《鹿特丹公约》向进口国发出口通知并收到回复。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签发出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出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五、登记时限

  出口放行单的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结果公开

  登记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出口应附资料

  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出口单位在出口名录中《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时,应张贴标签并附上采用国际公认格式、并列有最新资料的安全数据单,以确保充分提供有关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构成风险和/或危害的资料。

EHS微讯

  • 受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兰州兽研所布鲁氏菌抗体阳性事件影响,12月27日,中牧股份(600195.SH)股价跳空大跌6.84%。中牧股份发布公告称,成立的专项工作小组已到兰州厂了解具体情况并开展现场督导工作。目前兰州厂的布病疫苗生产车间已实施停产、检查、整改,将视情况进行生产安排。

  • 12月29日8点04分,杭州钱塘新区外六工段杭州帝凯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仓库面积700平方,过火面积约100平方。截至八点五十六分,明火已全部扑灭,无人员伤亡。据悉,杭州帝凯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地处浙江萧山钱塘江边,公司创建于1994年,经营范围是生产有机化工染料及中间体,是中国染料的主要生产厂家之一。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文件(以下统称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也可作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的工具。

本指南所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第三条 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

应急准备应贯穿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全过程。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遵循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律,依法依规,结合实际,在风险评估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持续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条 应急准备内容主要由思想理念、组织与职责、法律法规、风险评估、预案管理、监测与预警、教育培训与演练、值班值守、信息管理、装备设施、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准备恢复、经费保障等要素构成。每个要素由若干项目组成。

要素1:思想理念。思想理念是应急准备工作的源头和指引。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理念,树立安全发展的红线意识和风险防控的底线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本要素包括安全发展红线意识、风险防控底线思维、应急管理法治化与生命至上、科学救援四个项目。

要素2:组织与职责。组织健全、职责明确是企业开展应急准备工作的组织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处置、救援、恢复等各环节的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到岗位。

本要素包括应急组织、职责任务两个项目。

要素3: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制度是企业开展应急准备的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及时识别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将其要求转化为企业应急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测规范和管理工具等,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本要素包括法律法规识别、法律法规转化、建立应急管理制度三个项目。

要素4: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开展应急准备和救援能力建设的基础。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运用底线思维,全面辨识各类安全风险,选用科学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做到风险辨识全面,风险分析深入,风险评估科学,风险分级准确,预防和应对措施有效。运用情景构建技术,准确揭示本企业小概率、高后果的“巨灾事故”,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准备工作。

本要素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情景构建四个项目。

要素5:预案管理。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是企业开展应急准备和救援能力建设的“规划蓝图”、从业人员应急救援培训的“专门教材”、救援行动的“作战指导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组,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普查、救援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管理,严格预案评审、签署、公布与备案;及时评估和修订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要素包括预案编制、预案管理、能力提升三个项目。

要素6:监测与预警。监测与预警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的重要措施。监测是及时做好事故预警,有效预防、减少事故,减轻、消除事故危害的基础。预警是根据事故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依据事故可能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等级,制定预警措施,及时发布实施。

本要素包括监测、预警分级、预警措施三个项目。

要素7:教育培训与演练。教育培训与演练是企业普及应急知识,从业人员提高应急处置技能、熟练掌握应急预案的有效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包含承包商、救援协议方)开展针对性知识教育、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与岗位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要建立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师资和考核的结果。

本要素包括应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演练评估三个项目。

要素8:值班值守。值班值守是企业保障事故信息畅通、应急响应迅速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环节。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设立应急值班值守机构,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制度,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齐工作设备设施,配足专门人员、全天候值班值守,确保应急信息畅通、指挥调度高效。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值班。

本要素包括应急值班、事故信息接报、对外通报三个项目。

要素9:信息管理。应急信息是企业快速预测、研判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应急资源,实施科学救援的技术支撑。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收集整理法律法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风险、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资源、应急预案、事故案例、辅助决策等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应急信息系统。

本要素包括应急救援信息、信息保障两个项目。

要素10:装备设施。装备设施是企业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作战武器”,是应急救援行动的重要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应急预案要求,配足配齐应急装备、设施,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装备、设施处于完好可靠状态。经常开展装备使用训练,熟练掌握装备性能和使用方法。

本要素包括应急设施、应急物资装备和维护管理三个项目。

要素11:救援队伍建设。救援队伍是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专业队和主力军。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兼职救援人员、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齐必需的人员、装备、物资,加强教育培训和业务训练,确保救援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救援技能、防护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本要素包括队伍设置、能力要求、队伍管理、对外公布与调动四个项目。

要素12: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处置与救援是事故发生后的首要任务,包括企业自救、外部助救两个方面。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统一领导的指挥协调机制,精心组织,严格程序,措施正确,科学施救,做到迅速、有力、有序、有效。要坚持救早救小,关口前移,着力抓好岗位紧急处置,避免人员伤亡、事故扩大升级。要加强教育培训,杜绝盲目施救、冒险处置等蛮干行为。

本要素包括应急指挥与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响应分级、总体响应程序、岗位应急程序、现场应急措施、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配合政府应急处置八个项目。

要素13:应急准备恢复。事故发生,打破了企业原有的生产秩序和应急准备常态。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事故救援结束后,开展应急资源消耗评估,及时进行维修、更新、补充,恢复到应急准备常态。

本要素包括事后风险评估、应急准备恢复、应急处置评估三个项目。

要素14: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重视并加强事前投入,保障并落实监测预警、教育培训、物资装备、预案管理、应急演练等各环节所需的资金预算。

要依法对外部救援队伍参与救援所耗费用予以偿还。

本要素包括应急资金预算、救援费用承担两个项目。

第五条 本指南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细化明确了应急准备各要素所有项目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要素及其项目、内容。附件所列要素及其项目、内容,是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的最低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在现有要素及其项目下丰富应急准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应急准备要素并明确具体项目、内容。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制度识别与转化,及时完善应急准备要素及其项目、内容和依据,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持续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准备工作制度,对本指南所提各项应急准备在企业应急管理中的实现路径和方法进行固化,做到应急准备具体化、常态化。

第六条 本指南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开展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工具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全员培训计划,逐要素开展系统培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开展多种形式、不同要素的应急准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企业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工作水平。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上级公司(集团)可根据附件所列各要素及其项目、内容和依据,灵活选用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口头提问、实际操作、书面测试等方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应急准备,是指以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先进思想理念为引领,以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针对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及应急准备恢复等各个环节,在事故发生前开展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资源准备等工作的总称。

风险评估,是指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辨识各种安全风险,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历史数据、经验判断、案例比对、归纳推理、情景构建等方法,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事故形态及其后果,评价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的过程。

情景构建,是指基于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价小概率、高后果事故的风险评估技术。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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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居民楼起火消防通道被占用导致救援耽误,疑似熏腊肉引发火灾

1月1日下午5点左右,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一栋30层高居民楼突发大火,火势蔓延几层楼,消防人员随后已经赶赴现场灭火。当晚21时许,经过救援人员全力合作,现场明火已被扑灭。发生火灾的楼栋为A4栋单元楼,单元楼每层两梯八户,有30层高,火势是从底楼烧到顶楼,主要燃烧物为阳台杂物、雨棚。救援人员现场共营救疏散260余人,暂无人员伤亡。

在消防应急救援过程中,道路上存在车辆占道妨碍消防车开入,现场多名居民齐力协力挪开路面车辆。另外小区还有很多地桩,后来也都被消防员给锯掉了。有消息称是二楼的一个老人在熏腊肉,用“小太阳”电烤炉熏腊肉引发的,不过未经确认。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原因更新:

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A4幢火灾,系租户杨某弹烟灰引燃棉被未完全扑灭,棉被复燃引燃外墙雨棚引起。

据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工作人员介绍,起火房间被租给一家餐厅作为员工宿舍。事发当天,餐厅16岁的员工杨某未上班,其在打游戏的过程中将烟灰弹到棉被上引燃棉被。杨某接了一些水淋到棉被上,然后把棉被放到阳台。杨某出门后,棉被复燃,阳台有烟冒出,10分钟后居民楼外墙雨棚出现明火。

尽管失火原因查明,大楼外墙保温材料应该更换为符合当前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不然,其终究是一个重大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