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安办〔2019〕20号)精神,严格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现对近一时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在对座落于和平区的北方国际集团天津金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未落实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2.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桑梓镇的蓟县佳兴腌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该厂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3.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西青区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上报到西青区应急局安防网平台日报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相符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津政令2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津政令2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并处罚款贰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4. 2019年6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宝坻区天津普瑞特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溶氢氧化钾作业现场和配酸间未设置防腐蚀措施、无洗眼器、无安全警示标志;盐酸库房无安全警示标志、无盐酸危害告知、无防流散措施;包装车间使用盐酸、氢氧化钾现场无洗眼器、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5. 2019年6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津南区的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2019年度隐患排查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6.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的天津市亿环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一)项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7. 2019年5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东丽区的天津赛特测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伍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责令改正,并处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 2019年5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武清区的天津赛诺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25米以上)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并处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9. 2019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滨海新区天津汇聚时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蔡某、李某2名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正在实施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天吉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清除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11.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在对座落于南开区的天津市针研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水处理间内存放70余袋25公斤装片状氢氧化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表示,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个别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然缺乏主动性,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缺乏对安全生产的严格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要始终把“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理念落实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加强执法,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上述通报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企业也确实应该受到惩处,但还是建议天津市应该像江苏省、北京市地等出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细则,有助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如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两个或三个处罚档次,这很好地保证了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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