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合规、内控、风控、审计之间的关系

前言

企业存在的目的:生存、发展、获利。企业要实现其目的,内审、内控、风控可以说是企业的“防火墙”、“保健医生”。内审、内控、风控的落脚点要导向组织的战略目标、远景、规划,从近处说,要服务组织某阶段的发展目标(短期目标),从这个角度分析,三者目标导向是一致的。

01 法 务

现代企业立足市场,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诸如合同行为风险、资本运作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环境保护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以及公共关系风险和诉讼仲裁风险等等。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以达到保障企业安全运营的目的,从根本上预防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的灾难,防患于未然,这就需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大型企业往往会在内部设立法律事务部,以处理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

鉴于企业的建立往往是以盈利为目的,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务部门也是基于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因此企业法务以一切服务于企业业务、服务于生产经营为根本宗旨,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作为根本任务,也是就通常所说的服务于业务部门工作。

02 合 规

ISO 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对“规”有定义:组织宜以适合其规模、复杂性、结构和运营的方式制定“合规义务”文件。合规意味着组织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也遵守了相关标准、合同、有效治理原则或道德准则。若不合规,组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由此造成的风险,即为合规风险。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当发生违规时,组织和组织的管理者以组织已经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作为减轻、甚至豁免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的抗辩,这种抗辩有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所接受。这对于中国企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境外发展都尤为重要。国内转化对应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GB/T 35770:2017)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7月1日正式生效;2018年11月2日国资委还下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广义的“合规”,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即企业要遵守企业总部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及监管规定;第二层是企业经营应该遵循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商业行为准则的规章;第三层是企业员工应该遵守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等。狭义的合规是指企业遵守反对商业贿赂方面的规定。

结合以上,合规的“规”应该按照三层涵义来正确理解:第一层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即企业总部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及监管规定;第二层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写入企业规制的对相关方(客户、股东、监管方、企业内部员工等)的自愿性承诺;第三层是企业要遵守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公序良俗等,这些不是强制性的,但在社会活动中普遍为大众所认同。

合规风险即企业组织集体行为和代表企业组织的个人行为是否遵守合规的“规”的不确定性。

从合规的“规”三层含义看,第一层合规风险和第三层合规风险就全面包含了企业内部控制风险内容。

03 风 控

企业风控即企业全面风险控制。2004年COSO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定义企业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员工的影响,包括内部控制及其在战略和整个企业的应用,旨在为实现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现行法规的遵循提供合理保证。”这个对企业风险管理的定义依然有内部控制的太多痕迹。实际中,企业风险包括市场宏观政策风险、客户偏好风险、合规风险、技术风险、质量风险、履约能力风险等。

04 内 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从概念上分析,内部控制也有监督评价的内容;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治理进行评价,确保组织正常运营,保证不偏离企业目标。

05 内控、风控、内审的关系

从企业内部管理而言,三者关系有一定的关系与作用。内部控制是风险管控和内部审计的基础,是风控和内审的根源根本,处在整个控制系统的前端。而风险管理则处在中端,它能为内部审计作业提供逻辑和方向,为内部审计确定问题(即是评估后的风险),确定审计方向(目标)提供精准定位。

内部审计是通过确认和咨询的方式,对企业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企业治理进行评估与评价,以保证企业各项业务工作按照既定目标和标准,不偏不倚地完成企业目标。

从控制方式上分析:内控、风控、内审三者是"基础一分析一评估"递进关系、因果关系。内控是事前控制,因为制度与流程是为管理而生,为防止企业管理出现问题和错漏而制订,是事前预防和控制范围。

风险管理,主要在事中进行分析评价,当然事前也可以,风险评价的基本和内容也是内部控制和制度流程,操作过程的风险就属于事中控制;就算事后分析风险也是为了事中的管控。所以风控是事中控制的范畴。

内部审计,从三者关系而言:内审工作已经在前两者之后,是根据风险提示或结果,对内控相对应节点(关键控制点)进行确认,确认风险是否存在,是否产生损失,是否可化解或转移。按照这个过程,内审就是事后的确认与评估,属事后控制范畴。

PS:内控是点,风控是线,内审是用线把点串起来组成面。

06 合规、内控、风控的关系

  • 风险管控的层级:合规-内控-风控

(1)合规是“打基础”

合规的核心:“确保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遵循内外部的法律、制度、条例、规范、指引等”;

合规的产出:合规可以起到最基本的抑制操作风险的作用;

合规的短板:只能发现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

(2)内控是合规的“最高等级”

内控的核心:不但要求合规,还要考察“规”的状态(是否完善、是否有配套指引、执行过程是否完善);

内控的重点:与合规相比,合规注重结果,内控重视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较完善的工具和方法(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内控的优点:内控是抑制操作层面风险的最佳手段;

内控的缺点:内控对需要站在一定管理高度的风险(如战略风险等)无能为力(例如内控无法衡量资本市场波动会给企业带来多大风险)。

(3)风控管理是风险管控的“最高形式”

风控管理的核心:“两个必须”:

必须把风险管理的职能提升到高级管理层;

必须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企业内各类风险相对分散、独立,设立统一的部门,站在管理层的高度来对风险进行检视,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 风控与内控的异同

(1)不同点

1)两者审视风险的角度不同:

风控主要围绕企业战略经营目标,“自上而下”地辨识、评估、分析风险,并提出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管理的策略和措施;

内控主要从流程合规、反舞弊角度出发,“自下而上”地诊断招标采购、销售、资金等具体运营流程中的内部控制缺陷,并进行整改;

风控好比企业的“保健医生”,主要职责是“治未病”。内控好比企业的“急诊医生”,主要职责是“治已病”。

2)两者处置风险的工具不同:

风控主要采用风险地图、流程数据分析、调查问卷、控制分析、专家评分等工具。随着企业信息化程度的逐渐提高,以数据分析为核心的量化风险分析、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如REI指数)等越来越受到重视;

内控主要采用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合规检查等形式,主要使用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等工具,诊断重点业务、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缺陷。

(2)相同点

1)风控与内控本质上都是通过评估、防范、控制企业风险,从而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目标导向一致:战略目标导向

内审、内控、风控都是基于治理、监管等因素下的“产品”,继续追溯产生的动因;

从内部角度分析,两权分立(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从外部角度分析,组织运营要满足法律法规遵循性的要求;

内审、内控和风控对企业运营就是一种制衡,对人的制衡,对事的制衡,对利益的制衡,制衡之外是对组织健康发展的一种促进。

国内企业EHS合规管理现状与趋势

合规管理发展至今,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合规管理重点是反商业腐败。国内对企业合规管理的相关研究,也大多数集中于金融领域经营行为合法化或者国内企业境外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EHS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严格化,各类组织、利益相关者的环保安全意识越来越强烈,企业EHS合规与否成为影响企业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不少企业开始积极主动寻求EHS合规发展,辨识EHS合规风险,并把EHS合规风险管理融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7年11月13日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原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对《判定标准》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考核。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安全风险相对较大,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近年来,由于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由未经培训、未取得相关资质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2017年发生的河北沧州“5•13”氯气中毒事故、山东临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西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危险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的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单位依据法规标准设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作为缓冲距离,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在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应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界定。

设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国际上风险管控的通行做法。2014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同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距离有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也应满足其要求。2009年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伤,108名周边居民被爆炸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划伤。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近年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减少了装置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提高了生产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然而,仍有部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功能,或设置了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但不正常投入使用。2017年12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生产装置发生爆炸事故,致使事故装置所在的四车间和相邻的六车间整体坍塌,共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现场作业人员较多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因事故后果严重,各储罐均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对与上游生产装置直接相连的储罐,如果设置紧急切断可能导致生产装置超压等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设置紧急切换的方式避免储罐造成超液位、超压等后果,实现紧急切断功能。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22330.19万元。此次事故升级的重要原因是发生泄漏的原油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原油从储罐中不断流出无法紧急切断,导致火灾扩大。2010年1月7日,兰州石化公司合成橡胶厂316#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由于碳四物料泄漏后在防火堤内汽化弥漫,人员无法靠近关断底阀,且事故储罐未安装紧急切断系统,致使物料大量泄漏。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泄漏时,向储罐注水使液化烃液面升高,将泄漏点置于水面下,可减少或防止液化烃泄漏,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998年3月5日,西安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液化气储罐发生泄漏着火后爆炸,造成1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400m³球罐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失效,堵漏失败后引发着火爆炸。《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6要求,“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003)第7.4要求,“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措施的设置应经过正规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注水措施的设计应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此外,设置的注水措施应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注水要求,充分发挥注水措施的作用。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安全风险高,一旦泄漏容易引发爆炸燃烧、人员中毒等事故。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旋转灵活、密封可靠性高、静电危害小、使用寿命长,安全性能远高于金属软管,且操作使用方便,能有效降低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环节的安全风险。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均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装卸要求较高,规范第6.4.2条第六款以强制性条文要求“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第6.4.3条规定“1.液化烃(即甲A类易燃液体)严禁就地排放;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2015年9月18日,河南中鸿煤化公司发生合成氨泄漏事故,造成厂区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故原因是中鸿煤化公司化工厂区合成氨塔底部金属软管爆裂导致氨气泄漏。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要求,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从原来的地处偏远郊区逐渐被新建的居民和商业区所包围,一旦穿过公共区域的毒性气体管道发生泄漏,会对周围居民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氯气、光气、硫化氢密度均比空气大,腐蚀性强,均能腐蚀设备,易导致设备、管道腐蚀失效,一旦泄漏,很容易引发恶性事故。如2004年发生的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氯气泄漏爆炸事故,原因是设备长期腐蚀穿孔,发生液氯储槽爆炸,导致氯气外泄,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又连续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15万群众紧急疏散。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厂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本条款涉及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中,《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第4.1.6条要求,“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及其他按照《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设计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均严禁地区架空电力线穿越企业生产、储存区域。其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则应按照《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1条规定,“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执行。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从源头控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在役化工装置本质安全水平。一些地区部分早期建成的化工装置,由于未经正规设计或者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导致规划、布局、工艺、设备、自动化控制等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安全风险未知或较大。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执行。如2012年,河北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企业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正规设计,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设备管道、安全设施、自动化控制等均存在明显缺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因此,本条款中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等相关文件被淘汰的工艺、设备,各地区也可自行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如山西晋城“5•16”事故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间接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该工艺生产过程中易发生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突出。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条款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其中,《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要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上述法规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的内容包括检测报警类别,装置的数量和位置,检测报警值的大小、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存储要求,声光报警要求,检测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对防爆区域的分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防爆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如2008年8月26日,广西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厂乙炔气泄漏并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多人受伤,事故原因之一是罐区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物料泄漏没有被及时发现。2017年6月5日,山东临沂金誉石化公司一辆液化气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据分析,引发第一次爆炸可能的点火源是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生产值班室内在用的非防爆电器产生的电火花。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落实控制室、机柜间等重要设施防火防爆的安全防护要求,在火灾、爆炸事故中,能有效地保护控制室内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控制室及机柜间内重要自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涉及的国家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4.2.12等标准规范条款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且控制室、机柜间的建筑、结构满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4.4.1条等提出的抗爆强度要求;

(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2007年河北沧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东临沂“6•5”爆炸事故均暴露出控制室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问题。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从硬件角度出发,通过对化工生产装置设置双重电源供电,以及对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提高化工装置重要负荷和控制系统的安全性。涉及的标准主要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和《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SH3038-2000)。如2017年2月21日,内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公司对硝基苯胺车间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遇难,4人受伤。经调查,事故企业在应急电源不完备的情况下擅自复产,由于大雪天气工业园区全面停电,企业应急电源无法使用,致使对硝基苯胺车间反应釜无法冷却降温,发生爆炸。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2016年7月16日,位于山东日照市的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发生液化烃储罐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罐顶安全阀前后手动阀关闭,瓦斯放空线总管在液化烃罐区界区处加盲板隔离,无法通过火炬系统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本条款是通过规范具有泄压排放功能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部分“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具有泄压排放功能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的设计、安装与设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同属于压力容器的安全卸压装置,是保证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重要附件,其合理的设置、性能的好坏、完好性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发生事故后倒查企业管理原因,多与责任制不健全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关。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落实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关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检查两点:一是企业所有岗位都应建立与之一一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的法定职责;二是应采取适当途径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考核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应常态化,并做到闭环管理,且纳入日常考核。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各生产岗位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一是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二是编制的各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三是制定工艺控制指标,如以工艺卡片的形式明确对工艺和设备安全操作的最低要求。四是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应科学合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不符合以上四项要求的任意一项,都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如河北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工艺管理混乱,不经安全审查随意变更生产原料、工艺设施,车间管理人员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将反应温度大幅调高。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占到全部事故的近50%。2016年4月22日,江苏靖江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调查发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引发大火。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设备检修及相关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以及其他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涉及的国家标准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新工艺安全风险未知,若没有安全可靠性论证、逐级放大试验、严密的试生产方案,风险很难辨识,管控措施很难到位,容易发生“想不到”的事故。本条款中“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7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事故的。

精细化工生产中反应失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就是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在不掌握反应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在已停产的车间开展医药中间体的中试研发,仅依据500ml规模小试结果就盲目将试验规模放大至1万倍以上,由于中间产物不稳定,发生分解引发爆燃事故。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安全风险大。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的危险化学品混存堆放、超量超品种储存等突出问题,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涉及的国家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和《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等。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不同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混存堆放,造成事故后果极度扩大,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HS微讯

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塔吊坍塌致5死,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被追刑责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该项目建设单位: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塔吊产权及实际安拆单位: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月23日,经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人吴长贵联系,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谭永胜派出严若东(塔吊司机)、贺学化(地面司索指挥)、王中益、王云、田爱民、张仕亚等6名人员对华容明珠三期10#栋塔式起重机进行拆除作业,7点30 分左右施工人员到达拆卸现场后,在未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汇报的情况下,司机严若东从10#栋楼顶通道进入司机室操作塔式起重机,分两次吊运施工升降机附着架(9套、共重935.8公斤)、混凝土料斗至附近围墙处,期间又应吴长贵的要求,分三次吊运竹夹板、钢管至围墙内。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包括于距塔身约20米处吊起9套施工升降机附着架做为平衡起重臂和平衡臂用),于上午9点左右开始实施拆除作业,除司索指挥贺学化在地面指挥,其余五人均登上塔吊进行拆除作业。开始拆除作业十五分钟后,拆卸工人在拆除距离地面80米的塔吊第29节标准节(事发现场已散体为两个单独主肢及一个两主肢相连片状节)上下高强螺栓后,操作液压顶升机构顶升,由于顶升横梁销轴未可靠放入第28节主肢踏步圆弧槽,未将顶升横梁防脱装置推入踏步下方小孔内,同时平衡臂与起重臂未能一直保持平衡(司机操作小车吊运935.8公斤重的9套施工升降机附着架,由距塔身约20米处回收至距塔身4.9米处。而《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规定是小车应在距塔身15米处吊一节735公斤标准节保持不动),且其它作业人员同步将第29节标准节往引进平台方向推出,导致顶升横梁销轴一端从第28节标准节4号主肢踏步处滑脱,造成塔机上部载荷由顶升横梁一端承担而失稳,上部结构墩落引发塔式起重机从第14节标准节处断裂坍塌。司索指挥贺学化听到类似金属炸裂“咔”的一声异响,看到塔式起重机剧烈摇晃,赶忙跑进裙楼内躲避,塔式起重机随后坍塌。

二、事故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5.0.4、《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第8.2.1等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在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配平,同时有移动小车的变幅动作;

2.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

3.且未将横梁销轴可靠落入踏步圆弧槽内;

4.在进行找平变幅的同时将拟拆除的标准节外移。

以上违规操作行为引起横梁销轴从西北侧端踏步圆弧槽内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一端承重而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墩落,引发此次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华容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是作为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单位,无安装拆卸资质擅自进行塔吊拆卸作业;二是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塔吊拆卸作业,现场塔吊拆卸作业人员6人中有2人无塔吊拆卸资格证书。三是未将塔吊拆除的有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核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未告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四是私刻湘阴万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塔吊安装拆卸的合同及安全协议,安排资料员伪造塔吊工程技术资料和他人签字;五是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对塔吊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是未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情况未予以纠正,对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制止;二是口头指定林作基代表公司担任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之后林作基擅自将劳务发包给吴长贵个人,吴长贵又将塔吊安装拆卸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安装拆卸资质的永胜公司。

3.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一是接受建设单位指定的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林作基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指挥;二是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配齐项目管理人员;三是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租赁单位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缺失。

4.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是工程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因故辞职后,重新派遣的总监未及时到岗履职;二是对施工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租赁单位违法拆卸塔吊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理不力,未及时制止和上报;三是对塔吊进场施工的相关资料审查不严格,未发现租赁公司伪造安装公司合同和协议等情况。

5.华容县章华镇人民政府:章华镇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二是对辖区内建筑行业生产安全检查和排查组织工作不到位;三是未严格有效督促下设站所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未督促安监站对辖区内的建筑项目在建工地进行全覆盖检查,导致生产安全检查存在盲区。

6.华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落实对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监督职责,对华容县建工办及安全监督管理站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指导不力。

1)华容县住建局建工办未督促下属安监站对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工作。

2)华容县建工办安全监督站在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工地进行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发现该塔式起重机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在发现该项目工地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类行为;未重点督促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履行塔式起重机拆除程序,未要求安拆单位及时做好塔式起重机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

7.华容县人民政府:

对辖区内章华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位,督促县住建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不力。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谭永胜,男,34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无资质从事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安排无塔式起重机拆卸资质作业人员进行拆卸作业,不履行安全培训教育、技术交底等职责;未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进入现场拆卸塔吊前,未按规定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报告;私刻湘阴万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安装拆卸合同和协议,指使公司资料员陈立祥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和安拆人员资料,以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林作基,男,52岁,群众,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受公司指定负责现场施工,违法将工程劳务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吴长贵,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在知晓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无拆除资质的情况下允许实施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吴长贵,男,52岁,群众,华容明珠三期项目劳务承包人,无资质从事劳务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联系无拆卸资质的华容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拆除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拆除前,未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陈立祥,男,46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另案处理的人员

黄军明、男,53岁,群众,湘阴万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驻岳阳区域负责人,涉嫌伙同谭永胜私刻万顺公司公章伪造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帮助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规避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调查,锁定其违法事实,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议依法给予处理的企业责任人员

1.陈明建,男,61岁,群众,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口头指定林作基为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对林作基将工程劳务违法发包的情况失察,未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未对项目进行有效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不予以纠正,对存在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将其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

2.唐树强,男,54岁,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毛立明,男,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周庆华,男,45岁,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安全管理的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未委派足够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责令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给予撤职处理,且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张军,男,42岁,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检查,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的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租赁单位拆除塔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吊销其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其个人处以5万元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6.张胜民,男,42岁,群众,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报告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擅自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责令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理。

7.袁荭,女,43岁,中共党员,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派驻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兰定波,男,51岁,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兼华容片区负责人,作为监理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代表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危大工程未进行有效监理,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未足够配备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制止和向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进场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监理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并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杨湘潭,男,60岁,群众,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监理部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机电设备监理,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巡查不到位,对塔式起重机拆卸监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报告租赁单位违法拆除塔式起重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0.曹国华,男,55岁,群众,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华容明珠三期监理部现场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履行自身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塔式起重机拆卸监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报告租赁单位违法拆除塔式起重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陈杰,男,30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住建局建工办安监站工作人员。作为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现场监管人员,在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进行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发现该塔式起重机没有办理登记使用证;在发现该项目工地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情况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类行为;未重点督促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履行塔式起重机拆除程序,没有要求安拆单位及时做好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张济勇,男,45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住建局建工办安监站工作人员。作为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现场监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塔式起重机没有办理登记使用证并施工使用和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类行为;未重点督促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履行塔式起重机拆除程序,没有要求安拆单位及时做好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岳章波,男,46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住建局建工办副主任,分管建筑行业生产安全工作,同时也是安监站的分管领导。未督促现场监管人员对塔式起重机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未报备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杨明,男,45岁,中共党员,华容县建工办主任。未督促安监站对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排查,导致施工单位使用无使用登记证的塔式起重机设备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工作,对于华容明珠三期项目未报备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行为不知情。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范云鹤,男,51岁,中共党员,2009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建设局党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够细致,对安全检查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指导不力,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县委先期免职,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包金跃,男,49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督促建工办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指导不力,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现任岗位。

7.姜命军,男,32岁,中共党员华容县章华镇安监办主任。作为章华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未将本应由安监办进行生产安全检查的在建工地纳入检查范围,导致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存在盲区。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8.叶玉章,男,45岁,中共党员,华容县章华镇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办主任。作为分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的属地进行认真的核实,未将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纳入章华镇在建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范围,未能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在建工地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9.李建新,男,46岁,中共党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任章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发地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未将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纳入建筑领域大检查时必须检查的工程项目,导致存在检查盲区;对塔式起重机等重大危安全生产隐患强调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对下属职能部门及村场的日常检查、巡察没有进行有效的督促落实。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县委先期免职,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10.黎志良,男,46岁,中共党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任华容县章华镇党委书记。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华容明珠三期项目的生产安全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对下属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未进行较好的督促落实,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被县委先期免职,建议由华容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11.张大宏,男,50岁,中共党员,华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住建等工作。对县住建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不力,对该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委监委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华容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一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三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2.岳阳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一是由市住建局对其房地产资质进行处罚;二是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三是由住建部门记录其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四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一是责令停业整顿,企业资质由一级总承包资质降为二级总承包资质;二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由颁发管理机关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三是由住建部门记录其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四是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4.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企业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二是由住建部门记录其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三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给予五十万元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市安委会对章华镇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2.责成章华镇党委、政府向华容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华容县监察委、华容县安委办。

3.由岳阳市人民政府约谈华容县政府主要领导,责成华容县委、县政府向岳阳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岳阳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1.坚守不可逾越的安全意识红线,落实“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华容县委、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华容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以有效的措施坚决防范和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华容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全覆盖监管的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夯实。

2.切实强化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一是市住建局按“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级住建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建筑施工行业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在建工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整治标准,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严防建筑施工行业机械设备再次发生事故。二是华容县政府、乡镇和园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建筑行业领域在建项目全面做实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杜绝各类建筑行业事故发生。

3.要切实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坚决遏制建筑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失控行为。二是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生产安全。三是强化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强化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专项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安能力。

碳排放核算方法

背景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是世界气象组织(WMO)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8年联合建立的政府间机构。该委员会1992年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作为纲领性文件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专门负责控制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给经济和社会的不利影响。

1996年,IPCC编写并发布了第一版(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首次界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源与汇的类别,从而为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确立了基本一致的范围。随后几年,IPCC又相继编写了《IPCC 199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修订本》、《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作法指南》等,这些规定最终汇集成《IPCC 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当前最新版为《IPCC 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019修订版》。

碳排放核算方法

对碳排放量的计算,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国际碳排放核算体系主要由自上而下的宏观层面核算和自下而上的微观层面核算两部分构成。前者以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为代表,它通过对国家主要的碳排放源进行分类,在部门分类下再构建子目录,直到将排放源都包括进来,它本质上是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来进行核算的。

该核算清单是迄今为止门类最为齐全、体系最为合理的清单,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流程,是各国政府向IPCC报告本国碳排放类型和数量的重要参考文本。

目前,使用范围较广,兼具宏观微观特点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有三种: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和实测法。

排放因子法

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 Approach)是 IPCC提出的第一种碳排放估算方法,也是目前广泛应用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依照碳排放清单列表,针对每 一 种 排 放 源 构 造 其 活 动 数 据 与 排 放 因 子(Emission Factor),以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乘积作为该排放项目的碳排放量估算值:

E = A x EF x (1-ER/100)

式中:Emissions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如CO2、CH4等);A为活动水平(单个排放源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具体使用和投入数量);EF为排放因子(单位某排放源使用量所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ER为消减率(%)。

表1 排放因子数值获取来源

文献类别 出处 备注
IPCC指南 IPCC 提供普适性的缺省因子
IPCC排放因子数据库(Emission Factors Database) IPCC 提供普适性缺省因子和各国实践工作中采用的数据
国际排放因子数据库:美国环境保护署(USEPA) 美国环保署 提供有用的缺省或可用于交叉检验
EMEP/CORINAIR排放清单指导手册 欧洲环境机构(EEA) 提供有用的缺省或可用于交叉检验
来自经同行评议的国际或国内杂志的数据 国家参考图书馆、环境出版社、环境新闻杂志 较可靠和有针对性,但可得性和时效性较差
其他具体的研究成果、普查、调查、测量和监测数据 大学等研究机构 需要检验数据的标准性和代表性

质量平衡法

质量平衡法(Mass-Balance Approach)是近年来提出的一种新方法。根据每年用于国家生产生活的新化学物质和设备,计算为满足新设备能力或替换去除气体而消耗的新化学物质份额。该方法的优势是可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不仅能够区分各类设施之间的差异,还可以分辨单个和部分设备之间的区别;尤其当年际间设备不断更新的情况下,该种方法更为简便。

实测法

实测法(Experiment Approach)基于排放源的现场实测基础数据,进行汇总从而得到相关碳排放量。该法中间环节少、结果准确,但数据获取相对困难,投入较大。现实中多是将现场采集的样品送到有关监测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因此该方法还受到样品采集与处理流程中涉及到的样品代表性、测定精度等因素的干扰。目前,实测法在中国的应用还不多。

表2 三种核算方法比较

类别 优点 缺点 适用尺度 适用对象 应用现状
排放因子法 简单明确易于理解;有成熟的核算公式和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数据库;有大量应用实例参考。 对排放系统自身发生变化时的处理能力较质量平衡法要差。 宏观
中观
微观
社会经济排放源变化较稳定,自然排放源不是很复杂或忽略其内部复杂性的情况。 广为应用;方法论的认识统一;结论权威。
质量平衡法 明确区分各类设施设备和自然排放源之间的差异。 需要纳入考虑范围内的排放中间过程较多,容易出现系统误差,数据获取困难且不具权威性。 宏观
中观
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排放设备更换频繁,自然排放源复杂的情况。 刚兴起;方法论认识尚不统一;具体操作方法众多;结论需讨论。
实测法 中间环节少;
结果准确。
数据获取相对困难,投入较大受到样品采集与处理流程的样品代表性、测定精度等因素干扰。 微观 小区域、简单生产排链的碳排放源、或小区域、有能力获取一手监测数据的自然排放源。 应用历史较长;方法缺陷最小但数据获取最难;应用范围窄。

迄今为止,以 IPCC 为主导、各国政府广泛参与、各独立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普遍关注的碳排放研究取得很大进展,短短十余年时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范式清晰、方法成熟、使用范围广泛、与时代紧密结合的研究领域。但总体说来,还存在以下不足:

(1)日益复杂化和全球化的经济产业链导致中观尺度的碳排放源边界难以界定;
(2)核算方法的自身缺陷,数据获取的外部限制。

EHS微讯

  • 9月8日晚20时11分,连云港东海县张湾乡恒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引发爆炸。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14辆消防车、70名指战员扑救。22时40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起火建筑为单层彩钢瓦搭建厂房,起火部位位于厂房内部,现场主要燃烧物为硫酸、爱牢固固化剂、手糊树脂R235。据事发现场附近居民表示,“感受到了剧烈的震动,一共三次。”

  • 9月9日早上6点半左右,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柳竹社区自由七队七巷七号厂房后面的电动车集中充电点起火。深圳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出动2个中队、15辆消防车、85名消防员赶往处置。7点02分,明火被成功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起火事故造成68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3辆小车受到波及。据社区工作人员介绍,当时一辆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出现问题,两分钟后充电桩后台断电,火灾现场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事故发生原因初步怀疑电池爆燃导致。

生态环境部通报临沂市兰山区及部分街镇急功近利搞环保“一刀切”问题

  根据群众反映,2019年8月29日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组赴临沂市开展明查暗访。发现临沂市兰山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平时不作为,等到要考核问责时就急功近利搞“一刀切”,辖区部分街镇餐饮企业大面积停业,400余家板材企业被迫集中停产,25家货运停车场除1家兼顾公交车停放而正常运营外,其余全部停业整顿,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临沂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力,蓝天保卫战形势严峻。2019年上半年,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达到6.84,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倒数第10,在山东省排名倒数第一,综合指数同比恶化13.2%。山东省委、省政府对临沂市实施了约谈。

  临沂市开始逐步加大蓝天保卫战工作力度。8月25日,在全市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动员大会上明确:36个市级领导干部盯在一线办公,市级机关干部要下到基层网络、乡镇;纪检、组织部门5天内查实大气治理工作排名后两位的乡镇,党委书记应予免职。

  兰山区是临沂市核心城区,面积83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37万,流动人口80万,建有32处物流园区,是商贸物流之都,也是全国最大的板材生产基地。8月25日动员会后,在工作推进和压力传导过程中,兰山区及部分街镇为提高空气环境质量排名,通过打电话、网格员劝说、书面通知、停供蒸汽等措施,迫使大量企业集中停产停业,方法简单、急功近利,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二、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临沂市兰山区及部分街镇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街镇餐饮企业大面积停业。生态环境部调查人员实地查看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和义堂镇,发现餐饮企业大面积停业。银雀山街道辖区设有1个国控空气监测站点,街道城管部门于8月26日以口头通知方式,要求站点附近区域餐饮企业于8月27日停业整顿,因随之出现的反对声音,该街道于8月28日开始纠偏。但8月29日下午调查人员暗查发现,商城路、开阳路沿街仍有近半数餐饮企业关门停业。

图1 银雀山街道关门停业的餐饮企业

  调查还发现,8月26日义堂镇以排放不达标、卫生不合格为由,要求该镇区范围内270家经营性餐饮企业全部停业整顿。调查组8月30日现场检查时,当日中午和晚上用餐高峰期间,在义堂镇镇区范围内竟找不到一家开门营业的餐饮企业。

图2 义堂镇中心区域餐饮企业全部停业整顿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银雀山街道和义堂镇餐饮企业绝大部分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绝大多数属于合法经营,并达到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二)板材企业集中停产停业。临沂市是全国最大的板材生产和交易基地,板材企业主要分布于兰山区,是该区主要特色产业,历来是当地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调查发现,兰山区为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临时采用“停供蒸汽”的方式,导致下游400余家已开展过多轮环境整治的板材企业被迫停产停业。

图3 兰山区双鼎、佳润等多家供热企业8月26日起停止供汽

  调查还了解到,兰山区现有9家供热企业,除1家为垃圾发电企业、1家为企业自备热电外,其余7家主要为下游板材企业供应蒸汽。其中,除奥博特热力因设备故障于8月24日停产检修外,其余6家热力公司分别以设备损坏检修或例行检修等各种名义,于8月26日至28日先后停产,导致下游使用蒸汽企业被迫全面停产,企业苦不堪言,社会反映强烈。

图4 板材企业因蒸汽无法供应停产

  (三)货运停车场全面停业整顿。兰山区共有25家货运停车场,其中大部分手续不齐全,建设不规范,无序经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长期未进行有效监管,也未提出整改要求。在这次压力传导中,兰山区紧急要求其中24家全部停业整顿(其中1家因兼顾公交停车而幸免)。调查发现,25家停车场中,有11家地面已全部硬化,并配有车辆冲洗和场地洒水等降尘设施,但也被要求停业整顿。

  进一步调查发现,兰山区制定的停车场整治方案只要求停车场停业整顿,对停车场停业后货车停放去向和管理等问题研究不多、考虑不够,缺乏配套措施和政策,大量货车被迫在城区周边道路违规停放,造成的扬尘污染问题和交通安全隐患更为突出,给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图5 地面已硬化并配有冲洗和洒水设施的停车场也被停业整顿

图6 大量货车在道路两侧违规停放,安全隐患突出

三、原因分析

  一是平时不作为,急时滥作为。近两年来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明显减弱,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治理、餐饮油烟整治等工作长期滞后,一些早该开展的工作直至约谈后才真正启动。面对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严峻形势和市委、市政府严肃考核问责的要求,兰山区及其部分街镇“病急乱投医”,为确保8月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紧急要求餐饮企业、供热企业等全面停产停业,用简单粗暴的治污措施,来追求短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是政绩观出现偏差,急功近利。2019年8月以来,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逐步加严,各级党委政府持续向基层传导压力。但兰山区对上级要求领会不到位,政绩观出现偏差,对所属街镇出现“一刀切”问题不清醒、不敏感,对其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认识不到位。银雀山街道、义堂镇等空气质量在全市排名靠后的街镇为快速改善排名,急功近利,虽未通过正式文件要求有关企业全部停业,但通过电话、网格员劝说等方式隐形传导压力,导致执行政策变形走样。

  三是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兰山区党委政府对部分街镇采用“一刀切”方法治理大气污染问题默许纵容,对部分街镇供热企业和板材行业全面停工停产、停车场全部停业整顿行为纠正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特别是在8月27日银雀山街道餐饮企业大面积停业已引起负面舆情的情况下,仍未组织排查处理,导致义堂镇类似问题持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

  银雀山街道和义堂镇工作简单粗暴,尤其是义堂镇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直至生态环境部调查组要求当地必须尽快整改后,才开始组织纠偏工作,平时不作为、急时滥作为问题十分突出。

  针对临沂市兰山区环保“一刀切”问题,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已要求当地立即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并进一步查明情况和原因,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截至8月31日调查组离开时,银雀山街道、义堂镇已逐家通知达标餐饮企业恢复经营并诚恳解释,部分餐饮企业已开门营业;已有4家热力公司开工供汽,其余3家预计5日内能够开工供汽,保障下游企业尽快复产;对已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停车场,允许边使用边完善手续,同时拟在城区周边规划布局一批停车场,有序引导物流企业向外转移。

本文信息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

济南药厂动火致着火中毒事故10死12伤,刑拘公司董事长及EHS总监

近日,山东省政府批复《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两年内曾发生三起爆炸火灾,而此次事故中,该药厂承包商EHS管理仍松散,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淡薄,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以下是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2019年4月15日15时10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国务委员王勇、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省委书记刘家义、省长龚正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问责,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严防同类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9〕3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急管理部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立即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定,省政府4月15日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的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组,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和济南市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化工安全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鉴定试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省纪委省监委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事故专门工作组,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事故调查组有关会议,根据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线索材料,经过深入调查,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党纪政务处置意见。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成立于2006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849号;注册资本61250万元,固定资产13.8亿元,现有员工2360人,法定代表人李保勇。公司内设4个化学合成车间、1个回收车间和6个冻干车间,以及6个生产辅助部门。

天和公司主要生产抗生素类原料药、抗肿瘤类原料药、心脑血管类原料药、精神系统类原料药、β-内酰胺类原料药、制剂以及药用中间体。主要产品有他唑巴坦、羟基脲、替加氟、卡莫氟、尿嘧啶、阿普唑仑、硫酸阿米卡星等。其中,一车间生产硫酸阿米卡星的副产物六甲基二硅醚,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18〕010192;许可范围:六甲基二硅醚1080吨/年;有效期至2019年9月28日。

1.事故车间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在四车间地下室,正在进行-15℃冷媒系统管道改造;事故发生时,四车间正常生产。

(1)车间建设情况。四车间为冻干无菌车间,建设时的登记备案名称为冻干车间GMP扩产改造项目, 2008年1月建成投产。生产“邦达”(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冻干原粉20吨/年、冻干制剂6200万支/年(1.125g/支)。设计单位: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施工单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心。2006年11月15日取得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济发改工交备〔2006〕53号);2006年11月16日取得济南市历城区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第0902号);2008年1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济公消(建验)字〔2008〕第00017号);2010年12月31日取得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验收意见(济环建验〔2010〕51号)。

(2)生产工艺简述。将哌拉西林酸、他唑巴坦酸和碳酸氢钠加入反应罐内在低温下进行成盐反应,配置成溶液;溶液经除菌过滤,灌装至冻干盘,在冻干机内进行冻干,冻干完毕后整粒,真空转移至混粉机,经混粉后使用自动分装机分装入铝桶(冻干原粉)/玻璃瓶(冻干制剂)。

反应罐夹套使用的冷媒为-15℃乙二醇水溶液。乙二醇水溶液中需加入缓蚀剂等添加剂,起到防腐蚀、防结垢等作用,循环使用,定期补加。

2.管道改造基本情况:管道改造位于四车间地下室,为负一层,主要分走廊、外室、内室三个区域,总面积约1370㎡, 内室约1500886㎡,。从车间外南侧地坪沿楼梯向下进入地下室,通过宽2.4m、长15m的南北向走廊进入外室,布置有循环水泵、制冷机、冷媒罐、冷媒泵、真空泵等设备;再向东通过一道内门进入内室,布置有冷媒槽、清水槽、循环水槽、低浓水槽、冷媒泵等,设备及管道较多。事故发生时的作业区域为地下室的内室。

为解决现有两台冷媒槽(1号、2号,-15℃冷媒)长时间运行后出现的渗漏问题,天和公司拟对-15℃冷媒系统进行管道改造,把2号清水槽与1号、2号冷媒槽互换使用功能。改造实施内容包括3台立式离心泵移位、相应管道移位焊接、水箱及管道保温,不涉及压力管道。项目预算45000元。

该次管道改造已履行《天和公司技改零修项目申请流程(50万以下)》;2019年4月12日,公司技改处下发《天和公司零活工程派工单》,计划完成时间2019年4月20日,施工单位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补充缓蚀剂等添加剂,天和公司购入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08袋LMZ冷媒增效剂(袋装、25kg/袋,购货发票及采购合同中名称为乙二醇冷热媒抗蚀剂,作为添加剂应用于冷却系统缓蚀,企业员工日常称之为冷媒缓蚀剂),其中48袋由四车间领用后放置在四车间南侧与六车间之间的过道内。2019年春节前,四车间副主任组织员工将冷媒增效剂搬运到地下室内室,放置在1号、2号冷媒槽附近的塑料托盘上。

(二)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仪兴街6号;法定代表人苗庆明,注册资本15000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5日。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资质。公司代表人孔凡强于2019年1月1日与天和公司签订《承包商EHS管理协议书》,天和公司2019年1月18日制定的《安装承包商分配方案》中明确:信邦公司为2018年引进的新承包商,负责无菌车间和处室部门50万以下的一般项目和零修项目的施工。

2019年2月13日、15日、25日、3月13日,天和公司对包括信邦公司人员在内的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管理制度及高危作业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事故中死亡的7名外来施工人员中,有1人未参加培训考核。

(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LMZ冷媒增效剂供应商为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4日,登记住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97号(生产场所:柳城镇拉拉屯村);法定代表人白松泉,注册资本2162.2万元。经营范围:LM系列冰河冷媒(主要成分为乙醇)、玻璃水、防冻液制造;制冷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改造;过滤净化工程设计、安装、调试;过滤净化材料及设备设计、制造、销售。锂电池制造;锂电池电解液制造;复合过滤膜(板)制造。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WH安许证字〔2018〕0944;许可范围:LM系列冰河冷媒;有效期至2021年8月23日。

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与光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光达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将208袋LMZ冷媒增效剂送到天和公司办理入库手续。从2014年12月12日始至本次事故发生前,天和公司未从其它厂家购买该类物质。光达公司按合同约定送货到天和公司时,未提供LMZ冷媒增效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15日,天和公司安排对四车间地下室-15℃冷媒管道系统进行改造。

上午8点30分左右,公司技改处安排信邦公司施工负责人姬国忠带领施工人员到达四车间地下室。携带工器具主要有临时用电配电箱一个、便携式小型电焊机两台、手持式电动切割机两台、冲击电钻一台,以及扳手、钳子、锤头等。8点50分左右,四车间副主任王云重、自动化控制工程师刘明鹏到现场,向姬国忠等施工人员口头交代具体改造工作,之后,王云重、刘明鹏、姬国忠陆续离开现场。9点左右,四车间工段长李建全填写二级动火证和临时用电许可证,二级动火证经四车间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杲鑫签署批准人后,四车间安全员徐淑坤通知公司EHS办公室主管人员赵志明一同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李建全找四车间电工王桂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王桂田于9点10分左右确认现场条件后签字;李建全找王云重签字批准后,把一式三联临时用电许可证交给四车间安排的施工作业监护人孙希利。9点30分左右,赵志明来到现场查看,签署动火票后,将一式三联动火票交与四车间安全员徐淑坤后离开,之后,徐淑坤将动火票交给监护人孙希利。赵志明走后,王桂田为施工队办理临时用电接线取电,施工人员开始进行拆卸法兰、切割管道等作业。11点30分左右,施工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去吃饭。

下午13点20分左右,施工人员返回施工现场。13点30分左右,刘明鹏和车间工段长王界朋到现场再次口头交代施工方案,稍后分别离开。15点左右,刘明鹏来到地下室了解改造施工情况,7名施工人员在内室作业,四车间监护人孙希利在场,四车间维修班高星坤、王桂田2人在内室循环水箱南侧进行引风机风道维护作业,四车间操作工赵锡盛在内室门口附近清理地面积水。随后,姬国忠也来到作业现场。15点10分左右,刘明鹏和姬国忠在转身离开地下室内室时,听见作业区域有异常声音,刘明鹏和赵锡盛看到堆放冷媒增效剂的位置上方冒出火光,随即产生爆燃,黄色烟雾迅速弥漫。刘明鹏、赵锡盛、姬国忠三人因现场烟雾大、气味呛,跑出地下室。

刘明鹏跑出地下室后,立即打电话向四车间副主任王云重报告,企业立即组织应急救援。

(二)应急处置情况

王云重接报后,立即报告四车间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杲鑫,杲鑫立即报告公司EHS办公室副主任郑亮,并安排人员到其它车间调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开始实施救援。郑亮即刻报告公司安全总监陈明,陈明报告公司总经理李保勇,李保勇向历城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王云重安排人员启动另两台地下室抽风机(施工作业时启动了一台)。郑亮和生产部副总监曲景静以及公司领导褚杰、赵旭东、陈明等陆续赶到现场,公司消防队也带着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赶到现场。王云重、王界朋、郑亮等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身绑绳索进入作业区域救援。进入作业区域只见浓烟未见明火,现场烟雾浓重,可见度差,救援人员边搜救人员边喷水降温、稀释烟气。15点40分左右救出第一个人,15点50分左右第一批120救护车赶到。救援后期,随着地下室烟雾变小,因部分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现场使用后气压不足,部分救援接应人员佩戴普通防护面具进入地下室参与救援。16点半16点30分左右,第十人被搜救出来。16点40分左右,事故现场基本处置完毕,现场存放的48袋LMZ冷媒增效剂及其底部塑料托盘全部烧毁,燃烧过程中引燃或烤焦了部分室内电缆、管道及设备保温层。

接到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等立即作出批示指示,龚正省长和王书坚、刘强副省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济南市委、市政府及历城区主要领导同志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成立了由市委书记王忠林、市长孙述涛任组长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善后处置、舆情引导等七个专项工作组,有力有序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应急管理部危化司张兴林副司长一行连夜赶到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共投入公安干警、医护人员等340余人,调动车辆60余台,出动救护车10车次,消防车3辆。被陆续搜救出来的10人中,8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名搜救人员因烟雾熏呛受伤送医院治疗,截至4月22日全部康复出院。经环保部门连续7天监测,事故对周边环境未造成影响,4月22日后停止监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本次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死亡人员包括天和公司的王桂田、高星坤、孙希利等3名职工和信邦公司的孔强、刘刚、王传来、苑咸峰、刘宝、夏庆谦、吕传礼等7名施工人员。

(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和公司四车间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现场的堆放的冷媒增效剂(主要成份是为氧化剂亚硝酸钠,有机物苯并三氮唑、苯甲酸钠),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经现场勘察、模拟验证和论证分析,事故发生前,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采取了焊接、切割等方式,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点火源。当焊渣或火花跌落或喷溅到现场的堆放的冷媒增效剂上时,首先引发了冷媒增效剂中氧化剂亚硝酸钠和具有还原性的苯并三氮唑、苯甲酸钠之间的氧化还原反应,释放出大量热能和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继而引发苯并三氮唑和苯甲酸钠在空气存在下的燃烧、亚硝酸钠的热分解等一系列反应,也释放出大量热能和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剧烈反应产生的热量来不及释放,导致冷媒增效剂物料温度迅速升高并熔融、反应急剧加速产生爆燃。伴随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大量生成并在有限空间内快速聚集,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参与燃烧反应而迅速减少,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经检测检验,LMZ冷媒增效剂成分为:亚硝酸钠89.1%、苯甲酸钠2.5%、苯并三氮唑6.3%、水分1.7%;为危险化学品。经测算,事故现场存放48袋冷媒增效剂,25 Kg/袋,共计1200Kg,仅计算亚硝酸钠反应和分解,可放出氮氧化物713Kg(折合二氧化氮),地下室内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可达327371mg/m³,远高于其直接致害浓度96mg/m³、燃烧地点周边浓度更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mg/m³,这是导致10名现场施工及监护人员死亡、12名参与救援人员中毒呛伤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天和公司未深刻吸取以前事故教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2883-2016)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动火作业没有按标准判定风险等级,四车间动火作业风险分级管控JHA记录表中,将动火风险全部判定为低风险。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采购的LMZ冷媒增效剂,进一步跟踪索要相关资料、了解新材料的组分及其危险性。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负责对此次动火作业现场审核确认及审批的相关人员,未对作业现场存放的LMZ冷媒增效剂进行风险辨识,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及时移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2)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票证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存放动火和临时用电特殊作业票证,未按公司制度在车间公告展板展示;受限空间管理未结合现场情况的变化重新进行辨识,未将作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地下室纳入受限空间管理,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作业前风险分析、现场确认环节存在重大缺陷,没有识别出施工作业现场存放的48袋LMZ冷媒增效剂的风险危害因素;动火作业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在未采取LMZ冷媒增效剂移除或隔离防护措施前(仅在动火作业票证中划掉电焊机作业,实际上切割也属于动火作业),违规将动火作业票证交给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形成事实上的审批

(3)对改造项目管理不规范。负责技术改造零星维修项目的技改部门没有制定规范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作业方案,以任务派工单代替施工方案,该次施工即既未履行变更管理手续,又无书面材料和正规设计图纸。在管道改造作业的同时,四车间维修班高星坤、王桂田2人在四车间地下室循环水箱南侧进行引风机风道维护作业,未明确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4)对外包施工队伍管理不到位。对外来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施工前培训考核缺少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等重要内容,本次事故遇难人员中有1名外来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监护人员没有发现并阻止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

(5)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编制本次管道改造作业的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企业部分救援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进入事故现场时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规范,在不了解事故现场毒性的情况下,转移遇难人员时曾摘下呼吸器请求增加人手,导致12名救援人员中毒呛伤。

(6)未深刻汲取以往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该企业2015年至2016年连续发生了3起火灾爆炸事故,2015年“4.30”环合反应釜爆燃事故暴露出企业对设备构造和风险分析不到位、出现危险因素盲点等问题;2016年“8.16”五车间火灾事故暴露出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不符合规范要求、车间作业票证和现场管理不严格、外来施工人员携带非防爆工具进行切割作业、没有尽到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的职责等问题;2016年“10.10”废水回收车间爆炸事故暴露企业存在风险辨识不到位、建设项目管理混乱、变更管理不严格、操作规程不完善、异常工况处置能力差等问题。本次事故发生原因依然涉及上述问题,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整改落实不彻底,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信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严重违章作业。施工人员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要求,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在未对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应急防护器材;擅自增加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导致事故伤亡人员增加。

(2)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代替对公司安全员培训,以建设单位进行进场安全培训代替公司的安全培训;对项目部聘用人员以考代培,未开展公司级安全教育。

(3)对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对部分项目负责人以签订“经济承包合同”的形式,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允许部分人员在公司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挂靠在公司名下,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对项目负责人孔凡强疏于管理,孔凡强自2018年9月起以公司名义进入天和公司承包商名录后,驻厂从事零星维修工程,对项目施工管理失察。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实现全覆盖,除公司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安全处长、安全员外,其他岗位和人员均未明确安全职责;未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3.光达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

(1)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光达公司LMZ冷媒增效剂的主要成分亚硝酸钠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含量不小于70%,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LMZ冷媒增效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未取得LMZ冷媒增效剂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情况下进行非法生产。

(2)未将LMZ冷媒增效剂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要求,将LMZ冷媒增效剂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3)未按法规要求提供LMZ冷媒增效剂的“一书一签”。光达公司按合同规定送货到天和公司时,未提供LMZ冷媒增效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未在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事故发生后,光达公司提供的《LMZ冷媒增效剂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且不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指南》(GB/T17519)编制要求。所提供的企业标准《LMZ冷媒增效剂》(Q/CGD002-2018)无LMZ冷媒增效剂的组成成分信息,且介绍“为一般化学品”。光达公司与天和公司签订的《天和公司LMZ冷媒增效剂技术协议》中,其危险性概述为无环境危害、无燃爆危险、无健康危害,消防措施为无危险特性、无有害燃烧产物、不燃烧、不需要泄漏应急处理。

4.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到位,指导督促天和公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5.济南市历城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

(1)济南市历城区委、区政府。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董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2)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未依法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天和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不到位,对天和公司存在的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外来承包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应急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管失察,未督促事故企业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到位,开展特殊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

(3)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依法认真履行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未有效指导督促天和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济南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1)济南市委、市政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历城区委、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2)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历城区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3)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指导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天和公司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不力。

7.泰安市、肥城市有关部门。

(1)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指导信邦公司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对该公司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等问题监管失察。

(2)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监管职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济南市历城区天和公司“4·15”着火中毒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孙希利,天和公司事故车间作业监护人。负责当日动火作业现场监护,工作失职,放任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11人)

2.徐淑坤,天和公司四车间安全员。负责当日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监督,擅离职守,未发现并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王云重,天和公司四车间副主任。负责组织事故车间冷媒系统管道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疏于管理,对管道改造施工违规动火作业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杲鑫,天和公司四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的全面工作,负责动火作业票审批,对管道改造施工违规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赵志明,天和公司EHS办公室安全员。负责当日事故车间动火票审批,工作失职,对作业现场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陈明,天和公司EHS总监兼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EHS(质量环保安全)办公室。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当日事故车间动火票审批、作业现场清理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李保勇,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认真管理技术改造施工安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姬国忠,信邦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管道改造施工,违章指挥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孔凡强,信邦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不力,对施工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肖思超,信邦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招投标、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现场检查工作。疏于管理,对公司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苗庆明,信邦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公司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对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宋喆,光达公司研发中心冷媒组负责人。负责提供LMZ冷媒增效剂技术,掌握该产品的配方,未向有关人员告知该产品的各组分含量及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构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3.白松泉,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非法组织生产、违法组织销售LMZ冷媒增效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赵春阁,光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冷媒增效剂登记和安全许可手续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齐小光,光达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对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冷媒增效剂登记和安全许可手续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二)(三)有关人员中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其它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16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建议给予9名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给予7名人员组织处理。

16.刘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二科副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天和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不到位,对天和公司存在的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外来承包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应急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7.郭新疆,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主任科员,监察大队执法一组组长(参公事业编制),负责董家等8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天和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不到位,对天和公司存在的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外来承包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应急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8.张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分管监管二科、监察大队。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监管二科、监察大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监管二科、监察大队存在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9.孙京平,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疏于管理,对监管二科、监察大队存在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0.李仁锋,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指导督促天和公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1.马小豹,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落实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职责,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2.殷继明,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天和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23.张庆国,中共党员,历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经济运行、安全生产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疏于管理,督促指导历城区有关职能部门及董家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4.刘科,中共党员,济南市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任历城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疏于管理,对历城区有关职能部门及董家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25.吴承丙,中共党员,历城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不力,疏于管理,对历城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26.张磊,中共党员,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等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指导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存在的对天和公司监管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7.施霆,中共党员,肥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服务站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任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初审和日常核查等工作。督促指导信邦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不力,对发现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督导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8.宋光金,中共党员,肥城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事业编制)。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任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负责该站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信邦公司存在的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等问题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9.魏光军,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任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分管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认真督促检查指导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0.董庆焕,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认真督促检查指导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1.李松林,中共党员,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指导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的对信邦公司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五)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天和公司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天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信邦公司处300万元的罚款。

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光达公司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没收光达公司违法所得。

4.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天和公司总经理李保勇,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医药制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李保勇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相关资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李保勇处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5.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信邦公司总经理苗庆明,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建筑施工行业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吊销苗庆明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相关资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苗庆明处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6.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光达公司总经理白松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责成朝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白松泉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相关资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白松泉处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六)对辽宁省朝阳市光达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光达公司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光达公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对未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追究和处分。

(七)对有关单位问责建议

建议责成济南市历城区委、区政府向济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向济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济南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省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把监管触角贯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尤其对外包商及对外来施工、特殊作业岗位等关键环节实现全过程管控。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谁辨识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全员安全培训计划,严格“三项岗位人员”考核,严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准入门槛,未经培训合格的职工一律不得上岗,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职业技能和反“三违”的自觉性。

(二)强化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持续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充分认识进入受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的重大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完善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33000-2016)要求,做好生产现场的规范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按要求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

(三)严格承包商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要把承包方和外来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安全协议,严格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审核;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进厂作业。外来施工人员作业前,要严格审查承包方施工方案,向承包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详细告知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强化施工现场可燃物清理和过程监督,安排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现场监护。

(四)认真落实化学品“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化学品包装要求,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一书一签”,确保向下游用户提供合乎包装要求和准确的化学品安全信息。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认真对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识别风险,培训相关操作人员,确保其详细了解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和危害特性,严格按照要求储存和使用。加大对有关企业“一书一签”要求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信息与生产的化学品不相符,甚至刻意隐瞒化学品危害信息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在施工方案编制时,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置救援方案,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处置预案的交底培训,并对照预案逐项健全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加强日常应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掌握,经常性开展日常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确保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时,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避免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尽可能减少损失。

(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深刻吸取天和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教训,督促全省化工和医药企业对增效剂、缓蚀剂、消泡剂等添加剂,特别是涉及亚硝酸钠等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全面排查,全面做好风险识别和管控,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突出易爆、易燃、剧毒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部位,组织专家全面督导检查,强化严格执法,提高专业水准。凡是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该停产必须停产、该减产必须减产、该提请关闭的必须提请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事故发生等情形的失信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七)凝聚形成齐抓共管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在抓推动落实上下更大功夫,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排查风险不认真不彻底、重大隐患问题麻木不仁久拖不决、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HS微讯

  • 9月1日傍晚,家住湖北黄石市某小区的景女士,带着儿子在小区里散步正准备回家,突然从高空飞来一个黑色塑料袋。听到动静,景女士连忙拉着儿子避让,塑料袋掠过两人的头顶,砸在两人身后的草坪上。景女士对此十分生气,当时便报了警,并找到小区门卫的物业部门讨说法。结果警察检查垃圾袋物品时,惊讶发现垃圾来源竟然是景女士家的,原来是其丈夫惹的祸。

  • 9月3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8.29”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脚手架倾覆事故情况。据初步事故调查,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外檐脚手架拆除作业,在使用汽车吊吊运双排脚手架上的脚手管时,将外脚手架挂倒,致使脚手架上作业的工人随架体坠落地面,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据悉,该事故目前已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该工程建设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天津建筑设计院;土建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幕墙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华捷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