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车载试验装置爆炸8人死亡,5人受伤

10月27日,湖南省永州市远军热能动力科技公司在陕西延长县境内进行超级气体动能技术增渗提产试验,当日19时许,试验结束返回途中,车载试验装置发生爆炸,初步核查,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失联,5人受伤。

10月28日,事故中失联的3人找到,均无生命体征。事故共造成8人遇难,5名送医伤者生命体征平稳。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涉事的远军热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远军。该公司主要经营热能动力设备及配套设施研发、生产、销售;做功介质及配套设施研发、生产、销售;机械制造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服务(电子交易平台除外);通信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地铁、遂道、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据媒体消息,今年6月,远军热能动力科技与世界500强延长石油签约,报道称“该公司产品超级气体动能装置的生产工艺已经完善,具备了批量生产条件”。并且此前发生爆炸的“超级气体动能技术”试验此前被很多专家称赞,并表示该装置具备高效安全低风险、清洁环保低消耗的特点,不仅爆破能量更大,而且能量可调,是颠覆传统雷管炸药,可广泛应用于矿山、地铁、城市隧道、水下爆破等领域的新型爆破产品。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中石化、延长石油等多个世界五百强企业都对该设备表现出浓厚兴趣和极强的应用需求。目前,该设备已申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60项、发明专利280项,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46项、发明专利24项,被列为“湖南省100个重点产业项目”,“2018年湖南省100个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广州旺旺食品涉嫌偷排强碱废水,已导致河流下游大面积鱼类死亡

10月18日,广州市黄埔区永和河新元桥下突发重大污染事件,伴有强烈刺激性气体的工业废水被大量排放,并且造成大量鱼类死亡。随后广州市河长办调查发现系广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有嫌疑将工业废水偷排进雨水井、无专业危废外运处置设施、用抽粪车抽取工业废水。

广州科学城排水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排水管理公司”)是负责监控管理永和河片区的机构,据排水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消息,排水管理公司10月18日上午对永和河新源桥片区进行过巡查,并未发现异常。但在下午6点下班后,接到举报称有工厂偷排导致河流下游出现大量死鱼。当晚8点钟,该公司开始对污染源进行排查,直到晚上11点。当时追查发现污染源是广州旺旺工厂。“这两个河道口的上面就是旺旺工厂,当天从管道流出来的水是奶白色的。”排水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称。

环卫人员打捞永和河被污染的死鱼

永和河新源桥排水管区域

图片均来自广州市河长办

当天晚上7点53分,联合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对旺旺食品公司厂前的雨水井中水体进行检测,发现强碱性达到了惊人的PH11,与在新元桥底所发现的废水性质相同。通过进一步的检测之后,发现工厂南门右侧的雨水井同样也不符合广东省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针对该公司众多的违法问题,执法部门全面介入。

据现场被查获的工人所讲:“我们用的是强碱清洗油气的装置,然后把这些废水直接排进了工厂内的雨水管网。随后污水通过从新元桥下排水口直接排入永和河。”

EHS微讯

  • 美国当地时间2019年10月18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公告称,出于谨慎考虑,强生消费者公司宣布,将针对FDA的一项测试:从在线零售商处购买的一瓶样品中存在温和的石棉污染物含量(低于0.00002%),在美国主动召回3.3万瓶强生婴儿爽身粉。这是强生首次因石棉问题召回自家婴儿爽身粉。同时也是美国政府首次在强生产品中发现石棉。据悉,滑石粉和石棉在开采的过程是共生的关系,滑石粉和石棉可能存在有些部分分离不开。而石棉具有一定的致癌性。

  • 10月20日下午2点31分,福建省南安市消防救援部门接警,美林街道秋洪卫浴厂发生火灾。接报后,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灭火、人员救治工作,4时许明火扑灭。火灾导致4人死亡,3名伤者送医院救治。此次火灾着火建筑为7层建筑,属钢混结构,着火层为第5层,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等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就做好事故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立即派出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付建华为组长的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自治区主席布小林,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马学军,自治区党委常委、党委秘书长张韶春,自治区副主席欧阳晓晖带领自治区有关部门先后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看望慰问伤员、指导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019年2月24日,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马学军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常委、党委秘书长张韶春,自治区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厅、锡林郭勒盟行署等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自治区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厅、工业与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以及锡林郭勒盟行署派员参加,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相关情况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外包工程发包单位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公司”)位于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2005年11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783003311L。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注册资本:壹拾叁亿肆仟玖佰叁拾捌万零玖佰元整,经营范围:锌、铅、银、铜、锡采矿、选矿及销售……。2015年1月2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5013210136961。2017年8月1日,公司、采区、尾矿库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分别为:(蒙)FM安许证字〔2017〕005957号、(蒙)FM安许证字〔2017〕005958号、(蒙)FM安许证字〔2017〕005959号。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公司设安全环保处、生产处、设备动力处等10个部门。现有执行董事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5人,其他管理人员73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9人。2017年8月全面达产,累计投入9.8亿元。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公司”)为银漫公司100%控股母公司,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团办公楼,1996年8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802589Q,证照在有效期内。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吉兴业,注册资本:壹拾捌亿陆仟捌佰伍拾万零伍佰伍拾柒元,经营范围:锌、铅、银、铜、锡采矿、选矿及销售……。兴业矿业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拥有银漫公司等14家分子公司。公司设安全环保部等9个部门,企管部副部长兼任安全环保部副部长,未任命安全环保部部长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

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财务运行和资金使用全面控制。银漫公司执行兴业矿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根据权限按规定程序向其申请使用资金,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税费、井建外包、基建工程、地质勘探、土地相关费用、安全支出、物资采购、中介机构费、财务费用等项目。兴业矿业公司根据申请按月进行拨付款,银漫公司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银漫公司主要矿产品由兴业矿业公司统一进行销售管理,回笼资金进入由兴业矿业公司控制的银漫公司账户,销售收益归兴业矿业公司所有。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具有决定权。按照兴业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外包工程承包单位

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建西乌分公司”)位于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2018年1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MA0PQFMN0R,证照在有效期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张冬伟,实际控制人:接邾清,经营范围:矿山施工承包。分公司设办公室、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等部门;项目经理1人,副总经理3人,施工队长3人,专职安全员5人,各类采矿技术和测量技术人员3人。

2018年1月23日,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接邾清签订了《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协议书》,决定由其组织成立温建西乌分公司,并每年缴纳承包工程管理费叁拾万元,安全风险押金贰拾万元。签订承包协议后,接邾清投资成立了温建西乌分公司,并雇佣张冬伟担任负责人。

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建矿山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建集大楼八层,2010年6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7507116T。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卢成艺,注册资本:柒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矿山施工承包……。2017年6月27日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3033629,资质级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017年7月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FM安许证字〔2016〕CCJOO5,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露天、地下矿山采掘施工作业。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三)中介服务机构

内蒙古安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五纬路吉美大厦6层,于2003年4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7924658T。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承文,注册资本:玖佰万元,经营范围:安全评价资质甲级……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2005年12月19日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甲级,证书编号:APJ-(国)-231。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015年6月,与银漫公司签订了安全评价合同,开始对该矿山进行安全评价;2017年6月,完成了银漫公司安全评价工作,出具了《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165万吨/年地下开采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评价报告》”)。

2017年9月,西乌珠穆沁旗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安邦公司对银漫公司等十二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2017年9月和2018年5月,安邦公司分别派出专业人员对银漫公司进行了两次安全检查,出具了两份隐患排查报告。

通辽市安顺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位于通辽市霍林河大街2256号,于2004年10月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767855047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姜晓利,注册资本:伍佰万元,经营范围:安全技术咨询、劳动安全评价……。2014年5月7日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甲级,证书编号:APJ-(国)-565。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018年11月,西乌珠穆沁旗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安顺公司对银漫公司等十二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2018年11月,安顺公司派出专业人员对银漫公司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出具了专家会诊报告。

二、外包工程有关情况

2018年1月,银漫公司与温建西乌分公司签定了《2018年度采掘、充填、尾矿输送施工合同》和《2018年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主要承担银漫公司地下矿山采矿、充填、支护、掘进及尾矿输送等工程施工。2019年1月,银漫公司与温建西乌分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上年度施工合同继续有效。

2019年1月份,银漫公司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春节期间不停产、继续生产。实际上春节期间银漫公司及其承包单位大部分员工放假回家过节。1月29日至2月12日,温建西乌分公司承包的施工工程除排水系统进行作业、风水管路除锈施工外,其他均停止生产作业。自2月13日,员工陆续返回后,才继续组织生产。

三、人员出入井管理有关情况

银漫公司、温建西乌分公司未按人员出入井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出入井记录不真实,少登错登情况极为普遍。人员定位卡管理混乱,人员变动不对应更新,使用不规范,不配戴定位卡出入矿井的情况时有发生。事发时下井103人,80人进行了入井登记,23人没有登记,其中50人乘坐事故车辆下井。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及路况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状况。

1.外观检验情况。

事故车辆为东风超龙牌越野客车,属大型客运车辆,车体颜色呈迷彩色,无牌照,无行驶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及车辆铭牌被人为破坏。外形尺寸长宽高为8160×2320×2800mm,整备质量:6950千克。该车使用东风康明斯 EQB210-20型柴油发动机,驱动型式为六驱(6×6),手动六档五速变速箱,离合助力。该车使用干式制动器,制动型式为鼓式气压制动,驻车制动型式为弹簧储能式断气制动。车厢内部结构经过改装,原横排座椅被拆除,车厢内两侧及尾部焊有角钢框架,角钢框架上铺有施工模板,构成简易座位,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

2.拆解检验情况。

(1)车辆转向系统:除碰撞导致破损、变形的部件外,转向系其余各部件连接有效,转向随动功能正常。

(2)车辆制动系统:右前轮制动器促动管破损漏气, 4片制动蹄摩擦片中有1片局部破损脱落于制动鼓内;左前轮制动气室膜片老化开裂,4片制动蹄摩擦片缺失1片;储气罐内残留有大量油、水等混合物;中后桥行车制动促动管路中位于继动阀和ARS电磁阀之间的快放阀膜片受油浸溶胀、变形。驻车制动手柄处于“行车”档位,驻车制动功能正常。

(3)车辆传动系统:前传动轴及分动器接合套壳体脆性断裂,碰撞前脱落;碰撞时变速器档位处于“三档”位置;传动系其余各部件连接有效,传动功能正常。

(4)前桥减震器缺失。

3.其他有关情况。

(1)该车核载30人,实载50人,事发时车辆超员。

(2)经检测鉴定,事故车辆在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66km/h。

(二)事故车辆购买及使用维修情况。

该车是黑龙江省森警总队大兴安岭支队报废车辆,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周军以公司名义回收,但未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该车经过多个中间人多次转卖后,2017年11月25日,温建西乌分公司负责人张冬伟通过农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用电子汇款的方式,以59000元价格向何福洲(河北人,无业)购得。车辆购回后,张冬伟安排修理人员对车厢内部进行了改装,2018年1月投入了使用。经调查,事故车辆从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15日,陆续维修和更换各类设备及零部件219件次,其中更换主要设备部件发动机3台、传动轴3根、柴油泵1个、气泵2台、刹车分泵1台、快放阀3个。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张赢,男, 1976年7月21日出生,在事故中死亡。驾驶证号:150423197607210014。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6月10日,有效期:2025年06月10日。驾龄:9年8个月,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常住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益和诺尔街。

(四)措施斜坡道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措施斜坡道距离井口约595米处,从措施斜坡道口到事发地点平均坡度为12%(坡角度为6.6°),距井口垂直落差68.4米,巷道宽4.8米,高4.5米,粗糙混凝土路面,巷道侧帮上均设置了示宽标识,巷道内照明良好。沿途有3个会车用的错车硐室和19个人员躲避硐室。除从斜坡道口至80米处用钢筋混凝土支护外,其余部分全部采用钢梁挂网锚喷支护。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23日7时许,温建西乌分公司当班工人在主斜井口派班室召开班前安全生产例会。7时30分许,司机张赢在温建西乌分公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齐利民的安排下,驾驶事故车辆从维修车间出发运送当班工人入井作业。7时33分许,事故车辆到达主斜井口的派班室等待工人上车;7时46分许,待工人上车后,驶离派班室,驶回维修车间;7时48分许,到达维修车间,于7时52分许搭载工人后驶向辅助斜坡道井口;期间,途径主斜井口派班室附近,有人员上下车;8时14分许,事故车辆行驶到措施斜坡道井口处停车,等待入口电子门开启。17秒后,事故车辆起步驶入措施斜坡道,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与措施斜坡道左右侧帮多次刮蹭后,正面碰撞在巷道第19个躲避硐室的侧壁上,造成事故发生。碰撞瞬间速度约66km/h。

(二)事故报告经过。

2月23日8时20分许,银漫公司安环处六大系统值班员王志接到事故车辆乘车人员李彦龙(井下运铲司机、28名伤者之一)拨打8036内线电话进行求助,告知井下运送工人的车辆发生了事故。接报后,王志立即电话报告银漫公司副经理王占军、温建西乌分公司副经理徐国涛;王占军电话通知接邾清。9时52分许,接邾清电话通知刘晓明。10时30分许,刘晓明电话报告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司全成,电话未接通,即电话报告该局原党组成员包凤山。13时05分许,银漫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简要情况。

11时28分许,西乌珠穆沁旗原常务副旗长高晓波接到司全成报告。11时4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旗长朝鲁接到报告。11时55分许,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彦接到报告。接报后,王彦立即向常务副盟长赵德永报告。同时,盟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向全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13时28分许,旗应急管理局通过传真和邮箱向盟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13时40分许,盟应急管理局向锡林郭勒盟委、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传真报告。

事故发生后,温建西乌分公司、银漫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属迟报事故。

(三)抢险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银漫公司、温建西乌分公司立即组织员工、车辆及物资开展现场救援。参与救援的员工近200人,调动公司及员工私人车辆约40辆,从宿舍、仓库向事故井口运送被褥、担架等救援物资,将伤员救出后分别送往锡林郭勒盟医院和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进行救治。

9时02分许,距矿区约15公里的吉仁高勒镇巴彦高勒卫生院接到银漫公司事故报告,立即派出两名医护人员乘坐公共卫生流动服务车赶赴现场参与救援;10时30分许,旗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车辆赶赴现场组织救援;11时40分许,旗政府组织公安、医疗部门以及15名医护人员、3辆救护车赶赴现场组织救援,12时11分许,旗政府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有关情况。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封锁事故井口、保护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详细排查,除乘坐事故车辆伤亡人员外,未发现其他遇难者和受伤人员。

13时20分许,锡林郭勒盟行署有关负责同志、盟应急管理局及公安局等部门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

(四)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置情况。

锡林郭勒盟迅速成立了由盟委书记罗虎在为总指挥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善后处置、舆论宣传、安全保卫、综合协调5个盟级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救治善后工作。所有受伤人员每人均安排一名医生一名护士精准治疗,安排心理医生对伤员进行心理疏导。国家和自治区先后派出32名医疗专家指导和参与伤员救治,并开通远程会诊机制。经专家会诊,具备转院治疗条件的13名重症患者分别于3月2日、4日、5日分批转入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康复。

积极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详细制定遇难者抚恤赔偿方案,督促银漫矿业公司设立事故抚恤金专户,确定27个相关部门117名工作人员成立“一对一”工作小组,对遇难者和伤者家属进行思想安抚及善后处置。截止3月2日,22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抚恤赔偿协议,遗体全部火化。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截止2019年3月6日,直接经济损失约3725.06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七、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温建西乌分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驾驶事故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驶过程中,制动系统发生机械故障,制动时促动管路漏气,导致车辆制动性能显著下降。驾驶人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误操作将档位挂入三档,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 温建西乌分公司。

(1)未落实承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未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未执行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有关要求、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规定,使用违规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车厢内未装配相应的防护设施,驾驶人、安全员、乘车员工对车辆超员运输未制止。

(2)井上下运人车辆安全管理问题突出。没有制定出入井运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矿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事故车辆因维修保养不到位造成制动性能显著下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事故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及行车记录缺失,事发后伪造维修保养记录,干扰事故调查。

(3)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极为混乱。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具体,台账缺失、记录内容不规范;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部分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人员出入井登记、人员定位卡配用长期处于失控状态。

2.温建矿山公司。

对温建西乌分公司安全生产失管失控。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准许自然人以分公司名义与银漫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只收取管理费,不对温建西乌分公司行管理之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均未对温建西乌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检查指导,对其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任何职责。温建西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未列入公司监督检查计划中。

3.银漫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悬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长期不落实,台账登记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培训考核。2019年春节期间,公司有意隐瞒停产情况,谎报继续生产,逃避复产检查。

(2)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履行《2018年度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关职责,也未按要求签订2019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人员出入井管理极为混乱,对承包单位长期使用违规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井下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制止。2018年8月21日,银漫公司向旗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采用斜坡道运输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中未统计承包单位使用的事故车辆,有意规避监管。

(3)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力。公司改选工会程序违法,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未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未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方面采取具体措施。

4.兴业矿业公司。

作为银漫公司100%控股母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环保部仅有1名兼职副部长,并无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有效完成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无法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制度规定每月对包括银漫公司在内的分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银漫公司及其承包单位长期存在的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使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对银漫公司2019年春节有意隐瞒停产情况,谎报继续生产,逃避复产检查等问题失察。

5.安邦公司。

2017年6月出具的《验收评价报告》附件中个别内容未严格按照编写提纲进行编写,附件中只列出了主要大型设备清单,缺少部分辅助设备清单。

2018年5月,组织专业人员对银漫公司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时,没有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未能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使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

6.安顺公司。

2018年11月,组织专业人员对银漫公司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时,没有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未能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使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

7.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

(1)吉仁高勒镇党委、政府,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未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未按照“2名行政编制”的要求配齐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无法有效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检查工作。

(2)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矿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监管执法水平低、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重视不够,造成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能力严重不足。未落实《西乌旗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西安委会发〔2018〕16号)关于对非煤矿山企业载重运输车辆和调度车辆进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求;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执法检查力度不够,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2018年共9次对银漫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均未发现企业长期使用违规车辆运送作业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对银漫公司春节期间隐瞒停产情况及银漫公司上报的《采用斜坡道运输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有关情况未认真核查处理。未能发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银漫公司安全检查报告中检查内容不全面不深入等问题。

(3)西乌珠穆沁旗委、政府,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不能有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未高度重视并有效解决旗应急管理局、吉仁高勒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短缺等问题。指导监督旗应急管理局、吉仁高勒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旗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安全检查有关工作不实不细等问题失察。

(4)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对监管力量薄弱、专业监管人员数量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际要求不相匹配等问题未重视解决,不能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监管执法不力。

(5)锡林郭勒盟委、行政公署,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不严不实,对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跟踪问效不力;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了解不深入、重视程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 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责人员 (共3人)。

1.张赢,温建西乌分公司事故车辆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规事故车辆,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对超员运输不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胥纪明,温建西乌分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乘坐违规超员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夏新博,温建西乌分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乘坐违规超员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22人)。

4.接邾清,温建西乌分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张冬伟,温建西乌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王世文,温建西乌分公司项目部经理。 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徐国涛,温建西乌分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兼三采区区长。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翟杰,温建西乌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齐立民,温建西乌分公司分管设备副经理。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李玉顺,温建西乌分公司一区区长。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卢成艺,温建矿山公司党支部书记、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3月22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项一凡,温建矿山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科、质量安全科。2019年3月22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3.张毅,温建矿山公司质量安全科副科长。2019年3月23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4.刘晓明,银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5.王占军,银漫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环保处。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姚志刚,银漫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7.高飞,银漫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8.谭德志,银漫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兼保卫处处长。2019年3月21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9.王云彬,银漫公司安全环保处职工(履行安全工程师职责),2019年4月22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何福洲,无业。2019年4月3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1.张华,无业。2019年4月3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2.李卫东,个体户。2019年3月4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移交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

23.马海燕,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艾伦钢圈厂员工。2019年3月7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4.赵松,无业。2019年3月7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5.周军,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2019年3月14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三)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14人)。

26.高圣成,银漫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处、设备动力处及经营处。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设备动力处未认真督促检查承包单位开展设备定期检维修工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9900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解聘其副总经理职务,解除聘用合同。

27.吴凤良,银漫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处。对工会职责认识不清,未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公司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能发现并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9000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予以撤销其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职务。

28.王鹏飞,银漫公司设备动力处处长。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督促检查承包单位开展设备定期检维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9900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解聘其设备动力处处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

29.冯承奎,银漫公司生产处处长。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未能发现并纠正承包单位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9900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解聘其生产处处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

30.吉兴业,兴业矿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1.吉兴军,兴业矿业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安全环保部力量不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问题未予重视,在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2.罗斌,兴业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管部和安全环保部。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安全环保部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缺位等突出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加以解决;未按公司规定组织对下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银漫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0元人民币罚款。

33.姜凤武,兴业矿业公司企管部副部长兼安全环保部副部长。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下级银漫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银漫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下属企业节后复产复工缺乏有效监督,没有按规定对银漫公司开展2019年春节前后复产复工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0元人民币罚款。

34.邬英,安邦公司技术负责人。对《验收评价报告》技术审核把关不严,对《验收评价报告》个别内容不符合编写提纲要求的问题失察。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

35.陈志星,安邦公司评价员,《验收评价报告》负责人、报告编制人。未严格按有关要求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中只列出了主要大型设备清单,缺少部分其它设备清单,不符合编写提纲要求。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

36.靳熠,安邦公司评价员,2018年5月27日赴银漫公司现场检查负责人。对银漫公司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没有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供的技术服务不能有效指导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安邦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

37.郑义虎,安邦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5月27日赴银漫公司工艺设备检查人员。检查中没有发现企业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对银漫公司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安邦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

38.刘洪涛,安顺公司评价室主任,2018年11月22日赴银漫公司现场检查负责人。未按要求对银漫公司开展全面深入检查,检查时间、内容不符合协议要求,未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供的技术服务不能有效指导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安顺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

39.孟令利,安顺公司技术负责人,2018年11月22日赴银漫公司井下检查人员。检查中未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供的技术服务不能有效指导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安顺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

(四)已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员(共5人)。

40.高晓波,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旗委原常委、原副旗长,已由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1.司全成,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原局长,已由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姚玉清,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原局长,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原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已由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3.包凤山,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已由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44.高栋,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原局长,已由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9人)。

45.霍照良,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46.赵德永,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常务副盟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7.白永春,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8.朝鲁,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旗委副书记、旗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

49.孟玉明,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供销社党组书记,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任原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2019年1月至4月任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0.王彦,无党派,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1.王向全,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2.李斌,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3.赵楠,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白音华矿山救护中心职工(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2007年3月至今借调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2013年至2018年10月任原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股股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由其所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章制度作出严肃处理。

(六)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人员(共10人)。

54.罗虎在,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给予批评教育。

55.于小红,非党派,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监管一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给予通报批评。

56.那木拉,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长,给予通报批评。

57.吉胡兰,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给予通报批评。

58.张骁,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59.王伟尧,非党派,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60.新吉勒呼,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党委书记,给予通报批评。

61.哈斯图亚,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通报批评。

62.毕力格巴特尔,非党派,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政府副镇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给予通报批评。

63.白银满都拉,非党派,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科员,给予通报批评。

(七)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1.温建西乌分公司,建议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由西乌珠穆沁旗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温建矿山公司,建议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温建矿山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499万元人民币罚款,通报浙江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应急管理部将温建矿山公司纳入“黑名单”管理。

3.银漫公司,建议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之规定,银漫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499万元人民币罚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4.兴业矿业公司,建议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兴业矿业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300万元人民币罚款。

5.安邦公司,对安全验收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存在的问题,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在非煤矿山领域中开展的技术服务从严管控;并由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追究其相关责任。

6.安顺公司,对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存在的问题,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在非煤矿山领域中开展的技术服务从严管控;并由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其他建议。

1.建议对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2.责成吉仁高勒镇党委、政府向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责成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向锡林郭勒盟党委、行政公署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锡林郭勒盟党委、行政公署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兴业矿业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线索和事故车辆非法经营销售的问题及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九、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以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强化人员出入井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及时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加强对出入井及井下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的管理,加大安全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可靠运转;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加强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

一是突出解决发包单位以包代管,转嫁安全责任问题。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有关规定,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格审核承包单位及项目部施工作业资质,对其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切实强化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责,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对承建项目及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对项目部人员认真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严禁只挂靠安全资质、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三是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大力淘汰落后设备和推广先进装备及工艺。

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斜坡道运送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对斜坡道主要设计用途是否符合运输人员车辆行驶要求,运输人员车辆是否采用内置封闭式湿式制动器,运输人员车辆是否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全面整治,对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胶轮车要立即停止使用、强制淘汰,严禁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运输车辆在井下行驶,严禁不符合运输人员车辆行驶要求的斜坡道运送人员出入井。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对目前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运人车辆不具备国家规定标准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淘汰落后设备、工艺。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备设施准入门槛,强化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科技保障能力。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是切实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手段,强化安全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机构考核监督,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安全培训考核大纲,研究安全培训方式方法,优化更新安全培训授课内容,强化法律法规、案例警示、安全理论技术、应急处置及实际操作等专题培训,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入脑、入心、入神,切实提高“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大安全培训理论考试监督检查力度,扎实推进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严把“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出口关。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依法加强企业全员培训执法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办法,积极帮助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开展全员培训,使全体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保护意识。

(五)切实强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转借资质证书、不到现场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规范性文件,明确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规范其从业行为,强化其责任意识,确保技术服务能够客观、如实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六)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

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的社会宣传,鼓励企业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加大并落实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子邮箱、门户网站、举报微信、举报电话等方式构建举报投诉平台,凝聚社会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机制,落实审查登记、受理告知、核查处理、书面答复等基本程序,实现对举报信息的受理、转办、查处、回复、结案、公示等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要认真做好举报投诉信息的分析整理,定期分析举报投诉的来源、类别、趋势、规律,掌握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七)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加大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使用淘汰落后设备设施、外包工程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在使用淘汰设备设施和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和消除非煤矿山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八)强化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吸取“2•2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完善安全监管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专业监管人员,深入推进非煤矿山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应急管理部召开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

10月21日,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会议指出,国庆节后一周内连续发生三起涉及危化品的较大事故,表明一些地区和企业防止节后事故反弹的措施落实不到位,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安全发展底线守不住、“三个必须”不落实、监管效能不高、举一反三不够等突出问题,化工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各单位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和化工危化品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突出对可能涉及化工项目企业的摸排,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会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一些地区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问题,要求各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评估,加快补齐短板;深入发挥安委办职能,针对新业态新形势完善风险摸排和管控责任落实;严格源头准入,调动形成部门合力,规范化工产业布局,提高从业准入门槛,推动转型升级;认真抓好节后复产复工和冬季安全生产,充分利用“两个导则”,深化化工园区和危化品企业风险隐患治理;加强非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监管,严防“想不到”的事故发生。

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第二轮危化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加快推进各省级重点县指导服务和聘任化工专家工作;推动基层党委政府重视监管力量能力作风建设,提升监管效能。会议还对油气管道和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

仅十月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发生了9起事故,共造成23人死亡,13人受伤。化工”安全红线“何时才能不被逾越?

10月21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畔山工业园区一化工厂发生爆炸,现场浓烟滚滚,天空出现黑色蘑菇云,黑色烟圈缓缓升起。

10月20日2:31,福建南安消防救援部门接警,美林街道秋洪卫浴厂发生火灾。接报后,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灭火、人员救治工作,4时许明火扑灭。火灾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

10月18日4时32分,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新围村一厂房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厚街、虎门、大岭山等大队共23辆消防车、8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4时37分,消防力量到达现场处置,6时10分火势得到控制。

10月15日上午11时15分许,广西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伤势严重。

10月15日11时15分,辽宁省朝阳市金垚化学公司在设备抢修时发生有害气体泄漏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送医抢救。

10月12日11时27分许,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火灾。据清溪镇人民政府通报,11时35分许,清溪消防大队4台消防车,2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

10月11日13点10分许,陕西省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看护人员唐某连在查看污水情况时,坠入污水絮凝混合池中。在施救过程中,该企业吕某和等5名员工又先后坠入池中。事故共造成6人中毒窒息死亡。

10月10日下午2:20左右,南京化工园亚什兰(南京)化学有限公司一硝酸储罐发生泄露,无人员伤亡。

10月3日下午1时29分,江苏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的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至下午5时许火灾扑灭。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原因正在调查中。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应急管理厅通报珠海市“10·16”污水管道施工中毒事故

  10月16日21时许,广州天驰测绘技术公司组织佛山雅辉清洁公司对珠海市高新区金凤路段的污水管道进行清污检测,1名工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污水管道窨井进行作业时晕倒,另2名工人随即下去救援时也晕倒,后经抢救,均已无生命迹象。

  今年以来我省已相继发生了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2.15”、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上僚村的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园区“6.5”、东莞市生益电子有限公司“6.14”等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事故,分别造成7人死亡、3人死亡和3人死亡。以上事故的主要原因都是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或相对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因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并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这类事故充分暴露出项目单位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没进行涉及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告知和安全交底;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现场人员缺乏基本的应急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没有弄清致害因素,并缺少个体防护器材和应急装备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同时,事故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没有认真吸取同类事故教训,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深入、不扎实的问题,监管工作还存在漏洞和盲区,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区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认真吸取相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把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细落小落实,切实加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执法检查,迅速开展排查整治

  各地区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有关管道清淤、污水处理系统等类似清淤排污工程项目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单位(业主单位)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档,是否加强承包商或者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在项目委托发包中是否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危害风险进行告知和安全交底,是否建立并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施工单位是否组织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是否建立并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是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该停产停业整顿的,绝不姑息,不留余地。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强化执法震慑力。

  三、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地区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的各类管道清淤、污水处理排污等施工作业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普及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落实岗位安全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掌握危险作业风险水平、安全操作技能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演练;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通风、应急处置和必要的防护装备等,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做到“七不”(未经风险辨识不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作业、没有监护不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作业、未经审批不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作业),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事故警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各地要督促辖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研判分析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列出清单,抓好整改,不断增强企业整体安全意识。相关地区要认真落实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又没有履行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的,要绝不放过、绝不姑息;对涉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要按照“两法衔接”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加大事故案例警示和惩戒力度。

  请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2019年度有限空间整治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工作措施与成效、存在问题和2020年工作计划,以及涉及管道清淤等类似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整治等内容)书面报省安委办。

3死1伤!两天内连续发生三起重型车亡人事故!

仅仅在两天内,深圳市龙华、龙岗、坪山三区接连发生3起重型车亡人事故,而事故中最小受害人年仅3岁!

案例一

2019年10月17日,张某驾驶大型汽车在龙华区某路段右转时,与廖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乘客郑某(3岁,廖某儿子)当场死亡、骑行者廖某受伤及自行车受损。

案例二

2019年10月17日,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龙岗区某路段与因车辆故障下车查看的重型厢式货车司机陈某发生碰碾,事故造成该货车司机当场死亡。

案例三

2019年10月18日,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坪山区某路口右转时,与同方向胡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驾驶人胡某当场死亡。

经警方询问调查,以及肇事车主的供述,三起事故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

直接原因

1)车主行车时疏忽大意,行车过程中不注意查看路况;

2)车主在行车过程中,忽视对车况的检查,忽视车辆盲区监测系统的预警提示。

间接原因

1)涉事车辆所属企业对员工缺乏争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2)涉事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大型车辆确实存有许多盲区,导致司机行车时视线受限,但正是因为这一缺点,司机们行车更应该小心谨慎,不管在什么路段,都应该多多观察。司机们行车别大意,以下3点要牢记:

1)不要疲劳驾驶。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人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从而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2)多确保安全再并线。驾驶人在车辆并线时一定要提前打转向灯,注意观察后方和两侧是否有并行车辆,确保安全后再进行并线操作。

3)注意靠右礼让,严控行驶速度。行经高速公路时,驾驶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右侧道行驶,不能长期占有超车道。在长下坡和转弯路段,驾驶人要提前试踩刹车,严控车速,谨防刹车失灵发生危险。

避开盲区,务必做到:

1)行人要与直行的大型汽车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非机动车要与直行大型汽车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当大型汽车转弯时, 不要和它抢行,不要试图超越!

安全出行,请牢记在心!

12死13伤!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上海“5.16”厂房坍塌重大事故严厉追责!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市应急局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有关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一、事故经过

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内,沙建平找来的15名人员在2层东南侧就餐,隆耀公司4名人员在2层东南侧临时办公室商谈工作,刘学军、沙建平分别找来的6名人员分别在2层(A-3轴)扎钢筋、1层柱子(A-4轴)底部周围挖掘、2层楼梯间楼板拆除时,厂房东南角1层(南北向A0-B轴,东西向3-7轴)突然局部坍塌,引发2层(南北向A0-D轴,东西向1-7轴)连锁坍塌,将以上25名人员埋压。

事故造成12名作业人员死亡、10名作业人员重伤、2名管理人员和1名作业人员轻伤,①幢厂房局部坍塌。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43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具体分析如下:

1.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

(1)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主楼建造于1963年,原建为单层(原设计考虑后期加层),基础混凝土强度150号(C13),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200号(C18),承重砖墙75号粘土砖(MU7.5)、50号混合砂浆(M5),钢筋屈服强度2100kg/cm2 (210MPa)。1972年后改扩建为2层(局部3层),南北侧加建了南区、北区等,且南区、北区均与主楼部分连接。改建后厂房为预制装配式单向内框架结构,南侧采用带扶壁柱的承重墙,楼面采用预制空心板。加建屋面采用钢屋架、槽型屋面板,2层竖向采用混凝土柱、砖墙、砖柱混合承重。

(2)厂房结构体系混乱。按照本次改造前的状态验算,材料强度按照砖 MU7.5、砂浆 M5 (设计值),底层A轴砖柱及翼墙抗力与荷载效应之比约为0.48,局部构件承载力不足,处于较危险状态。5月1日后,南侧A轴进行过墙体窗洞扩大(拆墙)等施工,翼墙仅剩200mm~300mm,整体稳固性不足,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根据事发前施工现场底层6/A、7/A翼墙凿除照片、A轴其他承重柱及翼墙粉刷层凿除、翼墙穿孔等情况计算,其比值降为 0.42,局部构件承载力进一步下降,危险性加大。

底层A 轴砖柱(含翼墙)受压承载力严重不足,处于危险状态,对施工扰动极为敏感,失稳后极易引起结构连续倒塌。

2.现场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情况

(1)①幢厂房改造方案情况

①幢厂房改造方案主要包括:普遍插建1夹层;A-D 轴原有钢屋架拆除,增加2层、3层钢柱,A-D 轴加建3层。

从结构加固方案看(仅主楼区域),结构加固包括底层和2层部分混凝土柱和扶壁柱加固、增加2层钢柱等;设计要求结构加固自基础面开始,要求施工前,必须做好必要的施工支撑,确保施工期间安全。此外,结构加固方案要求承重砖墙不能拆除。

(2)经调查,琛含公司、隆耀公司在本次改造中未采取有效的维持墙体稳定和事前补强的针对性施工措施。

3.地坪开挖进一步降低厂房结构安全性

刘学军等人对①幢厂房东南侧的墙基、地坪开挖,开挖深度1.0m~1.5m,削弱了地坪土对柱、墙的约束作用,降低厂房结构安全性。

间接原因

1.琛含公司未尽到建设方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在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违法施工。

2.隆耀公司未尽到承包方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3.上汽资产公司未尽到对出租场所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租代管,对出租场所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按上级集团公司规定,对出租厂房进行安全性检测;未按规定督促落实租赁方对装修、改造等进行报备;对出租场所建筑结构改变情况失管、失察。

4.上汽进出口公司作为产权方,未完全尽到产权人的管理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有效督促上汽资产公司落实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事故处理

移交司法机关人员(8人)

1.许建强,琛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昭化路148号项目建设方负责人。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陈大伟,隆耀公司实际控制人。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陈卫华,自然人,施工现场负责人。违规挂靠隆耀公司;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龚玮玮,自然人,施工现场负责人。违规挂靠隆耀公司;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5.刘学军,自然人,挖掘、拆旧、敲墙等施工负责人。知道改造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仍然组织工人盲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6.沙建平,自然人,结构加固施工负责人。知道改造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仍然组织工人盲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7.吴镇宇,许建强委派其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明知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制止违法违规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8.曹亚楠,自然人,与龚玮玮、陈卫华合伙挂靠隆耀公司。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暴露出长宁区政府、上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在监督检查、出租厂房管理等方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1.建议区建管委、华阳路街道、区规划资源局向长宁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上汽集团公司对上汽进出口公司、上汽资产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3.建议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对上汽集团公司进行约见警示谈话。

4.建议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长宁区政府进行约见警示谈话。

5.建议对长宁区政府向上海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处罚建议

1.琛含公司。建议给予230万元罚款。

2.隆耀公司。建议给予吊销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给予230万元罚款。

3.上汽资产公司。建议给予230万元罚款。

4.建议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对昭化路148号一期改造项目中所涉及无证施工的比安公司、光敏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吊销顾莎莎(安全资质证书:苏建安A(2017)0009635)、陈大伟(安全资格证书:苏建安A(2017)0009636)、曹晓亮(安全资格证书:苏建安B(2017)0600330)3名人员安全资质证书。

5.许建强,琛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顾莎莎,隆耀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7.姜华,上汽资产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8.曹晓亮,隆耀公司项目部经理。作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 ,终身不予注册。

其他处理意见

1.同丰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未签订设计书面合同情况下,公司人员承接设计任务后,在未见到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琛含公司。建议市建设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陈辉,同丰公司副总经理兼房屋事业部总经理。作为公司分管负责人,对公司人员承接设计任务后,在未见到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琛含公司的情况失管、失察。建议同丰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俞明亮,同丰公司房屋事业部房屋设计所所长。承接设计任务后,在未见到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琛含公司。建议同丰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长宁区委、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认真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全面梳理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协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畅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镇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消除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之间存在的盲区与薄弱环节。

(二)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项目开工、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管、工程报备等手续。规划部门要完善执法检查机制,主动开展监督执法,确保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结合城市更新特点,强化对国有企业利用老旧厂房进行二次创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杜绝“以租代管,只租不管”的行为。尤其是要加强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覆盖住宅、非居住房屋、公共建筑的安全排查和处置机制,探索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

(三)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实际配备技术管理力量。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针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各类工程,特别是装饰装修工程,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在对既有建筑物装饰装修作业时,未经技术鉴定或原设计单位确认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使用功能。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建筑物,在无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对改扩建、小型工程等做好风险排查评估,落实应急措施。上汽集团应督促下属单位对昭化路148号地块厂房的安全性进行检测,要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检查、周期检测、维修使用等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坚决杜绝以租代管。

(四)进一步优化安全监管方式,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

创新城市安全治理方式,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理顺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督检查和执法责任。要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镇管理机构、城市网格化平台作用,加大对“六无工程”、既有项目的隐蔽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现和移交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全面排查装饰装修工程的违规行为,强化参建主体动态监管。

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根据项目规模、参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等因素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就承诺事项的履约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总投资额100万至1000万元之间的工程,每季度在建项目抽取比例不少于该类装修工程总数的30%。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每季度在建项目抽取比例不少于该类装修工程总数的50%。对特殊类装修工程,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存量用地、厂房建设过程中,探索制定针对老旧厂房改(扩)建的设计技术规范和施工验收地方标准,采取分级管控的方式强化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在常态化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项安全、质量检查。同时根据装饰装修项目特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整治。强化停止施工后的跟踪监管,确保令行禁止。

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日常动态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和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经营活动。建设、规土、消防、房管、城管、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建设,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日常动态管理,将有关违规信息记入责任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相关信息要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曝光。

(六)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治安全的良好格局。

要充分发挥城市网格化、街镇属地管理的信息互通互联作用,强化对施工现场动态的掌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于各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完善行规行约,推动实现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吴江区太湖新城金茂中心工地“3·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日11时左右,吴江区太湖新城金茂中心工地上,总承包单位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包单位桃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塔机顶升、加节施工过程 中钢丝绳断裂,导致约两吨重的标准节从高空掉落,砸中工地地面上两名人员,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1.5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金峰商业(苏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取得吴江滨湖新城核心区春江路东侧A2-2地块,建设项目名称为吴江金茂中心,2013年9月该项目获得规划许可证。该项目于2016年10月开始试打桩,2017年上半年开始挖土方。2017年7月,金峰商业(苏州)公司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2017-0201。工程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绿化。室外构筑物、通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动力及照明、幕墙、接触网基础等。合同造价为 4.34111882亿元。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吴发改核发[2013]24 号。该项目在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2017年 10 月总承包单位开始进场施工,至 2018 年底已建 15 层(不包含地下 3 层)。

(二)项目各方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吴江金茂中心
工程地址 吴江滨湖新城核心区春江路东侧 A2-2
建设单位 金峰商业(苏州)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 苏州桃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建设单位:金峰商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商业”);住所:吴江区松陵镇长安村;法定代表人:马丽;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08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051842996D;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商业营运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等。公司副总王凌宇,负责吴江金茂中心项目的全面工作。

2.施工单位: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木集团”);住所: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法定代表人:胡良根;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3年8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21184N;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交通、水利、市政、工民建、古建、基础、土石方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2017060;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 JZ 安许证字[2005]050175-1,有效期:2016年11月12日至 2019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长胡良根,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公司于2017年10月成立“A2-2 地块商服用房(吴江金茂中心)”项目部,项目经理为邵常磊,负责项目全面工作; 安全员为陆和兴,负责协调对接桃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作业,负责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3.分包单位:苏州桃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桃源租赁”);住所: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海润路238 号;法定代表人:钱焕华;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年03月21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0509736517395P;经营范围:设备租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经营);机械设备制造、加工、销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2134318;资质类别及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苏JZ安许证字[2005]050235-1,有效期: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钱焕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总李锡祥,负责公司生产和安全工作。

2018年5月,金土木集团与桃源租赁签订了《塔式起重机拆装合同》。2019年3月2日,桃源租赁安排项目经理沈才江,负责金茂中心项目塔机作业全面工作。2 号塔机顶升作业安全员为李锡华,负责塔机顶升作业工作的安全工作。

4.监理单位: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业恒安”);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徐文珏;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成立日 期 :2005年2月24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705098154;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等。

2016年5月,金峰商业与建业恒安监理公司签订了《吴江金茂中心项目监理工程合同》。公司成立吴江金茂中心项目监理部,总监理为戴伍军,2017年5月申请变更为张文山, 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

(三)事故塔机情况

使用单位: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编号:2#,制造单位: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8年月,型号:QTZ315(TC7530-16H),安装单位: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装日期:2018年3月10日,检测单位:江苏鼎都监测有限公司,后期拆装维保单位:苏州桃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7年10 月,太湖新城金茂中心项目于开工。2018年月项目工地安装了2台塔机,内部分别编号为1#、2#(事故塔机)。2018年5月,金土木集团将塔机顶升加节工程分包给桃源租赁,此后桃源租赁共对 2#塔机进行了3次作业。

2019年2月27日,金茂中心项目经理邵常磊通知桃源租赁总经理钱焕华,需要对工地上的1号 2号塔机顶升加节,双方预约在3月1日作业。3月1日,钱焕华安排崔新良班组(非事故班组)先对 1#塔机进行顶升作业,因天气原因未完成作业。3月2日,钱焕华安排项目经理沈才江带领崔新良班组(非事故班组)、李锡华班组到项目工地,沈才江安排崔新良班组继续对 1#塔机进行作业,安排李锡华班组对2#塔机进行顶升加节作业,后沈才江至项目部办公室休息。

上午8时许,李锡华等6名工人完成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并跟金土木集团安全员陆和兴、金土木公司塔机信号工杨秋江做了工作分工协调后,未依照程序取得监理单位的同意, 直接开始顶升加节作业。其中桃源租赁的李锡华等五名工人负责安装,沈国平负责在地面扎捆及挂钩作业,金土木集团的何小兵(3月1日到工地,暂未签订合同,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负责塔机起吊作业。

上午10时50分许,在塔机顶升作业已经将两节标准节安装完成,一节起吊结束待安装时,信号工杨秋江以吃午饭为由离开现场,并将对讲机交给了一旁的挂钩工人沈国平, 由沈国平指挥塔机司机作业。沈国平用钢丝绳扎捆好第四节标准节后,用对讲机指挥塔机司机何小兵起吊。

与起吊几乎相同时间,工地电工柳勇(刚到工地,未正式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从松陵镇上找了个体修电瓶车的张雪元,带领其从工地大门进入处于危险作业区域的防护棚准备修理电瓶车。大约1分钟后,塔机在由东往南运行过程中固定标准节的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约两吨重的标准节从高空掉落(高度约70米), 砸中工地大门口的防护棚,掉落的标准节及倒塌的防护棚造成附近的柳勇及张雪元两人受伤。在听到异常声响赶到事发地之后,项目经理邵常磊随即联系附近的起吊机,大约半小时后被压住的柳勇及张雪元被解救出来。因当时120急救电话占线,邵常磊用车将两名伤者送往吴江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3时许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其中1人为工地电工,1人为工地外来人员(电瓶车修理工),塔机标准节项目及工地防护 棚等部分受损。

依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91.5万元。

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2016年12月6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吴江区住建局)针对金峰商业及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吴江金茂中心装机行为,向两家单位开具了停工通知书(吴住建停字[16-02]第064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17年1月25日,苏州吴江太湖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太湖新城管委会)就关于对太湖新城总部经济一期项目放宽行政处罚向吴江区政府请示(吴太管[2017]5号), 对总部项目行政处罚放宽如下:在 2017年5月1日之前办好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可免于处罚;如逾期的,按工程合同价的 1%计取罚款金额。

2017年5月26日,吴江区政府抄报(吴政抄[2017]1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项目整体推进,对总部项目的行政处罚由按工程合同价的1%进行的行政处罚,减轻至按已完成工作量的2%进行处罚。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如企业未缴纳建设进度金,则需将差额部分转至区城投公司作为工程进度监管资金,待项目结构封顶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企业。

2017年12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规划局监察大队巡查时发现金峰商业正在进行地下开挖。12月6日,区规划局针对金茂中心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向金峰商业公司开具了停工通知书(吴规停字[2017]第 A-05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建设单位及时完善相关许可手续。

2018年7月25日,太湖新城管委会发函吴江区规划局:“金峰商业项目资金已落实,可以复工。由于项目前期施工过程中违规建设,项目方提出酌情给予免罚处理,并在后续做到手续合法,安全文明施工”。

2018 年 7 月 30 日,针对吴江金茂中心地下室结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吴江区太湖新城综合执法局(因强镇扩权,吴江区级部分处罚权下放到区镇一级, 区镇成立综合执法局,处理行政执法类事宜)向金峰商业公司开具了停工通知书(松府综停字[2018]00212 号),责令企业停止施工。8 月 17 日,松陵镇人民政府向金峰商业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府综罚决字[2018]00212 号), 给予企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4日,太湖新城管委会请示(吴太管[2018]35 号)吴江区人民政府:项目方提出请求吴江区规划局给予免除罚金或者在原有罚金基础上给予减免的处罚。9月20日,太湖新城管委会请示吴江区人民政府,申请金峰商业项目竣工延期至 2019年9月(规定开竣工时间为 2013年7月12日 2018年8月31日)。

2018年12月4日,吴江区人民政府召集区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和太湖新城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研究磋商,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第59号)如下:会议原则同意金峰商业竣工时间延期至2020年8月30日。取得竣工延期后,企业可先行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金峰商业需向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提交承诺书,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区规划局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进行处罚,在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前完成处罚事宜。

2018年12月26日,吴江区规划局就金峰商业总部项目规划行政处罚方案的情况报告(吴规呈[2018]25号)吴江区政府:区规划局与太湖新城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针对金峰商业项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太湖新城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并协助建设单位抓紧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现金峰商业已取得土地竣工延期手续,区规划局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 59号)精神,先行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局在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前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完成处罚事宜。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在事故塔式起重机吊运标准节过程中,因事故吊索结构形式不合理,吊索两肢夹角过大,使得吊索钢丝绳失效断裂, 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桃源租赁本质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桃源租赁未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从未对员工组织过绳索吊具使用、保养等方面 的培训,员工对作业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塔机标准节等物件的特性、基本情况不了解。公司安全管理较为混乱,对施工班组未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公司项目经理对现场施工班组不实际进行管理。

2.金土木集团对项目管理不到位。在停工期间擅自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签字,未报监理单位审核签字,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控制作业危险警戒区,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金土木集团项目部未有效统筹协调与桃源租赁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桃源租赁现场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对桃源租赁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培训,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3.建业恒安对项目安全履职不到位。监理单位建业恒安在工作中存在巡视检查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在发现项目工地擅自施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在桃源租赁实施危大工程作业前,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单位进一步采取暂停施工等措施,也未安排监理人员对危险性较大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4.金峰商业对项目管控不到位。在工作中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不到位,在工地未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项目工地擅自施工行为,未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在节后复工阶段及时安排监理单位对项目工地实际管控。

5.吴江区住建局

对金茂中心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未经许可 擅自开工建设现象管理缺位;发现金茂中心项目无施工后, 仅开具责令停工通知书,未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再次发现该项目无证施工问题并交太湖新城综合执法局立案处罚后,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未对该企业后续有无完善建设手续等进行有效监管;监管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

6.太湖新城管委会综合执法局

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不力,对金茂中心违法 建设、夜间施工等问题多次作出责令停工、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未形成监督管理闭环,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违法建设行为予以进一步处置;监管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

7.吴江太湖新城管委会

未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在对金茂中心等违法建设项目问题上,存在态度暧昧、不同部门间指令冲突、混乱的现象; 对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相关监管职能争议事项,未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协调。

(三)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吴江区太湖新城金茂中心工地“3.2”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务追责人员

1.责令太湖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向吴江区委、区政府作 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对下列人员给予党纪、政务追责:

(1) 郭军,中共党员,吴江太湖新城综合执法局七中队中队长。在负责对金茂中心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企业被责令停工后仍继续施工的情况后,听之任之,不汇报、未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建议予以党纪立案。

(2) 赵军,中共党员,吴江太湖新城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分管执法工作。对下属中队多次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及行政处罚后监管工作未形成闭环管理问题失察。建议予以党纪立案。

(3) 王雪良,中共党员,吴江区住建局局长。在担任太 湖新城综合执法局局长及吴江区住建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部署不力,对综合执法局多次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及行政处罚后监管工作未形成闭环管理问 题失察。建议予以诫勉谈话。

(4) 吴云为,中共党员,太湖新城党工委委员、管委会 副主任,分管综合执法、建设工作。对分管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部署的任务、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文件要求不扎实、不到位的问题存在失察。建议予以诫勉谈话。

(5) 高建民,中共党员,太湖新城党工委书记(副处职)。 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深入,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对下属不同部门一方面片面要求加快金茂中心项目建设、一方面又责令停止施工的混乱情况失察。建议予以诫勉谈话。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桃源租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司总经理钱焕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金土木集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建业恒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4.金峰商业未及时发现项目工地擅自施工行为,未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建议苏州市住建局将金峰商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金峰商业要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的工作部署,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要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项目工地的日常管控。要强化法治观念,加强对项目审批、施工各环节的把控,要组织项目负责员工进行安全法律、技能知识培训,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二)金土木集团要准确把握工程总承包内涵,高度重视总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建筑施工许可制度、分包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规章规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进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的原则,强化分包管理,严禁以包代管,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建业恒安要强化法治观念,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发现监理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理措施,设置安全事故的“防火墙”。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桃源租赁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本质安全整治。桃源租赁要以此次事故为鉴,认真开展扫除本质安全盲区专项整治工作,对企业各班组业务知识、能力进行全面排查,借助专业力量,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治理能力。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盲区和弱项,制定完善相关整改工作制度和方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风险。

(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审批、执法全过程监管。苏州市、吴江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职责,主动靠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加强自身监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形势研判,加强隐患整改闭环工作,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六)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能力。吴江区要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将领导干部责任和担当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中。吴江区要坚决消除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清、协调不顺、衔接不够、监管缺位等现象,进一步督促党委、政府、各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主动靠前监管、主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能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广西玉林“10·15”事故

10月15日上午11时1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北部工业园集中区东段3号广西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该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进行了通报,通报显示该企业作为铸造机械制造类企业,违规擅自建设化工项目,盲目进行试生产,并在试生产期间突然发生爆炸事故。通报要求各地区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可能涉及化工项目的企业开展全面、彻底的摸底筛查,重点排查冠名“生物”、“新材料”、“科技”等类的企业,核查其经营范围是否含化工生产,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违规建设化工装置等,要特别注意违法租赁厂房或设备代生产以转移安全风险的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西玉林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15”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9年10月15日11时10分左右,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北部工业集中区的广西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以下简称广西玉林“10·15”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经初步调查,该企业作为铸造机械制造类企业,违规擅自建设化工项目,盲目进行试生产,其树脂车间一台10立方米常压反应釜(产品为酚醛树脂,主要原料为苯酚和多聚甲醛)在试生产期间突然发生爆炸,详细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外,10月11日陕西省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0月15日辽宁省朝阳市金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设备抢修时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国庆节之后已接连发生3起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较大事故,再次突显了今年以来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极其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在国务院安委办持续部署开展化工安全执法检查、明查暗访、危险化学品“排险除患”专项行动,特别是连续督促提醒各地区、各有关企业抓好国庆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以上事故,性质影响恶劣。特别是广西玉林“10·15”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事故企业法治意识十分淡漠,巧立名目逃避监管,在未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情况下,擅自建设化工生产项目并组织试生产,安全措施缺失、风险失控酿成事故。二是地方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漏洞,事故企业未在化工园区,按照工商登记信息不属于化工企业,但实际上违规建有化工装置、使用危险化学品,地方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不全面、不彻底,归口管理职责不明确,对事故企业躲避监管、非法建设生产的行为失察。三是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不落实,招商引资把关不严,事故企业酚醛树脂生产项目来源于广东东莞,因环保压力大而转移至广西,地方盲目承接埋下安全隐患。为深刻吸取近期有关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立即组织对可能涉及化工项目的企业进行全面风险摸排,逐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区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可能涉及化工项目的企业开展全面、彻底的摸底筛查,重点排查冠名“生物”、“新材料”、“科技”等类的企业,核查其经营范围是否含化工生产,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违规建设化工装置等,要特别注意违法租赁厂房或设备代生产以转移安全风险的行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和举报奖励,健全完善机制,增强排查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确定涉及化工生产与注册范围不一致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责令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

二、认真抓好国庆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管理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反弹

国庆假期结束后,部分企业陆续复产复工,加之四季度历来是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高发时段之一,一旦思想放松、要求降低,极易发生事故。各地区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和高压严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健全指挥机构,加强考核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对装置和安全设施进行逐项检查确认,充分研判复产复工过程安全风险,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加强现场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严禁赶工期、抢产量、超负荷生产,防止复产复工期间事故反弹。要及早部署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等不利因素,制定“冬防”方案,强化重大危险源管控,做好防冻、防凝、防滑、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工作,加强巡检,保证各项防护措施执行到位,确保安全。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查漏补缺管控风险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对照方案10个方面40项任务,对本地区治理成效进行全面评估,未完成的要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特别是要注重源头准入和风险摸排,要高度警惕淘汰落后产能转移风险,在招商引资时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论证、慎重选择,坚决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项目落地;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进一步深入摸排各行业领域、特别是使用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动态完善“一张图一张表”,全面掌握风险分布现状,健全完善针对性管控措施。要推动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不断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扎实做好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