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发1号公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并公布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序号 品名 别名 CAS号 UN编号 主要危险性
一、爆炸性化学品
1 硝酸铵[(钝化)改性硝酸铵除外] 硝铵 6484-52-2 0222
1942
2426
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物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 硝化纤维素(包括展于易燃固体的硝化纤维素) 硝化棉 9004-70-0 0340
0341
0342
0343
2555
2556
2557
干燥时能自燃,遇高热、火星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3 氯酸钾 白药粉 3811-04-9 1485 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质、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是爆炸性混合物
4 氯酸钠 氯酸鲁达、氯酸碱、白药钠 7775-09-9 1495 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质、易燃物质、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是爆炸性混合物
二、有毒化学品(包括有毒气体、挥发性有毒液体和固体剧毒化学品)
5 液氯、氯气 7782-50-5 1017 剧毒气体,吸入可致死
6 液氨、氨气 7664-41-7 1005 有毒气体,吸入可引起中毒性肺气肿;与空气能形成是爆炸性混合物
7 异氰酸甲酯 甲基异氰酸酯 624-83-9 2480 剧毒液体,吸入蒸气可致死;高度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是爆炸性混合物
8 硫酸二甲酯 硫酸甲酯 77-78-1 1595 有毒液体,吸入蒸气可致死;可燃
9 氰化钠 山奈、山奈钠 143-33-9 1689
3414
剧毒;遇酸产生剧毒、易燃的氰化氢气体
10 氰化钾 山奈钾 151-50-8 1680
3413
剧毒;遇酸产生剧毒、易燃的氰化氢气体
三、易燃气体
11 液化石油气 LPG 68476-85-7 1075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2 液化天然气 LNG 8006-14-2 1972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3 环氧乙烷 氧化乙烯 75-21-8 1040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加热时剧烈分解,有着火和爆炸危险
14 氯乙烯 乙烯基氯 75-01-4 1086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是炸性混合物:火场温度下易发生危险的聚合反应
15 二甲醚 甲醚 115-10-6 1033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四、易燃液体
16 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 86290-81-5 1203
3475
极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7 1, 2-环氧丙烷 氧化丙烯 75-56-9 1280 极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8 二硫化碳 75-15-0 1131 极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毒液体
19 甲酵 木酵、木精 67-56-1 1230 高度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毒液体
20 乙酵 酒精 64-17-5 1170 高度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注:
1.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是指固有危险性高、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大、事故后果严重、流通量大,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2.序号是指《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中的顺序号。
3. 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 (1980) 确定的名称。
4. 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5. 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6. UN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
7.主要危险性是指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最重要的危险特性。
8.所列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
9.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的试剂类产品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
10.纳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燃气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国防科研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
11. 甲酵、乙酵的管控措施仅限于强化运输管理。
12. 硝酸铵的销售、购买审批管理环节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3.通过水运、空运、铁路、管道运输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应依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深圳龙岗区中骏云景华府项目“3·15”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3 月 15 日 15 时 40 分,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工人在云景华府建筑工地 26 楼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地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报。2019 年 9 月 27 日,深圳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获悉该起事故,并赴事故单位调查核实。近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此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中骏云景华府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深圳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包单位: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骏云景华府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证编号:深龙岗发改核准(2016)0004 号,位于深汕公路与深汕高速交界处西北侧, 宗地号:G09414-0030,占地面积 21321 ㎡,建筑面积为 109815㎡,共有 1 栋 A 座、B 座、C 座,2 栋 A 座、B 座、C 座 6 栋塔楼, 包含 3 栋高层建筑、3 栋超高层建筑。其中 1 栋 A-C 座为高层建筑,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分为裙楼和住宅两部分,共 38 层,建筑高度 115.35 m。该工程为区报建项目,由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

(二)合同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 27 日,深圳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2018 年 3 月 21 日开工,2020 年 3 月 2 日竣工,计划工期 702 天。

2018 年 3 月 1 日,深圳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委托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中骏云景华府项目进行监理,监理服务日期由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2 日止。

2018 年 3 月 2 日,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劳务分包方式:清包工模式,劳务分包范围:脚手架、房屋建筑及配套、装修、零星项目等,2018 年 3 月 21 日开工,2020 年 3 月2 日竣工验收,计划工期 702 天。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8 月 14 日,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志强;注册资本:392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628711473F;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惠路 1129 号福建桃城大厦;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壹级、园林绿化施工、景观工程施工等。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D135039815),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闽)JZ 安许证字﹝2005﹞000045-2, 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14 日。

2.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煌南;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7A5G49;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山社区盛世天骄 3A1703;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公司拥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335064757),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闽)JZ 安许证字﹝2017﹞QZFZ0001, 有效期至 2020 年 1 月 4 日。

3.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9 月 9 日,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石云;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0336;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求是大厦西座 2009 室经营范围:建设监理与咨询业务、建设工程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建设工程信息咨询等。公司拥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44004593-4/4),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

4.刘惠勇,男,43 岁,汉族,福建泉州人,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林茂贵,男,33 岁,汉族,福建泉州人,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6.吴晓真,男,53 岁,汉族,广东深圳人,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四)脚手架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8 日,中骏云景华府悬挑外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该工程立面采用落地式扣件钢管脚手架,悬挑部分为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方式。1 栋C 座分 4 段悬挑层,10 层、18 层、26 层、34 层楼面分段搭设,搭设高度为24m、24m、24m、22.5m。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 年 3 月 15 日 14 时,工地脚手架班组长王某铃组织悬挑外架搭设准备工作,在 1 栋 C 座 26 层分派工人施工任务,陈细蓬、陈秋贤、谢志强、卢运福在地面整理脚手架钢管和修理检查扣件,王四保在 26 层分发脚手架扣件。15 时,王某铃在 26 层临边检查脚手架扣件螺栓,15 时 40 分,王四保分发脚手架扣件时听到叫声,发现王某铃坠落至 2 层裙楼平台地面。

(二)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王某铃,男,40 岁,汉族,湖北通山人,2019 年 2 月28 日经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后派遣至工地的劳务工人,担任脚手架班组长,负责脚手架班组工人的管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工地电话通知王某铃家属,3 月 16 日 8 时, 王某铃家属从湖北通山赶到深圳事故现场,王某铃尸体停放在事故现场。17 时,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庄建洪与死者家属商谈善后赔偿事宜,双方达成补偿协议。3 月 17 日, 湖北通山洪港殡仪馆车辆到达事故现场将王某铃尸体运送回湖 北通山,3 月 19 日,王某铃尸体在通山县殡葬管理所火化。

2019 年 3 月 16 日,福建省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 165 万元人民币, 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三、应急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 15 时 40 分,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 120 急救电话。16 时 05 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 经现场检查,王某铃已无呼吸心跳,全身多处瘀斑挫伤痕,右下肢明显畸形,头部,胸背见多处瘀斑及挫裂伤痕,诊断为高处伤, 院前死亡。据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急救医生邹优城反映,确认王某铃死亡后,已告知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拨打报警电话。

(二)事故报告基本情况

经调查组核查,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人员逐级上报至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惠勇,刘惠勇作为公司负责人未将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王某铃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26 层临边检查脚手架扣件螺栓的过程中坠落至 2 层裙楼平台地面,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2016) 第 3.0.5 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做好脚手架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脚手架搭设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王某铃违章作业的行为。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王某铃进行岗前三级安全 教育培训,致使其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预防措施。

3.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总监吴晓真长期不在施工项目,未督促项目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该项目疏于监理。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福建省桃城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死者王某铃违规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高处 临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将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未督促工地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 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惠勇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将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林茂贵未认真履 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吴晓真未认真履行总监职 责,长期不在岗,对该项目疏于监理,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18 年 5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施工安全监督站对该项目的监督行为共 42 次,共计下发《不良行为认定书》7 份,行政处罚 2 宗,罚款金额共计 2 万元人民币,约谈会 1 次。

七、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一)各建筑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及建筑行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防、处置和责任等“五项机制”。进一步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针对违章作业,坚持“严管理,零容忍,重处罚” 的原则,定期公布处罚人员名单和以及典型案例,以达到警示本人,教育他人的目的。

(二)各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利用此次事故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全面检查、 纠治员工贪图方便罔顾安全的行为,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从本质上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宣贯工作,让建筑企业充分认识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加大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力度,完善瞒报事故举报制度,高度重视举报事故的核查工作,对查处的瞒报事故及处理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避免瞒报事故再次发生。

EHS微讯

  • 6月7日上午7点10分左右,泰兴市黄桥镇镇区一住户发生闪爆,事故原因疑似煤气泄漏所致。截至目前,1人受伤,已送医院,无生命危险。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 6月7日22时多,位于郑州金水区三全路与花园路向北500米路东天荣汽配城门面房着火,此次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从2013年至今,7年间天荣汽配城发生了10次火灾。因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频发,日前,消防部门已提请依法关停该市场。

南宁市青秀区一在建楼盘发生火灾

6月13日14时多,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的凯业花园1号楼着火,滚滚的黑色浓烟飘到几十米的高空。接警后,南宁支队立即调派高层站共2个灭火编队10名消防前往处置,此次火灾造成1楼露天平台堆放的挤塑板及周围的防护网烧毁,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火灾现场

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消防人员了解到,现场工作的工人杨某未持有相关证照,也未进行动火作业登记,就在工地1号楼5层使用手磨机和电焊机切割棚架管,作业过程中,火星将1楼露天平台上的挤塑板引燃,蔓延的火势还将大楼外部的防护网点着,从而引发火情。

经调查取证,杨某对自己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由于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南宁市长岗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温岭一LPG槽罐车突发爆炸,已致多人伤亡

6月13日16时40分左右,G15沈海高速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上,一辆槽罐车发生爆炸,引发周边民房及厂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9人遇难,172人住院治疗,其中重伤人员24名,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事故后现场

据初步调查,爆炸车辆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牌照为浙CM9535(属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由宁波开往温州,行至G15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中段发生爆炸。

佛山南海区西樵召开“6.11”岭西一临时用房工地火灾事故现场会

6月11日早上8时许,佛山南海区西樵镇岭西泓阳工地宿舍着火,火势迅速蔓延,消防等多部门接报到场,经过1小时努力成功将大火扑灭,现场未发现人员受伤被困,过火面积约90平方。

现场视频截图

为认真吸取“6•11”岭西一临时用房工地火灾事故的教训,6月11日下午,西樵镇组织了安监局、消防办、住建部门等主要负责人及各村居分管建设和消防干部、西樵镇辖区内在建工地负责人等召开了火灾事故现场会,通报了“6•11”火灾事故情况,并部署了下阶段在建工地消防安全工作。

火灾事故现场会

现在工地临时板房材料一般为A级防火了,但实际情况是,一栋二层楼仍烧塌了,宿舍点火源无非是用电用火引起的,不知道是不是宿舍有人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有人躺在床上吸烟引发的。看来,不要太迷信消防设施和防火材料等级,宿舍消防管理仍不能松懈呀。

火灾生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约谈视频会议

6月10日,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召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约谈视频会议,对2019年8月以来发生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的13个地区省市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3家中央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约谈。

约谈会通报了全国以及被约谈地区、中央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事故情况,听取了有关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以及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情况的报告,并就深入开展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作出部署。

约谈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清醒认识当前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清醒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工程项目全面复工复产条件下对安全工作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推动防范化解施工安全重大风险各项部署落地见实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约谈指出,事故查处工作能否做到“严”与“实”,是检验监管执法是否敢于动真碰硬,是否真正做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的试金石。事故查处不严不实,归根结底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问题。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全面严肃对责任企业和人员实施处罚处理,确保应罚尽罚。要用好用足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各类处罚和处理措施,充分发挥制度合力。要加大建设单位责任追究力度,对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非法施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事故,严格追究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约谈要求,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判疫情防控常态化、工程项目全面复工复产条件下对施工安全工作的不利影响,坚持疫情防控和施工安全两手抓、两手硬。要认真贯彻实施《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高度重视违法建设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问题,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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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8·28”塔吊倒塌事故

2019年8月28日9时30分左右,郑州市管城区中博集团(原杨庄村)中博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B地块工程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京日东大食品公司燃气爆炸事故,已辞职的监管人员仍被捕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位于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近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此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京日东大公司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京日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山四郎(日本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成立于1994年5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90976B,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3号,经营范围包括豆沙、糕点、糕点用原辅材料、食品调味料及自产食品用包装制品等。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662人,设有生活部、生产部等12个部门,其中生活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保卫、培训教育等工作,生产部负责按照生产计划组织开展生产及生产设备管理、生产管理制度修订、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培训教育等工作。

2.事故发生区域建筑情况

京日东大公司厂区主要建筑有办公楼、一期生产车间、二期生产车间(未投入使用)、仓库、附属房间和污水处理设施,事故发生区域位于一期生产车间北侧中部,该车间为主体单层、西侧局部二层的框架结构建筑。

事故发生区域位置示意图

事故发生区域主要涉及气瓶间、冷藏库、原料库、炒粉间、筛粉间,以及添加剂库、糖库、蒸汽炒粉间等房间和糕点车间部分房间。

事故发生区域房间布局示意图

3.燃气设施情况

气瓶间位于一期生产车间北侧,东西长约6米、南北宽约3米,吊顶高约3米。气瓶间北墙自西向东为房门、温度计、防爆照明开关和窗户,其他墙体均为无门窗洞口且与房顶相接的实体隔墙;东北角有通风管向房顶外排气;东南角放置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通过减压阀和胶管经汇流排接入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由京日东大公司于2006年自行建设,管道直径为80毫米,运行压力约为200千帕。燃气管道水平固定于气瓶间南墙距地面1.2米处,西侧设有压力表,燃气管道从压力表处向南穿过气瓶间南墙,随即弯折向上,距地面约1.4米处设置管道主阀门(DN80法兰球阀),距地面约3.5米处弯折向南,沿气瓶间、原料库共用西墙水平延伸,跨越冷藏库库顶,穿过冷藏库南侧隔板和原料库南墙进入炒粉间。燃气管道沿炒粉间西墙至炒粉间南墙,在炒粉间南墙分为3根竖向支管,延伸至距地面约30厘米处,通过软管接入3台低压炒拌机。炒拌机所用燃气类型为液化石油气,额定压力为1.96-3.23千帕。

4.冷藏库建设情况

2018年,京日东大公司将一期生产车间原空罐库北部区域隔建为冷藏库,原空罐库其他区域用作原料库。

冷藏库隔板为聚氨酯复合保温板,北侧、西侧隔板距周边墙体约10-20厘米,西侧北隔板距气瓶间南墙约50厘米;东侧、南侧隔板高约5.3米,与车间吊顶相接。冷藏库高约3米,内部设有荧光灯、风机。风机与置于房顶的制冷压缩机组(制冷剂为R22)相连。冷藏库库门(手动平开门)通向和面间,库门上方设置风幕机;库门外部南侧设有冷藏库照明开关、风幕机开关和配料间照明开关。

冷藏库隔板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以及库顶上方区域相对密闭,对部分燃气管道和管道主阀门形成遮挡,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京日东大公司在冷藏库西侧北隔板正对燃气管道主阀门处设置检修口,检修口平常封闭。

(二)燃气供应单位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北京市板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何志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0年2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335375,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河庄营道口东,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等。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

板桥液化气站从业人员共10人,其中何志文、何世美取得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气瓶充装)人员证,何世美负责日常燃气充装等工作。

2.燃气供应情况

经查,板桥液化气站自2012年开始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液化石油气。2018年12月至事故发生前,板桥液化气站向京日东大公司送气480余次约66.2吨。同时,板桥液化气站从河北省购进二甲醚,以“低压气”名义充入液化石油气瓶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及其他客户售卖。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30日12时许,板桥液化气站吴建新将4瓶液化石油气运送至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气瓶间并进行换装。

12月2日,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B班127人上班(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班长为生产部部长助理郭新刚。23时许,生产部工人到一期生产车间炒粉间维修炒拌机时未闻到“煤气味”。12月3日0时17分,吴建新雇用的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驾驶车辆(车牌号:京Q59BJ5)将4瓶液化石油气运送至京日东大公司,因一期生产车间气瓶间内的液化石油气瓶为满瓶状态,未更换气瓶直接离开。

1时53分,豆皮间工人进入一期生产车间气瓶间打开液化石油气开关。2时20分许,糕点车间吕某彬等人在和面间、成型间等区域闻到“煤气味”。2时30分许,生产部工人到一期生产车间炒粉间查看,发现炒拌机未使用且未闻到“煤气味”。2时31分,炒粉间领班王某刚跑入一期生产车间气瓶间关闭液化石油气开关。2时35分开始,郭新刚、吕某彬等人在冷藏库门口及附近区域反复查看。2时43分38秒,一期生产车间北侧中部发生爆炸,引燃事故发生区域可燃物。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京日东大公司疏散厂区内人员,报告事故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时50分,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到报警,先后调派54辆消防车、200名指战员、6只搜救犬到场开展被困人员搜救等工作。北京急救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先后派出10个救护车组、14个车次到事故现场开展受伤人员救治。

事故发生后,顺义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现场分区管控和周边区域隔离。顺义区政府成立事故处置临时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统筹组织开展受伤人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处置和事故后续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交管局会同顺义区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疏导、管控。市应急局同步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3时40分,现场明火扑灭;截至11时12分,在事故中被困的5名人员全部救出,其中4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共造成10人受伤住院,截至2020年1月17日,受伤人员全部出院。

经评估: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京日东大公司安排员工关闭电源和蒸汽阀门,组织人员撤离并确认失联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但未能严格实施事先编制的《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属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调动应急队伍和装备,隔离事故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措施,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信息发布,现场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三)死者情况

1.吕某彬,男,38岁,北京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全身广泛烧伤后死亡(司法鉴定报告编号:2019BL0148)。

2.杨某通,男,39岁,河北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被具有一定质量的钝性物体砸压致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司法鉴定报告编号:2019BL0149)。

3.张某,男,20岁,山东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被具有一定质量的钝性物体砸压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鉴定报告编号:2019BL0150)。

4.王某刚,男,33岁,河南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司法鉴定报告编号:2019BL0151)。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事故现场进行多次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爆炸痕迹等,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和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

1.爆炸现场情况

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北侧车道发现大量冷藏库与气瓶间北侧共用外墙砖体及门窗抛出物,抛出物体积较大、无明显烟熏痕迹。主要爆炸区域涉及冷藏库、原料库、气瓶间等区域,该区域建筑物破损严重,破坏程度向四周逐渐减轻。其中,爆炸现场西墙以中间高度为最大变形处向西外凸,气瓶间以南墙体表面瓷砖破坏掉落;气瓶间以南墙体及冷藏库上部屋顶出现裂缝;部分房柱变形倾斜。

从现场破坏形态以及影响范围看,爆炸现场呈现显著的体积爆炸特征,与凝聚相炸药爆炸特征不符。爆炸现场未发现粉尘参与爆炸的痕迹特征。综合判定本次事故为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冷藏库区域。

2.爆炸气体分析

事故现场发现4个50千克液化石油气瓶,为炒粉间3台炒拌机供应燃气,除此之外一期生产车间无其他设备使用燃气。该液化石油气由板桥液化气站供应。事故发生前,一期生产车间工人在成型间、和面间等区域闻到“煤气味”。综合判定爆炸气体为液化石油气。

3.燃气泄漏点分析

事故调查组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现场发现的4个液化石油气瓶及清理出的燃气管道、汇流排、软管、压力表、减压阀、阀门等供气系统组成部分进行鉴定。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和询问笔录,专家组综合判断气瓶间、炒粉间未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鉴定结论排除事故现场清理出的燃气管道、球阀及管道焊缝发生泄漏的可能;现场具备取样条件的两个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体烃类组分分别为70.71%、77.28%,二甲醚含量分别为28.59%、22.15%,气体质量均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的要求。

经现场勘验,燃气管道主阀门设有A、B两组8孔法兰,均使用4组螺栓连接。拆解后发现,两个法兰垫片无限位结构,由相同材质的硅橡胶片裁切而成;A法兰垫片比B法兰垫片平均厚44.75%;A法兰垫片环形密封区与管道同心度较好,B法兰垫片环形密封区出现较大偏心,B法兰垫片比A法兰垫片腐蚀更加严重。B法兰垫片有两个明显裂口,左侧裂口不符合长期腐蚀裂口特征,右侧裂口(正对冷藏库检修口)符合长期腐蚀缺陷特征。

燃气管道主阀门及法兰垫片图

经检测,A、B两个法兰垫片材质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均检测到残留的二甲醚成分且与气体直接接触的部位二甲醚含量更高。试验发现,垫片材质不耐液化石油气腐蚀,添加二甲醚会加速腐蚀进程,导致垫片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

综合判定,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选用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垫片与管道同心度低,八孔法兰使用四组螺栓进行连接;法兰垫片材质不耐液化石油气腐蚀,添加二甲醚会加速腐蚀进程,垫片的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内侧逐渐发育出微小裂隙,裂口增长导致脱落缺损,垫片的密封性能下降;在管道内部压力(工作压力0.02-0.28兆帕)作用下,B法兰垫片右侧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与之正对应的B法兰垫片左侧受到管道内气体喷出产生的扭矩作用,发生扭曲断裂形成泄漏口,造成管道内气体大量泄漏。

4.点火源分析

根据现场视频资料,事故发生时冷藏库内无施工作业、无人员活动、无生产用火。经查,冷藏库内安装有荧光灯、风机等非防爆电器,运行启动过程中均能产生电气火花。综合判定,爆炸点火源不排除电气火花的因素。

5.爆炸过程分析

B法兰垫片受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的长期腐蚀,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气体大量泄漏至冷藏库外墙与周围墙体的缝隙中,扩散至冷藏库内部、顶部空间以及相邻的和面间、配料间、原料库等区域,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冷藏库内风机加速泄漏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炸,迅速形成高压冲击波并向四周发展。

专家组结合有关技术鉴定、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京日东大公司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一期生产车间自行安装燃气设施;在新建冷藏库时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开展日常维护;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风险评估。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长期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2.顺义区牛栏山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发现京日东大公司自行安装的燃气设施及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气质抽检和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长期销售供应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问题;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检查工作履职不到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事故单位擅自安装燃气设施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在气质检查中未发现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长期销售供应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未有效开展燃气设施检修维护工作,致使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长期未得到维护保养;未严格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未及时有效排查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有效开展本部门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17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未组织开展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检查,未有效落实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组织拟订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及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17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班长,全面负责B班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当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检查;发现燃气泄漏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17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方勇忠,曾先后担任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19年4月辞职)。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8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1月23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何志文,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板桥液化气站日常工作。未组织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京日东大公司签订供气合同,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非法购买二甲醚401.38吨,充装至液化石油气瓶内进行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月10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吴建新,板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配送液化石油气。未开展针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配送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向京日东大公司销售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销售金额达380349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月10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何世美,板桥液化气站燃气充装工人。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将二甲醚充装至京日东大公司等客户液化石油气瓶内,销售金额达380349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月10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1.付海静,中共党员,顺义区牛栏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安全管理科工作。对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防检查工作指导不力,对分管的安全管理科未发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李治平,中共党员,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负责人、检查队队长,主持科室全面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对镇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3.马养科,中共党员,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检查队副队长,负责牛栏山镇京密路以西企业单位的安全、消防检查工作。安全和消防检查工作职责履行不力,未发现京日东大公司在一期生产车间内自行安装燃气设施并使用燃气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侯华西,中共党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工作。分管燃气管理工作期间疏于管理,对分管的燃气和供热管理科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板桥液化气站长期购买、存储二甲醚并售卖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5.赵宇鹏,中共党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理科负责人,主持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工作。对区域内燃气供应企业气质检测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6.韩旭,中共党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区域内燃气供应企业气质检测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板桥液化气站长期购买、存储二甲醚的问题,未发现板桥液化气站将二甲醚充装到专用液化石油气瓶内,并供应给京日东大公司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7.张继光,中共党员,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负责牛栏山镇区域的消防监督工作。对负责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在对京日东大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抽查工作中,未能发现其车间内存在使用燃气设备和燃气设施被遮挡封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警告处分。

8.张凤浩,中共党员,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履行气质检测职责不力,在对板桥液化气站气质抽检过程中未发现该气站长期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正山四郎(日本籍),京日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京日东大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操作维护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建冷藏库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未在通风不良场所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6.4.4,《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3.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4.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建议由城管执法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调查发现,京日东大公司食堂2瓶液化石油气同为板桥液化气站供应;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赴河北省三河市查扣板桥液化气站转移的液化石油气瓶196个(包括事故发生前准备在京日东大公司换装的4个气瓶);板桥液化气站西侧锁闭的跨院内存放非自有气瓶973个。上述1171个气瓶中,40个达到报废期限,243个超过检验期限;从中抽取36个进行气质检测,其中30个气质不合格,二甲醚含量最高达89.52%。此外,板桥液化气站多次使用非营运轻型封闭货车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1.针对板桥液化气站未向其他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与其未向京日东大公司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作出处理决定。

2.针对板桥液化气站涉嫌充装非自有产权和未建档登记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气瓶充装许可证不再延续。

3.针对板桥液化气站及相关人员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上述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京日东大公司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安装燃气设施;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加强燃气等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建立燃气等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举一反三,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全面开展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故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深入推进行业源头治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作用,修订《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稳妥推进液化石油气市场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液化石油气供应、充装标准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气瓶管理规范,严格气瓶充装市场准入条件,提升充装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气瓶可溯源管理。

(三)全面强化部门监管执法。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许可后动态监管,及时纠正液化石油气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统筹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加强问题隐患整改抽查核查。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台账,查处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液化石油气气质及气瓶充装等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属地燃气安全管理。顺义区政府要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工作,强化燃气安全督查、考核,有序推进本区域燃气充装站、供应站整合和升级改造。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开展燃气经营、充装、使用、运输等问题隐患集中排查和挂账治理;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台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牛栏山镇、赵全营镇等属地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移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跟踪隐患排查整改。

夏季施工,谨防中暑!

夏季施工人员劳动强度大,易出现过度疲劳、中暑现象,从而引发安全事故。一般来讲,外界温度超过37℃对于肌体就会产生危险。中暑患者的体温越高,生命危险就会越大。一旦对中暑的应对不当,人体核心体温超过40℃中暑病死率高达41.7%,若是体温超过42℃,病死率高达81.3%。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中暑情况都会产生致命危险,只有在热射病的情况下,才容易造成死亡

从临床表现来看,根据中暑的轻重程度,可以分为三大类:

中暑症状

从职业特点来看,在高温、高湿没有通风的环境下长时间滞留都是中暑的高危行业。那么,中暑了怎么办?如何预防中暑?

先兆中暑

症状:在高温环境下,出现头痛、头晕、口渴、多汗、四肢无力发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解决办法:及时转移到阴凉通风处,降温,补充水和盐分,短时间内即可恢复。

轻症中暑

症状:除上述症状外,体温往往在 38℃以上,伴有面色潮红、大量出汗、皮肤灼热,或出现四肢湿冷、面色苍白、血压下降、脉搏增快等表现。

解决办法:及时转移到阴凉通风处,平躺解衣,降温,补充水和盐分,可于数小时内恢复。

普通中暑通用办法:

  • 将患者扶到阴凉处躺下;

  • 补充水分和电解质,最好是淡盐水;

  • 用湿毛巾、冰袋、冰块、风扇降温;

  • 把患者脚部抬高,有助于静脉回流,缓解休克状态。

  • 如情况严重,将患者送至医院,医生会采取更专业的综合与对症治疗措施,处理并发症,防止脑水肿和抽搐等特殊情况。

重症中暑

重症中暑又分为热痉挛、热衰竭和热射病。

热痉挛

常发生于初次进入高温环境工作,或运动量过大时,大量出汗且仅补水者。

症状:常表现为训练中或训练后出现短暂性、间歇发作的肌肉抽动。

解决办法:迅速转移到阴凉通风处平卧,补充盐水或饮用电解质溶液可迅速缓解热痉挛症状。轻症者可口服补液盐,脱水者应静脉输注生理盐水,并做好积极转运准备。

热衰竭

症状:常表现为多汗、疲劳、乏力、眩晕、头痛、判断力下降、恶心和呕吐,有时可表现出肌肉痉挛、体位性眩晕和晕厥。

解决办法:热衰竭如得不到及时诊治,可发展为热射病,所以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热射病

症状:也是最严重的一种,典型的临床表现为高热、无汗、昏迷。

热射病之所以危险,是因为人体器官都需要在一定正常温度下才能正常运作,这和各个酶的生物活性及机体代谢有关,而一旦器官损伤造成了,并不是总是可逆,当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时,死亡率极高就不难理解了。

人体适应温度

解决办法:

  • 一旦发现身边的人出现了“热射病”的症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急救,首先要做的就是迅速降温。

  • 将患者移至阴凉通风处,有条件的话移到空调房间。在腋窝、头部、腹股沟大动脉明显处放置冰袋或用30%~40%酒精涂擦,同时用电扇或扇子等吹风以快速散热。

  • 如果患者意识清醒,可让其饮用些淡盐水。已经昏迷者不要强行喂水,以免引起气道梗阻或呕吐窒息。

  • 出现心跳骤停时,要立即做心肺复苏。同时联系120,转运到有血液净化治疗条件的重症医学科进行治疗,通常要在2个小时内把患者体温从40℃以上降低到38.5℃以下。

  • 热射病虽然不多见,但大家也不能掉以轻心,如果温度超过35度,最好不要长时间在室外活动,以免中暑。

紧急救助注意事项:

  • 运动饮料、绿豆汤均可以选择,但冰镇饮料虽可以降温,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对糖尿病人会造成血糖升高,二是对胃肠道疾病患者会造成肠胃不适。

  • 冰袋放置的地方要在颈部两侧、大腿根或腋下,这些地方血管丰富,降温效果好。

  • 藿香正气水或十滴水都可以起到解暑作用,但要考虑病人是否能够耐受。神志不清的患者可能不具备服药条件;儿童、孕妇则需遵医嘱;驾驶员和高空作业人员要考虑酒精因素;同时服用头孢类抗生素的患者不能同时服用藿香正气水。

  • 极端情况下,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使用冲凉水澡、用矿泉水浇头、冷水浸泡等极端方式迅速降温。

防暑降温工作, 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要保证充足降温茶水、食品、药品供应,通风降温设施有效运行;注意劳逸结合,调整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入暑前,抓紧做好高温、高空作业工人的体检,对不适合高温、高空作业的适当调换工作。

在饮食上,注意营养,多准备些蔬菜、水果等维生素含量较高的食品,多煮绿豆汤,多用莲子、薄荷、荷叶与粳米、冰糖等煮粥不仅香甜爽口,还是极好的清热解暑良药,可以有效地防暑降温。

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两起塔吊事故

4月份、5月份我市连续发生2起起重机械事故,重伤1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在国务院督导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反映了各方责任主体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教育、安全投入不到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杜绝违规、违章施工,现对这2起重机械事故进行处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及处理决定

(一)新沂市恒盛新城二标9号楼工程

2020年4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新沂市恒盛新城二标9号楼工程发生塔吊平衡臂折弯事故,致1名安装工人双手受伤,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起重设备安拆资质进行安装。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管〔2016〕8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给予:

1.建设单位江苏恒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

2.施工单位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中扣除2分,停止徐州地区投标资格6个月;

3.监理单位新沂市昆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中扣除2分,停止徐州地区投标资格6个月。

(二)睢宁楚岳置业有限公司楚岳公馆商业项目

2020年5月25日7时30分左右,睢宁楚岳公馆商业项目发生塔吊大臂脱落坠地事故。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管〔2016〕8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给予:

1.建设单位睢宁楚岳置业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中扣除2分,停止徐州地区投标资格3个月;

3.设备安拆单位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不得在我市承揽起重设备安拆业务。

4.监理单位徐州华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中扣除2分,停止徐州地区投标资格3个月。

以上处理从通报之日起执行。

二、整改落实要求

被通报的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针对本企业、本项目发生的违规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消除隐患,杜绝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在徐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严格履行建设、施工程序,杜绝“三违”作业,切实抓好本企业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今后,对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处罚的项目及相关各方责任主体,我局将实施常态化监管,查处一批,通报一批。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活动,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本地区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及时通报曝光,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