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12.25”塔吊顶升倒塌事故2死1伤,全省紧急开展3个月集中整治

近日,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两份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建办发〔2019〕523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汲取“12.25”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建安委〔2019〕27号),通报简阳“12.25”塔吊顶升倒塌事故,全省住建领域紧急开展3个月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以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汲取“12.25”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

  2019年12月25日下午15时20分许,由四川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四川省四维高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四川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简阳市十里坝街道兴旺逸景项目,在2号塔机顶升作业时发生失稳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为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12.25”事故发生在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关键时期,全国、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阶段,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教训极其惨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真正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到实处。要从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岗位责任,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强化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二、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建办发﹝2019﹞523号)、《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两年行动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9﹞475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和集中整治行动,打一场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生产攻坚战。要抓住排查整治重点,紧紧盯牢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督促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的排查。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严查年末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加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和超高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临电、消防和冬季施工管理,严格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和使用,坚决禁止机械带病作业和“三违”行为,强化施工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全面彻底排查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化解起重机械倒塌、基坑垮塌、触电、火灾等事故风险。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质量。各地要科学调配力量,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排查整治实效,每月按时报送集中整治和整改情况。

  三、铁腕惩处铁面问责,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各地要坚持强措施、重整改、零容忍、严执法,严厉打击、重拳整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因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必须严查重处,依法依规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以铁的制度、铁的纪律和铁的手腕保障安全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和安全监管工作执行力,坚决杜绝监管执法宽松软。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督办和查处力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6日

大疆天空之城大厦项目“10•3”高坠事故分包单位处理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了对大疆天空之城大厦项目“10•3”高坠事故分包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0月3日,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深圳市大疆天空之城大厦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未制定安全投入计划,近两年的建设规模内容不完善,部分安全投入票据不符合要求;二是企业未制定近两年安全培训计划;三是抽查了大疆天空之城大厦项目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登记表及相关检验报告,企业未提供机械设备相关管理措施等问题。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

此前,因国庆期间高坠致2死,事故总承包单位在深所有项目停工整顿!

据悉,位于深圳南山区西丽的大疆总部天空之城大厦,总占地面积1.7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63万平米,地下建筑面积约7万平米,由东西两座塔楼组成,高度约180-200米,设4层地下室。

贵州煤矿事故多发频发 国务院安委办约谈贵州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12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约谈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人、贵州省黔西南州和贵州省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主约谈,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张恩玺通报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约谈指出,近两年贵州煤矿事故多发频发,2018年煤矿死亡人数居全国第一,今年以来煤矿死亡人数又是全国第一,是近两年全国唯一连续发生煤矿重大事故的省份。暴露出贵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安全红线意识不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不科学、政策不合理,淘汰退出落后产能不坚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煤矿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假整合假技改乱承包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严重,采掘接续紧张等系统性安全风险突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不严不实等问题。

约谈强调,要充分认清贵州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反思“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是否得到落实,反思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否得到贯彻,反思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是否有力,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反思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蓄意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约谈要求,贵州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黔西南州政府和煤矿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上狠下功夫、下大功夫。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解决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坚定不移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抓好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着力解决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不坚决的问题。要深化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开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重点攻坚,着力防控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势头。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抓住矿长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和制度健全可靠、重大灾害治理到位“两件关键事”,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要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开小灶”,着力解决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要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并重,持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

建设项目全周期EHS合规管理程序

近几年,与建设项目相关的EHS合规管理政策越来越严格,企业必须将EHS“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等向更具体的合规化管理方向转变。从项目最初的立项规划阶段,一直到建设项目最终关厂、搬迁、拆除,国家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须注意哪些重要程序?下面为您简要介绍相关程序及其法律责任!

EHS微讯

  • 12月21日11时45分许,广西柳州市融水县同练乡新建二级公路(645县道12km+50m处)路段上工程施工造成塌方,造成2辆挖掘机和2名驾驶人员被掩埋。经全力援救,2名被掩埋人员经抢救仍不幸遇难。

  • 12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路与长沙大道交叉口往南100米发生塌陷,塌陷区域约长12米宽8米,现场无人员伤亡。塌陷系该段道路下方土体沉降,引起自来水管接头变形、发生爆裂,附加水压荷载突增导致。

桂林市雁山区民房“5·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5日6时39分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起火房层共6层,其中3至6层是出租房。起火民房在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北侧,部分租客是附近大学的学生。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刘小𤯥民房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桂C7T341)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1)该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建设和出租经营均未向相关部门申办手续。六层的建筑仅设有一部敞开式的疏散楼梯,且在楼道口、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逃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2)出租房经营者陈水彬在一楼设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该场所不符合广西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5/T 1553—2017),与疏散楼梯之间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导致起火后未及时发现,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

(3)该建筑层层转包出租,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只配备了1名管理员,该管理员火灾当晚在六楼房间休息,没有开展防火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初期火灾。

2.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刻意规避学校管理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情况掌握管理不力。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制定了相应的文件,但在执行过程中,对刻意规避学校管理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情况掌握不够,教育管理不到位。

3.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群租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管不力。

雁山镇政府、雁山镇派出所贯彻执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不到位,组织领导本辖区消防工作不到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工作存在漏洞和死角,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对辖区内群租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情况底数不清,未能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民房“5•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水彬,涉事出租房经营者,男,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平福乡,身份证号码:450422***3618,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毕业后在桂林市打工,2017年至今在雁山镇西龙村经营一佳公寓对外提供月租房。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5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吴炳良,涉事出租房日常管理者,男,汉族,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身份证号码:450422***2412,高中学历。高中毕业后在外打工,2017年9月来雁山区务工,2019年1月由陈水彬聘请负责一佳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5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3.赵源,涉事房屋房主,男,汉族,住址:桂林市叠彩区,身份证号码:430521***0014。赵源将房屋出租给陈水彬,根据权益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赵源应负相应的监管责任。赵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没有相关手续,且达不到经营宾馆或出租房要求的前提下,出租给陈水彬,违反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门认为赵源涉嫌失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刑事拘留。

4.蒙耀,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男,汉族,住址:广西桂平市蒙圩镇,身份证号码:450881***1497。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6级景观设计专业1班在读学生,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认定蒙耀于失火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寓楼道的过道内是按一佳公寓管理者的要求停放,其过错因由管理者承担,故认为其过错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雁山公安分局立即释放蒙耀,现该学生思想状况稳定。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建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对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邓志平,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广西容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2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外派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协助党委书记、院长负责学生工作,分管学生事务部,行政级别为副处级。邓志平作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检查督促该院学生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落实学生管理、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规定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邓志平政务记过处分。

(2)杨树喆,男,壮族,1963年8月出生,广西扶绥人,博士研究生文化,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外派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负责行政日常工作,行政级别为正处级。杨树喆作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主要负责人,其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该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事务部等落实学生管理、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杨树喆政务警告处分。

(3)杨庆庆,女,白族,1980年10月出生,云南洱源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6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聘用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副院长,协助党委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无行政级别。杨庆庆作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其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该院学生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落实学生管理、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给予其相应处理。

(4)陈俊杰,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6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聘用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事务部部长,全面负责学生事务部的工作,检查督促部门工作及岗位职责执行情况,指导和帮助该校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工作,无行政级别。陈俊杰作为学生事务部部长,未能有效督促该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等内设机构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该校外宿学生的具体情况了解不深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给予其相应处理。

(5)对于在此次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事务部副部长、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任、学生管理干事、学生公寓辅导员及在事故中有学生伤亡的传媒学院、设计学院等六个二级学院的相关辅导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2.对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雁山镇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等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唐开保,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广西桂林人,中专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负责全局工作,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已于2016年10月退休。唐开保作为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虽同意对刘小𤯥违法占用三合村委西龙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鉴于其已退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唐开保党内警告处分。

(2)廖培金,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专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桂林市自然资源局综合科主任科员,1998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廖培金作为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虽同意对刘小𤯥违法占用三合村委西龙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廖培金政务记过处分。

(3)李敏,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广西永福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2007年8月至2011年11月在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工作,行政级别为正科级。李敏作为刘小𤯥违法占地案的具体承办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虽提出对刘小𤯥违法占用三合村委西龙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敏政务记过处分。

(4)陈秋明,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学文化,1990年7月参加工,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2月至今任雁山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负责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日常工作,行政级别为副科级。陈秋明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作为雁山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雁山镇村级安全生产网络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开展辖区内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力。特别是2019年3月,为深刻吸取钦州市灵山县“2•2”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全市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回头看”,雁山镇人民政府在该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到要加强对高校周边人员密集出租房的排查力度,但陈秋明在具体负责落实该项工作过程中未排查出一佳公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该公寓经营者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秋明政务记过处分。

(5)蒋新顺,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专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月至今任雁山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事业编制人员。蒋新顺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其作为雁山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雁山镇村级安全生产网络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展辖区内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力。特别是2019年3月,为深刻吸取钦州市灵山县“2•2”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全市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回头看”,雁山镇政府在该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到要加强对高校周边人员密集的出租房的排查力度,但在具体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蒋新顺未排查出一佳公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该公寓经营者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蒋新顺政务记过处分。

(6)莫晓春,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广西桂林人,高中学历,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9月至今任雁山镇三合村委会主任。莫晓春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政府部门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作为雁山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雁山镇村级安全生产网络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展辖区内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莫晓春党内警告处分。

(7)蒋鹏志,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学文化,1997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任雁山派出所所长,负责雁山派出所全面工作,行政级别为正科级。蒋鹏志作为雁山派出所原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检查督促雁山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工作不力。在三合村委西龙村管段民警对一佳公寓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出租房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火灾风险进行防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蒋鹏志政务警告处分。

(8)叶海燕,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安徽绩溪人,大学文化,1994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雁山第三责任区刑侦大队警员,2012年3月至2019年6月任雁山派出所民警,负责三合村委西龙村管段工作,行政级别为科员。叶海燕作为雁山派出所原负责三合村委西龙村管段工作的民警,其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工作。其在2018年4月、2018年12月、2019年3月三次对一佳公寓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均发现该出租房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火灾风险进行防范。鉴于其在对一佳公寓进行检查后汇报过相关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对叶海燕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间接导致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间接导致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令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向自治区教育厅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雁山镇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对间接导致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相关职责要求,建议责令雁山区人民政府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雁山区雁中路口绿原金钢电动自行车销售点,根据雁山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点涉案同类型电动自行车抽样送检,其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重量)、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功率、脚蹬间隙、百公里电耗、轮胎宽度、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不符合GB17761-1999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整治群租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群租房、“三合一”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专人负责,逐项整改。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人防”方面,各乡镇、街道、社区要组建“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的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物防”方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棚、车库建设,对条件受限无法建设车棚、车库的,要进行防火分隔,形成相对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等;“技防”方面,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治群防、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老旧居民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四清一查”工作任务,即: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深入社区、学校、铺面、出租屋、群租房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应急管理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公安部关于规范停放电动车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及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泉州世茂璀璨天城一期项目“9·18”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18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位于洛江区万兴路与江滨路交界处的泉州世茂璀璨天城一期工程9号楼工地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洛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纪委监委、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万安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委托专家勘察及分析事故原因、询问相关人员、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死因、查阅相关资料和案情分析等,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泉州世茂璀璨天城一期工程位于洛江区万兴路与江滨路交界处,建筑面积206885.53m2,共14栋高层建筑和相应附属设施。建设单位为泉州世茂融信新领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发生在泉州世茂璀璨天城一期工程项目的9号楼20层内部采光井,该项目的9号楼共33层,首层为架空层,二层以上为住宅,均为复式层。事发时,9号楼装饰装修基本完成,外脚手架已拆除,正在进行内墙涂料的修补、水泥渣土的清理工作及一些简单的照明设备的安装。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建省珠峰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2月26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0062274410Y,法定代表人谢飞忠,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北侧阳光丽景二期商住综合楼608,本项目负责人尤江山,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含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设计与施工业务;承接环保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行业及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建设单位:泉州世贸融信新领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孙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2XPBUT5F,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企业自有厂房出租。

(二)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法人代表刘晓清,本项目负责人陈阳武。经营范围为各类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建筑劳务输出;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生产与销售;料具租赁;)≤300t.m塔式起重机(含施工升降机)安拆;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该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142003307,有效期至2020年12月9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鄂)JZ安许证字〔2005〕000003-1/12,有效期至2020年1月10日。

(三)监理单位: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17XG),成立于2000年06月,注册在浙江省杭州市就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注册资本11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钱池进,本项目负责人段中海,主要经营范围: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33000815,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1日。

三、工程承发包情况

2017年3月5日,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世茂融信新领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泉州世茂璀璨天城一期项目合同》。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8年1月10日,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泉州世茂璀璨天城一期9#、12#、13#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泉州世茂璀璨天城一期9#、12#、13#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2月份,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组织工人入场作业。

四、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9月18日,泥水班组工人唐*大(身份证51292619***601X)根据泥水班组李德勇的安排进行9号楼20 层楼层走道垃圾清理工作。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简易木爬梯(高1200mm,由两根50×100mm松木和短模板拼钉成的三级木爬梯)翻越已安装好的采光井防护栏杆(高度1100mm)到不具备作业条件的采光井(轴线9-5轴交9-D轴处)清理残留在采光井周边出檐线条板上的水泥砂浆。该采光井2900×1600mm,中间有一条200×400mm混凝土框架梁,分隔成1500×1600mm和1200×1600mm两个水平洞口,从上而下没有任何水平防护。采光井与楼层走道之间有一道高度1100mm的铁栏杆隔断。唐*大在20层采光井上通过六条20×40×3×2000mm(宽度×高度×厚度×长度)的方钢,间距不等地搁置在采光井两端的混凝土板上,上铺一块1000×1000mm的模板作为架板,没有采取任何固定措施就上去进行清理土渣作业。约10:40分许不慎从20层(标高58m)处坠落至首层地面(标高0.00m)。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救护电话,将伤员送往泉州第一医院城东分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组织施救,拨打“120”求救,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经评估,该事故应急处置合理有效。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5万元(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具体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死者唐*大,男,汉族,59岁,四川省蓬安县人,泥水班组杂工。

七、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水班组工人唐*大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作业,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简易木爬梯翻越已安装好的采光井防护栏杆到不具备作业条件的采光井(轴线9-5轴交9-D轴处)清理残留在采光井周边出檐线条板上的水泥砂浆。在清除9号楼20层采光井边上残留水泥砂浆时,搭设的作业平台不牢固,且未按规定配置防坠落装置和设施(如系好安全带或挂设安全平网等),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1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未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现场安全管理不够到位,对施工作业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作业人员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水班组工人唐*大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简易木爬梯翻越已安装好的采光井防护栏杆到不具备作业条件的采光井(轴线9-5轴交9-D轴处)清理残留在采光井周边出檐线条板上的水泥砂浆。在清除9号楼20层采光井边上残留水泥砂浆时,搭设的作业平台不牢固,且未按规定配置防坠落装置和设施(如系好安全带或挂设安全平网等)。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情况不明,安全防范技能差,属严重违章行为,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唐*大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泥水班组李德勇在安排本组工人唐*大进行清理20层走道垃圾前,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交待不够明确,导致工人违章作业,且未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对现场作业人员技术交底不够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于处理完成后10日内报洛江区应急局备案。

3、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杂工班组带班赖黎君对现场作业人员班前技术交底不到位,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导致工人违章作业,且未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于处理完成后10日内报洛江区应急局备案。

4、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专职安全员杜云把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有关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对施工作业面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于处理完成后10日内报洛江区应急局备案。

5、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尤江山(受法人代表委托授权处理本项目一切事宜),未按照自身工作职责有效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造成相关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及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不够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未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现场安全管理不够到位,对施工作业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作业人员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巡查,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分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认真开展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四)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工作职责,加强对受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整改,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督促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万安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六)由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泉州世茂璀璨天城一期项目“9.1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26日

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相关问题汇总

初期雨水收集池是指用于收集雨水的池子,其作用是储存收集雨水,对雨水进行重复利用;初期雨水收集,也可以减少雨水对土地河流的污染,尤其是化工企业等的初期雨水。事故应急池作为环境风险企业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在预防和降低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上有着重要作用。企业生产中经常会遇到与两者相关的水污染问题,下面简要说明常见问题及处理对策。

一、初期雨水收集池

1、初期雨水收集池常见问题

化工企业初期雨水通常含有较高浓度的化学品、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污染的初期雨水需进行分流收集妥善处理,后期污染程度较轻的雨水进过简单预处理截留水中的悬浮物、固体颗粒杂质后,通过雨水系统直接排入自然受纳水体。常见问题如下:

1) 初期雨水量计算和收集不科学,初期雨水收集池设计过大或过小;

2) 未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或将初期雨水池与事故应急池混淆使用;

3) 污染汇流区设置不合理,部分可能产生跑冒滴漏污染且受降雨冲刷的区域未考虑;

4) 将室内或地下区域以及人工清洗作业产生的废水视作污染的初期雨水;

5) 雨污切换装置采用人工控制造成反应滞后,部分超标初期雨水溢流外排;

6) 收集后的初期雨水后期未采取处理,直接外排。

2、对策:

厂区内雨水均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或雨污分流,且雨排水系统具有下述所有措施:

①具有收集初期雨水的收集池或雨水监控池;池出水管上设置切断阀,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防止受污染的水外排;池内设有提升设施,能将所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无法利用装置围堰、罐组防火堤控制事故液时,应关闭雨水系统的出口阀门、拦污坝上闸板,切断防漫流设施与外界的通道,将事故液排入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如果未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直接排入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②具有雨水系统外排总排口(含泄洪渠)监视及关闭设施,有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雨水排口(含与清净下水共用一套排水系统情况),防止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进入外环境;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③如果有排洪沟,排洪沟不通过生产区和罐区,具有防止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二、事故池

1、事故池常见问题

事故池是在现有事故收集系统设施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时,用来暂时收集储存事故排水的水池。常见问题如下:

1) 缺少事故处理池,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差;

2)事故池挪作它用,如将初期雨水池与事故应急池混淆使用,初期雨水进入事故池;将事故池挪作调节池用;

3) 事故收集系统设置不合理,事故处置过程中未受污染的排水进入事故污水收集系统,进入事故应急池;

4) 事故池设置不合理,容积过小存在事故污水溢出现象。事故池设置在地势较高处,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能重力流入;

5) 未考虑当事故池容积不能满足事故污水储存容量要求时,设置加压设施外排到其它储存设施;事故应急池溢流管与雨水系统相连;

6)无事故废水处理方案,直接将事故污水外排。

2、对策:

1)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置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

2)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确保事故状态下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

3)设抽水设施,并与污水管线连接,能将所收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4)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 事故排水处理

事故排水中的物料应回收;

事故排水宜送污水处理场处理,当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场时,应妥善处置;

能进行生物处理的事故排水,应限流进入污水生物处理系统;

事故排水的监测项目应根据物料种类确定;

处理事故排水时,应根据物料挥发性、毒性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3.1.1 设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各种污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与间断小时排水量综合确定;

2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污染雨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宜按污染区面积与降雨深度的乘积计算,可按下式计算:V=Fh/1000 式中:V——污染雨水储存容积(m^3);h——降雨深度,宜取15mm ~ 30mm(对全国十几个城市的暴雨强度分析,经5min初期雨水的冲洗,受污染的区域基本都已冲洗干净。5min降雨深度大都在15mm ~ 30mm之间);F——污染区面积(m^2)。

4 污染雨水量应按一次降雨污染雨水储存容积和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Qr=V/t 式中:Qr——污染雨水量(m^3/h);t——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h),可按48h ~ 96h选取。

5 未预见污水量应按各工艺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的10% ~ 20%选取(包括事故跑水、渗漏水)。

  •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6.1.8/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 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 能够回用的应回用;

2 对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可直接排放;

3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4 对不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

6.6.3 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装置或罐区围堤内净空容量-事故废水管道容量。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废水的最大量的计算为:

1 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

2 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

3 当地的最大降雨量。

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


生态环境部关于事故应急池的回复!

来信:

对于非化工类一般工贸企业,但又使用到化学品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的时候,各省专家对事故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意见差别很大,有的专家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有的专家却认为不需要,甚至有的环保局也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而我们国家关于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事故应急池也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文件?

回复:

“非化工类但又使用化学品的一般工贸企业应急池建设”一事。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您所提的“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近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了51个大类,细分为112个小类。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属于本名录第 1 至 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 109 至 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属于本名录第 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 109 至 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13死13伤,3副市长被免职,10人被抓,涉嫌瞒报死亡人数!浏阳市碧溪烟花厂爆炸“12·4”事故问责发布

12月4日7时32分许,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石下工区包装作业区域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伤。事发当日,当地上报的伤亡情况为7人死亡、13人受伤,湖南省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该事故提级调查,调查发现并核实另有6人死亡。

湖南省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引发,且存在谎报、瞒报和失职渎职行为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和违纪违法行为的事故。湖南公安机关对事发企业股东和法人代表、安全管理员等进行刑事调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陈发学、杨沅朗等10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长沙市委对浏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敏,浏阳市副市长沈学军,浏阳市副市长屈湘水3人作出先期免职处理。湖南省纪委监委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失职渎职和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浏阳市澄潭江镇党委书记刘法裕,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义勇,浏阳市澄潭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挺攀,澄潭江镇联厂干部袁泽宇4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约谈了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王浩水主约谈。

约谈指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事故暴露出,事发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证多厂”、分包转包、“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存在以出口为名生产不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标违禁产品行为,烟花爆竹出口环节监管存在漏洞;地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量存在弱化现象,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执法宽松软问题突出。事故发生后,当地隐瞒死亡人数,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约谈要求,长沙市、浏阳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湖南省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底线思维,切实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逐厂排查,彻底消除分包转包问题,要继续深化“三超一改”整治,持续强化打非工作,做好经营、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深入推进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工区”,坚决杜绝生产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约谈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深入排查整治烟花爆竹隐患问题和监管漏洞,从严查处烟花爆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落实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同时,要做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