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5月初一周内连续3起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

5月初,安徽省一周内连续发生3起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为此,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如下:

5月1日上午11时左右,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在进行污水管网维修施工过程中,1名工人在下井施工作业时晕倒,现场地面2名施工人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下井施救晕倒,3名人员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初步确定为中毒窒息事故。

5月6日上午9时50分左右,铜陵市安徽金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九铜矿2名工人在井下-175m中段作业时,冒险进入未进行强制通风的爆破区域,吸入炮烟中毒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5月6日下午20时40分左右,江苏宜兴金超公司在对淮南市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垃圾库外墙缝隙封堵外包作业过程中,3名作业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半面罩(可防范一般有毒气体,但不能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进入垃圾库内施工,发生中毒事故,2名营救人员也佩戴自吸过滤式半面罩进入垃圾库营救,造成不同程度中毒。事故共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2名营救人员中毒。

事故通报指出,1)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芜湖“5·1”事故最初为1人遇险,但由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缺乏基本的应急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没有采取可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淮南“5·6”事故,在已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的情况下,营救人员未按要求规范佩戴空气呼吸器,依然佩戴自吸过滤式半面罩开展营救,造成中毒。2)有限空间风险辨识不清。污水池、地下场所、垃圾池等各类有限空间,在作业过程中极易造成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和缺氧窒息事故。事故单位没有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未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在安全条件未确认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3)违规违章作业问题突出。铜陵“5·6”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井下爆破作业后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机械通风,职工违章作业,冒险进入作业场所,导致事故发生。淮南“5·6”事故暴露出危险作业现场监护制度不落实等问题,5月6日上午11时左右,3名作业人员已经进入垃圾库作业,直到下午20时40分左右,巡检人员才发现3名作业人员中毒倒地,由于未按规定安排现场监护,贻误了救援时间,导致伤亡扩大。此外,芜湖“5·1”事故、淮南“5·6”事故暴露出建设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本单位外委外包作业管理存在漏洞,未将外委外包作业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造成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失控。4)安全培训教育质量不高。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没有组织过有限空间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严重不足、对作业程序不清楚,监护人员缺乏监护救援知识和能力。企业员工“无知者无畏”,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5)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事故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不健全、不落实,防护器材和应急装备配备不全,没有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措施缺乏针对性,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6)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地区对相关行业有限空间监管工作不够重视,对相关制度规定和安全知识技能宣贯培训工作不到位。监管部门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落实不力、对有限空间作业认识模糊、有限空间作业监管台帐底数不清,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仍没有打通,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频繁发生,事故通报提出以下要求:

1)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外委外包作业安全管控。

2)开展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排查。要针对当前企业全面进入复工复产阶段,加之即将进入盛夏高温季节,有毒有害气体易挥发,用水用电需求增大导致有限空间检维修增多等实际,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市政工程建设、垃圾余热发电、燃气、热力、排水、卫生、环保等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要开展全方位的风险隐患排查。企业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登记造册,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治到位。

3)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凡可能产生或存有有害气体的施工作业,一律先由专业人员专用设备探测,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作为此类施工作业的前置条件。凡涉及到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4)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效果,普及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要督促企业开展内部专题教育,落实岗前培训,切实使从业人员掌握危险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在井下、地下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尤其是开展现场救援时,必须使用有毒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施救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避免事故伤亡扩大。

5)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涉及有限空间的作业场所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并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监管台帐。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规章以及落实高危作业规程情况等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高危作业规程等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强化执法震慑力。要督促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今后凡是发生此类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由省级调查,造成1-2人死亡的由市级调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HS微讯

  • 4月26日,四川巴中市经开区西片区“D5宗地”棚改房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工人在安装升降机时意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当场死亡。项目建设单位是巴中聚丰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中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该项目已经被巴中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工,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当中。

  • 4月28日下午,合肥市瑶海区美好花园在建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项目建设单位合肥中梁筑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超,项目负责人黄超;监理单位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勤英,项目总监阚延高;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项目经理宋庆卫。目前,事故正在调查中。

韩国在建物流仓库火灾已致38死10伤,1名中国公民遇难

4月29日13时许,韩国京畿道利川市一处在建物流仓库仓库突然发生大火,火势迅速蔓延,起火时该建筑内有78名工人正在作业,火灾导致至少38人死亡、10人受伤(重伤8人,轻伤2人)。这栋正在建设中的物流仓库地下两层,地上四层,目前完工率已经到85%。火灾发生当时共有装修、水电等9家不同企业的78名员工在现场进行施工,消防部门在起火后立即派出70多辆消防车和150余名消防员紧急扑救,并于当晚6时42分许将火完全扑灭。

事故现场

救援现场

经过昨天一夜的现场勘查,韩国消防部门初步断定火灾是在地下2层安装货用电梯的过程中发生的,当时地面上还在安装聚氨酯泡沫塑料板。这种塑料板在安装时会在空气中产生挥发性物质,工作人员在焊接电梯时又制造了火花从而引发了爆炸。据现场的目击者称,至少听到了10次以上的连环爆炸声。爆炸起火后火势很快引燃了建筑物的外墙,继而蔓延到了整栋建筑。由于火灾现场损毁非常严重,韩国消防部门表示接下来要查明火灾的具体原因还需较长的时间。

38位遇难者中有三位外籍人士,包括一名中国公民、两名巴基斯坦公民,受伤者中暂无中国公民。

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24日0时50分,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成品皮带通廊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30万元。近日,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复此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7人移交司法机关刑事拘留,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钢铁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434295108,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位于河北省武安市上团城西,法人代表陈茂春,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陆拾万元整,营业期限2002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生铁、钢坯,高炉煤气发电,轧钢,铁矿石、焦炭、铁精粉、团球、钢材的销售等。

该公司占地面积591亩,自2005年3月9日起,租赁了武安市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河北省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烧结厂部分厂区等场地和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约定兴华钢铁公司负责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工作,接受武安市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该公司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助理1人,下设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生产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经营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部、安全处、环保处等部门,现有员工2300多人,年产生铁130万吨,粗钢200万吨,主要产品有螺纹钢、圆钢、H型钢和工字钢等。主要装备有550m3高炉2座,50吨转炉2座,200m2烧结机1台,95 m2 烧结机1台,6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氧化球团生产线1条,15MW煤气发电机组1套,3MW炉顶余压发电机组2套,全自动连轧棒材生产线1条,年产150万吨H型钢生产线1条。2017年9月,该公司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延期评审,原证书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冶金烧结球团)证书》(证书编号:AQBIIYJ(冀)201400039),延期评审通过后未换发新证。

兴华钢铁公司炼铁厂为公司二级单位,下设高炉、烧结、喷煤、发电、运行、电仪、脱硝除尘7个车间和安全科、调度室、设备科、环保科、办公室5个科室。现有员工650余人,其中烧结车间115人。事故当天烧结车间乙班31人在岗作业。

(二)企业重组情况。

2019年4月9日,兴华钢铁公司法人代表陈茂春与王树华签订《重组协议》,规定兴华钢铁公司全部由王树华个人购买。5月6日,王树华取得兴华钢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权,任命付新岗担任兴华钢铁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因协议未履行完毕,兴华钢铁公司尚未变更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

(三)烧结车间成品皮带通廊密封情况。

该车间成品皮带(包括成一、成二、成三共三条皮带)于2012年12月建设完毕,无密封设施。按照武安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安市2018年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武环领办〔2018〕73号)要求,炼铁厂原厂长张建军安排、原设备厂长王彦杰牵头,组织设备科和烧结车间维修班于2017年8月份至2017年9月份对烧结车间成品皮带通廊用采光瓦密闭,2018年1月份至2018年6月份对成品皮带加装防尘罩、防尘罩护皮及护帘封闭。王彦杰组织环保科人员对成品皮带通廊及成品皮带防尘罩、护皮护帘的严密性进行了检查验收,未提出异议。

(四)天气情况。

2019年10月23日夜间,武安市天气为多云间阴有零星小雨,降水量0.0毫米,以偏南风为主,平均风速1.7米/秒,极大风速8.8米/秒,平均气温15℃;10月24日白天,多云间阴有小雨,降水量0.2毫米,以偏北风为主,平均风速1.8米/秒,极大风速8.0米/秒,平均气温18℃。

二、兴华钢铁公司停限产情况

(一)武安市环保停产要求。

2019年10月10日,兴华钢铁公司环保处人员参加了武安市政府召开的十月份环保生产调控安排会议。会上,武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武安市2019年钢铁焦化水泥企业十月份生产调控方案》(武气领组〔2019〕25号),方案明确兴华钢铁公司200m2烧结机停产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要求2019年10月24日0时前停产到位。停产标准:以烧结矿产能计,停产烧结机必须清空台车;停用烧结机主风机和上料斗,对烧结机实施断电;对烧结机台车及配电柜进行贴封。调控方案要求企业要切实履行生产调控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指挥,科学组织高炉、烧结机等设备停产,确保安全停产到位。

(二)企业停产安排部署情况。

根据《武安市2019年钢铁焦化水泥企业十月份生产调控方案》要求,10月11日,兴华钢铁公司总经理付新岗在公司会议上安排炼铁厂厂长王彦杰负责烧结车间停产事宜。10月22日,炼铁厂制定了《烧结环保限产停、复产方案》。10月23日16时30分,王彦杰在炼铁厂每日调度会(炼铁厂各部门人员全部参加)上安排烧结机停机工作,要求烧结车间严格按照停产方案,重点管好煤气系统有效隔断和停产人员安全,做好检修计划,按照停产方案要求于10月24日0时前停机到位。会后,烧结车间副主任田亮通知当日车间值班负责人李金兵按照厂部要求的时间停机,李金兵以微信形式通知乙班班长郭日杰于22时20分停止上料,24日0时前烧结机推空。郭日杰在班前会上对停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武安市应急管理局监督停产工作情况。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3日,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安排1名驻企工作人员,负责督促企业制定停产方案,结合企业安全部门做好停限产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10月22日,该局聘请安全专家对兴华钢铁公司上报的“一企一策”停(复)产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出具了评估意见。10月23日下午,该局监管人员和安全专家对兴华钢铁公司200㎡烧结机进行停产前安全检查,对烧结车间煤气报警仪、空气呼吸器、机械防护装置、灭火器等安全设备(施)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烧结工艺流程及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一)工艺流程。

烧结车间200m2烧结机工艺流程为:

圆盘配料 → 混料 → 烧结主机 → 破 碎 → 环冷机 →冷 筛 → 成一皮带 → 成二皮带 → 成三皮带 →炼铁高炉

烧结机长度55米,台车宽度3.4米,烧结机实际有效面积187㎡,日产5800~6000吨烧结矿,年产210万吨烧结矿。环冷机冷却面积190㎡,回转半径12.25米,周长76.93米。烧结机冷却时间要求70-100分钟,实际控制在90-100分钟,冷却后出料温度要求≤150℃。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炼铁厂烧结车间成品皮带(分别为成一、成二、成三)通廊内,通廊为单层铁皮彩钢板钢架结构,长度分别为132米、200米、130米,宽3.8米,高2.95米。两侧墙下部为单层铁皮彩钢板,上部为玻璃钢材质透光窗。顶部为单层铁皮彩钢板对接搭成“人”字顶。过火区域为成一皮带通廊北端向南约20米处开始至机头,成二皮带通廊北端向南约25米区域过火,成三皮带通廊全部过火。

四、事故经过、救援过程和上报情况

(一)事故经过。

10月23日22时20分,炼铁厂烧结车间200m2烧结机停止上料。22时48分起,开始对烧结机进行减小风量操作。23时26分,看火组长吕延军通过班长郭日杰通知风机工杨丽霞关闭风机,终止了烧结过程,经烧结后的烧结料(烧结矿)进入环冷机冷却工序。23时30分,烧结机上烧结矿被推空,全部进入环冷机工序。23时48分,烧结机停机。23时53分,武安市生态环境分局驻厂人员拍照确认停机到位。

24日0时26分,环冷组组长刘海江听见环冷机内有异常声响(经调查核实,异常声响来自环冷机4号冷却风机处,高温致使钢板变形摩擦产生的声音),于是关闭环冷机的4台冷却风机观察设备状况。0时34分,环冷机出料口开始产生少量炽热状态的烧结矿(俗称“红料”),依次进入筛一、筛二、筛分、成一、成二、成三皮带工序。0时37分,大量红料进入到皮带输送工序。0时44分,环冷机内剩余烧结矿全部排空,刘海江关闭环冷机。此时,筛一皮带工高建强发现皮带上有大量红料,急忙向刘海江报告并让其赶紧洒水,得知烧结矿已排空后,迅速跑去开启筛一皮带处冷却水对皮带降温。此时,已有大量红料进入成品皮带。

24日0时50分,班长郭日杰在成一皮带机尾发现成一皮带机头附近冒烟,随与赶过来的刘海江前往查看情况,发现成一皮带机头附近防尘罩护皮护帘着火,2人立即拿灭火器灭火。灭火器用完后明火未扑灭,刘海江又取了两瓶灭火器,郭日杰安排刘海江再去成二皮带找灭火器。郭日杰喷完手中灭火器后,成一皮带明火仍未扑灭,随即去往成二皮带寻找灭火器。

0时54分,班长郭日杰用对讲机呼叫其他岗位人员向成品皮带处送灭火器,随后向烧结车间值班负责人李金兵报告,李金兵接报后赶到现场。烧结车间乙班配料组组长刘书阳听到对讲机喊话后,立即带领本组人员李彦军、穆献平、张永鑫、杨海现去成一皮带送灭火器灭火;乙班混料组组长宋学强听到对讲机喊话后,安排本组人员赵花祥、李超到成品皮带送灭火器灭火。

0时55分至59分,成一皮带岗位工李建强、乙班配料组和混料组的刘书阳、李彦军、穆献平、张永鑫、赵花祥、李超、杨海现,先后从成一皮带机尾处进入成一皮带通廊中段东侧灭火。期间,郭日杰见成二皮带上有未燃尽的皮带防护罩护皮,为防止护皮引燃成二皮带,用对讲机通知主控室启动成二皮带,随后与刘海江、成二皮带工刘竹清、成三皮带工李聚密,先后在成二、成三皮带灭火。0时59分,炼铁厂电工组长王森亮见火势很大,切断烧结车间成品配电室电源成品皮带停机,皮带通廊照明停止。此时,由于大量红料在成品皮带输送,以及红料引燃防尘罩护皮护帘和皮带,导致皮带通廊内温度快速升高,成一皮带被大火烧断并剧烈燃烧,火势迅速将皮带通廊密封用采光瓦引燃,被烧断的皮带随配重辊迅速下坠,皮带支架严重变形,导致成一皮带通廊里8名灭火人员7人被困、1人烧伤跑离现场。

(二)事故救援过程。

0时59分,炼铁厂调度长李建亮得知烧结车间成品皮带着火,立即骑电动车赶赴现场。炼铁厂调度员张入增电话向公司总调值班室调度员王旭昭报告,并让调消防车、洒水车赶来灭火。李建亮赶到成一皮带发现火势很大,立即向炼铁厂厂长王彦杰等人电话报告。

1时14分,兴华钢铁公司总经理付新岗接公司总调室电话火情报告,立即电话通知公司各职能部门赶到厂区,同时通知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建军、炼铁厂厂长王彦杰赶往现场并启动公司应急预案,让他们立即安排公司消防车到现场灭火。

1时15分,公司消防车和洒水车先后赶到现场灭火。

1时17分,王彦杰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消防车和洒水车灭火,制止现场人员冒险灭火,拨打120急救电话,指派炼铁厂安全科长郭耀方关闭皮带通廊下方的煤气管道、氧气管道阀门并置换,组织工人割断成四皮带,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扩大。

1时30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值班领导张建军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询问伤亡情况,安排设立警戒线,通知关闭危险管道阀门和置换。

1时48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杨海现送往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1时50分左右,公司总经理付新岗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安排张建军全力协调组织灭火,安排王彦杰负责清点人数,搜寻搜救失联人员,设立警戒线,安排安全处长孙俊松负责外围协调等。

2时35分,火势得到初步控制,王彦杰安排郭日杰等3人带领当班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从筛分楼进入成一皮带,边喷水降温、消除残火,边缓慢向前搜索,在距筛分楼41米处发现1名遇难者,接着又在前方约10米处发现两名遇难者,至3时30分先后将3名遇难者抬出(后经确认3名遇难者为穆献平、李建强、李超),并送往武安市仁慈医院。由于前方皮带通廊现场温度高、烟气较大、电缆桥架坍塌变形严重,搜救工作暂时停止。

3时35分,成一皮带机头与成二皮带机尾处再次着火,火势迅速扩大,总经理付新岗再次组织本公司消防车辆及人员进行灭火。

4时15分,兴华钢铁公司向119指挥中心报警求援。

4时53分,武安市消防中队16名指战员乘4辆消防车到达现场,现场已无明火,遂对火场开展侦查。发现起火建筑部分区域外墙破损,通道被堵,通道支柱处已断裂,通廊下沉约半米,有坍塌风险,无法深入侦查搜救,后在厂方人员配合下利用吊车登高对通廊内进行搜索,未发现被困人员。在整个出警过程中,兴华钢铁公司未反映有人员伤亡,消防中队于7时4分返回中队。

7时30分,炼铁厂厂长王彦杰再次安排人员分别在成一、成二、成三皮带通廊进行搜救,先后在距成一皮带通廊起点65米处、75米处各发现2名遇难者。9时至9时50分,搜救人员在吊车的配合下,先后将赵花祥、李彦军、张永鑫和刘书阳4名遇难者抬出,送往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事故上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上报情况。

10月24日9时30分、10时5分,兴华钢铁公司先后将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及续报增加4名作业人员死亡情况上报武安市应急管理局。

武安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于9时55分、11时2分先后向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事故情况,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上报。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事故中有一名初期救火人员杨海现受伤住院,病情稳定,兴华钢铁公司未如实上报。

兴华钢铁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情况,存在迟报和谎报情节。

2、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安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魏雪生、市长强延峰、常务副市长李之杰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局和消防大队立即赶到现场,成立了由市委书记魏雪生任政委、市长强延峰任指挥长、14名县级领导任副指挥长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现场调查、医疗救护、媒体接待、善后处置、法律服务等9个工作组,每个组分别由1名县级领导同志任组长,明确各组工作职责,全力开展调查、处置、善后等相关工作,积极应对社会舆情,发布事故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善后处置工作组由7名县级领导牵头,所属两个乡镇和14个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与,对伤亡人员分7个小组“一对一”分包,立即开展善后稳定工作。至10月27日,7名遇难人员全部得到妥善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指挥有力、组织严密、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社会秩序稳定。

10月24日下午,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张维亮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会议要求要坚决落实好省领导批示精神和市委书记高宏志要求,迅速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冶。邯郸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连续印发《关于深刻吸取河北兴华钢铁公司“10·24”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冶金、建材、危化等行业开展皮带通廊专项检查的通知》。11月7日,邯郸市政府在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暨事故防范现场会,武金良常务副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再强调,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烧结车间岗位工违章操作造成大量烧结矿红料引燃皮带通廊内皮带防尘罩护皮护帘、成品皮带,当班班长组织指挥本班人员冒险施救,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原因分析如下:

1、烧结机看火工吕延军在烧结机尾料没有推空的情况下提前4分钟关闭烧结机主抽风机,造成过量的烧结矿夹生尾料在环冷机内继续燃烧,相对延长了烧结矿冷却时间,增加了红料产生因素。违反兴华钢铁公司《看火工操作规程》第10条规定。

2、环冷工刘海江未发现过量烧结矿夹生料进入环冷机,未能采取降速等相应控制措施;在环冷机内烧结矿未排空的情况下,提前18分钟关闭环冷风机,未采取关闭环冷机等措施,造成环冷机上剩余的尾料(约22米长、2.5米宽)不能充分冷却(烧结规程规定出口料温≤150℃),陆续产生的大量红料(约800℃以上)渐次进入皮带输送工序(出红料约7分钟、皮带速度1.25米/秒,红料长度约为500米),引燃防尘罩护皮(护皮引燃温度为287℃)护帘(帆布护帘引燃温度为261℃)、成品皮带(皮带引燃温度498℃)和皮带通廊。违反兴华钢铁公司《环冷机工操作规程》(三)第3条规定和《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第1.4.1规定。

3、班长郭日杰作为火灾初期现场灭火指挥者,未遵守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规定,在未查明火灾势态情况下,盲目安排人员冒险灭火;未要求本班组灭火人员佩戴防护用品,注意安全;在火灾险情扩大时,未及时组织灭火人员撤离,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违反了兴华钢铁公司炼铁厂(烧结)现场处置方案2.2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停产过程安全管理缺失。

该公司烧结机停产方案风险预判不足,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和监督责任不明确,没有全面、周密的具体落实措施。总经理付新岗在公司会议上安排炼铁厂厂长王彦杰负责烧结车间本次停产事宜,工作安排不细致、不严密;炼铁厂停产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王彦杰(厂长)、副组长于金江(副厂长)、田亮(烧结车间副主任)等人均未按企业有关规定到停产现场指挥管理停产工作,致使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河北兴华钢铁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开停机方案》规定和《炼铁厂干部夜间值班管理制度》规定。

2、预案和演练缺乏针对性。

(1)公司各级对本次停产工作应急准备不足,未进行认真的应急安排和值守,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公司、分厂、车间领导未在现场处置指挥,致使当班班长指挥不当,当班人员冒险施救。

(2)由于对皮带通廊火灾风险辨识不全,公司未对红料引起成品皮带及皮带通廊火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针对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没有针对险情扩大的应急处置措施,演练评估分析不到位,未发现应急预案和演练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是事故扩大的重要原因。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规定和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3、环保治理改造风险辨识管控缺失。

(1)为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在没有相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情况下,炼铁厂安排人员对成品皮带通廊窗口进行了密封,并安排烧结车间人员自行设计、安装成品皮带防尘罩、护皮护帘,安装改造后不仅影响岗位人员观察皮带运行状态,也使岗位工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红料险情和处置。

(2)在大量红料通过7度仰角的成品皮带时,皮带与防尘罩、护皮护帘组成的封闭空间以及密封的皮带通廊均形成烟囱效应,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该公司对皮带通廊密封、成品皮带加装防尘罩和护皮护帘后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进行辨识与管控,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1)该公司未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烧结机停产方案,导致停产方案有关工作措施未全面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重点岗位人员未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相继出现违章操作行为;车间初期灭火人员现场火灾分析判断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应急救援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冒险进行施救。违反兴华钢铁公司《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条规定。

5、武安市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

(1)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武安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对兴化钢铁公司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在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检查时,当场不能整改到位的隐患未组织复查,监督检查未形成闭环管理。下属全资子公司武安市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检查时,抄写被检查企业检查的问题填写自己的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和停产安全监督不到位。

(2)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有关监管人员认识不到本单位是钢铁企业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落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底全省开展的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要求,大排查大整治流于形式;日常检查和专家会诊未发现兴华钢铁公司风险辨识管控不全面、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和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落实“三个必须”不力。在推动兴华钢铁公司实施皮带通廊密闭和皮带封闭等环保设施改造时,未明确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未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在监督兴华钢铁公司环保停限产工作时,未按照原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停产安全同时进行监督检查。

(4)武安市应急管理局落实有关环保停限产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监督兴华钢铁公司停限产组织领导、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准备工作;督促兴华钢铁公司烧结机停产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全面,驻企监管人员监督企业落实停产方案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迟报、谎报情节。

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7人)。

1、刘海江,群众,兴华钢铁公司炼钢厂烧结车间环冷工,负责环冷机操作。在实施停产过程中,未发现过量烧结矿夹生料进入环冷机,未能采取降速等相应控制措施;在环冷机内烧结矿未排空的情况下,提前18分钟关闭环冷风机,未采取关闭环冷机等措施,致使烧结矿冷却不达标,产生大量烧结矿红料,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于 2019 年 10月 31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郭日杰,群众,兴华钢铁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乙班班长,负责本班组全面工作。组织本班组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班组人员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组织指挥灭火时,未安排本班人员关注火灾发展势态,未要求本班组灭火人员佩戴防护用品和注意安全,未组织灭火人员及时撤离,造成灭火人员伤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2019 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吕延军,群众,兴华钢铁公司烧结机看火组组长,负责实施烧结机系统操作。在烧结机尾料没有推空的情况下提前4分钟关闭烧结机主抽风机,造成过量烧结矿夹生尾料在环冷机内继续燃烧,相对延长了烧结矿的冷却时间,增加了红料产生因素,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李金兵,群众,事故当日兴华钢铁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值班领导。在实施烧结机停产过程中,未按要求到停产现场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能在火情扩大时,及时组织初期救火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王彦杰,中共党员,兴华钢铁公司炼铁厂厂长,负责炼铁厂全面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组织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到位;组织炼铁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为炼铁厂停产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未按企业有关规定到停产现场组织、指挥停产工作,组织领导烧结机停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与2020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6、张建军,中共党员,兴华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当日公司值班领导。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领导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按值班制度要求到停产现场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能在火情扩大时及时组织初期救火人员撤离;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付新岗,中共党员,兴华钢铁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会议上安排炼铁厂厂长王彦杰负责烧结车间本次停产事宜,工作安排不细致、不严密;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失察失管;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对1名受伤人员未按规定如实上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2019 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于中共党员的,建议由武安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1人)。

田亮,群众,炼铁厂烧结车间副主任(主任空缺),负责烧结车间全面工作。对成品皮带通廊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检查发现,未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车间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未按要求到现场组织、指挥停产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兴华钢铁公司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5人)。

1、胡建兴,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科长,分包兴华钢铁公司,负责对该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和停产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郅卫华,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兴华钢铁公司停产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魏海明,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安管办主任,负责监督下属子公司履行监管企业安全职责。对下属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兴华钢铁公司停产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国利民,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对下属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兴华钢铁公司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王海生,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范晓宙,中共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能源科科长,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分包负责人,负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不到位,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行业监管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赵子全,中共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科级干部,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分包领导,负责组织分管科室、人员做好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督促分管科(室)、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杜政平,中共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工业经济联合会秘书长,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副网格长,负责部署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兴华钢铁公司停产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谷改兰,中共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网格长,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赵利杰,中共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中队第十一组工作人员,停限产期间驻兴华钢铁公司安全监管,负责对停限产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兴华钢铁公司停产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监督不到位,对停产现场缺乏监督管理。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刘治国,中共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冶金建材室负责人,负责对冶金建材企业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冶金建材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兴华钢铁公司停产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宋红顺,中共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分管冶金建材室。对分管科(室)领导不力,对兴华钢铁公司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3、刘炳钊,中共党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大气科科长,负责对兴华钢铁公司停限产期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管理和指导。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2018〕13号)要求,对兴华钢铁公司停限产进行监督和隐患排查。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4、张计兴,中共党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副局长,分管大气科。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分管科(室)领导不力,对停限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李卫峰,中共党员,时任武安市政府秘书长(现任武安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分管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7人)。

1、李延荣,中共党员,炼铁厂环保科科长,负责炼铁厂环保工作。未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结合车间和本厂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兴华钢铁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12],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郭耀方,群众,炼铁厂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炼铁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兴华钢铁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李现兵,群众,事故当日炼铁厂值班领导。在烧结机停产过程中,未按要求到停产现场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能在火情扩大时及时组织初期救火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兴华钢铁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4、于金江,群众,炼铁厂副厂长,分管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炼铁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组织领导烧结机停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兴华钢铁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5、刘海华,群众,兴华钢铁公司能源环保处处长,负责公司能源环保工作。未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结合公司安全处和炼铁厂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兴华钢铁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6、孙俊松,群众,兴华钢铁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本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兴华钢铁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兴华钢铁公司总经理付新岗、总经理助理张建军安全合格证。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停产过程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迟报、谎报事故情节(事故发生后,企业未上报受伤人员)。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100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170万元罚款,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270万元。依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6﹞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将该企业列入河北省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撤销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六)对当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向武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武安市委、市政府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武安市委、市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事故暴露的问题为导向,认真研究,建立健全环保治理改造及停限产(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任务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对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行核准认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停限产(复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兴华钢铁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修改完善建设(改造)项目变更、停(复)产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指挥停限产(复产)工作,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停限产(复产)方案,全面辨识分析停限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停限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监督制度,对停限产全过程严格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行为。要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值班和事故上报制度,值班领导要切实履行值班职责,遇有突发事件,科学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事故上报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出现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事故情况。

(三)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兴华钢铁公司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分厂全面开展一次岗位员工“学、背、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培训教育,凡培训应知应会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严格标准化操作,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停限产(复产)前,必须对有关员工进行专项培训。重点工序和关键岗位,应安排技能过硬、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的员工负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建立用工激励淘汰机制。

(四)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效性。

兴华钢铁公司要针对应急处置暴露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增设险情扩大场景科目,增加险情预判、紧急避险等环节,切实解决应急预案不全面、不实用问题。坚持预案修订与演练相结合,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明确各层级演练项目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演练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加强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和演练,使职工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措施、险情预判和紧急避险等要领,真正懂应急、会应急。重视做好演练评估总结工作,通过演练发现和解决预案制定、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应急响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科技兴安”,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企业要在科学系统的安全论证和风险评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装备、生产工艺进行改造。烧结车间皮带通廊和皮带防尘罩要采用非可燃材料,成品皮带安装连续测温装置,设置温度控制高限,并与降温喷淋系统联锁,有效防止“红料”上皮带。在皮带输送等系统采用具有监视、操作、控制和保护功能的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提升对危险区域、要害岗位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人为误操作或违章作业带来的风险危害,提升事故防范的本质安全水平。

(六)认真排查整治,扎实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兴华钢铁公司要对环保治理改造项目和停限产(复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完善制度和措施,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做到“五落实”。重大和危险工序环保设施改造,在变更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应进行正规设计,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确保采购的设备、组件和材料质量安全要求。改造投用前,所有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深入学习贯彻《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以血的教训,加快“双控”机制建设。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和完善防范、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落实。

(七)履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认真研究总结工作,对日常监管和停复产监管作出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在辖区内冶金、建材、危化等行业全面开展皮带通廊专项检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跟踪整改,确保发现的隐患全部整改到位。要加强对停限产(复产)企业的监管,发挥专家作用,监督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事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指导帮助企业彻底整改、全面提升。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多、隐患严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约谈或问责,应停产停业整改的必须坚决停产停业。

(八)加强协同配合,积极处理好环保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武安市应急管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要针对近年来环保治理改造及环保停产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环保治理过程中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安监局、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的环保治理改造项目,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环保、安全可行性论证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满足环保治理、安全生产双重要求。企业环保停限产(复产)期间,应急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共同派专家和监管人员现场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住建部修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1个强制性条文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文件,对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条文的主要内容包括10部分:1.总则;2.术语、代号;3.配电系统;4.配电装置;5.配电室及自备电源;6.配电线路;7.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8.外线电路及电气设备防护;9.照明;10.临时用电工程管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将原“接地与防雷”一章更名为“配电系统”;

2、增设“剩余电流保护”为正文单独一节,补充对剩余电流保护的规定;

3、将原“配电箱及开关箱”一章更名为“配电装置”;

4、补充钢索配线中对钢索的截面、布设以及固定的规定;

5、增加对采用专用电缆线路供电的起重机,可采用两级配电方式的规定;

6、补充临时用电工程管理需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

7、更新附录A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共有11个强制性条文。分别如下:

3.2.11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6.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识。

7.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术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9.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9.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3.10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 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10.1.4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编制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工程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10.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3.2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月份全国消防安全形势,农村火灾相对突出

今年3月份,全国共接报火灾1.98万起,亡108人,伤46人,已统计直接财产损失2.38亿元,火灾总量继续保持稳中有降,未发生重大以上火灾。

火灾同比去年减少2成,但随复工复产开始出现反弹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3月份全国火灾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分别下降22.5%、3.6%、40.3%和31.6%。但随着全国疫情形势持续好转,经济社会秩序逐渐恢复,社会面诱发火灾因素增多,同时受春季风大物燥、降水稀少等季节性火灾防控特点影响,火灾在今年2月份达到最大降幅后,降幅逐步缩小。从各省情况看,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湖北省经济社会秩序仍未完全恢复,火灾降幅高于全国,同比下降39.5%,但比上月放缓30个百分点;湖北以外其他省份多数降幅低于全国平均降幅,内蒙古、吉林、福建、海南、四川、云南、宁夏、新疆等地基本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上升。

农村火灾相对突出,较大亡人火灾多集中在村民自建房

3月份,农村乡镇共发生火灾11092起,亡72人,伤19人,损失1537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虽然火灾起数、损失分别下降14.8%和17.3%,但伤人、亡人分别上升18.8%和28.6%,与全国火灾伤亡总人数显著下降的情况形成强烈对比。从较大火灾情况看,全国3月份发生的6起较大亡人火灾,有5起发生在农村乡镇的村民自建房,有的存在住宿、经营二合一或多合一问题,增大了火灾风险。例如3月8日贵州黔东南天柱县竹林镇较大亡人火灾,由于村民自建的一层经营门面中电热取暖器引燃烘烤衣物及周围可燃物,导致逃生通道被大火封闭,楼上居住人员无法逃生,最终造成9人死亡。

针对农村消防安全形势,消防救援局下发《关于助力打赢脱贫攻坚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积极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切实防止农村因火灾致贫返贫。

火灾场所分布发生变化,生产经营性占比逐步加大

随着全国复工复产快速推进,企业经营活动基本恢复,与之相对应,火灾的场所分布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与上月相比,居民住宅火灾所占比重明显下降,起数从42.2%下降到37.7%,而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密集场所、厂房、仓储场所、工地、农副业场所、交通工具等火灾所占比重从上个月的23.7%增加到27.6%。商业、仓储场所大火有所增多,其中贵州、江西发生的2起较大亡人火灾均由临街商铺引发,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广东、黑龙江等地发生多起过火面积超500平米以上的厂房、仓储场所火灾。

火灾分布情况

接警出动同比去年减少1/4,但环比上月大幅增多

3月份,全国消防救援队伍共接警出动8.12万起,共出动指战员84.5万人次、消防车15.2万辆次;在灭火救援战斗中,共营救疏散遇险被困人员3万人,抢救保护财产价值14.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接警出动起数虽然下降25.2%,但环比上月大幅上升74%,表明随着复工复产进度加快,经济社会秩序的逐步恢复,各类灭火救援任务随之增多,开始逐步接近往年的情况。其中,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在做好日常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同时,累计完成涉疫处置任务15049起,转运人员23047人,消杀面积3001万平方米,转运物资3万吨。

接警出去情况对比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时尚慧谷“12·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9日12时40分许,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时尚慧谷工地发生一起混凝土罐车侧翻事故,事故造成该混凝土罐车司机死亡。近日,龙华区政府对此起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布。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概况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建设工程分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施工范围为2#、3#、4#、5#、6#楼,二标段施工范围为1#、7#、8#、9#、10#、11#楼。一标段与二标段施工区域在一个施工工地内,相互之间无物理分隔,一标段与二标段施工时使用同一个出入口,同一条施工便道。

  涉事工程为恒大时尚慧谷大厦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目前主体结构已基本完工,涉事车辆运送的混凝土计划施工作业为浇筑6#楼与7#楼之间位于地下一层的后浇带(伸缩缝)。

  (二)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的路段位于大浪时尚慧谷施工工地内1#楼与11#楼地下室基坑之间的施工便道(坡道)拐弯处,事发下坡便道(简称:涉事坡道)长度约为35米,坡度约为8°-10°,路面材质为泥土。涉事坡道上方连接大浪时尚慧谷一期、二期共用的工地

  道路(此段道路基本平整坡度较小),下端连接1#楼、2#楼、6#楼、7#楼、11#楼之间的一块不平整坪地。涉事坡道路面宽度为4.5-6.2米,路面边沿设置钢管护栏,护栏高约1米,竖杆间距约为2.5米,在离地约0.2米处设置了一排横杆。事故路段及事故经过详见图1-1。

  (三)涉事车辆及司机情况

  1.涉事车辆:牌照号粤BAR375,陕汽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罐车),主要用于混凝土运输,使用性质为“货运”,注册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整备质量13900kg,总质量25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月,所有人为深圳市大吉达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鉴定,该车转向及制动系统未见安全隐患,车辆右边内侧轮胎胎面有陈旧性破损。

  2.涉事车辆司机:罗某来,准驾车型为B2,初次领证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但其驾驶混凝土搅拌罐车时间不长,共约1个多月时间,驾驶经验和处理复杂路况的技能不足。经鉴定,未在罗某来体内检测出乙醇和常见毒药物成分。

  (四)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涉事工程建设单位:建滔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4050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鹏;成立日期:2011年08月17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上横朗工业区石龙公路旁厂房C栋2层D分隔体(办公场所)。建滔公司是恒大时尚慧谷大厦建设工程一标段和二标段的建设单位。

  2.涉事工程施工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笪鸿鹄;成立日期:1992年2月24日;住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3.涉事工程涉事混凝土运输单位:深圳市大吉达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吉达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961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3日,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2106-12室。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经现场勘验、询问事故相关人员及调取有关单位(或个人)过往安全管理记录、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涉事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1.大吉达利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培训中未涉及驾驶车辆下坡这一危险性较大的驾驶操作要求,未能保证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缺少对司机在送货场地的规范作业要求。

  2.苏中建设集团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外来车辆缺少管理,也未安排现场人员对运送混凝土的车辆进行引导。

  3.建滔公司将恒大时尚慧谷大厦建设工程发包给两个施工单位,由两个施工单位共用一个车辆出入口,共用一条施工便道,未明确施工工地出入口、涉事坡道等相关公用部分的管理权责。

  (六)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与受害者家属积极做好善后协商,目前,已达成赔偿协议,由建滔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23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9日12时40分许,大吉达利公司司机罗某来驾驶涉事车辆将苏中建设集团订购的8立方混凝土运送到大浪时尚慧谷工地,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欲从涉事坡道倒车至坡道下方的坪地卸货。罗某来倒车至临近坡底转弯处时,车辆右侧车轮撞破涉事便道拦杆,车辆失控,侧翻入11#楼地下室基坑。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之后现场工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龙华交警大队、大浪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立即派人前住现场救援。19时许,在大型吊车的协助下,掉落在基坑的混凝土搅拌罐车被吊起,在驾驶室下方找到罗某来,经急救医生确认罗某来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经评估,区、街道及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得当,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信息报送及时。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罗某来,男,37岁,湖南洪江人,身份证号码:4312811982XXXX,经死因鉴定,罗某来的死亡原因为重物碰撞挤压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死亡证明编号44031120191100435。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罗某来在涉事坡道倒车临近坡底转弯处时因操作不当、驾驶技能不足,导致车辆侧翻入11#楼地下室基坑。

  (二)间接原因

  1.苏中建设集团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入场外来车辆缺少管理,未有效识别混凝土搅拌罐车在涉事坡道行驶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安排人员对车辆进行引导。

  2.大吉达利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培训中未涉及驾驶车辆下坡这一危险性较大的驾驶操作要求,未能保证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缺少对司机在送货场地的规范作业要求。

  3.建滔公司对恒大时尚慧谷大厦建设工程的两个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明确施工工地出入口、涉事坡道等相关公用部分的管理权责,致使事发时工地内共用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

  1.苏中建设集团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入场外来车辆缺少管理,混凝土搅拌罐车在涉事坡道行驶时缺少人员引导等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大吉达利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培训中未涉及驾驶车辆下坡这一危险性较大的驾驶操作要求,未能保证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建滔公司对恒大时尚慧谷大厦建设工程的两个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明确施工工地出入口、涉事坡道等相关公用部分的管理权责,致使事发时工地内共用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

  罗某来作为混凝土搅拌罐车的司机,在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涉事坡道倒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安全技能不足导致车辆侧翻,直接造成事故的发生并导致自身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管责任,由区监察部门独立开展调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苏中建设集团、大吉达利公司、建滔公司等单位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召集公司全体员工开一次事故现场警示会;二要完善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要加强对车辆运行危险性的辨识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要有考核有总结;四要加大安全投入,配齐相关监督、引导的岗位人员。

  (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等部门应加强督查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有关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并指导相关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落实各项事故防范的措施,严控事故。

EHS微讯

  • 4月18日下午15时35分左右,由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常州市溧阳市昆仑街道年产3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炭化等主要工序)项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

  • 4月18日下午,河南新乡原阳县盛和府建筑工地自卸车倾倒土方时,将在工地玩耍的4名儿童压埋,致其不幸死亡。4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8名开发及施工人员刑事拘留。初步查明,该工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无证非法施工,涉事车辆为向后倾翻型后八轮自卸车,系违规作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目前原阳县县委对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国安和安全股股长王建刚予以免职,对县城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魏学义启动问责程序。

淮安欣易佳朔业科技有限公司“10·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3日13时27分,位于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的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69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易佳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WHR4P4K,法定代表人为朱建亚,身份证号:320826195507XXX,注册资本:300万元整;职工34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墙贴加工、塑料制品、机械设备销售;所属行业:其他制造业;成立日期:2018年5月11日;营业期限:2018年5月11日至2048年5月10日;公司注册地址:涟水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内。实际经营人为朱新志(出资200万元)、欧迪清(出资100万元),公司分东、西两厂区,发生事故的为东厂区,东厂区厂房建筑面积4957平方米从2018年5月份开始经营,公司由朱新志、欧迪清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朱新志主要负责销售,欧迪清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厂长刘洪柏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2、厂房租用情况

东厂区房(起火厂房)为租用厂房,2018年5月1日,由欣易佳公司朱新志租用实际拥有人何志安的房屋,双方签定三年租赁合同。

(二)发生事故厂房建设及布局情况

1、厂房建设情况

发生事故的厂房由何志安于2017年初开始建设,2017年底建成。事故厂房占地面积1760平方米,主体建筑2层局部3层,总建筑面积4957平方米(其中一、二层均为1760平方米,三层为1437平方米)。经查,该厂房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属违章建筑。

火场方位图

2、事故厂房布局情况。事故厂房中有两个车间和一个仓库。其中,一层为生产车间,以XPE泡棉(化学交联聚乙烯)为原材料,通过涂胶、贴膜压膜(即PE膜、聚乙烯保护膜)等过程生产墙贴;二层为裁剪车间,主要存放待剪裁的墙贴、部分工作桌椅等;三层为仓库,主要存放墙纸和墙贴等。

一楼生产车间布局情况:东侧无门;南侧两门,分为南东门(未锁)和南西门(已锁),两门之间(楼外墙设)有货物滑道,东南角有楼梯和吸烟房间,西南角有楼梯和电梯(货梯);西侧两门,分西侧南门(未锁)和西侧北门(已锁);北侧一门(无锁)。西北侧堆XPE泡棉,约二三米高,占地三百平方米;西南侧堆放PE膜,其余空间从西向东分别是两台贴膜机,贴膜工是刘某某等2人;贴膜机东边是三台压花机,操作工是王某某等3人;压花机东边是两台涂胶机,当天无人操作;机器在厂房中间,东西排列,机器南面、北面分别堆放贴好膜半成品、废料、涂胶用的油纸等;靠最东面墙为涂胶机及半成品。

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勘验,并走访火灾当事人和周边群众,确认火灾起火部位位于一楼生产车间的西北角。

一层平面图

二楼为裁剪等深加工车间,工人靠东边墙和北边墙裁剪,中间为成品货物,有回字型过道,东边墙从南向北工人是:蒋某某等8人,工人之间有操作台,靠墙摆放,之间相隔2米左右。北边墙从东向西工人是:李某某等4人。二楼杂工戴某某等3人,无固定位置;二楼质检员李某无固定位置。

二层平面图

三楼为仓库,经核查发生火灾时无人员。

三层平面图

(三)原材料情况

经调查核实,欣易佳公司的原材料XPE泡棉大多从江苏远鸿塑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兴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远鸿公司”)订购,其主要成分有:低密度聚乙烯、ADC发泡剂和DCP交联剂,均属易燃固体。生产工艺主要是将三种原料按比例混合经加热挤出、压片切边,升温到100-200℃发泡成型;XPE泡棉生产过程中会有静电产生;在加热过程中也会产生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虽可挥发,但在XPE泡棉中仍有较长时间的残留。

远鸿公司根据购货方需要,可对XPE泡棉添加色母、阻燃剂、抗静电等添加剂,国家暂无强制添加标准。欣易佳公司在向远鸿公司定购XPE泡棉时,未要求添加色母、阻燃剂、抗静电等添加剂;远鸿公司按欣易佳公司采购订单生产的XPE泡棉,直接使用塑料袋包装扎紧入库等待装车发货,10月2日向欣易佳公司发送90卷XPE泡棉。

(四)欣易佳公司行政许可情况

2018年5月3日,该企业在涟水县发改委进行了投资项目备案(涟水发改〔2018〕138号)。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2019年梁岔镇党委、政府与部门、村居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重大节日期间,乡镇分管领导带队开展监督检查,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多为灭火器配备不足、通道堆放杂物以及乱扔烟头等,未能发现欣易佳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存在的手续不完备等问题以帮办为主,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县住建局部署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以及违章建筑的处理工作,但对乡镇工业集中区企业建设项目存在的手续不完善现象未能及时督促处理。县应急局印发了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相关文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但未能有效督促欣易佳公司整改安全隐患。县工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欣易佳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未能督促及时整改。县消防救援大队部署开展辖区内企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组织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但未能督促梁岔镇派出所及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专(兼)职民警。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3日13时27分左右,一楼工人王某某正在工位上进行涂胶作业时,发现车间西北角堆放的XPE泡棉着火,即喊:“着火了”,并跑过去拿灭火器准备灭火,发现火势很大就跑到一楼的西楼梯口,准备去关闭电源总闸,发现电闸开关已经无法打开,随即从一楼楼梯口跑到厂房外南面场地。在贴膜机上进行压花作业的刘某某等其他工友听到“着火了”的喊声后,也先后跑到厂房外南面场地。

二楼情况:跑到室外厂房南面的王某某等人,发现有人从厂房南侧货物滑梯处滑下逃生,即开始施救。二楼质检员李某听到“着火了”喊声,就拎灭火器朝西北方向跑去准备灭火,发现火是从一楼窜上来的,现场全是浓烟,已无法扑救,于是朝东南方向楼梯口跑去;在听到有人喊楼梯不能走时,李某和剪片区操作工尤某某等9人从厂房南侧二楼的货物滑梯滑下来,此时整个厂房迅速燃烧起来。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3日13时29分,涟水县公安局梁岔派出所接到110和涟水县119指挥中心报警指令:位于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的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梁岔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置。14时09分,涟水县消防救援中队4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到现场,发现失火厂房已形成立体猛烈燃烧态势,并伴有大量黑色浓烟,进行了火情侦查并立即展开火灾扑救。14时28分,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以及特勤中队3辆消防车16名消防员,相继赶到现场展开火灾扑救。14时35分,火势基本被控制,至15时05分,明火被全部扑灭,至此火灾扑救工作结束。

由于长时间高温烘烤导致厂房稳定性较差,可能存在倒塌危险。16时30分经勘查确认较为安全后开始逐层清理火场,18时05分在清理二楼东南方位过道处,发现6具尸体。至火灾现场清理完毕,未发现有其他伤亡人员,经确认此次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涟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市级启动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火灾现场,指挥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及时派员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县两级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迅速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涟水县政府成立6个善后工作组,全力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舆情研判工作,至10月7日6名死亡人员补偿到位,遗体全部火化安葬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869万元,其中:人员救治及死亡赔偿金约569万元,厂房损失约251.2万元,设备损失约9.2万元,原材料及产品等损失约39.6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经专家反复排查论证认定:欣易佳公司东片区厂房一楼由于通风条件不良,加之无机械通风设施且缺少防静电设施,现场堆放的原材料XPE泡棉中残留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由于气候条件、生产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触发静电放电,点燃可燃气体,继而引燃原材料XPE泡棉,随后蔓延并发生快速燃烧。具体分析如下:

1、可燃气体的产生和积聚。原料XPE泡棉经加热发泡成型后直接进行抽卷打包使用塑料袋包装并扎紧入库等待装车发货。XPE泡棉缝隙里面残留的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难以及时释放。堆放在生产车间一楼西北侧的XPE泡棉,由于厂房自然通风条件不畅,无机械通风设备,导致XPE泡棉中残留的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形成积聚并达到了燃烧的浓度。

2、静电引发可燃气体燃烧。事故单位使用的XPE泡棉未添加阻燃剂和抗静电剂,生产过程中致其带产生静电,其塑料包装袋更利于静电的积聚。当日天气高温干燥,事发前后气温约30℃、相对湿度约37%,更易积聚静电。在装卸、储存过程中,不同厂家、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XPE泡棉无序混合堆放,在取用过程中反复挤压、抽取、冲击、滑落等都会导致静电电荷的转移、积聚与放电。事故前员工曾反映有静电释放现象,但未能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涟水县气象局提供气象资料可排除雷击引发起火。经对起火部位周边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并送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电动车充电设施引发火灾。根据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工人证实,未发生火灾前有人员吸烟,且经用烟头对同类型原材料进行点燃试验,结果无法点燃,可排除遗留火种引燃。经公安部门走访厂区内工人,该厂内无相关人员矛盾情况反映,未发现人为纵火迹象,可排除人为纵火。

(二)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欣易佳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 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欣易佳公司企业法人朱建亚只挂名,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企业实际经营者朱新志、欧迪清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法定职责,未按要求部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 企业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发生事故的生产厂房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生产厂房存在耐火等级低、楼梯间未安装防火门、生产车间未安装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问题,单位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3) 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人员,日常管理随意安排,公司管理人员无正式任命;未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没有针对性,导致事故初期自救措施不当;未按规定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企业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

(4) 企业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投产以来从未组织开展过全厂性、系统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厂区原材料堆放、生产加工、产品存储均在同一个厂房内,无独立的防火分区;厂房自然通风条件不畅,无机械通风设备,车间、仓库内缺少防静电设施,未及时消除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2、厂房出租方。出租人何志安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欣易佳公司;未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未在出租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检查、督促不力。

3、梁岔镇党委、政府落实领导责任不力,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欣易佳公司“10·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问责

(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朱新志,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新志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提起公诉。

2、欧迪清,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欧迪清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提起公诉。

3、何志安,厂房出租者,未按规定对承租其厂房的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管理,未开展安全检查,未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何志安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提起公诉。

(二)对公职人员问责情况

淮安市纪委监委、涟水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予问责,根据市纪委监委通报文件(淮纪办通〔2020〕6号),问责具体情况如下:

洪然同志2017年12月任涟水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宋月霞同志2016年4月任涟水县副县长,2019年2月涟水县政府分工调整后,洪然同志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宋月霞同志负责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作,协助洪然同志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洪然、宋月霞二同志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对“10·3”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宋月霞同志对分管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存在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薄弱、投入不足、消防栓无水等问题,未能积极推进乡镇和有关部门整改,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对发生火灾的企业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洪然同志予以问责,问责方式为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宋月霞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丁元中同志2018年2月任涟水县梁岔镇党委书记,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镇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属地管理和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万里同志2016年11月任梁岔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对镇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尹传秀同志2016年5月任梁岔镇党委副书记,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负责安全生产、工业、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对发现的欣易佳公司部分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工业集中区消防管网不健全,消防栓无水情况长期未能解决,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旭东同志2018年5月任梁岔镇农业经济服务站副站长,具体负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和漏洞,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发现企业厂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部分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直接责任,给予免职处理、政务记过处分。

季成俊同志2016年12月任涟水县梁岔镇人大主席,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分管村镇建设、防违治违工作,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检查不到位,发生火灾的违建厂房在其分工期间建成,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问责,问责方式为诫勉谈话。

陈开洋同志2013年4月任梁岔镇村镇建设服务站副站长兼防违治违办公室主任,负责村镇街道、乡镇工业集中区违建巡查、防违治违工作,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检查不到位,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厂房存在的无规划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问题未及时处理,对事故负有监管直接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周效雨同志现任涟水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所长,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任梁岔镇党委委员、梁岔派出所所长,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管理,未能按照消防监管所长负责制要求履职,组织开展消防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出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发生火灾的厂房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徐汉军同志2019年2月任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组织领导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磊同志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任涟水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9年2月任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年2月起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跟踪督查不力,对分管科室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刘井桂同志2012年8月至2019年2月任涟水县安监局监督科科长,2019年2月任县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科长,2012年8月起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跟踪督查不力,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张溧翔同志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任涟水县经信委党委书记、主任,2019年2月任县工信局党委书记、局长,督促本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给予问责,问责方式为通报。

陈照耀同志2016年11月任涟水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督促本部门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开展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乡镇工业集中区违法建筑未及时督促处理,给予问责,问责方式为通报。

(三)对事故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欣易佳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淮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欣易佳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责任单位问责情况

1、责成涟水县委、县政府向淮安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梁岔镇党委、政府向涟水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问责。

3、责成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向涟水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问责。

4、责成涟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向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排查整改事故风险隐患。要深刻汲取这次较大事故教训,企业法人、实际经营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法定职责,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辨识,及时消除发现的事故隐患。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坚决防止重效益、轻安全行为,严把原材料安全准入关。生产经营场所发包、承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易燃易爆物质和静电产生的生产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避险救生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梁岔镇政府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分行业、分领域进行摸底调查,切实摸清隐患底数,列出存在问题清单,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解决辖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涟水县住建局、应急局、工信局以及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检查补漏洞,组织成立专项执法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严查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出租厂房的管理,对安全生产工艺不安全、安全管理混乱的要做到即查即改,并严格执法处罚,补齐安全生产(消防)短板。

(四)涟水县政府要深刻反思该起较大事故反映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对行业领域和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督促认真履职尽责,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和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火灾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五)鉴于发生火灾厂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由涟水县住建局依法予以处理。

广东应急管理厅通报两起化工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事故

2020年4月19日,位于中山市阜沙镇的中山市拓能化工有限公司甲类车间G12高位罐发生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4月11日,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的广州市汉普医药有限公司搪瓷搅拌釜发生受限空间作业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这两起事故都因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社会影响恶劣。现就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

  中山市拓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能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油墨、涂料、树脂等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月19日上午9时许,拓能公司委托中山市铭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晨公司”)对部分高位罐改造安装液位报警设备。铭晨公司1名工人在甲类车间G12高位罐(约2.5m³)顶部使用电焊开孔作业时,电焊火花引燃罐内残留的乙酸仲丁酯(闪点19℃)蒸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气体,造成G12高位罐发生闪爆,罐顶盖部分被冲击波掀开,该工人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广州市汉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普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企业,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4月11日上午9时许,汉普公司水解生产线2#搪瓷搅拌釜(约5m³)发生故障,1名工人在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的情况下进罐维修,因未采取强制通风、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防护措施,进罐后窒息昏迷,另1名工人未落实个人防护冒险进釜施救也造成窒息昏迷,上述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二、暴露问题

  上述2起事故,暴露出我省化工和医药制造企业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外来承包商及施工人员管理等方面均存在突出问题。

  (一)安全风险辨识不清,不知道风险在哪里。拓能公司G12高位罐曾经储存乙酸仲丁酯,虽然在4月17日进行了清空和注水处理,但没有辨识到乙酸仲丁酯闪点低且不溶于水,易挥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的风险;作业前对G12高位罐进行排水处理,没有辨识到罐内爆炸性气体空间增大的风险。汉普公司涉及大量的釜、罐等设施设备,但没有辨识到反应釜属于受限空间,没有将反应釜当作受限空间管理,完全没有考虑到釜内二氧化碳残留积聚、无法清除、难以散逸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的风险。

  (二)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知道危险是什么。拓能公司没有安全技术交底,铭晨公司作业人员不清楚G12高位罐曾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没有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进行可燃气体检测,仅仅通过眼看、鼻闻等低级手段来判断是否达到动火作业条件。汉普公司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没有严格落实“七不”要求,没有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也没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冒险作业,以身试毒。

  (三)特殊作业审批不严,当做一般作业来管。拓能公司虽在作业前办理了《动火作业证》,监火人由车间主管黄某某签字、初审人由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签字、审批人由实际控制人梁某某签字,但均无具体签署时间,也没有按要求对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分析,作业票证审批管理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汉普公司本次维修作业涉及动火、受限空间双重特殊作业,但未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和提级审批要求,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即开具动火作业证,甚至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工人违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四)外来人员管理缺位,安全责任出现疏漏。拓能公司与铭晨公司虽签订《非标设备加工制作合同》,但未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没有告知铭晨公司动火作业必须严格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置措施,也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铭晨公司侥幸心理严重,项目负责人李某、工人叶某某均没有把动火作业安全当回事,简单认为注水就没有危险,直接对危险化学品储罐进行电焊作业。

  (五)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问题突出。拓能公司、汉普公司没有深刻吸取韶关“3·5”、清远“2·14”等典型事故教训,安全教育不到位,事故警示没有起到作用。对监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没有及时传达学习,只停留在企业领导层面,没有抓实一线员工的贯彻执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低下,无知无畏、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蛮干行为十分严重。

  三、工作要求

  今年以来,已接连发生清远“2·14”、韶关“3·5”、广州“4·11”、中山“4·19”等多起因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不严格引发的亡人事故。特别是汉普公司没有把反应釜作为风险源,反映出企业源头治理走过场,不把安全当回事,是事故发生的根本所在,教训惨痛。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切实管控好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风险,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一)坚决贯彻落实“四令三制”。各地要迅速启动全省全市“一盘棋”应急响应机制,坚决督促企业把“四令三制”要求落实到位,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作为企业安全许可证核(换)发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必要内容,对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严查重罚。

  (二)扎实开展反“三违”自查自纠。各化工和医药制造企业要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要求,全面梳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迅速开展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违规特殊作业等行为自查自纠,坚决纠正“三违”行为。各地要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凡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切实加强外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各化工和医药制造企业要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严格审查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条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严格入厂安全培训教育,落实现场安全交底和全过程监护,严禁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定期评估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和业绩,对有负面记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允许入厂作业。

  (四)严肃做好事故调查处置。按照“提升一级”的要求,责成广州、中山市依法对事故企业和责任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快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深刻剖析事故教训,警示教育全市化工和医药制造企业,防范同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