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一懂三会”

“一懂”就是懂得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灾危险性。“三会”就是:会报警(发现火灾后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

“一懂”要把握的重点

(1)起火的危险。通常情况下,空气无处不在,能够发生火灾,关键需要分析可燃物和火源。那么,你所在的场所,有没有能够自燃的可燃物,有没有危险的可燃物(化学品,易燃可燃的固体),有没有火源(电气设施及线路,明火,电焊气焊,烟头,玩火)等,把这些分析清楚了,就算完成任务。

(2)火灾蔓延的危险。燃烧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成灾。还要看蔓延情况,首先这个燃烧的速度够不够快,是不是容易控制?其次,燃烧发生的场所,有没有防火分隔设施,能不能形成区域控制?现场有没有自动灭火设施,能不能自动控制?这些很关键,不容易蔓延的燃烧,是不太用担心的。

(3)火灾的后果。火灾失控之后,能够危及哪些范围(面积),能够危及多少人员,有可能会导致多大的损失?对后果的分析,目的在于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阻止这些后果的产生。

“会报警”要把握的重点

(1)向周边人员报警。一般要通过大喊等方式进行,目的在于让大家警惕、清醒,从而行动起来,帮你灭火、帮你疏散人员……,人多力量大啊。

(2)向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报警。燃烧有时候会很快,烟火蔓延的范围和方向就是人员受威胁的范围和方向,这个范围和方向内的人员会面临死亡受伤的巨大威胁,要有人早向他们报告,从而避免伤亡。

(3)向119报警。119毕竟是专业的灭火力量,是国家队。灭火是个技术活,不经过专业训练的人面对稍大些的火灾往往无能为力(比如,根本就没办法在有烟的情况下灭火),求助于119是正确的选择。

(4)向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报警。有些场所很大,比如一栋30层的高楼,3层失火,现场的人员是没有办法通知20层人员的,跑去通知太慢也很危险,大喊的话根本听不到,报警给消防控制到值班员,让他们用消防广播喊,会快的多、也有效的多。

(5)向单位领导报警。现场人员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向领导报警,可以调动更多的资源、形成多任务应急模式,以更好地从多个角度应对火灾。

“会逃生”要把握的重点

(1)学会自救。发现火灾后,首先要自救。分析判断火灾的大小和危险,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灭火,还是跑掉,或者躲在一个适合的地方。

(2)会组织疏散。在有能力的时候,通过分工、报警、引导等方式,组织受火灾威胁的人员疏散。

(3)会躲火避烟。在自救和组织疏散的时候,要躲避明火,尽可能控制烟气(关闭房间门、楼梯间门、打开正压送风口等防烟,打开窗户、打开排烟口等排烟),不轻易进入有烟区域,无法躲避时,采取低姿(弯腰、蹲、趴)捂口鼻、减少呼吸的方式。

“会扑救初起火灾”要把握的重点

(1)会使用灭火器。掌握灭火器使用操作要领,在灭火时尽可能一次多带几具灭火器到现场,通过连续操作的方式灭火。

(2)会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的灭火能力有限,根据情形要同时或第一时间先使用消火栓,通过快速有效的射水控制火灾或扑灭火灾。

(3)会控制火灾蔓延。火灾并不是都能扑灭的,有时候初起火灾也是大火。这个时候,要学会控制火灾,比如关门、降落防火卷帘、转移可燃物等方式,控制火势蔓延,控制烟气蔓延,为消防队灭火创造条件。

(4)会安全灭火。灭火是有危险的,因此注意自身安全相当重要。比如在使用灭火器、消火栓时,遇烟要低姿,避免被烟火烫伤;需要开门时一定要谨慎,防止内部轰燃或火风压作用下的火势冲击;用水灭火前,一定要断电,防止触电等。

“一懂三会”,是所有员工都应掌握的基本消防技能。学习、参加培训、熟练掌握理论和技能,企业在火灾防范和应急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近日公布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员工应急能力如此差,灭火器就在旁边不知使用,令人震惊!而该起事故最终造成20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如果锐奇公司加强消防安全“一懂三会”培训,员工熟练掌握灭火要点,肯定不会出现4分多钟无效灭火。火灾无情,灭火争分夺秒,可惜世间没有那么多如果与后悔药。

贵州发生火灾致9人遇难,这类场所消防安全再敲警钟

据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官网消息:2020年3月8日,贵州黔东南州天柱县竹林镇一家经营美的家电的临街门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省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而上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一手工酸奶店发生火灾,事发地手工酸奶店约30平方米,未复工,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事故造成4人死亡。目前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和复产复工负担较重,而小单位、小场所连续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应加强消防安全意识。这些火灾事故发生地方往往为“三合一”场所,是消防安全痼疾,导致火灾事故多发易发。这些场所一定要配备烟感火灾报警器,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平时严禁杂物堆放堵塞。作为微小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有消防安全意识和常识,基本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注意事项要遵守,不要因小失大,造成家庭亡人火灾。

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5”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月5日上午9时15分左右,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修作业中,发生一起氢氟酸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月7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监察委、公安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总工会、九二基地办等单位组成的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5” 中毒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杨赋斌,主要负责人易学军,注册资本壹亿元整。该公司年产50000吨无水氟化氢项目于2010年12月16日由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赣市发改产业字[2010]1218号)审批立项,2011年10月取得营业执照(证号:073310026215)。2017年11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9年9月新增二氯甲烷等甲烷项目换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7]0959号)。该项目主产品为无水氟化氢,生产规模为50000t/a,副产氟石膏191500t/a、副产氟硅酸13800 t/a。

二、事故发生和报告、抢救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1月2日,该公司无水氟化氢厂粗冷凝器内部管道腐蚀穿孔,停产检修,更换了粗冷凝器并检修整条粗冷循环系统。1月5日上午7时40分,技术部主任严延平发现一线粗冷循环系统两台水泵无法启动,机修班班长刘华、设备技术员胡湘宁确认循环水泵出现故障,严延平指令机修班班长刘华安排人员对该设备进行检修。

2020年1月5日8时20分左右,机修班班长刘华安排机修工汪志文、刘正兴二人到一线粗冷循环系统水泵(B泵)进行检修作业。设备技术主管胡湘宁在机修工汪志文、刘正兴两人还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先行到达作业现场,胡湘宁在未确认故障水泵(B泵)进出水管阀门关闭到位的情况下开始维修作业。8时30,汪志文、刘正兴两人到达了作业现场一同作业。在作业前未将池外两台循环水泵管路内的氢氟酸同时清理或置换,胡湘宁、汪志文、刘正兴均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9时12分,公司无水氟化氢厂副总经理文*斌到达现场察看检维修作业,文*斌未穿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并违章进入作业区域近距离察看。9时13分,胡湘宁和汪志文两人将故障水泵(B泵)泵盖撬开时,连接处喷出大量含有氢氟酸的循环水,并直接喷射到近距离察看且未穿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文*斌脸部及嘴上、少量溅到汪志文脚上,文*斌、刘正兴、胡湘宁、汪志文等人迅速逃离现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文*斌逃出现场后,立即到附近的卫生间用大量清水冲洗全身,9点15分文*斌跑至安环部办公室使用药品去氟灵紧急处理;在服用牛奶后乘皮卡车至筠门岭卫生院进行紧急救治;9点56分乘坐会昌县人民医院救护车转送至会昌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12点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文*斌,男,46岁,会昌县人。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水氟化氢厂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1月5日12点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2.汪志文,男,43岁,会昌县人,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水氟化氢厂机修工,负责生产设备的检维修工作,在事故中右脚灼伤(轻伤),现已出院。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检维修作业中,未按要求关闭循环水泵阀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大量含有氢氟酸的循环水直接喷射到正在察看的文*斌的脸部及嘴上并溅到汪志文脚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公司领导、相关管理部门及作业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责任制;员工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检修现场管理混乱,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2.检维修作业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明确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

3.安全风险识别不到位。在检修作业前未开展有效的安全风险辨识,对循环水泵管路内存在氢氟酸产生的后果认识不足,未对检修作业现场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监督、教育检修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管理人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认安全条件下及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违章冒险检维修作业。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水氟化氢厂“1•5”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在实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检修作业中,落实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不力;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维修作业未制定检修工作方案;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对检修作业现场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监督、教育检修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1.文*斌(死者),系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和环保的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这次检维修作业中,对分管部门及下属未制定和报批检修方案,未进行检修风险辨识,未明确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检修作业人员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未确认安全条件下进行违章冒险检修作业等违章行为不但没有予以制止、听之任之。且本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擅自进入检修作业现场察看检修情况,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工作失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鉴于文*斌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杨赋斌,系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安全管理混乱,对未制定检修工作方案;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对检修作业现场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监督、教育检修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杨赋斌给予10.8万元的罚款。责令其在企业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3.易学军,系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排查安全隐患不力,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监督、教育检修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易学军给予7.2万元的罚款。责令其在企业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4.肖伟,系化工安环部主任,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对检维修作业未制定检维修工作方案、未组织开展风险辨识、未明确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在检维修作业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5)(6)(7)款规定。对“1•5”中毒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企业停止其安全生产管理的执业资格,向公司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5.严延平,系石磊氟化工生产技术部主任,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组织安排检修作业前,未制定报批检修作业方案,未进行检修风险辨识,未明确检修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在检修作业中未督促检修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在未确认安全条件下指挥机修工进行违章冒险检修作业。同时对整个检修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摸排不力,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对“1•5”中毒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严延平给予1万元的罚款,责令公司免除其技术部主任职务。

6.胡湘宁,系江西石磊氟化工责任有限公司无水氟化氢厂设备技术主管,安全意识淡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在检修作业前,未制定和报批检修方案,未进行检修风险辨识,未明确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在未确认安全条件下带领机修班工人进行违章冒险检修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胡湘宁给予处5千元的罚款,责令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7.刘华、刘正兴、汪志文,系石磊氟化工机修工,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在没有看到检修方案及检修作业审批表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同时在检修作业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责令公司对其按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五、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检修管理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设备装置(系统)停车检修的范围和时间要求,制定检修计划和方案,建立完善检维修记录、档案,特别是检维修方案中要充分考虑长期处于备用、停用状态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按照规章制度做好备用、停用状态设备的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二)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检修作业前风险辨识工作,严格执行检维修过程安全风险自查制度,强化关键环节作业安全管理,严格作业安全许可。认真开展作业前的风险辨识,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条件,对进入受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和长期备用、停用设备,要实施升级管理,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组织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确认,采取坚决措施,降低、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要加强检修作业现场管理,特别是高危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严格控制检修作业现场人员数量,同时检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选择安全的工作位置,做好撤离、疏散、救护等应急准备工作。

(三)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反“三违”活动,强化企业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全员安全风险意识。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执行力,强化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执行力,督促本公司从业人员强化自我防护意识,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同时要强化对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备、工艺管道及连接件巡回检查,发现泄漏和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对于失灵或失效部件要立即维修或更换。

(五)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的培训教育,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编后语

一直以来,石油、化工、冶金等行业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作业有很高风险,因为时间紧、未知风险因素较多。需要停运设备设施,断水断电断气,甚至需要清洗置换通风,增加盲板等等。是危险性作业,就应该有许可管理,事先没有风险识别和相应安全措施,作业没有流程手册,过程中没有监护或监护不到位,个体防护无或简陋,没有应急措施。出了事,只能两眼摸黑。祸从天降,是大是小,全凭个人运气了。舞钢第一轧钢厂扎线升级改造项目“9·9”较大机械伤害事故跟此案例类似,两企业都属于较大企业,可关键问题是,管理人员甚至是高层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安全管理混乱,导致悲剧产生。

GB/T 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发布了!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8年3月12日发布了ISO45001:2018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代替了OHSAS 18001:2007,OHSAS 18002:2007。中国国家等同标准近日正式发布实施,标准号为:GB/T 45001-2020。

GB/T 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等同采用了ISO 45001:2018,并替代了原有的GB/T 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和GB/T 28002-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

新旧版对比,主要变化点

本标准与GB/T 28001-2011和GB/T 28002-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采用了《“ISO/IEC导则 第1部分”的ISO补充合并本》附录SL所给出的ISO管理体系标准通用高层结构;

  2.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3. ——采用了基于风险的思维;

  4. ——更加强调组织环境以及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5. ——强化了领导作用;

  6. ——强调了工作人员协商和参与;

  7. ——细化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要求;

  8. ——对文件化信息的要求更加灵活;

  9. ——细化了运行控制要求;

  10. ——细化了采购控制、承包方控制、外包控制要求;

  11. ——强化了变更管理要求;

  12. ——更加关注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绩效监视和测量。

ISO45001:2018(GB/T45001-2020)标准将PDCA概念融入一个新框架中,如下图所示。

PDCA与本标准框架之间的关系

在新版标准中,一个组织将不仅仅专注于其直接的健康和安全问题,而是要考虑更多的社会期许。组织需要考虑自己的分包商和供应商;自身活动对周边社区、邻居造成怎样的影响。这会比仅仅关注与内部员工的条件更加广泛,意味着组织不能仅仅将其风险通过外包“嫁接”出去。

GB/T 45001-2020强调,这些职业健康和安全因素体现在组织的整个管理体系中,需要在组织经营策略过程中考虑,获得公司高层认可与带头行动、全员参与,并融入到组织日常运行中。这对于那些目前习惯于将责任授权给一个部门的安全经理而不是完全地融合入组织的运行中的使用者来说,将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GB/T 45001-2020要求职业健康和安全因素是组织完整管理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再只是附加的部分。

标准要求组织在策划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时,应确定组织所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风险和机遇存在于组织的存在的危险源、法规合规程度,以及组织所处的环境、相关方需求与期望中。标准要求组织要采取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以确保体系能够实现组织的预期结果,实现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持续改进。

标准转换有效期为3年

ISO新版标准发布后,被代替的旧版标准过渡期为3年,ISO 45001:2018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发布,旧版过渡期截止2020年3月11日。自2021年3月12日起,企业原取得的OHSAS18001(GB/T 28001-2011)标准证书作废!企业需要在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新版换证。

安徽巢湖经开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12·1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14日7时30分左右,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以下简称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合安办督〔2019〕170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要求以及合肥市应急管理局授权,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成立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工委为副组长单位,公安分局、建设发展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鼓山安置小区项目“12·1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鼓山安置小区项目是由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地处金巢大道以北、亚父路以西,项目规划建设安置房栋数12栋,分别为7栋17+1层、1栋22+1层、1栋24+1层、1栋26+1层、2栋28层;1栋4层综合楼和1栋三层幼儿园。占地面积56625.4m2,建筑面积148853m2。项目总包单位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冶公司),项目实施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1](以下简称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为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浩然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维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为巢湖市兴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淮公司)。

2019年11月6日,该项目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网站申报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截止2019年12月14日,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核发。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建发公司[2],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1号北二楼203室、204室,法定代表人:周正春,注册资本:捌佰万圆整。鼓山安置小区项目负责人为建发公司副总经理王勇军。

2.总包单位。中国一冶公司[3],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注册资本:201902.652974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3年5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182-10/1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914201001777275556;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给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冶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2020年12月4日。

2019年5月6日,中国一冶公司与建发公司签订了《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合同工期840天,计划开工时间自2019年4月8日至2021年7月26日。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项目的实施,公司负责人程东。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组建了鼓山安置小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唐明丰,常务副经理徐晓敏,项目总工叶波,安监站长李一斗,安全员王鹏和周海龙,技术负责人罗恒,质量负责人黄建,施工员刘晓程,资料员丰文浩。

3.专业分包单位。东阳浩然公司[4],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千祥镇三联村马墅(东阳市九九箱包厂内),法定代表人:沈颖颖,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6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9〕07900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91330783MA2DFNMC5N;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4日。

东阳浩然公司与中国一冶公司签订了《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第一标段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安全协议》,规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5]。东阳浩然公司组建了鼓山安置小区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柳高升,安全员李文传,施工员楼彬彬,质检员张君明,材料员韩芹。

4.监理单位。上海三维公司[6],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035号135-10室,法定代表人:祝进才,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圆整,成立日期:1994年11月29日。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1001809-4/2;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019年3月28日,上海三维公司与建发公司签订了《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上海三维公司组建了鼓山安置小区项目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邦炳,总监代表叶明(12月初更换为孟银),安全监理工程师徐峰,土建监理刘静静、干贵友、陈邦志,水电监理夏奎、严永友,资料员徐春红。

5.塔吊租赁单位。兴淮公司[7],住所: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北侧(原巢湖电大东校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壁,注册资本:壹佰贰拾万圆整,成立日期:2014年4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4023052;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9日;资质类别及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019年10月23日,兴淮公司与中国一冶公司签订了《塔吊租赁合同》《安全使用协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合同》《安装维保安全协议》,规定了工程承包范围[8]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场技术负责人汪军,现场管理人员徐林。

(三)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1.事故环境。事故现场位于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以北、亚父路以西鼓山安置小区项目2号塔式起重机作业区,该塔式起重机安装位置及作业区域在2号楼和4号楼之间。事故中心部位即李汉荣受伤倒地位置,在2号楼与4号楼之间,位于2号楼北侧地库顶。2019年12月14日,2号楼北侧地库顶板浇筑完成,4号楼3层墙柱模板安装中。

事故现场图

2.吊装物情况。事故吊装的物体为一捆未使用的胶合板(出厂的塑料包装带仅剩一道),共85块,整捆长度为1.8米,宽度为1.27米,高度为0.9米,总重量约为1.34吨。

3.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2019年12月14日7时至8时间,巢湖半汤气象监测点数据显示极大风速为5米/秒,风向为东到东北风,没有出现降雨天气。

(四)事发机械设备装置及操作人员情况

事发2号塔式起重机,生产厂家为泰州市腾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TS2410C55-2015,出厂编号2015C005,出厂日期2015年1月5日,设备注册备案编号为T-鲁QTZ63-20150105-2015C005-20150109-148,规格型号为QTZ63(5210),最大额定起重量:6吨,最大起重力矩:630KN·m,最大幅度/安装幅度52/52m。

该塔式起重机是中国一冶公司向兴淮公司租赁,安装单位为兴淮公司。2019年10月23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兴淮公司报审的《施工方案报审表》。10月30日,总包单位、安装(出租)单位进行安装作业告知,自11月7日进行安装作业。11月14日,安徽中安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合格,检测报告编号AHZA/TJW-20191104。11月28日,经总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投入使用。12月2日,该塔式起重机在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巢湖经开区分站进行了登记。

该塔式起重机司机孙平平持有建筑塔式起重机械司机操作资格证书(证书编号:苏A042018000762,有效期至2020年6月6日),信号司索工李桂花(证书编号:苏A032018000868,有效期至2020年5月23日)和唐基芳(证书编号:苏A032019000491,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均持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操作资格证书。

根据中国一冶公司与兴淮公司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规定[9],上述操作人员由兴淮公司配备。截止2019年12月14日,兴淮公司共有5台塔吊在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地运行,兴淮公司共配备7名塔吊司机和7名信号司索工(其中2名司机和2名信号司索工为替补)。考虑到兴淮公司配备的信号司索工为女工,兴淮公司与东阳浩然公司口头商定,实施起重作业时,由持证的信号司索工现场指挥东阳浩然工人进行捆绑吊具等司索作业。

事发时,2号塔式起重机司机为孙平平,信号司索工为奚桂银(持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操作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皖A032016050934,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另外东阳浩然公司两名木工谷和科和金东美在奚桂银指挥下实施了捆绑吊具等司索作业。

(五)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发公司。

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表》,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但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程开工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

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制度》《中国一冶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部管理制度》《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但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未对兴淮公司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在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未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未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吊装危险作业中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及时排查、消除东阳浩然公司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安全隐患。

3.东阳浩然公司。

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项目管理制度》。但东阳浩然公司安排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

4.上海三维公司。

建立了安全监理责任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了审查。但上海三维公司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5.兴淮公司。制定了《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塔式起重机施工方案》《施工应急预案》《机械维保制度》。但兴淮公司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中使用东阳浩然公司安排的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只有一名信号司索工在岗;未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未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12月14日7时20分左右,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建筑工地2号塔式起重机作业区,东阳浩然公司两名木工谷和科、金东美在兴淮公司信号司索工奚桂银的指导下捆绑吊具,准备从2号楼地块地库底部将一捆模板吊到地库顶部,当模板吊运至高于2号楼地库顶部3米左右时,东阳浩然公司木工班长李汉荣要求奚桂银通知塔吊司机孙平平,让塔吊停一下,并要求将模板吊运至他(李汉荣)指定的位置。然后李汉荣在距离模板水平距离1米左右处弯腰放置方料,方料放好后李汉荣准备起身离开,此时模板突然滑落砸中李汉荣。奚桂银立即呼喊救人。在2号楼南侧巡查的东阳浩然公司安全员李文传听到坠落响声后随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人员挪开压在李汉荣身上的模板,并拨打了巢湖市120医疗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李汉荣无生命特征[10]。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徽巢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设发展局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指导现场救援,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12月20日,东阳浩然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李汉荣,男,汉族,43岁,安徽省含山县人。事发时系东阳浩然公司木工班组长。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吊运模板未捆绑牢固[11],且李汉荣擅自进入吊装区域内作业[12],被滑落的模板砸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兴淮公司。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3.0.1[13]规定;使用东阳浩然公司安排的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14]规定;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只有一名信号司索工在岗,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7〕26号)规定[15];未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未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6]和第四款[17]规定。

2.东阳浩然公司。安排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规定。

3.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未对兴淮公司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情况进行检查评定,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18]规定;在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未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未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款[19];吊装危险作业中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20];在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未及时排查、消除东阳浩然公司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1]规定。

4.上海三维公司。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违反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9.4.5[22]规定。

5.建发公司。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程开工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3]。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鼓山安置小区项目“12·14”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事故”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汉荣安排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李汉荣擅自进入吊装区域内作业,并干扰信号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李铁壁,兴淮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24]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汪鹏,兴淮公司安全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力,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5]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沈颖颖,东阳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消除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26]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4.李文传,东阳浩然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7]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5.程东,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6.唐明丰,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鼓山安置小区项目经理。未督促、检查鼓山安置小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7.陈邦炳,上海三维公司安徽巢湖经开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兴淮公司。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使用东阳浩然公司安排的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只有一名信号司索工在岗,未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未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28]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东阳浩然公司。安排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未对兴淮公司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在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未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未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吊装危险作业中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及时排查、消除东阳浩然公司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司索作业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4.上海三维公司。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1.建发公司。鼓山安置小区项目工程开工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29]规定,建议区建设发展局给予建发公司行政处罚。

2.王勇军,建发公司副总经理。对安徽巢湖经开区鼓山安置小区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存在工作失责。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区建设发展局依照国家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兴淮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按照培训制度组织实施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完善培训教育档案。要按照行业规定足额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要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作业行为。

(二)东阳浩然公司。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水平。

(三)中国一冶公司合肥分公司。要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作业行为。

(四)上海三维公司。要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要强化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核查,及时制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建发公司。要加快完成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力度,监督项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对依法依规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程序申领获证后施工。

(六)建设发展局。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安置小区“12·1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2日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2398687B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07月05日;营业场所:肥东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东方绿洲19幢2602室;经营范围: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37070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2011年4月25日至2041年4月24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工程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机械租赁;设备维护、检修;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制造、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出口;对外派谴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精密冲压零部件生产、销售;精密冲压技术、设备及模具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DFNMC5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2018年10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不含涉外劳务);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桥梁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房屋建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制冷设备安装;机械设备租赁、安装;钢管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现场的模板脚手架工程;承包方式:专业分包。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2507292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营业期限:2000年10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经营范围:工程资质,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政府采购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87669X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4年4月22日至2034年4月21日;经营范围:起重机、龙门吊及其它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安装、拆除、维护保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工程承包范围:10台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租赁、维修、保养、操作人工等相关一切工作。

[9]《塔吊租赁合同》三、乙方(兴淮公司)的工作及责任1、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操作、指挥及拆除等工作。

[10] 巢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李汉荣死因的情况说明:死者李汉荣符合巨大暴力至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6.1.14 吊运模板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 吊运散装模板时,必须码放整齐,待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

[1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2.0.15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13]《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3.0.1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1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1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7〕26号)四、(二)1.每台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

[1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 起重吊装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方案(1)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1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2]《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皖建〔2015〕18号)9.4.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编后语:

吊装捆绑不牢固是此次事故发生最直接的原因,类似事故还有多起,正确吊装捆绑操作可参见本网吊装捆绑。要杜绝此类事故,项目EHS负责人一定要严格筛选司索工,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持有,要经常性组织员工培训教育,操作人要有责任心。项目EHS负责人应对现场吊装作业经常性开展行为安全管理BBS(Behavior-Based Safety Approach)活动,找出现场吊装作业存在的薄弱点,并有针对性解决这些问题。

福建泉州一新冠肺炎集中隔离点酒店发生楼体坍塌

  3月7日19点15分,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南环路欣佳快捷酒店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多人被埋。据泉州鲤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消息,欣佳酒店是当地新冠肺炎集中隔离点,来自湖北、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这隔离观察。被困人员约70人。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截至3月8日16时,已搜救出48人(其中10人死亡,38人送医治疗),正在搜救的还有23人。

救援现场

截至3月10日上午9时,已搜救出61人,其中20人死亡,41人受伤,仍有10人被困。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轧钢厂扎线升级改造项目“9·9”较大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轧钢厂扎线升级改造项目“9·9”较大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9年9月9日下年16时13分,位于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的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轧钢厂轧线升级改造项目中的4300mm轧机机前转钢辊道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4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8日白班14时30分后,配合新项目调试的一轧钢厂轧钢作业区倒班作业长秦红新和常白班操作工王晓辉在6#合操作新轧机进行试轧钢的过程中,先发现新轧机前导卫液压管爆裂,后发现轧机前导卫落不下来,不能试轧钢了。秦红新用电话把设备故障情况告知了指挥部机械流体组成员(一轧钢厂设备动力室主任)刘晓刚。刘晓刚和一轧钢厂设备动力室检修组组长陈鹏一起来到新轧机前查看故障原因。他们看到新轧机前导卫出现裂缝,怀疑导卫被撞坏了,于是向项目指挥部机械流体组组长(一轧钢厂设备副厂长)潘俊臣作了汇报。当晚18时50分左右,潘俊臣、刘晓刚、陈鹏等三人去了一轧钢设备动力室办公室,通过投影机查看图纸,确认新轧机机前导卫是被撞坏了。潘俊臣提议第二天找时间处理。

(一)事故简要经过

9月9日早上7时40分,潘俊臣在一轧钢厂一楼会议室召开的早调会上说“今天新轧机有调试任务,需要各部门配合“。早8时,刘晓刚在设备动力室科务会上也讲,下午交接班的时候检修导卫,会后他接着又用电话通知了参与检修的相关入员,除潘俊臣、刘晓刚,陈鹏外,确定参与检修的人员还有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员李有、一轧钢厂的秦红新等。操作工王晓辉是由秦红新通知的。

下午15时左右,参与检修的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员李有填了一个“禁止操作牌”交给刘晓刚,让刘继续办理禁止操作手续。刘晓刚没有办理停电手续,没有让设备点检员和操作工继续填写“禁止操作牌”,径直来到6#台,让操作工王晓辉把左操作台上的第四组“辊道选择”按钮中除“老轧机辊道”外的7个按钮操作权限取消,然后他把只有施工方一方签字的“禁止操作牌”直接挂在“辊道方向/速度给定”(过钢)手柄上。16时左右,在未填写“三方安全确认单”的情况下,刘晓刚通知李有可以上到新轧机机前导卫处紧固螺栓了。李有带着本公司自招的临时工赵松(事故后返乡),蹬着转钢辊道南侧的轴承座翻过推床,上了新轧机前转钢辊道,他们通过转钢辊道来到新轧机机前除尘罩下面的机架辊上,拿着85m的打击扳手和14磅的大锤紧固导卫螺栓。机前导卫螺栓南北横向分布,数量是10个。他们按从北到南的顺序开始紧固螺栓当时,赵松和李有两入都站在机架辊上、赵松在李有的前面扶着扳手,李有在后面挥动大锤打扳手紧固螺栓。就在他们紧固螺栓时,潘俊臣、秦红新和刘晓刚为查看情况也上了辊道。同时,陈鹏也从辊道北侧避着转钢辊道的轴承座上了辊道。他们在李有的身后观察了一会儿,刘晓刚对李有说:“导卫导向键槽那儿还有缝,接着紧吧。”李有听完后,回身继续紧螺栓。大约又紧了一到两个螺栓时(具体时间是16时13分),转钢辊道突然转动,秦红新、潘俊臣、刘晓刚以及被刘晓刚叫上来帮忙紧固螺栓的张东晓(舞钢公司实业公司派来的劳务人员)几乎同时被卷进了相向转动的辊缝里。秦红新、潘俊臣被夹在转钢辊道东数第一根和第二根辊子的辊缝里。秦红新靠近北侧,被辊缝夹到腰部;潘俊臣近南侧,被辊缝夹到胸部。刘晓刚被夹在东数第三根和第四根辊靠近南侧的辊缝里,被夹到腰部,被刘晓刚来帮忙的张东晓是从转钢辊道东南侧上了辊道。正行进间,张东晓左腿被突然转动的东数第七根和第八根辊子夹在靠近南侧的辊缝里。当时陈鹏一只脚站在转钢辊道上,一只脚站在机架辊轴承座上看李有他们紧螺栓,不经意间被突然转动的转钢辊道辊子带倒了。慌忙中陈鹏下意识的拉了一下正在前面紧固螺栓的施工人员赵松,才没有被夹到辊缝里。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略)。。。

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原因分析

由于6#台操作室现场未安装视频监控,事故调查组通过两次现场模拟实验、查证操作台事故时电脑保存的设备事故运行原始记录数据、调取事故时操作员手机通话记录、咨询岗位技术人员和操作设备厂方(英国)技术负责人、对操作员和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现场勘査和査阅公司管理档案等取证情况,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潘俊臣、刘晓刚等人在未办理停电手续,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登上未停电的设备(辊道)从事检修作业6合操作工王晓辉在用有线对讲机与调度室通话时,话筒线无意间拖住了前转钢辊道操作手柄,导致前转钢辊道启动。致使正在輥道上检修的人员被卷入相向转动的辊子之间,造成3人(被挤)死亡、1入重伤的较大机械伤害事故。

2.间接原因

1)舞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隐患的排查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现场检查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因急于改造项目投产,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版)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新设备调试、检修前上岗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修人员上岗前缺乏相关的设备知识,对新设备的操作不了解,对新设备调试、检修注意事项不了解;

②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一轧钢厂《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第3.2.9条规定:“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牌或加锁。”,事故作业人员在未切断电源情况下登上转钢辊道违章作业,且也未采取在辊道上放置钢板等保护措施;

③6#台操作合上乱放对讲机、茶杯等杂物。如此极易因误触、误拖、误砸、误带操作合上的按钮、手柄及旋钮,引起未知设备的误启动;

④设备调试无统一规划。插空进行设备调试或检修,无法保证安全培训的超前性,不利于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贯彻,很难为设备调试(或检修)做好充分的准备;

⑤新设备调试、检修队伍中存在习惯性违章。在这次新设备检修工作中,未编制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检修人员只是凭着以往的工作经验工作,为不影响老轧线正常生产,他们在无措施、无监护的情况下,直接登上带电的前转钢辊道进行维修作业,才酿成这次惨痛的教训。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好对钢铁行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钢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布置不到位。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工贸行业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对舞钢公司新轧机项目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监督不到位。

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处理的人员

(略)。。。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舞钢公司,对第一轧钢厂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情况监督不力;对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监督落实不到位;未督促好舞钢公司第一轧钢厂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致使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成舞钢公司向市安委会做出深刻检查,并从”9·9”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存在问题,事故调查组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舞钢公司

1.要认真吸取“9·9”事故教训,公司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结合事故举一反三,严査作业现场的“三违”现象。

2.新上项目在未经正式验收投产前,项目指挥部应充分发挥指挥、调度、监管和协调作用,各职能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职尽责。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针对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人员岗前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章意识,熟悉操作技能。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岗。

4.用标准化的理念规范调度室、操作台的建设。调度室、操作台应整洁卫生,工作台(操作合)上不得摆放杂物。其它配设备设施应设置合理,不能存在安全隐虑。应在室内张挂管理制度、岗位职贵、操作规程、工作程序以及相关的设备图纸或工艺流程图,在操作合适当位置安装视频监测探头,准确记录操作工的操作过程。记录和监测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5.要积极与为本公司一轧钢厂轧线升级改造项目提供L1、L2控制系统设备和编程的厂商沟通,在该系统中增加防止非正常操作或动作的程序及措施设计,防止因非正常操作、误操作等造成事故,提高该控制系统的本质安全性。

6.各业务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树立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思想理念,业务管理部门要与安全管理部门有机结合,共同携手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编后语:

设备检修未开闸断电引发的问题,往往意想不到,很可能是致命失误。企业EHS负责人应制定上锁挂牌(LO/TO )程序并加强安全培训与沟通,上锁挂牌的流程授权要清晰明确,尤其是有第三方承包商人员时。

尉氏县旭梅(开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6”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26日19时53分许,尉氏县旭梅(开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旭梅公司”)天然香料提取车间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开封旭梅公司 “6·26”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26日19时45分许,开封旭梅公司天然香料提取车间提取工段开始交接班(正常换班时间为20点,一般提前15分钟开始交接)。

交班人员5人:张小旗、霍建坡、贾梦洋、张改柱、王国建;

接班人员6人:贾子浩、张国军、王利伟、高武进、霍飞亚和董红阳。

交接班的主要内容是交代本班中尚未完成的工序,以便下一班继续工作。

据调查,交接班时有工人发现1号提取罐底部有泄漏,几名工人随即上前封堵。在封堵过程中,19时53分许,由于提取罐的破真空阀和冷凝器接收罐下部阀门都没有打开,对罐内物料的加热使得罐内压力不断升高,罐内物料从罐底泄漏,直至将提取罐底部的快开式卸料口放料盖爆开。罐内约1000千克乙醇和240千克红枣从罐底泄漏后,被静电引燃,挥发的乙醇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炸(高温液体乙醇快速挥发成乙醇蒸汽,与车间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西墙窗下存放的约1200千克桶装乙醇以及装置区周边存放的提取液又被引燃,火势进一步扩大和蔓延,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的较大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由于工人错误操作,使常压设备带压运行以及开封旭梅公司擅自变更设备工艺和用途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工人错误操作,使应该常压运行的设备带压运行。制造厂商在《2000升茶叶提取设备使用说明》中规定“本设备的整个提取过程是在密闭的循环系统内常压状态完成提取”,事故发生时,工人在没有开启1号提取罐上部破真空阀门,同时也没有开启冷凝接收罐下部阀门的情况下,加热罐内物料乙醇和红枣进行枣子酊提取操作,致使罐内超压,放料盖爆开,高温乙醇液体从罐内大量泄出被静电引燃,挥发的乙醇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炸,车间装置附近存放的乙醇及含乙醇提取液造成火势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2.开封旭梅公司擅自变更设备工艺和用途。1号提取罐是开封旭梅公司定制设备,采购合同和出厂合格证上的名称均为“茶叶提取罐”,《2000升茶叶提取设备使用说明》中规定“此提取罐为定制设备,专为茶叶提取设计并优化的生产设备”。经专家论证,该提取罐不适用于乙醇提取工艺(详见专家论证报告)。2019年4月份,开封旭梅公司开始使用1号茶叶提取罐制作红茶提取液(试生产),6月24日,又将该茶叶提取设备作为枣子酊提取设备,擅自把水提工艺(溶媒为水)更改为醇提工艺(溶媒为乙醇)。

三、事故间接原因

1.技术方面

(1)开封旭梅公司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在事故发生前一轮的生产过程中,当班工人发现1号提取罐罐底部有泄漏现象,企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未被排除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设备。

(2)张家港亘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存在问题: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3名专家对1号提取罐分析论证后认为,该罐订货合同约定要按照《钢制压力容器》制作,但制造单位提供的图纸显示内容明显不符合《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如夹套厚度、耐压试验压力、无损探伤规定等重要技术要求,均不符合订货合同约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另外,制造单位所提供图纸采用的 5个“制作规范”中,有4个是已被废止的规范标准。

2.管理方面

(1)开封旭梅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长期不在位;安全管理机构长期没有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公司组织架构发生重大改变后,未及时调整负责人;管理体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从上至下不清楚自己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抓什么、怎么抓、抓到什么程度不清楚。

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严格。规章制度缺项漏项,不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特殊作业管理等规章制度落实存在严重不足、缺乏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缩水严重、内容简单、针对性不强;公司相关部门、车间负责人调整后,没有任命文件,安全管理出现空档。

③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应急处置方案缺失、应急培训不落实、应急演练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员工没有应急处置和避险意识。

(2)庄头镇安监办监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不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图形式、走过场;安全检查计划性不强、随意性大。

(3)尉氏县科工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失管、漏管;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力。

(4)尉氏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严格、不到位;监管人员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疏于日常监管、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5)尉氏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力,执法监察工作不细致、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开封旭梅公司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擅自更改生产工艺等问题。

(6)庄头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开封旭梅公司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擅自更改生产工艺等问题排查不到位;对镇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检查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监管人员不懂、不会的问题突出。

(7)尉氏县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到位,流于形式,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不深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得力。

四、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李镇洲,男,开封旭梅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其本人在台湾,尉氏县公安局于7月30日对其采取边控措施。

2.李廷轩,男,开封旭梅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其本人在台湾,尉氏县公安局于7月30日对其采取边控措施。

3.张继承,男,开封旭梅公司总经理助理,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4.张静,男,开封旭梅公司生产三课负责人、天然车间主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5.韦茂山,男,开封旭梅公司生产部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6.刘志佳,男,开封旭梅公司安全部助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7.刘真,女,开封旭梅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在哺乳期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五、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郭列军,男,上海旭梅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总监,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犯罪,建议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杨东,男,张家港亘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为开封旭梅公司制造的设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并且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前,该公司技术人员表示可以在该设备上使用醇提工艺,事故发生后,又出具该设备理论上可以使用醇提工艺的证明,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尉氏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旭梅(开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发展、效益、责任的关系,坚决克服重效益、重利益、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停产停业整改。要加强对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管控,制定切实有效的设备和工艺变更审批制度。凡改变生产工艺或设备用途,要经过技术、生产和安全等部门技术人员的反复论证,并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论证和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设备用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安全技术特点,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岗位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重点工艺、重点设备、重点区域、重点岗位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和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隐患及时根治。扎实做好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员工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开封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关于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和审批责任制,审批前要严格审査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化监管。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加强日常执法管力度,采取联合执法与专项执法、日常巡査与定期检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行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紧盯事故多发区城和行业领域,积极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现“全人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覆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査治理。要高度重视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安全职责不清、履职不力的问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根源,提出解决办法,加强问题整改。要结合当前全省正在开展的“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通过严密的安全监管,严格的执法检查,严厉的行政处罚,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措施手段,高压推进事故隐患整改,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编后语:

本案例中,开封旭梅公司现有员工184人,其中管理人员10人,技术人员39人,安全部负责人刘真是1992年的。这是一个典型小微企业,安全条件差、安全管理弱,而生产环节又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当地政府应该开展小微企业专项整治,全面改善小微企业安全技术条件。

EHS微讯

  • 2月29日21时10分,曲靖市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5人遇难。经核实,事故发生时井下有22人。经抢险救援,有17人安全升井。事故共造成5人遇难。

  • 据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消息,3月2日16时20分,福建福平铁路天马山大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受伤人员已送医院抢救,目前无生命危险,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该项目位于福州火车南站附近,福平铁路是合(肥)福(州)高铁的延长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3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官网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关事项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政治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避免因工程开复工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坚持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和监管。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施分区分级精准开复工措施。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加大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中风险地区要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工程开复工范围,原则上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进行抽查。对检查、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严依法查处。

  (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聚焦疫情对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冲击影响,深入分析工程开复工面临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在做好防疫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二、坚持科学防控,强化精准施策

  (四)做好工程开复工准备。各地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护和开复工安全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开复工计划,对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优先推动开复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务工人员使用计划,可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优先安排机械施工等措施,实施分批分阶段复工返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的,原则上不得开复工。

  (五)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地要建立开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防控应急预案,随时监控工地疫情变化,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明确专人对接属地社区和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防止聚集性传染,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六)加强现场防疫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加强工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落实返岗人员隔离措施;摸排人员流向及来源,做到“即到即报”;最大限度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取相对隔离封闭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交叉流动。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工人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对进出入工地的车辆、工具一律登记进出去向,进行冲洗、消毒。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障职工饮水、洗手、通风等自然生活条件;工程项目部实行分餐、错时用餐,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对生活垃圾、医用垃圾、化学品垃圾、建筑垃圾进行专业化分类回收处置。

  (七)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在开复工前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防疫教育。要抓好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网上免费授课的方式,组织专家对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建筑工人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准确识别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防护和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

  (八)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科学确定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需要,加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力度,确保防疫、安全的投入和措施落实到位。

  (九)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开复工前安全条件检查,严格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并对重要文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各地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不得放松质量要求、降低质量标准。要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防止因价格上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优化管理举措,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地区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工程开复工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开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做好建筑工人返岗、建材供应、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十二)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自行复工复产,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对2019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基础薄弱的企业,实行精准监管、重点指导帮扶。

  (十三)网上办理开复工审核。各地要对企业申报新建、改扩建施工许可和复工安全条件审核的项目,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落实不见面审批服务,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开复工申请达到各项条件要求的,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对于达不到开复工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复工。

  (十四)实行到期证件自动顺延。各地要主动为工程开复工做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安全开复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十五)采取临时顶岗措施。各地要对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顶岗期间要确保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针对企业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组织专家对企业实施点对点网上会诊,解决现场问题,帮助企业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十六)利用信息化监管。各地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和工地现场的检查,除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检查外,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到企业和工地现场检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以自动分析报告替代人工统计填表。对自查自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实行线上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等在线检查管理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准备

  (十七)强化协调指挥。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一线,分析问题、解决难题。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各地要制定疫情期间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情况要及时有效应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