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硝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

8月14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在官方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硝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针对现有硝化工艺反应速度快、放热量大,反应物料、硝化产物、副产物和危险废物具有燃爆危险性,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点,给出了全面辨识工艺风险,开展反应风险评估;优化总体平面布置,改善生产场所条件;提升自动控制水平,配备安全仪表系统等七方面指导意见。以下为指导意见全文:

为有效管控硝化工艺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硝化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针对现有硝化工艺反应速度快、放热量大,反应物料、硝化产物、副产物和危险废物具有燃爆危险性,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点,特制定进一步提升硝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

一、全面辨识工艺风险,开展反应风险评估

硝化企业应全面辨识工艺风险,开展硝化工艺全流程的反应风险安全评估,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评估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风险,建立硝化工艺反应、蒸馏等各环节的热力学研究数据台账,依据放热速度和放热量等热特性数据,筛选反应工艺最佳控制点,明确安全操作条件,确保工艺本质安全。硝化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高质量完成反应风险评估,根据工艺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硝化装置涉及工艺、设备等变更时,应进行HAZOP分析,并按照《保护层分析(LOPA)方法应用导则》(AQ/T 3054)开展保护层分析(LOPA),落实HAZOP、LOPA分析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

硝化企业应开展硝化废弃物的全面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明确废弃物的火灾、爆炸等危险特性,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处置方,严格落实贮存、处置安全措施。

二、优化总体平面布置,改善生产场所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评估确定硝化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

硝化企业应全面评估硝化车间内不同工艺间的相互影响,完善防火防爆隔离措施。硝化装置与其他生产装置布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的,优先采用异地迁建或采用防爆墙与其它生产装置有效隔离的方法实施整改。硝化装置和相邻装置应实现自动控制,且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

硝化控制室不得与硝化装置贴邻或设在硝化车间(装置)内。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不得布置在硝化上下游工艺生产厂房和硝化物仓库内,不得在现场进行集中交接班。

三、提升自动控制水平,配备安全仪表系统

硝化装置应采用DCS控制,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通知》(苏应急〔2018〕53号)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产品储存(包装)全流程自动控制系统。硝化反应工艺过程应设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对安全仪表系统进行SIL定级。企业应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维护和测试周期,并按要求严格执行。

在发生事故时,硝化釜与硝化釜、硝化物贮槽等设施之间会有相互影响的,应增设自动隔断隔离设施。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硝化釜,应采用氮气保护。硝化釜应在液相设置双温度计,硝化反应温度超过釜内物料沸点的,其气相空间也应设温度检测装置并与紧急停车系统联锁。严格控制硝化反应温度上下限,禁止温度超限特别是超下限状态,避免物料累积、反应滞后引发的过程失控。硝化釜应设紧急冷却设施,具备联锁及远程操作功能,配有足够冷量的冷却介质。硝化釜搅拌、紧急冷却设施等硝化系统的关键设备,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电源(EPS)。涉及硝化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房应设置温度、湿度检测仪表,对库内温湿度及堆垛内温度实时进行监测监控。

硝化企业应将硝化反应釜内温度与釜内搅拌、硝化剂流量、硝化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在硝化反应釜处设立紧急停车系统,当硝化反应釜内温度超标或搅拌系统发生故障,能自动报警并自动停止加料。硝化反应过程涉及放热且需控制加料速度的加料操作,应实现自动加料并设置安全联锁,依据工艺控制要求的最大允许流量,设置固定的不可超调的限流措施和滴加物料管道视镜。

四、完善安全泄放措施,实现自动监测预警

硝化企业应根据硝化反应釜泄放介质性质、超压工况特征以及安全泄放装置性能,确定安全泄放装置类型,设置向下或向上的泄爆系统,并设有泄放物料安全收集处理设施。硝化反应釜设置的向下的紧急排放收集系统,应在反应失控时能将反应物料藉重力通过反应釜底部阀门排出,全部转移到盛有淬灭剂或/和抑制剂的倾泻槽等设施内,从反应釜到倾泻槽等设施之间不得设置输送泵,倾泻槽等设施应设置在硝化厂房外。

硝化装置涉及反应、精馏区域、硝化废料贮存场所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元,应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做到视频监控无盲区,全天候监控硝化装置人员出入、工艺操作和检维修作业情况。硝化装置和配套槽区现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确保现场人员接收到异常信息时能及时撤离。

硝化装置现场控制室或中央控制室应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对硝化反应温度、压力、搅拌电流、冷却水中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等异常情况实现自动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硝化车间领导和企业生产、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硝化反应釜爆破片、安全阀的动作信息、紧急排放阀的应急操作信息,岗位操作人员要及时上报。

五、积极实施工艺改进,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新改扩建的硝化装置原则上采用微通道等连续硝化生产工艺,进一步提升工艺本质安全水平,管控源头风险;全流程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最大限度地压减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新建硝化装置应单独布置,不得与其他装置混建或布置在同一厂房内,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要求,不得在硝化生产装置内设置固定操作岗位。

新改扩建硝化装置的硝化产物中含有易燃有机溶剂的,严禁使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分离设施,应在设有氮封的条件下实现易燃有机溶剂的分离。分离出的物料应及时转入下道工序,硝化中间产品、产品应及时入库(罐),严格控制硝化装置内临时存放物料数量;硝化废物贮存场所不得超过设计量储存,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硝化企业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实施硝化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减少具有爆炸危险特性的原料、中间及最终产物储存量。改进硝化产物固液分离工艺,实现自动控制,降低人工操作风险。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养

硝化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产、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1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硝化装置涉及原料处理、反应和分离岗位内操、外操人员和班长应取得硝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涉及企业内部硝化废料的收集、贮存、转运作业的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七、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硝化企业应全面识别硝化装置存在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修订完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硝化装置火灾、爆炸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处置卡,配齐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天津汇洋石油储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被严肃处理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天津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13日,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此前,国务院安委办第一检查组暗访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发现较为严重问题。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强调要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狠手,严肃惩处,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诫勉处理。

  •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 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亭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 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处副处长陈立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 责成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政府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教训,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予以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向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示函,由企业负责人作出承诺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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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固废法》将实施了,最高罚款500万元!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条款中,对于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将更加严苛,对固废的监管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增强,罚金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1995年至今《固废法》经历了两次修订(不含三次修正),从原先6个章节91条条款增加至9个章节和126条条款。对于原先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的管理职责以及连带责任予以明确。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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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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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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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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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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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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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的特别关注。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

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幅度,具体见下表:

违法行为 2020年修订版法律罚则 2016年修正版法律罚则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10-100万元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0.5-5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1-1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5-20万元罚款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10-10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10-100万元罚款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100万元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处20-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50万元罚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下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2-2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10-10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志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下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10万元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1-10万元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10-100万元罚款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100-5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00万元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50-2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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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2020年修订版规定 2016年修正版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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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见,企业今后面临的环保压力将越来越大。企业要做的是,依照新《固废法》,做好固废危废的环保合规管理。

4天内3死5伤!郑州安委办通报近期三起有限空间作业事故

2020年8月6日至8月9日4天内,郑州市发生了三起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不力等突出问题,为此,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8月10日印发了《关于近期三起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通报》(郑安委办〔2020〕85号),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全面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事故通报

  • 8月6日11时40分左右,位于航空港区荆州路与雁行路交叉口向西200米处,河南一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在42#电力检查井中开展电力排管自检时,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受伤。

  • 8月8日9时40分左右,位于航空港区梁州大道与思存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某公司在进行井下光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 8月9日19时左右,位于郑东新区东四环与学理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学理路再生水管线工程项目井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今年6月份,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曾通报两起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极为惨痛,但惨剧又一次上演了。有限空间作业一是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二是有人出现晕厥等情况,切不可盲目施救。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活动一次次开展,但有限空间“带电的高压线”作业准则还是违反了,这是责任意识和工作作风出现问题了,是对生命、规章制度没有敬畏之心。

如此反复出现群死群伤,一是由于责任单位和员工在侥幸心理下出现寻求变通的行为,作业图方便,进度抢时间,总觉得事故不会落在自己身上。对检测及通风安全设施投入少,对安全管理搞变通,致使悲剧一次次上演。二是有部分作业人员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基本安全知识匮乏,又盲目下井救人,致使死伤人数进一步扩大。

对于触碰安全规章底线的行为,一定要严肃惩戒,让责任人付出代价,否则安全生产责任就会虚置,就会变成空话,规章就成了纸老虎、稻草人。

这些身边的危化品你了解吗?

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避开明显标志的易燃易爆物,但却很容易忽视身边随处可见的危化品。高温天气或密闭空间,易引起危化品燃爆事故,千万要警惕!下面这些我们常用的东西,都是“隐藏”在我们身边的危化品,其使用及储存应注意其安全防范措施。

天然气

家里使用的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遇到明火就会燃烧或爆炸。天然气在空气中含量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使人窒息。

使用天然气时,要注意开窗进行通风;用气不离人,用完气后也要及时关闭灶具开关、阀门;天然气不能和其他燃料,如瓶装液化气、煤等一些使用。

酒精

酒精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引起爆炸,遇明火、高热也能引起燃烧爆炸。

家中的酒精,一定要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要远离火种、热源,也要避免阳光直射;使用酒精消毒时,也要避开点火源。

打火机

打火机所使用的燃料都是可燃性气体,经加压后充入封闭气箱,一旦受热就会迅速膨胀,极易点燃、爆炸。

天气炎热时,打火机不要放在车内,也不要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以防受热爆炸;打火机最好放在阴凉处,不要接近高温物品;注意不要让打火机受到挤压和撞击。

充电宝

大部分充电宝使用的电池是锂电池,其易短路,过度充电、极限温度等情况下都能着火。受到挤压或碰撞时,锂电池也极有可能着火或爆炸。

充电宝要避免太阳暴晒,也要避免重压和强烈的震动;充电宝在充电过程中要避免高温高湿环境。

花露水

花露水含有酒精成分,因而具有易燃性。

涂抹花露水后不要立即使用明火,也不要用电蚊拍;花露水应尽量放置阴凉处,切勿暴晒。

杀虫剂

杀虫剂内的丙烷、丁烷成分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火花或高温易爆炸。喷雾杀虫剂瓶内有压力,外力撞击或者摩擦起热也容易引发爆炸。

使用杀虫剂时要注意避开明火,储存时远离高温和暴晒;避免将杀虫剂瓶罐放在明火旁烘烤。

另外今年因新型冠状病毒流行,一些常用化学消毒剂也用的较多。这些消毒剂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请参阅EHS资讯网的《常见化学消毒剂及其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车辆涉水后,自救逃生关键时间点

我国已全面进入汛期,入汛以来,全国各地不管是内陆还是沿海地区,都开启了看海模式!给大家的生活和出行带来无尽的麻烦。比如汛期就有车辆涉水事故发生,如果遇到这种危险状况,该如何自救呢?科学掌握自救逃生时间很关键。

第一阶段 车子刚落水时(最佳时机)

汽车刚刚落水时,逃生成功概率最大。此时车身大部分都在水面之上,车门、车窗都还比较容易打开,这是弃车逃生的最佳时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车辆落水后,应该第一时间打开电子锁,目的是避免车辆发动机因进水断电而失灵锁死。

第二阶段 水已经漫过车门(关键时机)

当水位漫过车门时,因为车辆内外存在水压差,此时车门已经很难打开,你要做的就是砸碎车窗,用安全锤、头枕等尖锐的物品,用力敲打侧方玻璃四角,砸碎后迅速逃离。

对于普通的私家车,如果对车辆内部结构比较熟悉,也可以尝试从汽车尾部或后备箱进行逃生。因为车头发动机较重,尾部会是最后被淹没的位置。

第三阶段 水完全淹没车顶(最后时机)

如果错过前面两个时机,你还剩最后一次机会。等待水完全灌入车辆,车内外水压一致的那一刻,深吸一口气,用力打开车门,然后“逃出生天”。

如果车门还是打不开,就要用脚狠踹,因为破窗已经很难,头枕和安全锤砸车窗未必会成功,尝试使用灭火器等重物猛砸,破窗几率更大。

总结:车辆涉水最最重要的是——尽快离开车辆,这样才有最大的逃生机会。车子落水之初——迅速开门开窗逃离;水已经漫过车门——砸碎车窗玻璃逃生;水即将灌满车辆——憋气用力开门逃生。希望大家牢记这些逃生指南,但永远没有机会用到它们。

逃生时可能遇到的特殊状况

情况一:大巴上乘客比较多,怎么办?

一定要保持镇静,有序地、相互协助就近快速逃生。比如,你本来坐在窗户旁边,遇到险情可以利用安全锤从窗户快速逃生,千万不要涌向车门,这样不仅可能无法成功逃生,还有可能造成踩踏。

情况二:不会游泳怎么办?

从车内逃脱后,脸部应尽量朝上仰起,用双脚向下踩水,双手横向划水,这样能让自己浮到水面上。同时,应迅速寻找周围的漂浮物帮助自己,给接下来的求救创造条件。

深圳机场航站四路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出勤楼“6·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4日,深圳机场航站四路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出勤楼6楼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近日,深圳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起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陆树勇,总经理:陈爱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6121B;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100万人民币,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观路南天居水木澜山居2栋205-211;主要经营范围:承担10KV及以下变配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机电设备购销等,该公司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航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黄楚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7244W;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航站四路3009号运控中心大楼;主要经营范围:经营国内(含港澳台)、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办理资质)等。

  (三)事故其他情况

  2015年2月,东海航空公司与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建)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深圳一建总承包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普通出勤楼、高级出勤)的建设施工,施工合同附件中关于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为3年,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确认竣工之日算起。

  2015年3月,深圳一建与同大公司签订了《东海航空产业中心出勤楼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同大公司承包东海航空产业中心出勤楼安装工程(包括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3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拿到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算起。

  2016年9月,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普通出勤楼、高级出勤楼)施工总承包工程经验收评定合格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意交付使用。2019年8月,深圳一建致函东海航空公司在保修期前开展联合检查验收。同年10月,东海航空产业中心工程指挥部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发送给深圳一建、同大公司。其中关于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缺陷整改工作由同大公司负责。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同大公司按照东海航空工程通知单的整改要求安排班组长杨昌安和林大江到东海航空出勤楼给强电井电缆制作U型槽样品。6月3日开始,两人按照样品要求开始到出勤楼强电井电缆U型线槽。6月4日13时52分许,杨昌安与林大江把U型槽和工具搬进出勤楼6楼强电井内作业,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将U型槽左边夹在墙壁与电缆之间固定,右边端口准备与母线槽插接箱底部连接时,在距离插接箱底部5、6公分处被卡住。随后林大江双膝跪地,用后颈部顶在U型线槽底部向上使劲,导致U型线槽边缘插破电缆外部绝缘层,发生触电。杨昌安触摸林大江身体时感觉到触电,便抓住林大江鞋子往外拖拽,随后其发现林大江脸色发青,鼻子和脖子处有少许血迹,并发现林大江已无呼吸。经查:

  1. 杨昌安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电力电缆作业;林大江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建筑焊工。根据工作分工,两人先一起把U型槽加工好,然后杨昌安负责涉电作业(断电等),林大江负责将支架焊接在装好的U型槽底部。

  2. 林大江事发时上身穿背心,下身穿运动长裤,脚穿劳保鞋,未见佩戴安全帽及安全防护手套。

  3. 经深圳市正方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查鉴定:

  (1)现场安装U型金属线槽有多处棱角,且比较锋利。在其线槽中部内侧靠墙方向一处棱角已刺入线缆外部绝缘胶内。通电后检测配电箱,及金属线槽均不带危险电压。模拟从线槽底部由下往上施加外力时,线槽棱角金属部分刺入线缆绝缘层处出现220V危险电压,此时再检测金属线槽其它部位均带220V危险电压。检查线缆绝缘层上其它部位无明显划伤或被其他棱角刺入痕迹,可以确定此处为漏电点。

  (2)在低压配电线路上进行低压不停电的作业时,二人均未佩戴绝缘手套、安全帽,不满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第10.4.1条规定:低压不停电的作业时,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全棉长袖工作服,带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4. 杨昌安已向东海航空产业中心工程指挥部、东海航空综合保障部提交停电申请,并得到批准。但实际施工作业时,杨昌安未告知深圳东海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电的情况下,未按停电计划时间(15时-15时30分)私自使用备用钥匙进入强电井安排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不满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第6.1.1条规定:在线路和配电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个人保安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5. 同大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但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昌安立即拨打120电话,并向其公司及东海航空物业公司报告。120医生赶到现场进行急救后宣告林大江已无生命体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0]病鉴字第0101号)的鉴定意见为:死者林大江符合电击死。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林大江,男,53岁,四川省资中县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工人林大江在未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未戴绝缘手套、安全帽、长袖)情况下,用肩由下往上抬金属线槽时,线槽内侧锋利棱角受较大外力刺穿线槽内电缆绝缘层,造成金属线槽带电。故障电流经人体、进线侧金属线槽形成回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 工人杨昌安作为电工,未按停电计划进行停电作业,未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在低压配电线路上进行不停电的作业时,未制止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林大江在线路和配电设备上作业。

  (二)间接原因

  1. 同大公司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2. 同大公司主要负责人陈爱文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出勤楼“6·4”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同大公司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

  1. 同大公司主要负责人陈爱文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工人杨昌安作为电工,未按停电计划进行停电作业,未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在低压配电线路上进行不停电的作业时,未制止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林大江在线路和配电设备上作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工人林大江未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用肩由下往上抬金属线槽时,线槽内侧锋利棱角受较大外力刺穿线槽内电缆绝缘层,造成金属线槽带电,故障电流经人体、进线侧金属线槽形成回路导致触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六、政府安全监管属地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安全监管属地部门: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

  (一)街道实行安委会“双主任”制度,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共同担任安委会主任,统筹街道整体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福永街道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今年以来,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6次。街道办分管负责同志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共召开党政联席会议22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3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40多次,重点检查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二)街道安委办制定街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零星工程隐患巡查纳入网格员A类巡查事件。今年以来,街道报备零星工程共1654处,累计排查隐患1419处,整改隐患1412处,查封41处;共召开形势分析会议6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为重点议题;开展联合整治行动11期,出动804人次,检查在建工地70家次,小散工程65家次,零星作业718家次,发现隐患653处,整改隐患638处,查封9家;约谈安全隐患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32家,发出督办函及移交函79份,整治重点隐患144处;拍摄《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实录》3期,整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88处;联合市指导服务组督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12万家次,整改隐患8035处。

  (三)街道城建办今年以来受理备案小散工程29个;聘请第三方专业巡查力量,对辖区所有备案的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开展专业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日常巡查检查累计出动1493人次,检查小散工程758个次,发现隐患821处,发出整改通知单108份,停工整改19处,隐患基本闭合。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同大公司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掌握作业现场的安全动态,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认真督促、检查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维修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的能力,按不同作业要求配备相应个体防护用品。

  (二) 东海航空公司、深圳东海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外来作业的员工安全教育,针对性要强,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对工作岗位危险因素的辨别能力,杜绝违规、违章作业,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要符合要求,尤其要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 区、街道安全监管部门以此为戒,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深圳雅豪轩小区物业“6·4”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4日,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雅豪轩小区4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死亡。近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起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雅豪轩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1482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4-2区建安路10号雅豪轩怡雅阁A栋二楼,成立日期:2002年1月14日,负责人为王桂英,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信息咨询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雅豪轩4栋804房业主:丁某某(房产登记所有人),女,33岁,湖北省天门市人;杨某某(丁某某丈夫),男,39岁,广东省深圳市人。

  (三)事故相关概况

  2020年1月6日,杨某某、丁某某夫妇购买了雅豪轩小区4栋804的二手商品房,并于2020年4月23日在雅豪轩物业管理处备案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敲开主卧卫生间吊顶和墙面)发现主卧卫生间窗户滴水,杨某某、丁某某夫妇认为是主卧卫生间窗户外墙渗水,属于公共物业部分,于是杨某某于2020年5月8日通过微信和电话向雅豪轩物业管理处反映漏水情况,物业管理处于5月9日安排泥水工陈某林上门察看,陈某林察看后未找到漏水点,告知需持续观察。2020年5月28日,陈某林携带自制井字形木架(以下简称井字架)等工具前往4栋804房,在主卧卫生间外墙用冲击钻钻了几个孔,并与楼上904房住户沟通在一楼安装水阀切断了904房主卧卫生间水源,来观察外墙渗水情况,查找渗水点。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4日19时14分许,杨某某接4栋704房业主潘某某电话,告知其804房水管爆了。杨某某与丁某某立即前往察看,到达4栋1楼架空层时遇上物业保安和4栋704房业主潘某某正前往处置爆水管情况,在处置过程中听潘某某说在水管爆之前有重物坠落的声音,杨某某与丁某某怀疑是陈某林之前遗留在上面的井字架掉下来了,立即前往察看,察看时发现陈某林坠落于二楼平台。经查:

  1. 陈某林坠落后位置位于4栋二楼1单元和2单元之间的平台,其坠落高度约为19米,身上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事发后在涉事的卫生间内发现有安全带1根、木制人字梯1个、黑色木板1块、撬棍2 根。

  2. 2020年5月28日陈某林在涉事卫生间外墙钻孔的作业方式为:先将井字架搭在1单元和2单元之间的两根平行的天然气管上面,再在井字架和窗台之间搭两根撬棍,后在井字架和撬棍上面铺设木板。然后将安全带系挂在卫生间内的木制人字梯上,站立于窗外木板上作业。作业完后,陈某林将其他工具取回,将井字架遗留在了天然气管上面。

  3. 陈某林是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维修班组唯一一名泥水工,雅豪轩小区的防水、泥水补缺等工作均属其个人工作职责,其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由其自行安排时间完成,所以陈某林前往4栋804房察看渗水情况是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属于其职务行为,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安排工作后未进行跟踪管理。为便于察看渗水情况,陈某林于2020年5月29日找杨某某索要了804房的钥匙,选择在8时左右和19时后(用水高峰期)独自前往4栋804房察看漏水情况。

  4. 陈某林未取得高空作业证从事高空作业,不符合开元物业公司《风险管理手册》业务红线标准第3条:“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电梯、电焊、高空、密闭空间),严禁无证上岗”。陈某林为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维修班组泥水工,其岗位职责不涉及高空作业,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未掌握其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5. 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维修班组有3名电工、1名泥水工,安全教育培训由维修班班组长张波组织,每周组织一次,每次1小时,由张波口头交代技术问题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提供培训记录及考核记录,培训内容不详。陈某林未取得高空作业证但曾多次从事高空作业,维修班工人知情但均未进行制止。

  6. 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桂英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维修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维修工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

  发现有人坠楼后,丁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与杨某某一起骑电动车到管理处告知值班保安,并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告知其需报警,丁某某又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0、120和消防救援人员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陈某林已死亡。

  2020年6月9日,死者家属委托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德方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46号)证明:死者陈某林符合高坠致全身多器官损伤(尤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某林,男,54岁,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由于涉事各方暂未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循司法途径解决。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陈某林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冒险在自制不稳固平台上进行夜间高空作业。

  (二)间接原因

  1. 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维修工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桂英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维修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维修工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安街道文汇社区雅豪轩“6·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维修工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桂英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维修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维修工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工人陈某林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冒险在自制不稳固平台上进行夜间高空作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三)政府安全监管属地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安全监管属地部门为新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安街道办)。

  1. 新安街道健全了街道安委会组织架构体系,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与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不定期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

  2. 街道物业办联合安监办组织开展了新安街道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专项检查行动,与安监办共同印发了《新安街道物业服务企业安全宣传手册》,组织制定了新安街道零星工程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居家、场所”安全检查日活动。

  3. 文汇社区工作站与雅豪轩管理处签订了《宝安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告知书》,不定期对备案及日常安全巡查工作进行检查,参加街道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会,与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雅豪轩分公司签订了《新安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委托协议书》。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开元物业雅豪轩分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公司安全生产条件;

  2.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切实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对于高风险的高空作业应安排专门监管的人员,切实做好全程旁站监督,指导并督促工人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等进行施工作业;

  4.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区、街道行业监管部门应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监管力度,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盐城开发区标准厂房EPC项目“5·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4日上午8点40分左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EPC项目组装栋厂房隔墙龙骨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近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此起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新城投资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地址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志峰,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62922269C,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等。具体负责标准厂房EPC项目投融资和资金保障工作。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2019年6月,市开发区管委会从全区机关和下属单位抽调约30名骨干人员,成立了以区住建局局长赵华(时任)为组长的盐城动力电池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工程建设组、质量安全组,全面负责标准厂房一栋EPC总承包项目协调推进和施工管理工作,常务副指挥长张正东,副指挥长王建旭、姜小虎三人同时兼任指挥部下设的综合协调组、工程建设组和质量安全组组长。质量安全组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二)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城建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8日,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林其涛,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870963902,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设工程:铁路、公路、市政、桥梁、隧道、城市轨道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环保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设备、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机电安装,机电工程施工,公用、民用建筑的设备安装等。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JZ安证许字〔2014〕000486-4/1,有效期至2020年8月9日。项目部项目经理段艳刚,分管安全副经理、安环部经理徐志峻。

(三)隔墙龙骨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太原今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今一装饰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5日,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5号中泛商务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黄亚飞,注册资本83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59409525,经营范围:室内外装潢装饰与设计;建筑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等。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JZ安证许字〔2014〕000264-4/1,有效期至2020年5月18日。项目部项目经理蔺建青,专职安全员温浩。

(四)项目监理单位: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江南管理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2日,位于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法定代表人钱池进,注册资本1亿1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17XG(6/10),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与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等。公司具有工程监理综合一级资质。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杨佳元,总监代表何亚辉,安全专监穆春成。

二、项目相关情况

(一)项目基本概况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EPC项目,位于希望大道以东,南环路以南地块,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分为一栋和二栋,其中一栋EPC总承包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二栋EPC总承包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合同总价格约19亿元。目前在建的一栋EPC总承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电极栋-1、组装栋-1、活性栋-1和电池放电栋-1等,其中,电极栋-1和组装栋-1建筑面积共约5.7万平方米,地上2层,为钢结构厂房。

(二)行政审批(许可)情况

2019年6月10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作出同意建设希望大道以东、南环路以南标准厂房项目核准的批复(盐开行审经审〔2019〕24号);

2019年7月4日,取得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901201930006号);

2019年7月17日,取得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权证书》(苏(2019)盐城市不动产权第0047314号);

2019年12月18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中心审查,取得《审查合格书》(10151(2019)第0796号);

2019年12月19日和2020年2月12日,取得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019年12月19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监督备案号:AJ320905120190044);

2020年1月14日,通过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专家评审;

2020年3月24日,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通过专家评审。

(三)工程发包情况

2019年8月20日,江苏新城投资公司与浙江江南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429万元;

2019年9月20日,江苏新城投资公司与中铁城建一公司签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以东,南环路以南地块标准厂房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2020年4月,中铁城建一公司与太原今一装饰公司签订隔墙龙骨工程的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分包合同价款(暂定)约为389万元,工期26天。

(四)项目建设情况

标准厂房一栋EPC总承包项目于2019年8月21日开工建设,10月下旬完成桩基施工,11月25日完成基础承台施工,2020年1月14日完成主厂房钢结构安装,4月份主厂房主体竣工、部分设备进场安装,4月20日开始轻钢龙骨隔墙施工,至5月4日,已完成活性栋厂房轻钢龙骨隔墙施工,电极栋和组装栋的轻钢龙骨隔墙施工已接近尾声,隔墙龙骨施工完成95%。

(五)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事故设备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全电动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以下简称“高空作业平台”),设备型号为:JCPT1212,出厂编号:JPDC200777,最大工作高度12m,最大平台高度10m,平台最大工作载荷320kg,最多容纳人员数(室内)2人;(室外)1人。该高空作业平台2020年3月经生产单位检验合格后出厂。

为满足标准厂房一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需要,2020年3月10日,太原今一装饰公司与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80台各型号高空作业平台,其中高空作业平台(JCPT1212)20台,合同约定,最短租期1个月,租金最低单价1500元/台/月。3月20日, 高空作业平台陆续分批进场,至5月4日,进场高空作业平台共59台。

作业现场

高空作业平台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4日上午7时左右,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一栋EPC总承包项目组装栋厂房施工现场,从事厂房室内ALC装饰板隔墙钢结构龙骨架安装焊接作业的太原今一装饰公司项目部带班小组长张寿江和王友谊、陈军、尹宏祥等三名作业人员先后来到工地。根据张寿江安排,王友谊、陈军、尹宏祥三人分别负责钢龙骨材料的搬运、下料和安装定位放线工作。

在安装焊接好三根龙骨柱梁后,约8时左右,张寿江操作高空作业平台来到厂房室内南侧,与王友谊一起将一根长4.4m的镀锌钢管(规格为:100mm×100mm×8mm,重约101kg),用麻绳竖向捆绑在高空作业平台操纵控制器东侧护栏上,准备吊运到已安装好的另一根钢柱(高4.9m),继续向上接焊连接至厂房钢结构横梁底(高度9.9m)。钢管捆绑固定好后,张寿江、王友谊两人登上高空作业平台,张寿江操作平台控制器手柄,将高空作业平台向上升至4米左右,张寿江让王友谊从高空作业平台上攀爬到厂房中间的一根钢横梁上,王友谊站上横梁扣好保险带后,张寿江操纵高空作业平台随捆绑在平台护栏外侧的钢管继续向上升,当吊运的钢管根部接近接管上口(4.9m)位置,王友谊准备将钢管就位时,抬头向上看,发现张寿江左手扶着护栏,面朝下趴在平台东侧护栏上,其头部已被挤压在平台护栏与厂房顶部钢结构横梁之间。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友谊立刻喊正在地面干活的工友陈军和尹宏祥救人。陈军随即操作附近的另一台高空作业平台来到发生事故的高空作业平台东面,上升到同一高度,翻越平台护栏到张寿江所在的高空作业平台上,和随后攀爬上来的王友谊一起操作高空作业平台将张寿江送至地面。于此同时,尹宏祥拔打了“120”、“110”,并寻找施工现场负责人请求救援。

9点20分左右,中铁城建一公司项目部经理段艳刚在接到太原今一装饰公司项目部经理蔺建青事故上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赵华报告,赵华会同开发区住建局有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确认,张寿江因头部受伤严重,当场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建设指挥部和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稳控死者家属情绪。2020年5月5日,太原今一装饰公司总经理黄亚飞与死者张寿江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张寿江,男,高空作业平台操作人员,焊工,身份证号:3209111964xxx6650,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兆顺村二组48号。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3209111964xxx6650,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限:2017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高空作业平台操作人员张寿江违章作业,疏于观察作业环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高空作业平台停放位置不当。发生事故的高空作业平台呈东南向停靠在厂房室内南围墙与东围墙护栏杆之间,作业平台车护栏东南角距厂房钢结构梁突出部位最小距离约5cm,东北角距建筑物临边防护栏杆最小距离约20cm。其停靠位置未能有效避开工作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障碍物和其他可能出现的危险。违反了《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操作维护手册》“不能将平台和邻近建筑物靠在一起”的规定。

2.作业人员对作业环境疏于观察。施工人员在操作高空作业平台登高时,头部伸出护栏,未能及时发现和避让平台升高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上方出现的突出物、障碍物和其他可能存在的不安全情况。违反了《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第5.2.3条升降操作第i款“工作台在升降过程中,工作台上承载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得超出工作台面界限之外”的规定。

3.违规在高空作业平台护栏外侧负载。施工人员在从事高处钢龙骨安装焊接作业时,违规将钢管捆绑在高空作业平台外侧护栏上,借助于平台提升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使用。违反了《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操作维护手册》“不能把机器当成吊车使用;不能在机器的任何部件上放置、系缚固定式悬挂载荷;不能把负载置于平台护栏之外”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严格审查施工现场焊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现场焊接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落实施工现场监护,现场焊接作业人员除一人持证外,其余人员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2.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开展高空作业平台安全操作培训考核,高空作业平台操作人员不熟悉设备性能,未能有效掌握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处置不当。

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细致。日常安全巡查不细不实,节日期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量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施工人员无证作业、违规动火、违规使用高空作业平台吊装作业和无人现场监护等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根据 “三定”方案,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民防和人防工作管理、房产综合管理、城市公共规划、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等。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区质安站)作为区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

2019年12月19日,区质安站办理了标准厂房EPC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编制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12月20日,在施工现场对建设、施工、监理进行集中安全交底,并发放了《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告知书》。2020年1月8日至4月28日期间,区质安站对标准厂房EPC项目共进行了6次安全监督抽查,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均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完成整改并回复。

调查认为,虽然区住建局质安站按照安全监管职责要求,对检查发现的焊接、吊装、高空作业平台等方面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依法作出了限期整改指令,但对参建单位作出的全面自查自纠情况未能及时跟进督查,存在安全检查不细不实的问题。

(二)盐城动力电池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

自项目开工以来,现场指挥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成立盐城动力电池项目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小组的通知》和《盐城动力电池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告知、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和项目建设、配套工程、项目审批、项目资金、韩方对接、责任清单等“六张工作清单”,与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发《盐城动力电池项目施工安全告知书》,共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通知书》28份,责令整改安全隐患问题60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1次,召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41次,开展了防塌方、高支模、特种机械、登高作业、临边防护等专项安全整治检查活动,对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或未及时整改落实的单位、班组、个人及时进行经济处罚,共计为56110元;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逐条销号,共形成安全检查表111份,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881条,均全部整改销号。

调查认为,现场指挥部作为实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虽然在项目施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对施工手续办理、落实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督促检查上,还存在一定不足。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寿江,男,高空作业平台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疏于观察作业环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温浩,男,太原今一装饰公司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对平台操作人员严格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平台操作人员未能有效掌握设备性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人员无证作业、违规动火、违规使用高空作业平台吊装作业和无人现场监护等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蔺建青,男,太原今一装饰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未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考核等有关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黄亚飞,男,太原今一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教育培训、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能有效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5.王随敏,男,中铁城建一公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无证作业、违规动火、违规使用高空作业平台吊装作业和无人现场监护等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6.徐志峻,男,中铁城建一公司项目部分管安全经理、安环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未严格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审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段艳刚,男,中铁城建一公司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特种作业管理等有关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8.林其涛,男,中铁城建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穆春成,男,浙江江南管理公司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力,未严格开展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和危险作业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不落实,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王伟,男,浙江江南管理公司监理部安装监理工程师,节日值班期间,未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无证作业、违规动火、违规使用高空作业平台吊装作业和无人现场监护等违章作业行为,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杨佳元,男,浙江江南管理公司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职责,节日期间监理工作安排不当,监理人员不足,安全监理责任和管理措施不落实,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2.钱池进,男,浙江江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安全监理责任不落实,对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督查不力,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3.熊浩,男,区住建局质安站科员。具体负责标准厂房EPC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标准厂房EPC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提醒谈话。

14.陈俊华,男,区住建局质安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提醒谈话。

15.李克海,男,现场指挥部质量安全组副组长,对项目施工各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6.姜小虎,男,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兼质量安全组组长,江苏新城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提醒谈话。

17.沈志峰,男,江苏新城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提醒谈话。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太原今一装饰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施工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未落实施工现场监护。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违规使用高空作业平台吊运建筑材料,高空作业平台操作人员不熟悉设备性能,未能掌握紧急情况下得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处理。

2.中铁城建一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分包工程施工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焊接作业人员资格,未严格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无证作业、违规动火、违规使用高空作业平台吊装作业和无人现场监护等违章作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浙江江南管理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部节日期间安全监理工作安排不当,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力,未严格审查焊接作业人员资格和危险作业管理措施情况,安全巡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江苏新城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能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责成其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5.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未认真履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行业监管责任,责成其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铁城建一公司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等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考核力度,认真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对存在隐患真正采取零容忍态度,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太原今一装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管理,要严格作业人员资格审查管理,规范危险作业审批程序,要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熟练掌握施工机械使用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浙江江南管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加强对监理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认真遵循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加强日常和节日期间巡视检查,严格审查外包项目施工人员资质,强化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督查力度,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杜绝管理漏洞,做到依法履职尽责。

(四)江苏新城投资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规定。要加强统一协调管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相关方夯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事项,确保施工有序安全推进。

(五)区管委会、区住建局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履职尽责,现场指挥部要增强安全监管力量,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以建筑施工机械、危险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隐患专项检查,要加强对“三违”行为的查管力度,坚决杜绝亡人事故,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好驾,护好航。

国务院安委办暗访天津港区:仅从1张动火作业证上就发现了8个问题

据“应急管理部”公众号8月10日消息,日前,国务院安委办派出专项检查组赴重点省份重点港口开展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专项检查。

8月8日,国务院安委办第一检查组来到天津港开展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港口货场明查暗访工作。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重大爆炸事件发生后,天津市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组实地检查后发现,天津港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应用自动化智能化装卸作业系统、远红外成像火灾报警等先进技术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目前,天津港已不再开展硝酸铵类等爆炸品的所有作业。然而,检查组来到位于天津港南疆石化小区的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时,仍然发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

1张动火证8个问题

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主营燃料油的储存、经营及简单加工。该公司油库内设有8个巨大的油品储罐,周边都是石化储运企业。

该企业作业现场散落着未来得及撤走的电焊工具和焊条,检查组人员首先要求企业人员出示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查看了工人的焊工证。光动火作业证上就查出诸多问题——票证内容设置严重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缺少“动火部位和动火内容”一栏;完工验收时间是8时20分,动火开始时间却是8时30分;动火气体分析时间记录为8时40分,而该项分析本应该在票证审批之前,全流程时间记录存在诸多矛盾与不合理之处;动火时间记录为8时30分至17时10分,超过了一级以上动火作业票证的最长有效期——8小时;作业级别被标记为“一级”,但当日是周六,应提级为“特级”;安全教育人处空缺,很可能没有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涉及的其他危险作业栏处被标记为“无”,事实上现场还有用电作业和登高作业;危害辨识仅识别了“着火和灼伤”,现场还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等危害;票证仅有一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式三联”要求。检查组人员仅从动火作业证上发现了以上8个问题。

检查组人员要求监火人和企业负责人说明情况。令人意外的是,“监火人刚刚有事离开了”“今日检修,值班的企业领导不在厂区”,现场工人给出这样的回答。检查组专家表示,动火作业证上明确规定“现场必须有监火人方可动火”,监火人是不可擅自离开的,逢节假日,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该企业把检修安排在休息日也是不合理的,会把本就不多的企业值班人员分流走,一旦厂区发生事故,可能找不到负责人员。

“这样的作业单形同虚设。”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负责人在事后这样评价。作业票证一旦流于形式,就失去了安全防线的保障作用,等于没有。

第一检查组组长、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负责人说:“黎巴嫩贝鲁特港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就在眼前,我们必须深刻吸取教训,绝不允许安全管理上的形式主义。”

储罐液位低报警值过低

检查组人员对匆匆赶来的该企业总经理进行了询问。“你知道今天有动火作业吗?”“动火作业要注意什么?”“这张作业票证上有什么问题?”“现场安全教育进行了吗?”

见总经理回答得支支吾吾,检查组人员又问:“你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事故导致死亡几人、重伤几人、经济损失达到多少万元?”该总经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均不正确。

“厂里到底有没有安全明白人?”检查组人员说。随后,检查组专家来到总控室,详细询问了值班人员遇到各种情况的处理办法,让总控室员工演示油气泄漏时堵漏人员如何穿戴防护装备,查看了控制系统。

在检查该公司油品储罐时,检查组专家发现公司操作规程中规定了储罐液位低报警值为0.8米。“这一数值过低,内浮顶罐浮盘有落底的风险。”检查组人员表示,浮盘落底后在空间内部产生低气压可能导致空气进入,与油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当进油流速过快产生静电时,可能引发爆炸。

“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柴油罐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就是浮盘落底导致的,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中即写明‘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检查组成员、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工作人员说。

天津市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隐患高度重视,连夜整改,举一反三开展大排查

8日16时许,国务院安委办第一检查组当场将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一案交当地政府部门处理。17时,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已将执法文书下达至该企业,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立刻整改。18时,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举一反三,部署了整改行动。20时,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召集南疆石化小区各石油储运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殷学武介绍,对本次国务院安委办检查组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天津市高度重视、迅速反应。首先,要求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立即停产、连夜整改,依法依规对其予以严惩,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其次,组织专家全面检查南疆石化小区各石油储运企业,消除同类问题。

再次,抓紧组织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此外,结合天津市正在开展的危化品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在重点领域,尤其是危化品仓储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排查治理力度。

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贾堤提出,以这家企业为负面典型,以贝鲁特港重大爆炸事件为警示,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危化品储存企业专项检查,滨海新区一共有345家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把清单列出来,一一落实检查。当前仍需用高压严管的手段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生产习惯。“该停停、该关关,执法检查绝不手软。”殷学武表示。天津港是京津冀的海上门户,是“一带一路”的重要港口,同时又有着亚欧大陆桥桥头堡的地位,主营港口装卸、港口物流和其它相关港口服务,港区内有着众多的危化品储存、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