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市平时不动真格 急时先停再说 矿山生态依然破坏严重

  海南省东方市好德实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问题是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2019年7月15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海南省的第二天,又收到群众举报并交由东方市调查处理,东方市于7月19日办结并反馈督察组。7月25日,督察组下沉东方市发现,东方市对两轮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整改不力,好德实业有限公司采石场长期野蛮开采,生态破坏严重,群众投诉不断。为应对督察组下沉督察,东方市于7月24日要求企业停产停运。

  一、基本情况

  好德实业有限公司采石场于2014年投产运行。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群众对该企业噪声、扬尘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反映强烈,是督察组交办的重点群众信访案件。东方市接办案件后,回复称群众投诉基本属实,要求企业停产整改,并于2017年9月10日上报办结。这次督察期间该企业再次被群众举报,东方市公示称已于7月19日办结。督察发现,东方市对该案件的办理不严不实,整改要求大部分落空,企业甚至仍在顶风扩建,生态破坏加剧,群众反映依旧强烈。

  二、主要问题

  停产整改成为一纸空文。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案件后,针对采石场的生态环境问题,东方市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方案和恢复治理方案,加大环保设备投入,确保减噪、控粉尘设施运行正常、符合标准,并在2017年7月至10月间,累计对该企业下达停产通知3份;于2018年4月14日,对该企业再次下达责令停产停运继续整改的通知。督察组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在被数次责令停产停运后,均未见复产核查验收,长期继续生产运行,停产通知成为一纸空文,相关违法开采行为不但未得到纠正,甚至还在顶风新建生产设施。2016年3月企业未经审批建设的两条机制砂生产线非法生产至今,又于2019年4月未经审批新建稳定土搅拌站一座,并投入运行。长期不规范的开采方式,使得多个已开采面形成高陡边坡,矿区生态破坏十分严重。

山体生态破坏严重

图1 长期野蛮开采导致山体生态破坏严重

  **环境修复避实就虚,敷衍了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该区域开采项目投产于2014年,但生产5年多来,环境恢复方案一直被束之高阁,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相关信访案件后,企业仍旧置之不理,直至2019年7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前夕,才草草开始恢复治理工作。现场督察发现,恢复治理未按实施方案要求实行“梯级降坡减载”,未对台阶、平台、边坡等进行复绿;而是避实就虚、敷衍了事,仅在入场道路两侧和稳定土车间旁等显眼区域象征性地补种一些苗木,作表面文章。

环境修复避实就虚,敷衍了事

图2 2019年7月督察进驻前,在平坦显眼位置覆土栽种的苗木

  **平时不作为,急时先停再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海南省前,督察组通过正式文件、进驻讲话等多种形式,反复强调禁止环保“一刀切”,并明确要求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但督察发现,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以来,东方市对好德实业有限公司采石场的生态环境问题一直疏于监管,整改要求至今未落实到位。2019年1月至7月,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历次现场检查记录中,也均未反映企业存在执行矿山开采利用方案不严,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等情况,直到7月24日督察组下沉该市前一天,才指出企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并紧急向企业下达停产停运通知,明显存在平时不作为、急时乱作为的问题。

  三、原因分析

  2017年以来,东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针对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问题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多次调研督办。2018年5月7日,东方市人民政府还印发采石场关停复绿工作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均做了详细部署,明确了责任分工,并要求牵头责任单位在2018年12月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政府。但直到这次督察时,牵头责任单位总结报告仍未上报,市政府也未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以文件落实整改,工作浮于表面,存在明显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东方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案件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没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树牢新发展理念,在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中,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普遍存在重生产、轻保护的思想,对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执法偏松偏软、走过场,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督察组还将根据有关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问题,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本文信息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

福建福清市江阴港城经济区治污不力 周边部分海域水质严重恶化

  7月26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福建省福清市江阴港城经济区开展了下沉督察。督察发现,该经济区管委会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园区企业废水偷排问题突出,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海,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不落实,导致福清市兴化湾部分海域水质呈现恶化趋势。

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福清市江阴港城经济区位于兴化湾江阴半岛,其前身为江阴工业集中区,2006年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2018年更名为港城经济区,是福建省第三大化工产业基地,现有医药、精细化工等工业企业57家,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263亿元。福清市江阴镇、新厝镇位于该经济区内,现有常住人口约7.5万人。

二、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废水偷排问题突出。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组织的现场检查发现,江阴港城经济区工业集中区附近河道水质污染严重,总氮浓度最高达181毫克/升,超出经济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8倍;河道入海闸口化学需氧量浓度达338毫克/升,超出地表水Ⅴ类标准7.4倍。

暗管直排

图1 耀隆化工私设暗管,将工业废水接入雨水管道

  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是该经济区内规模较大的合成氨企业,现有合成氨产能21万吨/年,日均排放工业废水1500吨。7月26日,督察组现场抽查发现,该企业私设暗管,利用雨水排口偷排高浓度废水,COD浓度高达357毫克/升。进一步调阅资料发现,该企业在2019年6月11日就因利用雨水排口偷排废水被处罚,短短一个月内再次违法排污,顶风作案,性质恶劣。此外,该企业还以安全生产为名,拒绝环保部门突击检查,经济区环保执法部门只有在得到企业许可后方能进入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检查。周边群众对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督察期间多次来信举报该企业“跑冒滴漏严重,破坏周边环境”。

雨水口排污

图2 耀隆化工利用雨水排口违法排污

  **(二)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兴化湾。**港城经济区2013年规划调整时就明确要求将福清市江阴、新厝两镇生活污水纳入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但港城经济区管委会推动管网建设不力,进度严重滞后,截至本次督察进驻时,江阴、新厝两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仍未建成,两镇每天1万余吨生活污水通过沟渠直排兴化湾。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两个镇区周边水体普遍黑臭,江阴镇安置区河道氨氮浓度高达22.5毫克/升,属于重度黑臭。

  2018年,原福州市住建委组织对福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福清市住建局在明知江阴镇生活污水尚未收集处理的情况下,仍虚报江阴镇污水已接入港城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作弄虚作假。

生活水直排

图3 周边生活污水直排环境

  **(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六年不落实**。港城经济区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建成投运,目前实际处理量约2万吨/日,一直无脱氮处理工艺,执行排放标准偏低。2013年以来,港城经济区开展多轮规划修编,相应的规划环评意见均明确要求对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严格控制总氮排放。但港城经济区管委会重规划项目落地、轻环评要求落实,一直未开展污水提标改造工作,规划环评意见成为“一纸空文”。2017年12月,原福建省环保厅发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但港城经济区管委会不重视,不落实,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再次落空。

  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经济区污水处理厂每天约2万吨工业废水总氮长期超标排放,2019年上半年排水总氮平均浓度高达110毫克/升,超标4.5倍。经济区内应按行业标准严格控制总氮排放的医药企业,也借集中纳管之名规避行业达标排放要求。如,福抗药业公司和福兴医药公司是经济区内规模较大的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每天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分别为2700吨和2400吨,总氮浓度分别高达260毫克/升和150毫克/升,超出行业排放标准7.7倍和4倍。

  (四)兴化湾部分海域水质严重恶化。受港城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企业偷排和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的影响,近年来,福清市兴化湾经济区西侧海域水质呈现明显的恶化趋势,海水无机氮浓度从2015年的0.27毫克/升增至2017年的0.5毫克/升,2018年依然达到0.41毫克/升,水质由Ⅱ类恶化到Ⅳ类。2019年2月监测结果显示,该海域海水无机氮浓度高达0.89毫克/升,同比上升74.5%,水质严重恶化为劣Ⅳ类。

三、原因分析

  耀隆化工集团公司顶风作案,违法排污,性质恶劣。福清市及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认识不足、履职不力,对兴化湾海域水质恶化问题未予重视,对规划环评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落实不力,造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长期落空,企业违法偷排、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福清市住建局弄虚作假,应对检查。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推动地方加快问题整改,对存在失职失责的,将要求地方依纪依法查处到位。

本文信息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

EHS微讯

  • “地球之肺”亚马逊热带雨林的大火已经持续燃烧17天了,引发全球媒体关注“亚马逊大火”,巴西总统博索纳罗被推上风口浪尖。

  • 8月17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南通中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南通市港闸区南通圆融CR17033地块项目工程工地,1名木工(男,51岁,江苏海安人)在1号楼西单元地下室楼梯二级平台上进行电梯井北侧墙木模板底部切割作业时,使用自行由手持磨光机改造的小型切割机切割模板,由于操作不当,切割机碰到模板内的钢筋,导致切割机反弹脱手失控锯伤自己右大腿。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拨打了120,将其送至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中午12时左右死亡。

中化昊华鸿鹤公司长期逃避生态环保主体责任

  2019年7月24日至25日,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中国化工集团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鸿鹤公司)下属2家化工企业进行现场督察。督察发现,企业长期无视存在的严重污染问题,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昊华鸿鹤公司是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公司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所属独资公司,位于四川省自贡市,控股五家子公司,其中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化公司)原产能为45万吨/年纯碱、15万吨/年烧碱、46万吨/年氯化铵,目前已停产;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化公司)产能为1万吨/年烧碱、3万吨/年氢氧化钾、1万吨/年氯化钡,目前有氯化钡生产线在产。

二、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张化公司投产以来一直将生产废渣倾倒在张家坝渣场,至2015年关闭时已存有废渣53.1万立方米,其中8.32万立方米危险废物钡渣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存,渣场没有防渗措施,没有建设截洪沟,渣场渗滤液经场地旁的化工运河(排水沟)排入威远河,最终汇入长江二级支流釜溪河。

  2017年2月,自贡市环境执法监测结果显示,渣场旁化工运河汇入威远河处钡离子浓度高达31.5毫克/升,已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排放标准》近15倍,严重污染河流水质。该渣场污染问题先后多次被环境执法部门通报,并由原四川省环保厅挂牌督办,但张化公司始终未开展任何治理工作。为尽快减轻污染,自贡市政府只得出资530余万元建设应急抢险工程,至今仍在为渣场渗滤液处理买单。

  2018年12月,自贡市有关部门联合致函新材料公司,要求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请昊华鸿鹤公司转交,但昊华鸿鹤公司没有将该文件上报新材料公司,又假借新材料公司委托之名予以复函,复函只讲配合政府工作,而只字未提自身环保主体责任。由于渣场仅采取应急治理措施,渗滤液污染依然严重,2019年第2季度监测显示,化工运河渣场下游钡离子浓度明显上升,地下水监测井硫酸盐浓度1480毫克/升,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4.92倍。

渗滤液污染

  二是环保停摆,违法不止。2014年2月,鸿化公司全面停产,但生产设施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残液长期未得到妥善处置。2018年8月,鸿化公司与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固废及残留中间物料处置技术服务合同》,违法将30余吨废催化剂与约200吨废碱液两类危险废物进行混合反应,并分别将反应残渣、剩余废碱液和废石灰混合物填埋在厂区污水处理池和一处废弃水池内。

危废固废污染

  鸿化公司停产后虽无生产废水外排,但厂区地面沉积的污染物被雨水浸泡冲刷后直排外环境。7月24日,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发现,大量雨水经厂区原有的4个排污口直排长江二级支流釜溪河。采样监测显示,4个排污口有3个超标,其中有2个排污口pH值超标;1个排污口氨氮超标,浓度为93.9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76倍。2019年2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致函新材料公司,要求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开展相应治理,但昊华鸿鹤公司又未将此文转交新材料公司,既隐瞒不报又不开展治理工作。

污水直排

  三是督办走过场,考核走形式。2018年5月,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向新材料公司下发《关于对昊华鸿鹤联碱系统残留物料问题进行督办的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和有关专家在清楚了解物料状态前提下制定并上报处置计划,并针对相关问题开展督查。2018年11月,集团公司到现场开展检查,但并没有发现所属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2018年新材料公司对昊华鸿鹤公司HSE(健康安全环保)考核结果为合格;昊华鸿鹤公司没有认真了解张化公司存在的渣场渗滤液污染严重、渗滤液处理站运行管理混乱等突出环境问题,连续两年对张化公司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流于形式。

三、原因分析

  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张家坝渣场污染严重,渗滤液处理站管理混乱。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规意识淡薄,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对存在的雨排水超标污染河流等问题长期不予整改。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瞒报张家坝渣场和鸿化公司厂区土壤污染问题,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集团指定的昊华鸿鹤残余物料、危废固废处置负责部门,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处理过程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所属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虽然对有关企业残留物料处置情况开展了相关督查,但未查出企业存在的明显违法违规问题。

  督察组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并督促中国化工集团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

本文信息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

重庆玉滩湖水质不升反降

  2019年7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重庆督察时发现,重庆大足区在玉滩湖良好湖泊保护工作中搞变通、打折扣,导致玉滩湖水质长期得不到改善,至今达不到国家良好湖泊保护目标要求。

  一、基本情况

  玉滩湖(又称玉滩水库)位于重庆大足区长江水系沱江流域左岸一级支流濑溪河中上游,是重庆市西部四大供水工程之一,也是荣昌区和大足区濑溪河流域农田灌溉和城镇供水的主要水源工程,城乡供水人口50余万人。为了加强玉滩湖保护,2013年纳入国家重点支持保护的水质较好湖泊范畴,并陆续获得中央治理资金6.1亿,其中大足区获得4.68亿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玉滩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2013-2017年)的批复》(渝府〔2013〕74号)要求,2015年起玉滩湖水质优于Ⅲ类。但监测数据表明,玉滩湖水质不仅没有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2017年以来水质不升反降,总体下降为Ⅳ类。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玉滩湖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Ⅲ类的月数有20个月之多,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有4个月更是恶化为Ⅴ类甚至劣Ⅴ类。

  二、主要问题

  (一)治污项目建设打折扣

  根据《重庆市玉滩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2013—2017年)》及其年度实施方案,大足城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3万吨/日扩建工程,将处理能力由原有的3万吨/日提升至6万吨/日,但该扩建工程直至2016年12月才开工、2017年11月才竣工,并且实际仅新增处理能力1.5万吨/日,导致该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日最高进水量达到6.8万吨,约是实际处理能力的1.5倍。大足工业园区A区应于2014年12月底前新建一座日处理3万吨的工业废水处理厂,实际建成处理能力仅为1万吨/日。福寿村乡镇污水处理厂技改工程应于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但该工程2018年2月才竣工,比方案要求滞后了一年零两个月。

  (二)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大

  《重庆市玉滩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2013—2017年)》要求,2017年玉滩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应达到85%,实际仅66.2%,远未达到目标要求。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管理检查考核的通知》要求,2018年大足区城镇污水处理率应达到92%,实际仅77.56%,也远未达到目标要求。根据大足区提供的情况,该区2019年“聚焦污水偷排直排乱排问题”行动共计排查出入河排污口102个,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生活污水直排点。

  (三)违法侵占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玉滩湖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但督察发现,2016年12月,当地居民违法在玉滩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房屋,共计侵占保护区面积847.17平方米,对玉滩湖饮用水水源水质带来风险。

  (四)落实区域限批要求不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申请解除玉滩水库水质超标挂牌督办和龙岗街道等13个街镇区域限批的复函》(渝环函〔2019〕51号)明确要求,大足区玉滩水库全流域暂停审批除民生、工业节能减排、环保类项目外的涉及总磷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但是督察发现,大足区生态环境部门未严格落实区域限批要求,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放水”,期间审批的49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均未对项目是否排放总磷水污染物作出评价或进行评审,导致部分涉磷项目在审批中被“放行”。 2017年至2018年,大足区共对玉滩水库流域19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开展出水检测168次,其中总磷超标的有46次,占比27.4%。

  三、原因分析

  玉滩湖良好湖泊保护是中央财政投资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大足区政府对其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不够,落实《重庆市玉滩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2013—2017年)》要求不到位,缩减项目建设规模,推迟项目建设时限,导致国家投资项目治污效能大打折扣。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不作为。大足区水利部门以及有关属地镇政府在获知玉滩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建房屋问题后,既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告大足区政府,放任违法建设行为,导致违法建设项目建成。大足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把关不严,部分本应限批的涉磷项目通过审批。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地方依纪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本文信息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

上半年环保违法罚款46亿 生态环境部通报典型违法案件

  8月23日,国家生态环境部通报各地2019年1-6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相关省、市、县的典型案例。通报显示2019年1-6月,全国共下达处罚决定书63744份,罚款金额为46.33亿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7.27万元;全国共查处五类案件10854件。五类查处案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50件,罚款金额19440.37万元;查封、扣押案件6841件;限产、停产案件1214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99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63件。为警示教育和示范作用,生态环境部还对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等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1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中旬,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发现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某公司院内堆放有大量固体废物,随后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固体废物重量约1600吨,该固体废物大部分位于有“防雨防渗”措施的棚内,小部分露天堆放(但地面基本硬化)。4月9日,嘉禾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堆放的六堆固废样品进行了采样(标记为1-6号样品),送郴州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分析。检测结果显示2号样品的“镍”指标结果值为25.8mg/L,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中的镍指标5mg/L。鉴定结论为:2号样品为危险废物。4月28日-29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执法人员对2号样品堆进行了过磅,过磅重量为25.88吨。经初步调查核实,该批固体废物来源于广东省,是刘某等人将该固体废物从广东省跨省转移至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某公司院内,该公司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二、查处情况

  刘某等人从广东省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至嘉禾县未办理任何手续,危险废物转移也未实行国家要求的联单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的行为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5月5日嘉禾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三、案件启示

  (一)及时送样鉴别,固定重要证据。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及时送样检测,证实转移的固体废物中含有危险废物,同时与广东省取得联系查明危险废物的来源,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合力。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紧密合作,深入挖掘非法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组织者和受益者,力争通过此系列案件的查处,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此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典型案例2

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被查封停产移送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0日,原厦门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清溪路的一口雨水窨井有白色污水排出。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对周边区域开展巡查。进入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正常,超声波清洗线产生的清洗废水外溢,经收集沟排入厂外废水收集池。企业声称,该收集池的废水会抽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但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厂外的废水收集池位于一片齐腰高的草丛荆棘中,貌似正常的集水池内竟然暗藏着一根直径60公分的排水管,废水正通过该管直接外排至深青溪,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取样送检。6月21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水样COD浓度为1340mg/L,总磷浓度为4.60mg/L,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一级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原厦门市环境监察支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严惩。6月20日,当场对该公司相关产污设施实施查封。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6月29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8月20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9月10日,原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调查缜密细致,挖掘背后线索。

  私设暗管排污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因此调查取证必须要细致严谨,才能挖掘背后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该公司试图给执法人员造成一种假象,已按照要求收集清洗废水并经过处理达标后经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进行细致缜密的调查,很有可能就无法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该种行为也就无法得到惩治。

  (二)重视执法记录,固定有效证据。

  在本案中,该公司消极对待环保检查,采用拖延方式清除收集池旁草丛荆棘,人为制造检查障碍。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在厂外暗管排放口进行了拍照取证、采样监测、现场勘验等,及时固定了证据。通过证据采集、恰当使用法律法规条款依法进行查处,有效落实了环境保护的职责。

  典型案例3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5日,原台州市玉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台州市玉环市龙溪镇小山外村有一家非法表面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废水乱排。根据历年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初步判断,该举报件极有可能涉嫌刑事案件。12月26日上午10时,原玉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同台州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经查,被举报的企业为玉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铜产品表面处理的生产,生产原料为HB-铜染色剂、MSA-511除油脱脂剂等,生产工艺为铜产品—除油—清洗—染色—清洗—成品。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报批环评,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除油、清洗过程中产生的积液未经处理直接溢流至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从事铜产品表面处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10月26日,原玉环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操作工古某制作询问笔录。2019年1月2日,台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重金属铅、铬、镍等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浙环发〔2018〕15号)规定,1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2月21日,该公司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某、古某被执行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目前玉环市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3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根据《玉环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18〕28号),对举报者发放8000元奖金。

  三、案件启示

  (一)注重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在本案办理中,各个部门联合协同行动,规范了环境部门的现场取证、调查询问工作,同时又满足了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了解案情的需求,有利于下阶段的案件侦办,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二)重视执法记录,减少执法风险。

  在本案现场执法时,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保证执法检查时过程合理合法,现场证据客观充分,为锁定案件重要线索、减少执法风险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三)设立有奖举报机制,发挥群众力量。

  2018年7月,台州市玉环市出台多领域覆盖的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办法,奖励范围涉及固体废物、大气、水环境污染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本案的线索由群众提供,充分发挥了环境监管中的群众力量,使得环境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有效避免了一些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

  典型案例4

四川省西昌市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通过视频监控影像与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对比,发现西昌市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总排口外排废水存在异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偷排高浓度废水。3月13日20时,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废水总排口3台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氮)取样管插在人为放置的白色塑料瓶内,塑料瓶内为人为配置的替代样,干扰正常采样,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厂污水处理站二沉池、三沉池上方分别有水管正在向池内注入清水,稀释外排废水中的污染物。同时,对总排口出水采样检测,COD浓度为677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6.52倍,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现场检查、调查事实,认为该厂利用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以及超标排污的行为均涉嫌环境违法,决定分别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厂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3月25日,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将该厂涉嫌环境犯罪违法行为移送四川省公安厅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厂环保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公司人员共3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4月16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案审会,对于四川省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80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科技助力,精准执法。

  针对本案中涉水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瞬时性、阶段性的特点,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采用信息化手段精准获取违法线索。通过视频系统观察排放口的水量大小、颜色特点,从而可以发现异常排污的时间节点,然后调取该时间节点的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查看水量、污染物浓度是否存在正相关性,精准锁定违法线索。经综合比对分析,掌握排污规律,选定突击检查时间,精准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二)周密部署,有效执法。

  在本案中,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充分考虑到夜查会遇到的各种突发情况,制定应对方案。依托移动执法系统污染源档案、排污许可信息平台等,掌握企业的产排污环节及治污工艺等情况;利用厂区平面图及奥维地图等信息,对现场周边环节进行勘察,明确在线站房、排污去向等关键点位,有针对性的布设执法人员;提前到位、蹲点守候,利用视频监控发现排污行为后,立即分组抵达指定位置进行执法检查。

  典型案例5

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执法人员对子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建设,现场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于当日向该矿业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5月5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对该矿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5月1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集中研究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该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因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停止了建设,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处罚。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4.70亿元,按照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人民币1470.41万元。5月7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向该公司下发《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5月15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该公司认错态度良好,于当日全额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陕西省县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执行单个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同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注重案件“回头看”监督,为今后“未批先建”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

编后语

从今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几起环保违法案件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一波连一波,全国各地环境行政处罚密集开出,生态环境保护不是说说而已的。国家产业升级和转型的战略选择决心是义无反顾、坚定不移的,企业不能总走“老路子”,要朝绿色环保、集约高效发展转型。企业转型“阵痛”是无法避免的,企业要“活下来”就得紧跟法规,主动寻求合规并且持续性合法合规。

河北邢台:两工人晕厥5米井下 消防成功救援

  8月20日新闻直播间消息:在8月18日14时许,河北邢台内丘县锦江华庭小区北侧,两名施工工人昏倒在约5米深的旱井中,情况危急。内丘县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刻出动一部消防车及八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在事发现场,两名工人被困在一口深约5米的井中,一名消防救援人员迅速把救援器材拿到现场,然后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利用安全绳索深入井底接近被困人员,同时使用空气呼吸器气瓶为井底输送新鲜空气,确定井底安全后,另一名消防救援人员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携带安全腰带进入井底。

  两名消防救援人员将安全腰带系在一名被困工人腋下部位,井上的消防救援人员顺势将第一名被困工人拉出井外,随即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随后又使用同样的办法,将第二名工人拉出井外。

  经了解得知,因为旱井内有大量垃圾,垃圾产生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一名施工工人在井底施工时间过长导致身体中毒晕倒,第二名工人见状下到井底准备营救,不慎也中毒晕倒在井底,其他工人赶紧报警求救。所幸两名工人经抢救已无生命危险。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导致中毒窒息事故。这些事故在救援处置中,因盲目施救、措施不当导致伤亡扩大,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沉痛。对这次成功救援,给邢台消防点个攒!!!

  EHS资讯网提醒大家,有限空间主要存在于腌渍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纸浆池、市政管道、地下室等部位,在清淤清污和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极易造成沼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和缺氧窒息事故。有限空间作业一是要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二是有人出现晕厥等情况,切不可盲目施救。如果缺乏基本的应急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缺失个体防护器材和应急装备,在没有弄清致害因素,也没有采取可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施救,伤亡很可能扩大。同时对于有深窖储物习惯的农村,要大力宣传有限空间防范知识。最后提醒一点,即便有限空间内无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低氧环境(或者氮气、二氧化碳浓度较高)下,人也会出现晕厥,甚至有更严重的后果。

十部委联合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并下发《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要求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分类指导,落实责任。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中央、地方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地市、县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印发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财政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地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19年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地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上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支撑网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以上由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
  (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高危粉尘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制度。完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修改完善粉尘危害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健康监护以及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地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适时组织评估,抽查各地各行业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

  附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长江经济带“三磷”专项排查取得阶段成果 生态环境隐患必须科学整治、分类施策

  为控制长江经济带总磷污染,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长江经济带7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目前地方自查工作已全面结束。

  从自查总体情况看,湖北、贵州、云南、四川、湖南、重庆、江苏等7省市聚集了全国60%以上的涉磷企业,“三磷”企业(矿、库)数量高达692家(个),其中磷矿229个、磷肥企业252家、含磷农药企业29家、黄磷企业85家、磷石膏库97个。692家“三磷”企业(矿、库)中有276家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详见附表),占比40%。其中,磷石膏库问题最为突出,53.61%的磷石膏库存在环境问题;其次是磷肥企业,问题率高达47.62%;黄磷和含磷农药企业存在问题的比例分别为42.35%和34.48%;磷矿问题率相对较低,但也达到25.33%。

  从自查发现问题性质看,主要包括部分磷石膏库防渗措施不到位,对地下水环境安全形成较大威胁;部分磷石膏库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建设不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磷肥企业主要是企业环境管理不完善和雨污分流不完善等容易被忽视但积累效应大的环境问题。黄磷企业主要是黄磷尾气“点天灯”、废气无组织排放、含磷原料及废渣等物料贮存场所未完善防渗措施等生态环境问题。含磷农药企业主要是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不规范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磷矿企业主要是矿井水超标排放、磷矿堆场及道路扬尘和未按规定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措施等问题。

  目前,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已由“查问题”阶段进入“定方案解决问题”阶段。为妥善解决“三磷”企业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分类施策、科学整治,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针对磷矿、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和磷石膏库5类重点,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三个一批”要求,即以饮用水源地等敏感水体以及人口密集区为重点,以符合行业政策为基准,依法律法规关停取缔一批,消除“三磷”行业重大环境风险;以实现达标排放和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核心,整治规范一批,提高全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以推动行业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为导向,改造提升一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分别明确了关停取缔要求、规范整治要求和提升改造要求,以及企业各产污治污环节的整治要点。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除督促各地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外,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树立整治样板,结合印发的《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组织专家团队选择典型“三磷”企业,开展“点对点”技术指导帮扶工作,研究制定可复制、可推广的“一企一策”整改方案样板。二是强化培训指导。组织专家团队开展《技术指南》和整治工作的培训,根据各省(市)实际需求深入重点企业指导编制“一企一策”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整改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三是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问题企业整改进度进行逐月跟踪督办,拉条挂账,在2019年统筹强化监督(第二阶段)中逐一核实,逐一销号。

  附表:

各省(市)“三磷”自查情况需要整改企业清单

序号 省份 企业类型 单位名称
1 贵州省 磷石膏库 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孙家湾渣场
2 贵州省 磷石膏库 何顺发磷石膏加工厂
3 贵州省 磷石膏库 贵州利丰达实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
4 贵州省 磷矿企业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磷矿
5 贵州省 磷矿企业 贵州省福泉磷矿小坝磷矿山(属于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矿段)
6 贵州省 磷矿企业 贵州省福泉磷矿新桥磷矿山(属于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的其中新桥矿段)
7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8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
9 贵州省 磷肥企业 安顺市平坝区磷化有限责任公司
10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州开磷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乌江34号泉眼污水处理站)
11 贵州省 磷肥企业 福泉市牛场化肥厂(2018年10月停产)
12 贵州省 磷肥企业 福泉福朋化工有限公司
13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州省福泉市红星化肥厂
14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州川恒化工有限股份公司
15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州瓮福剑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6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州利丰达实业有限公司
17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2013年4月停产)
18 贵州省 磷肥企业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州越都化工有限公司
20 贵州省 磷肥企业 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
21 贵州省 磷肥企业 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2 贵州省 黄磷企业 贵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
23 贵州省 黄磷企业 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
24 贵州省 黄磷企业 贵州黔能天和磷业有限公司
25 贵州省 黄磷企业 贵州省瓮安县瓮福黄磷有限公司
26 贵州省 黄磷企业 瓮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
27 贵州省 黄磷企业 瓮安县龙腾磷化有限责任公司
28 贵州省 黄磷企业 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
29 贵州省 黄磷企业 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公司
30 贵州省 含磷农药 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
31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32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33 湖北省 磷石膏库 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34 湖北省 磷石膏库 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35 湖北省 磷石膏库 嘉施利(宜城)化肥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36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磷石膏库
37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38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39 湖北省 磷石膏库 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40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41 湖北省 磷石膏库 钟祥市春祥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42 湖北省 磷石膏库 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43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44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
45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46 湖北省 磷石膏库 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47 湖北省 磷石膏库 荆门市荆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磷石膏库
48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49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磷石膏库
50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51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52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丰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磷石膏库
53 湖北省 磷石膏库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
54 湖北省 磷矿企业 宜城市焦坡磷矿
55 湖北省 磷矿企业 钟祥市红山林矿业有限公司
56 湖北省 磷矿企业 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集矿
57 湖北省 磷矿企业 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
58 湖北省 磷矿企业 湖北省钟祥市熊家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9 湖北省 磷矿企业 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腰子山磷矿
60 湖北省 磷矿企业 钟祥市龙会山矿业有限公司磷矿
61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
62 湖北省 磷肥企业 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磷肥)
63 湖北省 磷肥企业 宜城市群友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64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禹晖化工有限公司
65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武汉中东磷业科技有限公司
66 湖北省 磷肥企业 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
67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磷化工
68 湖北省 磷肥企业 钟祥市丰登化工厂
69 湖北省 磷肥企业 钟祥市八字山化工厂
70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吉顺磷化有限公司
71 湖北省 磷肥企业 钟祥市楚明磷化有限公司
72 湖北省 磷肥企业 荆门市兴马磷化有限公司
73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省钟祥市鸿浩化工有限公司
74 湖北省 磷肥企业 荆门市放马山富盛化工有限公司
75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景襄肥业有限公司
76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澳佳肥业有限公司
77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8 湖北省 磷肥企业 钟祥市家家旺肥业有限公司
79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
80 湖北省 磷肥企业 宜昌鄂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81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2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3 湖北省 磷肥企业 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84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
85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6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7 湖北省 磷肥企业 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
88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楚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9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 湖北省 磷肥企业 荆门市荆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1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
92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
93 湖北省 磷肥企业 荆门市喜登门肥业有限公司
94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
95 湖北省 磷肥企业 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6 湖北省 磷肥企业 鄂州市雷江磷肥有限公司
97 湖北省 含磷农药 荆门金贤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8 湖南省 磷肥企业 岳阳新港工贸有限公司
99 江苏省 含磷农药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 江苏省 磷石膏库 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01 江苏省 磷石膏库 泰山石膏(南通)有限公司
102 江苏省 磷石膏库 如皋市晶诚钙制品有限公司
103 江苏省 磷肥企业 海门市禾丰化学肥料有限公司
104 江苏省 磷肥企业 南通金秋肥业有限公司
105 江苏省 含磷农药 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106 江苏省 含磷农药 江苏莱科化学有限公司
107 江苏省 含磷农药 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108 四川省 磷石膏库 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1
109 四川省 磷石膏库 德阳龙蟒磷制品有限公司
110 四川省 磷石膏库 四川绵竹三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厂内磷石膏堆场)
111 四川省 磷石膏库 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新市基地)磷石膏堆场
112 四川省 磷石膏库 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一分厂)磷石膏堆场
113 四川省 磷石膏库 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磷石膏堆场
114 四川省 磷石膏库 绵竹市汉兴宏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打鱼院堆场)
115 四川省 磷石膏库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116 四川省 磷石膏库 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117 四川省 磷石膏库 施可丰四川雷波化工有限公司
118 四川省 磷石膏库 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
119 四川省 磷石膏库 会东县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0 四川省 磷石膏库 绵阳市金鸿饲料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121 四川省 磷石膏库 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磷石膏库
122 四川省 磷石膏库 绵阳市安州区路林磷化工有限公司磷石库
123 四川省 磷矿企业 马边鑫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24 四川省 磷矿企业 马边地方矿业有限公司
125 四川省 磷矿企业 四川马边雨田矿业有限公司
126 四川省 磷矿企业 马边大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127 四川省 磷矿企业 马边南方矿业有限公司
128 四川省 磷矿企业 四川马边中益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129 四川省 磷矿企业 马边无穷矿业有限公司
130 四川省 磷矿企业 新林镇麻柳综合采矿厂
131 四川省 磷矿企业 四川商舟实业有限公司
132 四川省 磷矿企业 四川省马边老河坝磷矿铜厂埂(八号矿块)磷矿
133 四川省 磷矿企业 马边瑞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34 四川省 磷矿企业 马边和谐矿业有限公司
135 四川省 磷矿企业 宁南鑫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黄竹林-大垭口磷矿)
136 四川省 磷矿企业 什邡市红白镇赵家坪磷矿
137 四川省 磷矿企业 甘洛大桥矿业有限公司
138 四川省 磷矿企业 雷波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巴姑、斯古溪磷矿山
139 四川省 磷矿企业 四川雷波县西川矿业有限公司小沟乡龙头沟红旗沟磷矿
140 四川省 磷矿企业 雷波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坪头、克觉磷矿
141 四川省 磷矿企业 四川甘洛县蜀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42 四川省 磷矿企业 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县小街乡大山梁子磷矿
143 四川省 磷矿企业 会东县景安矿业有限公司撒海卡磷矿
144 四川省 磷矿企业 会东县新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湾子菇铅锌磷矿
145 四川省 磷矿企业 四川省会东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鲁吉乡热水塘磷矿
146 四川省 磷矿企业 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县大桥磷矿区大黑山矿
147 四川省 磷矿企业 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县大桥磷矿区大水沟矿
148 四川省 磷矿企业 绵阳市安州区高川磷矿
149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省广汉市万福磷肥实业有限公司
150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绵竹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152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53 四川省 磷肥企业 什邡一心化工有限公司
154 四川省 磷肥企业 什邡泰来化工有限公司
155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省什邡金大化工有限公司
156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新创信化工有限公司
157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什邡鼎立磷化工有限公司
158 四川省 磷肥企业 什邡市虹雨化工有限公司
159 四川省 磷肥企业 什邡川西兴达化工有限公司
160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蓝剑川西磷化工有限公司
161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省什邡金穗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162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什邡市跃成磷化工有限公司
163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什邡坤华化工厂/什邡华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64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165 四川省 磷肥企业 什邡市红桥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166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蜀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67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8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省汉源化工总厂
169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航天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170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171 四川省 磷肥企业 施可丰四川雷波化工有限公司(化工)
172 四川省 磷肥企业 会东县恒威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73 四川省 磷肥企业 会东县磷矿(会东县磷肥厂)
174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省德昌县神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175 四川省 磷肥企业 资阳市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176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万稼宜化肥有限公司
177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安县朝阳磷化工有限公司
178 四川省 磷肥企业 绵阳市安州区隆联新科肥业有限公司
179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省绵阳市俊丹肥业有限公司
180 四川省 磷肥企业 三台县启明星磷酸盐有限公司
181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绵阳盛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82 四川省 磷肥企业 西昌市兴昌农资有限公司
183 四川省 磷肥企业 四川泸州常达工贸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
184 四川省 黄磷企业 马边无穷矿业有限公司(磷化工厂)
185 四川省 黄磷企业 马边嘉能佳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86 四川省 黄磷企业 四川马边龙泰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187 四川省 黄磷企业 石棉县宏盛电化有限公司
188 四川省 黄磷企业 四川蓝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89 四川省 黄磷企业 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
190 四川省 黄磷企业 攀枝花市鼎泰化工有限公司
191 四川省 黄磷企业 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92 四川省 黄磷企业 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3 四川省 黄磷企业 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黄磷厂)
194 四川省 黄磷企业 美姑凯元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5 四川省 黄磷企业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
196 四川省 含磷农药 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97 四川省 含磷农药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198 四川省 含磷农药 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9 云南省 磷石膏库 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花园河渣库)
200 云南省 磷石膏库 云南弘祥化工有限公司秧田箐磷石膏库
201 云南省 磷石膏库 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吴家箐3#磷石膏库
202 云南省 磷石膏库 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吴家箐2#磷石膏库
203 云南省 磷石膏库 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吴家箐1 #磷石膏库
204 云南省 磷石膏库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柳树箐磷石膏渣库
205 云南省 磷石膏库 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花椒箐磷石膏渣场
206 云南省 磷石膏库 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
207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汤家山矿段
208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大平滩磷矿
209 云南省 磷矿企业 石林县龙鑫磷化工业有限公司水尾磷矿
210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鞍山矿段
211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松山矿段
212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海口磷矿
213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草铺磷矿区松坪龙树磷矿
214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银港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会泽县马路磷矿
215 云南省 磷矿企业 晋宁县化乐乡磷矿一矿
216 云南省 磷矿企业 昆明龙舟经贸有限公司联合乡法安磷矿
217 云南省 磷矿企业 寻甸浩恒磷矿经贸有限公司摆宰河尾蔡家营盘矿区磷矿
218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中化云龙有限公司寻甸县没租哨磷矿
219 云南省 磷矿企业 安宁市成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大庙地磷矿)
220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天宁矿业有限公司安宁磷矿一号矿山
221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天宁矿业有限公司安宁磷矿三号矿山
222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弘祥化工有限公司安宁市元宝山磷矿
223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白登磷矿
224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县街磷矿区云龙山磷矿一采区
225 云南省 磷矿企业 安宁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安宁市小秧田—坝塘磷矿(安宁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226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天宁矿业有限公司安宁磷矿二号矿山
227 云南省 磷矿企业 云南天宁矿业有限公司县街鸣矣河磷矿
228 云南省 磷矿企业 安宁盟德昌矿业有限公司(云南省安宁市县街云龙山磷矿二采区)
229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
230 云南省 磷肥企业 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
231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海运鑫化肥有限公司
232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安宁兴亚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33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润苗化肥有限公司
234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金色田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35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安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236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安宁云科化肥有限公司
237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安宁力立化工有限公司
238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
239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弘祥化工有限公司
240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
241 云南省 磷肥企业 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
242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
243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
244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
245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246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三环新盛化肥有限公司
247 云南省 磷肥企业 安宁市洪源经贸有限公司磷化工厂
248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
249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安宁隆昌化工有限公司
250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新蓥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1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兴昆化工有限公司
252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国能化工有限公司
253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
254 云南省 磷肥企业 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255 云南省 磷肥企业 昆明宜大化工有限公司
256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昆阳滇白化工有限公司
257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
258 云南省 磷肥企业 安宁市万合磷肥厂
259 云南省 磷肥企业 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
260 云南省 黄磷企业 云南澄江盘虎化工有限公司
261 云南省 黄磷企业 云南澄江磷化工广龙磷酸盐厂
262 云南省 黄磷企业 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
263 云南省 黄磷企业 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
264 云南省 黄磷企业 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云南省 黄磷企业 澄江磷化工金龙有限责任公司
266 云南省 黄磷企业 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267 云南省 黄磷企业 富民县云富磷酸盐有限责任公司
268 云南省 黄磷企业 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69 云南省 黄磷企业 云南活发磷化有限公司
270 云南省 黄磷企业 云南中南长兴磷业有限公司
271 云南省 黄磷企业 陆良县宏盈磷业有限责任公司
272 云南省 黄磷企业 云南荣盛磷化工有限公司
273 云南省 黄磷企业 云南旭东集团有限公司
274 云南省 黄磷企业 云南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
275 云南省 黄磷企业 禄丰县中胜磷化有限公司
276 重庆市 含磷农药 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信息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

青海海北州部分垃圾填埋场设置暗管渗滤液直排环境

  2019年7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青海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前一阶段督察聚焦的问题,8月初组织对海北藏族自治州开展了下沉督察。督察发现,该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海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不到位,垃圾渗滤液直排环境,甚至设置暗管偷排,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突出,与整改方案要求背道而驰。

  一、基本情况

  门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于2007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10月26日建成投入试运行,设计填埋库容量为17万吨,使用年限15年。海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建成于2009年,位于海晏县三角城镇大沟口村的大沟中,占地面积3.8万平方米,设计使用年限15年,设计库容为15.6万吨。

  青海省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明确,实施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但现场督察发现,海北州整改敷衍对付,垃圾渗滤液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二、主要问题

  一是垃圾填埋场严重超负荷运行,环境风险突出。门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现已填埋垃圾约25万吨,超过设计库容量(17万吨)约47%,目前仍在接收填埋垃圾,尚未制定封场方案。现场督察时,该垃圾填埋场地下库区已填满,新填埋形成的垃圾堆层已高出设计标高1~3米,大量垃圾裸露,周边臭气熏天。由于门源县新垃圾处理场尚未开工建设,该垃圾填埋场还将继续超负荷运行,库容不足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环境风险隐患将更加突出。

图1 门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

  二是垃圾渗滤液设置暗管,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现场督察发现,门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已严重破损变形,表面防渗层大量脱落,渗滤液渗漏进入雨水沟,直排环境,环境影响突出。

  现场督察发现,海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在渗滤液收集池内设置暗管直通防洪渠,督察人员要求垃圾填埋场管理员开启排污泵,发现黑色渗滤液通过暗管向防洪渠喷涌而出。而且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回喷管道系统已被切断,部分垃圾渗滤液通过一台潜水泵和软管违规回喷浇灌附近绿化带(大约0.79亩),2019年4月以来已回喷渗滤液约1900立方米。

图2 门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破损直排环境

图3 海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设置暗管,渗滤液喷涌进入防洪渠

图4 海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违规用于原场区绿化

  三是日常管理粗放,监管监测不严不实。门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于2007年10月26日建成投入试运行,直至2018年12月9日才通过环保验收。第三方单位组织对门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时,作出结论是该垃圾填埋场实际填埋库容已达设计值的75%,与实际严重超库容运行的事实明显不符。2017年海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验收监测报告中渗滤液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224mg/L,氨氮8.2mg/L(8月3日和8月4日两天平均值),渗滤液污染物浓度值过低,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三、原因分析

  门源县政府对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建设重视不够,缺乏规划,仅有的垃圾填埋场长期超库容填埋。门源县城管局作为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的责任单位,日常管理松懈,垃圾渗滤液收集池严重破损,垃圾渗滤液直排环境。海晏县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监管不严不实,垃圾渗滤液处置方式随意、任性,甚至设置暗管,直排防洪渠。

  海北州生态环境部门对门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海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地方依纪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本文信息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