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报废年限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 11/T 1620 - 2019),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方法,里面明确了一些消防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的具体报废年限。该地方标准引用了以下国家标准文件:

GB 4066 干粉灭火剂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 13004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3075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25972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818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 29364 防火门监控器
GB 2983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及报废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 气体灭火系统

      5.9.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

      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 干粉灭火系统

      5.10.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

      5.10.3.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 防烟排烟系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5.12.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12.3.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3.3.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 防火分隔设施

      5.15.3.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5.19.3.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 灭火器

      5.20.3.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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