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微讯

  • 9月20日中午,G5京昆高速四川雅西段石棉至栗子坪路段,成都往西昌方向姚河坝隧道出口200米左右突发山体垮塌,山石滚落将高速公路高架桥砸断,导致交通中断,所幸未出现人员伤亡及车辆受损情况。据了解,此次灾害导致京昆高速雅西段与国道108线公路同时中断,攀枝花至成都方向、成都至攀枝花方向车辆请就近驶出高速,选择其他路线绕行,受损道路抢通时间待定。

  • 9月21日5点40分左右,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盐北路附近某住宅楼5楼一居民家中突然传来剧烈爆炸声,一名女子被炸出窗外身亡。阳台和卧室窗户全被炸飞,玻璃碎片窗框从5楼飞下,锅碗瓢盆飞出10多米远,现场情况一片狼藉。

民航局航安办关于切实加强通航安全工作的通知

近期,通航公司和飞行学校发生六起事故,造成9人死亡,给安全运行敲响了警钟,典型事件如下:

一、事件概要

(一)7月30日,江西飞腾通航热气球在甘肃张掖七彩丹霞景区降落过程中遭遇强气流,着陆触地时侧翻。热气球上共载有1名操作员和7名游客,其中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

(二)8月2日,湖北屯仓通航恩斯特龙480B直升机在蕲春山区农喷作业时遭遇下降气流掉高度,飞行员迫降过程中剐蹭树枝,直升机严重损坏,人员安全。

(三)8月29日,湖南翔为通航R44直升机在江西赣州龙南县执行农喷作业时刮碰高压线坠毁,机上1名飞行员死亡。

(四)8月30日,中瑞通航AS350直升机在金桥野外起降点执行体验飞行任务,地面换乘时,副驾驶头部被旋翼击中死亡。

(五)9月20日,九天飞院塞斯纳172在滨州大高机场进行训练任务时坠毁在郭王庄村,机上3人(2名学员,1名教员)死亡,无地而人员伤亡,飞机报废。

(六)9月26日,深圳金石航空AS350B3直升机从红原机场调机至北川机场,坠毁在同坝州黑水县境内,机上3人死亡。

二、工作要求

(一)正确处理通航安全和“放管服”之间的关系

受上半年疫情影响,通航单位普遍发生经营困难,为挽回损失,在疫情缓解后,一些单位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产生急躁情绪、抢时间、抢进度的愿望迫切,一些飞行训练院校也存在急于赶培训周期的情况,一定程度对安全运行造成负面影响和较大压力。各通航单位要深刻认识通航管理改革的豆大慈义、要始终坚持把“安全第一”作为发展的总前提,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和效益的关系。为确保通航安全运行平稳可控,各地区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内各通航单位制定方案,立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通航安全整顿及警示教育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隐患防范能力

各通航单位要将行业近期发生的典型事件以案示警,举一反三,深入分析事件原因,对照查摆自身安全陪患。要密切关注安全信息系统的事件调查报告和各类安全信息,及时汲取教训。要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为飞行机组提供可靠的气象、安全通告、通导设施设备等信息。要加强系统安全管理思维,着力提升典型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防控能力,要重点关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人员资质管控是否得力、工作程序是否流于形式、运行作风是否松懈涣散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升飞行训练质量,强化系统管理能力,全面查堵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管控措施,过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进一步夯实专业技术队伍“三基”建设

各通航单位要在提高专业人员技术能力水平上狠下功夫,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基”建设,苦练基本功。要加强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飞行机组人员的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努力提高机组对安全风险的敏感性和警觉性,熟练掌握机型性能及空中停车、低空风切变、遭遇特殊天气等复杂情况的处盟程序,切实增强机组风险预警和管控能力、特情处置能力和驾驶舱资源管理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通航从业人员作风建设

各通航单位要持续推进“三个敬畏”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加强飞行作风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要将严格落实飞行“四个阶段”与加强从业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要体现到具体规定、程序、检查单上,不断强化一线运行人员遵章守规意识。坚决杜绝盲目蛮干。要及时发现和纠正个别存在的飞行作风松散麻痹、规章观念差问题,完善负面清单,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此电报转发至辖区内各飞行学校。

中水电一局深圳地铁12号线项目“5·2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21日,福海街道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土建六工区主体工程永和站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20〕6号)的要求,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宝安公安分局、市住房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劳务施工单位:深圳市正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华,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RWD1U,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2,成立日期:2017年6月20日,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该公司已取得劳务施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项目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一局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英才,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4712368R,注册资本:壹拾伍亿元整,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成立日期:1989年8月17日,公司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该公司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2. 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杰,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873H,成立日期:1998年7月31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7-31层。

  3. 监理单位: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轨道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东,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97350015A,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四号2、3层,成立日期:2006年12月13日,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监理。该公司已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三)事故工程相关概况

  事故工程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主体工程12101标段,该工程共分九个施工工区,其中事故发生地为六工区永和站施工工地。

  2018年3月,工程建设方地铁集团公司将深圳市城市轨交通12号线工程监理服务发包给广州轨道监理公司,并签订有《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任命吴祖华为项目总监。

  2018年1月,地铁集团公司将事故工程发包给中国电建联合体组织实施,并与之签订合同。中国电建联合体由9家公司组成,水电一局公司为联合体成员之一,各成员单位共同签有一份《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及施工内容。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施工分工,由水电一局公司负责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土建六工区的工程施工,具体包括:翠岗工业园站、怀德站、福永站、永和站(4站4区间)的前期工程和土建工程,水电一局公司任命胡兆东为六工区的项目经理。

  2019年10月,水电一局公司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主体工程12101标段土建六工区翠岗站、永和站钢筋混凝土拆除工程(包括拆除、清理现场、整理格料等)劳务分包给正祥劳务公司,双方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201.9257万元,正祥劳务公司任命雷群亮为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事故工程六工区从2018年1月入场施工,截至事故发生时已完成现有施工合同约40%的工程量。事发当天,水电一局公司安排正祥劳务公司工人清理六工区永和站项目工地主体结构11-12号中板的建筑废料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21日13时30分许,正祥劳务公司工人黄加庆、黄亨安(死者)来到事故工程六工区永和站项目工地主体结构11-12号中板位置进行建筑废料(小钢筋、水泥块、方木、木板等)清理作业。18时10分许,黄加庆在清理地面上废弃的钢丝绳,黄亨安则在混凝土支撑梁(距离地面约2.17米)上清理一块方木,就在其清理方木过程中,黄亨安突然从支撑梁上掉至地面,其清理的方木随即也掉下,并砸在黄亨安胸腹部,导致其受伤。经查:

  1. 六工区永和站项目工地主体结构11-12号中板位置的混凝土支撑梁站立面宽约0.8米,距离地面高度约2.17米。

  2. 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基坑混凝土支撑梁从2020年5月16日开始进行拆除,事发时死者所站立的混凝土支撑梁也属于拟将拆除的部分。

  3. 事故当天正祥劳务公司工人黄亨安、黄加庆从事的建筑废料清理工作不属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项目部有安排安全员进行巡查监管。

  4. 砸在黄亨安胸腹部的方木长约1米、宽约0.2米、厚约0.2米,重约40公斤。

  5. 事发当天,水电一局公司安排黄亨安及其儿子黄加庆在基坑中板位置平台从事建筑废料、材料清理工作,未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事发时黄亨安佩戴有安全帽。

  6. 正祥劳务公司未对派遣在六工区永和站项目施工的作业工人(含黄亨安)开展劳务层面的必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培训及考核记录。

  7. 水电一局公司项目部对正祥劳务公司派遣到事故工程的施工人员(含黄亨安)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建立有《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并给作业人员派发了安全帽、安全带、反光衣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每天有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巡查,以及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8. 水电一局公司项目部制定有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并有安排施工人员(含黄亨安)学习,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注明“7.两米以上的高空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抵用,并系在牢固可靠处”。

  9. 广州轨道监理公司对事故工程有按要求进行巡检和旁站,涉事清理作业无旁站要求,监理公司提供有巡视《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单》《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日志》及《安全会议纪要》等材料。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大声呼救,赶来施救人员立即拨打120,并用吊车将伤者黄亨安吊出事故区域,120救护车赶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死者黄亨安做了死亡原因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病鉴字第14号)鉴定意见:不排除事故发生时,黄亨安因自身疾病发作导致从平台坠落被方木砸伤致使其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黄亨安,男,50岁,湖南省蓝山县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黄亨安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在未采取防高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上到混凝土支撑梁上清理方木,在清理方木过程中从支撑梁上掉至地面,并被随即掉下的方木砸中胸腹部,导致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正祥劳务公司未对派遣到事故工地的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

  2. 正祥劳务公司负责人黄新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施工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土建六工区工程“5·21”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正祥劳务公司未对派遣到事故工地的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正祥劳务公司负责人黄新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施工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工人黄亨安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在未采取防高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上到混凝土支撑梁上清理方木,在清理方木过程中从支撑梁上掉至地面,并被随即掉下的方木砸中胸腹部,导致受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三)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为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为事故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事故项目组织了监督小组进行日常监督工作。2018年11月7日,监督组对事故项目进行了首次质量安全监督告知,截至2020年5月20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共对事故项目进了44次监督检查,签发监督意见书44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5份,广东省施工质量安全动态扣分通知书5份。以上责令整改问题,责任单位已整改,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按规定进行了核查。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正祥劳务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2. 加强对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严格督促工人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 加大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加强对班组工人的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4.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以此为戒,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华为东莞松山湖园区研发实验室突发大火

2020年9月25日15时16分,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阿里山路一建筑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松山湖及周边消防力量赶赴现场救援。目前火灾正在扑救中,火灾暂无人员伤亡。

事发建筑为华为公司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的松山湖团泊洼实验室,据现场视频显示,起火建筑上空浓烟滚滚。该建筑为轻钢结构厂房,主要燃烧物质可能为吸音棉。

据悉,华为研发实验室位于松山湖高新区台湾高科技园高雄路以南,总投资98868万元,占地约219亩,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主要发展与手机等所有终端关联的研发、销售和增值业务,用地整体包括终端公司研发办公中心和高端培训中心两个模块。


最新消息:

当日16时5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850平方米。起火建筑为单层钢架结构,面积约5000平方米,正在装修施工中,未正式启用。后经消防救援人员全面搜索清理,发现起火建筑内有3名死者,经核实为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松山湖团泊洼实验室共有7栋大楼,此次着火建筑为G2栋。

团泊洼实验室平面图,来源万科物业华为东莞项目公众号

据悉,此次着火的主要是正在装修和建设之中的5G实验室内的吸波材料。而起火的原因则是业务部门在安装电波暗室的吸波材料,不幸点着了。由于吸波材料主要是海绵,不会起明显的明火,但是烟很大,现在火已扑灭。

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其建立了两个方面的奖励机制:一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的奖励。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公示举报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以下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八条 给予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奖金列入本级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和信息员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等情况,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建部印发《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并于近日印发。

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人员管理

  3.1 健康管理

  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3.2 人员进出

  3.2.1 在施工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3.2.2 外来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测体温、核对人员身份及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3.2.3 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及确诊治愈出院患者等确需返回施工现场的重点人群,应在严格执行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核实“健康码”无误后,方可返回施工现场,并做好至少两周的健康监测和跟踪随访。

  3.3 人员防护

  3.3.1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并建立物资台账。

  3.3.2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厨师、配菜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要佩戴口罩,项目部要做好日常管理。

  3.4 宣传教育

  3.4.1 通过宣传栏、公告栏、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3.4.2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3.4.3 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

4 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准备

  4.1.1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等区域应分离,围挡、围墙确保严密牢固,尽量实现人员在场内流动。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异地设置。

  4.1.2 办公场所、会议室、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频繁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盲区,保证施工现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定期对专用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4.1.3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储备适量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和人员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使用需求。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4.2 施工组织

  4.2.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4.2.2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桩基础、混凝土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4.2.3 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施工区管理

  4.3.1 定期对地下室、管廊、下水道、施工机械、起重机械驾驶室及操作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长期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并形成台账。施工机械等宜采取专人专用的原则,同时优化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并尽可能多的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聚集和交叉作业。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予以消毒。

  4.3.2 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其中重点区域是否消毒为必查项;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

  4.4 办公区管理

  4.4.1 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办公时应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4.4.2 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室内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  

  4.5 生活区管理

  4.5.1 生活区距离工地较远的项目,尽量做到生活区到施工区封闭管理,鼓励安排专车接送人员上下班。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有专人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4.5.2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m2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宜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4.5.3 工地食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食品食材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建立采购物资台账,确保可追溯。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

  食堂原则上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并且实施排队取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食堂就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的安全措施,避免“面对面”就餐和围桌就餐。

  食堂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及消毒,严格执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5 应急管理

  5.1 建立应急机制

  项目部要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

  5.2.2 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5.2.3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

  5.2.4 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6 监督管理

  6.1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开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6.2 对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7.2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细化当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环评弄虚作假问题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

  (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二)关键内容遗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三)数据结论错误。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四)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却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者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

  二、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突出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评工作,规划编制机关应在开发建设规划草案报批前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参考环评信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在环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组织管理,掌握环评工作进展,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应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六)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应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如实向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反映环评结论。编制主持人应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七)明确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报告,梳理问题线索,分情形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专家在评估评审时应独立、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专家意见签字存档备查。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专家库联通、共享,工作中应科学、合理选取专家,对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八)落实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相关部门应推进项目环评审批标准化建设,依法召集规划环评审查,规范决策程序。在项目环评受理过程中,应对报批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在环评审批和召集审查过程中,应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对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审查,并及时移交查处,不得隐瞒、包庇。环评审批和审查管理人员应提升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依法严格把关。

  三、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

  (九)健全溯源机制。完善全过程责任溯源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到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推动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完善合同管理、环评单位建立环评工作完整档案、技术评估单位和审查审批部门规范工作流程并存档备查,实现责任可追溯。推进规划环评信息化建设,推广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与环评信用平台对接,实现环评文件编制信息与审批信息联通,保障常态化、信息化全程留痕。对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应及时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流程,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查明尽职履责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

  (十)完善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环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环评审批管理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应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及时立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公开。加强环评单位从业区域与住所所在区域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既查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又查制度制定实施等日常管理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一)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单位公开的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投诉举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监管。生态环境部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环评文件开展常态化复核、抽查,同级、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应一并纳入监管,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工作按季度开展。

  (十二)依法从严处罚。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涉及规划编制机关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的,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十三)强化信用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记分,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环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开展抽查,对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进行排查,推动环评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生态环境部依托信用平台,公布全国环评守信“红名单”、限期整改和失信“黑名单”情况,对既无专业技术人员又未开展环评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清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尽快梳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规定,确保相关工作协调统一,提升信用监管效力。

  四、工作保障

  (十四)推动信息化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进一步加大技术力量和必要的经费投入,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环评质量监管,提升管理水平。具备一定信息化能力的省份,可与生态环境部智能复核系统对接,推动在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文件开展线上实时查重。

  (十五)提升队伍能力。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合理实施分级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持续提升基层环评审查审批和评估能力。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同级和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鼓励各级评估单位为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规范行业秩序。倡导环评单位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净化环评市场。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引导帮助环评单位和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树立正面榜样,对环评单位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环评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十八)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规划编制机关应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有必要的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12369”、信访举报等方式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并反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加强环评质量监管、严打弄虚作假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报送本行政区域有关工作进展、经验做法以及查处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将定期调度和通报。

EHS微讯

  • 9月14日早上6点左右,吉林德惠市一宾馆外墙体装修时,工人不慎坠楼,当场死亡。“该男子40岁左右,是施工的工人,拆6楼楼顶墙皮时不慎从楼上坠亡,当时该工人腰上该还系着安全绳。”现场目击者说。事发后,当地公安、120医疗救护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处置,坠楼的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 9月14日上午9时许,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VOCs处理装置有毒气体泄漏,导致4人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判断,泄漏气体中含硫化氢,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核查。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对中毒人员进行了抢救,但未对事故进行上报,存在瞒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对近期焦化企业连续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近期,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发生了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一车司)“9·8”爆炸和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4”有毒气体泄漏等两起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其中,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4”有毒气体泄漏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省委“零事故”单位创建,扎实推进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并提出相关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20年9月8日上午9时许,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一车间)焦炉烟气脱硫风机故阵停机,炼焦车间副主任、脱硫岗位主操2名人员到现场处置,期间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初步分析:因风机故障停机,焦炉加热煤气系统中的助燃空气无法正常供给,加热煤气不能充分燃烧,致使高温废气中含有一定量的氢气、一氧化碳等易燃易爆介质,手动打开烟道翻板过程中,有空气串入废气系统,发生爆燃。

9月14日上午9时许,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VOCs工段操作工在对酸洗塔和碱洗塔进行排液时,操作不当,将两塔排液阀门全部打开,致使塔内有毒气体外泄,造成该名人员中毒倒地。其他人员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4人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核查,该起事故是一起操作工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盲目施救的中毒事故。

二、暴露出的问题

这两起事故发生在烟气脱疏脱硝、工艺系统VOCs治理设施的焦化企业,充分暴露出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新增设施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在风险辨识、管控和治理等万面存在较大漏洞。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企业在脱硫脱硝、VOCs治理等新增设施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新增设施改造未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忽视新增设施运行或妀造带来的安全风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相关新增设施在建设过程中,未设计必要的自动化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设施,导致企业在异常工况和事故状态下缺少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企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风险意识缺失,风险辨识管控能力不足。襄汾宏源“9·8”事故中,2名操作人员在未判明风险情况下人工现场处置,导致发生爆炸;山西晋茂“9·14”事故中,施救人员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员和事故扩大。

(四)当前我省即将淘汰关停的焦化企业普遍存在着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松懈、超能力生产、从业人员思想不稳等问题,从而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立即开展全省焦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组织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焦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一是要立即对本辖区内即将关停焦化企业开展一次“专家体检”,对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存在超能力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该停产必须停产;从即日起至关停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要在岗在位,特殊情况离开本地时要向县级应急局报备。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建立每周核查产能制度,防止企业超能力生产和降低安全管理水平。二是要开展脱硫脱硝、VOCs治理等设施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相关设施是否具备自动化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设施。三是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风险排查。深刻吸取安泽永鑫“4·26”、河津阳光焦化“3·14”和襄汾建滔万鑫达气柜“3·17”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焦炉地下室、化产装置等危险区域的特殊作业风险隐患排查。四是推进焦炉机械安全改造工作。深刻吸取近年来我省焦炉机械伤害事故教训,推进焦炉机械走行全方位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从根本上消除焦炉机械伤害事故。五是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特殊时段的危险作业、调整焦化结焦时问,一律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二)开展全省脱硫脱硝、VOCs治理等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各县级应急部门要按照我省危险化学品三年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企业脱硫脱硝、VOCs治理等设施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并对脱硫脱硝、VOCs治理等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环保设施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

(三)要加强异常生产状况和开停车期间的生产安全。要督促企业开展突发情况下的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完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风险辩识、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各级要结合省委“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和近期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要求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作为“零事故”创建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请速将本通报转发至县级应急局及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化工医药生产企业。

浅析EHS管理体系与企业安全标准化的有效融合

引言

随着我国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生产运营任务日益繁重,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扩大生产运营的同时,社会责任、健康安全也越来越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因此,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将逐渐被企业采纳和完善,以强化管理深度、创造更高企业价值,促进生产运营与安全管理有机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国家近几年重点推行的安全管理方法,受到了各个行业(领域)的重视和欢迎,并陆续开展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而EHS管理体系起源于欧美企业,有相应ISO标准,相对比较健全,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如何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EHS管理体系有效融合并能够得到具体的应用呢?下面将对EHS管理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简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