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人社保发文,这些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取消了!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115号),在前期分两批取消83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42项证明材料。其中,本次取消的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有12项,涉及工作认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待遇领取等方面。

涉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节选)如下:

序号 证明 用途 依据 取消后办理方式
1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不再提交。
2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提交原件即可。
3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不再提交。
5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6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涉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节选)如下:

序号 证明 用途 依据 取消后办理方式
1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领工伤待遇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有关规定。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2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四项。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5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6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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