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应急救援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对2020年各类突发灾害事故案例进行梳理,公布了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各十大典型案例,认真总结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的成功经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提升全社会应急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1.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居民楼火灾扑救

2020年1月1日16时55分,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A4幢居民楼(共30层)2层阳台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30层阳台并窜至部分居民室内,造成多人被困。火情发生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处置工作。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迅速调派42辆消防车、250余名指战员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确定“灭救同步”的作战方案,采取“分区攻坚,逐户清理”的措施,组织攻坚力量全力搜救疏散被困群众,全力堵截火势蔓延扩大,明火于1月1日20时许被扑灭。经过全力扑救,安全营救被困群众68人、疏散200余人,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主要经验:按照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编成,精准调派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业队到场处置。首战力量到场迅速,充分利用建筑内部固定消防设施,第一时间组织攻坚力量深入建筑内部救人灭火。采取“内攻近战、内外结合、上下合击、逐层消灭”的战术措施,分层疏散被困群众,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2.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交车站路面塌陷救援

2020年1月13日17时24分许,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红十字医院公交车站一辆17路公交车进站上下乘客时,路面突然塌陷,致使公交车和车站部分人员坠落。公交车在下坠过程中砸断地下自来水供水管,水流冲击导致塌陷区快速下陷,造成二次塌陷,又有部分人员坠落。当地迅速调集应急、消防、公安、城管、交通、人防、矿山救援队等专兼职救援力量1000余人进行救援。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派27辆消防车、129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利用生命探测仪搜寻、热成像定位、无人机侦察等装备器材搜寻被困人员,采取稳固支撑与开辟救援空间、人工搜寻与工程清障、持续搜救与交替换防相结合的方式,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经过88小时不间断搜救,共营救被困人员22人,找到9名遇难者遗体。

主要经验: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成立了现场应急管理处置组,多部门协同,对事故区域采取停气停水停电措施,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调用不同类型救援队伍协同作战,并得到了社会各公益团队志愿者的支援,救援过程科学有力有序。

3.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救援

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造成71人被困。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派出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福建省、泉州市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中交集团、地方专业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共计118支队伍、5176人参与抢险救援。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调派10个支队的重、轻型救援队1086名指战员,携带生命探测仪、搜救犬以及特种救援装备到场处置。救援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反复侦查,确定被困人员方位,按照“由表及里、先易后难”的顺序,合理使用破拆、撑顶、剪切等方式破拆建筑构件,多点作业、逐步推进,全力搜寻营救被困人员。卫健部门调派56名专家赶赴泉州支援伤员救治,并在事故现场设立医疗救治点,调配125名医务人员、20部救护车驻守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医疗处置、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经过112小时的艰苦奋战,成功将71名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其中42人生还。

主要经验:迅速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响应机制,第一时间成建制、模块化调集消防救援专业力量到场实施救援。通过“以房找人、以人找人、以物找人”等方法迅速定位,采取“纵横结合、两侧并进”掘进方法,开展地毯式搜寻。针对被埋压人员不同区域位置,采取“搜救犬和生命探测仪交叉搜寻定位、工程机械逐层剥离表层构件”的战术措施,发挥专业装备优势。公安、住建、卫健、疾控、电力、通信和武警部队等部门协同配合,为现场救援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4.湖南省郴州市列车脱轨侧翻事故救援

2020年3月30日11时40分,受连日降雨影响,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境内京广线马田墟至栖凤渡站下行K1855+778处发生塌方,T179次(济南-广州)旅客列车行驶至该处时撞上滑塌体脱轨。机车及机后第1至8位车辆脱轨,其中机后第1位脱轨颠覆起火。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应急管理部、国铁集团等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地迅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147名指战员、28辆消防车和铁路救援力量到场处置。救援人员成立2个灭火攻坚组、4个破拆救人组,迅速出枪灭火,及时疏散抢救人员,对每节车厢进行三轮搜救。经过全力奋战,搜救和疏散128名人员,妥善转运525名旅客,明火于3月30日13时50分被扑灭,铁路于3月31日9时48分恢复运行。

主要经验: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调集联动部门赶往现场处置。针对现场火势发展和人员被困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救人、破拆和灭火行动,全力营救被困人员,有效扑灭火灾。各救援力量按照救人控火、伤员救治、铁路排险等重点救援任务,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提高了综合救援能力。

5.山西省大同市同煤集团塔山煤矿冒顶事故救援

2020年4月14日14时45分,山西省大同市同煤集团塔山煤矿井下2205巷距工作面30米处发生冒顶事故,掘进工作面当班13人,8人安全升井,5人被困。事故发生后,救援处置工作立即展开,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大同队105人及其他专业力量投入救援。经过近30小时不间断全力施救,5名被困人员于4月15日20时35分全部安全升井。

主要经验:坚持科学决策、安全救援,冒落区外围区域采取了锁口支护、液压支护等有效措施控制冒落区域扩大,为成功救援提供了安全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现场打钻孔与被困人员进行联系,从心理上和身体上保证被困人员健康状况良好。坚持科技支撑、综合施策,合理运用新技术实施救援,利用高分子材料马丽散对通道上方的煤岩进行了有效固化,确保了救援通道的安全。

6.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森林火灾扑救

2020年4月14日17时35分,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尼西村附近发生森林火灾,林内腐殖质达10至20厘米,极易燃烧,严重威胁附近村庄和民用炸药库安全。火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持续调度指导灭火工作,并紧急调派西藏森林消防总队400人赴火场参加扑救。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前线指挥部认真研判分析火场态势,实施扑打清理和开设隔离带相结合的战术,采取“控线、灭点、清中间”的战法迅速控制火势,综合利用以水灭火、人工作业等多种技术手段打歼灭战,跟进开展余火清理,强化后勤保障。扑打火线14公里,清理烟点6400余处、站杆倒木3900余根,开设防火隔离带3.5公里,实施了两次人工增雨。经过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当地武警官兵、民兵和地方干部群众等2000余人历时4昼夜持续扑救,明火于4月18日17时全部扑灭,受威胁的389名群众全部安全转移,所有民爆物品全部安全转运。

主要经验:快速响应靠前指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森林消防指战员第一时间奔赴火场。前方指挥部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森林消防队伍在消防救援队伍、武警等力量协同配合下,融合运用多种战法,泵车结合、以水灭火,打隔结合、重点封控,成功将明火扑灭。预警及时安全托底,火场风力风向变化无常,灭火安全员第一时间发出险情预警,一线指挥员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组织人员快速转移至预设安全区域成功避险,确保了人身安全。

7.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救援

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沈海高速浙江台州温岭出口处,一辆载有25.36吨液化石油气、由宁波开往温州的槽罐车发生爆炸,爆炸波及范围半径约400至500米,造成一栋民房局部和两处厂房倒塌,600余间房屋和多辆汽车受损,多人伤亡并有人员在事故中失联。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7支重型救援队、3支轻型救援队,共100辆消防车、547名指战员,携带专业搜救设备和6头搜救犬开展搜救。浙江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调动中交集团90余人、挖掘机4台投入救援。现场救援共投入大型抢险救援设备30多台(套),出动各类救援车辆151辆、医疗救护车38辆、参与救援人员2600多人次。面对事故现场二次坍塌、二次爆炸等次生灾害叠加的风险,救援人员将爆炸现场划分为坍塌厂房区、受损居民区和槽罐车撕裂抛洒区,实施交叉轮流搜救。经过38个小时的全力搜救,事故中175名伤员全部获救,所有失联人员全部找到并确认身份。

主要经验:按照应急预案一次性调足重、轻型搜救编队和专业装备到场开展救援,集中力量打通救援通道。针对失联人数确定难、人员深度埋压定位难的实际,协调公安等部门全方位搜集受灾区域人口户籍、手机信号、人物特征、亲属关联等有效数据信息,确定被困群众人数和被埋压区域。救援力量抢时间、抓战机,昼夜不歇、协同配合,为营救人员赢得了宝贵时间。

8.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姜唐湖蓄洪区戴家湖涵闸重大险情处置

2020年7月26日9时57分,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姜唐湖行蓄洪区戴家湖涵闸因闸门破损导致洪水外溢,严重威胁戴家湖内8000余名群众生命安全。险情发生后,国家防总立即派出应急管理部、水利部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紧急赶赴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并持续跟踪调度、强化协调。安徽省、阜阳市立即组织戴家湖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共出动解放军、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中国铁建、中国电建、中国能建、干部群众等抢险人员3487人,以及挖掘机95台、推土机58台、自卸车96台,采取封堵涵闸出水口、构筑“养水盆”、填筑防洪闸侧月牙堤等应急处置措施,全面开展抢险救援。经过持续6天的紧急抢险,涵闸于8月1日上午彻底封堵,安全转移8476名受威胁群众,成功解除了险情。

主要经验:各救援力量模块化调派、成建制集结,快速响应投入战斗。针对受灾群众点多面广、水流复杂的实际,采取舟艇编队行进和无人机空中侦察相结合的方式,全力营救疏散被困人员。整合人员装备,设置排险、清灌、除草、清理、安全等作战小组,梯次作战、立体推进,及时清除堤坝灌木草丛。充分发挥卫星便携站、单兵图传、动中通移动指挥车等侦察、通信作用,确保科学精准救援。

9.山西省临汾市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救援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造成数十人被困。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立即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山西省、临汾市迅速组织应急、消防、公安、卫健、人武及相关救援人员900余人,出动大型救援装备车辆20余辆、救护车15辆,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经过18个小时持续救援,先后从废墟中搜救出57名被困人员,其中28人生还。

主要经验:联勤联动响应迅速,第一时间调集各有关力量到场实施救援。现场指挥部科学评估、精准施救,分阶段、分区域、分人员制定救援方案,采取搜救犬与仪器、人工与机械配合作业的搜救方式,全力营救被困人员。蓝天、天龙、晋煤救援队等多方社会力量协同救援,为救援行动提供有效的人员、技术和装备保障。

10.湖南省怀化市沪昆高速雪峰山隧道火灾扑救

2020年10月25日1时53分,沪昆高速湖南怀化境内雪峰山隧道K1376+600处,一辆装载电动自行车的半挂车起火,造成33辆车滞留,大量人员被困在隧道内。事故发生后,国家相关部门迅速部署事故抢险救援、人员疏散、风险防范等工作。湖南省、邵阳市立即组织应急、公安、交通等有关方面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调派6个支队238名指战员,以及消防机器人、大功率水罐车、排烟车等56台(辆)专业设备现场处置,采取固移结合、排烟散热、梯次推进、分段灭火等战术措施进行救援,明火于10月25日18时23分被扑灭。经过全力抢险救援,营救疏散隧道内司乘人员65人。

主要经验: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一次性调派足够力量,第一时间疏散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时在隧道上风方向利用排烟车交替正压送风排烟,组成多个攻坚小组深入隧道内部分段实施灭火作业,为打通道路争取了时间。公安、高速集团、隧道管理、货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快速响应,协同配合,各司其职,提高了综合救援能力。

2020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对2020年各类突发灾害事故案例进行梳理,公布了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各十大典型案例,认真总结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的成功经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提升全社会应急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1.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

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发生原因是,事故单位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主要教训一是企业违法违规肆意妄为。欣佳酒店的不法业主在未取得建设相关许可手续,且未组织勘察、设计的情况下,多次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人员,在明知楼上有大量人员住宿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蛮干,最终导致建筑物坍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承接业务甚至出具虚假报告。二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鲤城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通过“特殊情况建房”政策为违法建设开绿灯,埋下重大安全隐患;福建省有关部门及泉州市对违法建筑长期大量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三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严重不负责任。泉州市、鲤城区的规划、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对欣佳酒店未取得建设相关许可手续、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外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期视而不见。四是相关部门审批把关层层失守。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机构、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常泰街道在材料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查中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蒙混过关、长期存在。

2.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境内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7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70余万元。发生原因是,事故车辆行驶至弯道路段时,未及时减速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并快速撕裂、解体,导致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火花产生爆燃,最后发生蒸汽云爆炸。

主要教训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未严格开展GPS动态监控、安全教育管理、如实上传电子路单等工作,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GPS监管平台运营服务商违规协助企业逃避监管。二是有关行业协会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工作。未发现企业自评报告弄虚作假、监控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违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违规将年度核查评定为合格。三是事故路段匝道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防撞护栏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各自职责,防撞护栏搭接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四是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公路管理等部门,对危化品运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安全风险管控和监管执法存在漏洞。

3.湖北仙桃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闪爆事故

2020年8月3日17时39分许,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发生原因是,操作工在清理分层器内物料时,没有彻底将分层器底部物料排放至萃取工序,导致超量的丁酮肟盐酸盐进入产品中和工序、放入1#静置槽,致使“反应下移”,反应热量在静置槽中累积,静置槽没有温度监测及降温措施,丁酮肟盐酸盐发生分解爆炸。

主要教训一是事故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法治意识缺失。事故车间未经正规设计和验收,违法组织生产,未制定分层器工序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丁酮肟盐酸盐危险特性认识不足;设备设施部件和自动控制系统存在缺陷,从业人员学历资格达不到要求,对异常工况处理不当。二是地方政府安全发展红线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工作不彻底。

4.山西临汾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发生原因是,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加建后,宴会厅东北角承重砖柱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北楼二层部分屋面预制板长期处于超荷载状态,在其上部高炉水渣保温层的持续压力下,发生脆性断裂,形成对宴会厅顶板的猛烈冲击,导致东北角承重砖柱崩塌,最终造成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宴会厅整体坍塌。

主要教训一是聚仙饭店经营者长期违法占地,多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拒不执行原襄汾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二是聚仙饭店经营者先后8次违规扩建,从未经过专业设计、无资质且不按规范施工,也从未经过竣工验收,仅依靠包工头和个人想法,建设全程无人管无人查,房屋质量安全无保障。三是聚仙饭店经营者擅自将自建农房从事经营活动,未对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四是襄汾县陶寺乡政府和陈庄村“两委”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农村自建房改为经营活动场所的管控缺失,未按要求对擅自改建扩建加层、野蛮装修和违法违规建房等进行重点排查整治。五是临汾市襄汾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不严,违规将加盖政府公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提前发给各乡镇,违规对过期证照办理延期;在政府开展的多轮打击违法占地、非农建设整治等行动中,监管执法人员均未对该饭店长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有效制止查处。

5.甘肃白银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9·6”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020年9月6日2时22分许,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发生一起冷却水闪蒸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发生原因是,熔铸车间作业工人发现铸造过程出现异常情况后,在采取加铝饼、调速等降温方法效果不明显时,未及时终止作业,导致铝合金棒拉漏,大量高温铝液进入冷却竖井,冷却水瞬间汽化并发生剧烈的铝粉氧化反应,产生的混合气体体积在相对密闭空间急剧膨胀,聚集的能量突然释放形成冲击波,导致事故发生。

主要教训一是企业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内容不科学。安全培训制度未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不足,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违法采用12小时两班连续工作制度,熔铸车间安全管理缺失;工作制度不合理导致夜班生产作业调度不畅、安全监管失位,当班班长发现现场违规问题纠正不及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处置失当。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熔铸车间风险等级与安全管理措施不匹配,隐患排查治理未闭环;制定的熔铸工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管理职责边界不清,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三是监管部门安全检查专业力量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熔铸车间铸造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

6.渤海海峡老铁山水道“9·18”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2020年9月18日4时19分许,渤海海峡老铁山水道发生一起商船与渔船碰撞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渔船沉没,渔船船员10人全部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发生原因是,渔船违反避碰规则,外籍商船未能采取安全航速航行,两船会遇构成紧迫局面后,均未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最终发生碰撞。

主要教训一是渔船船员安全意识不高,安全技能不足,在事故中未履行避让义务。二是渔船自动识别系统不能正常工作,致使无法在商船的电子海图系统上显示本船位置和动态。三是商船过度依赖自动驾驶设施设备,忽略对雷达、视觉等其他有效瞭望手段的使用,导致未能及时识别和发现渔船。四是商船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未能第一时间救助遇险渔民,扩大了事故损失。五是渔港源头监管不到位,未能对出港作业渔船实施有效检查,致使渔船配员不符合法定要求。

7.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

2020年9月27日0时20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发生原因是,松藻煤矿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胶带下方煤矸堆积,起火点63.3米标高处回程托辊被卡死、磨穿形成破口,内部沉积粉煤;磨损严重的胶带与起火点回程托辊滑动摩擦产生高温和火星,点燃回程托辊破口内积存粉煤;胶带输送机运转监护工发现胶带异常情况,电话通知地面集控中心停止胶带运行,紧急停机后静止的胶带被引燃,胶带阻燃性能不合格、巷道倾角大、上行通风,火势增强,引起胶带和煤混合燃烧;火灾烧毁设备,破坏通风设施,产生的有毒有害高温烟气快速蔓延至2324-1采煤工作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主要教训一是松藻煤矿重效益轻安全。该矿职工已经检查出二号大倾角胶带巷浮煤多,下托辊、上托架损坏变形严重等问题和隐患,并向煤矿矿长等管理人员进行了报告,但该矿矿长毫无“红线”意识,为不影响矿井正常生产未立即停产,而是计划在国庆节停产检修期间更换,并要求整治工作不能影响胶带运煤,让胶带运输机“带病运行”。二是矿井安全管理混乱。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胶带防止煤矸洒落的挡矸棚维护不及时,变形损坏,皮带运行中洒煤严重,皮带下部煤矸堆积多、掩埋甚至卡死下托辊,少数下托辊被磨平、磨穿,已磨损严重的皮带与卡死的下托辊滑动摩擦起火;煤矿没有按规定统一管理、发放自救器,有的自救器压力不够。三是重庆能源集团督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所属煤矿安全实行四级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责任落实层层弱化。

8.山西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10·1”重大火灾事故

2020年10月1日13时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山沟村台骀山景区冰雕馆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发生原因是,当日景区10kV供电系统故障维修结束恢复供电后,景区电工在将自备发电机供电切换至市电供电时,进行了违章带负荷快速拉、合隔离开关操作,在照明线路上形成的冲击过电压击穿装饰灯具的电子元件造成短路;火车通道内照明电气线路设计、安装不规范,采用的无漏电保护功能大容量空气开关无法在短路发生后及时跳闸切除故障,持续的短路电流造成电子元件装置起火,引燃线路绝缘层及聚氨酯保温材料,进而引燃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隔墙及冰雕馆内的聚氨酯保温材料。

主要教训一是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长期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活动。二是企业在游乐场馆建设中没有使用正规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单位进行建设,致使电气线路敷设、接地短路保护和逃生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甚至人为封堵冰雕馆安全出口。三是企业违规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四是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整改走过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五是地方政府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

9.湖南衡阳源江山煤矿“11·29”重大透水事故

2020年11月29日11时30分,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3484.03万元。发生原因是,源江山煤矿超深越界在-500m水平61煤一上山巷道式开采急倾斜煤层,在矿压和上部水压共同作用下发生抽冒,导通上部导子二矿-350m至-410m采空区积水,大量老空积水迅速溃入源江山煤矿-500m水平,并迅速上升稳定至-465m,导致井巷被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主要教训一是源江山煤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该矿2011年以前就已经越界开采,2019年底就超深越界至-500m水平;通过篡改巷道真实标高、不在图纸上标注、井下设置活动铁门密闭、不安装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等方式逃避安全监管,长期盗采国家资源。二是源江山煤矿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地方政府下达停产指令、等待技改期间,擅自拆除提升绞车和入井钢轨封条、切断主井井口视频监控电源,昼停夜开,仅2020年就生产出煤5.56万吨。三是源江山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以包代管,生产组织混乱。该矿采用巷道式采煤,坑木支护,采掘布局混乱,多头作业,通风系统不健全,未形成2个安全出口,有的采煤工作面使用压风管路通风;将井下采掘作业承包给多个私人包工队,以包代管,仅事故区域就有3个包工队。四是源江山煤矿在老空水淹区域下违规开采急倾斜煤层。该矿在-500m水平61煤采掘期间,明知工作面上方采空区存在积水,仍然心怀侥幸,冒险蛮干,在老空水淹没区域下违规开采急倾斜煤层。五是源江山煤矿违规申领火工品且管理混乱。该矿明知其属于停工停产待建矿井,多次借整改之名违规向耒阳市公安局民爆大队申领火工品;在公安机关清缴火工品期间,擅自拆除民爆物品仓库封条,使用火工品组织生产,并采取多领少用的方式,违规处置剩余火工品。

10.重庆永川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

2020年12月4日17时17分,重庆市胜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杰回收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吊水洞煤矿)回收设备时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万元。发生原因是,胜杰回收公司在吊水洞煤矿井下回撤作业时,回撤人员在-85m水泵硐室内违规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切割2#、3#水泵吸水管,掉落的高温熔渣引燃了水仓吸水井内沉积的油垢,油垢和岩层渗出油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在火风压作用下蔓延至进风巷,造成人员伤亡。

主要教训一是吊水洞煤矿未按上报的回撤方案组织回撤作业。上报给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撤出井下设备报告及回撤方案中,隐瞒了已将井下回撤工作交由胜杰回收公司组织实施的事实,且上报的回撤方案中未将井下水泵列入回撤设备清单,但实际对水泵进行了回撤。二是胜杰回收公司不具备煤矿井下作业资质,井下设备回撤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人员在井下进行切割作业,在-85m水泵硐室气割水管前,未采取措施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防止飞溅掉落到存有岩层渗出油的吸水井的措施。三是吊水洞煤矿和胜杰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落实煤矿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宁高宁:持续打造中化HSE核心竞争力,力争2035成为国际标杆!

2021年上班第一天,中化集团召开新年第一次会议——2021年HSE工作视频会议,总结2020年工作,分析形势,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中化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宁高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党组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杨华主持会议。集团领导班子、HSE委员会委员、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及各事业部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公司、一线企业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近8000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20年,中化集团经受住了疫情和HSE两大考验。2021年,中化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将全面开启建设世界一流综合性化工企业新征程。

宁高宁董事长发出动员令!(根据现场录音整理,内容有节选)

中化站在新的历史起点!

中化改革发展的过程,是不断转型、不断创业、不断创新、不断发展、迈向世界一流的过程。今天的中化,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这个新起点,就是两化重组后,中化将成为国资委所属央企中唯一的化工企业,成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中国企业,成为全球范围内多项业务居于领先位置的企业,成为开启迈向世界一流新征程的新中化。

站在这样一个起点上,对HSE要求更高了,不仅是我们对自身的要求要高,社会对我们的要求更高。随着化工行业本质安全的进步、管理意识的增强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事故势必逐步减少,国际化工行业的一流企业也确实用行动证明了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发生事故都是可实现的。我们必须把创建世界一流企业作为我们的起点,毫不放松地推动下一步工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必须深刻认识到HSE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推动中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以HSE为前提和基础。今天在HSE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是能不能做好,而是必须做好;不是出不出事故,而是必须从管理提升和技术创新入手,实现高质量HSE发展。作为化工企业,对 HSE的任何强调、任何重复都不过分,因为这是我们做任何事情的起点。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必须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治站位。要跟上时代步伐,正确处理发展、效益与HSE的关系,主动作为,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绿色发展之路。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必须对标先进企业,瞄准世界一流目标,要加快HSE发展进程,努力让HSE的高质量成为中化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鲜明特征。我一直强调,HSE是企业管理能力、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技术是推动HSE管理最基本的办法,是起点,也是竞争能力的体现。HSE做不好,是企业最大的成本,是对企业品牌最大的摧毁,是对员工文化建设最大的破坏,也是对技术进步最大的否定,更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地位最大的批评。所有发展的基础,强调的规模、效益、科技,都必须建立在HSE的基础之上。

一流企业要有一流企业的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十九届五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我们一定要按照一流企业的标准要求自己。

——要树立HSE核心价值观。价值管理四要素是我们管理的逻辑,经过讨论,大家一致决定把HSE作为四要素的第一个要素的第一项内容,是核心价值的第一项。在这个逻辑里,没有HSE,就没有后面的一系列事项。HSE核心价值,不仅仅是简单的伤亡、污染事件、职业病,这些是最基本的,是底线性的,也不仅仅是安全、健康、环境的专业管理,它直接影响到公司整体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行业技术选择,投资管理的选择。为什么产业链园区化,这不是纯粹的做业务的布局,实际上包含了对HSE的诉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健康、对安全、对环境有更好的责任和把握。我们要继续强调,在HSE上绝对不妥协,达不到HSE要求不投资、不生产,在HSE方面的投资不节省。我们要树立这种信仰,积极践行HSE核心价值观要求,认真履行好HSE职责,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全员安全文化建设,任何时候,底线不能失,红线不能碰。

——要创新驱动HSE发展。杜邦一直被称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公司,在美国工业界,杜邦已成为安全的代名词。在杜邦的管理体系中专门有一套工艺安全体系,主要是管工艺、管设备、管技术的,他们一直通过技术创新,追求工艺和产品更安全、更环保、更健康。HSE发展离不开技术支撑,我们要加快产业队伍建设,加快产业能力提升,创新产业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主动安全、本质安全,研制最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减少产品和生产过程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

——要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环境问题从国家到全球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特别是近几年,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环境改善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成绩有目共睹。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这些目标已经放在“十四五”规划中。从思维上讲,一流的公司,已经将环境保护融入到工业流程里面,本质就是环保的,而不是单单的先排放再治理。我们的管理思路要向前走一步,生态环境环保工作任重道远。在所有的行业里面,环保治理面临的技术难题最多,创新的潜力和要求也是最大、最高,比如地产建设“碳中和”社区,挑战很大,但可以去尝试,这既是社会责任,也是一个创新的机会。我们要越来越多的从产业链和全生命周期来审视生态环境保护,从战略规划、项目设计、建筑施工、生态运营,报废淘汰全过程做好环保管控。

——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建党一百周年。开启全面建设世界一流综合性化工企业的新征程,需要安全稳定的环境。所有工作都要围绕开好局、起好步来展开。

围绕“四个零”目标,我们要统一部署,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持续推动HSE体系优化落地,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全面开启能源管理、低碳管理、大健康管理,推动HSE管理不断上台阶,确保集团HSE形势稳定;要立足当前,做好工作预判和工作准备,该整改的整改,该退出的退出,补短板,还“旧账”,积极有效化解HSE风险,稳住HSE基本面,实现平稳过渡;要着眼长远,做好HSE五年规划,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管理标准,优化管理模式,真正实现系统化管理。未来中化,全球企业要推行一套HSE管理体系、执行一套HSE管理标准,持续打造HSE核心竞争力,争取用五到十年时间整体接近世界一流,用十五年(2035)的时间全面实现世界一流并成为国际标杆。体系建设和推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长期持续的坚持,一步一步宣讲、一步一步渗透、一步一步践行。

HSE不成功,其他都算不上成功。要全员警觉,再接再厉,从党组到HSE部门,从事业部到每个单元、每个工程、每个员工,把HSE当作最基础、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负起责任,继续保持“四个零”目标,保持HSE持续稳定。


节选自@中化集团官方公众号

EHS微讯

  • 12月27日凌晨,大同市云冈区庆平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人员疑似中毒事件,目前造成3人死亡,6人正在医院救治,28人接受医学观察。

  • 12月27日上午11时许,南通市海门港新区在建中天绿色精品钢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事发后,当地警方、消防、应急等部门迅速赶至现场救援。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系塔吊安装过程中发生吊臂折弯所致。

EHS微讯

  • 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2月21日通报,2020年12月4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由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泰州开源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泰州市海陵区宝龙世家BC区项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

  • 12月21日凌晨4点多,北京朝阳区东三环翌景嘉园2号楼20F发生火灾,导致1人死亡。起火原因疑似电动车的电瓶在充电过程中起火,一名女房客没有及时逃出,不幸罹难。

重磅!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生产安全相关条款修订: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附: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修订对比

原条文 新条文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EHS微讯

  • 12月12日7时许,在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的一建筑工地内,一名工人在作业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12月13日13时10许,巢湖市庙岗乡响龙新村安置点二片区24#楼7#塔吊例行维保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项目建设单位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施工单位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专业承包单位为安徽远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通州文旅区安置房项目“5·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21日上午7时15分左右,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10片区农民安置房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近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情况

工程名称: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10片区农民安置房。该工程于2014年2月开工建设,计划2020年底竣工,事发时正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86年11月19日,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7号-2号,法定代表人为杨利,注册资本5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土地开发;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

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注册地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注册资本80亿元,法定代表人陈华元,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万辰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31日,注册地址仪陇县新政镇鱼田路35号,注册资本700万元,法定代表人唐道齐,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监理单位: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注册资本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潘自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事故的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21日凌晨5时左右,陈小平(男,身份证号:51072419900714311X,混凝土工带班长)进入C地块6#楼4层模板拆除作业区域,使用电锤进行清理流浆作业,7时30分左右,陈小平在清理至28-29轴线位置时,侧方的内墙模板突然向南倾倒,将其砸倒,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倾倒的模板吊离,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检查后,确认陈小平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发现场相关情况

1.模板拆除作业情况:2020年5月20日晚19时左右,该项目开始由西向东拆除C地块6#楼4层模板,原计划2小时左右完成,实际作业过程中因下雨多次中断,造成作业延至事故发生时仍未完成,事发时,塔吊正在吊装陈小平西侧外墙角模,距陈小平约2米。

2.事发现场情况:事发区域位于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10片区农民安置房项目C地块6#楼4层28-29轴线,倾倒的模板为联东LD-86系列内墙钢制模板,长2.3米、高2.8米,重约0.8吨,受此房间位置空间限制,无法安装制式支腿,实际采用方钢支撑。事发时,模板对拉螺栓被拆除、钢丝绳索扣被解除,死者陈小平趴在墙内侧地面,头部朝南,面部下方有血迹,支撑模板的一根方钢位于死者陈小平身体西侧,电锤位于其脚部东侧、开关箱位于其脚部西侧。事发后,该模板被吊离现场,两道钢丝绳索、索扣齐全。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固定内墙模板的两道保险钢丝绳索扣被提前违章解除,支撑模板的方钢发生位移,模板在受到震动或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失稳倾倒。

2.陈小平违章进入模板拆除区域进行清理作业,造成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模板拆除方案进行模板拆除作业;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栏或警戒区,未制止其他工种人员进入模板拆除作业区域;提前拆除模板对拉螺栓、解除模板钢丝绳索扣。

2.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对拆模场所范围内的安全措施进行有效检查,未督促劳务单位及时消除模板拆除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专人监护,形成了事实上的交叉作业;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针对模板拆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4.建设单位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陈小平违章进入模板拆除区域进行清理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7.1.7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模板拆除方案进行模板拆除作业;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栏或警戒区,未制止其他工种人员进入模板拆除作业区域;提前拆除模板对拉螺栓、解除模板钢丝绳索扣,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7.1.7条、第7.3.3条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3.6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0日,并将事故情况函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三)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对拆模场所范围内的安全措施进行有效检查,未督促劳务单位及时消除模板拆除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专人监护,形成了事实上的交叉作业;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7.1.7、7.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日,并将事故情况函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四)项目经理黄平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暂扣项目经理黄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建议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换项目经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

(五)项目技术负责人肖伟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项目技术负责人肖伟峰严肃处理,依规、依纪给予其行政处分。

(六)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魏祥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暂扣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魏祥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建议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依规、依纪给予其行政处分。

(七)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北京银建建设工程建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日。

(八)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孙维红,未正确履行职责,建议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孙维红,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九)建设单位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工作不到位,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建议该企业撤换项目负责人,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求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督促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规范用工,在安排施工人员具体工作时要合理安排组织,避免出现交叉作业现象,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彻底杜绝违章冒险施工现象。

(二)要求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进度安排,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进一步完善模板拆除、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加大现场安全巡查检查力度,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作业面和操作一线人员,不断增强作业人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杜绝施工现场的“三违”行为。

(三)要求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事故所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措施,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切实发挥对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落实监理责任。

(四)要求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针对具体项目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各自安全职责工作,认真梳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有序进行,深入重大危险源作业施工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纠正。

(五)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发挥行业监管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根据安全形势和风险评估,适时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EHS微讯

  • 12月7日15时17分许,吕梁市中阳县110指挥中心接警称,该县众鑫建材厂侧墙发生倒塌,并有人员被困。事发后,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开展救援。经3小时紧急救援,被困5人全部救出。目前,2人轻伤,2人经救治无效死亡,1人正在全力抢救。

  • 12月8日上午6时45分,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区块1#-b地块项目,因塔吊倒塌致使两人死亡、一人受伤(无生命危险),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宁波融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北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故塔吊的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和维保单位为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应急管理部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 通报两个层面的8类突出问题隐患

为加强工贸行业安全风险防范,近日应急管理部组织对江西、河南、湖南等地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风险隐患特点和突出共性问题,通报了工贸行业企业和监管两个层面的8类突出问题隐患。

此次督导重点检查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情况,主要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企业和监管两个层面的8类问题隐患较为突出。

一是企业安全责任制未有效落实。被检查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落实等问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覆盖全员、熔铸等关键岗位无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教育考核不严格等问题突出。

二是企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术能力不足。部分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就上岗,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员工经培训后仍未掌握岗位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内容等问题。

三是企业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部分企业存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现场实际风险不符,未针对风险管控清单制定管控措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整改闭环要求不具体等问题。

四是企业自查自改存在差距。被检查企业均存在自查不细致、自改不到位等问题,距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作业审批制度与实施不统一、有限空间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作业防护装备配备不到位等。

五是监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部分地区存在违规受理企业延期整改申请、未按期复查企业整改情况、企业到期未完成整改无处罚等现象。

六是专项执法任务未落实。部分地区存在检查重点事项与专项执法部署内容不一致、专项执法任务部署推动责任链条不顺畅等问题。

七是执法检查不规范。部分执法案卷存在现场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整改复查意见书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内容不对应等问题,特别是上下级之间移交行政处罚或整改复查履行手续不到位的情况突出。

八是基层执法人员能力不足。部分一线执法人员对检查重点事项理解不深入、把握不全面,执法培训效果不显著,导致执法检查难以发现重点问题隐患。

应急管理部各督导检查组针对上述问题向各地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应急管理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复杂严峻形势,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工贸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安全监管检查,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安全风险隐患整改落实,不断强化监管法治意识,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增强企业工作人员安全技能,不断强化企业日常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全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