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发布年底四类安全生产高风险预警!

临近年底,各地区生产经营活动集中,极易出现赶工期、抢进度和突击生产、超负荷运转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加强年底安全风险防范,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重点,根据典型事故特点和事故企业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应急管理部日前通报了四类生产安全高风险项目企业。

应急管理部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管检查中要重点关注四类安全生产高风险项目企业。一是屡次受到各类行政处罚的企业。今年以来煤矿11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所有事故企业均存在屡次违法违规问题,并多次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部分企业在监管部门多次执法、督办的情况下敷衍整改,甚至弄虚作假。近期山西朔州“11·11”透水事故企业,于2017年曾因原煤露天堆放被环保部门罚款8万元。浙江温岭“6·13”重大事故企业先后于2016、2017、2018年因11次违法行为受到交通部门行政处罚,但并未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最终酿成事故。二是违法发包、层层转包的生产和施工项目。近三年建筑业7起重大事故中,有6起都涉及到违法发包、转包问题,此外近年来一些工贸企业技改项目也存在违法发包问题,中介机构在为相关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也存在转包现象。福建泉州“3·7”欣佳酒店坍塌事故企业、2019年河北衡水“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施工单位、2019年云南临沧高速公路安石隧道“11·26”涌水突泥事故勘察单位,均存在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以包代管等问题。三是新成立小微企业或新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新成立或新建成投产项目企业在人员队伍、设备设施、生产运营等方面需要磨合,小微企业和新项目往往不易受到监管部门关注,一旦管理松懈、疏于监管,极易发生事故。近期河北石家庄“11·12”火灾事故企业、广东中山“11·13”火灾事故企业,均成立于2017年,前者为个体工商户、后者为个人独资小微企业。四是实际负责人与名义负责人不一致的项目企业。一些企业在主要负责人上弄虚作假、逃避监管 “偷梁换柱”,人为造成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主体责任难以落实。2019年江苏响水“3·21”事故企业,其实际控制人因曾犯罪判刑不具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采取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2019年河北衡水“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系挂靠人员,实际不在现场执业。

应急管理部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深刻分析和吸取近期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监管检查,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要强化检查执法,对屡次受到各类行政处罚的企业重点监管,重拳“打非治违”,精准科学监管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要加强生产施工项目安全监管,重点检查违法发包、层层转包等问题,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

EHS微讯

  • 11月8日早上7点多,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南四环交叉口的鑫苑鑫家小区铺设热力管道时发生坍塌事故,4名工人被埋,其中2人不幸身亡,被救出的2人被送往医院救治。

  • 11月8日早上7点多,郑州市南四环大学路与漓江路交叉口附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郑州地铁7号线漓江路站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一名50多岁的施工人员身亡。

浙江衢州一工厂两次燃爆,刺鼻浓烟蔓延到江西

11月9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位于衢州市高新园区的浙江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氟硅”)露天桶装高沸物发生火灾,起火处浓烟密布,不断腾起“蘑菇云”。至13时28分,现场火势得到初步控制,无蔓延趋势。15时25分,现场含氢硅油装置有明火,硅酮胶厂房和仓库火势已扑灭,现场火势已得到总体控制。18时左右,现场发生第二次燃爆,救援正在进行中。

经核查,现场无人员伤亡及被困情况。着火区域位于中天氟硅西南角,燃烧物主要为高沸物甲基氯硅烷、含氢硅油等,其燃烧产物有毒。现场流淌火引发三甲氧和白炭黑装置及第五生产车间着火。至21时30分,现场明火仅剩第六车间一处,处于受控燃烧状态,环境影响逐步减小。不过,由于衢州地处浙闽赣皖四省交界处,毗邻衢州市的江西玉山县还出现过刺鼻气味。

据了解,中天氟硅成立于2006年1月25日,由浙江中天建设集团和巨化集团共同投资组建,是浙江氟硅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有机硅混合单体项目占地600亩,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公司主营范围为有机硅单体、环体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氟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HS微讯

  • 11月2日11时45分许,国家管网集团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的LNG接收站码头2#罐罐前平台管线在施工时发生着火,火势于11点55分得到控制扑灭。经连续搜救,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

  • 截至11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散货物流加工区一跨河铁路桥在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坍塌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推动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分类整治,现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条件精准化排查评估,“一企一策”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推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整治作为提升整体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把《目录》作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的定性评价标准,同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贯通起来,结合实际统筹部署、一体推进,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扎实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排查评估,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政策引导、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推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退出一批,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目录》作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实施分类整治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详细目录和实施办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具体规定,区分规范达标、改造提升、依法退出三类情况,明确分类内容、违法依据和处理依据。

四、推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安全分类整治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省级统筹、市县级抓落实的原则,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质量、节能、土地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

应急管理部

2020年10月31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

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序号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处理依据
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
序号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处理依据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3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5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5.2.1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6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7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8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0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9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3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4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5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6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7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款。
三、限期改正类
序号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处理依据
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 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3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4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二)总图布局”第七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5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6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7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8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9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2;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4.1、4.2。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1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3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4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

注:1.经评估属于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的,经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许可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属于限期改正类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第2小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装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相应要求执行;辅助装置涉及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相应要求执行。

3.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类第3小类,涉及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除此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

应急管理部发布《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淘汰落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见附件)并于近日发布。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序号 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名称 淘汰原因 淘汰类型 限制范围 代替的技术或装备名称 依据
一、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
1 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 氨漏入盐水中形成氨盐,再漏入液氯中,形成三氯化氮,易发生爆炸。 限制 两年内改造完毕 环保型冷冻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 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安全风险大。 禁止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
3 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自动化程度相对较低,人工加煤、下灰时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等事故。 限制 新、扩建项目禁止采用 新型煤气化技术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4 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常压反应釜内物料量大,反应速度慢且不均匀,尾气逸出量大,安全风险大。 禁止 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加压中和法或管式反应器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二、淘汰落后的设备
1 敞开式离心机 缺乏有效密封,工作过程中物料及蒸气逸出带来的安全风险高。 限制 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禁用 密闭式离心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 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气柜导轨容易发生卡涩,使物料泄漏。 限制 新、扩建项目禁止,现有多节气柜按照单节气柜改造运行 单节钟罩气柜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3 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在此环境下,易发生腐蚀造成泄漏。 禁止 常规列管换热器、板式换热器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4 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中毒事故。 限制 一年内改造完毕 仓库密闭,并设置与报警联锁的自动吸收装置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5 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禁止 常减压蒸馏塔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
6 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事故。 禁止 密闭式电石炉 电石行业产业政策
7 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缺乏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容易导致炉膛爆炸。 限制 一年内改造完毕,科研实验用炉不受限制 带有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 缺乏检测要求,安全可靠性低。 禁止 码头使用的金属软管和电子级产品使用的软管除外 金属制压力管道或万向充装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版)

北京一日连出4起高处坠落事故,施工安全第一杀手如何防范?

11月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连续通报4起高处坠落事故,4起事故全部发生在11月1日。

  • 11月1日8时许,在位于密云区的一怀柔科学城项目施工工地内,一名工人在清理物料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11月1日10时许,在位于丰台区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施工工地内,一名工人在安装栏杆时不慎坠入加氯间井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11月1日15时许,在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百沙路的一建筑工地内,一名工人在捆绑钢筋时不慎坠楼身亡。

  • 11月1日16时许,在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与泰河二街交叉口的一建筑工地内,一名工人在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前,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已通报了13起高处坠落事故。

  • 10月20日12时许,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东路的一建筑工地内,一名工人在进行外墙保温层作业时不慎坠楼身亡。
  • 10月19日15时许,在位于大兴区瀛海镇一建筑工地内,一名监理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坠落身亡。
  • 10月2日12时45分,在昌平区南邵镇泰禾昌平南邵54地块拾景园项目南区12排景观工程工地,工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 9月24日12时许,在位于西城区广外街道莲花河胡同2号院内,一名工人在阳台进行防水作业时不慎坠落身亡。
  • 8月26日10时许,在位于西城区北礼士路98号的阜成大厦工地,一名工人在进行外墙施工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8月14日8时许,在昌平区小汤山镇阿苏卫综合垃圾处理厂,一名工人进行屋顶修缮作业时不慎坠落身亡。
  • 8月3日5时许,在位于昌平区南邵镇营房村附近的京通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工地内,一名工人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坠入基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8月1日6时许,在位于石景山区鲁谷街道衙门口一安置房工地内,一名工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坠落身亡。
  • 6月17日16时许,在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的颐和山庄玉华园一房屋内,一名装修工人在进行屋顶防水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坠落身亡。
  • 6月2日15时许,在位于东城区建国门街道的鑫海锦江大酒店,一名工作人员在4层露台固定酒店招牌时,不慎坠落身亡。
  • 5月10日20时许,在海淀区田村路43号一定向安置房工地,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电梯井道内作业时,不慎坠落死亡。
  • 3月31日15时许,在位于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的西直门宾馆内,一工人在进行装修作业时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1月14日16时许,在海淀区画眉山东路东侧翠湖科技园施工现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工人在拆除脚手架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何北京市有这么多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呢?其实仅仅是北京敢于面对这些安全事故,不少省市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往往是避而不谈。据住建部数据统计,高空坠落事故连续多年占据榜首,每年近50%的施工事故皆因高处坠落引起,成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高发区”和“重灾区”。那么,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我们如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才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呢?

1-洞口坠落(电梯井、风井、烟井、采光井、预留洞口等坠落)

事故原因

① 洞口操作不慎,身体失稳。

② 走动时候,不小心身落洞口。

③ 坐躺在洞口边缘休息失误落入洞口。

④ 在洞口旁边嬉闹起哄打架,无意坠入洞口。

⑤ 洞口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⑥ 安全防护措施不牢、不合格或损坏未及时检查。

⑦ 安全防护措施临时拆除未采取相应措施或未及时恢复。

⑧没有醒目警标。

预防措施

① 预留洞口、通道口、电梯井口、楼道口、接料平台边口、阳台边口等都必须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盖板、围栏、安全防护栏杆、安全网等。

② 禁止在洞口嬉闹,或侥幸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

③ 在洞口操作要小心,不要背朝洞口。

④ 洞口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

⑤ 洞口安全防护措施、警标严禁擅自移动位置或拆除。

⑥ 洞口必须挂设醒目标志示警。

2-脚手架坠落

事故原因

① 脚踩探头脚手板。

② 走动时踩空、绊、跌。

③ 操作时弯腰转身不慎碰到杆件等身体失稳。

④ 坐在栏杆架子上或站在栏杆、高空架子上作业或在脚手架上休息嬉闹。

⑤ 脚手板没有满铺或铺设不稳。

⑥ 没有扎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已经损坏。

⑦ 操作层下没有铺安全防护层。

⑧ 脚手架离墙面距离超过20cm,没有防护措施。

⑨ 脚手架超载损坏。

⑩ 在脚手架上再用砖垫高或隔脚手板操作。

预防措施

① 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安全检查制度。

② 对员工工地脚手架上安全操作和纪律教育。

③ 脚手板要平稳,不得有探头脚手版。

④ 要扎设牢固的防护栏杆。从第五步架起,有架起架设竹笆栏或拉设安全立网。

⑤ 从第二步起每隔一步架设一安全防护层。

⑥ 脚手架不得超过270Kg/m2,堆砖单行侧放,不超过3 层。

⑦ 脚手架离墙面间距大于20cm时,至少每一步架要铺设一层防护层。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

事故原因

① 立足面狭小,作业用力过猛,身体失稳,重心超出立足地。

② 脚底打滑或不慎踩空。

③ 随重物坠落。

④ 身体不舒服行动失稳。

⑤ 没有系安全带或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或走动时取下。

⑥ 安全带挂钩不牢固,或没有牢固的挂钩地方。

预防措施

① 加强施工计划和各地施工单位、各工种的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

② 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

③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

④ 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

⑤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要正确使用安全带。

⑥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禁止高血压、精神病人高空作业。

4-踩破轻型屋面坠落

事故原因

① 没有使用板梯。

② 作业人员没系安全带。

③ 作业人员操作或移动时不慎踩破石棉瓦或其他轻型屋面机构。

预防措施

① 使用板梯。

② 操作时要谨慎,移动时要小心,不得直接踏踩石棉瓦或其他轻型屋面机构。

③ 高空作业人员要牢系安全带。

④ 在轻型材料屋面下面(两屋架下弦间)拉设安全防护网作为第二道防护。

5-拆除工作中坠落

事故原因

① 站在不稳定部件上面从事拆除等工作。

② 拆除脚手架、井架、龙门架等没有系安全带。

③ 拆除井架、龙门架没有预先栓好临时钢丝网。

④ 人随重物坠落。

⑤ 操作者用力过猛,身体失稳。

⑥ 楼板架上堆放拆除的材料超载,造成压断楼板等坍塌。

预防措施

① 从事拆除工作人员应站在稳定牢固部位或搁设脚手板。

② 拆除脚手架、井架时,操作者应按规范正确系好安全带。

③ 拆除井架、龙门架应按规定栓好临时钢丝缆风绳。

④ 从事拆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

⑤ 楼板、脚手架上不要堆放大量拆降下来的材料,避免超载作业。

6-登高过程中坠落

事故原因

① 没有安全登高设施。

② 登高设施不良或损坏,没有对现有登高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对承认乘人外用电梯安全保险装置不齐全。

③ 翻爬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或乘坐非乘人运输设备。

预防措施

① 高处作业一定要有安全登高设施并要布置合理。

② 乘人电梯安全保险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③ 严禁翻爬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或乘坐非载人设备。

7-从屋面沿口坠落

事故原因

① 屋面坡度大于25度,无防滑、防坠落安全措施。

② 在屋面不慎身体失稳。

③ 身体不适,突然头晕休克,导致从屋面高空坠落。

④ 沿口构件不牢或踩断,人随着坠落。

预防措施

① 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

② 屋面坡度尽量不要大于25度,当大于25度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如:使用防滑板梯。

③ 对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身体,严禁高血压、精神病人、酒醉人员、过度疲劳人员高空上岗作业。

④ 在屋面上作业不能背向沿口移动。

⑤ 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时,外排立杆要高出沿口1~1.5m,并扎设竹笆围栏或挂安全立网,沿口一步要满铺脚手板防护层。

⑥ 没有使用外脚手架时工程施工时,应在屋檐下张设安全网。

8-梯子上作业坠落

事故原因

① 使用坏梯子或梯子超载断裂。

② 梯脚无防滑措施、使用时滑倒或垫高使用。

③ 梯子没有靠稳或斜度大。

④ 人字架两片间没有用绳或链拉牢。

⑤ 在梯子上作业方法不当。

⑥ 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

预防措施

① 使用梯子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② 不得两人在同一梯子上作业和悬挂重物。

③ 人在梯子上不得移动梯子。

④ 在梯子上作业不能直接双脚平立在同一梯档上,应有一脚勾住梯档。

⑤ 梯脚要有防滑措施。

⑥ 人字梯两边下端应用绳或链、铅丝拉牢。

⑦ 梯子不得垫高使用。

⑧ 梯脚要靠牢稳,梯子与面夹角不得大于60~70度,上端尺应与牢固构件扎牢或设专人扶住梯子。

9-天花板上检修坠落

事故原因

① 光线太暗,操作时没有铺脚手板或沿屋架上弦走动时不慎踩空。

② 由于个人生理或身体的原因,在操作时,不慎坠落。

预防措施

① 专职电工或水电工为屋顶穿电缆线或在天花板上检修工作是应有足够的照明。操作时应铺脚手板,挂设安全带。

② 严禁高血压、精神病人、酒醉人员、过度疲劳人员上岗作业。

10-龙门吊转料平台上坠落

事故原因

① 龙门吊转料平台口转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搭设材料钢管、踏脚板不合格,导致平台倒塌,人员坠落。

② 龙门吊转料平台邻边无防护,没有用1.2m高的安全防护栏杆及安全防护网做防护,人员不小心从龙门吊转料平台口邻边坠落。

③ 龙门吊转料平台没有照明装置,晚上工人作业,不小心从高空坠落。

④龙门吊转料平台无安全防护门,或有安全防护门但无扣钩卡,或有防护门及扣钩卡但无人落实,致使工人不小心坠落。

⑤ 工人在龙门吊转料平台打架或嬉戏,不小心坠落。

预防措施

① 龙门吊转料平台搭设要符合规范;搭设材料钢管、踏脚板合格,踏脚板偏数及拉接钢筋质量和数量要合格。

② 龙门吊转料平台邻设置安全1.2m高的安全防护栏杆及安全防护网做防护。

③ 龙门吊转料平台装设照明装置,晚上工人作业,要倍加小心。

④ 龙门吊转料平台按装符合规范的安全防护门,并在安全防护门上安装扣钩卡,防护门及扣钩卡安排专人落实看管。

⑤ 严禁工人在龙门吊转料平台侧或其上打架或嬉戏,否则,给予重罚。

11-临边坠落

事故原因

① 楼层周边、屋顶面周边、阳台周边、转料平台周边、楼道周边、顶棚及屋面造型周边等建筑作业面周边,无防护,没有安设安全防护栏或安设防护栏没有验收不合格,作业人员不慎高空坠落。

②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邻边嬉戏或喝了酒作业不慎坠落。

③ 邻边防护栏损坏或被人移走没有及时发现,导致人员坠落。

④ 作业人员在邻边打架,导致人员坠落。

⑤ 作业难度大,作业困难,防护不到位或有防护但没按规范要求施工,没经过验收,防护不到位不合格,工人作业时不慎坠落。

预防措施

① 做好安全防护,搭设安全防护栏,高层装设踢脚板,最好拉设安全防护网,并经过验收合格。

② 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杜绝嬉戏或喝了酒上楼作业。

③ 定时检查楼层临边防护栏,及时发现损坏或被工人无故移走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无故损坏、偷盗安全防护设施有关人员给予重罚。

④ 杜绝作业人员在邻边打架,否则给予警告、批评或重罚。

⑤ 在作业难度大、作业困难时,安全防护一定要到位。

⑥ 防护设施要按规范要求施工,经过技术验收合格才能作业。

⑦工人严格按要求配戴安全劳保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等严防高空坠落。

高处坠落作为安全管理痼疾,为何反复出现、屡禁不止?很多人甚至一些安全管理人员简单地认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就是作业人员安全带没有佩戴并悬挂好,发生问题,就是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提醒作业人员一定要注意高处坠落。这种安全管理思想与要求没有从“根”上进行消除隐患,致使隐患重复出现。

比如,建筑临边孔洞防护,一般企业往往事后进行封堵,而较好的企业在绑筋支模阶段就用钢筋网板封堵,并加上坚实的盖板完全封闭了。

再比如,企业发现卸原料塑料包装袋(50Kg/袋)时,人站在塑料袋上卸塑料袋比较危险,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一般企业的做法是“对员工进行教育,提醒员工一定要注意高处坠落”,并进行培训,最多再加上考试。较好的企业在成品塑料袋位置配置上一个生命绳,以便使卸车人员系上安全带,把安全带的锚挂在生命绳上。更好的企业对供应商提出要求,使用托架,以便使用叉车直接作业,彻底改变原来人站在塑料成品袋上进行作业的方式,从而彻底消除了高处坠落的隐患。

还有,每年梯子高处作业坠落事故也有不少,企业应推广使用安全梯(防高坠梯)或安全升降平台,可以大大降低梯子的坠落安全事故。

高处坠落隐患原因较多,要对出现的隐患分析原因,最好找到根原因,才能制定出有效的措施,避免类似高处坠落事故一而再现。

EHS微讯

  • 10月25日18点左右,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与郑开大道交叉口往东500米路北的碧桂园碧海花苑B区一标项目内,塔吊司机在通过塔吊爬梯下行时,因操作不当,从安全爬梯中意外滑落,不慎坠亡。项目施工单位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南建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月26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湖南长沙县百联购物公园二期在建工地化粪池基坑发生塌方,造成基坑内两名作业人员死亡。

山东济南一老板将有毒废水排入土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2万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邸某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邸某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村大院内的一间厂房,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邸某在其电镀厂房内,将给金属加工件除油后及电镀后清洗时产生的废水排放到预埋的绿色塑料桶内,桶内水满后再通过水泵、软管排入生产车间北侧为排污所挖的土坑内渗入地下,该土坑被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认定为渗坑。渗坑内含有铬、锌、铅、铜等重金属,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其中,铅含量为0.9 mg/L,超过山东省地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0.2 mg/L限值的三倍以上。环保局已向被告人邸某作出罚款八十万元的处罚,被告人邸某尚未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邸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将给金属加工件除油后及电镀后清洗时产生的含有铬、锌、铅、铜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渗坑渗入地下,该废水系有毒物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