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会议纪要 细化醉驾的查处和定罪标准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关于对“醉驾”的认定、查处、定罪标准做了细化,强调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浙江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新的调整。2019版浙江“醉驾”新规定突出以下几点:

1.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2.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因逃跑等原因,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4.“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醉驾”新规定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犯罪,争做文明“驶”者,莫当交通“醉”(罪)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9〕151 号 )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三、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经呼气测试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但遇本人需要紧急就医等紧急事由不宜立即执行刑事拘留的,可以暂缓执行刑事拘留。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四、关于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7)其他与案件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或经与全国公安常住人员信息数据库比对一致的其他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因逃跑等原因,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五、关于刑事处罚

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7.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8.“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 KTV、饭店在门口对禁止酒后驾驶作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要通过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大对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酒驾被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被终身禁止重新取得驾驶证的人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查处力度。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 年 1 月 1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协社法委、 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政法委 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律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9 年 10 月 8 日印发

宁波锐奇重大火灾事故致19人死亡,浙江严查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9月29日13时许,浙江省宁海县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发生19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火灾事故。10月2日,国务院安全委员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9﹞8号),要求浙江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抓紧组织进行事故调查,严格按照时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10月5日,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9〕18号),要求全省各单位进一步深化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和全面启动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2019〕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2019年9月29日13时许,宁海县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发生19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火灾事故。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吸取教训,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持续推进整治工作。省政府立即成立“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工作。10月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下发了《关于浙江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要求各地立即开展小企业、小加工作坊等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为坚决贯彻上级要求,有效整治该起事故暴露出的小微企业消防基础条件差、违章搭建厂棚、违章作业行为普遍、危化品使用环节不规范和企业管理混乱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省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 一、进一步深化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为持续深入推进国庆前全省安全防范工作,省安委会9月12日进一步作出部署,9月16日组成11个暗访检查组督查检查,9月23日根据暗访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进行研判管控,9月26日紧急部署开展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等,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加快工作推进。但是,在国庆前夕仍然发生了“9•29”重大火灾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本质安全依然薄弱,不少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大而化之”、“落地打滑”、“疲软无力”等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刻吸取惨痛的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举一反三,紧盯重点,尤其要紧紧盯住当下集中反映出的一些安全条件差、安全管理弱的小微企业,牢牢抓住易导致群死群伤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坚决加大整治力度,彻底整改事故隐患,全面改善小微企业安全技术条件。
​ (一)进一步强化深度排查的严肃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心下沉,指导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全面督促危化品使用单位,尤其是使用香精、稀释剂、甲醇、酒精、煤油等危化品的小微企业将材料理化性质、存放数量等基本情况准确录入“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并保持每两个月巡查一遍、更新一次的频次,确保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准确掌握风险底数。
​ (二)进一步强化深度排查的针对性。明确并从严落实危化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十个一律”措施。
​ 1.生产加工区域疏散通道不足2个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它妨碍人员疏散情形且当场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 2.违章搭建厂棚占用间距,影响消防安全及火灾扑救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 3.未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未制定危化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 4.易燃易爆场所未按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不防爆,设备设施未按要求进行静电接地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 5.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限期拆除;
​ 6.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未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有效分隔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 7.未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危化品储存场地或危化品超量存放、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 8.易燃易爆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或配备的器材设施不完好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 9.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环节采用不易导除静电的塑料管道、塑料容器等设施,燃气装置未设置防熄火或点火失败情况下快速切断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一律依法停止使用;
​ 10.员工不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四懂三会”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 (三)进一步强化深度排查的有效性。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及时依法查处乡镇(街道)报送的违法违规企业。重点强化对使用香精、稀释剂、甲醇、酒精、煤油等易燃易爆危化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要按照“一家一清单”的方式,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期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对停产整改企业实施跟踪,实行逐一销号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 (四)进一步强化深度排查的科学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专业机构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检查服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要督促服务机构提出准确、合理的整改建议,对工作敷衍了事的中介机构,要一律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同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危化品使用企业依法开展使用危化品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健全并落实危化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化品使用安全。
​ 二、全面启动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通过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一批事故隐患,打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小微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有效防范有较大社会影响安全事故,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
​ (一)重点任务和工作分工。
​ 省经信厅负责牵头组织对小微企业集聚平台载体,包括特色小镇、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小微企业园、小微企业集聚点等运营安全管理及相关安全配套设施的安全专项整治。
​ 省公安厅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继续组织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地加强小微企业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企业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和流向管理规定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对城镇规划区域内小微企业违法建筑处置的安全专项整治。
​ 省建设厅负责牵头对小微企业厂房仓库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燃气专项规划核建燃气设施及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站点,城镇燃气企业开展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和定期做好燃气设施安全检修等安全专项整治。
​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查处的安全专项整治。
​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抓好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督促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对小微企业非法经营、超核准范围或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和特种设备“三非两超”、“一无一违”行为查处的安全专项整治。
​ 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牵头督促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 (二)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边查边改边制订方案的要求,迅速有效推进各项安全整治任务。各牵头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全省小微企业突出问题,于10月11日前制定完成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整治责任。省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各市要结合区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特点,于10月18日前制定完成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方案。前期已部署开展的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综合整治及其它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市、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整治方案下发实施的同时应抄送省安委办,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求每两个月向省安委办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 三、积极推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必须”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我省小微企业量大面广特点的安全监管有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 (一)建立风险研判会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要召集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会商,根据本辖区小微企业园、新增企业、流动人口变化、危险品进出量、违章搭建情况、新增特种设备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等,加强风险研判,认真梳理风险点、管控措施及监督检查重点。各市要在综合县级研判基础上,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会商。
​ (二)推动企业建立风险报告和管控承诺机制。各市要确定一个试点县,探索建立企业风险当日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管控承诺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行业和业务管理特点,梳理出企业安全风险的特征指标,如易燃易爆场所、危化品数量、高风险作业、特种设备数量、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违章建筑等,指导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督促企业,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征指标,建立安全管控日志制,并保存相关记录。试点工作必须在2020年2月底前完成,2020年6月底前各市全面推广。
​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企业变化情况、各部门联合风险研判会商结果和企业风险分级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报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综合性的工作措施和要求,对重大隐患采取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推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 (四)探索建立信息化监测预警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有利契机,实现跨部门安全监管信息共享。通过对部门和企业信息的整合,动态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实行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危险作业、危化品仓库等实时监控。
​ 四、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健全完善资源共享、联动共管、全面覆盖、高速快捷、科学治理的基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 (一)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平台作用。对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设立以安全生产工作为重点的专职网格员。要根据区域企业特点招聘招录专业性人才为专职网格员,选强配齐专职网格员队伍,有效提升网格安全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并搭配乡镇安监站、园区安监站、消防站和公安派出所等专业力量加强监管。现有力量难以满足安全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聘请企业安全员兼任网格员或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要积极探索建立专家工作站、常驻第三方服务机构、企业互助平台等方式,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 (二)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开展组团式服务,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专管员和基层网格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会检查、会记录、会报告,能发现和处理一般性的安全生产问题。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培训。要编印易看易懂易操作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手册,通过业务讲座、操作演练、进企指导、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全力提高相关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经常性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疏散逃生演练,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 (三)督促增强基层应急能力。要着力完善乡镇综合信息指挥室的调度作用,强化乡镇街道对安监站、派出所、基层网格员、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避灾安置点等的联勤联动,要积极探索乡镇街道应急站和乡镇消防队的融合整合建设,最大限度地缓解基层安全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的问题。要完善联勤联训、调度指挥、联合处置等机制,确保辖区一旦出现火情,能够灭早灭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各方资源,组织培育多元化的、各具专业特长的不同社会服务组织,增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强化区域间的条块协同,打破部门界限、行业壁垒,优化网格间协调沟通渠道,提升基层应急专业化水平。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0月5日

中建一局尚善居C区项目“6·20”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20日16时40分许,四川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机安拆工人在黄甲街道尚善居C区安置小区维修4号塔机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近日,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尚善居 C区是黄甲街道统规统建安置项目,位于双流区黄甲街道八角社区,2018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19年底完工,共19栋建筑,地下1层,地上7至10层不等,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合同金额约6.1亿元。由原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成都空港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置业公司)投资建设;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为总承包单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监理公司)为监理单位;四川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凯租赁公司)为项目提供塔机租赁、安拆和操作、维修人员。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兴城置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四段双流县规划展览馆内,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22594676437Y〉,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工程施工等。田某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中建一局公司,成立于1953年3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罗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07173B〉,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管理、代理进出口等。康某某为该项目部执行经理。

塔机租赁单位建凯租赁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87号1层,徐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0833698229〉,经营范围为租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械设备上门维修、机械设备销售等。胡某某为公司生产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交大监理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温某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709228299L〉,经营范围为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建筑施工、物业管理、工程检测等。钟某某为公司在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宋某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三)合同签订情况

中建一局公司与建凯租赁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签订了《起重机械施工安装(拆卸)合同》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安全生产协议书》,在合同和协议中,双方对各自的职责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约定。并制定了塔机安装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方案。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6月20日,建凯租赁公司塔机安拆工李某、尹某准备对黄甲街道尚善居C区安置小区A6-A7栋4#塔机进行维修,经检查发现塔机顶升液压缸上部的液压油管漏油,需要进行点焊修补。15时许,李某和尹某将电焊机、焊枪等电焊设备通过塔吊吊运至4号塔机的一层顶升平台,准备进行电焊作业。16时40分许,李某在顶升平台北侧整理焊枪线路,尹某爬到顶升平台东侧顶升液压控制柜上,在对距顶升平台高2.4米的漏油点进行焊接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便,尹某将系于身上的安全带解开,不慎从高于顶升平台护栏的顶升液压控制柜上坠落至地面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下到地面和赶来的工友一起将伤者尹某抬到工地大门口,随即被“120”急救车送到双流区中医院进行抢救。当晚22时40分许,医院宣布尹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区政府办电话通知,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及黄甲街道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伤亡和善后处理情况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尹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凤凰村2社42号人,建凯租赁公司塔机安拆工人,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11010973。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川0052019000388)。

6月23日,死者家属与建凯租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全部赔偿款,应死者家属要求,当日已自行将遗体运回四川省遂宁市原籍安葬,善后工作结束。

三、现场勘验

事发地点位于双流区黄甲街道八角社区尚善居C区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工程A6-A7栋一层板面4#塔机处,死者坠落位置位于4#塔机东面,距塔机基脚4m,距南面外缘防护栏4.8m。死者坠落地点与塔机之间平置有4捆止水钢板,钢板表面溅落有塔机顶升杆液压油渍。塔机升降操作平台距一层板面高12.6m,操作平台东面中间放置有一台顶升液压缸,液压缸上面放置有一台电焊机。东面顶升杆距操作平台高2.4m的液压油嘴处有漏油痕迹,漏油点有新焊接焊点,焊点螺杆悬挂有焊接接地线。顶升液压行程缸旁有一安全绳,一端固定,一端悬垂。焊枪位于顶升操作平台北侧底板上。顶升操作平台护栏高1.1m,东侧护栏上有脚踏痕迹。塔机制造许可证号为TS2410C73-2016,型号为QTZ80 6(T),设备代码为>XUG0080TVFPC01333,制造单位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塔机产权属于建凯租赁公司。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塔机安拆工人尹某在塔机维修高空作业时,安全意识严重欠缺,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系安全带致使其操作过程中不慎坠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建凯租赁公司:1.未对塔机维修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公司提供的2019年4月13日塔工起重机安装安全技术交底书中交底人、接受交底人的签字均为一个人签名,不能提供尹某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2.塔机维修作业班组长李某,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尹某的违规操作行为。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四川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19·6·20”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尹某,建凯租赁公司塔机安拆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2.李某,建凯租赁公司塔机安拆班组长。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尹某的违规操作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凯租赁公司,未对塔机维修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从业人员(尹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建凯租赁公司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具有从轻情节,建议由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建凯租赁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召开安全专项分析会,进一步提高安全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狠抓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工人安全意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严、从细督促工人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中建一局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施工现场的风险管控,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督查、检查力度,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落实重点作业时段的安全监管,防止和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三)兴城置业公司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整改落实到位,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区住建交通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召开安全专项分析会,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对全区各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大排查,及时消除建设工地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同时通报该起事故

国庆期间高坠致2死!事故单位在深所有项目停工整顿!

10月3日,深圳某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疑似高坠事故,致2人死亡,随后该事故单位中建四局发布一份红头文件,通知在深所有项目立即全面停工整顿,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求检查彻底查,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7·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3-5楼西南角区域发生坍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879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领导现场坐镇指挥,分管领导一线调度,迅速开展抢险排危工作,协调专家组深入坍塌现场指导搜救,制定应急排危方案,组织专班展开抢险排危,至7月20日22:40时,全部排危工作安全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江汉区人民政府批准,7月9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总工会、建设局、房管局、城区改造更新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新华街参加的解放大道712号7天酒店7·8房屋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同时,聘请了建筑及房屋安全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当事人问询取证和有关原始资料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武汉商控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于2003年7月,原名武汉大哥大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变更为武汉商控实业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蔡明杰,注册资本壹仟柒佰玖拾贰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武汉市江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51819818U,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等。

武汉天乐商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于2000年8月,现法定代表人黄骏,注册资本壹佰零壹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武汉市江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7227440280,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等。

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注册于2009年5月,现法定代表人张改香,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于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武汉市江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688821965H,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服务等。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实际管理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责。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于1993年7月,现法定代表人郑怡,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上海市崇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233897D,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消防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等。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184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2年6月;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1513279,有效期至2021年3月,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

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于2018年7月,现法定代表人陈咪,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湖北省松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94WXB1K,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

(二)坍塌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始建于1956年,前身为“中苏友好宫”配套的“友好餐厅”,1979年进行了改造加层,1992年进行了装修改造。企业改制后房屋为武汉商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控实业)所有。2008年7月,商控实业将主楼1-6层、副楼2层租赁给武汉天乐商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乐公司)。2008年10月,天乐公司于将主楼3-6层,副楼3层(实际租赁包括副楼2层)租赁给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酒店)。2009年3月,七天酒店对3-6层进行了内部装修,将原3层餐厅及4-6层使用砖墙分隔后改做客房,部分墙体直接砌在预制空心板上。2017年6月,七天酒店委托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3-6层进行建筑结构检测,检测发现部分承重墙体存在开裂和明显渗漏现象,建议对损坏处进行加固维修,定期检查承重结构。2017年至2018年,七天酒店和天乐公司就房屋主体结构维修问题多次互致函件协商,因未达成一致而搁置。2018年12月,七天酒店从天乐公司增加租赁了主楼2层、副楼2层。2019年6月25日,七天酒店开始对2层原网吧、餐厅进行装修拆除,2019年7月8日,拆除过程中,大楼3-5层发生局部坍塌。

(三)装修工程情况

该装修工程建设方为七天酒店,装修设计方为上海佰锦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锦公司),施工方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消防公司),拆除部分劳务分包方为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氏劳务公司)。2019年年初,七天酒店向佰锦公司提供了房屋3-6层的装修图和2层的平面示意图,未提供建筑结构图,佰锦公司经初次现场勘测后设计了平面布置图,用于七天酒店的工程报价预算,未提交施工图。2019年6月,七天酒店与石化消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内容包括拆除和基建,工程总价48万元,并为石化消防公司提供了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清单。石化消防公司项目负责人魏军经口头协商,将拆除项目分包给陈氏劳务公司。6月24日,七天酒店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石化消防公司发送进场通知,6月25日陈氏劳务公司根据石化消防公司的通知进场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伤亡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25日,施工人员进入现场2楼施工,拆除了吊顶、室内座椅、木质隔墙等装修层。7月3日开始,施工人员使用大锤及电镐等工具拆除了2楼原餐厅厨房部分、网吧卫生间砖砌墙以及地面瓷砖。7月8日7:30,2名工人到现场1楼清理垃圾。8点多,陈氏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郑小东到达现场并开始巡视2楼,约9点,叫工人韩从俊上2楼拆除西南角的仓库墙体。韩从俊使用大锤在墙上敲开直径约40cm的墙洞,郑小东查看发现墙壁厚约10cm,砌墙材料是加气块砖,认为不是承重墙,叫韩从俊继续拆除,自己去了3楼。韩从俊使用撬杠和大锤将墙体上半部分拆除后去旁边休息。10:08,房屋3楼开始垮塌,之后4、5楼逐层垮塌。10:18,房屋5楼完全塌落。

(二)事故救援和处置情况

7月8日10时许,七天酒店武广二店前台消防报警器报警,工作人员根据报警点位前往326房间查看,发现房间和走廊天花板开裂,并伴有炸裂声,立即开始疏散入住房客。期间,天乐公司也发现了房屋异常情况,工作人员赶到七天酒店前台通知疏散人员。10:18时前,人员被全部疏散出来。10:10,施工现场负责人郑小东在跑出房屋后报警。

江汉区政府接报后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专家组深入坍塌现场指导搜救,制定应急排危方案,排危专班依据专家意见及房屋鉴定结果展开全面抢险排危工作,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施工全程监理、全程摄像,确保全维度安全可控,至7月20日22:40,全部排危工作安全结束。

(三)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坍塌面积约240㎡,坍塌波及影响整栋房屋结构,抢险排危中被整体拆除,拆除面积7731.82㎡。参照相关规定,经确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79万元。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该房屋为混合结构,3-5层在2009年装修、改造增设了多道隔墙,且部分墙体直接砌在预制空心板上,增加了楼面荷载,改变了结构传力体系,导致结构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下工作。2019年7月5日、7月8日施工人员先后在2层使用大锤进行拆墙,使用电镐进行地面瓷砖拆除,拆墙行为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受力体系,大锤、电镐作业中产生的振动扰动了上部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发生局部坍塌。

(二)管理原因

1、武汉商控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对房屋进行有效管理,未对房屋使用人违规改造房屋进行监督及制止,致使房屋结构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的安全隐患。

2、武汉天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为房屋的第一承租人,在收到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向其告知后,相互推诿,没有与商控公司及七天酒店进行有效沟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违规进行装修。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在前期改造中,改变房屋用途,未进行安全评估,且在2019年装修改造项目施工前未按规定申报施工许可证。

4、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规转包,现场监管缺失。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拆除工程违规转包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且在没有获得施工图纸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仅凭七天酒店提供的平面布置图,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施工,且施工中未有效实施安全监管。

5、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规施工。在没有获得施工图纸的情况下,仅凭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平面布置图及个人经验,擅自进行拆除施工。

6、新华街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属地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七天酒店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细致、不得力。

7、区房管局对公共建筑房屋安全重视不够,未督促七天酒店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未依照规定对其不申请鉴定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对新华街《江汉区房屋安全工作记录本》中只局限于巡查危房,而对非危房没有开展巡查和记录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8、区建设局落实无证施工巡查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日常履职过程中没有与街道属地管理机制进行衔接,未建立有效的无证施工巡查发现工作机制。

(三)事故性质

​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7·8一般坍塌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飞,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郑小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邓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魏军,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工程总监李晶晶,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7、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区域项目经理黄明葵,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建议实施行政处罚人员

1、武汉商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明杰。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经济处罚。

2、武汉天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骏。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经济处罚。

3、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法人张改香,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经济处罚。

4、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怡,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经济处罚。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人员

1、武汉商控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移送市纪委处理。

2、新华街办事处公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张斌,对街道房屋安全巡查范围认识不全面,未按相关规定全面安排部署街道房屋安全巡查工作,也未督促落实区政府下发的《江汉区街道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月度考核办法》的工作要求,对未巡查发现七天酒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由区监委给予其政纪处分。

3、新华街办事处武装部长陈纲,作为分管领导,对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安排、指导、检查、督促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区监委给予其政纪处分。

4、新华街办事处主任陈钢,作为街道主要领导,未有效督促街道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巡查职责,对房屋安全巡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区监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全区安全工作大会上作书面检查。

5、新华街办事处综合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匡建鹏、网格员范明媚、赵文婷、郭伟,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细致不得力,由新华街工委问责处理。

6、区房管局房屋安全管理中心主任刘元,未督促七天酒店进行安全鉴定,未依照规定对其不申请鉴定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对新华街《江汉区房屋安全工作记录本》中只局限于巡查危房,而对非危房没有开展巡查和记录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由区监委给予其诫勉处分。

7、区房管局总工程师张腾,督促、指导房屋安全管理及街道、社区房屋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由区监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8、区建设局建筑管理站市场科科长王毅晖,日常履职过程中没有与街道属地管理机制进行衔接,未建立有效的无证施工巡查发现工作机制,致使无证施工巡查方面存在管理漏洞,负有直接责任,由区监委给予其诫勉处分。

9、区建设局总工程师胡卫斌,作为建筑管理站分管领导,对完善无证施工巡查机制指导、督促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由区监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0、区房管局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原主任邱仲生(2009年至2016年9月),未督促七天酒店进行安全鉴定,未依照规定对其不申请鉴定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对新华街《江汉区房屋安全工作记录本》中只局限于巡查危房,而对非危房没有开展巡查和记录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于2016年退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再追究责任。

11、区房管局原分管领导罗敏(2009年至2013年),督促、指导房屋安全管理及街道、社区房屋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作为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管理者,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装修项目改变房屋用途未进行安全评估,未按规定申报施工许可证,违规进行装修导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江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经济处罚。

2、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拆除工程违规转包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且在没有获得施工图纸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仅凭七天酒店提供的平面布置图,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施工,导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江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经济处罚。

3、武汉商控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对房屋进行有效管理,未对房屋使用人违规改造房屋进行监督及制止,致使房屋结构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江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经济处罚。

4、武汉天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房屋的第一承租人,在收到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广二店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向其告知后,相互推诿,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江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经济处罚。

5、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施工图纸的情况下,仅凭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平面布置图及个人经验,擅自进行拆除施工,导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江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经济处罚。

(五)对街道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责成新华街办事处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区建设局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区房管局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增强责任意识,降低安全风险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明确重大危险源清单,做好重点区域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负荷。

(二)严守法律底线,落实主体责任

建筑装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建筑装修施工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等备案手续,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资质管理,不违法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按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三)依法履职尽责,落实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行政许可事项,杜绝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建设审批程序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和处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深化摸排整改,强化跟踪督促和监督指导,不留空白死角。针对房屋安全、装修工程等行业领域,要进一步抓好联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流程、形成合力。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业要完善内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对职工进行三级教育、定期培训,开展班组班前活动,利用黑板报、宣传栏、事故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民工的培训教育,认真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做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兰溪市方氏味真食品厂“4·20”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 2019年4月20日8时11分许,兰溪市方氏味真食品厂腌制车间发生一起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 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月23日,经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兰溪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兰溪市方氏味真食品厂“4·20”较大中毒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安全用电、化工、气体检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模拟试验、专家论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下一步事故防范工作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兰溪市方氏味真食品厂(以下简称方氏食品厂),成立于2014年8月13日,注册地址:兰溪市游埠镇伍家圩村;法定代表人方兴;经营范围:蔬菜制品(酱腌菜)产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3078101486,是一家以腌制加工小萝卜为主的企业。

2.浙江桃花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雨农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6日,注册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008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童某某,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的研发;蔬菜制品(酱腌菜)(盐渍菜类)的加工、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3078100245。

3.厂房租赁和虚假委托加工情况
2018年9月,方氏食品厂因在兰溪市游埠镇伍家圩村违规排污被兰溪市环保局责令停产。10月1日,该厂与桃花雨农业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桃花雨农业公司将位于丹溪大道2008号的部分厂房和设施租赁给方氏食品厂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1年(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金为人民币30万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方氏食品厂已向桃花雨农业公司支付租金26万元。
为了掩盖异地生产加工的事实,规避监管。2018年10月9日,方氏食品厂与桃花雨农业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方氏食品厂提供原材料,由桃花雨农业公司负责加工兰溪小萝卜、雪菜等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委托方为方氏食品厂,制造商为桃花雨农业公司,实际由方氏食品厂自行生产。

(二)腌制车间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西楼厂房一楼的萝卜腌制车间,该车间长18米、宽15米,高4米,通风采光条件良好。车间共有南北向三列萝卜腌制池,自东向西每列分别为4个、7个、5个。发生事故的13号萝卜腌制池位于车间东南角,该池南北长3.42米,东西宽2.95米,深度2.08米。

(三)13号腌制池使用情况

2019年4月14日,方氏食品厂将用12%盐水浓度腌制好的约7500千克萝卜沥干后,从游埠镇原厂址运到丹溪大道2008号的厂区,放入事发的13号腌制池中,加清水至池平,并加入30至40千克食盐,形成3-4% 的盐水浓度用于临时保存萝卜。4月17日开始对池中的萝卜进行加工,先由工人将池内萝卜捞至电动刮板输送机,再将萝卜转移至池外进行加工包装,至事故发生当日,池内萝卜还剩余约2500千克,池内液面深0.78米。

(四)相关检测情况

2019年4月20日12时,金华市疾控中心检测人员对该池内空气进行采样检测,硫化氢浓度为22.4mg/m3,二氧化碳浓度98000mg/m3 (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氢的最高容许浓度为10 mg/m3,二氧化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18000mg/m3)。4月29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死者血液进行采集,并对血液中硫离子进行分析,该院于5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4月22日、4月27日,事故调查组先后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3名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于6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4月25日,事故调查组委托浙江省安科院,由该院指派专家提取了事故现场萝卜池内液体,送浙江工业大学进行液体成份分析,并在现场开展了漏电检测分析,排除了因漏电导致触电死亡的情形,该院于6月28日出具技术分析报告。

(五)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情况

4月20日为多云天气,气温19-27℃,东北风2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20日上午7时许,腌制车间管理人员伍某某和工人赵某某到腌制车间上班,由伍某某安排赵某某将萝卜从腌制池里捞出。两人将电动刮板输送机放入13号萝卜腌制池内并启动,准备将池内的萝卜通过该机器输送至池外。赵某某穿着下水裤下到池内,用捞网将池内的萝卜捞到电动刮板输送机上,再由该机器输送到池外。伍某某在池边控制刮板输送机并进行监护。8时许,赵某某出现头晕、胸闷、呼吸困难和颤抖等症状。伍某某见状,就大声呼救并立即下池救人。听到呼救声后,在相邻车间作业的方某、赵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洪某某相继赶来并下到池中救人,在池边其他工人的协助下将靠近池边的赵某某拉出池外,赵某某经现场简单施救后得以恢复。方某在下池救人过程中感到腿麻、胸闷,就立即爬出池外跑出车间,关闭两个空气开关后,再度返回车间并趴在池边施救,而伍某某、赵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洪某某5人出现头晕、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相继倒在池中。8时30分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以及其他救援人员共同将池中的5名人员救出并送往兰溪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1时39分和11时47分,洪某某和赵某某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4月21日14时43分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救治,徐某某和陈某某先后于5月3日和5月7日康复出院。

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经过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10、120。8时11分许,兰溪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迅速调度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市消防大队、兰溪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兰溪市市长王新锋、常务副市长张卫平等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都第一时间抵达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要求兰溪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人员。4月26日至28日,3名死亡人员家属与当事人达成善后调解协议,相关赔偿到位,情况稳定。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方氏食品厂在腌制池内临时储存小萝卜的过程中,由于盐水浓度由高向低转化加速了厌氧发酵,产生了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随着小萝卜向池外转移,池内液面下沉,有毒有害气体在有限空间内形成积聚。作业人员赵福利在腌制池内作业出现中毒症状后,其他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陆续进入池内盲目施救,在有毒有害气体的综合作用下出现中毒和窒息,导致事故扩大,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方氏食品厂以食品生产委托加工为名租用桃花雨农业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规避相关部门监管,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业前未采取先通风、后检测、再生产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2.桃花雨农业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氏食品厂,双方虽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但实际上由方氏食品厂自行组织生产。桃花雨农业公司未与方氏食品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方氏食品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方氏食品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落实辖区内酱腌菜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未充分发挥网格化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对方氏食品厂和桃花雨农业公司两家企业租赁、生产作业情况检查核实不到位。

4.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酱腌菜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细致、不彻底。

5.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不认真细致,对企业食品委托加工生产情况核查不到位。

6.兰溪市政府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基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等方面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伍某某,方氏食品厂腌制车间管理人员,在未对腌制池进行风险辨识,未进行通风和配备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下池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方某,方氏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兰溪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6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

2.方某,方氏食品厂股东,负责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未组织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兰溪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6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方氏食品厂以食品生产委托加工为名租用桃花雨农业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规避相关部门监管,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业前未采取先通风、后检测、再生产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兰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桃花雨农业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氏食品厂,双方虽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但实际上由方氏食品厂自行组织生产。桃花雨农业公司未与方氏食品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方氏食品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方氏食品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权限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

1.赵某,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四部工作人员,未有效履行片区网格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片区内开展酱腌菜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2.吴某,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工作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开展酱腌菜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3.陈某,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工作人员,未有效履行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下属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4.赵某某,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措施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酱腌菜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到位,对分管的环保安监局履职情况未有效督促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5.钱某某,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组织、指导、督促酱腌菜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细致、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6.诸葛某,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酱腌菜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督促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邵某,兰溪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不认真细致,对企业食品委托加工生产情况核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兰溪市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以上人员作出处理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五)建议约谈和作出检查的单位及个人

1.责成兰溪市政府对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周某进行约谈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责成兰溪市政府对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成某某进行约谈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责成兰溪市政府对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某某进行约谈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责成兰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兰溪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5.责成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向兰溪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6.责成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兰溪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7.责成兰溪市政府向金华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七、整改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兰溪市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一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细化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明确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属地监管责任。二是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三是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和管理水平。四是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兰溪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兰溪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一是加强对酱腌菜、酿造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落实行业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允许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对于安全风险辨识和重大隐患的判别。三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的有利条件,开展部门间联合执法,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信息互通和流转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三)兰溪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是积极对接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监督检查,针对辖区内的隐患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彻底摸清底数并建立安全监管工作台帐,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二是要配齐配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确保安监站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少于2人。三是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街道的宣传引导作用,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等三场所两企业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宣传,提升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作坊”对此类事故的防范意识。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全面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化对有限空间等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增加安全设施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三是落实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警示、危险性作业、劳动防护、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详细分析作业场所的危险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工期压缩41% 擅自作业 5死5伤!东阳某工地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月25日下午13时13分许,位于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的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在进行三楼屋面构架混凝土浇筑施工时突然发生坍塌,当场造成1人死亡,9人受伤。1月26日,1名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3日,又有3名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市各级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省长袁家军立即批示:“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家属安抚工作,查明原因,做好举一反三工作”;常务副省长冯飞批示:“5人死亡,教训惨痛,务必查明原因,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金华市委书记陈龙批示:“要东阳迅速处置,减少伤亡”;尹学群市长批示:“东阳要尽全力抢救被埋人员,救助伤员,查清原因,要吸取教训,加强监管,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市委副书记陈玲玲指示:“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和伤者,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常务副市长陈晓批示:“全力抢救伤者,做好善后工作,面上全面排查排除事故隐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月3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和东阳市政府组成的东阳市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1·2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调查组聘请建筑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下一步事故防范工作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项目位于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该工程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层,框架结构,建筑占地面积1482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2713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896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3746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9.850米,室内地坪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106.100米,地下室层高5.12米,一层层高5.3米,二层、三层层高5.1米。

  2018年10月17日,原东阳市规划局(现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该项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0月19日,原东阳市建筑业管理局(现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该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集团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经营范围:建筑材料、红木、红木家具、服装、电子产品(除地面卫星接收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及电子出版物)等(详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邵钦祥。

  2、施工总承包单位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建设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壹级)、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道路、桥梁、园林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朱建平。

  3、监理单位

  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威监理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江滨南街351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预决算。法定代表人:楼晓。

  4、设计单位

  浙江勤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设计公司),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住所:绍兴县安昌镇大和小西庄村。法定代表人:童天佑。

  (三)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8月15日,花园集团公司下属东阳市花园红木家具开发有限公司与勤业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勤业设计公司承担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工程设计。

  2018年8月20日,花园集团公司和森威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为施工安装阶段全过程监理,监理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森威监理公司派何荣华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许豪亮为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葛建华为监理员。

  2018年9月6日,楼金武以花园建设公司的名义向花园集团公司提交项目承建意向申请书。9月12日,花园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丁菊华召集基建处、预决算办、花园建设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对楼金武提交的项目承建意向申请书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初步意见。10月3日,花园集团公司召开会议,对其中项目承建的内容进行调整,主要是对工期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该项目于2019年1月30日农历春节前完成主体封顶,4月30日前完成竣工,并制定了相应的奖罚措施。

  2018年10月13日,花园集团公司和花园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花园集团公司将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程发包给花园建设公司,施工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花园集团公司派王国煌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8年10月24日,花园建设公司与楼金武签订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工程项目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卢文鑫以履约保证人的名义在合同中签名,并签订承诺书和担保书。楼金武承包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后,由项目部出纳卢蓁华分别与丁金平、金福良签订木工架子施工承包合同(包工包料),与孙洪涛签订钢筋施工承包合同,与刘云辉签订泥工施工承包合同,与卢书军签订架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丁金平承包后将支模架搭设工程承包给李金伟。

  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使用许红霞、楼高辑、叶魁、张锐、张杰阳、蒋军龙、吴正华、许丽婕等人的资格证书完成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项目部实际在岗人员为施工总负责人麻宝龙(现场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沈有良(现场生产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陆康峰(现场安全组长)等人员。

  (四)项目施工监督管理情况

  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项目自2018年10月12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到事故发生当日,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东阳市质安站)监督员黄珍和金烨垚共对该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9次,其中分别在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8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2018年11月8日,东阳市质安站监督员黄珍、金烨垚对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经理许红霞请假未到岗,请假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资料滞后,三级安全教育欠缺等安全隐患,向施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11月15日,森威监理公司在备案项目经理和实际人员不一致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回复整改完成。

  2018年12月21日,黄珍、金烨垚对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未设置,支模架立杆间距分布不均,外架搭设欠规范等安全隐患,向施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12月28日,森威监理公司回复已按要求整改。

  2019年1月18日,黄珍、金烨垚对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悬挑架二次悬挑无方案等安全隐患,当即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下发了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责令悬挑架二次悬挑部位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限在1月25日前整改完毕,由监理单位督促检查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东阳市质安站。1月19日,花园建设公司总工程师张友明、直属项目部工程部副经理赵鹏飞、工程部科员陈晨辉到该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悬挑操作架无方案、部分架子工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隐患马上落实整改,并向项目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1月24日整改完毕。1月23日,森威监理公司现场监理部针对屋面构架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下发了监理通知单,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复查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1月24日,花园建设公司总工程师张友明、现场安全负责人陆康峰、监理员葛健华等人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由于存在扣件立杆间距过大、上下水平杆未设置、斜拉杆过少等问题,验收未获通过,森威监理公司未签发混凝土浇捣令。

  二、事故发生经过

  1月18日,东阳市质安站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项目部并没有停工整改。1月23日,沈有良向麻宝龙汇报1月25日将要浇筑三楼屋面构架。1月24日下午,沈有良按照项目部工作分工开展浇筑前的准备工作,电话联系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要求1月25日运送100方混凝土到项目部工地。同日下午,沈有良通知泥工班带班陈庆明1月25日浇筑后浇带和三楼屋面构架。2019年1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部泥工班带班陈庆明等人按照要求开始浇筑后浇带。9时左右,陈庆明等人开始浇筑三楼屋面构架,午饭后继续浇筑。13时13分左右,三楼屋面构架在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生坍塌,现场10名作业人员随即坠落地面并被坍塌物掩埋。

  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经过

  事故发生后,正在事故现场的花园集团公司派驻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负责人王国煌立即打电话向花园建设集团直属项目部经理金杭军报告事故情况,并与现场人员开展抢险救援,现场人员随即拨打了110、120报警电话。金杭军随即向花园建设公司副总经理蒋国成报告事故情况,蒋国成马上向花园建设公司及花园集团公司领导汇报事故情况。花园集团公司董事长邵钦祥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迅速调集集团保安、医护人员等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同时向东阳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13时17分,东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坍塌事故报警后,立即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立即启动东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10指挥中心迅速调度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同时按要求迅速向金华市政府报告事故初步信息。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大队、市红十字救援队等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

  金华市副市长、东阳市委书记黄敏等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抵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召开紧急会议,制定科学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调集各方力量,有序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处置。成立了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论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五个工作组,对做好伤员搜救、救治、现场危险源处置、社会稳定及善后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经过连续不间断抢险救援作业,10名被困人员先后被成功救出,9名受伤人员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当日下午16时10分事故现场救援结束。1月27日,2名死亡人员的家属与当事人达成善后调解协议,2月3日,另外3名死亡人员的家属与当事人达成善后调解协议。目前,5名受伤人员已经转入康复治疗。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金华、东阳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场指挥科学有序,部门联动紧密,为救援赢得了时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平稳,社会平稳有序。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支模架架体立杆横向间距为500mm,纵向间距为1200mm,支模架高度为4200mm,搭设参数没有经过设计计算,搭设构造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支模架高宽比为8.2,超过规定的允许值且没有采取扩大下部架体尺寸或其它有效的构造措施等,导致模板支撑体系承载力和抗倾覆能力严重不足,在混凝土浇筑荷载作用下模板支架整体失稳倾覆破坏。

  (二)间接原因

  1、花园集团公司在未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措施方案及相应费用的情况下,将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项目定额工期从360天压缩至210天,压缩了41%。设置工期提前奖,引导鼓励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2、花园建设公司以经济责任制承包方式成立花园家居用品市场施工项目部,项目部主要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模板钢管扣件支撑作业人员未取得架子工上岗证。施工项目部未认真组织编制支模架专项方案,未能辨识出屋面构架属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认证,施工技术负责人未能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对东阳市质安站及监理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未认真组织整改,在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情况下擅自施工。

  3、森威监理公司现场监理部未按规定对施工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质资格审查,对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监管不力。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能发现屋面构架属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出具不实整改报告。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而擅自施工的情况未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4、勤业设计公司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5、东阳市质安站虽然对该项目技术方面安全隐患监管到位,但是对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及备案人员和实际人员不一致问题未能有效督促整改。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楼金武,花园家居用品市场施工项目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麻宝龙,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施工总负责人(现场执行经理),对东阳市质安站、森威监理公司提出的安全隐患未认真落实整改,在没有取得监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混凝土浇筑施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3、沈有良,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施工负责人(现场生产经理),对东阳市质安站、森威监理公司提出的安全隐患未认真落实整改,在没有取得监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混凝土浇筑施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4、陆康峰,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组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项目部违规施工未及时阻止,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5、李金伟,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支模架搭设负责人,在搭建支模架过程中未按行业要求进行作业,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6、王国煌,花园集团公司派驻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建议东阳市公安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前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人员开展调查取证,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7、花园集团公司。花园集团公司在未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措施方案及相应费用的情况下,将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项目定额工期从360天压缩至210天,压缩了41%。设置工期提前奖,引导鼓励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花园建设公司以经济责任制承包方式成立花园家居用品市场施工项目部,项目部主要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模板钢管扣件支撑作业人员未取得架子工上岗证。施工项目部未认真组织编制支模架专项方案,未能辨识出屋面构架属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认证,施工技术负责人未能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对东阳市质安站及监理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未认真组织整改,在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情况下擅自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9、森威监理公司现场监理部未按规定对施工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质资格审查,对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监管不力。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能发现屋面构架属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出具不实整改报告。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而擅自施工的情况未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勤业设计公司。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朱建平,花园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何荣华,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现场总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建议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许豪亮,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4、葛健华,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5、许红霞、楼高辑、张锐、张杰阳、叶魁、蒋军龙、吴正华、许丽婕等人出借资格证书,建议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责令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6、金顺立,花园集团公司项目建设小组组长,对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17、陈会朝,花园集团公司基建处处长,对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8、蒋国成,花园建设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19、张友明,花园建设公司总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工程师职责,对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工程的施工组织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履职不到位,未发现该屋面构架属于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落实主管部门整改要求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赵鹏飞,花园建设公司直属项目部工程部副经理,联系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1、陈晨辉,花园建设公司工程部科员,联系花园家居用品市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责令花园集团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对以上人员作出处理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

  22、金烨垚,东阳市质安站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项目监督员,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及备案人员和实际人员不一致问题未进行有效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23、黄珍,东阳市质安站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项目监督员,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及备案人员和实际人员不一致问题未进行有效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24、顾海卫,东阳市质安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对下属人员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5、马军进,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时任东阳市建筑业管理局副局长),对下属单位东阳市质安站未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东阳市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以上人员作出处理。

  (五)建议约谈和作出检查的单位

  1、责成花园集团公司向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事故调组备案。

  2、责成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事故调组备案。

  3、责成东阳市人民政府向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事故调组备案。

  4、建议金华市安委会约谈花园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整改措施及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严守法律底线,强化主体责任。

  全市建筑企业和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花园集团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不违法压缩工期。花园建设公司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派驻项目部管理人员要实际到岗履职。森威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严格落实施工旁站监理制度,对于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有效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不予以下一步施工,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密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本次事故中暴露出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分包工程、违法施工建设等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同时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督促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日志制及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制度。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 “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实安全基础。

  (三)强化“红线”意识,坚持依法行政。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统一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抓好安全生产这件大事,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

淮安欣易佳纸厂突发大火,致六人死亡

10月3日下午1时29分,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接报,位于该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的欣宜佳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接报后,消防、公安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至下午5时许火灾扑灭。经现场仔细勘查,事故造成六人死亡,原因正在调查中。

据当地群众介绍,起火的是一家墙纸厂,正因为墙纸厂内到处都是废纸,木粉等易燃物,同样也是很好的助燃物,导致燃烧速度如此之快,起火的建筑共有3层,接警后,淮安消防支队指派中队出动多台消防车和消防员前往现场扑救,消防员分成多组,出动多支水枪,对起火厂房进行数小时的喷水压制,火势才得以控制,并最终被扑灭。

尽管“9•29”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19死3伤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多区域应急管理部门在十一期间都进行了夜查暗访,企业管理人员也24小时备勤,国庆期间仍有几起消防安全事故,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还需加强,容不得丝毫的含糊。

成都金牛区某工地基坑坍塌致3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成都市金牛区“万圣家园E区”项目在进行基础浇筑作业时,基坑边坡发生坍塌,造成基坑内3名钢筋绑扎班组作业人员被坍塌土方掩埋。经过救援人员紧急施救,3人全部救出,其中1人现场死亡,2人随即送西部战区总医院抢救,于9月27日上午8时许抢救无效死亡。事故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杨洪波做出批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及成都市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9月27日17:30,住房城乡建设厅紧急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对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

9月27日,成都市成立“金牛区万圣家园工程2019.9.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正对事故开展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9日

EHS微讯

  • 9月26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天龙南三路745号万圣家园E区在建工地,在进行4号楼基础浇筑作业时,基坑边坡发生坍塌,造成钢筋绑扎班组工人造成3人死亡。事故项目为金牛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为成都市金牛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基坑分包单位为四川飞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9月26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7·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7·8”较大坍塌事故致五人死亡,三人受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单位相关负责人等五人被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