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起搅拌机事故,机械伤害事故不容忽视

4月15日早上六点左右,在佳木斯市大学南侧的一处工地里,一名大约50多岁的男子在使用搅拌机的过程中,双脚和左侧身体被卷入了机器与方钢的缝隙里。经过二十多分钟救援,工人被救出后立即被送到附近医院抢救,遗憾的是,当日中午12点05分,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救援现场

4月14日06时39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湖西湖景区对面一工地,一名泥土工师傅不慎掉入搅拌机槽里,其双腿已经被混凝土覆盖,且受伤严重,所幸搅拌机已及时断电。现场人员报警求救后,经过40分钟的紧张救援,消防员成功将被困人员救出,并将其交由120医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救援现场

不知道现场这些搅拌机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设置不当或失灵。如果它们无法起到安全防护作用,就是一台吃人的机器。另外从现场照片看,设备布局可能不合理,周围堆放位太多材料和杂物,应急安全操作空间过于狭窄,作业人员很可能不甚落入搅拌机槽内。

罗熹:坚持预防为主 夯实管理基础

  新年伊始,我们就在这里召开华润集团EHS大会,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进行总结和回顾,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傅育宁董事长将做重要讲话,目的都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和改进集团EHS各项工作。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时强调,“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关键是要作出制度性安排,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解决好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体制机制作了全面安排,努力实现“齐抓共管”,要求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以铁的决心和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4人遇难。27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马凯副总理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住薄弱环节,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坚持系统治理,强化责任和制度落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我记得在这个讲话里,马凯副总理说的“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会消灭企业”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过去一段时间,在集团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的EHS事故事件,主要节能减排指标也持续向好,走在中央企业的前列,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也在可控范围之内,集团EHS形势总体平稳。一年来,我到各单位调研过程中,都与EHS部门的领导深入车间、工地、门店和管网场站,检查和评价了各业态的工作成效,亲身感受了大家的责任心、安全感和创新力。

  集团傅育宁董事长一贯高度重视环境、健康和安全工作,提出了“高境界、高标准”、建设EHS示范基地等一系列高屋建瓴的理念和要求,为集团EHS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集团各级企业对EHS工作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多数企业能够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置专业人员,EHS监督管理人员在数量上和专业程度上有了较大的改观。

  EHS职能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监督检查,管理审核,教育培训等工作;通过深化相关方管理、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实施EHS项目、完善合规标准和建设示范基地等工作,推动EHS文化形成、责任落实、机制形成、系统开发、以及考核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地进一步加强,EHS管理体系得到不断地充实和完善,组织能力得到逐步增强。

  但我们时刻不能忘记华润是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和驻港企业,我们又是一个多元化的企业集团,煤炭开采、燃气供应、水泥制造等属于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生产和销售,属于敏感行业;全集团的生产现场有几十万名一线员工,商业地产每天有数以万计的顾客流量,建设工地有数以万计的施工工人,各类EHS风险时刻伴随着我们的生产经营过程,EHS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内在风险高、管理难度大,EHS管理丝毫不能松懈,我们务必时刻绷紧EHS管理这根弦,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坚持从基层做起、从基础做起,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升EHS管理水平。

  针对华润集团的特点和未来多元化、国际化、信息化发展的趋势,为落实好傅董事长“两高”的EHS理念,在2016年的EHS管理人员工作会议上,我就企业领导人如何看待EHS工作提出了“安全就是生命、环保就是价值、健康就是福祉”的看法,就企业领导人如何做好EHS工作,提出了“行为有规、监测有窗、检查有效、控制有力、奖罚有度”的工作方法;在调研期间我了解到,“五有”工作在各单位都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开始,今天,我想谈谈如何落实“五有”的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深化机制改革,夯实管理基础,实现长治久安。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坚持预防为主,做实行为有规

  行为有规就是EHS工作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是EHS管理的基础工作。这方面,我们的火电厂的《生产运行规程》就是一个好例子,它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把《电力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步骤,内置在自动化的生产操作系统之中,使EHS要求与日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融为一体,最大限度的减少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是一种有效保证制度硬化落地的方法。

  在行为有规方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016年集团EHS部组织开展了EHS合规性摸底排查工作,发现各级企业的合规问题不容小视,有的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有的没有营业执照,有的没有排污许可证,这些问题务必要引起在座的各位的高度重视,及时制定计划,加快完成整改,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确保各项工作守法合规。二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企业的法定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不断完善EHS责任体系,健全各级企业管理者的岗位责任清单,要明确必须做和禁止做的事项,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三要结合我们企业自身的特点,将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内化融入到我们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控制系统和执行标准之中;这里面有个原则,就是企业控制标准要与外部监管标准保持动态一致,企业内部的要求必须要严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内部的标准必须要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构筑坚实的EHS防火墙,才能保证我们不触犯国家法律底线。华润高科的舒血宁事件就是把国家标准作为内控标准的一个典型例子,一旦偏离标准就触碰底线,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不能在同一个地方绊倒两次。四要把各项EHS规章制度和流程规定内化到操作手册和信息化系统之中,让EHS的要求与日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融为一体,减少人机交互,让违规操作寸步难行。五要针对风险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对预案进行演练和不断完善,目前,应急管理工作深度和实战能力还有待进步一步提升。

  能够做到以上几点,我们的工作就基本可以做到动作有规范、制度有规定、流程有安排、系统有设置,在此基础上,持续不断的教育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把固化于制、外化于形的工作规范,根植于员工的内心,转换成为员工自觉的合规习惯,行为有规的目的就基本达到了。

  二、建立基于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监测有窗

  做到行为有规是第一步,是基础,规矩有了,是不是按规矩执行了呢?这就需要对执行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发现,这就是监测有窗。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注重EHS监管系统建设,他们在集团总部建立了专门的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的大屏幕随时可以查看各生产企业和海上作业平台的适时画面和生产数据。他们建立的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对下属企业中所有的污染物排放口统一监测管理,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就会自动发出报警,通过短信通知相关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月底自动生成月度环保监测报告。这套系统投运后,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大幅度降低,有效减少了中海油污染物的频繁超标排放的问题。

  我们自己也有很好的案例,浙江五丰冷食有140多辆运输车辆,交通安全是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问题,为此,浙江五丰引入了Mobileye防撞系统,对所有辆车实施全过程监控和安全预警,对安全驾驶、行车油耗等数据进行自动记录和统计分析,能够及时发现驾驶过程中问题并做出安全提示,促使驾驶员形成规范良好的安全行车习惯。系统投运至今,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已经超过571万公里,车辆事故率降低了63%。

  目前,集团很多企业还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危险源出现异常状况或危险行为发生时也难以及时发现,这样就失去了纠偏改正的机会,容易酿成事故事件。这是一个短板,我们要设法补上,尽快建设我们的监测预警系统,在这方面我是这么考虑的:一是有步骤的建设信息、数据和图像三位一体的监测预警系统。因为集团是个多元化企业,行业差异大,开发一个全集团通用的监测系统看来难度比较大。但像燃气、电力、水泥以及食品药品等业务,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开发与本业态相适应的的监测预警系统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未来,我们的主要行业都要建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在集团总部建立数据中心,现场由各行各业自己去监督,只要把现场的数据传送到总部来,总部就能实时监控全集团的EHS关键信息,将有效改善监管能力和促进EHS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二是做好长远规划并分步实施,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要分轻重缓急,做到系统全面规划,科学有序推进,稳步高效实施,在重要、危险的流程、岗位、场所、环节要优先建设,尽早发挥监督作用。三是把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与项目建设、设备升级、技术改造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适当加大在EHS方面的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设备自动化水平,减少人机交互机会,全面提升EHS本质水平。四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开展大数据分析和研究,为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和控制风险提供支持,帮助我们提升EHS管理水平。五是配备必要的监督和分析专业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干预纠偏。

  一旦监测预警系统建立起来,就可以实现对风险源、危险作业、产品质量等事项的实时监控,通过对现场信息、数据和图像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就会最大可能的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便是发生事故,也可以通过监测系统的数据记录,追溯事故过程,还原事故真相,为事故整改提供决策依据。将来,在利润中心有监控,集团总部有数据,违规操作和事故事件就会实时的暴露出来,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就难以掩盖,隐报瞒报的情况就会减少,事故事件的信息采集和统计也将逐步从“自首制”过渡到“监测制”。

  三、建立有效的检查机制,内外兼修,落实检查有效

  监测有窗是第二步,就是有了发现问题的工具,但有些问题并不能完全通过监测窗口发现和落实,我们还要开展一些必要的检查、抽查和现场核查,而且要确保检查中能够发现问题,不能流于形式。

  2016年7月17日,华润电力在西双版纳水电项目防台防汛专项检查时,发现泄洪冲沙道闸室施工段边坡有垮塌征兆,存在大面积垮塌的重大隐患,威胁到基坑内30余名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检查组当即要求停止边坡施工并撤出作业人员。7月21日,责令西双版纳水电项目对边坡作业现场停工整改。7月29日下午14:50,停工边坡段发生大规模山体滑坡,施工现场的喷锚支护及脚手架全部被压垮和掩埋。这次有效的检查,避免了一次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这样的隐患尽管妥善排除了,但回想起来还是令人心有余悸。

  因此,检查有效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管理环节,要求我们内外兼修,一是企业要建立自查自纠的能力和机制。各级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建立企业自我检查、自我诊断、自我纠偏的能力,形成有效的自查自纠、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二是上级管理机构要开展有效的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的要义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 直插现场,这样让被检查者猝不及防,来不及进行准备,自然能看到更多“原生态”的信息,从中找到日常管理中的问题,检查才能真正收到实效。让受检单位彻底打消通过临时抱佛脚来应付检查的侥幸心理,避免平时问题很多,只要做好迎检工作,就能顺利过关的情况,走上真抓实干的正道。三是适当安排独立的第三方检查。据我所知,像杜邦这样EHS管理处于世界一流水平的公司,每年依然聘请独立第三方给自己做检查评估,系统深入地排查隐患和问题,持续改进EHS管理体系。我们的华润置地也建立了第三方评估机制,聘请第三方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施工过程质量评估,严把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商品房整体质量水平得到保证,维护了置地的品牌和声誉。我们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也可以研究利用好第三方检查这个工具,通过购买技术服务,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专业技术评估等服务,对经营单位的食药质量进行抽检。还可以利用第三方机构开展EHS管理“会诊”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形成“会诊”报告,并按照“一企一策”开出整改的“药方”。为避免第三方检查公正性受到影响,检查费用由上级单位统筹安排。最后,我们的各级企业要以开放的心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在工作中要认真对待,趁机发现问题和不足,努力改进和提升我们自己的工作。

  四、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达到控制有力

  在EHS管理中,对关键环节的有力控制凸显的非常必要,特别是事前有预防和减少风险发生的控制措施,事中有及时的干预和纠偏措施,事后有妥善的处置措施。

  2015年发生在天津港的“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6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320多吨氰化钠流失在环境中不能回收,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调查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是瑞海公司事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在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一系列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失去均效用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因此,我们说,严格有力的监督控制措施是防范事故事件发生的有效途径,在这里我谈四个方面的意见,首先就是确保建立监管机构和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这个方面集团已经有明文规定,但我们的部分企业还没有执行到位,这一点要尽快改正过来。有了监督机构,还要确保监督职能和保障职能的有效分离,监督和保障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出现没有监督、虚假监督的情况,就会掩盖问题,起不到有效的监督和预防作用。另外,要赋予EHS监督管理部门有内部执纪权、考核权,主要领导人要给EHS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大力的支持,给他们创造监督管理的条件,EHS监督管理人员要能够直接向一把手汇报工作,让他们有底气、有条件去监督保障部门,如果没有这些权力和做法,监督效果就会打折扣。

  第二是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EHS信息的上下一致性。目前,集团已经建立起了EHS信息报送系统,集团各级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个系统,及时、准确的报送信息;要严肃追究谎报、瞒报事件的责任者,要杜绝事故事件在媒体已经曝光但集团各级领导还不知情的情况再次发生。

  第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方的管理,不断提升相关方的管控能力。在集团报送的事故事件中,相关方占比非常高,一要对相关方进行分类管理,从资质、能力、业绩等方面严把入口关。二要明确和落实EHS法律责任。三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把相关方员工视同我方员工监管,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培训、统一奖惩,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加强作业过程的管控,加大对相关方的监督措施和处罚力度。四要开展对相关方EHS管理的评估评价,要把责任难落实、管理不到位、履职没能力的相关方纳入黑名单,坚决清退出去。

  第四是严格事故事件管理,完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一般及以上的事故,要实施“双调查”机制,彻查事故原因;对于事故责任人要严肃追责,事故责任要与干部任用和晋升挂钩;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和过问;还要进一步加强事故事件的警示教育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员受警示,杜绝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第五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加强监测手段,完善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建立评价和奖惩机制,做到奖罚有度

  “奖罚有度”是“五有”工作方法的保障机制。对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勤勉尽力,履职到位且连续多年没有发生问题,甚至比标杆做的还要好的企业或者个人,就应该给予正向激励,甚至可以考虑重奖,从而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今天给2015-2016年度EHS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颁发了卓越EHS奖,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希望受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也希望其他单位以他们为榜样,奋起直追。

  对于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EHS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即便是没有造成结果的,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不能等到出了事故,那就为时已晚了。对于EHS管理混乱,重大隐患治理不及时,EHS事故事件频繁发生的企业,要由上级主要领导和上级EHS管理部门进行诫勉约谈;对于发生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先“熔断”,再追责,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按照习总书记的说法,要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要把EHS业绩纳入到各级单位的年度关键绩效指标中,要把EHS业绩纳入到主要负责人评价的关键绩效指标之中,要把EHS业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形成严考核、强激励、硬约束的工作机制。

  在这里,我想提醒两点,一点是在近期中央《关于完善容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对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一般不予容错”,也就是说,“三个区分开来”的指导意见不适用于重特大EHS事故事件处理。另一点就是国家对EHS事故事件的处罚呈现日益从严的趋势,对无证非法排放的,可以强制拘留负责人;对食品安全事件,先追究刑事责任再追究民事和行政责任;对导致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入刑的标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罚款最低是上年度收入的30%等等,对此,我们每一个经理人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上述我讲的“五有”要求是一套系统地做实EHS基础管理的工作机制,也是针对华润多元化业态的一个统一要求,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行为有规”奠定管理基础,让大家知道规矩,达到“心明”;通过“监测有窗”建立监测渠道和窗口,对隐患进行实时监测,达到“眼亮”;通过“检查有效”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达到“手长”;通过“控制有力”把控关键环节,对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行为进行管控,达到“有力”;通过“奖罚有度”形成这一机制的保障制度,实现“自觉”。

  推进“五有”机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和细致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落实“五有”也将带来成本上升和管理提升的压力,这也是我们实现“高标准”的应有之义。我希望各部门、各单位找到在这个机制中的工作定位,主动履职,实现“齐抓共管”。我也希望通过这套机制的运用以及PDCA的循环,推动我们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和EHS工作的持续改进。

  各级企业领导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EHS管理,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要以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级企业领导人要保证在EHS工作方面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完善岗位责任制,确保不发生重大的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保障集团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集团业务安全健康持续地发展。

  元旦刚过,中国人的传统节日春节马上就要到了,岁末年初是各类事故事件多发高发的时期,集团EHS工作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的要求,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应急值守,确保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最后,祝大家节日快乐,幸福吉祥,健康平安!

罗熹:企业领导人应有的EHS观和工作方法

近两年来,在傅董的关心和支持下,集团EHS职能线做了大量的工作,组织能力得到逐步增强,具有华润特色的EHS管理体系逐步推广,管理机制日趋成熟,EHS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刚才的集团EHS工作报告对这些工作进行了回顾,并对“十三五”期间的EHS工作进行了规划部署,明确了深化相关方管理、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合规标准和建设示范基地等重点工作。这是在把EHS工作做实,并向深入细致的方向上不断推进,我完全赞同。

近年来,集团EHS形势总体平稳,没有发生重大的EHS事故事件,一方面是因为集团高度重视EHS工作,抓得紧,抓得实;另一方面,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发生是有概率的,只是我们没有遇到而已。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以往没有发生并不能代表今后不会发生,集团外部发生的并不代表在集团内部不会发生。去年湖北的沉船事故、天津港的爆炸事故、深圳的山体滑坡事故等几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让人触目惊心。随着经济社会进入新常态,集团EHS的内外部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EHS这项工作还要继续深化细化,确保平稳的势态能够长期保持。

在座的各位都是EHS职能线上的分管领导和管理骨干,身负重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今天想谈一谈领导和管理者如何对待EHS工作,两句话,一是怎么看,二是怎么干。

一、作为企业领导和管理者应该怎么看EHS工作

第一、从中央确定的“十三五”发展理念来看, EHS工作是落实“十三五”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中央确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中,绿色是重要的一个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的理念与环保、健康和安全工作高度相关。我们EHS工作,实际上就是在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在集团发展战略中,比较强调创新先导、绿色至上,也就是说,未来公司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很多方面都是体现在绿色的发展理念中。以后不论我们的业务规模做多大、利润做多少,我们都要首先问一下,是否是安全的、环保的、健康的。

第二、从EHS工作在企业运营中的位置来看,安全就是生命、环保就是价值、健康就是福祉。我们在发展当中,要把EHS工作放到什么高度上,是把它放在规模和利润同等的位置上,还是更优先的位置上来考虑。

安全就是生命。不仅指的是员工的生命,更指企业的生命。一是安全关系员工的生命。过去经济短缺的年代,倡导奋不顾身地保护财产安全,那是特定历史阶段下的要求。随着国家的富强,经济社会的发展,生命肯定是最重要的事情。我们现在一定要把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财产安全是第二位的;二是安全关系企业的生命。安全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连生命都保证不了的企业既谈不上生存和发展,更谈不上百年老店。所以说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环保就是价值。维护了环境保护,同样是创造价值。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关系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做到保护环境,不能为人类的这个根本利益作出贡献,那么这个企业即便是赚再多钱,恐怕都很难得公众的认可、理解和支持,很难在社会上持久地生存和发展下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就是这个道理。

健康就是福祉。这个健康既包括社会公众的健康,也包括我们企业员工的健康。华润集团从事的大消费、大健康、大地产等业务,都与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息息相关,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都是为改善社会公众健康和提高生活品质而提供的,我们必须做好。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和保护我们企业员工的健康,这要成为全集团上下自觉遵守的行动指南。

所以,在如何看待EHS工作对华润集团的重要性和重要程度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把EHS工作放在企业的利润、规模、业绩,甚至薪酬的前面。不能将EHS放在这些指标的后面,甚至成为一种附属的东西,那既不符合国家对中央企业的要求,也不符合华润集团的根本利益。

第三、从EHS工作的环境来看,我们的EHS工作纷繁复杂。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有更深的体会,我的体会是,华润集团起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决定了我们这项工作的复杂性。一是国有资本。这意味着我们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为社会公众服务等方面,我们应带好头、服好务,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而EHS正是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产业多元。从发电厂的环境保护到制药厂的药品质量,从万家的服务品质再到燃气的管道安全等,集团业态丰富,EHS工作要有专业的手段、专业的技术和专业的标准,要有专业的人才去管理。如果放在一家行业单一化程度比较高的公司,EHS管理会相对简单,但华润集团的多元化决定了我们EHS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EHS管理体系。三是跨境经营。目前集团业务基本在香港和内地,将来我们还会有国际化经营。这使得集团EHS工作面临的监管标准是多样的。也许同样的品质,在内地是合格的,在香港就不合格;同样的排放水平,在内地是环保的,在香港就是不环保的。这就要求集团的EHS管理必须满足不同监管标准的要求。四是市场运作。我们在资本市场上经常会有一些兼并、收购、重组,这其中就有一个EHS评估问题,虽然这个资本运作项目成功以后,企业的规模扩大了,现金流和利润增加了,公司市值一下子增加了很多,是一件好事。但这里面可能隐藏着EHS隐患,你是重视它、处理它,还是把它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情。我觉得,它应该摆在前面,与市值相比,EHS更重要。在市场化运作之中,要把EHS作为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来考虑,重视EHS评估。这些特点决定了集团EHS工作具有复杂性,工作难度较大,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四、从EHS的工作重心来看,要把握“预防为主、处置为重”的原则。任何风险管理都要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在预防上,要去做分析、监测、检查,去排查和发现隐患,要制定各种各样的标准和守则,保证我们的运作能够有效降低风险。但风险还是会时常冒出来,当它冒出来的时候,就要把它控制好、处理好。这当中有一个难点,就是要建立和完善EHS监测预警系统,达到能看到、能分析、能报警的功能,并要全网覆盖。如果有一天能够在电脑屏幕上随时显示全面反映整个集团EHS实时状态的局势图,那我们的水平就提升了。

第五、衡量企业领导如何重视EHS工作要有一些标准。对各级企业领导来讲,重视EHS工作有没有一个标准来衡量,我认为,有三件事能检验出你是否重视EHS工作。一是有没有建立健全责任承担的机制。这个机制说到底就是出了事要找谁。因为EHS本身就是一个风险管理的工作,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有大有小。它发生了,谁该承担责任,哪些岗位负责任。如果这个责任体系是清晰的,我就认为这个领导是重视EHS工作的。二是有没有合理的财务安排。要想做好EHS工作是需要投入成本的,是要有技术、人员和设备的。未来,与EHS有关的投入可能要占到集团整体投入的五分之一,甚至更多。只有投入了,才有基础,才会珍惜。三是有没有发现EHS隐患的办法。一个好的企业领导人应知道企业的隐患在哪里,风险有多大,这是做好企业管理的大前提,要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能力,要有如履薄冰的危机意识。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和意识,也谈不上真正的重视EHS工作。

二、作为企业领导和管理者应该怎么做EHS工作怎么干大家都有经验,我也谈点看法,我认为要按照“五有”的方式来做好EHS管理工作,这“五有”就是行为有规、监测有窗、检查有效、控制有力、奖罚有度。这“五有”有个内在逻辑在里面,行为有规是基础,保证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有EHS方面的规范;监测有窗是工具,有了规范之后,员工有没有遵照执行,要依靠监测手段去发现;检查有效是手段,有些行为需要到现场核实,那就要检查;控制有力是目的,检查是为了控制,将风险、影响等控制在最低程度、最小范围;如何保证这些工作的正常开展呢?就要依靠奖罚机制,而且这个机制要有标准可依,因此奖罚有度是保障。

第一、行为有规是基础。行为有规就是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有明确的EHS规范,要把EHS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一是要保持公司EHS管理规定与外部监管标准的动态一致。外部的法律、法规、执行的标准不断变化,我们要形成能够实时了解和辨识外部要求变化的机制,把外部要求及时内化为企业的管理规定,确保这些要求在企业内部落地。二是要把EHS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内化到操作手册之中。这不是说要各企业单独做一套EHS操作手册,而是要把EHS制度中的要求转化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操作手册中去,内置进各个操作流程中去,让EHS的要求与日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融为一体。三是要把操作手册内置在IT化的操作系统之中。当前有很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是利用IT系统完成的,这就要在流程上、在系统上,把EHS制度和要求嵌入进去,固化下来。如果不按EHS制度和要求办理,在IT操作系统中 就无法进入下一个流程。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EHS制度和规定硬化落地。四是要持续开展操作手册和系统设置培训。因为有新员工上岗,有岗位交流,还有制度规定的变化,所以要将培训作为一种常态化工作,持续开展,这也是做好EHS工作的必要投入。五是要制定和不断地完善处置预案,形成各级单位事故事件处理的规矩,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保证事故事件处理有规可依。

第二、监测有窗是工具。监测有窗就是要建立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监测预警系统,实现EHS管理的实时监控、及时预警。一是要把“自首制”转化为“监测制”。在没有监测预警系统的情况下,目前集团执行的是事故事件报告制,所谓报告制实质上是自首制,就是事故事件发生后主动向上级单位报送报告。但现实操作中,往往是网络上爆出来了、媒体上炒作开了,甚至是实在瞒不住了才向上报告,这是自首制的弊端。因此,集团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风险源的实时监测,逐步把“自首制”转变为“监测制”。二是要有计划地推进技术改造。要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系统和流程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建设风险监测的保障设施和处理系统,提升企业EHS管理的基础水平,这是监测有窗的基础。三是要建立信息、数据和图像三位一体的监测预警系统。比如对燃气管道泄漏的监测,有图像能够真实显现监测范围的实际状况;有数据能够反映监测目标的主要数据变化;有信息能够显示出燃气管道的铺设时间、施工单位、生产厂家、管道材质、规格、品质等信息,起到对事故事件处理的支持作用。四是要分轻重缓急建设监测预警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要做好长远规划和实施计划,在重要而危险的流程、岗位、场所和环节里优先建设,做到推进过程科学有序、稳步高效。五是要发挥服务体系的作用。客服中心是企业对外交流的窗口,客户会经常打电话反映物业、燃气、医院等方面的服务需求。通过分析客服中心的历史数据和实时信息,就能帮助我们掌握风险点在哪里。

第三、检查有效是手段。检查有效就是要采用各种方法和机制,确保在EHS检查中能够发现问题,避免检查流于形式。一是要配合好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这件事很重要,关系到公司的声誉。要把外部的检查当成检验我们工作的机会,认真对待,趁机发现不足和问题,努力改进和提升我们自己的工作。二是要适时地安排第三方检查。为保证检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三方检查的费用要由上一级的EHS管理机构来支付,不能由受检方来支付。三是要探索非现场检查的方法。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为非现场检查提供了条件,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再到现场去访谈交流,进一步核实原因、过程、结果等,提高检查的工作效率。四是要开展经常性的飞行检查。不打招呼,突然检查,任何单位、个人都要配合和服从飞行检查的安排。五是检查人员要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专业能力是说要有发现问题和隐患的能力,职业操守是说发现问题后,要敢于直言、勇于暴露问题。

第四、控制有力是目的。控制有力就是要建立和形成EHS事前、事中、事后的保障和处理机制,保证EHS各项制度和规定执行到位,事前有预防和减少风险发生的措施,事中有及时的干预措施,事后有妥善的处理措施。一是要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执行严格的EHS审查,以后的审查报告要格式化,必须要签字,要负起责任来。二是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干预和纠正,对监测发现的隐患整改有力,因为责任事故很大一部分都是因为违规造成的,能够及时干预、纠正违规行为,既保护了我们的员工,也保护了我们的企业,这是控制有力中最重要的一点。三是要加强对相关方的管理,对相关方人员的EHS管理最容易被忽略,要认真落实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估相关方的EHS责任是否履行到位。四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合理引导和控制舆情,一件事故事件发生之后,有可能事情本身并不大,但由于引导不当、控制不力,有时候会给企业引起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五是要不断完善事故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奖罚有度是保障。奖罚有度就是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基础上,建立奖惩机制和标准并严格执行。一是要推行“熔断制”,就是要制定一个制度,形成一个标准,一旦发生事故事件后,根据事故大小,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先下岗,然后再分析事故责任、查找原因。二是要推行“星级制”。这是傅育宁董事长提出来的,如果企业或员工在一个周期内没有发生责任事故事件,就奖励一颗星;再过一个周期没有发生责任事故事件,就奖励两颗星;连续三个周期没发生责任事故事件,就奖励三颗星。星可以用纯金制作,既是极大的职业荣誉,也是贵重的物质奖励。三是要把EHS工作纳入业绩考核。各级EHS部门要研究完善业绩考核中的EHS指标,指标要科学合理,不能太松没压力,也要结合现实有动力。四是要实行违规处罚。集团要制定员工违规处罚的工作指引,各SBU、BU要制定员工违规处罚办法,不能等到出了危险,出了事故,那就不是处罚的问题了,而是责任追究了。五是要实行尽职免责。制定岗位责任清单,如出现问题,根据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进行处理,体现尽职免责。以上这“五个有”是从方法论的角度说的,我觉得每个SBU、BU都有自己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在具体工作方面也都应该有一些落地的办法和措施。集团各级党政领导和管理人员要以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来推进EHS工作,做到“五有”,达到“心明、眼亮、手长、有力、自觉”,提升集团EHS管理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的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保障集团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集团业务安全健康持续地发展,为集团实现 “十三五”发展规划做出贡献。

我就说这些,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傅育宁:做实EHS,追求高境界、高标准

今天的会议内容很丰富,也很有高度,既总结了集团2014年度的EHS工作,揭示了存在的问题,也从EHS的角度部署了集团下阶段重点工作,包括EHS部谈到的意识常态、组织常态、工作常态、行为常态,等等,相信对推动集团EHS工作很有助益。可以说,会议开得有水平,我对会议的组织者表示祝贺。

这次会议GE的管理人员和大家分享的很多理念非常有价值,GE把EHS和企业的价值观放到同等高度,这不得不令人感慨。关于诚信原则,伊梅尔特是这么说的:“你永远不可能违反了诚信原则却还存在,很简单,那是不可以接受的,只要一次,你就出局了。”可见GE对EHS的追求之高。这个有百年传承的优秀企业,除了商业上的成功和传奇之外,在EHS管理方面同样有着很高的标准并且是与时俱进的。

从过去的安全生产管理,到现在对EHS的全面推广和追求,从国家的角度讲,反映了国家的进步。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这个过程中,EHS的许多标准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提高的。

石棉的例子就很值得大家警觉。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欧美国家的保险索赔案高速增长。原因是医学界明确得出了“石棉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结论。此前,石棉广泛被用于工厂的隔热设备,企业大都为员工买了保险,尽管这个医学结论正式出来的时候,很多员工早已过世多年,但因为寿险在美国是可以继承的,于是这些员工家属就来找保险公司索赔,引发了保险业大规模的倒闭潮。

说这个故事的意思是什么呢,一是我们必须要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也许在我们今天看来无关紧要的事,将来可能会出问题;二是对公司来说,我们给员工买了保险,我们没事了,但保险公司要注意了,你可能会因为医疗诊断的新结论而导致担负更多的赔偿责任,赔垮也是有可能的。可见,与时俱进的EHS管理,既事关人民的健康,也事关商业企业运行的风险防范。

现在,中国终于走到了这一天,企业越来越重视EHS工作。我想从三个方面,跟大家交换一下看法,提点要求。

一、对EHS的追求要有高境界、高标准

华润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将EHS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准则,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华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华润的商业理念和愿景来看,“以人为本”理念涉及我们的员工、公众,特别是我们的消费者、客户,同时也涉及我们的利益相关方、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整个社会。

GE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甚至我认为GE在产业选择上都契合了人类的高境界追求——把绿色环保作为今天发展的主要业务,这才是最有境界的营销。当下,全世界都在追求环保,因为环境对人类太重要了!我们身边有些城市的空气污染就已经到了有碍人体健康的地步,这不关心不行,光政府关心也不够,得人人关心,每个企业都来关心。

好的EHS管理是一个优秀的、有文化传承的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对华润来说,EHS的理念和管理要求应该反映和体现在集团的各个业务板块中。在业务发展和商业运作的过程中,华润整体的选择、产业的选择、产品的选择、工艺流程的选择等等,都要和EHS的管理理念以及追求密切联系。华润要追求一种利润之外有境界的增长,EHS管理就是其中必然具备的内容。这也是事关企业可持续发展、人类可持续生存、甚至地球可持续存在的一件大事。

企业对EHS的追求,我认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境界,二是高标准。我用EHS中的“环境”和“健康”这两个词来说明。

首先,企业管理团队要有高境界。如果我们今天还只是谈安全生产,不谈EHS,那么我们的境界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关注我们生存、生活的环境,再高一个境界来说,我们还要关注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中国的节能减排问题不解决好,最终也会影响到整个地球的环境。这其中,体现了人与大自然之间互敬互存的关系。

其次,职业健康要追求高标准。GE嘉宾在谈到他们的EHS管理时说,他们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会对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各种因素都进行排查。这就上升到了不仅仅关心员工生命安全,还关心员工健康的高度。这里的员工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发达国家对人的精神状态、亚健康状态是非常重视的,相比之下,国内目前还远远达不到这种程度。

一方面,我们需要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创造一个简单透明的工作环境。工作做好了就奖,做的不好就批评,造成损失就惩罚,人际关系、工作环境都相对简单一点,员工的精神压力也就会小一点。

另一方面,健康的生活方式其实是个人修养的一种体现。每个人都要提高自我健康管理的水平,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大家工作非常投入,也很拼,这都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也必须关注健康问题。因为当大家都很健康的时候,我们往往不去关注它,而一旦生病、失去健康的时候,可能就悔之晚矣。我希望我们的员工、我们的管理团队,都有一个健康的生活方式。职业健康的理念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必须要上升为公司发展的理念和追求。做得好,毫无疑问对社会、对员工、对客户、对我们的利益相关方都有好处。所以职业健康并不虚,它与我们的管理以及我们所有员工的职业生涯、健康生活都有直接的关系,有益于和谐、高效、有竞争力的团队的形成,值得我们追求。

当然,职业健康还包括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安全。我们的食品、药品、医疗企业要严格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要知道,一旦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除对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外,也将对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难以估量的影响。

二、EHS工作要从“实”做起

EHS工作境界要高,做法要实,这个“实”我从EHS中的“安全生产”说起。

首先,我们要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养,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中国正在经历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但我们的很多基层员工未必对工业生产或城市生活有很深的体会,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此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们千万不要假设中国的教育水平提高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我们的中小学教育、大学教育没有人教你安全知识,学校认为这是家庭的责任;而家庭又认为是学校的责任,或者二者都认为不重要,反正工作以后工作单位会教的。如此这般种种错位导致了中国人群体安全教育的缺失。华润集团作为员工的雇佣方,有责任做好新员工安全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将有效地大幅减少安全事故。

我记得美国交通部长到中国访问的时候,他跟中国的交通部长说,中国每年交通事故死这么多人,其实只要人人都把安全带扣上,养成习惯,即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的几率也会大幅减少。但是,不必问我们的所有员工,不必调查全国的国民,在中国高速摩托化、汽车化的进程中,在座的我们自己有扣安全带的习惯吗?我没调查过,但据我观察,有这个习惯的人,比例并不是很高。

其次,对EHS工作我们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华润的业务板块很多,各战略业务单元、一级利润中心面对的问题和挑战也都不一样。怎么着手解决这些问题?用现在一个比较流行的词来说,叫问题导向。我们先把问题出得多的地方、薄弱环节解决好。当然,更重要的是专业的团队和系统的管理,通过制度、机制和文化等方面的改善,强化EHS管理,提高EHS水平,以防患于未然。

再次,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我听说每次安全生产评比的时候,大家都不愿意被表扬。为什么呢?表扬不起,今天表扬,明天或许就出事故了。这到底是什么现象?我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了成绩以后容易放松,以及没有将持续安全生产作为重要指标。所以表扬是需要的,警钟长鸣更是必须的。今天这个会议组织得很高效,但在表彰我们EHS工作方面,还是“小气”了点。EHS工作是许多人长期不为人关注地不断付出,才创造了“一年没出事”或者“连续第二年不出事”的成绩的。我在招商局的时候一直想创造一个办法去鼓励员工长期不出事。我给当时的管理责任人颁发一颗星,这颗星很小,金子做的,戴在胸前。一年没出事,奖励一颗;第二年没出事,再给一颗;十年不出事,十颗。今后,对那些为EHS工作持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我们要像奥斯卡颁奖一样给予隆重的奖励,让大家知道,他们是值得企业颁发功勋章一般褒奖的功臣。这样才能唤起大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唤起大家对这项工作更高境界的追求。

三、EHS工作要主动对外开放、积极沟通交流

EHS管理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体现,良好的EHS管理对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将发挥积极作用。

EHS部2015年的工作安排中,其中一个非常好的建议是建立一批样板式的明星厂对公众开放,同时也对我们的电厂、水泥厂、建设工地、生产车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在适当的时候,我们还应当考虑设立一个集团层面的“公司日”,举办一个让社会各界人士能够跟我们沟通交流的开放性活动,邀请我们的消费者、行业监管者、地方政府、不了解我们的人,甚至员工家属来参观。发达国家很多企业有“公司日”,是有其道理的。

事实上,我们很多的员工家属还从没到过我们的工厂,不知道我们的工厂长什么样。能不能让他们也来看看?当带着8、9岁的小孩参观父亲工作的工厂,除了让小孩开拓眼界、增加见识之外,是不是也会让他有自豪感?这应当是很高的境界、很高的要求了,但也许对今天的华润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处于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企业想要保持良好的声誉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但我们也要看到,公众和媒体对我们的监督、对我们一些真实存在问题的揭露也会帮助我们的改造和提升。我们要善于把公众对我们的要求、甚至批评变成改善的动力,通过改进提升,让周围的消费者,让社区的百姓,让整个社会都能感受到华润是个负责任的企业,是个在EHS方面有很高追求、很高境界的企业,这一点对华润今天企业文化的重塑、形象的重塑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印度的塔塔集团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塔塔旗下的钢铁公司位列全球钢铁企业排名前10,让人感动的是它在初创地已经呆了一百多年,在印度,而且是这么老的一个钢铁企业,环境之美却让人惊叹。90年代我曾经去过一家当时中国最先进、最引以为傲的钢铁企业,但与塔塔这个一百多年的钢厂,至少在环境上是不能比的。大家可能会说,那还不简单,花钱换高炉、换新设备就可以了。事实上不是这样,塔塔的高炉除了电子控制等设备更新换代了之外,1915年的锅炉还在用,生产出来的高品质薄钢板依然能够出口中国。这与塔塔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卓越追求有很大的关系。我认为,作为一家百年老店,塔塔在环境保护等很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去学习。

我希望也愿意看到,华润是一家在商业理念方面领先的企业,有一支尽心尽责的团队,通过大家的持续努力,使华润在“做好”的追求上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更大的进步。

郑州工人路五交化店发生爆炸 致多人受伤

4月13日下午5点多,郑州中原区工人路与建设路附近,一家名为“工人五交化”的店铺,发生爆炸,多名工人倒在血泊之中,倒地不起。随后,郑州警方、120、消防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据知情人透露,爆炸产生巨响,顿时碎片四溅,找到碎片的位置距离事发地足足有300米。发生爆炸的是一个罐装物品,里面疑似装着氟利昂,疑似在电焊东西时操作不当发生爆炸。目前,伤者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事件具体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年来,一些特殊部位动火作业因作业前未进行全面危险源辨识,分析可能引发的事故,或是安全措施不足,导致事故悲剧一再发生。如2019年12月12日,湖北武汉青山区工人村路与环厂北路交叉口一停放的煤焦油槽罐车发生燃爆事故。事发时,工人在煤焦油槽罐空车外进行违规作业导致罐车内余气燃爆,造成焊接工人1死1伤。

在不了解焊割物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贸然动火作业:

  • 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用碱水等彻底清洗和处理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能焊割。

  • 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 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气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能焊割。

  • 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 在禁火区内(防爆车间、危险品仓库附近)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 在一定距离内,有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工种(如汽油擦洗、喷漆、灌装汽油等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不能焊割。

做好危险源辨识后,相应动火措施:

  • 拆迁

在易燃、易爆场所和禁火区域内,应把焊、割件拆下来,迁移到安全地带进行焊割。

  • 隔离

对确实无法拆卸的焊、割件,要把焊、割的部位或设备与其它易燃易爆物质进行严密隔离。

  • 移去危险品

进行作业之前把作业现场的危险物品搬走。

  • 加强通风

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室内作业时,应进行通风,等室内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排至室外后,才能进行焊割。

  • 提高湿度,进行冷却

作业点附近的可燃物无法搬移时,可采用喷水的办法,把可燃物浇湿,进行冷却,增加它们的耐火能力。

  • 备好灭火器材

针对不同的作业现场和焊割对象,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看火人盯紧作业现场状况,立体部位应有上下看火人。

  • 检查清理

焊割作业结束后,往往留下不容易发现的火种,因此除了作业后要进行认真检查外,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清除遗留下来的火种。结束后关闭电源、气源,把焊割炬安放在安全的地方。

EHS微讯

  • 4月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4月6日8时10分左右,安徽合肥包河区淝河镇金隅大成西苑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项目建设单位金隅京华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项目总监袁修珍;施工单位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泉,项目经理赵晓辉。分包单位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小兰。目前,事故正在调查中。

这11种伤亡不能认工伤,新增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发生工伤后,为确保获得合理的赔偿,需要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另外“两高”等部门也出台相关政策,某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但是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有些童鞋说这条规定无人性,是“催人早死”法,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本来不属工伤的,将其视为工伤,这样想想是不是会释然一些?

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七、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八、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九、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酒量大的童鞋需注意了!悠着点!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十、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十一、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中国五冶万圣新居安置工程“9·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26日21时10分许,成都金牛区天回街道万圣新居E地块4号商业楼西北侧基坑边坡突然发生局部坍塌,将正在绑扎基坑墩柱的两名工人和一名管理人员掩埋。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全力抢救,于9月27日凌晨相继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近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起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9月26日21时10分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万圣新居E地块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万圣新居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工长贾某伟,带领工人方某刚、周某云在4号商业楼基坑西侧进行柱墩基础钢筋制作过程中,紧临的基坑壁突然发生局部坍塌,塌落的砂土将三人掩埋。

(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路过基坑附近的工人听到被埋人员方某刚呼救立即示警,闻讯赶到的工友立即组织救助和报警,21时20时左右将方某刚救出。119、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相继将周某云、贾某伟救出。经120医生确诊周某云当场死亡,方某刚、贾某伟立即送西部战区总医院抢救。方某刚、贾某伟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于9月27日凌晨相继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城投)。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其下属的鑫金建设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集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项目工程由其下属的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冶集团一公司)实施。

3.专业分包单位: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亨建筑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劳务分包单位:遂宁市鸿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鸿程劳务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5.工程监理单位: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化项管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行业主管部门: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金牛区住建和交通局)。其下属金牛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金牛区质安站)实施具体监管工作。

(四)事故相关单位之间关系。金牛区天回街道万圣新居E地块项目,为居民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单位金牛城投,2012年项目立项,2018年9月2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2012年4月26日,金牛城投与成化项管公司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2018年7月23日,万圣新居E地块项目经金牛城投公开招标,五冶集团中标。7月30日,金牛城投与五冶集团签订了《万圣家园安置房E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8月20日,五冶集团成立了万圣新居项目部,任命何某为项目经理,李某成为项目副经理兼项目党支部书记,同时将项目交由其下属的五冶集团一公司管理,独立核算费用。2018年12月14日,因工作调动,项目经理变更为罗某福。经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社保和劳动关系为五冶集团一公司,工程计量和经费往来账目由五冶集团一公司相关人员审签,监理单位来往文书等文件资料证实项目工程由五冶集团一公司具体实施。

2018年12月17日,五冶集团与飞亨建筑公司签订了《万圣新居E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飞亨建筑公司委派黄某为项目负责人,李某福为技术负责人。由于身体原因,2019年8月份,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为白某民。

2019年1月20日,万圣新居项目部与遂宁鸿程劳务公司签订了《万圣家园安置房E区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劳务采用计件量化包干制。遂宁鸿程劳务公司任命聂某华为现场负责人,带班工长贾某伟。事发时劳务人员正在加班进行基坑墩柱钢筋绑扎及支模施工。

(五)事故项目情况

1.项目工程概况。该项目主要由12栋15—18层高层住宅、4栋1—4层的商业楼、1栋垃圾房和一个纯地下室组成。目前,该工程其他楼栋的主体已基本完工,进入内部装修阶段。发生事故为项目的4号商业楼,该楼共3层,无地下室。

2.事故现场勘验情况。4号商业楼靠近项目入口处的西侧基坑深度4.05米,坍塌区域宽约6米,最深处土层厚度约0.8米,平均厚度约0.5米,坍塌方量约12立方米,为粉质砂土。坍塌区域上方有一层宽约2.7米、厚约20厘米的混凝土硬化路面,路北侧有降水井、排水管、施工电缆和一组配电柜,距基坑边沿约3米。

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图

(六)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和金牛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医院探望伤员,协调医疗资源。应急厅、住建厅派员查勘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督促善后处置。2019年9月28日,用人单位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当日三名死者遗体火化,死者亲属返回原籍,善后事宜处理完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4号商业楼基坑开挖放坡系数不足且未支护,基坑壁砂土在重力和外力作用下发生局部坍塌。

1.基坑开挖放坡系数不足。经现场勘查,基坑深度约4.05m,按基坑设计及支护方案,该基坑采取放坡方式进行施工,设计规定放坡系数为1∶0.4,施工单位编制的《4#楼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基坑采用放坡系数为1∶1,分层开挖,实际该基坑9月23日机械一次开挖成形,放坡系数未达到规范要求。

2.基坑壁土质不良且未支护。事故基坑壁局部为粉质砂土,9月23日机械开挖成形后暴露在空气中,连日晴天导致砂土中水分蒸发土层粘结力下降,同时基坑边缘距现场施工主车道距离过近,边坡承受荷载过大,基坑垮塌部位旁为小型绿化区未硬化封闭,对土质产生不利影响,加之边坡未支护,土层在重力和外力共同作用下发生局部坍塌。

(二)企业主要问题

1.飞亨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编制《方案》未结合施工场地的实际,导致可操作性差。《方案》未考虑基坑西侧有降水井、施工电缆、配电柜等设施设备,1∶1放坡将无法实施的实际,而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二是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开挖的基坑放坡不足且未支护。《方案》实施过程中,飞亨建筑公司未将《方案》不具操作性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项目部,也未与总承包单位进行沟通,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未分层开挖和放坡。

三是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对粉质砂土性状了解不足,机械开挖后未对土质结构进行分析研判,导致粉质砂土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水分蒸发,粘结力下降。未及时落实9月25日监理单位节前检查时口头下达要求整改的指令。

2.五冶集团一公司。深基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与现场部分临建设施存在冲突,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是未落实上级要求。未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工作开展不力,未按要求暂停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二是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2019年7月20日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通过了飞亨建筑公司编制的《方案》审核,导致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造成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两张皮”现象。

三是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2019年9月26日下午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例会,提出4号楼基坑护壁未支护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项目部未进行有效施工组织、协调,及时督促基坑分包单位采取管护措施,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停止加班施工。

3.成化项管公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和隐患整治督促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一般原因。

一是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2019年7月28日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通过万圣新居项目部编制的《方案》审核,导致施工方案可操作性差。

二是施工现场隐患整治督促不力。虽在2019年9月25日节前检查发现4号楼基坑开挖放坡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9月26日下午召开监理例会就4号楼基坑护壁未支护提出整改要求,但未下达整改指令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金牛城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基坑放坡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一般原因。

虽在9月25日的例行检查和9月26日的监理例会上两次口头提出施工单位对4号楼基坑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要求,但未下发整改或停工指令,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有关部门的主要问题。金牛区住建和交通局行业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压力传递不到位。未对重大节日前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开展节前安全检查,及时传导安全压力。

经调查认定,金牛区万圣新居安置工程“2019·9·26”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人)

1.白某民,飞亨建筑公司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涉嫌犯罪。10月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

2.黄某,飞亨建筑公司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涉嫌犯罪。10月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

(二)有关企业人员(13人)

1.白某娟,飞亨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肖某峰,万圣新居项目部技术部副总工,负责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并纠正《方案》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符的问题,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技术交底有缺失,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

3.李某成,万圣新居项目部副经理,分管项目施工工作。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隐患整改督促不力,施工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4.罗某福,万圣新居项目经理。落实上级指令不到位,不按要求暂停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并纠正《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的问题;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落实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5.文某娟,五冶集团一公司总工,负责公司技术工作。对项目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6.王某军,五冶集团一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上级指令不到位,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7.陈某华,五冶集团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8.刘某国,成化项管公司项目总监。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并纠正《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操作性差的问题;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节前检查发现4号楼基坑开挖放坡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但未下达整改指令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9.白某,成化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常务工作。对施工现场监理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0.王某兵,鑫金建设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作为万圣家园E区项目现场负责人,检查发现基坑施工安全隐患后对施工单位整改落实督促不力,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其立案调查,予以调离岗位处理。

11.孙某全,金牛城投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12.胡某刚,鑫金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对事故项目推进情况和安全质量把关不严,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对其立案调查,予以调离岗位处理。

13.李某全,金牛城投公司总工程师、鑫金建设公司总经理。身为事故项目建设方主要领导,对区“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检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在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三)有关公职人员(5人)

1.刘某富,金牛区质安站工程师。作为项目建设监督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基坑后期施工没有跟踪检查,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2.熊某林,金牛区质安站主任科员。作为项目建设监督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基坑后期施工没有跟踪检查,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3.章某,金牛区质安站副站长。分管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履行分管职责不到位,对监督员的履职和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严,负有领导责任,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4.张某冰,金牛区质安站副站长。主持负责全面工作,安全压力传递不到位,对项目安全监督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对其批评教育。

5.邓某,金牛区住建和交通局副局长。作为区质安站的分管领导,在重大节日前对安全压力传导不够,对区质安站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对其提醒谈话,责令其在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四)有关事故单位

1.飞亨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施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7)4.2.2条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11.2.2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2.五冶集团一公司。落实上级指令不到位,深基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以罚款。

3.成化项管公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和隐患整治督促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以罚款。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飞亨建筑公司要增强现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加强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沟通,纠正施工方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五冶集团一公司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风险研判,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要有针对性,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要强化基层管理人员教育,不断提升一线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加强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准备,确保发生事故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助。五冶集团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推行责任制+清单化管理,切实加强下属单位及项目的管理,加强一线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培训,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三)成化项管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四)金牛城投要充分发挥建设业主的主导作用,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金牛区住建和交通局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在督促企业整改的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避免检查流于形式。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各区(市)县住建部门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区(市)县及时将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到每个项目,落实到岗位一线;要研判不同季节、不同时段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加强风险预警,确保本行业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要求各地区对照《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和《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的要求,聚焦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各项措施任务的落实。要注重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城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提升城市安全水平。要聚焦重大风险防控,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爆炸、火灾、路面塌陷等各类城市重特大事故,加强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各项安全治理措施落实。要不断夯实城市安全基础,推广应用城市安全科技,构建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城市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中,关于典型事故教训吸取总分3分:(1)未按照近三年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通报(通知)要求,或国务院相关部门部署,开展相关隐患排查活动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2)未公开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1分扣完为止;(3)未落实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整改防范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关于城市安全事故指标(4分):(1)近三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2)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3)近三年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4)近三年平均每百万人口因灾死亡率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全文可从国家应急管理部官网上下载。

机修工无证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火灾,被行拘!

据《新闻综合》消息,4月1日,上海市金山区山宁路上一家刚复工不久的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火灾。4月6日,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调查结果,查明系厂内机修电工违规电焊动火引发。目前,该机修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监控截图

4月1日,火灾发生后,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生产车间已经开始冒出滚滚浓烟。所幸火灾初期扑救及时,燃烧范围没有进一步扩大,火势也很快得到控制。

火灾被扑灭后,消防部门调查得知,起火前,有人在一台机器前有动火行为,几轮火光冒出后,火势开始失控。在起火现场,消防人员看到这台机器前放着一台电焊机,上边还嵌着半根焊条,电线有老化迹象,而周边就是易燃液体。

消防勘查现场

而且,着火点最近的柱子后面就有2个灭火器,但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却没有想到拿这里的灭火器灭火,而是跑到车间其他地方去找灭火器了。

经询问,该企业的工作人员承认,因为接到一批新定单需要开机生产,在对机械做维修保养时,电工师傅因无法拆下其中一颗螺丝钉,便想到了用电焊机将螺丝钉拆下。然而,这名电工并未取得电焊资质,动火时也没有做好防护措施。

目前,这名机修电工”程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金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下面几条准则,动火作业必须牢记:

一、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在特殊危险场所动火时,必须随时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等对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测。

二、必须进行危害识别

动火前,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现场和动火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现场

动火前,必须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分析检测动火点周围地下管道、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密闭空间的可燃气体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动火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设备

动火前,动火单位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作业器具设备必须完好,并按要求检测,符合安全要求。

五、必须定点作业

必须明确具体的动火位置点或动火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变更或移动动火位置,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六、必须定时作业

必须明确具体的动火时间,严格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时限进行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七、必须设专人监火

监火人必须由动火安全作业证签发单位人员担任,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在动火期间,不得脱岗和兼做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