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微讯

  • 11月15日16时20分左右,芜湖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弋江站——白马山站区间段进行跨轨道梁线型调整施工时,右幅轨道梁突发失稳侧翻坠落,一名作业人员随轨道梁及作业平台同时坠落受伤,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救治。目前,该起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2019年11月16日20时,通州区漷县镇漷兴四街18号北京吉利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厂房起火。21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无人员被困伤亡,过火面积正在核实。据悉,该厂房为砖混结构,共四层,燃烧物主要为一层卫生巾无人生产线及部分原料和成品。

警方打掉制售特种作业假证团伙 多地同时抓捕 跨省制售假证团伙落网

据11月17日《新闻直播间》消息,黑龙江鹤岗警方在今年“净网2019”行动中,经过几个月的侦查,警方摧毁一个跨省制售假证团伙。据警方介绍,这伙人是从2016年以来,开始制作假证,已经制作了销往全国各地一万多本假证。警方抓捕的时候,当场缴获了还没有发出去的假证有一千多本。10月26日,公安部已将7500多名在网上购买假证的人员信息发至全国各地公安部门,要求核查当地购买假证人员并进行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要知道,经过正规培训,再参加考试,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大约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每个人的费用在1600多元钱。而买假证的人,却能在一个星期的时间,只花一半的价钱,就能把证件拿到手,并且证件还能在网上查询到。

不培训不考试,花点钱就能办来的证件,还能从网上查询到,这里面必定有猫腻。

据警方介绍,制售假证团伙每次做完证之后都会给对方一个网站,而这个网站页面内容跟应急管理部门的网站非常相似,但是网址域名却不是真正应急管理部门的网站,而是由他们自己架设的服务器,专门为查询这个假证制作的假网站。

假证泛滥早已存在,可一直难以得到彻底遏制。鹤岗警方此次查获的跨省制售假证团伙,与一些制售假证团伙相比,还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此前曾有警方端掉的一个制售假证的窝点,查获的各类假证假照200余种,20多万张假证,足足五吨重。但因购买假证受到处罚的情况却鲜有耳闻。此次不同之处在于,公安部将7500多名在网上购买假证的人员信息发至全国各地公安部门,要求核查当地购买假证人员并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都需要较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损失。但是假冒证件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自身安全。对于证件的真伪,应该在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指定的网址上查询验证。EHS资讯网已为您收集了一些查询网址信息,点击链接即可。

应急管理部将开展钢铁、铝加工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抽查工作

近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钢铁、铝加工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抽查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548号),将于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以钢铁、铝加工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为重点,抽查有高炉、转炉或电炉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和有熔炼、再生铝、铸造等工艺的铝加工企业。主要抽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钢铁、铝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处罚、强化执法闭环等情况;钢铁、铝加工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检查要求如下:1)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角度出发,认真分析辨识本地区钢铁、铝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钢铁、铝加工企业安全执法工作,推动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2)各抽查组要严格按照部安全执法局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抽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企业,从严从实开展执法抽查;3)各抽查组要按照“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的模式开展执法检查。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4)各抽查组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地区,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企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属地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按程序及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进行惩戒;5)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据统计,2019年1月至10月,全国冶金、机械行业发生较大事故8起,造成37人死亡,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如5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号高炉煤气管道发生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10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烧结车间皮带通廊发生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10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截至11月11日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等重点作业环节和皮带通廊等重点部位安全风险管控流于形式、应急处置不当以及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以下是《钢铁、铝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现场抽查: 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路线下方及易受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 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JB/T7688.5-2012)第4.3.2条a)款规定:用于炼钢厂的铸造起重机,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煤气柜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平台、加压机间、其他煤气设施等)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检测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正常使用(电源、显示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 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1条规定: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 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 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吹扫介质是否为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 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 第6.2.1条第2款: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第6.5.1第2款: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20度。 现场抽查: 1.烧结矿、干熄焦、石灰石等物料的带式输送机通廊是否采用可燃材料建设。 2.查看测温装置,是否存在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的现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铝水熔炼、浇铸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 30078-2013 )5.7.4铸造前,应检查并确认保温炉(静置炉)、溜槽、链带、铸模、传动机构、操纵按钮、液压系统、冷却水系统、安全装置等完好。应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防止铝液泄漏发生爆炸。 现场抽查: 1.查看公司制定的铝熔炼、浇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止爆炸、伤人措施并严格执行。如铸造前,是否按照规程检查并确认保温炉、安全装置等设备挖好,是否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如有)是否有正常检修维护或更换。 2.查看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突发:南宁一在建工地工人电焊作业引发火灾,致2死!

11月19日8时许,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一在建工地突发火灾,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两名遇难者均为女性,年龄为30多岁。初步了解,起火建筑为二层敞开式钢结构在建工地,系村民在自留地上建设,火灾原因初步认定为电焊作业引发旁边的软包加工材料着火。

电焊作业事前一定要清理好现场易燃物,尤其非同一作业层。

山西平遥瓦斯爆炸事故已致15死9伤!!

11月18日13时50分左右,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9102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经初步核实,事故发生时井下有34人,其中18人升井,16人被困井下。

截至11月19日2时,经过全力搜救,本次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伤者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井下搜救工作已基本结束,事故调查组正着手成立,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此次矿难继广西南丹“10·28”矿山坍塌重大事故不到一个月,据悉,涉事煤矿出事前安全等级已被晋中市煤矿工业局由C级降为B级,由一般监控变成重点监控,此外,这家煤矿还曾因环保问题被举报。


附:瓦斯爆炸安全防范

矿井瓦斯是指煤矿井下从煤、岩层中涌出的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甲烷(CH4)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有时单独指甲烷。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比空气轻。风速较低时,瓦斯会积聚在巷道顶部及冒顶处上部,因此,必须加强这些地方瓦斯的检查和处理。瓦斯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即在一定的瓦斯压力和地压力共同作用下,瓦斯能从煤岩体中向采掘空间涌出,甚至喷出或突出。

1、矿井瓦斯的危害

1)井下空气中瓦斯浓度较高时,会相对地降低空气中氧气含量,使人窒息死亡;

2)瓦斯爆炸后产生高温,即爆炸产生的热量迅速加热周围空气,一般情况下温度在1850℃以上;瓦斯爆炸后产生高压,即周围气体温度急剧升高时,就必然引起气体压力的突然增大,一般爆炸后的压力可以达到爆炸前的9倍;瓦斯爆炸后产生正向及反向冲击,直接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巷道破坏;瓦斯爆炸后产生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使人中毒而亡;瓦斯爆炸要消耗大量氧气,使爆炸现场氧气浓度急剧下降,使人窒息而亡;

3)某些地区煤(岩)体内的瓦斯量较大时,瓦斯会因采掘活动的影响而以突然的、猛烈的形式被释放出来,同时带出大量的煤(岩),直接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或巷道的破坏。

2、瓦斯爆炸条件及影响因素

瓦斯爆炸的条件,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的存在和充足的氧气,三者缺一不可。

1)瓦斯浓度: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在把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极限。瓦斯爆炸极限为5%—16%,5%为爆炸下限,16%为爆炸上限。瓦斯爆炸极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a)可燃气体的混入,使瓦斯爆炸极限扩大;

b)惰性气体的混入,降低了氧浓度,使瓦斯爆炸的危险性和爆炸极限降低;

c)煤尘掺入可降低瓦斯爆炸下限;

d)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越大,爆炸极限范围越大;

e)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温度越高,爆炸极限范围越大。

2)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瓦斯的引火温度是650—750℃。但因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火温度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3)氧气浓度:当氧浓度低于12%时,混合气体中的瓦斯失去爆炸性。正确认识氧含量对瓦斯爆炸的作用,对密闭或启封火区及对封闭火区灭火时,判断火区内有无瓦斯爆炸性均有指导意义。

3、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预防爆炸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氧浓度不能低于20%,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手。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所谓瓦斯积聚是指瓦斯浓度超过2%,其体积超过0.5m³的现象。防止瓦斯积聚的方法有:

a)加强通风。防止瓦斯积聚的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强通风。矿井建立一个完善合理的矿井通风现象,做到稳定、可靠、连续地向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输送足够数量的新鲜空气,以保证及时排除和冲淡矿井瓦斯和粉尘,使井下各处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b)严格检查和监测井下瓦斯浓度。严格检查矿井的通风状况及瓦斯浓度的变化是瓦斯矿井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它是防止瓦斯事故的前提。为了防止漏检,除加强管理,加强教育,提高工作者的责任心之外,还必须应用现代化装备,采用先进的瓦斯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c)及时处理积聚瓦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这是矿井日常瓦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预防瓦斯爆炸的关键工作。 生产中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有: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独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采煤机附近、顶板冒落的空洞内、停风的盲巷中、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综采工作面放煤口及采空区边界处、发生瓦斯喷出的地点等。处理局部积聚瓦斯的方法主要:加大风速及风量、密闭隔离和抽放瓦斯三种;

d)抽放瓦斯。对于采用一般通风方法不能解决瓦斯超限的矿井或工作面,可以采用抽放瓦斯的方法,将瓦斯抽至地面加以储存利用或排除。

2)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禁止一切非生产需要的火源下井;对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热源严加管理;防止热源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a)加强明火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烟火进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井下禁止打开矿灯外壳;井口房、瓦斯抽放站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井下焊接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井下火区的管理等。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b)消除电气火花。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网络,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要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好,消除电器火花的产生;

c)防止静电火源。矿井中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洒水、排水用塑料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9Ω,压风管、喷浆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8Ω,抽放瓦斯用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6Ω;

d)防止摩擦火花。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机械摩擦、冲击火花引起的燃烧危险增加了。为防止由此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采取的措施有:在摩擦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如液压联轴器上的易熔合金塞),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利用难引燃性合金工具,在摩擦部件的金属表面溶敷活性小的金属(如铬),使形成的摩擦火花难以引燃瓦斯;

e)严格放炮制度。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只准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瞬发电雷管,在使用毫秒烟气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打眼、放炮和封泥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近年来,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火灾仍时有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医疗机构为人员密集场所,且多为各类病患及其陪护人员,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困难,容易造成较严重的生命与财产损失。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标准,该标准将取代原卫生部于2009年发布实施了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第4章“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第5章“特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为主要内容。标准第4章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和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要求。

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预防火灾、防止人员伤亡至关重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该标准对此予以归纳总结。标准第5章规定了医院内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通过结合医院的特点,明确了不同科室、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这些科室、部位主要是人员密集、人员行动能力差、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对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这些措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便于人员使用、执行。

标准内容既是消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补充,也是结合医疗机构特点对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医疗机构通过采用该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通知,部署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重点任务是深化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加强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开展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重要节点安全防范工作等六个方面工作。

  据悉,冬春期间,我国大部分地区气候寒冷、降水稀少、风干物燥,历来是火灾高发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多发季节。近十年冬春季日均火灾起数、亡人、财产损失,相比夏秋季节分别高出42.4%、70.6%和25.4%,重特大火灾占总数的近60%。

  通知要求,要深化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分行业、分领域建立重点场所基础信息台账,梳理问题清单,对尚未整改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要加强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深化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排险除患”行动和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要开展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整治。

  通知要求,要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演练,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提示。要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各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做好重要节点安全防范工作,分时段开展检查指导,在重点场所和部位前置力量巡防看护,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通知强调,围绕六个方面的任务,各地要采取科学研判预警、集中培训发动、组织单位自查、严格执法检查、重点约谈推进、强化综合监管等工作措施,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协作、严格督导问责等要求,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有效减少较大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重点任务

1)深化消防安全执法检查

要巩固“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成效,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商场市场、“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基础信息台账,梳理问题清单,对尚未整改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形成闭环。

2)加强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

要扎实推进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回头看”,深化整治突出隐患,开展达标创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深化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组织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突出生产、销售、使用等重点环节,加强联合检查,完善监管机制。要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排险除患”行动,加强企业、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做好防火、防爆等工作。要加强燃气安全防范工作,发动单位和群众开展燃气安全自查,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餐饮场所、施工工地、燃气经营场所等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开展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小微企业、家庭作坊开展检查,重点整治违规搭建、违章操作、危化品存储使用不规范、电气线路老化、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演练不到位等问题,逐级明确监管责任,逐一落实安全措施。

4)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要围绕“防范火灾风险、建设美好家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结合高危行业领域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消防安全纳入进城务工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内容,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演练。针对老幼病弱等重点人群,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开展宣传,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提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5)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

各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老旧小区等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区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夜间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6)做好重要节点安全防范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节前,各地要组织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紧盯烟花焰火燃放、临时设施搭建、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国“两会”前,北京要组织对会场、住地等涉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严管严控措施;环京地区要加强向北京服务保障单位、进京沿线重要建筑物的监督检查。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各地要分时段组织开展检查指导,加强值班值守,在重点场所和部位前置力量巡防看护,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

二、主要措施

1)科学研判预警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每月组织研判火灾形势,及时通报重点行业系统火灾情况和突出风险。冬春期间,提请省级政府专题研判一次本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2)集中培训发动

组织行业部门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民警、网格员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微型消防站站长等重点人群开展培训,厘清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责任,掌握整治标准和检查方法。

3)组织单位自查

督促单位深入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4)严格执法检查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单位自查自改和公开承诺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要求依法严格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风险隐患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坚决挂牌一批、公告一批、曝光一批、处理一批。

5)重点约谈推进

提请政府重点约谈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辖区政府和行业部门负责人。各地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约谈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的下级部门和所属行业系统单位负责人。各地消防救援机构重点约谈大型连锁企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6)强化综合监管

对严重失信、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风险突出、情况复杂的隐患单位,采取专家指导、执法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检查、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时间步骤

1)部署发动阶段(2019年11月25日前)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方案、召开会议,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广泛发动、部署到位。

2)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全国“两会”结束

组织单位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相关部门开展排查,针对突出风险召开约谈会、推进会,发出提示函、建议书,曝光重大火灾隐患,重要节点落实严管严控措施。

3)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全国“两会”结束至3月底)

各地组织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效,完善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全力抓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各地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强指挥调度,细化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实施项目化管理、挂表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2)强化监管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负其责,强化条线监管,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监管合力。要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安全执法上下协作、联动响应,织密基层安全监管网络。

3)严格督导问责

各地要组织对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并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建三局华星光电G11项目工地“5·2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21日19时35分左右,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路华星光电G11项目玻璃厂二期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光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光明区凤凰街道华星光电G11项目工地“5·21”高坠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刘德峰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刚、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刘建绥、区住房建设局副局长王岑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光明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群团工作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并依法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检测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情况

  事故工程为第11代超高清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玻璃厂二期(第11代线玻璃基板研磨厂厂房扩建项目)土建工程,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光侨路与东长路交汇处东南侧,属于向市住建局报建审批的工程。

  2019年2月20日,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光电公司”)与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源公司”)签订《第11代超高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玻璃厂二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双方同时签订了《安全环保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世源公司承接该EPC总包项目后,将其中的施工部分分包给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双方签订了《安全环保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019年4月21日,中建三局公司与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源工程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由庞源工程公司负责“塔吊进退场、基脚埋件或预埋螺栓及附件的制作安装,提供司机及指挥、司索,办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验收、取证手续及其他”。中建三局公司与庞源工程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019年5月17日,庞源工程公司与深圳市润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由润泽劳务公司派人提供塔式起重机的操作、日常保养劳务作业,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润泽劳务公司承接塔吊劳务作业后,通过微信群招聘到塔吊司机领班刘兵、塔吊司机唐*淋(死者)、塔吊指挥何晓明、董松民,并将其派至涉事工地负责塔吊劳务作业工作。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华星光电公司,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KIM WOO SHIK,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明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AEB6U,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在光明新区筹建第11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含OLED)生产线;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或OLED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与销售。

  2、总承包单位(EPC总包):世源公司,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志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686J,经营范围: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规划、咨询、工程评估、管理、施工、总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的销售、安装;建筑及相关工程设备、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生产自动化系统的研发与设计、零部件采购及销售、部件和整机装配和集成制造及销售;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进出口业务。

  3、施工单位:中建三局公司,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元,住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经营范围: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批发;园林绿化工程。

  4、监理单位: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浩工程管理公司”),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27楼2711、2712、2713、2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6911H,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工程监理(凭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经营,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工程招标代理甲级,造价咨询乙级,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凭资质经营)。

  5、塔吊工程承包单位:庞源工程公司,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许林,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43号3号楼10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583853,经营范围:装卸搬运;起重设备安装服务;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零部件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梯安装程服务;电气设备修理。

  6、塔吊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润泽劳务公司,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纪成,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龙岗大道布吉段3036号东部英郡假日广场1栋6座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54688N,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土建工程、道路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信息咨询、劳务派遣、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7、政府部门监管单位: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为市住建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在市住建局报建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唐*淋,死者,男,21岁,润泽劳务公司塔吊司机,具有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相关资质。

  2、汪许林,系庞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

  3、任纪成,系润泽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21日晚,润泽劳务公司派到事故工程工地从事塔吊劳务作业的带班刘兵、塔吊司机唐*淋(死者)、塔吊指挥何晓明、董松民四人在华星光电玻璃厂2期工地大门口集中做完班前教育后,唐*淋、何晓明、董松民三人便前往涉事4号塔吊。涉事4号塔吊设备内的“玻璃厂4#驾驶室”监控视频显示,唐*淋在19点18分登上涉事塔吊设备驾驶室,对设备进行吊钩升降、回转起重臂和移动变幅小车实验,吊钩上只挂有钢丝绳,未负重,经过14分钟的试验后,离开驾驶室。从“玻璃厂全景球机”监控视频显示,唐*淋在19点34分从涉事塔吊设备平衡臂附件坠落至地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塔式起重机整体

塔式起重机吊桥

塔式起重机活动栏杆

  经查:

  1、深圳市气象台于2019年5月20日21时30分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和光明区(凤凰、光明、新湖、马田、公明街道)发布暴雨红色分区预警。中建三局公司第11代线玻璃基板研磨厂厂房扩建项目土建工程包项目组根据《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规定以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于2019年5月20日,向分包单位、劳务单位、设备租赁商发出《极端天气暂停施工通知》,明确要求“施工现场立即暂停所有基坑及承台施工作业,其余作业均需要得到项目部审批,仅允许抗洪抢险人员经审批后进行抗洪作业。具体复工时间,待暴雨过后,项目部完成全面复工安全检查后另行通知”。

  2、庞源工程公司及润泽劳务公司在2019年5月20日收到中建三局下发的停工通知后,未将工地停工通知落实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阻止唐*淋等4人在停工期间且涉事4号塔吊尚未正式投入使用前随意进入塔吊作业区域。

  3、《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勘查鉴定报告》指出,涉事4号塔吊机南侧活动栏杆的活动部件通过四套螺栓副进行固定,其活动部件和螺栓副均严重锈蚀,说明该处的活动栏杆长期处于开启状态,不满足GB 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第4.4.5条规定:“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落的手扶栏杆。手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m,并能承受1000N的水平移动集中载荷。”

  4、唐*淋行走在驾驶室外平衡臂时未挂有安全带,不满足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第2.0.4条规定: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5、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监督小组在事故工程于2019年4月12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于2019年5月15日对主体结构施工进行首次监督告知,截至2019年5月21日事故发生前,共计对事故工程监督检查1次,累计签发执法文书5份,其中,监督意见书3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省动态责任扣分通知书1份,对于发现涉案工程存在项目经理不在岗的问题已整改。事故发生后,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进行了红色警示。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拨打了120,约10分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唐*淋搬上一辆面包车送去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中建三局公司与唐*淋家属达成协议,并签订《赔偿协议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淋,男,21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唐*淋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塔吊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在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到驾驶室外平衡臂上,不慎坠落到地面。

  2、涉事4号塔吊平衡臂起升机构处的活动栏杆处于开启状态,导致该处形成缺口,当未挂有安全带的涉事工人行经起升机构附近时,从活动栏杆的缺口跌落至地面,引发本次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庞源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工地停工通知落实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工地停工期间和涉事4号塔吊尚未正式投入使用前工人随意进入塔吊作业区域、涉事4号塔吊平衡臂起升机构处的活动栏杆处于开启状态形成缺口的事故隐患,未与润泽劳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与润泽劳务公司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润泽劳务公司的塔吊劳务作业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2、润泽劳务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工地停工通知落实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工地停工期间和涉事4号塔吊尚未正式投入使用前工人随意进入塔吊作业区域、涉事4号塔吊平衡臂起升机构处的活动栏杆处于开启状态形成缺口的事故隐患,未能督促其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塔吊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督促其工人唐*淋进行塔吊作业时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涉事单位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庞源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工地停工通知落实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与润泽劳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与润泽劳务公司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润泽劳务公司的塔吊劳务作业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润泽劳务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工地停工通知落实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能督促其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塔吊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督促其工人唐*淋进行塔吊作业时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涉事人员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死者唐*淋,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高处塔吊试验作业和行走在驾驶室外平衡臂时,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违反操作规程,移动到驾驶室外塔臂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庞源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汪许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润泽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纪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庞源工程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润泽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市住建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加大对所负责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报送工作,优化信息报送流程和机制,完善信息直报、信息共享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此类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85.7—2019代替 GB 5085.7-2007 2020-01-01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代替HJ/T 298-2007 2020-01-01实施),两技术标准文件加强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证了危险废物鉴别的科学性。

其中《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目前,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江苏两名副省长被问责

国务院近日批复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工信、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

事故调查组总结了8方面的事故教训,提出了6方面的防范措施建议,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特别是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在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樊金龙、费高云同志在推进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工作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应予严肃问责。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樊金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费高云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61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