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大水倒灌进地铁,厦门地铁站附近地面塌陷!

12月12日21时50分许,厦门地铁2号线吕厝路口物业开发地块施工现场发生约500平方米塌陷,导致水管破裂,途经现场两部轿车陷入,车上人员安全撤出。尚未发现人员伤亡,正在采取措施做好处置。从现场图片可见,有两辆小车正好跌落在塌陷处,还有一辆出租车陷在塌落的边缘。

事发地点在福建厦门吕厝路和嘉禾路交界处,厦门地铁1号线和2号线交汇处。由于地面塌陷,导致大量水涌出路面、地铁站等被淹。现场可见大量积水涌入站厅、站台、轨行区,并蔓延至1号线吕厝站厅,目前该段地铁已经停止运行。

据悉,吕厝地铁站附近的水管5年来多次发生破裂事故。

EHS微讯

  • 12月6日凌晨,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电务段两名正在上线作业职工被0G383次高铁列车撞轧身亡。天津电务段段长和书记已被免职,据悉,相关作业负责人没有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和安全制度,用微信群发送推迟上线作业时间的命令后,没有确认作业班组回复命令,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 12月7日16时49分,天津西站南广场发生火情,起火物质为“天津西站”站名牌中的“津”字处起火。天津红桥消防与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一起实施灭火救援,明火于16时57分扑灭。经确认现场过火面积约1平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设施报废年限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 11/T 1620 - 2019),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方法,里面明确了一些消防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的具体报废年限。该地方标准引用了以下国家标准文件:

GB 4066 干粉灭火剂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 13004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3075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25972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818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 29364 防火门监控器
GB 2983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及报废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 气体灭火系统

      5.9.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

      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 干粉灭火系统

      5.10.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

      5.10.3.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 防烟排烟系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5.12.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12.3.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3.3.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 防火分隔设施

      5.15.3.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5.19.3.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 灭火器

      5.20.3.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拆除塔吊致2人死亡,中建八局项目安全总监被追刑责,分公司负责人等被处理!

12月9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包河区皖新文化创新广场项目“8·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8月23日14时42分左右,合肥市滨湖新区皖新文化创新广场办公2#楼项目工地内,北京正和恒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塔式起重机械拆卸作业时,1名作业人员不慎与起重机构件同时坠落,砸中下面1名作业人员,造成2人死亡。项目相关单位情况,建设单位:合肥华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单位:中建八局四公司安徽分公司;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北京正和恒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实施单位:上海三维合肥分公司。

项目概况

皖新文化创新广场位于合肥市云谷路以北,韶山路以东,杭州路以西,由合肥华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华仑公司)开发,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规划有1#、2#两栋超高层办公楼,11栋高科技住宅及银泰商业综合体。其中,皖新文化创新广场办公2#楼和银泰商业综合体项目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施工总承包。办公2#楼为一栋220米超高层写字楼,框架核心筒结构,地上47层,地下3层,总建筑面积10.425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4222.4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23日上午8时左右,北京正和公司组织对办公2#楼47层楼面的起重机进行拆卸,14时许,安拆班组董某国、王某蟒在起重机顶部进行拆卸工作,李某旺在起重机底部协助董某国和王某蟒,一边递工具一边将拆卸的起重机部件送往电梯运到一楼,起重机司机吕某荣负责操作桅杆式起重机,总包单位项目部安全总监黄元明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因上回转的一个固定螺栓锈蚀,无法拧出,王某蟒随后用氧气火枪切割固定螺栓,吕某荣在起重机下方南部两个钢梁底座之间配合王某蟒调节氧气瓶的开关阀门。14时42分,王某蟒割断螺栓,准备把氧气火枪吊送至楼面,误踩上连接螺栓已经割断的上回转,上回转失稳,王某蟒和上回转一起从起重机顶部坠落,王某蟒落下时砸中站在钢梁底座的吕某荣。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 作业人员在拆卸起重机上回转时,在未用吊索吊住上回转情况下违规拆除连接螺栓;
  • 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带,踩上已割断螺栓的上回转失稳坠落。

事故间接原因

  • 专业承包单位未按照方案进行拆卸作业,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 施工单位未履行总包安全管理责任,对专业分包单位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的问题失察,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方案施工;
  • 监理单位安排不具备监理资质的人员负责监理工作,未按规定结合起重机拆卸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事故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刑责

  • 黄元明 中建八局四公司安徽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事发时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王德产 北京正和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王晓雨 中建八局四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

  • 黄新友 中建八局四公司安徽分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

  • 崔建忠 北京正和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负责人

  • 申洪忠 北京正和公司总经理

  • 郑 庭 上海三维合肥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北京正和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施工方案和程序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现场施工作业时按规定配齐人员,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消防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 中建八局四公司安徽分公司,要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各项施工方案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违规作业行为。
  • 上海三维合肥分公司,要严格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针对性的监理实施方案,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把好施工安全关。
  • 合肥华仑公司,要加强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细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近日,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国家生态环境部在官网公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五项标准,此五项均为修订版,取代2014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以下是通告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现批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四、《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印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12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卫生健康委等两部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了自2020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原则上做到应保尽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切实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预防和减少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尘肺病患者特别是尘肺病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大力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落实已参保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重要任务抓好抓实。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加强职业性尘肺病预防控制,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
  自2020年开始,依据卫生健康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原则上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的企业数、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工人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工作岗位等信息的更新情况。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数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扩面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加大扩面工作实施力度,将尘肺病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三、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
  自2020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结合本地区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相关尘肺病重点行业列入本地区的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合理确定本地区涉及尘肺病重点企业工伤预防项目,并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粉尘危害高发企业要依法承担起尘肺病预防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粉尘危害预防控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尘肺病预防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四、进一步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职业性尘肺病人诊断和相关待遇保障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及时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对已诊断且明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性尘肺病工伤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尘肺病用药充分用于尘肺病工伤职工的治疗,及时将符合工伤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尘肺病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支持。要认真落实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在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统一指导下,通过建立长效沟通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实现信息共享等措施,将各项工作任务抓细抓实。各地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围绕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一调度、定期督导检查、建立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定期对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和交流。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2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空气污染(霾)人群健康防护指南》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空气污染(霾)人群健康防护指南》,并其进行了解读。针对空气霾污染问题,提出不同人群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防护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任务分工为:开展空气污染人群健康防护研究,针对不同人群提出防护措施,于2019年12月底前发布空气污染人群健康防护指南。为保护公众健康,切实履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门职责,针对空气霾污染问题,提出不同人群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防护,同时指导各地科学开展健康防护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托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陕西省疾控中心、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华中科技大学、中华预防医学会等有关单位,在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及各领域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空气污染(霾)人群健康防护指南》。
  一、适用范围
  针对空气霾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需求,从知识传播、信念培养和防护技能等方面,给出公众综合健康防护对策和建议。适用对象为公众个体等。适用区域为室外环境,居家室内环境,公共场所、学校、办公室等其它室内场所环境。
  二、编制思路
  以空气霾污染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不同人群的健康防护需求,从事前预防、事中干预的角度,根据不同年龄、不同暴露情景及敏感人群的生活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多人群、多类别个体防护措施,为公众科学合理防护提供指导。重点体现:个体要有防霾意识;防护场所要室内外并重;防护技能要分类分级;防护措施要科学合理。
  同时强调,公众个体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切实加强自我健康防护,学习防霾知识,掌握防霾技能,正确使用防霾工具,减少自身暴露,维护自身健康。另外,公众个体作为霾污染排放的相关人,要从自我做起,积极参与室外大气质量改善行动,特别是霾污染严重时,自身要减少空气霾污染的源头排放,尽量少烧煤、少开车、不烧烤等行为,坚持有益于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三、主要内容
  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霾天气人群健康防护知识,有8条,主要针对霾的概念、分级、对人体的具体健康危害等给出科学合理的简易解释。
  第二部分为霾天气人群健康防护信念,有4条,主要是从理念层面向公众进行倡导,确立主动健康防护的信念。
  第三部分为霾天气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和健康行为生活方式,有三个方面,主要针对室内外普通人群、重点人群以及重点场所,分类提出具体健康防护建议。
  第四部分为霾天气防护器具的使用,分口罩和净化器两个方面,为公众在个体防护用具选择方面提供具体技术指导。简单来说,就是围绕霾污染的健康防护,重点回答要不要防,应不应该防,如何防护以及用什么工具防的问题。


空气污染(霾)人群健康防护指南

为保护公众健康,针对我国当前空气霾污染的问题,提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指导公众进行科学防护,特制定《空气污染(霾)人群健康防护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室外环境和居家、公共场所、学校、办公室等室内环境活动的公众个体。

二、基础知识

(一)霾。

《霾的观测识别》(GB/T 36542-2018)认为,霾是大量粒径为几微米以下的大气气溶胶粒子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0km、空气普遍浑浊的天气现象。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指出雾与霾有所区别(详见表1)。

表1 雾和霾的区别

参数
颜色 常为乳白色(工厂区为土黄灰色) 远处光亮物体微带黄色、红色,黑暗物体微带蓝色
成因 大量微小水滴浮游空中 大量极细微尘粒,均匀浮游空中,使空气普遍混浊
能见度 影响能见度的程度<1.0 km 影响能见度的程度<10.0 km
天气条件 相对湿度接近100% 气团稳定、较干燥
出现时间 日出前,锋面过境前后 一天中任何时候均可出现

  (二)霾天气与细颗粒物(PM2.5)。
  较高浓度的细颗粒物(PM2.5)是形成霾天气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多数时间雾和霾这两种现象混合在一起,统称为“雾霾天气”。
  (三)PM2.5的常见来源。
  PM2.5来源广泛,成因复杂,包括人为排放和自然排放,以人为排放为主,如化石燃料(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和生物质(秸秆、木柴)燃烧等,道路和建筑工地扬尘、工业粉尘、餐饮油烟等。
  (四)PM2.5的组成成分。
  PM2.5的组成成分非常复杂,有害物质通常大部分富集在细颗粒物或超细颗粒物上。目前已知的主要成分有:硫酸盐、硝酸盐、铵盐,重金属、碳和有机物以及微生物等。
  (五)霾预报等级。
  《霾的观测和预报等级》(QX/T 113-2010)规定霾的预报分为四级(详见表2)。

表2 霾预报等级

等级 能见度(V) / km
轻微霾 5.0 ≤ V < 10.0
轻度霾 3.0 ≤ V < 5.0
中度霾 2.0 ≤ V < 3.0
重度霾 V < 2.0

  (六)霾污染对人体的直接健康影响。
  霾对健康的直接影响以刺激症状和急性效应为主,主要表现:眼和咽喉部刺激、咳嗽、呼吸困难、鼻塞流鼻涕、皮疹等,上呼吸道感染、哮喘、结膜炎、支气管炎等疾病的症状增强,部分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发病率、就诊率、入院率增高等。
  (七)霾污染对人体的间接健康影响。
  霾的出现会减弱紫外线的辐射,影响人体维生素D合成,导致小儿佝偻病高发,并使空气中传染性病菌的活性增强。霾还会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使人产生压抑、悲观等不良情绪等。
  (八)霾污染防护的重点人群。
  重点人群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儿童、老人、孕妇等敏感人群;第二类为心肺疾病患者,如患有冠心病、心力衰竭、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病人;第三类为长期在户外作业的人员,如交警、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
  三、基本理念
  (一)采取有效个体防护措施可降低霾的健康危害。科学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霾带来的健康危害。
  (二)室外活动戴口罩可减少吸入霾细颗粒。霾天气时,室外活动佩戴过滤效率高、带有呼吸阀的防护口罩,是有效减少吸入霾细颗粒的个体防护方式。
  (三)室内开启净化器可降低PM2.5污染。霾天气时,关闭门窗并在室内开启空气净化器一段时间后,室内密闭空间的空气PM2.5浓度会显著降低。
  (四)重点人群需加强健康防护。儿童、老人、孕妇及心肺疾病患者等在霾天气下需要加强自身防护。室外作业人员对霾天气的健康防护也需要关注。
  四、防护措施和技能
  (一)一般人群防护措施和技能。
  1.室外人群防护。关注气象环境部门的空气质量预报,了解当天及今后数天的大气污染状况,根据空气质量和霾预报情况安排出行。
  轻度霾天气时:适当减少户外活动。
  中度霾天气时:减少户外活动,避免户外锻炼;外出时可佩戴具有防霾功能的口罩。
  重度霾天气时: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必须外出时须佩戴具有防霾功能的口罩;外出回来要及时清洗面部、鼻腔及裸露的皮肤。
  2.室内人群防护。不要在居室内吸烟,避免吸入二手烟。做饭时提前开启和延迟关闭油烟排风,尽量减少燃料燃烧造成的污染。根据天气情况适时进行室内通风换气。
  重度霾天气时:关闭门窗,有条件的家庭同时开启空气净化器;居室内打扫采用湿式清洁方式。
  3.其他辅助措施与技能。通过正常渠道了解科学防护信息。注意科学饮食和休息,多吃新鲜水果蔬菜,适当补充各种维生素,增强机体免疫力。保持正常心态,放松心情。
  (二)重点人群防护措施和技能。
  轻度霾天气时:儿童、老人、孕妇及心肺疾病患者等应当减少外出及户外运动,多在室内运动或调整锻炼时间,尽量避免霾污染高峰时段外出锻炼。
  中度霾天气时:儿童、老人、孕妇及心肺疾病患者等应当避免外出及户外运动。
  重度霾天气时:儿童、老人、孕妇及心肺疾病患者等应当留在室内;重点人群必须外出时,应当佩戴配有呼吸阀的防护口罩,佩戴口罩前应当向专业医师咨询确认;户外作业人员要佩戴具有防霾功能的口罩。回到家中要及时更换衣物、清洗面部、鼻腔及裸露的皮肤。
  (三)室内场所防护措施。
  公共场所应禁烟。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宜在空调系统中配备对细颗粒物有效的空气净化装置;未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宜在室内配备空气净化器。
  室内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空气污染程度适时通风换气,并补充过滤去除细颗粒物的新风。
  幼儿园、中小学校、办公室、室内健身场所等室内场所,建议配置空气净化器,尽量降低PM2.5浓度;有条件时,可采用新风装置引入新鲜空气,防止二氧化碳浓度过高。
  中度霾天气时:公共场所应当关闭门窗,最大程度地减少室外空气进入。
  重度霾天气时:幼儿园、学校应当暂停室外集体活动并尽量避免室内运动。
  五、霾防护器具的使用
  (一)口罩的选购及使用。
  1.合理选择口罩。建议选择符合国家标准(GB/T 32610-2016)的口罩,或标有KN95/N95、FFP2及其以上标准的口罩。综合考虑使用者的脸型和舒适性等因素选用气密性较好的口罩。儿童、老人、孕妇及心肺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应当佩戴配有呼吸阀的防护口罩,佩戴口罩前应当向专业医师咨询确认。
  2.正确佩戴口罩。把口罩的耳带绕在耳朵上或将头带分别置于头顶后及颈后。用双手的食指及中指由中央顶部向两旁同时按压金属条,使口罩紧贴面部,完全覆盖口鼻。口罩每次佩戴后,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查。即双手捂住口罩呼气,若感觉有气体从鼻夹处漏出,应当重新调整鼻夹;若感觉气体从口罩两侧漏出,需要进一步调整头带、耳带位置;如果不能密合,需要更换口罩型号。取下口罩后,应当对折放入干燥密闭的塑料袋中保存。
  3.适时更换口罩。根据霾污染程度、口罩的呼吸阻力和卫生条件的可接受程度,适时更换口罩。若口罩接触过传染性环境或发现口罩部件坏损如鼻夹丢失、头带断裂、口罩破损等时,应当立即更换。不同类型口罩,使用时间不同,酌情更换口罩。
  (二)空气净化器的选购及使用。
  1.空气净化器的选购。明确净化目的,有针对性地选购具有细颗粒物净化功能的空气净化器。要选购符合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标准的空气净化器。建议选购高洁净空气量、高累积净化量、高能效等级、低噪音量的空气净化器。
  2.空气净化器的使用。新机使用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明确使用注意事项等。室内开启净化器之前要关闭门窗,保持室内空间的相对密闭性。空气净化器要开启一定的时间,才能降低室内细颗粒物的污染程度,净化效果与房间面积、净化器净化效率有关。空气净化器不要紧靠墙壁或家具摆放,与墙之间要留有一定距离,保证机器进出风流畅和净化效果。
  3.空气净化器的维护。依据空气净化效果适时更换过滤材料或清洗静电吸附电极。可不定期观察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效果,如果发现净化效果明显下降则考虑更换过滤材料等。参照累计使用时间及时更换过滤材料等。重度霾污染天气较多时段,可提高过滤材料的更换频率。更换空气净化器过滤材料时要做好自我防护,如更换过滤材料时应当佩戴手套和口罩,防止更换过程中接触和吸入被截留的有害物质。

中建三局瞒报事故,6名责任人被处理!项目经理曾连续两月缺岗,多次未经审批夜间施工被通报处罚!

12月6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市安委办关于福州华润万象城四期建设工地“8.29”高坠瞒报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中显示,福州华润万象城四期建设工地瞒报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高坠事故,6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处理。

《通报》指出,2019年8月29日,位于鼓楼区华润万象城四期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未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经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企业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及6名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意见。

《通报》提出,近期,国务院、省、市都部署了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安办对本起瞒报事故进行通报,并提出三点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源头管理失控、监管责任悬空、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针对政治站位不高、红线意识不强、安全责任缺位、隐患排查不扎实、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深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同时,施工单位要加强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把关,强化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的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场工地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认真督查施工、监理企业落实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情况,坚决纠正和处理备案人员不在岗履职、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华润万象城四期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由1栋塔楼及商业裙楼组成。其中,塔楼设地上32层,建筑高度142.8米,商业裙楼从地上4层至7层;区域内还会建设3层(局部4层)地下室。建设单位为华润置地(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福建省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华润万象城四期工地多次被通报处罚

今年10月9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华润万象城四期项目未经审批夜间施工问题的通报”。通报显示,华润万象城多次未经审批夜间施工,违反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规定且在该局屡次通知后,依旧未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整改。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7次,共计罚款4.5万元。通报称,鉴于华润万象城四期项目中4家噪音防治责任单位,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项目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噪声污染问题整改不力,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决定对华润万象城四期项目以及其4家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每月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经理不到岗情况的通报”显示,“华润万象城四期MIXC#楼、TA#楼及其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唐汉铭,今年3月,唐汉铭的到岗天数为“0天”;4月,唐汉铭的到岗天数为“0天”;7月,唐汉铭的到岗天数为“11天”。通报称,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经理不到岗不履职的情况,将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对到岗情况不符要求的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处理。

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凌晨突发火灾,如何逃生?

今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海龙路一居民楼发生火灾,火灾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通过楼梯蔓延扩散到二至七层楼梯间,造成二至七层的住户被困,事故中有5人不幸遇难。经调查,起火原因是一楼停放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发火灾。遇难的五人为同一户人家,系发生起火后盲目开门,由于通往天台的出口被人为上锁,无法往天台逃生,有毒烟气涌入导致窒息死亡。其他11户居民未盲目开门逃生,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这场火灾暴露的问题再次警醒我们:1)电动车不要入楼入户;2)发现火灾时切勿盲目逃生。

不少人仍对电动车入楼入户存在侥幸心理,而这起火灾的直接原因,就是一楼停放的电动摩托车内部电源线故障造成的。这并不是个例!类似的悲剧已经发生过多起。5月5日6时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村民自建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

楼梯间和家中尽可能不要放置电瓶车、摩托车。楼梯间是安全逃生通道,常规来说不能放置任何物品,因为会引发火灾或影响火灾时人员的逃生行动。尤其不能放置可能自行引起火灾的东西,这样危险性更大。家中不能放置,是因为有些电瓶车特别是带有锂电池的,因为燃烧速度特别快、又很难扑救,极易导致人员伤亡。

楼道电动车起火了,住宅楼楼道内充满浓烟的情况下,盲目逃生是不可取的,这时候我们该如何逃生呢?

火灾发生时要加以判断,不盲目开门逃生。通常自已家中发生火灾,应尽快逃入楼梯间,非自己家中着火,要首先进行判断:是楼梯间着火,是其他户着火,还是楼外着火。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跑入楼梯间,楼梯间无烟时可跑入。如果有烟尽可能不要进入,要立刻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用湿毛巾堵住门缝等缝隙,以阻止或减缓火势和烟雾的蔓延,为自己争取到等待救援的时间,同时在靠近外窗阳台的地方呼叫求救,并拨打119告知具体被困位置。

另外建议家中安装火灾报警器。这件事虽然反复呼吁,但确实很少有人在家中安装。这也是居民楼火灾亡人多的主要原因。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报警器发现,此时有足够时间来应对,包括灭火或从户门逃生。如果发现的晚,则一开始就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做什么都是在碰运气了。除此之外,建议家庭配备一些简单实用的消防器材,比如灭火器、灭火毯、防烟面罩、高空缓降器、逃生绳及手电筒等。

EHS微讯

  • 11月29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由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徐州市宏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徐州市云龙区世茂汉之源西区一期5#-8#共4栋住宅楼及地下室工程工地,停在5#楼西侧施工道路上一辆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刚启动时,1名工人(女,49岁,徐州铜山区人)从该车车头下方经过时,司机未及时发现该女工,车辆开动后将女工碾压受伤。司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及110,将伤者送往徐州市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下午17时25分死亡。

  • 12月1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由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江苏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泰州市姜堰区融创玉兰花园工程工地,1名塔吊司机(男,50岁,姜堰区人)下班时从塔吊驾驶室下到距地面约6米处时不慎滑落,项目部立即将其送至姜堰中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24时左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