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车司机作业时坠亡,家属质疑现场防护不足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7月24日,深圳光明区勤诚达正大城某工地内,一混凝土搅拌车司机作业时随车坠入深坑死亡。目前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介入,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图片中可以看到,事发坡道两侧有约1m高的网格围栏,在围栏内侧间隔安装了红白相间的警示柱。事故车辆侧翻在一侧的低地内,与坡道有较大高度落差,坠落处的围栏也被撞倒变形。

工地相关负责人表示可能是因为车辆出现了失控。事发时混凝土搅拌车正沿坡道向上行驶,另外一辆施工车辆则正在下坡。在避让来车后混凝土搅拌车“一直在熄火”,“但是车又一直在往后滑”。事发地点为运输混凝土及渣土的坡道,两侧均有防护,“但是挡不住混凝土车辆”。

该工人妻子的姐姐王女士(化名)认为,斜坡旁的坑约有8 - 10米深且非常陡,且工地的防护措施并不完善。此外她还提到,事发前她的妹夫还通过微信向其妻子表示车辆存在问题,“刹车根本刹不住”。

作为运输车辆司机,下面一些车辆防范基本要求应谨记。

一、一般要求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许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2.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挡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3.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4.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

5.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6.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条,下坡时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档控制速度,禁止急刹车。

7.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8.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2.5公斤/厘米2时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公斤/厘米2时,不得滑行发动。

9.重车下坡或转弯应减速慢行,下坡应提前换挡,不得中途换挡。

10.注意克服驾驶疲劳,夜间行车特别是午夜以后行车最容易疲劳瞌睡,另外,夜间行车由于不能见到道路两旁的景观,对驾驶员兴奋刺激减小,因此最容易产生驾驶疲劳,如稍有感觉就应振作精神或停车休息片刻。

二、速度限制

1.根据道路情况,控制车辆以安全速度行驶,主要分土路、沙石路、水泥路、柏油马路、高速路五种土路最高行车速度砂石路最高行车速度村村通水泥路最高行车速度柏油马路最高行车速度高速路根据国标规定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2.夜间行驶的车辆,砂石路最高行车速度村村通水泥路最高行车速度柏油马路最高行车速度

3.雨雪天气下行驶的车辆土路最高行车速度砂石路最高行车速度村村通水泥路最高行车速度柏油马路最高行车速度

三、场内行车注意事项

1.场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区域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2.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在道口,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3.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四、遵守交通规则

1.禁止非司机驾驶;不要驾驶有机械事故的“带病车”上路,不要酒后驾车。

2.应严格区分车道的职能,分车道行驶,一般情况下走主行车道,只有超车时,才使用超车道,保证车流畅通。

3.行车时随时注意路边和道路上空的标志标线,不要驾驶中打手机;不要疲劳驾驶。

4.应保持纵向车间距离,一般情况下,车间距离米以上。遇到雾天、冰雪天气和路面潮湿时车间距离应增加一倍以上。

5.请不要在主线车道上倒车、掉头、横穿;不要妨碍执行任务的消防、急救、公安、抢险等车辆的通行。

6.超车时,估计好距离和双方车速,情况正常时,应鸣号、开左转向灯,从超车道超越前车,不准从右侧超车。

7.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始终握稳方向盘,改变车道或超车时,转向角度不要太大,防止车速过快车辆漂移。需要制动时,分几次制动为好,不要一脚踩死,防止车辆跑偏。

8.在高速公路上慎重停车,如果车辆出现故障,应提前开启转向灯,驶离行车道,按规定停在应急停车带或右侧路肩上,如果车辆不能离开行车道,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后方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

安全管理水平“断崖式”下降 泸州鑫福化工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市政府提级约谈

据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消息,“自今年5月以来,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在对泸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由于管理原因,包括原安环部长、副部长、四车间主任(3人均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大量中高管和安全骨干人员30余人离职,导致操作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据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已构成重大系统性风险,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随后,在今年市应急局组织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对该公司进行安全诊断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包括“氢气压缩机房外西侧氢气管线阀组处未设可燃气体报警器,PCE装置三楼一氯甲烷换热器处未设可燃气体报警器,三氯甲烷产品输料泵P3414A/B处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氢气压缩机厂房外西侧设有非防爆照明开关控制箱、非防爆应急照明灯、非防爆摄像头,不符合涉氢场所防爆要求,氢气压缩机厂房外西侧设备管线上温度计TE1400为非防爆型”两项重大安全隐患在内的55项问题和隐患。

这一情况立即引起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把解决该公司安全生产问题作为刻不容缓的头号大事,抓实抓牢危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办(市应急局)于6月9日,6月16日先后向该企业管辖地龙马潭区政府、龙马潭区应急局发出提醒函,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监管,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发生。龙马潭区采取约谈提醒、书面函告、警示教育、要求企业承诺报告,密切暗访暗查等方式,盯死看牢、抓紧抓实对鑫福化工的安全监管。

安全约谈会

7月23日,副市长何绍明召集龙马潭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市应急、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提级约谈鑫福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约谈会上,何绍明强调,鑫福化工要认清形势严峻性。近年来,从中央到省市,各级对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之严、力度之大、标准之高,前所未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越来越高,惩处力度越来越大。同时,公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安全风险极高,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必须高度警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何绍明要求,鑫福化工要拿出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解决问题。首要解决“人”的核心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责任,重大安全事项亲自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问题必须亲自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亲自督促整改,坚决杜绝逐级分解代替;要抓紧选优配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补充培养安全管理人员、一线操作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关心关爱员工,合理调配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让每一名员工都安心工作、按章作业;要深入推进清单制管理,把责任落实、工作落地、检查落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风险管控到位;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人员补充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严防事故发生。

鑫福化工

何绍明希望,企业珍惜49年的发展历程,珍惜“全国石油和化工优秀民营企业”荣誉,正确处理好安全和发展、安全和效益的关系,牢牢守住“发展决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实现安全可持续发展。

何绍明要求,龙马潭区、市级有关部门要以百日安全专项整治、“排险除患”集中整治等专项行动为抓手,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监管,对隐患问题整改不力,该停就停,该罚就罚。同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安全稳定。

约谈会上,市应急局通报了当前鑫福化工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龙马潭区、市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作了发言;鑫福化工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作表态发言。

EHS微讯

  • 7月18日18时许,在位于北京门头沟区三家店北街4号楼的一热力管网改造项目工地内,一名工人在施工时不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7月20日早上5时30分左右,位于辽阳白塔区襄平街道公园社区的辽阳血栓病专科医院发生火灾,受灾部位为医院平房康复中心。现场浓烟滚滚火光冲天,火势十分凶猛,医院的康复中心房顶基本被烧毁,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目前明火已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安全工程师达人练级之路

据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迎来职业高峰期,未来将需要大量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大量需求,安全人有了新的出路。但是安全人想要出众、受重视、提待遇,个人能力和工作方式很重要。这里有一份安全人从员工到总监不同的工作方式,看看自己属于哪个级别,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态度,对工作效果和提升待遇会有奇效。

入门级安全员——发通知 等结果

把检查通知发出去,然后到现场为了检查而检查。但是仅排查了多少安全隐患,发现了多少安全问题是不够的,还需要进行分析,制定对策措施才是领导和现场需要的结果。

青铜级安全员——做检查 做记录

发出安全检查通知,然后亲自下现场,认真查看各区域,并做相应的分析、记录。对优秀安全员来说,检查是过程,分析、记录是结果,改进是效果。

白银级安全员——凭经验 做判断

没有标准、没有方案、没有流程,脑海里大致有个检查内容和应该着重检查的区域,然后就去开始进行安全检查,凭自己丰富的安全工作经验,做出是否合格或达到相应要求的结论,这样检查过程成了结果,但检查工作的质量,检查的方法也不能有效在内部传承。

黄金级安全员——做标准 严考核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方法和流程,发现违章或违纪的事情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然后形成一份检查报告。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得出了相应的表格和数据,而对设备、生产环境、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知识技能、情绪了解并不深刻。

所以,提交检查报告不是结果,让公司了解现在的管理现状、管理水平、文化氛围才是结果。黄金级安全员已经可以成为安全小组长的级别。

铂金级安全人——做交谈 给方案

对于检查出来的隐患,与领导面对面的交谈,对记录检查中的事件与数据,做一个细致的讲解,结果是让领导对一些安全整改的难点或要点更加深刻的了解,提高领导对安全的重视,并且给出自己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意见。

把检查出来的问题抛给领导、公司不是结果,让领导了解问题,有几个方案供他选择然后做出合适的解决方法才是结果。到了这个级别,已经脱离了安全员的层级,到达安全管理中层了。

钻石级安全人——做培训 做监督

不是把检查结果和解决方案交上去就算完成了,而是通过开展系统性的培训,让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尽快地掌握安全检查的知识和工具,帮助他们能够独立完成各自区域的安全检查,成为一个在安全管理上也是合格的基层管理者。

同时,把培训当成重点的考核机制,把定期监督基层管理人员在相应的安全管理中的表现当成平时考核机制。培训了基层管理人员不是结果,他们合格了才是结果。

骨灰级安全人——做文化 做推动

不将自己定位于安全主管,陷入具体的安全管理业务之中,而是要将自己定义为公司安全文化的主要推动者之一,协助领导做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与推动,把员工健康安全、公司生产安全放在首位,帮助员工增强个人安全意识,做本质型安全员工,树立公司提倡的安全价值观,为安全生产输入强大的精神动力等。

所以,检查不是结果,让员工主动参与到公司的安全生产过程,杜绝自身违章违纪,积极上报甚至解决安全隐患,从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继而为公司、为自己创造更大的价值才是结果。

瑰宝级安全人——做战略 做梯队

首先对公司战略理解透彻,并能够根据公司战略,制定出符合领导要求的安全规划战略,并执行到底,不但要做到“零事故”,还要做到“风险尽在掌控中”,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强大的安全保障支持。

所以,一个阶段的安全检查不是结果,把检查当成一种日常业务,做战略性的安全规划,形成安全管理机制才是结果。

王者级安全人——做流程 做传承

不仅是公司执行力的标兵、职业化的表率,同时也是公司的文化推动者和安全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者,本身就是战略管理者,他要考虑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将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流程化、工具化,做传承。

总监级安全人对自己的要求就是:不论谁来接替自己的工作,公司的安全管理依然可以高效率地运行。

生态环境部提供多项支持助VOCs治理攻坚行动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已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为此,国家生态环境部下发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以及多个行业(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企业学习借鉴。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见附件1)尤为突出,6-9月O3超标天数占全国70%左右。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有效降低O3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全国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

  工作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全面加强VOCs综合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长期治理和短期攻坚相衔接,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新标准要求,突出抓好企业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加强技术服务和政策解读,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坚持资源节约和风险防控相协同,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工作目标:通过攻坚行动,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6-9月优良天数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各城市预期性目标详见附件2),推动“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详见附件3)。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

  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9月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7月15日前,各省份将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引导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7-9月;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到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段。企业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应避开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四、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各地要重点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等行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重点排查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轮胎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彩涂板、电子元器件、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为主导的企业集群。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工业园区要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有条件的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要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要全力抓好重点企业集群(详见附件4)治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结合本地产业情况,进一步完善企业集群清单,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实现减污降耗增效

  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处理装置出入口应安装气体流量传感器。7月15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往返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罐内,除必要应急维修外,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漏;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装油、卸油和运输过程的油气排放。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卸油应采用浸没式,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除必要的维修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加油站正常运行时,地下罐应急排空管手动阀门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并铅封,应急开启后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台账记录。6-9月,各地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鼓励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6-9月对车用汽油实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气压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鼓励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引导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

六、坚持帮扶执法结合,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结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向企业宣传VOCs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排VOCs就是增效的理念。

  各地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地区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进行指导帮扶,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实现全覆盖。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做好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排放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7月1日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对于整改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7月1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重点查处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查处问题范围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开展监测执法联动,7月15日前,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各地应进一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运用已有的监测预警系统,动态监控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切实降低园区及周边VOCs浓度。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帮扶。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以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查找问题、把脉会诊,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VOCs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VOCs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紧盯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管控企业,全面监督VOCs无组织和有组织达标排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

七、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精准治理水平

  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已开展VOCs监测的城市,要进一步规范采样和监测方法,加强设备运维和数据质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城市,要参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抓紧加强能力建设,开展相关监测工作。VOCs排放量较大、O3污染较重的城市,应优先开展VOCs自动监测,并实现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直联;开展手工监测的城市,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排的日期开展手工采样,O3污染过程要加密监测频次,探索主要VOCs物质浓度变化及传输规律。6-9月,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组织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数据汇总和综合分析,编制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报告。生态环境部组织重点区域各省(市)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整治效果。7月15日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完成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站点O3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鼓励各地开展VOCs来源解析,确定影响O3生成的主要VOCs物种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

  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重点区域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其他地区要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苏皖鲁豫交界地区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国12月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各地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开展重点管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鼓励各地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治理积极性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份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标杆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集群或园区主动开展自愿减排工作,与政府签订VOCs减排协议,主动承诺遵守更严格的VOCs排放要求,实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务。

  对VOCs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以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密监督频次,严格依法处罚。将超标问题突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化集团等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运行管理,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将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业,于7月底前完成,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充分发挥石化联合会、轻工联合会、制药、汽车、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印刷等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技术支持、政策宣贯等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7月底前,每个行业可推选出5-10家标杆企业,由协会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企业治理VOCs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企业VOCs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地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O3污染防治、VOCs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对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加大培训力度,各地组织开展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专题培训,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立加强管理就是减少成本、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业利润的理念;组织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开展VOCs治理监督执法专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对举报VOCs偷排漏排、治理设施不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施考核督察

  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夏季VOCs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重点向VOCs治理攻坚行动倾斜,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生态环境部每月对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和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通报,对空气质量改善滞后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2020年6-9月优良天数提高目标为预期性目标,统筹纳入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综合运用强化监督帮扶等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对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进展缓慢、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附件:1.区域范围

     2.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2020年6-9月优良天数预期提高目标

     3.各省(区、市)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改善任务

     4.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涉VOCs重点企业集群清单

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

为深入推进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按照部领导“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要求,生态环境部还发布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及油品储运销等多个行业(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便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企业学习借鉴。

  1.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2. 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

  3. 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知识问答

  4.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5. 现代煤化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6. 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7. 农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8. 焦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10. 汽车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11. 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12.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13. 其他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14. 塑料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15. 金属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16. 纸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17. 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朝阳一工地顶楼突然起火,现场黑烟滚滚!

据北京消防警情通报,7月21日17时14分,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朝阳区东土城路5号建筑工地冒烟,调派2个队站10部消防车到场处置。经核实现场为项目C1座楼顶建筑工地保温材料起火,消防救援站到场前内部施工人员已处置完毕,无人员伤亡。该起火灾系工人焊接作业过程中,焊渣掉落引燃保温材料所致。

火灾现场

火灾现场

动火作业应该提前做好动火审批,动火人持证上岗,动火现场配备好灭火器和水桶等消防器材,看火人要切实履行好看火职责,对焊渣可能掉落的无法清理的可燃物要用不燃材料遮盖或提前湿化。

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20年02月14日通报,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东土城路5号科研楼项目(C座科研楼)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1.疫情防控方面:一是劳务人员宿舍管理不到位,多间宿舍门口张贴的住宿人员表中显示安排住宿人员超过6人,宿舍通风措施不到位,宿舍楼内日常消毒记录未细化到每个房间。二是该项目目前在场劳务人员401人,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严格,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后未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且有2名施工人员家属入住职工宿舍但未纳入实名制管理。三是有77名14日内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已进场施工,施工单位未督促其向项目所在地社区报告健康状况。四是2月11日新进场4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未见来京前个人健康信息记录。五是施工电梯和移动卫生间均未见消毒记录。2.施工安全方面:一是个别设备未配备专用开关箱,存在一个开关箱控制两个插座的问题。二是施工电梯未设置专人操作。三是基坑未分层开挖。四是高处作业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安全问题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疼”,项目应该织牢安全生产防护网、责任网,才能将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漏洞消除,杜绝事故发生。

连云港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4·24”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24日8:30许,位于海州区的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近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此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工程项目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位于海州区秦东门大街南、通灌路东,建设规模为68675平方米,2018年4月13日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2018年5月1日取得用地规划许可(,2018年5月6日取得工程规划许可,2018年6月25日取得连云港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2018年7月1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9月,一标段1#楼主体结构通过验收,事故发生时1#楼正在进行外墙保温砂浆罩面二次找补工作。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连云港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海州经济开发区郁洲路,法定代表人:杨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706MA1W3T8K89,持有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证书,编号为连云港KF14295,按贰级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总经理:李明,副总经理:田秋实,分管质量安全。

2.施工单位。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3003312586042,住所: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士坤,总经理:赵纪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D137080753,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2005〕140001;吾悦华府商业一标段项目经理:解孝朋,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为鲁137121301434),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证书,编号为鲁建安B(2013)1300269;现场执行经理:叶龙龙,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为1302869,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证书,编号为鲁建安B(2013)130021,专职安全员朱健康,证书编号为鲁建安C(2011)1300282。

3.劳务分包单位。山东三棵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302676818021G,法定代表人:佘明,住所: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号城建时代广场1号楼943室,建筑业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为D237122269;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140902;现场负责人:徐守玉,无相关资格证书。

4.监理单位。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91796504318Y,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志远,住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9号A幢201室、202室、205室。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E132004300)。吾悦华府商业一标段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李加明,执业证书32023489,安全监理陈永和,执业证书编号为淮安监第17001号。

5.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商。山东运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300MA3ML5YU2P,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运顺,住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名都国际1号楼417室。

二、相关合同签订及监管情况

(一)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4月5日,亿博公司与兴盛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由兴盛监理公司向亿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吾悦华府项目监理;2018年5月25日,亿博公司与天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天元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为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土建、安装(含桩)等;2019年5月25日,三棵树公司法人佘明授权委托运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运顺为其代理人,并授权孙运顺以三棵树公司的名义签署连云港海州吾悦广场外墙保温劳务合同施工和处理有关事宜。2019年6月1日,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部以天元公司第十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名义与三棵树公司签订《1107项目连云港海州吾悦广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范围为位于海州区的吾悦广场1#、12#楼外墙保温劳务施工;2019年7月15日,天元公司与运顺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运顺公司为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提供外墙保温材料。

(二)监管情况

吾悦华府项目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吾悦华府工程自2018年开工以来,市安监站对吾悦华府工程项目总共组织过45批次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20份(其中:局部停工整改4份,停工整改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共计罚款75000元,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3次。其中对天元公司下发《建筑工程施工整改通知书》9份(其中2份为专项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记录》2份,《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共计罚款30000元。

三、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4月24日6:30许,卜云根据项目部工作安排,在吾悦华府商业一标段1#楼进行外墙保温砂浆罩面二次找补工作。8:30许,自1#楼27层消防连廊的雨棚坠落到1#楼单元门厅屋面上,坠落过程中,砸掉位于22层的吊篮外侧的控制箱。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0年4月24日8:30许,正在1#楼20层的徐守玉听到有人掉下去的喊声后,急忙下楼,跑到2层露台时,看到有个工人躺在1#楼单元门厅屋面上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打电话向叶龙龙报告了事故情况,120急救医生来到现场检查发现,卜云已死亡。2020年4月25日,天元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4月26日,善后工作完成。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坠落点位于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1#楼27层北面消防连廊护栏外侧连廊雨棚上,坠落点消防连廊护栏外侧有部分保温砂浆罩面需修补,消防连廊护栏高1.2米,连廊雨棚长8.2米、宽1.1米。连廊雨棚上有一条长1.2米、宽0.5米、高0.9米的木质板凳,距板凳东侧约1米处有一白色塑料桶,桶内装有罩面砂浆物料,连廊雨棚上散落着一个安全锁扣。事故坠落点下方,第22层处,悬挂着一台施工用吊篮,吊篮上的控制箱受损脱落,死者坠落在1#楼单元门厅屋面上,坠落高度约78米,死者身上佩戴着安全带。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卜云未将随身佩戴的安全带系挂固定,违规翻越消防连廊护栏,从1#楼27层消防连廊雨棚上坠落至1层单元门厅屋面。

(二)间接原因

1.天元公司对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部疏于管理。一是与运顺公司法人孙运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履行报审相关手续;二是天元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排无相应资格的人员实际负责项目施工组织。三是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随意变更、配备不足。

2.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部现场管理混乱。一是劳务作业队伍以包代管,外墙保温作业过程缺乏有效管理。二是未及时整改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三是项目部违规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

3.三棵树公司违规出借资质。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授权运顺公司法人孙运顺以三棵树公司的名义与天元公司第十一建筑工程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作业队伍未配备有资格的管理人员。

4.亿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项目建设存在赶工期行为。未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在要求增加施工人员,加快施工进度等情况下,未督促天元公司项目部和兴盛监理公司监理部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随意变更、配备不足等问题,既未督促天元公司严格履约,也未督促监理单位跟踪督促整改。

5.兴盛监理公司监理部未有效落实监理单位职责,对吾悦华府工程赶工期,施工组织混乱问题未能及时制止。对项目部管理人员随意更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行为失管。未采取有效措施跟踪督改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违规行为。日常安全巡视检查不到位,对天元公司违规发包、工人违规施工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4·2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卜云,外墙保温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1#楼27层消防连廊上,违规翻越消防连廊护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赵纪峰,天元公司总经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赵纪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明,亿博公司总经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李明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解孝朋,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部经理,一级建造师,长期未在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5.叶龙龙,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部现场执行经理,项目经理缺岗时,违规代理项目经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整改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违规行为,未依职责履行对分包队伍及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市住建局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相关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责成天元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朱健康,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部安全员,违规安排无安全员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的工作,未按项目部岗位责任制规定对部分新进场工人组织三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市住建局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相关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责成天元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7.李加明,兴盛监理公司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对吾悦华府项目施工组织、安全管理混乱问题管理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分包人的资质条件。对天元公司吾悦华府S1商业一标段项目部经理长期不在位失管,对监理人员组织、检查、考核管理不到位,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加强现场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由市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8.田秋实,亿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未考虑疫情对工期的影响,督促施工单位合理规划工期,在施工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天元公司和兴盛监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亿博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9.陈永合,兴盛监理公司监理部安全监理,未依法履行监理人员职责,现场巡查检查不到位,对天元公司违规施工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责成兴盛监理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10.责令天元公司、兴盛监理公司、亿博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分工,对其他失职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天元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天元公司20—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天元公司实施信用监管。

2.亿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亿博公司20—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兴盛监理公司,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对监理部未按监理规范履行职责行为失察,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部管理人员随意变更、配备不足问题失管,对吾悦华府项目施工组织混乱、盲目赶工期行为失管。监理部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加强现场监理工作,现场巡视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4.三棵树公司,违规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另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天元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基层管理人员教育,不断提升一线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严禁聘用无特种作业资格、未经培训考核人员上岗作业。要规范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分包管理,严禁以包代管、违法分包和转包。

(二)亿博公司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依法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进一步细化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要严格执行工程定额工期,严禁在未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工期,项目建设推进速度必须服从安全质量的要求,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程盲目赶工期。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供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强化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监理程序的监督检查,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兴盛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标准规程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要严格审查有关合同,督促相关方落实安全责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监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到位。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要加强跟班监督。要坚决纠正和制止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市住建局要切实强化依法治安,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监督责任,加大建筑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依法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项目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和随意变更。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挂靠、施工组织混乱、随意压缩工期、降低技术标准施工、违章作业行为。改变监管方式,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级管理责任,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

EHS微讯

  • 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月14日通报,2020年7月4日,宜昌市夷陵区万达广场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宜昌经开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单位为芜湖翰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事故企业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省内所有在建项目应立即停工并组织自查,经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 7月14日,应急管理部公布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责任单位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中冶天工宝安环保治理技术应用示范基地(一期)项目“5·12”高坠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12日,松岗街道宝安环保治理技术应用示范基地项目(一期)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此起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施工总包单位: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成立日期:2006年6月19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5000万人民币,住所:天津自贸区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等。该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证书。

  2.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5820L,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同乐村综合楼4楼402,成立日期:2011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梁文新,注册资本:10088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的施工与设计、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该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资质证书。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深圳市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环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1090C,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三工业区工业大道18号A栋,成立日期:2008年6月30日,法定代表人:陈刚,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工业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治理、非经营危险货物运输(9类)、废旧家电的回收与拆解、危险废物经营、饲料及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销售等。

  2.监理单位: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浩建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6911H,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27楼2711、2712、2713、2715,成立日期:1995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刘君,经营范围: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

  (三)工程相关概况

  事故工程为宝安环境治理技术应用示范基地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宝安环境治理示范基地一期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7-440300-77-02-08593901。

  2019年4月26日,深投环保公司将宝安环境治理示范基地一期工程发包给中冶天工公司,双方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约2.69亿元。后中冶天工公司成立了宝安环境治理一期工程项目部,任命杨有清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2020年4月下旬,王春生接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一职。

  2018年9月20日,深投环保公司与恒浩建监理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委托恒浩建监理公司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提供监理服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约419万元。恒浩建监理公司任命王国成为该项目的总监工程师,2020年4月,赵铭伟接任该项目的总监工程师。

  2019年8月9日,中冶天工公司与新达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新达基公司负责全部主体的劳务施工,并在合同后附有《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了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约847万元。新达基公司任命唐帮军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12日6时30分许,新达基公司工人陆关瑞独自一人到事故工地A2栋14-15/C-D轴的电梯井北侧进行腰梁支模作业,作业内容为工人站在电梯井内侧操作平台上将模板装在腰梁上进行固定,8时40分许,陆关瑞从操作平台与腰梁之间的空隙(宽度约1.03米)坠落,下落过程中头部碰到墙体受伤。经查:

  1.事故发生位置位于A2栋14-15/C-D轴的电梯井(以下简称涉事电梯井)北侧,涉事工人从电梯井内侧的操作平台上坠落,坠落高度约为3.76米。

  2.涉事电梯井内侧的操作平台边缘与腰梁之间的空隙宽度约1.03米,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设置栏杆和挡脚板,违反了《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8.2.8 的规定。

  3.陆关瑞站在高于坠落面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违反了中冶天工公司《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和新达基公司《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的规定。

  4.陆关瑞在来到涉事项目工地进场前仅接受过一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每次培训时长约1至2小时,不符合中冶天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5.中冶天工公司和新达基公司为工人配备了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但未严格督促、教育伤者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中冶天工公司和新达基公司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电梯井位置的操作平台未做安全防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

  7.中冶天工公司及其项目经理王春生未认真实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操作平台未做安全防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新达基公司项目负责人唐帮军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操作平台安全防护不到位、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恒浩建公司对涉事项目进行了监理,指派监理员对A2栋进行了巡查检查,并提供了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对于涉事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有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提交了相关整改记录。

  (二)事故救援情况

  附近的工人发现陆关瑞坠落受伤之后,立即大声呼救,在附近的其他工人赶到现场,其中几名工人到电梯井里将陆关瑞抬上来,后项目部立即派车将陆关瑞送往松岗人民医院抢救。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伤者陆关瑞,男,43岁,云南省文山市人;经医院诊断伤者伤情为:1.急性重型颅脑损伤:(1)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挫裂伤,(3)颅底多发骨折;2.面部、鼻部、下颌部皮肤撕裂伤;3.下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上颌骨开放性骨折;4.鼻泪管损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相关标准,伤者伤情诊断核定损失工作日约2620个工作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96万元(为截至目前伤者治疗费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涉事电梯井内侧操作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事故隐患。

  2.工人陆关瑞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没有临边防护的操作平台上进行腰梁支模作业。

  (二)间接原因

  1.新达基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工人进入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场所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冶天工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伤者等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电梯井位置的操作平台未做安全防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

  3.新达基公司项目负责人唐帮军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操作平台安全防护不到位、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中冶天工公司项目经理王春生未认真实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操作平台未做安全防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松岗街道宝安环境治理示范基地(一期)工程项目工地“5·12”高处坠落重伤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1.新达基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工人进入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场所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及《关于对〈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立案调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法律意见》(深宝法制函〔2015〕217号)中有关“对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建议在本起事故中不对新达基公司予以罚款处罚。但对新达基公司“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工人进入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场所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建议由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中冶天工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伤者等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电梯井位置的操作平台未做安全防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及《关于对〈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立案调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法律意见》(深宝法制函〔2015〕217号)中有关“对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建议在本起事故中不对中冶天工公司予以罚款处罚。但对中冶天工公司“对伤者等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电梯井位置的操作平台未做安全防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建议由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中冶天工公司项目经理王春生未认真实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操作平台未做安全防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新达基公司项目负责人唐帮军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操作平台安全防护不到位、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工人陆关瑞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没有临边防护的操作平台上进行腰梁支模作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受重伤,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三)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

  市质监站为宝安环境治理示范基地一期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市质监站监督组自对该项目介入监督以来,负责人及监督员除到工地现场监督检查外,还通过视频监控点名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以及对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通过微信平台方式及时向该项目传达了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指示及通知文件。自监督组介入监督至事故发生前,向该项目发放文书共17份,其中黄色警示3份,责令停工通知书4份,责令整改通知书9份,省住建厅扣分3份,行政处罚1份。针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督组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冶天工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

  2.加强对工地员工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切实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保障安全措施的落实;

  3.对于高风险的高空作业应安排专门监管的人员,施工、监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全程旁站监督,并督促并指导工人按照方案、技术交底等进行施工作业;

  4.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5.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督促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和执行。

  (二)新达基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

  2.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加强对班组工人的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4.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5.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恒浩建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对现场工人的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2.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3.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管理和巡查检查。

  (四)深投环保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

  2.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催促施工单位盲目赶工。

  (五)市行业监管部门以此为戒,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深圳某电梯安装工程“4·23” 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23日17时许,在马田街道石围社区石围新村西区197号楼在建电梯井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近日,深圳光明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此起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情况

  事故工程为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围新村西区197号自建房电梯安装工程,麦润成委托其儿子麦旺兴于2020年3月21日与三水升达电梯公司签订《乘客电梯买卖安装合同》,购买了型号为SDKW800/1.5-JXVF的电梯一台并约定由三水升达电梯公司负责安装、运输、检测办证及一年免费维护保养,电梯安装工期为20个工作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三水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升达电梯公司”),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镜明,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合星城百合酒店及住宅楼15C(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01387,经营范围:从事电梯及配件的购销;信息咨询。(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服务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张群佑,死者,男,身份证住址: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系三水升达电梯公司员工。

  2、麦润成,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石围新村西区197号自建房房东。

  3、麦旺兴,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房东麦润成儿子,电梯安装合同由其与三水升达电梯公司签订。

  4、潘镜明,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三水升达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5、陈天壹,男,身份证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系三水升达电梯公司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3日17时许,在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围新村西区197号自建房,张群佑(死者)带领学徒陈天壹安装电梯轿厢侧梁(长约3.8米)过程中,不慎踩空从6层楼处电梯井内脚手架坠落至电梯井底坑,后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操作示意图

亡者吊运时站位图

涉事电梯轿厢侧梁

  经查:

  1、2019年12月13日,麦润成在马田街道石围社区工作站完成了外墙翻新、室内装修开工登记备案,2020年3月31日在马田街道石围社区工作站完成电梯安装开工登记备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了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回执,申报编号为20200417016091,业务类型为安装。

  2、该工程于2020年4月15日进场开工,4月18日完成电梯井内脚手架搭设,4月20日完成电梯导轨安装,4月23日开始进行电梯轿厢的组装,正进行底梁、侧梁的吊运、安装。

  3、死者张群佑没有高空作业证,作业时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其刚入职,还未与三水升达电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涉事脚手架高度约十九米,但是架体并未按要求在作业层铺设脚手板、未在作业层下方挂双层安全网兜封闭并每隔10米挂一层安全网兜。不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3.4.3条作业层与建筑物间应进行封闭,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网封闭;第3.3.3.5条作业层要满铺脚手板,脚手板铺板要严密、牢靠的规定。

  5、死者高处作业时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不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的规定。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0年4月23日17时20分现场人员将张群佑送至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西院区)抢救,张群佑于2020年4月24日13时4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

  三水升达电梯公司与张群佑家属达成协议,并签订《意外事故赔偿协议》,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群佑,男,身份证住址: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张群佑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违规高处作业引发本次事故。

  (二)间接原因

  三水升达电梯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死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监督、教育其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死者无证上岗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涉事单位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三水升达电梯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死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死者无证上岗的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其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涉事人员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死者张群佑,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也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在电梯井内6楼高处违规作业引发本次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三水升达电梯公司主要负责人潘镜明,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三水升达电梯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要严格审查作业人员作业资质,严禁公司从业人员无证作业,无证上岗。

  3、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5、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区住建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自建房电梯安装等建设方面的安全监管,出台相应的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指导有关部门在辖区内进行自建房电梯安装等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消除隐患。

  (三)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要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区住建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监管不留死角,从源头防范和遏制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马田街道办事处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是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二是要持续加强巡查力度,严格执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防范化解事故风险;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街道各部门对自建房电梯安装的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监管措施,促使其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四是要将这一案例作为警示教育题材,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小散工程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力量,有效压降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