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两起复工复产期间生产安全事故

3月3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在官网通报了复工复产以来两起机械伤害事故。2月26日10时35分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的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库发生叉车移动货架倾倒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3月2日0时56分许,位于西安市高陵区的陕西博维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液压机挤压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通报指出,2月初复工复产份以来,西安市接连发生两起机械伤害亡人事故,给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两起事故反映出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安全生产要求置若罔闻、执行不力;对返岗员工开展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空岗、空班,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少数地方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受疫情影响,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心存侥幸、监管流于形式。

通报强调,要清醒认识复工复产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针对疫情防控条件下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各种不可控因素叠加的新情况,各地要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关。既要为复工复产做好服务,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更要坚持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不复工,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不复工的底线,统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坚决遏制疫情防控期间盲目复工、带病生产、放松管理的问题。严防一哄而起,忙中出错,给疫情防控工作增加新的困难。

通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决不能放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抓好关键时期的安全防范作为重大考验,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各类工贸企业要坚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切实做到企业管理力量到位、技术力量到位、员工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不误”。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安全指导服务。认真落实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复工复产“九个必须”的要求,开展“一对一”、“一厂一策”的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帮助指导企业查问题、找隐患、强弱项、补短板。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达标不能恢复生产。其它企业复工期间存在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必须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企业安全基础条件有足够的保障,否则不能复工复产。

通报强调,严格落实特殊时期安全管控措施。一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线上平台、微信等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再培训、再教育,重点培训开工方案、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工艺指标、应急预案等内容。二要严格安全条件确认。突出对生产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等安全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三要坚持领导在岗在位。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领导在岗带班和专业技术人员值班值守制度,强化岗位安全巡查,科学排班,确保员工队伍稳定。四要强化现场管理。加强特殊作业风险管控,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制度,规范办理和审批作业许可,严格安全检测分析,落实专人现场监护,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

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位于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1人轻伤),过火总面积约1100㎡,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2人重伤中,1人因伤势较重于一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锐奇公司员工孙常松在厂房西侧一层灌装车间用电磁炉加热制作香水原料异构烷烃混合物,在将加热后的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燃烧。孙常松未就近取用灭火器灭火,而采用纸板扑打、覆盖塑料桶等方法灭火,持续4分多钟,灭火未成功。火势渐大并烧熔塑料桶,引燃周边易燃可燃物,一层车间迅速进入全面燃烧状态并发生了数次爆炸。13时16分许,燃烧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和高温烟气,向周边区域蔓延扩大,迅速通过楼梯向上蔓延,引燃二层、三层成品包装车间可燃物。13时27分许,整个厂房处于立体燃烧状态。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锐奇公司员工孙某松将加热后的异构烷烃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并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锐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规使用、存储危化品。事故企业生产工艺未经设计,违规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桶灌装非极性液体化学品,加工过程中多次搅拌产生并积聚静电;违规使用没有温控、定时装置的电磁炉和铁桶加热可燃液体原料,产生大量可燃蒸气,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违规将甲醇、酒精等易燃可燃危化品及异构烷烃等其他化学品存储在不符合条件的厂房西侧建筑一楼内。

(2)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厂房建筑为违法建筑,未办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手续,擅自违法翻建、投入使用;厂房耐火等级低,楼板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结构强度低,多次爆炸后,部分楼板坍塌,导致内攻搜救行动受阻;厂房窗口违规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铁栅栏,厂区内违规搭建钢棚导致高温烟气迅速向楼内蔓延扩大,仅有的一个楼梯迅速被高温烟气封堵,导致人员无法逃生。

(3)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筑内生产车间和仓库未分开设置,作业区域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企业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安全生产意识谈薄,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不足,各项基础薄弱,企业违规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用于生产日用化工品,未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2.宁海县裕亮文具厂违法建设、非法出租

(1)宁海县裕亮文具厂在2014年3月完成厂房的违法翻建、未办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2)宁海县裕亮文具厂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給锐奇公司从事生产。

(3)宁海县裕亮文具厂未及时发现和报告锐奇公司违规使用、贮存危化品生产等违法行为。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宁海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领导梅林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2)梅林街道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落实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梅林街道发展服务科、安监中心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安全监管检查不力。

4.负有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职责部门履职不到位

(1)宁海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列入监管的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监管不力,督促指导梅林街道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

(2)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深入,指导相关行业部门,梅林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3)宁海县公安局梅林街道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贵,组织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5.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相关工作监管、指导、督促不到位

(1)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梅林街道违法建筑摸排指导不力,对事故厂房、钢棚等违法建筑未进行依法处置。

(2)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故厂房排查处置不到位。在不动产登记现场核实时,对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

(3)宁海县住建局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事故厂房排查和处置不到位。

(4)宁海县经信局牵头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开展“低小散”企业整治工作不到位。

6.中介技术机构服务流于形式

宁海县同创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技术机构,未有效落实第三方服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对锐奇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走形式、不全面,未及时发现和扬端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事故防范建议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还就事故防范提出了厘清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加大违法建筑整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风险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监管工作能力,积极推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建设,推动企业建立风险报告和管控承诺机制等措施建议。


编后语

据现场视频,起火后,现场操作人员孙某未就近取用灭火器灭火,而采用纸板扑打、覆盖塑料桶等方法灭火,持续4分多钟,灭火未成功。可想而知,锐奇公司的安全培训与应急工作有多糟糕。员工应急能力如此差,灭火器就在旁边不知使用,令人震惊!

佛山南海区某小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11·8”较大中毒溺水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8日15时50分许,佛山南海区里水镇盐南公路君景湾1期小区的污水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溺水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以下简称“11·8”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同志对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市、区、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司法局,市总工会和南海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南海区“11·8”较大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阅资料,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2018年5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海区楼盘、集贸市场、餐饮、学校截污情况排查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82号),要求各镇街和区有关单位对全区楼盘、集贸市场、餐饮、学校(以下简称“四大场所”)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并按时间节点完成四大场所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整治工作。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合生君景湾小区开发商,按要求开展君景湾小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工程。

  广东合生泓景房有限公司经公司内部立项、公开招标选定广东侨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并于2019年4月10日与其签订《南海君景湾小区污水改造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含税)1199259.25元。

  (二)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泓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16652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南盐公路(合生君景湾),法定代表人:李菁,总经理:相戬军(佛山地区总经理,兼任南海君景湾小区包括该小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的项目总经理),注册资本:贰亿零贰拾捌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6年4月18日,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策划及咨询、物业管理;在南海区里水镇南盐公路路段开发、建设合生君景湾项目,出租、销售和管理自建的商住楼宇及配套设施。上述经营范围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三级,证书编号:粤佛房开证字第1300093号,发证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有效期:2018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广东侨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J4UR8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75号1106室之一(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资本:壹仟零壹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5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市政设施管理;房屋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铁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建筑物拆除和场地准备活动(不含爆破工程服务);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活动;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环保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活动;电力工程施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贸易代理;其他未列明建筑业【施工劳务作业(不含劳务派遣)】。上述经营范围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183362,有效期:至2022年12月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发证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证时间:2018年6月22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7日。

  侨邑公司股东及股份占比:共5名股东,其中股东张伟,占股30%,股东黄增平、黄小龙、喻德林及曾友权各占股17.5%。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张伟负责。

  3.工程承揽情况

  侨邑公司出借资质证书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格能力的黄素辉个人,承揽了涉事项目工程。在工程收尾阶段,黄素辉临时雇用了李祚万、李*坤、何*桥、何*、李*5人对污水改造工程进行清淤堵漏工作。李*坤、何*桥、何*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海区里水镇合生君景湾1期小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工地,事故发生前,该工程在小区内的新建污水管和污水井(下图W1至W11段)已建成,施工单位发现新建污水井存在渗漏和下沉现象,便安排作业人员对污水井进行清淤堵漏,在清淤堵漏作业过程中发生“11·8”较大事故。

  事故现场及污水管网示意图:

事故现场及污水管网示意图

  事发构筑物为一原有的污水井A-W24(以下简称:“事故井”)。事故井为混凝土底板,水泥砂浆砌砖结构,井口外径约0.7米,实测深度约3.28米,井内共有4条污水管接驳;从井口顶部往下约2.6米处有1条DN250污水管,与井底持平有3条污水管,其中包括2条DN400的污水管,1条DN500的污水管;事故发生前,该DN500污水管和新建污水井W1已连通。

  现场勘明事故井北边生活污水经污水井A-W10流入,由一条DN400污水管连通(事发前,事故井内的DN400污水管口已用气囊实施了封堵);南面生活污水经污水井A-W23流入,由一条DN400污水管连通(事发前,污水井A-W23内流向事故井的DN400污水管口已用气囊实施了封堵);东面生活污水与化粪池污水汇流至污水井F/6,然后经一条DN250污水管流入事故井(事发前,事故井内DN250污水管口已用砖头、布条和速干水泥实施了封堵),再经污水井W1、A-W25、A-W26流入小区污水处理站。待新污水管网施工完成后,事故井汇集的污水可直接经新污水井W1接入市政管网。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死者情况如下:

  1.李*坤,男,1962年4月出生,四川省达州市人,为黄素辉临时雇用的作业人员,涉事工程杂工。未与侨邑公司及黄素辉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2.何*桥,男,1976年11月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为黄素辉临时雇用的作业人员,涉事工程杂工。未与侨邑公司及黄素辉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3.何*,男,1997年7月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为黄素辉临时雇用的作业人员,涉事工程杂工。未与侨邑公司及黄素辉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408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询问相关证人和调查相关证据印证,还原事故经过如下:

  2019年11月8日下午,施工人员李*坤、何*桥、何*、李*按黄素辉要求到南海区里水镇合生君景湾小区内开展施工。施工内容为凿开事故井与F/6井连通的DN250管道口的速干水泥,以便恢复管道通水。

  15时30分左右,作业人员李*坤到事故井中部位置,用铁锤敲打DN250管道口的速干水泥,此时李*在事故井口旁边负责递工具,何*桥、何*在事故井附近作业。当李*坤把DN250管道口的速干水泥敲开一大口后,大量污水冲出,李*坤随即后仰晕倒在井底。李*见状立即呼叫何*桥、何*过来救援。

  何*桥赶到后,用绳子在左手上打一个结后,下井救人。到达井底后,何*桥也很快晕倒,井上的其他人试图拉系在何*桥手上的绳子进行救援,但因绳子松脱,未能将何*桥拉起。随即何*拿起绳子绑在自己腰间下井救人,到达井底后,何*同样晕倒。井上的李*及围观群众试图拉系在何*身上的绳子,但因绳松脱,亦无法将何*拉起。此时李平看到何*桥下意识用手拉住了井里堵漏的气囊绳子(气囊绳子另一端连到井外),李平及围观群众见状立即拉气囊绳子试图救何*桥,不料把封堵事故井北侧DN400污水管的气囊拉开,污水大量涌入,淹没井下三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15时55分左右,里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警力到场处置。16时01分,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调派里水专职队、黄岐专职队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派特勤一中队前往增援。16时19分、16时35分,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两台救护车先后到达现场。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潜水员经5次下井救援,18时50分左右,三名被困人员被先后从事故井救出,并送上救护车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20时31分,李*坤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23时40分,何*桥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23时55分,何*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2.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南海区党委、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区公安、消防、应急、安监、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南海区主要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南海区里水镇政府成立由镇应急办、安监、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组和3个由镇调解委员会及施工单位组成的家属善后工作组,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南海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机制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工作有序有效。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组织事故现场勘验6次,形成检验、检测、勘验报告4份。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分析和论证工作,排除直接溺水死亡、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导致事故及作业人员死亡的可能性。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含硫化物的生活污水在污水井及污水管等密闭空间内积聚一段时间后,通过管道流入事故井内,产生大量硫化氢;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下井救援作业人员盲目施救,暴露在硫化氢浓度严重超标的作业环境当中,在吸入过量硫化氢后,丧失行动能力;井上人员救援不当,拉开井中封堵气囊,导致大量污水涌入事故井,造成井下3人相继溺水窒息死亡。

  1.排除直接溺水死亡可能

  事故井有4根污水管接入,事发前,2根DN400管污水管用气囊封堵,1根DN250污水管用速干水泥封堵,1根DN500污水管与相邻污水井W1连通,W1井底低于事故井底,且采用潜水泵从污水井W1抽水以维持井内低水位,无水流入事故井,故事故井内基本无水。

  2.排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导致事故发生可能

  经查验,三名死者尸体未见明显摔伤、砸伤痕迹,仅何国桥头部可见挫擦伤。事故井深约3.28米,李祚坤失去意识掉落井底前在井中部位置作业,离井底不超过2米。何国桥、何虎均是下至事故井后才失去意识。排除先后发生导致3人死亡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可能性。

  事故当天作业现场唯一用电设备是用于W1污水井抽水的潜水泵。该潜水泵用电取自小区设有漏电保护开关的电柜。事发时,事故井内基本无水,死者作业时身穿塑胶材质的半身防水裤鞋,未与水体接触,排除触电可能性。

  3.认定死者为硫化氢气体中毒导致继发溺水窒息死亡

  (1)事故井内水体源于小区污水管网

  经现场勘验、组织人员巡查、询问施工人员及工程参建单位相关人员,明确事故井有3根污水管与小区污水管网相互连通。因李祚坤凿开DN250管口速干水泥,导致有水流入事故井,流入事故井的水源于F/6井内生活污水与化粪池污水。

  (2)与事故井通过DN250管连通的F/6污水井内水体检出高浓度硫化物

  事故调查组委托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对与事故井相连的F/6污水井、化粪池的水体和气体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事故井及其相连的F/6污水井、化粪池水体均检出浓度不一的硫化物,其中F/6污水井内水体硫化物浓度最高,达到3.60m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V类地下水标准(>0.10mg/L)36倍。含硫化物的水体在地下密闭、半密闭的厌氧条件下降解或在硫酸盐还原菌作用下,容易分解产生硫化氢从而形成含有硫化氢的有限空间作业环境。

  (3)F/6污水井和事故井内测出高浓度硫化氢

  2019年11月23日,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井及通过DN250管连通的F/6污水井模拟事故发生过程中,同步使用多功能便携式检测仪对事故井内的硫化氢气体进行了监测。现场监测硫化氢浓度数据变化如下:下午16时7分开始拉出DN250管内堵塞气囊,F/6污水井内污水流向事故井,16时7分至16时20分期间,硫化氢浓度在本底值迅速上升达到检测仪量程上限(100ppm),从16时8分至16时11分期间,硫化氢浓度均持续超出检测仪量程上限(100ppm),并保持在超量程状态;16时12分后,硫化氢浓度开始回落在100ppm以内,在3.1ppm至33.2ppm之间波动。检测仪取出井外后,仪器读数迅速降低至本底水平。

  通过事故井管网堵塞还原作业环境和硫化氢浓度同步监测,判定3名死者的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极有可能达到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浓度(≥100ppm),远超《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规定的工作场所最高容许浓度(10mg/m3,约6.66ppm)。

  (4)现场违规作业

  事故井实测深度约3.28米,井底内径约1米,井口外径约0.7米,进入井内作业属于典型的密闭空间作业,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控制措施。经查,施工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等法规标准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监测、通风、个人防护用品设备及应急救援等设备。现场作业人员未制定污水井补漏(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在进入事故井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对井内氧气、有毒气体等浓度进行检测;施工人员对污水管封堵及拆除作业施工方法严重不当;作业人员未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直接暴露在硫化氢浓度严重超标的作业环境中;险情发生后,作业人员未作有效个人防护即盲目进入事故井施救;井外人员救援不当,将污水管堵塞气囊拉出,致使大量污水涌入事故井。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侨邑公司违法出借公司资质证照,让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能力的黄素辉个人以公司名义承揽涉事工程。侨邑公司对工程项目收取管理费,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黄素辉对临时雇用的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监测、通风设备,没有按规定提供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没有对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操作规程;施工作业无序,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没有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施工。

  2.建设单位违规建设、安全监管不力

  合生泓景公司未按规定将合生君景湾小区污水改造工程报批报建,导致工程脱管失管;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没有安排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管;没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场情况,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没有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侨邑公司作为持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叁级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近年来其保有的专业人员数量与其所持资质要求严重不符,反映出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对包括侨邑公司在内的没有参加信息核查的企业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未按市的要求将2019年以来全市三次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排查整治的文件精神有效传达到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对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涉事企业均没有参加过任何关于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会议、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文件,没有参加过任何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4.属地未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2019年合生泓景公司未参加过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培训、会议,未收到过相关通知;未接受过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反映出里水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未将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文件精神有效传达到辖区建设单位,对辖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同时,里水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合生泓景公司未报批报建涉事工程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海区“11·8”较大中毒溺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黄素辉,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违法挂靠侨邑公司承揽合生君景湾小区污水改造工程。对临时雇用的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监测、通风设备,没有按规定提供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没有对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操作规程;没有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没有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立案侦查人员(2人)

  1.刘洋,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2019年7月任侨邑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但实际上不负责公司任何具体工作,也未履行任何安全生产有关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继续侦查。

  2.张伟,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侨邑公司经理,企业实际主要负责人。将侨邑公司资质证照出借给不具备资质的黄素辉个人承揽涉事工程;对工程项目收取管理费,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张伟作为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继续侦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和责任追究人员(7人)

  1.蓝海平,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主任科员,主要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对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侨邑公司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不符合资质要求;未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对没有参加信息核查的企业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核查工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朱伟荣,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科副主任科员,2016年至2019年3月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负责市住建部门变更事项(即办事项)的收件、受理、审查工作。没有严格审查2018年侨邑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股权(原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新的四个股东)等公司事项重大变化,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企业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只是为该公司办理了法人代表及地址事项的变更。对此负有责任,建议谈话提醒。

  3.黄玮瑜,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副局长,分管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对分管的工作领域管理不到位,对分管的科室落实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工作、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诫勉谈话。

  4.邝俭都,男,汉族,197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正股级)。对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重不到位,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工作流于形式,侨邑公司、合生泓景公司均没有参加过关于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培训,没有收到过关于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通知等。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周群建,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主任科员)。对属地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将关于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传达到建筑业企业,没有指导督促建筑业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谈话提醒。

  6.邝竞开,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正股级)。未将关于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文件传达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谈话提醒。

  7.刘建威,男,汉族,198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局长。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合生泓景地产公司未参加过关于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培训、会议,未收到过相关通知;对合生泓景地产公司未将涉事工程报批报建失察。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诫勉谈话。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广东侨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侨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因其法定代表人刘洋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待其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再依法考虑其行政违法责任。

  2.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合生泓景公司及其总经理相戬军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3.广东侨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安管人员等严重不足,不具备相应资质,建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4.广东侨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持有《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粤建安A(2018)0011505,证书有效期: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在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负责任何工作,未履行任何法定职责。建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吊销刘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作出相应处理。

  (五)其他建议

  1.责令南海区人民政府向佛山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2.责成南海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对涉事污水改造工程的相关审批手续,细化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向佛山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及行业领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厘清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各内设机构特别是监管科室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厘清各级住建部门权责,坚决消除监管盲区。

  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针对“11·8”较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组织一次事故警示会,并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进行全员安全培训。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侨邑公司违法违规,突破底线

  合生君景湾小区内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时,侨邑公司允许不具备资质个人黄素辉借用公司资质,以侨邑公司名义承揽合生君景湾小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中标后从中收取工程总款的1%作为公司运作费用。侨邑公司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涉事工程风险隐患严重,失管失控。

  (二)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无知无畏

  侨邑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派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专业管理和指导。对临时雇用的施工作业人员,侨邑公司和黄素辉均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缺乏有限空间风险辨识能力,缺乏安全操作、应急救援常识和技能,盲目作业、盲目施救,导致并加剧损害结果发生。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责,管理缺失

  合生泓景公司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位,而在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并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设置的项目管理架构完全不一致,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四)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失管漏管

  2019年佛山市共开展了三次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求各级各部门深刻吸取其它地市及我市顺德区“6·5涉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中毒事故教训,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未落实专项研究部署,部门内部各内设机构存在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的情况,造成合生泓景、侨邑等涉事企业从未收到过关于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通知、从未参加过关于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的培训或会议,未能起到及时的警示提醒作用,导致同类事故一再发生。此外,住建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检查不到位,审批工作存在漏洞,侨邑公司在专业力量与其持有的资质要求严重不符的情况下长期“带病”运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压实责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事故血的教训为鉴,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区特别是南海区要进一步督促有关部门以“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实而又实”的工作作风,进行网格化排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摸清辖区有限空间作业底数,逐一落实风险辨识,督促重点企业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的再确认,完善并落实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严防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行为发生。严格有限空间作业资质管理,坚决杜绝违法承发包行为和无资质施工作业行为,全力扭转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频发的局面,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全面查漏补缺,堵塞监管漏洞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商住用地和住宅小区小市政府工程、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雨污分流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职责划分,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信息互通机制,保证每个建设项目都能够纳入政府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内。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统筹指导各区加强对属地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要立即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撤销资质等措施,确保建筑业企业保持承揽工程的基本能力,保持建筑施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完善资质证书变更工作机制,对于企业股权等重要事项明显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在办事指南中进行明确、细化。

  (三)严格打非治违,肃清违法寻租空间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执法措施,进一步强化执法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严格依法落实处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对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的企业,要严厉打击,公开曝光,并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四)落实培训教育,确保意识技能到位

  当前我市建筑施工领域一线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年龄结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普遍未经正规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教育,作业人员缺乏安全常识技能是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因素,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现状,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实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使所有上岗的员工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持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提供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江苏苏州某公司在办公室内喷洒酒精消毒后引发火灾

2020年3月2日,江苏苏州某公司在办公室内喷洒酒精消毒后,公司员工发现室内出现明火并发生燃爆。火被扑灭后,办公室被烧得乌黑,窗户玻璃碎了一地。消防员称,可能是因插线板短路,产生的火花点燃了空气和酒精的混合气体。

火灾现场

据当事人介绍,他喷洒完酒精后刚走到楼梯口,转身就发现办公桌上的拖线板处出现明火瞬间就烧起来了。

火灾发生后,当事人立马报警,并召集其他员工,用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进行灭火,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使用酒精消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千万别惹火:

1、使用酒精前要清理周边易燃可燃物,勿在空气中直接喷洒使用。在室内使用酒精时,需要保证室内通风,使用过的毛巾等布料清洁工具,在使用完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后密闭存放,或放通风处晾干;

2、酒精燃点低,遇火、遇热易自燃,在使用时不要靠近热源,避免明火,给电器表面消毒,应先关闭电源,待电器冷却后再进行,以免酒精挥发导致爆燃;

3、使用时每次取用后必须立即将容器上盖封闭,严禁敞开放置;

4、不得使用酒精进行大范围公共区域的消毒;

5、酒精的存放以满足现场使用为宜,不要大量储存、不要与“84”等消毒液混储,以免留下安全隐患。居民在家中用酒精消毒时,可购买小瓶装的酒精,以够用为宜;

6、有幼儿的家庭,酒精应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对于年纪稍大的孩子,家长可以给孩子讲解酒精的特性,教育孩子不要玩弄酒精,更不能用火点燃。

再次提醒

正确使用酒精消毒,注意通风,谨慎储存,远离明火。其他安全消毒注意事项可见常见化学消毒剂及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突发!长沙县一包装公司仓库起火

3月2日18时56分,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长沙县漓湘东路161号先锋集团长沙星沙包装有限公司一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考虑到火势严峻,长沙消防立即调派泉塘、东岸、星沙、榔梨、特勤一5个消防站共17台消防车119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救援现场

2019年9月长沙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仓库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条,仓库内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厂房改变使用性质作仓库使用,其防火分区被改变;仓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仓库内疏散指示标志半数以上已损坏;仓库通向疏散楼梯防火门损坏超百分之五十;多层仓库与厂房之间违规搭建棚子,占用防火间距等火灾隐患。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及具体火灾原因需进一步调查,暂未接到人员伤亡报告和人员被困信息。

EHS微讯

  • 2月16日凌晨,上海浦东新区沪南公路上一厂房发生火灾,多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实施扑救,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据悉,现场为3层砖混结构厂房,底层外接一彩钢板厂房,现场无人员伤亡,但厂房内货物和设备被烧毁。

  • 2月16日17时许,湖南邵东黄陂桥卫生院发生火灾,现场浓烟滚滚。大禾塘街道办事处一名工作人员称火灾是电线短路导致,“当时医护人员用紫外线灯消毒防护服,灯泡炸裂引起短路。”卫生院工作人员曾试图用灭火器将火扑灭,但因火势太大,直到消防队赶来后才将火扑灭。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

消毒作为切断传播途径的措施,在防控新冠肺炎流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消毒不到位和过度消毒并存的现象。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消毒工作,指出了当前消毒工作的重点和误区,同时强调要做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以下是通知主要内容:

一、依法依规开展消毒工作

  各地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3-2011)等方案和标准开展医疗机构、病例居住过的场所、转运车辆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学校等场所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参照《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进行。

二、采取科学消毒措施

  各地要精准施策、科学消毒,真正做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无明确传染源时,做好预防性消毒,增加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物体表面消毒频次,加强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清洁消毒,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个人手卫生。有明确传染源时,加强隔离病区、病例居住过的场所和转运车辆等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防止过度消毒

  各地要防止过度消毒,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雨雪天气不开展外环境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全身进行喷洒消毒;不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不在有人条件下对室内空气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

四、做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各地要确保消毒效果,做好消毒质量控制。所用消毒产品要合法有效,并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要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可靠的消毒方法及消毒剂量,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确保消毒效果。对消毒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预防性消毒和影响大的终末消毒,各级疾控部门要做好消毒效果评价。

吴世斌:EHS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向行业领先迈进!

2019年1月4日,万邦医药EHS条线会议在山东枣庄召开。会议围绕“深耕·敏变”的主题进行,复星医药EHS相关领导、万邦医药高管、各成员企业EHS管理人员近40人共聚一堂,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规划新一年的发展。会上,万邦医药副董事长、CEO兼总裁吴世斌做了重要讲话,对EHS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鼓励大家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以下是演讲全文,干货满满不容错过。

中建七局中博城中村改造项目“8·28”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28日9时25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未来路与凤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团(原杨庄村)中博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博项目”)B地块南院4楼施工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郑州市政府于8月29日成立了由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和管城区政府等位人员组成的“8·28”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郑州市监察委派员参加。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中博集团(原杨庄村)中博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共有A,B两个地块,其中B地块位于未来路以西,风属路南北两侧(路南为南院、路北为北院,发生事故的塔吊位于B地块南院4楼,即4#塔吊)》总建筑面积191969.48平方米,合同总金额4亿元整,合同总工期650日历天,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5月31日,实际开工日期2018年10月9日。

B地块于2018年11月22日取得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郑规地字第4100090201)。2018年12月25日取得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NO D41004082636)。

截至事故发生时,B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南院4楼工程形象进度施工至地下一层。

二)工程参建单位概况

1.工程建设单位:河南博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A4EP62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入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秦晓杰;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1月17日;登记机关: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郑州市管城区路89号中博家具市场8号楼5楼;经营范:商品房开发与经营等。

2.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内部管理机构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69461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方胜利;注册资本:60000万圆整;成立日期:1984年10月23日;登记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编号:D14102920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05)01000908,有效期: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

中建七局公司实行“三级机构体系”项目管控模式,三级机构的人事管理权均在中建七局。中建七局为法人单位,属于一级管理机构;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以下筒称“总承包公司”)为非法人单位,属于二级管理机构;中建七局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以下简称“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和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属于三级管理机构。其中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自2019年起由总承包公司托管。中博项目部由中原分公司设立,负责工程具体施工及日常质量安全管理。

3.监理单位: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略(。。。)

二、各有关单位、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略(。。。)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中原分公司中博项目部根据项目施工需要,计划于2019年8月28日对B地块南院4#塔吊进行顶升(4#塔吊初始安装8节标准节,本次计划顶升6节标准节)。8月26日,项目安全总监徐海东电话通知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责中博项目的片区经理刘成江,要求对4#塔吊进行顶升。接到电话通知后,刘成江电话通知德顺公司负责日常安装、顶升工作的安拆工刘蒙蒙,刘蒙蒙答复8月28目无法到中博项目进行顶升作业,8月27日上午刘成江又与德顺公司总经理马文尤通电话,请他安排人员在8月28日到中博项目进行塔吊顶升作业,当天下午刘成江查看确认了中博项目B地块南院4#塔吊现场情况。8月27日晚19:59马文龙与机械设备人租赁中心运营部经理刘念通电话,告知中博项目南院4#塔吊顶升安装人员已安排好,并在电话中商谈了有关费用标准。

8月27日中博项目部向胜富劳务公司下发清场通知书,要求其下属劳务作业人员在塔吊顶升作业期间,停止4#塔吊B4、B5区南北A-H至A-U、东西A-1至A-8轴线范围内的一切活动。8月27日下午B地块生产经理杨俊强安排施工员韩晓辉(4#楼楼栋长)配合机械设备和租赁中心人员共同做好对顶升作业入员的安全技术交底与进场安全教育工作。

8月28日上年7:15左右,德顺公司3名安拆工刘*蒙、蒋*新、蒋*楠到达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片区经理刘成江、中博项目部安全员王海涛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身份证后,对3名安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同时,刘成江与韩晓辉对3名安拆工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资料。随后韩晓辉和王海涛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并对4#塔吊顶升作业覆盖范围内的无关人员进行了清场,确认无误后,7:40左右,刘*蒙、蒋*新、蒋*楠登上塔吊开始进行顶升作业。项升作业开始时,塔吊起重臂前端朝向北方。因安拆人员不足,3名顶升作业人员都在塔吊上部操作平台,4#塔吊司机霍海波(机械设备租中心人员)在地面协助挂钩标准节。顶升作业期间,王海涛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并检査周边环境情況。上午9:10左右,4#塔吊顶升完成4节,塔身升至12节,准备顶升第13节时,塔吊起重臂沿顺时针方向由北向东发生旋转,随后整机失稳倒塌,3名作业人员从塔吊上坠落。蒋*新坠落至4#楼西北角基坑内当场死亡,刘*蒙坠落至4#楼西南角基坑壁半坡当场死亡,蒋*楠正好甩落至升套架上平合上的狭小空间内,随同塔吊坠落至车库顶板,受伤送医救治。塔吊倒塌时,胜富劳务公司木工彭*新在4#塔吊东侧偏北约15m处查看混凝土模板支撑情况,刚从负一层车库顶板风井预留洞口处爬至地下室顶板,听到塔吊倒塌前的响声,在躲避过程中被倒塌塔吊起重臂第2道拉杆砸中,致其当场死亡。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二)事故应急救接情况

事故发生后,4#塔吊司机霍海波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项目部材料员宋国利在发现塔吊倒塌后立即电话通知了项目经理蒋志新,蒋志新第一时间组织启动项目应急预案,并随后逐级向中原分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建七局相关领导进行报告。事故发生约5分钟后,120、119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约7分钟后110人员到达并封锁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郑州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和管城区领导带领区应急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51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郑州德顺塔吊安装有限公司塔吊顶升作业人员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0.6、《QTZ63TC(5013B-6)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第一篇第1.2.11、1.8.1.2、1.8.2、1.8.3.3、1.8.3.5、1.8.4.2等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顶升前未将塔吊配平,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的平衡;

2.项升过程中未使用回转制动器将塔吊上部机构处于制动状态;

3.未将顶升加高用的标准节在顶升位置起重臂正下方排成一排。

以上违规操作行为,致使项升作业时塔吊上部重心偏离项升油缸梁的位置,起重臂发生转动,整机失稳倾覆,导致较大亡人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郑州市德顺塔吊安装有限公司

一是塔吊顶升作业实施单位德顺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专项施工方案中所列项目负责人林鹏、技术负责人司伟强、安全负责人马文龙、专职安全员张伟超等管理人员均未到顶升作业现场监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德顺公司编制的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技术负责人签字造假;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将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核,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三是塔吊顶升作业入员配备不足,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3条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缺少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和司索工、末安排专职指挥入员统一指,协调未确认塔吊回转机构处于锁紧制动状态,确认塔用是否处于平衡状态。

2.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内部管理机构

一是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对安拆单位合格供应商库的动态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审核塔吊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未严格审核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严格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二是中原分公司中博项目部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管理不力,未有效盯控、检査监督,清场警戒线设置不到位,对现场顶升作业人员监督和违章行为监管不力;三是总承包公司及中建七局对下属公司在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失察失纠、管理不力的情况。

3.河南胜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胜富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在收到清场通知后,未对警戒区域内车业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能全程、全时段巡查作业现场、导致所属木工劳务人员在顶升作业期间进入现场。

4.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正兴监理未严格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审核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益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严重违章作业情况。

5.河南博鼎实业有限公司

博鼎实业公司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的管理、检查和监督。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可证即开工建设,未办理项用质量、安全备案手续、致使4#塔吊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备案无法办理。未接照规定在工程开工前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6.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对辖区内纳入城改方案、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活动未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7.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

未做到安全生产监督全覆盖,疏于建筑工地安全监管,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管城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8·28”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刘*蒙、蒋*新,郑州德顺塔吊安装有限公司塔吊顶升作业操作工。在塔吊顶升作业中违规操作、冒险作业,导致塔吊倒塌,造成较大亡人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彭*新,河南胜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木工,在已通知清场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塔吊顶开作业范围、被倒塌塔吊的拉杆砸中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马文龙,郑州德塔吊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控体系。未配备技术负责人,伪造他人中级职称证件和签名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塔吊项升作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非其真实员工,也未在施工现场实际履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导致较大亡人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8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执行拘留(郑公二里(治)拘字〔2019〕10255号)。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逮捕(郑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3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11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郑公二里(治)取保字〔2019〕10214号)。

2.王海涛,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项目安全员。因项目B地块南院的安全员请假,8月26至28日王海涛被临时由北院调至南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8月28日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査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阻止胜富劳务公司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19年8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执行拘留(郑公二里(治)拘字〔2019〕10254号)。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速捕(郑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11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郑公二里(治)取保字〔2019〕10213号)。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

1.郝振龙,中共党员,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副总经理兼设备租赁中心总经理,负责设备租赁中心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设备租赁中心合格供应商库动态考核工作和合同签订、风险控制工作,未督促设备租赁中心有效落实塔吊安拆、顶升作业中的技术交底和安拆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对该中心存在的间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子郝振龙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权,中共党员,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末严格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思,对项目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导不力,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子王权赌场党内警告处分。

略(。。。)

(六)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郑州德顺塔吊安装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所列管理人员造假,塔吊顶升作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非其真实员工,也未在施工现场实际履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导致较大亡人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吊销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下属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对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缺乏有效监管,木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人员资格和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大型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漏洞,致使专业分包单位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导致较大亡人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组织审核专项施工方案中人员资格情况,未发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人员造假问题。未组织巡视检査建筑起重机械的项升作业,未安排监理人员对顶升作业实施旁站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河南胜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管理,未及时发现、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河南博鼎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展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检查和监督,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未依法足按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建议责成管城区城多建设和交通运局和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向管城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建议责成管城区政府向郑州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厘清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问题。

六、防范整改措施

(一)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河南博鼎实业有限公司,要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及时按照规定全额找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切实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首要责任。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三级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要及时检查、评估对下属公司授权管理事项的运行效果,尤其是要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监督实施、验收归档工程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加大对下属公司及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做好对合格供应商库专业分包单位的动态管理和合同风险管理,厘清设备租货中心与各分公司项目部对大型设备在专项施工方案的方案交底、技术交底、作业前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责任,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依法全面落实监理责任,严格施工现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二)有效落实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是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内容。工程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效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方案编制、审批论证、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的工作要求。安拆单位、检验单位检测人员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效证件上岗;施工单位要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并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重大风险源管控工作检查暨各项监督工作。

三)厘清部门监管責任,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管城区人民政府应尽快厘清机构改革后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好“三个责任“,特别要落实好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做好建筑工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对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处理一起,对非法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管理,形成从严管控、从严整治的高压态势。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较大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在工程建设中要时刻以安全生产为前提,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