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死伤!隐瞒事故,总包单位被罚近600万!10人被追刑责!!

2018年8月31日9时37分,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工程在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80万元。调查报告显示,10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问责。总包单位因事故责任被罚款98万元,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被罚款498万元,共罚596万元。

事故相关单位

1.施工单位: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建业)。成立日期:1999年2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9001095417407,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为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为郝书明,注册资本为壹拾亿零柒佰捌拾柒万陆仟元整。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证书编号为D113037225,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有效期:2021年2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JZ安许证字〔2005〕000108-1∕12,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是2017年01月11日至2020年01月11日。

2.建设单位: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置业)。成立日期:2009年6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400690616485D,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南晶华路西,法定代表人为郭文涛,注册资本为叁拾亿元整。资质等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证书编号为132131号,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为2017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3.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劳务)。成立日期:2003年6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900750270448X,住所为沧州市运河区西环北街一建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为王国良,注册资本为贰仟捌佰万元整。资质等级为主项砌筑作业分包壹级,木工作业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分包壹级,抹灰作业、油漆作业、混凝土作业、水电暖安装作业、模板脚手架专业不分等级,证书编号为D313056645,发证机关为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为2021年2月26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JZ安许证字〔2005〕002606-1∕2,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是建筑施工,有效期是2017年07月03日至2020年07月03日。

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中民防(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民防)。成立日期:2011年9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2582201768F2-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证件有效期为2012年3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证书编号为国人防建监资字第0290号,发证机关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其山东分公司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3号楼B601,负责人为李峰。

5.工程监理单位: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监理)。成立日期:1998年7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40073068338441-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18号武装部综合楼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振强,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整。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为E137006043-4/1,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时间为2016年2月2号,有效期至2021年2月2日。

事故直接原因

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模板施工,立杆支承点的工字钢承载力不足导致支撑体系变形过大后,人员违规操作,导致模板支架整体坍塌。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总包单位

  • 未按合同约定派驻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现场人员人证不符,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员代行项目经理职责;
  • 将工程全部劳务分包后,对承包人承建的施工现场“以包代管”;
  • 施工承包人私自更改施工方案,未进行必要的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模板支撑所需提供足够数量合格的钢管、扣件和模板,且发现事故隐患不上报,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操作。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职责不到位。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0人)

1.李连德,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工长。代行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韩国祥,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技术工长。作为项目承包的合伙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李天友,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工人。作为项目承包的合伙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谢淼,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项目安全员,在没有建造师资格的情况下代行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项目经理职责。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沧州市有关部门提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刘鹏飞,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6.郭永德,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工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被监视居住。

7.白龙胜,中共党员,大元建业建筑安装总公司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被监视居住。

8.田子广,群众,瑞安监理驻龙溪香岸三期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吊销田子广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现被监视居住。

9.宋书林,群众,瑞安监理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市人防办提请吊销宋书林的国家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现被监视居住。

10.王振强,群众,瑞安监理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被监视居住。

相关处理

对于总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建议德州市安监局(现更名为德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总包单位大元建业4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总包单位大元建业和建设单位嘉泰置业分别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将大元建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开元劳务、中民防、瑞安监理等公司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德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建议给予德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法定代表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建议德州市安监局

  • 给予总包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孔某某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给予建设单位项目总经理李某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给予建设单位副总经理李某某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德州市安监局

  • 给予建设单位总经理郭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 给予总包单位建筑安装总公司总工程师白某某,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给予总包单位副总经理孙某某,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 给予总包单位总经理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 给予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 给予开元劳务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